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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合同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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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合同工程款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背靠背合同工程款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篇一:合同“背靠背”论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及其法律风险防范所谓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paywhenpaid),是指...

背靠背合同工程款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背靠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工程款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篇一:合同“背靠背”论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及其法律风险防范所谓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paywhenpaid),是指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中设定的,以其获得业主支付作为其向分包商支付的前提条件的条款。在我国建筑市场,目前源于业主的拖欠问题依然严重,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总承包商将“背靠背”条款作为向其分包商(从广义上讲,总承包商的供应商也可纳入分包商范畴。在本文中,如无特别说明,分包商均指广义概念)转移业主拖欠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尚未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得以明确,而其固有的法律风险也尚未在业内形成较为清晰的认识,因此,随着有关“背靠背”条款的争议日渐增多,有必要对此类条款在实践应用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从而帮助广大市场主体正确的认识和防范“背靠背”条款的风险。“背靠背”条款的基本内容及其法律关系“背靠背”条款的基本内容。我国现行的《建设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13)第款规定:“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不提倡“背靠背”条款。相比之下,〈〈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第1版1994年,以下简称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款,则规定了较为规范的“背靠背”条款:在下列情况下,总承包商应有权扣发或缓发应支付分包商的全部或部分金额:……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项没有被工程师全部证明,而这乂不是由于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总承包商已按照主合同将分包商报表中所列的款项包括在总承包商的报表中,且工程师已为此开具了证书,但业主尚未向总承包商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而这不是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引起的;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之间和(或)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就涉及计虽或工程虽问题或上述分包商的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宜已发生了争执。同时,FIDIC分包合同条件还规定,如果总承包商扣发或缓发任何款项,应及时(但不迟于约定的付款期限)将扣发或缓发的理由通知分包商。尽管前述FIDIC分包合同条件“背靠背”条款被国内一些总承包商所借鉴使用,但大多数“背靠背”条款仍较为概括,除体现“业主付款后总承包商才付款”的内容之外,对总承包商自身应当谨慎并合理运用该条款、应当及时通知分包商等约束性条款等,规定得较少。“背靠背”条款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无论是FIDIC分包合同条件中相对规范的“背靠背”条款,还是经简化的“背靠背”条款,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都是建立在通常的业主-总包-分包的基础之上的,即业主和总承包商之间是总包合同关系,业主是总承包商的付款义务人;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是分包合同关系,总承包商是分包商的首要付款义务人(如图1所示)。因此,含有“背靠背”条款的分包合同与一般的分包合同在基础法律关系方面,并无实质性区别。在这里,笔者将这种总分包之间的支付关系定义为“总包支付”模式。“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分析“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分析。英美法系国家有关“背靠背”的条款虽然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讲是持否定或严格限制态度的。例如,在英国,1996年通过的〈〈住宅许可、建造和重建法》明令禁止“背靠背”条款,除非业主破产;在美国,司法判例更倾向于保护分包商的权利;而在新西兰,则对“背靠背”条款的措辞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新西兰司法判例认为payifpaid与paywhenpaid是不同的,前者明确的表示了只有在收到款后才支付;而后者仅表示了付款的时间,不能理解为付款的前提条件。)。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在一般的分包合同中,总承包商作为分包合同当事人一方,如因业主(分包合同的第三人)的拖欠,而导致其对分包商(分包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拖欠,显然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包含有“背靠背”条款的分包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可以将其视为附条件的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由此可见,设定“背靠背”条款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背靠背”条款的否定态度,但是,由于该示范文本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其第款并不构成有关“背靠背”条款的法律禁止性规定。虽然我国目前对“背靠背”条款尚无禁止性规定,并且相应的司法实践也并不成熟,但是,总承包商并不能据此而滥用“背靠背”条款。例如,我国《合同法》第45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据此,如果总承包商实际并不存在业主拖欠的问题,但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不向业主主张权利,甚至与业主达成其他的不正当交易,从而阻止了分包合同项下支付条件的成就,那么该支付条件依法应视为已成就,总承包商将无权再援引“背靠背”条款对抗分包商的付款请求。“背靠背”条款的合理性分析。在实践中,包含“背靠背”条款的分包合同大致可划分为两类:一种是由总承包商在其实际承包范围内与分包商签订的(下称“一般分包合同”);另一种是由总承包商与业主指定分包商签订的(下称“指定分包合同”)。