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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报建手册报建手册报建手册2007年7月目录第一部分项目开发报建流程1第二部分项目前期阶段报建流程7一、办理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手续7第三部分项目建设阶段报建流程10一、办理项目地名注册手续10二、办理《项目立项》12三、规划局13(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3(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3(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规)报批15(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15(五)建筑设计方案报批16(六)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16(七)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政府机构或企业申报)17(八)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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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建手册2007年7月目录第一部分项目开发报建流程1第二部分项目前期阶段报建流程7一、办理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手续7第三部分项目建设阶段报建流程10一、办理项目地名注册手续10二、办理《项目立项》12三、规划局13(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3(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3(三)建设项目规划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修规)报批15(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15(五)建筑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报批16(六)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16(七)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政府机构或企业申报)17(八)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私人申报)18(九)建筑物室外装饰工程设计方案报批18(十)“一书两证”及附件变更遗失补发18(十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19(十二)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20(十三)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21四、市建设局22(一)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22(二)建设工程缴费指南25(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保函备案指南29(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指南15(五)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证32(六)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证34(七)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证39(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指南43(九)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49(十)工程合同纠纷调解申请指南52(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指南53(十二)商品房预售广告备案指南54(十三)商品房预售楼款用款申请指南56(十四)商住用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说明58(十五)商品房预售许可指南59(十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延期指南61五、城市管理局63六、人防办76七、消防局79八、房管局82第一部分项目开发报建流程EMBEDVisio.Drawing.11附表1:项目报批报建 序号 报批报建事项 所需资料 资料来源部门 资料提交时机 使用部门 1 建设项目投资立项 项目建设指标和规划方案及设计说明 设计部 完成投资计划立项10个工作日 开发部项目部设计部 土地中标通知书 开发部 2 规划方案专家评审 规划方案总平面、单体立面效果图 设计部 召集会议前3个工作日 开发部项目部 3 规划方案总平面审查意见书 规划方案总平面蓝图两张、经济技术指标 设计部 办理审批需15个工作日 开发部项目部 4 交管消防人防意见征求 交通流线图、地下车库平面、停车方案、坡道、出入口 设计部 办理各项审批前须征询各部门意见 开发部项目部 5 放大样、日照分析 总平面标注单体尺寸,与周边道路关系,与周边建筑关系 设计部 放大样7个工作日;日照分析审核15个工作日 开发部项目部 6 建筑扩初设计意见书 报批图(平、立、剖及基础图)各五套A4图纸、 设计部 上报政府窗口需15个工作日 开发部项目部 7 建筑消防、交管、人防、环保审批、 人防工程施工图消防工程施工图交管方案确定、机械设备中标书 设计部 在建人防审批前25个工作日确定人防方案设计 开发部项目部 8 办理正式开工批复 立项批复,规划批复意见,土地证 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提供建筑图三套(A4) 设计部 完成规划许可证前15个工作日 开发部项目部营销管理部 10 交纳规费、办理冲抵手续 相关台帐 开发部 冲抵需30个工作日交费需15个工作日 开发部 银行资金 财务部 11 领取规划许可证、公示牌、现场放线开工 施工现场平整工程部配合 项目部 3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 开发部项目部附表2:配套工程报批报建: 序号 工作内容 所需资料及工作支持 资料来源部门 资料提交时机 使用部门 1 委托项目综合管网设计 各种管网的技术条件,确定水泵房、调压站、箱变、高压环网柜、开闭所、变电所、配电间、各种管道井等的具体位置 项目部 设计中 设计部 确认管网及各种配套设施总体规划是否合理 设计部、征求各个职能部门 2 综合管网设计报批 管网综合图各管线主管部门意见 设计部 2 各配套专业施工图设计 小区规划平面图、园林平面图、各种安装工程专业施工图 设计部 设计前一周 项目部 3 各专业施工图的审查 各专业施工图 各专业设计单位 天完成 项目部 4 组织审查设计方案、设计概算、施工图纸会审、确认 施工图纸进行会审、确认确认设计概算 项目部 7天完成 项目部 5 确定各个施工队伍;审核预算 施工预算审核、确认 成本部 天 项目部 6 洽谈、签订施工合同 对合同条款确认 成本部 天 项目部 7 组织施工单位进场、交接 支付预付款 成本部 项目部 各管线验收单项 现场施工完成 项目部 项目部 8 开通水、电、煤气、小区路灯等;电信、宽带、有线电视具备开户条件 技术参数、专业表格填写进行竣工测量验收 项目部设计部 9 设备移交专业公司 设备商的配合; 材料部项目部 物业公司相关部门附表3:项目验收阶段报批报建 报批报建事项 所需材料 资料提交部门 提交时机 使用部门 人防工程验收 人防竣工图纸相关批文 项目部 验收前10日 项目部 防疫验收 防疫竣工图纸相关批文 项目部 验收前10日 项目部 环保验收 环保竣工图纸相关批文 项目部 验收前10日 项目部 消防验收 消防技术检测报告竣工图纸 项目部 验收前10日 开发部 规划验收 单体工程竣工图纸 项目部 验收前10日 开发部 项目综合验收(房产局、街道、小区办、绿化办、通邮办、建委、公安局、环卫) 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备案 项目部 项目部第二部项目前期阶段报建流程一、办理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手续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适用范围  1、已办理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2、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占51%以上)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3、经法院判决需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4、原经批准划拨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后再转让。 (二) 所需资料 1、转让交易   (1)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报告(1份);     (2)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审批表(1份);    (3)转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   (4)主管部门、董事会同意转让文件;    (5)土地使用证;   (6)土地补偿费的证明材料;   (7)地价评估报告书;   (8)地理位置图(1:1万)(划出用地范围红线)(1份);   (9)数字化地籍图(5份)、宗地图和上述图件的软盘。   (10)市规划局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2、补办出让交易   (1)土地使用权(经营性)出让(补办出让)申请审批表   (2)原土地使用者申请补办出让后转让报告   (3)竞买人申请竞买报告、申购登记表   (4)原批准用地文件   (5)原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6)宗地图(2份)、地籍图(5份)、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   (7)转让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8)村委会交齐地价款证明   (9)估价报告   (10)磁盘 (三)办理程序    1、土地交易中心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并进行初审;   2、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3、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则设定二种交易方式:一是挂牌交易,二是交易鉴证。属于挂牌交易范畴的主要有:①已办理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公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占51%以上)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②原经行政划拨批准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公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③转让方要求用挂牌交易方式交易的。属于交易鉴证范畴的主要有:①已办理有偿使用的民营、个体和外资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别墅地转让;③因房产转让而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的;④经法院判决需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1)挂牌交易操作程序如下:   a、土地交易中心接到转让交易的申请材料后,现场勘察、拍摄,将资料输入电脑,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地价评估与委托人申请的交易单价来设定交易底价,在交易大厅大展示彩屏和市国土信息网站上公布挂牌交易的信息。彩屏上详细标明交易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年期、规划要点、交易底价等,并设定交易期限。期限内申购者自由竞价申购,期限界满时,电脑根据申购者的报价,撮合交易,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交易期限内,允许最先交齐地价款者为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b、如果挂牌交易期限内没有申购者申购,期满后经委托人同意,继续挂牌,但不设定交易期限,有申购者申购,即可成交;   c、交易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由土地交易中心通知竞得人,并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主持转让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交易鉴证的操作程序如下:   a、土地交易中心接到转让交易申请材料后,对转让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验证,符合转让条件的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批准后由交易中心主持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b、交易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交易双方颁发用地批准文件;   c、竞得人按转让合同规定付清地价款及政府有关税费后,凭批准文件和收费清单到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d、市土地交易中心从地价款中扣除应缴的款项后,余数付给原土地使用者。 (四)批转文件、附件 用地批准文件。 (五)收费项目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 (一)适用范围 已办理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二)所需资料 1、 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报告;   2、 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审批表;   3、 双方租约;   4、 双方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5、 土地使用证。 (三)办理程序    1、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填写《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审批表》,市土地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后,符合出租条件的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2、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后,市土地交易中心主持租赁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3、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用地批文;   4、租赁双方付清政府有关税费后,凭批准文件到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四)批转文件、附件   租赁合同 (五)收费项目 交易手续费 (六)审批期限   第三部分项目建设阶段报建流程一、办理项目地名注册手续办理依据:1.《关于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6]11号,1986年1月23日2.《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3.《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1999年12月24日4.《关于商住大楼和住宅区名称标准化的通知》,粤国地(测地)字[1996]69号5.