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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第二十八章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跨国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一、跨国民事诉讼的概念跨国民事诉讼,简言之,就是具有跨国因素的民事诉讼。具体来说,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跨国民(商)事案件的活动。跨国民事诉讼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显著特征便是它具有跨国因素,而跨国因素一般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诉讼主体跨国,即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2)诉讼法律事实跨国,即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3)诉讼标的物跨国,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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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跨国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一、跨国民事诉讼的概念跨国民事诉讼,简言之,就是具有跨国因素的民事诉讼。具体来说,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跨国民(商)事案件的活动。跨国民事诉讼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显著特征便是它具有跨国因素,而跨国因素一般包括以下三方面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1)诉讼主体跨国,即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2)诉讼法律事实跨国,即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3)诉讼标的物跨国,即诉讼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二、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跨国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跨国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三种方式:一是制定与民事诉讼法并列的单行跨国民事诉讼法,作为处理跨国民事案件的专门法律。二是不制定单行的跨国民事诉讼法,对有关跨国程序问题,在民事诉讼一般程序规定之后,设立特别条款,以体现其特殊性。三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编、章,以适应处理跨国民事诉讼的特别需要。三、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国际“协调化”四、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2)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3)司法豁免原则;(4)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第二节跨国民事诉讼的管辖一、跨国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跨国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我国法院对具有跨国因素的民事案件享有的审判的权力或权限,以及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跨国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跨国民事诉讼中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案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协议所指定的国家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一)明示协议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跨国民事诉讼明示管辖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必须采用书面协议形式,不能采用口头形式。(2)协议选择的法院只限于第一审法院,不得协议选择上诉法院。(3)协议管辖只限于跨国合同和跨国财产权益纠纷。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4)协议的法院应该是与该案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如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其代表机构所在地等地点的法院。(5)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默示协议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跨国民事诉讼中的默示管辖制度。默示协议管辖的成立要件除了应当遵循明示合议管辖的第2—4项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没有就法院管辖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被告对原告实际起诉的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无条件地应诉答辩的。三、跨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跨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指的是特定的跨国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四、跨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及其协调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除协议管辖可以起到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作用外,还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和一事不二讼原则进行协调。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涉外纠纷,如当事人在其他国家法院起诉和受理更能获得便利和公正的结果,那么,我国法院经自由裁量之后,可以停止审理本案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一事不二讼原则,是指对于外国法院首先受理的跨国民事案件,如不违反我国的专属管辖规定,我国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即使已经受理,也将中止对该案的诉讼程序,但须以该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得到我国承认的执行为条件。第三节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一、送达跨国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七种方式:(1)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有权代收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邮寄送达;(7)公告送达。二、期间跨国民事诉讼的期间是指受诉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进行跨国民事诉讼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跨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所规定的诉讼期间与国内民事诉讼期间相比有以下特点:其一,诉讼期间一般规定较长,如跨国民事诉讼中被告答辩期间是在收到 起诉状 民事经济纠纷起诉状范本农村土地纠纷起诉状女方离婚起诉状范文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本拖欠工资起诉状模版 副本后30日,当事人的上诉期间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期间也都是30天。其二,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其三,没有审结期限要求。三、财产保全(一)跨国财产保全概念跨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可能因跨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扣押财产的一种制度。(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跨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三)跨国财产保全的措施(四)跨国财产保全的监督和费用负担(五)跨国财产保全的解除(六)申请人的责任第四节跨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一、司法协助的概念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二、一般司法协助(一)代为送达文书(二)代为调查取证三、特殊司法协助(一)特殊司法协助概述特殊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接受对方法院的委托,承认并且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裁定。特殊司法协助包括承认和执行两个方面。(二)我国法院的裁判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我国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该判决和裁定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判,且具有执行内容。(2)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需要到外国去执行。(3)被申请人或者被要求执行的财产不在我国境内。(4)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我国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三)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1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1)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裁判。(2)该外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双方有互惠关系。(3)该国法院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2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1)承认与执行请求的提出。(2)立案和审查。3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根据我国所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我国法院在一定的情形之下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这些情形包括:(1)根据我国法律和条约中有关跨国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该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2)依据作出判决的国家法律规定,该判决尚未生效或者不具有执行力;(3)根据作出判决的国家的法律,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4)当事人被剥夺了答辩的可能性,或在无诉讼行为能力时未得到适当的代理;(5)我国人民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正在进行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在向作出需予承认的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开始的;(6)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于中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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