由于两种分包模式的性质和风险分担不同,对其各自包含的“背靠背”条款应当区别对待:一般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在一般分包模式下,分包商仅通过总承包商获得分包合同,通常与业主并无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通过“背靠背”条款,把本应属于其自身承担的风险不合理的转嫁给分包商,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鉴此,为了强化总承包商风险责任意识,避免其不合理的、不负责任的将支付风险转嫁给分包商,建议参考英美等国家的司法实践,在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对一般分包模式下的“背靠背”条款予以明令禁止。指定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在建设行业的交易习惯中,指定分包合同属于比较特殊、复杂的情形,与一般分包合同相比,前者具有如下特点:分包商的选择和定价主要是由业主完成的,指定分包商与业主往往有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承包商在指定分包工程中的经济利益通常很有限,一般仅限于照管费;总承包商虽然名义上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但总承包商实际更接近项目管理公司的角色。基于以上这些特点,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总承包商通过规定“背靠背”条款以规避支付风险,笔者认为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在总承包商使用“背靠背”条款时,应对其设置一定的约束条件,这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总承包商的滥用,另一方面也要为指定分包商的合法权益保留一定的法律救济途径。例如,可规定如果总承包商在指定分包工程完工之日起2年内,未就业主拖欠的相应工程款向业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指定分包商有权起诉该总承包商或依法申请仲裁。此外,还应规定总承包商援引“背靠背”条款免责的,应赋予其较重的举证责任。指定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在应用中的主要障碍如前所述,在指定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对规避非应由总承包商承担的业主拖欠风险具有现实意义。但是,由于“背靠背”条款仍具有“总包支付”这一基本特征,因此,总承包商欲想利用“背靠背”条款克服自身的风险,并不是看上去那么简单,还需要克服一系列的障碍,特别是要完成几项关键性的举证责任。证明合同性质为指定分包合同。总承包商所面临的第一个障碍,是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分包商是由业主指定的,而指定分包合同在业主、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上,与一般分包合同是不同的。这虽然和“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问题无关,但却直接关系到“背靠背”条款的合理性问题。但是,总承包商实际并不容易证明分包合同是基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而产生的。一方面,指定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只有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业主并不出现,而即使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签订“三方合同”,业主也会在条款中尽虽回避与指定分包行为有关的表述;另一方面,对于其他能够证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的证据,由于业主通常不会留下书面的指令,更重要的是总承包商很少重视对此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因此一旦发生争议,总承包商很难举证证明存在业主指定分包行为。即使总承包商完成了证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的举证工作,但要进一步说服法官或仲裁员在业主和指定分包商之间存在着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如前所述,与一般分包合同相比,指定分包合同有其自身特点。而如果审理争议的法官或仲裁员对指定分包合同的特点没有深入的了解和把握,是很难理解和接受总承包商的主张的。因为按照法律的一般逻辑思维范式,他们会更重视指定分包合同所直接反映的法律关系(尽管这种反映可能只是表面上的),把总承包商认定为支付义务人;而业主即使实施了指定行为,也会将其定性为指定分包合同的第三人,从而排除在审理范围之外。证明业主就指定分包工程的已付款项。总承包商所面临的第二个障碍,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就诉争的指定分包工程,业主尚未支付其相应款项,这是“背靠背”条款得以成就的关键事实。这项举证工作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并不容易。实现“背靠背”条款的一个重要的但却易被忽视的前提条件,是要求业主和总承包商就某一指定分包工程的支付情况,各自建立独立的账目明细,因为总承包商要充分证明业主就该指定分包工程已付款项,才能进一步得出应付指定分包商款项。但是,实际的情况往往是,总承包商的付款申请是由各种一般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管理费、税金等子项明细组成的,但经过业主人员的审核后,业主向总承包商签发的付款证书很可能只有一个概括的金额,而不详细划分支付子项一一这样一来,总承包商将难以证明业主就某一指定分包工程已付金额。还有一种情况,业主就某一笔付款特别指示总承包商付给了某指定分包商,但是这种特另U指示很可能只是口头上的;即使可从业主处索要相应证明文件,但由于不属于规定保留的财务凭证,财务管理人员通常很少对其留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仍将无法证明业主就该指定分包工程的已付金额。证明已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总承包商所可能面临的第三个障碍,是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其已经积极就指定分包工程的未付款项向业主提出权利主张,从而尽到了协助指定分包商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了“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但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他们仍可能会综合考虑拖欠期间的长短以及总承包商在此期间是否积极作为,并以此作为是否支持“背靠背”条款的事实依据。当然,这里面还会存在一个如何认定“积极”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问题。是不是总承包商已在诉讼时效内向业主书面催告了,甚至是多次催告,就可以认定为已“积极”了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很难获得支持的。特别是当拖欠期间已经较长(如已超过2年),法官或仲裁员很可能会将“积极”限定为总承包商已向业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这虽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位权制度中“怠于”的解释并非一回事,但法官或仲裁员完全可根据《合同法》中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规定,对总承包商提出比“催告”更严格的要求。