《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2003年6月9日发布,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收件资料:(一)   申报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命名须提交的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原件 备注 1 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批表 3 原件 由申报单位到镇区社会事务办或市名办领取表格填报,并加盖公章 2 授权委托证明书 1 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并盖章,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3 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 2 复印件 需加盖提供单位的章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2 复印件 需加盖提供单位的章 5 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2 复印件 需加盖提供单位的章 6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四至图或总平面图 2 复印件 需加盖提供单位的章(二)   申报住宅小区(楼群或片区)命名须提交的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原件 备注 1 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批表 3 原件 由申报单位到镇区社会事务办或市地名办领取表格填报,并加盖公章 2 授权委托证明书 1 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3 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 2 复印件 需加盖提供单位的章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2 复印件 需加盖提供单位的章 5 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2 复印件 需加盖提供单位的章 6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四至图或总平面图 2 复印件 应附经济技术指标,需加盖提供单位的章(三)   申报道路(街巷)命名须提交的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原件 备注 1 道路命名、更名申报表 3 原件 由申报单位到镇区社会事务办或市地名办 领取表格填报,并加盖公章 2 授权委托证明书 1 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委托1-2名代理人,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3 规划道路网络图 、地形图或平面图 2 复印件 所提供图纸必须与实地情况相符并能清楚显示拟命名道路走向、相连路街位置,需 加盖提供单位的章 4 征询拟命名道路两旁单位意见的材料 1 原件 拟命名道路两旁单位必须清晰表明本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办理部门:市地名办(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代收公告费办事流程:二、办理《项目立项》        三、规划局(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上报-核发 提交材料 1、《选址意见书》2份;2、可行性报告或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复印件1份;3、1:500至1:1000现状地形图1份,图中用地界线须加盖确认章;〔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DWG〕4、拟建方案的总平面图1份,比例1:200或1:500或1:1000;〔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JPG及DWG〕5、拟建建筑物方案图(平、立、剖);〔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JPG及DWG〕6、(上报市府项目)总平面效果图、沿街立面图、夜景效果图、鸟瞰图各1份;〔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JPG〕7、(有污染可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附送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资料;8、房地产项目需提供国土证复印件。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论证) 备注 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上报-核发 提交材料 1、《规划用地(拆旧建新)申请表》1份;2、计划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3、选址红线图复印件1份;4、1:500至1:1000现状界线地形图(用地位置和界限地形图凡涉及交界用地界线,须共同加盖公章确认界线)1份;〔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DWG〕5、拟建方案的总平面图1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JPG及DWG)6、拟建建筑物方案图(平、立、剖);〔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JPG及DWG〕7、总平面效果图、沿街立面图、夜景效果图、鸟瞰图各1份;〔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JPG〕8、国土局用地预审批复或国土局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9、商住区、楼宇、楼群等要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或《使用标准地名许可证》。10、调整的项目提交调整前后界线对比图1份;11、已批规划方案1份。(因情况而提交)12、方案册2本(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PDF)13、电子报批文件。(经营性项目)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论证) 备注 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规)报批 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上报-核发 提交材料 1、《规划方案送审表》1份;2小区主要配套公建项目一览表1份;3、规划设计方案的现状地形图1份,比例1:500或1:1000或1:5000(分区规划);〔配电子文件〕4、规划方案的总平面图3份(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配电子文件〕5、拟建建筑物方案图(平、立、剖);〔配电子文件〕6、道路规划和竖向规划图(包括交通分析示意图);〔配电子文件〕7、规划方案说明书1份;〔配电子文件〕8、总平面效果图、沿街立面图、夜景效果图、鸟瞰图各1份;〔配电子文件〕9、规划建筑设计要点、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已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10、消防分析图〔配电子文件〕11、修建性详规(商住区)电子报批文件。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论证)(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上报-核发 提交材料 1、《规划用地(拆旧建新)申请表》1份;2、1:500至1:1000现状界线地形图(用地位置和界限地形图凡涉及交界用地界线,须共同加盖公章确认界线)1份。〔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DWG〕3、拟建方案的总平面图1份;〔配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DWG〕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备注 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五)建筑设计方案报批 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上报-批复 提交材料 1、《建筑设计方案申报表》1份;2、申报项目的《技术指标及功能情况表》1份;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规划用地红线图1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土局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4、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包括总平面图)2套(配电子文件);5、透视图1套;较大的建筑群须提供鸟瞰图;在城市主干道或指定道路两侧的建筑方案须提供灯光夜景效果图;6、属房地产项目,须提交房地产立项文件;7、属重报项目,须提交前一次已审查方案及批复文件;8、经当地公安分局确认的《建设项目(幢)地址明细表》1份。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论证时间) 备注 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核发 提交材料 1、《报建表》1份;2、《建设报建项目附表一》或《建设报建项目附表二》1份(分别适用于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3、申报项目的《技术指标及功能情况表》1份;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规划用地红线图1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土局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携带原件用于核对)5、《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1份;获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1套;6、建筑施工图纸2套(包括总平面图2份)、结构施工图纸1套。申报建筑方案须提供夜景灯光效果图的项目,须提供灯光夜景的施工图1套;〔建筑施工图及效果图配电子文件〕7、另提供总平面图、首层平面图各1份(放线用)8、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审核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证明书》或《东莞市人防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9、(房地产项目)房地产立项文件、《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各1份; 承诺时间 15个工作日 备注 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七)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政府机构或企业申报) 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上报-批复 提交材料 1、《东莞市城市建设规划局临时建筑申请表》1份;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3、申请书1份;4、临时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包括总平面图)1套(需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配电子文件)5、效果图1份。(配电子文件)6、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补临时建筑项目施工图1份(补图期间不计入承诺时间内)。(配电子文件)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论证时间) 备注 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八)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私人申报) 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核发 提交材料 1、《东莞市城市建设规划局临时建筑申请表》1份;2、书面申请书1份(居委会加盖公章及证明);3、房产证复印件1份,产权人身份证及其复印1件份;4、建筑项目建筑平面、立面、剖立面图纸1套(须符合房产证要求,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论证) 备注 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九)建筑物室外装饰工程设计方案报批 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上报-批复 提交材料 1、《东莞市城市建设规划局临时建筑申请表》1份;2、产权证明资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产证)复印件1份;3、设计单位对装饰建筑物进行安全复核证明文件1份;4、建筑设计方案图纸1套(需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5、效果图1份;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不含市政府论证) 备注 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十)“一书两证”及附件变更遗失补发 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核发 提交材料 1、《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审批表》1份;2、公证书(注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遗失证号、发证日期)1份;(遗失补发需要提供)3、登有遗失声明的《东莞日报》(注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遗失证号、发证日期)1份;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备注 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十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核发 提交材料 (一)规划局收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1份;2、跟踪表1份;3、建设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5、现状实测图1份(配电子文件);6、已办报建的施工图纸1份(验收后退回);(二)城建档案馆收1、立项报批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2、征地文件(国土证);3、选址意见书;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5、红线图、总平面布置图;现状实测图;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件(复印件);7、工程地质勘察报告;8、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发承包合同(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监理委托合同;9、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0、竣工图纸(含图纸目录):(1)单体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消防、人防、电力、电讯、电视、照明、燃气;(2)小区工程:室外给排水、电力、电讯、电视、照明、燃气、消防、道路、室外管网综合图;11、小区和大型工程(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16层以上的建筑)须提交400万以上像素的反映工程开工、施工及竣工的4R规格照片(过塑)和光盘。