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
预防和处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书
甲方: (学校)
乙方: (教育行政部门)
丙方: (卫生行政部门)
为明确学校食品卫生管理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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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管理责任,防止发生和及时处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保障师生员工饮食卫生安全,根据卫生部和教育部关于《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责任书。
一、各方职责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学校自我管理为主、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的工作原则。
(一)甲方职责
甲方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1、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健全食品卫生安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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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召开一次食品卫生安全专题会议,每月组织检查校内食堂、饮食店、商店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及时发现和消除卫生安全隐患。
2、甲方食堂应坚持“服务至上,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目标和责任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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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倡租赁、承包食堂的加工经营方式。
3、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食堂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卫生学审查,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意见进行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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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4、建立学校食堂歇业、开业告知制度。对校内在歇业时和开业前10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告知,主要内容是歇业、开业时间。
5、甲方食堂、饮食店、商店必须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不出售“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
6、学校应设食品卫生管理员具体负责校内食堂及商店等单位的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指导和检查,每周必须对校内食堂、饮食店、商店及饮用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7、甲方食堂物资实行准入制度。提倡定点采购,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及质量验收制度(采购食品原料时索取同批食品、食品原料等近期的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和该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证件复印件)
8、加强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管理。甲方必须向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
9、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饮食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10、加强食堂及饮用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事故的发生。
11、落实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整改意见。
12、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当迅速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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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积极措施开展救助工作,防止事故扩大。主动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事故调查工作。
(二)乙方职责
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
1、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学校卫生工作。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组织一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接到卫生部门卫生监督意见的告知书后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2、加强学校食堂及饮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其达到卫生要求,并与学校招生规模相适应。学校食堂及饮用水等基础设施达不到卫生要求或与办学规模不相适应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扩大招生。
3、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4、督促学校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5、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开展救助和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迅速向本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三)丙方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1、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组织一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对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的卫生监督意见,并用告知书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到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立案查处。
2、实施学校食堂卫生许可管理制度,达不到卫生要求的不得发给卫生许可证;对学校食堂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3、对学校食堂食品及原料采购、贮存、运输、陈列、销售、餐饮具的清洁消毒及加工制作、供应过程等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组织培训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员。根据学校申请,及时组织对食堂的验收,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指导。
4、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开展救助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迅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配合、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5、及时完成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向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提出包括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
二、责任追究
(一)责任人
1、学校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各级分管人员是各级直接责任人。
2、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各级分管人员是各级直接责任人。
3、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各级分管人员是各级直接责任人。
本责任书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二)责任追究范围
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内的食堂、饮食店、商店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学校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对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追究:按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十一、十二条执行。
对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追究:按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十、十二条执行。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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