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是,总承包商需要面对来自市场的压力等诸多因素,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一般很难下决心与业主诉诸公堂;即使决定进入司法程序,在时间上,往往也晚于指定分包商的动作。通过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到,总承包商如想通过“总包支付”模式下的“背靠背”条款来规避支付风险,需要克服一系列举证方面的障碍。这不仅需要总承包商针对指定分包工程建立一整套细致完善、行之有效的合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财务管理制度,更需要有一个完善的建筑市场法律环境。这些条件在目前仍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必须建立更合理和有效的管理模式。规避指定分包“背靠背”条款缺陷的措施建议由于“总包支付”模式下“背靠背”条款所固有的法律风险,因此,总承包商如想有效规避指定分包合同项下的支付风险,不能简单依赖于“背靠背”条款,而应从根本上改变指定分包合同的结构形式,彻底脱离“总包支付”模式。在这里,笔者建议建立一种“三方合同”下“业主支付”的模式“业主支付”模式的法律关系。在图2中,就指定分包工程而言,业主与总承包商的实际关系,应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而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发承包关系。相应的,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商之间,也不应是一般意义上的总分包关系和名义上的支付关系,而是前者在委托范围内,对后者实施的监督管理和配合关系。而业主和指定分包商之间,则不再仅仅是一种事实上(但无合同依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通过合同确立的以工程款支付为核心内容的发承包关系,即业主成为指定分包商的真实付款义务人。通常情况下,业主不愿出现在指定分包合同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其希望通过总承包商为指定分包工程提供照管服务,减少自身的管理负担。在图2中,业主虽然作为一方当事人加入到了指定分包合同中,但除支付责任外,其他方面的管理工作仍由总承包商完成,并没有增加业主的管理责任,但却还原了指定分包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这种“业主支付”模式在不损害业主利益的基础上,能够更合理的兼顾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各自的利益,从而在经济学上达到一种“帕累托最优”的共赢效果。与“业主支付”模式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业主支付”模式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必须建立与该模式相适应的合同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并且要求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之间能够紧密配合。这些制度的具体要求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和“过帐”安排。合同管理制度包括三方面内容。一、三方必须在指定分包合同中,就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详细约定,特别是要明确就指定分包工程而言,总承包商仅为业主的委托管理人,业主为指定分包商的付款义务人,“过账”安排(详见)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有支付义务。二、三方还应就总承包商依约有权收取的“照管费”的计价方式,以及该费用是否包括在指定分包合同价款中等,作出明确约定。三、为实现对指定分包商的有效管理,对于指定分包商完成的工程虽,应当经过总承包商的审核后,方可报业主确认;未经总承包商的审核,业主不得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款。“过账”安排(如图2所示)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指定分包商应按经总承包商审核和业主确认的工程虽金额,向总承包商开具工程款发票(含税),总承包商则应向业主单独开具等额的并标明指定分包工程名称的工程款发票(含税)。二、业主按总承包商向其开具的发票金额,在扣减税金和照管费(如约定由指定分包商支付)后,将剩余款项(即税后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商。三、业主将扣减的税金和照管费(如有)支付给总承包商,由总承包商代缴指定分包工程相应税金。四、总承包商在代缴税金后,将完税凭证提供给指定分包商,完成整个“过账”安排。当然,如果总承包商不需要“指定分包工程”的营业额,则最好说服业主将“指定分包工程”转化为“独立发包工程”,即将指定分包商转化为独立承包商。在这种模式下,总承包商仅从业主处收取总包照管费,与独立承包商无任何实质或名义上的支付关系,总承包商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本文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结语:无论是在工程领域,还是司法领域,“背靠背”条款都是应当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但是,我国与此有关的立法和司法工作仍十分薄弱。为此,笔者呼吁权威立法机构能够重视对“背靠背”条款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从而为正确处理因“背靠背”条款引发的工程款纠纷提供统一的司法依据。篇二:背靠背标准合同此附件是供需双方于所签署的购销合同(需方合同编号:)之不可分割的部分。产品价格及清单:产品总价:合同大写金额人民币()小写()。前述价格为需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供方支付的最终价格,其中已经包括所有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营业税、17%勺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类似税项、关税和费用,除该合同金额外,需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供方保证供方提供的产品均由原厂商指定用于最终用户名称的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责任。3.交货时间:4.交货地点:5.收货人:6.付款时间:需方向供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货款,须在供方满足以下条件后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供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签收单。(以需方最终用户盖章签字确认为准)供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终验验收报告(以需方书面盖章确认为准)。供方提交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原厂商注册的产品序列号文件并经供方加盖公章确认(序列号文件格式可参照附件3)。供方应向需方提交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服务发票。如果需方购买的产品中包含原厂或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保修等,在需方付款前,供方还须提供,供方获得原厂或第三方服务、保修等的证明,该证明必须包含服务、保修的内容和期限(或起止日期)。需方收到最终用户款项是需方付款给供方的先决条件。■若在付款前需方或需方最终用户发现货物有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需方有权书面通知供方后中止付款,直至问题解决后重新付款,需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7.付款方式:需方采用方式付款至发票中指明的付款地址:供方帐户:开户名:开户行:8.供方承诺对合同产品提供年免费保修服务,该免费保修期自需方或需方最终用户完成终验之日起计算。