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备注 1、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2、工程规划验收后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向城建档案馆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试(检)验报告及施工管理记录资料;(2)建筑土建工程施工过程资料;(3)建筑土建工程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资料;(4)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记录资料;(5)设备安装工程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资料;(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4、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档案时须提交用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制作的以上档案的目录及其电子文件。(十二)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 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核发 提交材料 1.《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东莞市房屋拆迁公告申请表》1份;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4.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5.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1份;6.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1份。7、产权自存,未设定抵押权的补偿安置房证明。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备注 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十三)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 办事程序 申报-受理-批复 提交材料 1、经批准有效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2、营业执照及收费许可证;3、技术力量证明资料和驻本市的技术力量证明资料;4、以往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的介绍资料。5、境外单位还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许可证》。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备注 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四、建设局(一)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  1.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 证件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或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一般指国家、省重点投资建设工程)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市建设局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审查及备案。  5.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一、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盖章,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提交建设单位。)。包括:□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组织结构图,安全生产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足额配备,要求详见《建质[2004]213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度及项目安全管理目标;□3、安全技术措施;□4、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5、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七项分部分项工程需提交专项施工方案:□(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按东建[2006]60号《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规定,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地下(表)水处理、检测验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2)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6)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7)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隧道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特种设备施工、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6m以上的边坡施工、大江与大河的导流和截流施工、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7、下列专项工程需递交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专家应当不少于5名,并经建设部或广东省建设厅或东莞市建设局认可的)进行论证、审查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要求详见建质[2004]213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地下(表)水处理、检测验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应提交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和文字资料等)、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测方案以及专家论证审查意见书。□(2)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包括人工挖孔桩)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3)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8、工程施工员、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二、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环境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要求详见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建设单位已列明费用的工程预算复印件、合同支付条款复印件。□三、人工挖孔桩工程(东建函〔2004〕63号《关于进一步严格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规定):建筑工程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建设单位可在办理施工图审查前,将下列资料送市建设局办理使用人工挖孔桩备案,由市建设局签发《东莞市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备案意见书》后,设计单位方可按人工挖孔桩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1、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提交的《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申请表》;□2、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可行性报告;□3、地质勘察报告原件;□4、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环境示意图。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受理机构: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一)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一、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纳入施工许可一并审查;二、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申请可先行按下列程序进行:1、由市建设局一号办事窗口收验材料;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查;2、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签发《东莞市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备案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3、凭《东莞市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备案意见书》设计单位可按人工挖孔桩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10.审批时限 使用人工挖孔桩申请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网址:www.dgjs.gov.cn/)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质安科电话:22207283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二)建设工程缴费指南一、缴费须知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缴齐以下费用: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3、散装水泥专项基金;4、工程定额测定费。(各项收费详见附表:建设工程应缴费用一览表)二、办理程序第一步:领取缴费通知单:发包人(建设单位)凭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应招标项目提交)在市建设局一楼办事大厅领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缴费通知书》;承包人(一般指总承包单位)凭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应招标项目提交)在市建设局一楼办事大厅领取工程定额测定费的《缴费通知书》。第二步:根据缴费通知单缴款: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缴款人携现金或支票可到市工商银行的任何一个代收网点缴交。缴费方式:(1)持现金缴款的,缴款人应将现金和缴款通知书一并交银行出纳柜台,由银行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2)使用转帐支票缴款的,缴款人应先根据《缴费通知书》上的项目金额填写转帐支票,再凭银行已盖章的回单联及缴款通知书到市工商银行的任一代收网点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帐户全称:东莞市财政代收费专户;帐号:211-468003-26;开户行:市工行新城支行营业部。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缴款人携转帐支票到市商业银行东湖支行缴交。帐户全称:东莞市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收专户;帐号:500077198209016;开户行:市商业银行东湖支行。3、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缴款人先到市商业银行东湖支行存款或汇款,并转帐到如下帐户:帐户全称:东莞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待解户;帐号:500080008710026;开户行:市商业银行东湖支行。4、工程定额测定费的缴款人携现金或支票就近到市工商银行的任何一个代收网点缴交。缴费方式:(1)持现金缴款的,缴款人应将现金和缴款通知书一并交银行出纳柜台,由银行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2)使用转帐支票缴款的,缴款人应先根据《缴费通知书》上的项目金额填写转帐支票,再凭银行已盖章的回单联及缴款通知书到市工商银行的任一代收网点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帐户全称:东莞市财政代收费专户;帐号:2010021111468009996;开户行:市工行新城支行营业部。第三步:凭各项已缴费用的收款收据、凭证或发票,再按规定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办理时限:即到即办四、办理地点:市建设局一楼办事大厅4号窗口五、收费依据:见附表:建设工程应缴费用一览表建设工程应缴费用一览表 附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按建筑面积定额收费,收费标准:框架(含砖混)结构2.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2.5元/平方米,超高层3.2元/平方米。一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粤价函〔2004〕477号)规定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收取 根据国家财政部、经贸委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文)第六条规定 3、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按工程预算水泥总量每吨3元征收,不能按工程预算计算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计算:(1)六层(含本数)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0吨计算;(2)七至十六层(含本数)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5吨计算。(3)十七层至三十六层(含本数)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0吨计算。(4)三十七层(含本数)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5吨计算。(5)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按混凝土体积每立方米使用水泥量0.40吨套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2002〕23号文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4、工程定额测定费 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及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规定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保函备案指南   1.