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传染病的潜伏期、隔离期、观察期
潜伏期
病名 隔离期 接触者观察期
常见 最短-最长
密切接触者检疫45日,每周甲型 30日 15-45日 自发病日起隔离3周
检查一次ALT,以便早期发现
急性期应隔离至HBsAg阴转,
恢复期仍不阴转者,按HBsAg
急性肝炎的密切接触者应医
携带者处理,慢性肝炎病人应
学观察45日。幼托机构发现
调离接触食品、自来水或幼托
病人后观察期间,不办理入乙型 60-90日 45-160日 工作。HBsAg携带者可作病毒性肝托、转托手续。疑诊肝炎的幼
HBeAg、抗—HBcIgM及炎 托和饮食业人员应暂停原工
HBV—DNA检查,以确定是
作。
否有HBV复制,如属阳性应
按慢性肝炎处理,不能献血。 丙型肝炎 50日 15-160日 急性期隔离至病情稳定 同乙型肝炎
丁型 同乙型
戊型 40日 10-60日 自发病日起隔离3周 同甲型肝炎
流行性乙型脑炎 10-14日 4-21日 隔离至体温正常为止 接触者不检疫
隔离40日,第一周为呼吸道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20日,
脊髓灰质炎 7-14日 3-35日 及消化道隔离,第二周以后为观察期间可应用活疫苗进行
消化道隔离。 快速免疫。
接触病人者不检疫,被狂犬或
狼咬伤者应进行医学观察,观
狂犬病 20-90日 10日-1年以上 病程中隔离治疗
察期间应注射免疫血清及狂
犬病疫苗
大流行时,集体单位进行检
流行性感冒 1-3日 数小时-4日 退热后2日 疫,出现发热等症状者,应早
期隔离
密切接触的儿童应检疫21日,麻疹 8-12日 6-21日 发病之日起至出疹后5日 如接受过被动免疫者应检疫
28日
隔离至脱痂为止,但不得少于
水痘 14-16日 10-21日 医学观察21日
发病后2周
成人一般不检疫,但幼儿园、
从发病日起至腮腺肿大完全
流行性腮腺炎 14-21日 8-30日 托儿所及部队密切接触者应
消退(约3周)
检疫3周。 流行性出血热 14日 7-46日 隔离至发热退 不检疫 登革热 6日 5-8日 起病后7日 不检疫 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
10日 5-15日 隔离至症状消失 一般不检疫 症
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均应隔离
艾滋病 15-16日 9-660日 至病愈,其分泌物应严密消接触者应医学观察22个月。
毒,不能献血、性接触和接吻。 黄热病 3-6日 3-13日 发病之日起一周 医学观察2周
彻底灭虱后,隔离至体温正常密切接触者应进行灭虱,并检流行性斑疹伤寒 10-12日 5-23日
后12日 疫观察15日 恙虫病 10-12日 4-21日 不隔离 不检疫
伤寒:伤寒医学观察23日,副伤寒7-23日 体温正常后15日解除隔离,10-14日 为15日,从事饮食业人员观伤寒、副伤寒甲、乙 或症状消失后第5日起间歇送
察期间应送粪便培养1次,阴副伤寒:粪培养2次,阴性后解除隔离 2-15日 性者方可工作 8-10日
医学观察7日,饮食业人员观
临床症状消失后1周或2次粪细菌性痢疾 1-3日 数小时-7日 察期间应送粪便培养1次,阴
培养阴性解除隔离
性者方可工作。 霍乱 1-3日 数小时-7日 腹泻停止后6日,隔日大便培密切接触者或疑似患者应留
养连续3次阴性,解除隔离 验5日,并连续送粪便培养3
次,若阴性可以解除隔离观
察。 布氏杆菌病 14日 7日-1年以上 临床症状消失后解除隔离 不检疫
腺鼠疫:腺鼠疫隔离至淋巴肿完全痊1-8日
2-5日 愈肺鼠疫在临床症状消失后,
鼠疫 检疫9日
痰连续培养6次阴性才能解除肺鼠疫:
数小时-3日 隔离。 1-3日
皮肤炭疽隔离至创口痊愈,痂
皮脱落为止。其他类型患者在
炭疽 1-5小时 12小时-12日 症状消失后,分泌物或排泄物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8日
连续培养2次阴性后取消隔
离。
症状消失后,连续2次鼻咽分
白喉 2-4日 1-7日 医学观察7日
泌物培养阴性。
发病后40日或出现痉咳后30百日咳 7-10日 2-30日 医学观察21日
日
症状消失后咽拭培养3次阴
猩红热 2-3日 1-7日 性,可以解除隔离。一般不少医学观察7日
于病后1周
症状消失后3日,但不少于病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3-4日 数小时-10日 医学观察7日
后7日
钩端螺旋体病 10日 2-8日 隔离至症状消失 不检疫
彻底灭虱后或体温正常后15不检疫,彻底灭虱后接受医学回归热(虱传) 7-8日 2-14日
日解除隔离。 观察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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