9.争议解决: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其它约定:需方(盖章):联系地址:代表人(签名):日期:供方(盖章):联系地址:代表人(签名):日期:附件2:产品价格及清单附件3:序列号清单(模板)序列号清单供方(公章):年月曰4/4篇三:论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及其法律风险防范论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及其法律风险防范----摘自项目管理者联盟所谓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paywhenpaid),是指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中设定的,以其获得业主支付作为其向分包商支付的前提条件的条款。在我国建筑市场,目前源于业主的拖欠问题依然严重,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总承包商将“背靠背”条款作为向其分包商(从广义上讲,总承包商的供应商也可纳入分包商范畴。在本文中,如无特别说明,分包商均指广义概念)转移业主拖欠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尚未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得以明确,而其固有的法律风险也尚未在业内形成较为清晰的认识,因此,随着有关“背靠背”条款的争议日渐增多,有必要对此类条款在实践应用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从而帮助广大市场主体正确的认识和防范“背靠背”条款的风险。一、“背靠背”条款的基本内容及其法律关系“背靠背”条款的基本内容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13)第款规定:“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不提倡“背靠背”条款。相比之下,〈〈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第1版1994年,以下简称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款,则规定了较为规范的“背靠背”条款:在下列情况下,总承包商应有权扣发或缓发应支付分包商的全部或部分金额:……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项没有被工程师全部证明,而这乂不是由于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总承包商已按照主合同将分包商报表中所列的款项包括在总承包商的报表中,且工程师已为此开具了证书,但业主尚未向总承包商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而这不是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引起的;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之间和(或)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就涉及计虽或工程虽问题或上述分包商的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宜已发生了争执。同时,FIDIC分包合同条件还规定,如果总承包商扣发或缓发任何款项,应及时(但不迟于约定的付款期限)将扣发或缓发的理由通知分包商。尽管前述FIDIC分包合同条件“背靠背”条款被国内一些总承包商所借鉴使用,但大多数“背靠背”条款仍较为概括,除体现“业主付款后总承包商才付款”的内容之外,对总承包商自身应当谨慎并合理运用该条款、应当及时通知分包商等约束性条款等,规定得较少。“背靠背”条款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无论是FIDIC分包合同条件中相对规范的“背靠背”条款,还是经简化的“背靠背”条款,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都是建立在通常的业主-总包-分包的基础之上的,即业主和总承包商之间是总包合同关系,业主是总承包商的付款义务人;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是分包合同关系,总承包商是分包商的首要付款义务人(如图1所示)。因此,含有“背靠背”条款的分包合同与一般的分包合同在基础法律关系方面,并无实质性区别。在这里,笔者将这种总分包之间的支付关系定义为“总包支付”模式。二、“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分析“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分析英美法系国家有关“背靠背”的条款虽然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讲是持否定或严格限制态度的。例如,在英国,1996年通过的〈〈住宅许可、建造和重建法》明令禁止“背靠背”条款,除非业主破产;在美国,司法判例更倾向于保护分包商的权利;而在新西兰,则对“背靠背”条款的措辞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新西兰司法判例认为payifpaid与paywhenpaid是不同的,前者明确的表示了只有在收到款后才支付;而后者仅表示了付款的时间,不能理解为付款的前提条件。)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在一般的分包合同中,总承包商作为分包合同当事人一方,如因业主(分包合同的第三人)的拖欠,而导致其对分包商(分包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拖欠,显然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包含有“背靠背”条款的分包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可以将其视为附条件的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由此可见,设定“背靠背”条款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背靠背”条款的否定态度,但是,由于该示范文本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其第款并不构成有关“背靠背”条款的法律禁止性规定。虽然我国目前对“背靠背”条款尚无禁止性规定,并且相应的司法实践也并不成熟,但是,总承包商并不能据此而滥用“背靠背”条款。例如,我国《合同法》第45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据此,如果总承包商实际并不存在业主拖欠的问题,但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不向业主主张权利,甚至与业主达成其他的不正当交易,从而阻止了分包合同项下支付条件的成就,那么该支付条件依法应视为已成就,总承包商将无权再援引“背靠背”条款对抗分包商的付款请求。“背靠背”条款的合理性分析在实践中,包含“背靠背”条款的分包合同大致可划分为两类:一种是由总承包商在其实际承包范围内与分包商签订的(下称“一般分包合同”);另一种是由总承包商与业主指定分包商签订的(下称“指定分包合同”)。由于两种分包模式的性质和风险分担不同,对其各自包含的“背靠背”条款应当区别对待:一般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在一般分包模式下,分包商仅通过总承包商获得分包合同,通常与业主并无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通过“背靠背”条款,把本应属于其自身承担的风险不合理的转嫁给分包商,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鉴此,为了强化总承包商风险责任意识,避免其不合理的、不负责任的将支付风险转嫁给分包商,建议参考英美等国家的司法实践,在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对一般分包模式下的“背靠背”条款予以明令禁止。