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保函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已备案的合同(正本、副本)、合同备案证;保函备案证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正、副本)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建设单位提供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设定依据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三、《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四条根据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监合同。未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四、《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第23条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保管。  5.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1、《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房地产项目需随表附下列资料:□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总图、经审查后的建筑施工图(备案后退回);□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3、应招标工程提交《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招标人公章);□4、不纳入招标范围的工程提交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全部资料复印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5、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须含人工费总额专门条款)(正本、副本各二本);□6、有专业分包的分包合同(正本、副本各二本);□7、有劳务分包的分包合同(正本、副本各二本);□8、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正本、副本各二本);(合同备案后退回二本正本和一本副本)□9、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0、项目经理证书原件;□11、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函(原件);□12、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函(原件)。以上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所有附件资料A4纸装订成册,软纸皮封面并作好目录页码。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受理机构: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一)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的,即时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签发备案证。  对不同意备案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无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市场科电话:22207989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指南  1.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 证件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办理备案的环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楼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在项目手册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的办理情况和房地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的办理情况以及总体规划、单体规划报批情况进行备案;  (二)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详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三)在楼宇权属确认之前进行预售情况登记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完成综合验收备案(详见“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  5.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一、立项情况备案:  □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2、房地产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通知;  □3、使用标准地名许可证复印件;  □4、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红线图;  □5、合作协议(联营、合作开发项目)及合作方的营业执照。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备案:  □1、《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土地使用及总体规划情况备案、小区(单项)公共设施配套情况备案:  □1、经规划局批准的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方案图),一式两份,提交原件;  □2、环保审查意见或环评意见书。  四、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备案: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用地红线图、城区项目提供设计要点);  □2、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用彩笔标示本期开发建设范围);  □3、经规划局批准的单体建筑方案;  □4、项目开发资本金证明(不低于分期开发建设投资的35%);  五、预售情况备案: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和预售情况报告。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受理机构: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三)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三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上加注备案章。  对不同意备案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无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房管科电话:22207339;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五)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  1.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第二条3、《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4、《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第三条、第四条  5.审批条件 1、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与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2、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用的3层及3层以下住宅,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6.申请资料 □1、《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3、市建设局签发的合同(施工、监理)备案凭证复印件;□4、市建设局签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复印件;□5、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需提交原件核对)。□6、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7、已在工程所在地的镇街规划办办理登记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8、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详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指南);□9、《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需提交原件核对)和商品混凝土公司已办理质量监督的《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登记表》(复印件)或申请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核准资料:□(1)《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表》;□(2)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的场地示意图(加盖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公章)。□10、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勘察单位公章);□1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保险合同、保险发票复印件(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购买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面积或人数、费用支付以及约定造成损失后承担的责任等条款,需提交原件核对)□12、加盖审查机构章的全套施工图纸一份,建筑施工图一份;□13、属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结构部位登记表》(一份);□(2)既有建筑安全性咨询报告及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咨询单位公章);□(3)既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1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缴费凭证原件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受理机构: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一)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2、自收到之日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签发加盖东莞市建设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可在网上下载http://www.dgjs.gov.cn/OnlineWork/new/1-9/sgxkbiao.htm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质安科电话:22207283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六)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   1.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第二条3、《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4、《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第三条、第四条  5.审批条件 1、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与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2、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用的3层及3层以下住宅,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6.申请资料 □1、《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3、市建设局签发的合同(施工、监理)备案凭证复印件;□4、市建设局签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复印件;□5、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需提交原件核对)。□6、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7、已在工程所在地的镇街规划办办理登记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8、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详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指南);□9、《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需提交原件核对)和商品混凝土公司已办理质量监督的《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登记表》(复印件)或申请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核准资料:□(1)《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表》;□(2)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的场地示意图(加盖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公章)。□10、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勘察单位公章);□1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保险合同、保险发票复印件(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购买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面积或人数、费用支付以及约定造成损失后承担的责任等条款,需提交原件核对)□12、加盖审查机构章的全套施工图纸一份,建筑施工图一份;□13、属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结构部位登记表》(一份);□(2)既有建筑安全性咨询报告及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咨询单位公章);□(3)既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1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缴费凭证原件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受理机构: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一)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2、自收到之日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签发加盖东莞市建设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可在网上下载http://www.dgjs.gov.cn/OnlineWork/new/1-9/sgxkbiao.htm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质安科电话:22207283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七)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   1.