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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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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PAGE102四川大学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大国资〔2013〕30号校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四川大学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川大委〔201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四川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四川大学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PAGE102四川大学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川大国资〔2013〕30号校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四川大学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川大委〔201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四川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四川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PAGE104PAGE2附件四川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大学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部处、学院、业务管理和办学实体、科技产业集团公司等各单位。第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第四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应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建立资产使用效益评估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五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还须按照规定权限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审核)或备案。第六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等。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凡涉及到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均需报党委会或校务会决策。决策范围包括:1.学校国有资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颁布和修改;2.重大国有资产处置;3.土地、房屋及大型设备的转让;4.重要办学资源配置;5.预算外规定限额以上的采购及建设项目;6.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包括:1.研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及学校各类国有资产合理有效配置;2.对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行为进行审核;3.授权校内有关部门管理国有资产,对学校国有资产有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做出决定等。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包括:1.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全面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在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学校各资产管理部门,拟定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3.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等。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有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规划建设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科处、图书馆、博物馆等。第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包括:1.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2.具体负责学校公用房(不含住房)和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3.负责注册商标、字号等无形资产的管理;4.代表学校对外投资,加强经营性资产监管。(二)财务处职责包括:1.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编制校级综合预算方案;2.配合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时登记、调整、清理固定资产和材料账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3.审核、会签校内各单位有关财务方面的报告、报表、协议和经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4.确保学校增收节支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措施的落实。(三)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职责包括:1.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类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负责全校教学实验室规划建设与管理;3.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4.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类资产建账、清查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四)后勤管理处职责包括:1.代表学校行使后勤管理的甲方职能,负责对后勤集团使用的学校资产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2.负责学校公有住房的调配及基础设施、绿化、家具等日常管理工作;3.牵头做好学校后勤服务运行保障、校园维修(维护)项目等工作。(五)规划建设处职责包括:1.负责学校新增教学科研用地的征用;2.负责新建工程项目及重大维修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3.负责申请、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4.负责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等工作。(六)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科处负责学校技术转让、咨询、服务、成果推广、技术市场开拓、专利申请、审核等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七)图书馆、博物馆分别对全校图书及文物、标本类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八)学校其他部处和业务实体根据学校授权管理相关国有资产。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单位职责包括:(一)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细则,管理使用好本单位国有资产;(二)负责本单位资产验收、领用、变动、处置手续的办理;(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账、卡、物的管理;(四)负责定期组织实物盘点、清查和账实核对工作,协助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完成资产统计汇总及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第三章 资产自用第十五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第十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使用部门应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第十八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及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对外投资第十九条 学校除对本校资产管理公司等上级部门允许的企业进行投资外,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第二十条 学校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科研经费、学生学费、财政拨款节余、校名、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对外投资。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的学院、系、研究所、教研室、各部处等内设机构,一律不得直接和组织教职工集资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其已创办的公司和所有经营性资产,应统一划转到学校资产公司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第二十三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对外投资后,报教育部备案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一)学校对外投资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二)学校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清单;(三)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的事项,除提供上述(一)至(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四)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价值凭证超过保存年限已销毁的,须提供单位说明材料)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五)学校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六)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七)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通知书;(八)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九)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拟合作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十)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属单位或部门在对外从事科技、经济、办学、文化交流活动中,确实需要使用学校无形资产时,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使用。任何擅自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合作、投资的,构成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侵权,学校将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持有的股权,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第五章 出租、出借第二十七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事项,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学校短期出租、出借资产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事项,且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一)学校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二)学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清单;(三)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校务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一)至(三)项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四)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五)学校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六)出租方、承租(借)方法人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七)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到主管部门对其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批复文件后,应将复印件报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全校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向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主管部门报告本校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同时抄送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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