指定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在建设行业的交易习惯中,指定分包合同属于比较特殊、复杂的情形,与一般分包合同相比,前者具有如下特点:分包商的选择和定价主要是由业主完成的,指定分包商与业主往往有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承包商在指定分包工程中的经济利益通常很有限,一般仅限于照管费;总承包商虽然名义上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但总承包商实际更接近项目管理公司的角色。基于以上这些特点,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总承包商通过规定“背靠背”条款以规避支付风险,笔者认为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在总承包商使用“背靠背”条款时,应对其设置一定的约束条件,这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总承包商的滥用,另一方面也要为指定分包商的合法权益保留一定的法律救济途径。例如,可规定如果总承包商在指定分包工程完工之日起2年内,未就业主拖欠的相应工程款向业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指定分包商有权起诉该总承包商或依法申请仲裁。此外,还应规定总承包商援引“背靠背”条款免责的,应赋予其较重的举证责任。三、指定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在应用中的主要障碍如前所述,在指定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对规避非应由总承包商承担的业主拖欠风险具有现实意义。但是,由于“背靠背”条款仍具有“总包支付”这一基本特征,因此,总承包商欲想利用“背靠背”条款克服自身的风险,并不是看上去那么简单,还需要克服一系列的障碍,特别是要完成几项关键性的举证责任。1.证明合同性质为指定分包合同总承包商所面临的第一个障碍,是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分包商是由业主指定的,而指定分包合同在业主、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上,与一般分包合同是不同的。这虽然和“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问题无关,但却直接关系到“背靠背”条款的合理性问题。但是,总承包商实际并不容易证明分包合同是基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而产生的。一方面,指定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只有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业主并不出现,而即使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签订“三方合同”,业主也会在条款中尽虽回避与指定分包行为有关的表述;另一方面,对于其他能够证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的证据,由于业主通常不会留下书面的指令,更重要的是总承包商很少重视对此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因此一旦发生争议,总承包商很难举证证明存在业主指定分包行为。即使总承包商完成了证明业主指定分包行为的举证工作,但要进一步说服法官或仲裁员在业主和指定分包商之间存在着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如前所述,与一般分包合同相比,指定分包合同有其自身特点。而如果审理争议的法官或仲裁员对指定分包合同的特点没有深入的了解和把握,是很难理解和接受总承包商的主张的。因为按照法律的一般逻辑思维范式,他们会更重视指定分包合同所直接反映的法律关系(尽管这种反映可能只是表面上的),把总承包商认定为支付义务人;而业主即使实施了指定行为,也会将其定性为指定分包合同的第三人,从而排除在审理范围之外。2.证明业主就指定分包工程的已付款项总承包商所面临的第二个障碍,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就诉争的指定分包工程,业主尚未支付其相应款项,这是“背靠背”条款得以成就的关键事实。这项举证工作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并不容易。实现“背靠背”条款的一个重要的但却易被忽视的前提条件,是要求业主和总承包商就某一指定分包工程的支付情况,各自建立独立的账目明细,因为总承包商要充分证明业主就该指定分包工程已付款项,才能进一步得出应付指定分包商款项。但是,实际的情况往往是,总承包商的付款申请是由各种一般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管理费、税金等子项明细组成的,但经过业主人员的审核后,业主向总承包商签发的付款证书很可能只有一个概括的金额,而不详细划分支付子项一一这样一来,总承包商将难以证明业主就某一指定分包工程已付金额。还有一种情况,业主就某一笔付款特别指示总承包商付给了某指定分包商,但是这种特另U指示很可能只是口头上的;即使可从业主处索要相应证明文件,但由于不属于规定保留的财务凭证,财务管理人员通常很少对其留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仍将无法证明业主就该指定分包工程的已付金额。证明已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总承包商所可能面临的第三个障碍,是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证明其已经积极就指定分包工程的未付款项向业主提出权利主张,从而尽到了协助指定分包商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了“背靠背”条款的合法性,但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他们仍可能会综合考虑拖欠期间的长短以及总承包商在此期间是否积极作为,并以此作为是否支持“背靠背”条款的事实依据。当然,这里面还会存在一个如何认定“积极”的标准问题。是不是总承包商已在诉讼时效内向业主书面催告了,甚至是多次催告,就可以认定为已“积极”了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很难获得支持的。特别是当拖欠期间已经较长(如已超过2年),法官或仲裁员很可能会将“积极”限定为总承包商已向业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这虽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位权制度中“怠于”的解释并非一回事,但法官或仲裁篇四: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合同编号:甲方:地址:电话:传真:邮箱:联系人:开户行:账号:税号:乙方: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电话:传真:邮箱:联系人:开户行:账号:税号: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甲乙双方就共同参与“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投标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签订本合作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甲方负责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必要的技术支持,并应在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合同签约过程中协助乙方的工作;甲方保证乙方为该项目唯一合作伙伴;项目中标后,以甲方为主体进行项目需求调研,并由甲方进行该项目开发的整体方案设计、甲方安排5—10名开发人员(其中保证有一名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项目经理)。全程参与项目开发,并以项目监理身份,对乙方完成该项目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及提供必要的协助。