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第二条3、《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4、《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第三条、第四条  5.审批条件 1、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与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2、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用的3层及3层以下住宅,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6.申请资料 □1、《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3、市建设局签发的合同(施工、监理)备案凭证复印件;□4、市建设局签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复印件;□5、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需提交原件核对)。□6、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7、已在工程所在地的镇街规划办办理登记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8、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详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指南);□9、《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需提交原件核对)和商品混凝土公司已办理质量监督的《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登记表》(复印件)或申请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核准资料:□(1)《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表》;□(2)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的场地示意图(加盖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公章)。□10、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勘察单位公章);□1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保险合同、保险发票复印件(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购买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面积或人数、费用支付以及约定造成损失后承担的责任等条款,需提交原件核对)□12、加盖审查机构章的全套施工图纸一份,建筑施工图一份;□13、属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结构部位登记表》(一份);□(2)既有建筑安全性咨询报告及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咨询单位公章);□(3)既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1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缴费凭证原件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受理机构: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一)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2、自收到之日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签发加盖东莞市建设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http://www.dgjs.gov.cn/OnlineWork/new/1-9/sgxkbiao.htm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质安科电话:22207283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指南   1.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备案证明 证件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十三条(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第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该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审查合同和审查合格书。  三、《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审查切实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保证节能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真正落到实处。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  四、《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设字[2005]18号),各地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后应报项目管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办公室或建设局指定的处(科)室备案。  五、《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6]192号)第六条第2款,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5.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表:  □表-1房屋建筑工程;  □表-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表-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2)施工图审查合书(附:施工图审查报告);  □(3)有人工挖孔桩的工程应附市建设局出具的《东莞市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备案意见书》复印件(办理方式详见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指南)。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受理机构: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一)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2、自收到之日,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签发备案证明。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即到即办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有,可登陆东莞建设网下载,网址:www.dgjs.gov.cn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技术科电话:22671613;市墙改节能办电话:22671665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九)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1.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7日施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办建[2000]18号“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式,现将表格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格式统一印制。”  5.审批条件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向市建设局办理备案。对超过15日未办理的,可延至六个月内办理备案。超过六个月仍未办理的,市建设局将对工程现场进行复查,经复查无改变结构及使用功能的,方可办理备案。  6.申请资料 □一、《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一式一份);整理要求:□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2、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3、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原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房屋建筑工程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4、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仅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1)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工程合同价款拨付情况说明(建建[2000]142号第五条第七款)原件:写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并注明工程合同总价、已付款数额、已付款占合同总价百分比。要求加盖双方单位公章。□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令第五条):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仅限建筑工程)、环保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文件。□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令第五条):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令发布)、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2000]第185号);□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令第五条、建设部[1998]102号文),仅限商品住宅工程。□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市建设局。注:1、备案表及备案文件内容严禁涂改,如有变更,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所提供的备案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复印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经办人签名、日期。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受理机构: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三)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三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2、自收到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由市建设局签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注:申请单位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http://www.dgjs.gov.cn/OnlineWork/new/3-10/jgysbiao.htm)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市场科电话:22207989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十)工程合同纠纷调解申请指南   1.事项名称 工程合同纠纷调解申请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 证件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5.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1、关于要求对有关合同(合同价款)纠纷进行调解的书面报告;报告需盖单位公章。属造价纠纷项目,须盖造价纠纷双方公章;  □2、经市建设局备案的合同复印件或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调解方认为需送的其它文件资料;  □4、调解方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可后补)。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受理机构: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三)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三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不属受理事项范围的,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市建设局自收到之日起,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召开甲乙双方调解会;  经调解对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调解会议纪要,双方签字,并按会议纪要执行。  3、调解期不超过30天。在调解三次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在约定期限未履行会议纪要的,由市建设局发出调解无效意见书。  注:申请人对纠纷调解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调解期不超过30天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无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市场科电话:22207989;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指南   1.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由市建设局在《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上加具备案意见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5.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复印件;  □2、《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3、受让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级资质证书》复印件;  □4、受让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  □6、已变更开发单位的《房地产项目核准通知》。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受理机构: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三)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三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上加具备案意见。  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无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房管科电话:22207339;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十二)商品房预售广告备案指南   1.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广告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由市建设局在《商品房预售广告备案表》及预售商品房广告式样上加盖市建设局的备案章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该广告内容与项目不符时,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预售人发布虚假广告和印发虚假宣传资料,欺骗和误导预购人,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预售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设定依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  第十九条预售人发布预售广告时,应当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预售人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预购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预购销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预售人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提前五日将拟发布的广告式样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该广告内容与项目不符时,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  5.审批条件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以电视台、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宣传单张、车身广告等方式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提前五日将拟发布的广告式样报市建设局备案(已办理确权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在此备案范围)。  预售人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时,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预售广告中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出现融资、升值、投资回报、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有关承诺的内容。  预售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6.申请资料   □1、《商品房预售广告备案表》(一式两份);  □2、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广告式样(文字或图片类广告使用复印件一式两份,影音类广告使用复制副本一式一份)。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受理机构: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三)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三号窗口收验材料;  2、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商品房预售广告备案表》及预售商品房广告式样上加盖市建设局的备案章。  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http://www.dgjs.gov.cn/OnlineWork/new/3-4/0304biao.htm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房管科电话:22207339;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十三)商品房预售楼款用款申请指南   1.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楼款用款申请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由市建设局在《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银行应当按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  4.设定依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条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三十一条预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收据。  预售人代预购人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预购人可以留百分之十五的商品房价款,其中百分之十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后、交付使用之前支付,百分之五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人交付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支付。  预购人自己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预购人可以留百分之十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项目产权确认证明书并将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第三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购销合同登记时,应当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帐户的凭证。  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银行应当按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同意其使用;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5.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1、《预售楼款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  □2、近期的银行对帐单原件;  □3、支票(填写好收款单位,不填写日期);  □4、款项使用明细情况说明(一笔款项要支付给两个以上单位的,应将收款单位名称、金额、用途等内容写出附件说明);  □5、款项使用证明文件(如施工合同复印件或税费缴款单等)。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受理机构: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三)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三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在支票上盖上原预留的印鉴。  对不同意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在《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10.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3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http://www.dgjs.gov.cn/OnlineWork/new/3-3/0303biao.htm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房管科电话:22207339;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十四)商住用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说明  1.事项名称 商住用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说明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商住用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说明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九条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预售人不得用该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  5.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一、已办理房地产立项批复项目:  □1、《商住用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表(已立项)》  □2、立项批复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项目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在图上标明需要确认的土地位置;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到国土部门确认与原件相符。  二、未办立项批复项目:  □1、《商住用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表(未立项)》;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到国土部门确认与原件相符。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受理机构: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三)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三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自收到之日3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出具“商住用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说明”。  对不同意办理的,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3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http://www.dgjs.gov.cn/OnlineWork/new/3-2/0302biao.htm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房管科电话:22207339;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十五)商品房预售许可指南   1.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有效期限为两年。预售商品房若在有效期内未能销售完毕,房地产开发单位须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携《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申办延期手续。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申请领取《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预售。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24、25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8月15日修正)第3条;  4、《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4条。  5、《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5.审批条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应当向市建设局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5、工程进度达到如下要求: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2号)  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7、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8、《房屋白蚁预防合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6.申请资料   □1、《东莞市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一式三份。可在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dgjs.gov.cn/)。为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要求发展商在申报预售证前,先请有资质的专业测绘公司对建筑物进行预测,依据预测成果进行填写,并提供《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核对;  □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  □7、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物业管理事项等内容,提交预售商品房的价格清单和付款办法、施工进度方案、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等材料,并附经规划部门审核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8、经市规划局审定的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及项目现状总平面图;   □9、《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0、经市房管局备案的《房屋白蚁预防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受理机构: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号办事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受理后,在已定时间内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自收到之日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签发加盖东莞市建设局印章的《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15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http://www.dgjs.gov.cn/OnlineWork/new/3-1/0301biao.htm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房管科电话:22207339;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十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延期指南  1.