甲方承诺乙方在收到招标方支付的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甲、乙双方合作收益分配比例,支付给乙方相应款项。项目中标后,甲方派出人员在乙方驻点办公,工资、补助、就餐费用、往返甲方办公地点的差旅费用自理。在省内各地的调研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乙方以甲方名义投标,并负责中标前、后的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招标文件、甲方与招标方签订的中标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项目建设、实施、维护、保修、培训等义务,并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H:标准;在甲方与招标方签订中标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中标合同的内容,与甲方签订新合同,乙方应积极、善意的履行新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在执行新合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进行采购的,采取“背靠背”付款方式;如果需向乙方以外的第三人采购的,由乙方将货款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再行支付给供应商,或甲方直接从应付给乙方款项中扣除;乙方在本协议及新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纠纷、索赔、诉讼等均由乙方承担,并保证不牵扯到甲方,如由甲方处理的,所有支出的费用及最终结果均由乙方承担;督促、协调招标方及时向甲方付款。项目中标后,乙方以甲方为主体,全程配合甲方进行项目需求调研,并以甲方针对该项目开发的整体方案设计为基础、进行项目开发,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实施部署、培训和售后服务工作,乙方完成该项目的实施工作接受甲方的质H监督。项目中标后,由乙方租赁房屋为甲方参与项目的人员提供免费住宿。由乙方提供办公工位为甲方参与项目的人员办公使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二、利益分配和支付方式1、甲方中标后,乙方按照中标合同总额的向甲方支付项目合作服务费。该项目所有实际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该项目合作服务费在甲方签订中标合同且指定的银行账户收到首笔合同款后,按照本协议一次性留取,剩余合同款项在收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全额付给乙方。乙方在与甲方结算前,须向甲方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付款。2、投标前或中标后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中标服务费、公关费用、货款、人工费、违约金、赔偿金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履行本协议不承担任何费用的垫付。3、乙方在投标活动和签订、履行中标合同过程中,应保证甲方的名誉、信誉、商誉不受任何损失。如乙方违反该保证的,乙方同意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造成甲方被起诉的,赔偿金为中标合同额的3%;造成甲方败诉的,赔偿金为中标合同额的6%。三、保密条款1、双方保证并承认,双方均应严格保守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非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或公开、引用对方业务运行中的有关资料,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有关内容。2、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永久,不因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而终止。四、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全部履行本协议或新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所履行义务未获得招标方合格验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中标合同额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偿。2、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如期支付乙方应得款项,则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未支付部分%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未付款部分的5%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货款等,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日内支付给甲方。甲方尚有未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款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从未支付合同款项中抵扣相应数额的款项。五、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其他1、本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该项目所作出的所有书面或口头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后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盖章后构成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2、甲方未能中标或中标后本协议条款执行完毕,协议自行终止。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4、其他约定事项:方所有,甲、乙双方共享使用权。(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日期:日期:篇五:背靠背直流工程背靠背工程1灵宝背靠背换流站(我国第一个联背靠背直流输电工程)灵宝背靠背高压直流输电BTB-HVDC(BackToBack-HighVoltageDirectCurrenttransmission)工程是直流设备国产化的试验示范工程,从成套设计和设备制造,以及系统调试完全自主完成。工程额定直流功率360MW直流额定电压为土120kV,直流额定电流为3kA,功率可双向传输。交流系统电压等级分别为华中侧220kV、西北侧330kV,换流站电气主接线如图1所示。220kV交流场包括:1组电抗器、2组HP3滤波器、3组HP12/24滤波器、2组并联电容器、进线1回、换流变压器支路1回。330kV交流场包括:1组电抗器、1组HP3滤波器、3组HP12/24滤波器、3组并联电容器、进线1回、换流变压器支路1回。换流变压器采用单相三绕组形式,单台容H均为MVA,每侧的3台换流变压器通过外部连线实现Yy12、Yd11接线,和换流阀一起构成12脉动桥。直流系统额定电压120kV,两侧阀通过直流母线串接平波电抗器相连。图1灵宝换流站主接线另外该工程在世界上首次实现了两侧换流阀分别采用光触法和电触发晶闸管阀,首次采用南瑞继保PCS9500和许继DPS20XX®两套直流控制保护系统轮流进行的工作模式。2高岭背靠背换流站高岭背靠背换流站实现了东北和华北两大电之间的直流互联,工程20XX年投入运行。其主要作用是相互提供调峰容虽和互为备用容虽。东北一华北背靠背现在规模为1500MW随着电规模的扩大,远期规模为3000MW东北一华北背靠背工程站址选在高岭变电站,换流站与东北主的电气联系比较薄弱。工程接线方式具有2个独立的单元,每个单元输送750MW功率,直流电压为土125kV,直流电流为3000A,选用单相三绕组变压器每台变压器容虽为300MVA背靠背工程东北侧4回500kV交流线路,分别为沙河营变电所2回,绥中电厂两台800MW发电机组通过2回500kV交流线路接入换流站。