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延期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有效期限为两年。预售商品房若在有效期内未能销售完毕,房地产开发单位须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携《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申办延期手续。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4.设定依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  (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证件;  (四)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五)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的预售房款专用帐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5.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一、因商品房项目转让,须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1、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3、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4、受让方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证明;  □5、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证明;  二、其它须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1、变更《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报告;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到期需延期的:  □1、《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申请报告;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3、《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申报表》(一式两份)。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受理机构: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三)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三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收到之日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换发新的加盖东莞市建设局印章的《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15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无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房管科电话:22207339;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编号:       东莞市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申请审批表申请单位                  (盖章)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东莞市城市管理局填表说明1、本申请表由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填定并加盖公章;2、本申请表所指“申请单位”是指户外广告发布者,即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3、本申请表的附件资料须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签名);4、本申请表的附件须提交户外广告发布者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主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户外广告设置权证明,或者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及其它相关资料。 以下由申请单位填写 申请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广告主情况 广告主名称 营来执照注册号 广告主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广告载体形式 广告内容 广告设计单位 广告制作单位 规格 长   M×宽    M×高   M 设置地点及位置 申请设置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户外广告设置前的实景照片 户外广告设置后的效果图 户外广告制作结构图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道路平面图 有关部门的意见 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镇区市政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城管局审批意见 承办人审查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市政科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局长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编号:       东莞市市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申请单位                  (盖章)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东莞市城市管理局 以下由申请单位填写 申请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 申 请 事 项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部门 设计单位 占用地点 占用面积 长   M×宽    M=   M2 占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用途及施工方案 申 请 事 由 (盖章)    年  月  日 有关部门的意见 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区市政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城管局审批意见 承办人审查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市政科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局长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编号:       东莞市市区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申请单位                  (盖章)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东莞市城市管理局 以下由申请单位填写 申请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 申 请 事 项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部门 设计单位 挖掘地点 挖掘面积 长   M×宽    M=   M2 挖掘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方案 申 请 事 由 (盖章)    年  月  日 有关部门的意见 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区市政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城管局审批意见 承办人审查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市政科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局长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六、人防办报建必备资料(需提交复印件的要交验原件,以下同)  (一)、自建防空地下室 1、办理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   1)填写《东莞市防空地下室工程报建登记表》;    2)市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    3)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    4)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平面图(一套);    5)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套); 2、办理防空地下室方案(初步)设计审查;  1)《东莞市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    2)防空地下室方案(初步)设计图(蓝图两套,建筑、结构、 通风、给排水、电气各专业齐备)。 3、施工图审查:     1)《东莞市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    2)《东莞市防空地下室方案审查意见书》;    3)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纸(蓝图两套,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各专业齐备)。    4)防空地下室设计计算书。(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提交材料     1)填写《东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议申请书》;    2)市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地质勘察报告》;    3)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    4)市规划局批准的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建筑方案设计图(蓝图一套);人防工程报建程序 (一)、自建防空地下室   1、地面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总体规划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到市人防办申领《东莞市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按此要点委托进行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    2、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完成后送市人防办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市人防办开具《东莞市防空地下室方案审查意见书》(其中:十六层以上、地面建筑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或大型项目,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3、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到市人防办办理施工图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市人防办开具《东莞市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凭此文件办理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4、工程竣工后需向市人防办申请防空地下室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建筑工程综合验收。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1、地面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总体规划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到市人防办填写《东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2、市人防办根据《东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审查意见办理易地建设费核准,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通知书》。    3、建设单位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取得缴费收据。    4、建设单位凭缴费收据到市人防办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证明书》。    5、建设单位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证明书》到市规划部门及建设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人防工程验收人防工程验收分隐蔽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一)隐蔽验收    1、人防工程地板及墙钢筋绑扎完毕,人防设备安装对完毕,封模、浇灌混凝土之前应通知人防办进行隐蔽验收。    2、隐蔽验收的内容为:    (1)、人防门、防爆波活门等人防设备的安装;    (2)、防护密闭墙、密闭墙,门框墙的配筋;    (3)、封堵构件的预埋件,防爆地漏,抗爆按钮,防护及密闭的套管、预埋件的预埋;    (4)、人防构件的锚勾数量、长度、焊逢。 (二)竣工验收   1、人防工程的土建工程及主要设备和防护设施完工,并由建设单位自检合格后,向市人防办申请竣工验收。    2、自建人防工程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2)国土局出具有房屋竣工查帐报告复印一份(核原件);    (3)人防报建时人防办发出的所有文件复印件(设计要点、审查意见书等);    (4)两套完善的人防工程竣工图及质量保证资料(包括设计变更、材料检验报告、隐蔽验收记录等,要加盖公章并单独成册);    (5)填写《人防工程技术档案》二份;    3、人防办预先审查提交的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及人防专用设备厂对人防工程进行现场验收,人防办派人参与验收。    4、验收合格后,人防办出具《东莞市人防工程验收证书》。      七、消防局一、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 1.1、申报初步设计消防审核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项目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平、立、剖面图;(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说明;(3)自动消防系统初步设计图 1.2、申报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审核: (1)领取填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2)报送室内装修设计图纸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空调风管走向平面图、系统图一套;(3)装修防火材料相关证书、性能说明及法定检测机构检验报告。 1.3、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1)建设单位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附消防产品相关证书、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消防工程竣工图、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藏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相关资料;(2)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批复文件;(3)重点建筑工程应提供本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以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名单。 1.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时限: (1)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建筑工程应当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可以延长至30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即为同意。(2)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资料。资料齐全后,应当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3)对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申请复验。(4)验收或复验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填写验收合格、同意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二、消防监督检查 2.1、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1)领取、填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报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3)报送灭火、疏散预案;(4)报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报送单位员工消防培训情况,电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6)报送消防器材配备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之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同时办理。 2.2、复查程序: (1)适用条件:公安消防机构在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期限届满应当复查;依据《消防法》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和采取停止举办的紧急措施的,责任单位改正以后,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时的复查。(2)时限: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责任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必须到期主动复查。(3)办理结果:当确认责任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对于逾期不改的行为,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三、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3.1、消防产品准入程序 目前消防产品的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三种制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制度的产品,企业直接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办证;对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制度范围,仍执行强制检验制度的产品,企业直接向有关消防产品检测机构申请抽封样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产品目录、申请书、办证程序、有关消防产品检测机构信息等可查询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网站(www.cccf.com.cn点击进入)。 3.2、消防产品生产、进口、维修和销售环节监督程序 对消防产品生产、进口、维修、销售单位的违法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督,公安消防机构配合。 3.3、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监督程序 (1)审核准入条件:建筑工程验收时,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其使用的消防产品是否符合消防产品准入条件。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须提供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须提供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属于强制检验的消防产品,须提供产品检测周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可对消防产品在施工安装前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对主要的、大批量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监督:对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法产品,应采取责令停止使用、发布公告等行政处置措施,并提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涉嫌违法的生产、进口、维修、销售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将处罚结果通知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四、消防安全培训 (1)消防安全培训的办法:培训教材使用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编写的消防培训教材。培训证件为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制发。消防培训结束时按省消防总队统一的题库抽卷考核,成绩及格发给消防培训合格证,不合格需补习重考。 (2)组织实施:领证培训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以上机构组织;消防大队、科、股组织一般的消防常识培训,协助支队以上机关组织消防领证培训。国标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按标准规定由有关部门培训发证。其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种,应把消防知识纳入培训考核内容。 (3)消防安全培训时限:消防培训分领证培训和一般常识培训。领证培训时间为3至5天,其他消防常识培训根据实际确定时间。消防培训证有效期四年,重新领证需再接受培训。 (4)消防安全培训收费标准:消防知识培训费:按每人每课4元收取,此为最高标准;消防培训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五、办事方法查询 5.1、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的业务: (1)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2)消防监督检查;(3)消防产品质量监督;(4)消防安全培训。 5.2、您在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消防监督审核手续: (1)您或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在设计或竣工验收时,需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2)您或您单位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将投入使用或者开业,或者将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需经过消防安全检查程序(3)您或您单位在受到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责令停止举办的紧急措施后,如果已经改正了存在的火灾隐患,并想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时,需经过复查程序(4)您单位的下述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工程施工、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的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从业人员;八、房管局房地产权登记,由申请人(或代理人)持以下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所登记,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后,由当地房地产管理所发给《房地产权证》。一、单位房屋产权登记 单位房屋产权登记提交资料 1、法人代表(或代理人)身份证明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建筑工程验收证书》)7、《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8、 整体规划平面图和单体工程平面图。9、  《土地使用证》二、房产证 办理房产证需提供资料 1、《房屋交易签证证明书》;2、购房合同或契约;3、购房发票;4、完纳税费发票;5、身份证(复印件)6、产权人委托代理书(适用于产权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书要经有关部门见证);7、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8、其它有关证件。9、填写《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和《东莞市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并经主管部门和房屋属地签署意见。10、当地房管所查验有关证件,并到房屋现场查丈、绘图。11、当地房管所查丈人和初审人提出初审意见后交由负责人复审,报市房产局审批。(一)商品房确权。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必须办理确权登记手续,须提供如下资料:(1)《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地址门牌及项目名称证明文件(核验原件,收复印件);(2)《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3)《商品房建设准建证》或《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原件);(4)已办理预售的须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外售的须提供《商品房外销证》(原件);(5)《承建工程施工执照》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总平面图(须建设局、规划局备案)、单体平面和侧视图(原件);(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原件);(7)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8)符合标准的《测绘成果报告书》;(9)房屋白蚁防治验收证明文件;(10)填写《商品房产权权属申请表》一式三份(房管局网下载)。(11)经市交易所批准,开发企业缴交房地产初始登记费后,发给开发企业《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本文档内容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们将会做得更好】规划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土地预审(国土局)立项(计划局、建设局外经留局)及相关部门意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文(国土局)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方案审查人防报建(人防办)消防建(消防局)商品房准建证(建设局)办理《选址意见书》精选范本,供参考!精选范本,供参考!精选范本,供参考!_1175669126.vsd�<进程名称>�<职能>���项目前期阶段报建流程市场营销部成本部总的方案确定项目投资估算书开发部设计部财务部支持性文件项目论证资料移交�产品定位策划办理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手续�支付地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交纳土地契税办理《土地证》�_1177841153.vsd�<进程名称>�<职能>���项目建设阶段报建流程市场营销部开发部设计部项目部财务部成本部确定项目名称�报公司管理层审批办理项目地名注册手续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招标设计方案报规划局、国土局、消防局、环保局、民防局等部门审批�报计委审批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报规划局、国土局、消防局、环保局、民防局等部门审批�报计委办理年度商品房计划确认基础图基础提前开工报建基础开工安排放线办理基础验线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到消防局,镇府审批,报规划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主体施工面积预测复核面积预测工程形象进度达预售条件测绘机构出具工程进度鉴证报告办理预售许可性与银行签署预售监管协议�物业公司招标与物业公司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正式销售完成填报《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_1177841815.vsd�<进程名称>�<职能>����项目竣工阶段报建流程设计部开发部项目部支持性文件脚手架拆除施工竣工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燃气验收电梯验收办理竣工档案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交付使用许可证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竣工面积实测测量复核实测面积�实测报告人防验收环保验收防雷验收有误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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