华北侧2回500kV交流线路接入500kV姜家营变电所。其输电线路模型如图2所示。图2高岭背靠背直流输电系统模型3中俄500kV直流背靠背联跨国输电线路中俄500kV跨国输电线路目前是中国从境外购电电压等级最高的跨国输电线路,是黑龙江电力公司及黑河地区电继110kV布黑线(布拉戈维申斯克至黑河一次变)、220kV布爱线(布拉戈维申斯克至爱辉变)后的第3条跨国输电线路。中俄500kV跨国输电线路黑龙江大跨越工程,从俄罗斯侧1号塔至中国侧4号塔止,档距分别为501m1276mffl568m,全部采用耐张杆塔设计。跨江塔为俄方2号塔和中方3号塔。中方施工从黑龙江主航道国境线至4号塔,回长1351m,由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跨江段导线为AC500/336型钢芯铝、绞线,双分裂水平排列,水平线距600mm架空地线为24芯OPGW20复合光缆。黑龙江大跨越工程由俄方提供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并向中方提供光缆和导线以及部分金具,中方侧的导线绝缘子和金具等,由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设计,采用国产材料。中俄500kV跨国输电线路工程计划于20XX年投产送电,届时,俄罗斯远东电将向黑龙江电送电,年供电虽将达43亿kW换流站容虽750MW额定直流电压为:土125kV,额定直流电流为3kA。工程安装6+1台换流变压器,交流滤波器20组,容虽1000MW500kV主变压器1台360MW220kV出线至黑河一次变2回,通过与俄方相接的1回500kV线路接入,中方侧线路亘长。其电气主接线如图3所示。中俄背靠背直流系统主接线另外该工程充分应用国内直流输电技术国产化的成果,成套设计、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和现场施工调试均实现全部自主实施,主设备国产化率达100%,同时在中俄500kV交流线路上全部采用国产线路保护产品,为国产设备打入俄罗斯市场奠定了基础。背靠背直流输电优点背靠背直流输电工程是指没有直流输电线路的直流输电工程,其整流和逆变通常均布置在一个站内,从而实现两个交流络的互联。背靠背直流控制系统与远距离HVDC输电控制系统基本相同。由于直流控制系统大多采用分层递阶控制模式,各换流端采用各自的控制模式,通过上层中央控制系统进行协调。长距离直流系统整流端和逆变端距离较远,存在通信延时,因此上层控制系统对响应反应相对缓慢。背靠背直流系统整流端和逆变端距离很近,甚至可设置在相同站址,不存在远距离通信时延和故障的问题。因此,背靠背直流系统两端换流器可以通过上层控制系统快速协调,使其具有优良的协调控制能力。背靠背直流输电系统对实现非同步联具有以下优点:a由于没有直流输电线路,可以选择较低的直流侧电压(绝缘费用可降低),较小的平波电抗值,一般可省去直流滤波器,从而可降低换流站的造价,通常可比常规换流站的低15%~20%b背靠背直流输电工程因直流侧电压低,整流器和逆变器装设在一个阀厅内。换流站的设备相应减少,造价相对较低。c由于整流器和逆变器装设在同一站址,两端换流站控制系统不存在远距离通信问题,能够简化控制保护系统,比一般直流系统故障几率低,控制系统响应速度更迅速。d利用直流输送功率的可控性,可以实现互联电之间电能的经济调度。e利用直流输送功率的快速控制特性对电进行频率控制或阻尼电的功率振荡,提高电运行的安全稳定性。f由于整流器和逆变器装设在同一站址,损耗小(直流电阻小),在运行中可以降低直流电压、增加直流电流进行无功功率控制和交流电压控制,提高电电压稳定性。g采用背靠背直流系统联不增加互联电的短路容虽。h由于背靠背直流系统直流电压较低,有利于换流站设备的模块化设计,可以降低换流站的造价,提高工程运行可靠性。滇西北背靠背直流工程参考:滇西北直流背靠背工程研究[J].陈义宣,王兴冈[J,孙鹏,等.南方电技术,20XX,4(增刊1).滇西北地区小水电云集,距主电气距离远,动态稳定问题突出。文章对直流背靠背工程在滇西电应用的可行性进行初步研究,针对滇西北电存在的问题,提出剑川直流背靠背方案,从动态稳定性、滇西水电外送能力、剑川直流背靠背故障对电影响、投资回收年限等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剑川背靠背方案具有较好的技术经济性,可为云南电的输电规划提供新的思路和依据。直流背靠背方案文章通过分析计算得出,“十二五”期间,随着500kV建塘、太安、黄坪、永昌、吕合等输变电工程建成投产,以及金中一广西直流外送通道的建成,滇西北架大大加强,送出水平得到较大提高。但怒江的福贡、兰坪片区和迪庆维西片区稳定性仍较差,大虽富余电力无法送出。因此,考虑把怒江福贡、兰坪片区和迪庆维西片区电通过直流背靠背与云南主联接。其接入系统方案为:将换流站建在剑川,建设2个背靠背换流单元,每个单元采用双极三线制直流系统。整流侧交流母线由福贡变电站、兰坪变电站、维西变电站的220kV交流线路馈入,逆变侧交流母线由黄坪变电站220kV交流线路馈入。篇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以甲方名义承包经营中国铁塔广西分公司20XX年土建工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求共同遵守。—、工程名称二、分包形式:(一)甲方同意将该工程的劳务施工分包给乙方,并由乙方负责所承接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组织、借支报账、资金回笼等工作。(二)甲方应按工程施工收入开具足额的施工收入税务发票给工程建设方,所发生的全部税金(含所得税)由乙方承担。工程款到达甲方帐户后,乙方须出具足额的税务发票后,甲方方予以付款。(三)乙方应支付履约保证金贰拾万整(¥20万元),如中途退场此保证金不予退还。(四)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投标服务费整(¥万元)。三、工程内容与价格:详见附件二《中国铁塔广西分公司20XX年度基站土建施工框架采购项目工程服务模块设置及模块基准价》。四、管理费用:(一)甲方按乙方工程施工总收入的%(不含税金)收取乙方的管理费;该费用在乙方的工程款项到甲方帐户后直接扣除。(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框架合同金额的80利乙方最低完成指标,未能完成指标的,按最低指标金额收取管理费。五、双方承担的责任:(一)甲方责任:1、负责提供该工程的相关资料。2、有权监督、检查乙方所承接的工程进度和施工质虽,如不合格并根据需要责令乙方返工或停工整改直到合格为止。3、在工程款(含预付款)到帐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乙方指定的对公帐户。由于银行或付款单位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帐务滞留,甲方不负任何责任。4、如甲方需要帮助乙方做好与建设方的外交关系,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二)乙方责任:1、乙方负责自己经营部分的(包括施工人员的组建、劳资、保险、人事等)相关责任及义务,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2、乙方上报建设单位的竣工相关资料均需抄送到甲方。3、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工程承接、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审计结算、工程保修等工作;承担承包范围内工程费用、民工结算、市场业务招待、青苗等一切费用支出(土地赔补费用由铁塔公司承担)。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设计和建设方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或建设方颁发技术规范,合理组织施工,抓好劳动纪律,严格把好质虽关,按期完成工程任务。凡由于违法违纪、质虽、工程等方面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5、乙方必须做好承包范围内工地及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工伤等事故,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如发生工伤事故对甲方造成影响,由乙方全部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6、乙方负责自己施工部分与建设方工程款的结算回笼及工程竣工资料、结算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每一次工程款结算必须告知甲方并转到甲方指定的账号,不得隐瞒和少报,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未接工程款。7、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每月如实向甲方填报工程承接、施工进度、人员调配、质虽安全、工程结算等情况登记表,并接受甲方检查监督。8、乙方必须为工程施工人员购买工伤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80万元),如甲方检查发现未购买该类保险的,按每人次500元予以罚款。六、违约责任:(一)合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名义承接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不得隐瞒、转移工程施工收入,否则已经发现核实,该工程施工收入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甲方保留进一步追溯权。(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相关行业管理单位取消施工资格或停业整顿。乙方必须承担所有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并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元)的经济赔偿。(三)合同期满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承接工程,否则由此产生的施工收入归甲方所有;情节严重的,甲方保留进一步追溯权。(四)甲方应按时与乙方结算到账工程款,否则按应付工程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天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五)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一般情况下不得中止合同的履行,但由于政策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需要终止合同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六)合同期间乙方所发生的所有责任事故、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七、本合同的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单项工程审计结算完为止。八、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解决。九、《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详见》和业主与中标单位的《工程施工服务框架合同》亦作本合同的附件。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铁塔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背靠背执行。H^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代表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银行账号:银行账号:年月曰附件一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通信设施、设备安全畅通和施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甲方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签订〈〈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第二条本协议书适用于土建、消防系统建设改造工程;通信管道、通信线路、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第三条乙方承诺,在按照甲方和具体项目业主要求开展具体项B的施工建设工作时,将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承担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第四条甲方或具体项B业主委托的监理公司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具体项目业主代表或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乙方必须服从具体项目业主代表或监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工程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第五条具体项目业主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乙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确保通信设备、设施安全和人员安全。第七条乙方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在具体项目施工现场并应遵守下述规定:(一)土建、消防施工现场,应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1、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包括: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责任牌、安全纪律牌、安全警示牌、安全技术措施牌、防火责任牌、文明施工措施牌、现场总平面图。2、建筑材料防火防盗。3、配备专用消防器材、救护器材。(二)通信管道、线路施工现场,应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1、必须设立警示信号标志,白天用红旗,晚上用红灯,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的注意。必要时应设围栏,并请交通民警协助,以保证安全。2、施工区域,有平行与交越电力线缆,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3、施工人员进入人(手)孔作业,应先探明人(手)孔内有无有毒、易燃气体,避免发生中毒事件。4、施工人员进行登高作业,应先检查登高工具和保险装备,避免发生摔伤事故。5、现场施工用电源线架设高度,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并须安装警示红灯。(三)在通信机房内施工,应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1、必须制定确保运行设备安全措施。2、设备开箱后,包装箱等易燃杂物应立即搬离现场。3、施工时,不得将导线头子遗留在设备内。每天下班前,必须清理施工现场。4、施工期间确须进入通信系统,应办理借用口令手续,用毕立即归还。5、施工期间布放线缆,拆除竖井、巷道防火封堵物,布放线缆完毕后,应立即重新封堵。6、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监理、督导、电力维护人员检查、测试无误后,方可接通电源。第八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彳丁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承包负责制,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承包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乙方法定代表人应指定项目经理为主要责任人。第九条乙方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和专项技术措施,配置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第十条乙方应当自开工之日起,在施工现场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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