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杀是不是个一的人权利论自杀是不是个一的人权利
论个人有没有自杀的权利和自由
郭向阳
(山东大学 机械工程学院)
提及自杀,我们难免会幻想出一些惊悚的画面,然而,什么是自杀呢,人们普遍认为,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法国哲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也将自杀分为利己型、利他型、失范型以及宿命型这四种,1,。单看中国,从1940年至1985年间自杀率从每年11.23/10万上...
论自杀是不是个一的人权利
论个人有没有自杀的权利和自由
郭向阳
(山东大学 机械工程学院)
提及自杀,我们难免会幻想出一些惊悚的画面,然而,什么是自杀呢,人们普遍认为,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法国哲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也将自杀分为利己型、利他型、失范型以及宿命型这四种,1,。单看中国,从1940年至1985年间自杀率从每年11.23/10万上升到22.8/10万,提高了一倍,已经属于自杀率较高的国家。自2000年以来,每年每10万人中有22.2人自杀,每两分钟就有1人自杀,8人自杀未遂。然而,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自杀呢,依据《自杀论》,从社会学的角度讲,当个体同社会团体或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发生障碍或产生离异时,便会产生自杀现象。简而言之,当一个人被孤立或原有的生活被打破时,就会失去归属感,很容易产生自杀倾向。例如在社会急剧变化时,自杀的比例也明显增加。
历来人们对自杀的态度也是褒贬不一。西方国家对自杀的法律评价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禁止个人擅自自杀,但国家可以批准其自杀;第二个阶段,对自杀的谴责是绝对的,自杀行为要受到国家的严惩;在第三个阶段,自杀行为不再受到国家的惩罚,甚至出现了“死的权利“的主张。在苏格拉底、柏拉图那儿并不承认选择死亡的权利,生命属于神的财产,等待着上帝的召唤。然而,一些思想家如孟德斯鸠、伏尔泰、休谟、叔本华等积极主张自杀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在中国儒学上也有“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之说。“杀身”与“舍生”虽指的不是自杀,但包含自杀,有鼓励自杀之嫌。就连孔子提及伯夷、叔齐饿死首阳山时备极称道:“伯夷、叔齐饿于首阳之下,民到于今称之”; “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伯夷叔齐与。”
然而自杀究竟是不是人的权利和自由呢,我认为自杀不是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下面我就简要阐述一下我的论点。
咱们不妨用反证法证明一下。如果自杀是一种权利和自由,那么为了体现对这种权利的尊重,别人就应袖手旁观。看到一个人正在自杀,而不闻不问,放任自流,与慈悲之心、与道德准则相违背的。而且在法律上,也并不是谁都可以袖手旁观、置之不理的。如自杀者负有抚养或监护义务的人员,负有救死扶伤职责的社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他们面对自杀而放任不管,也有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自杀是一种权利和自由,那么别人加以阻止,实际上就是对其权利和自由的一种侵犯。古语有云:“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救助别人,本是一种值得褒奖的美德,在这里却成了侵犯他人自由的行为,如此则会造成法与道德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社会伦理来说,人的本性是求生而不是求死。这与社会伦理相悖。如果自杀是一种权利和自由,那么帮助别人自杀,即成为一种合法行为,似乎也合乎另类的“助人为乐”的美德。这种帮助自杀的行为与自杀者的生命权也是直接冲突的。于情于理于法都是相违背的。由此我们初步得出,自杀不是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大家可能还认为我这样的证明不够充分,接下来就由我继续为论证我的观点。
首先从文化上来说,基督教文化是在基督教社会刚一形成就严厉禁止自杀的,公元452年,阿莱斯宗教会议宣布,“自杀是一种罪过,而且只能是一种恶魔般的疯狂的结果。”伊斯兰教社会同样坚决禁止自杀。理由正如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所说的:“人只能够按真主的意旨根据生死簿上规定的寿限去死”
从不同社会的法律法规上来看:10世纪时,英国国王爱德华在他颁布的法律中规定,自杀者与盗贼、杀人犯及其他犯罪行为同罪。1870年仍然保留条款:自杀未遂等同于谋杀未遂。也要受到相应的惩罚。1881年美国纽约州法律也规定了自杀为犯罪行为,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对自杀者的惩罚。因为人已经死了,法律不能够追究死者。但是,如果一个人自杀未遂,则要被处罚2年以下的监禁或者200美元以下罚款,或者二者并罚。虽然中国对于自杀处于放任自流的态度,但在民国时也指出自杀不入罪的原因(1)法理上不便。刑罚的极端也不过能致人于死地,自杀者既然不畏惧死亡,则刑罚失其效力。
(2)实际上不便。自杀既遂,自然就没有处罚的余地,如此可处罚的只能是未遂者。然而处罚未遂者,而既遂者不受处罚,岂不是要鼓励自杀的既遂,此非立法的本意。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哲学家叔本华 (Schopenhauer)认为,现实中的自杀行为都是因为强烈的欲求不能得到满足,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以至于不能承受。是“对生活的痛苦的深痛恶绝”。 叔本华对于一般人自杀行为的三个反驳:首先自杀本身只是对痛苦的厌恶,是强烈的意志的肯定;其次自杀本身作为一个主动的行为,也是意志的行为,而非自由选择的结果;最后,由于意志超越个体生命,所以自杀不能达到否定意志的作用。,2,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过,自杀是一种“自卑的勇敢”,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愚蠢行为。黑格尔的话认为自杀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自杀的人选择的是一种消极应对挫折的方式,他们在自我寻求解脱的时候,却未能考虑他人的感受以及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希腊三大哲学家苏格拉底(Socrates)、柏拉图(Plato)及亚里斯多德(Aristotle),他们都反对自杀。前二者是从信仰的角度出发,认为人的生命属于诸神,没有神的谕令,人不可以自杀;而亚里斯多德则是出于社会伦理学的考虑,在他看来,自杀是加诸于社会的一种不义行为,而且常常反映出当事人在道德上的缺乏自制。,3,
从道义论的角度来看,道义论指出人是目的不
是手段,因此要尊重生命.康德曾经说过:人是一个可尊敬的对象,这就表示我们不能随便对待他,他乃是一种客观目的,是一个自身
就是作为目的而存在的人,我们不能把他看成只是达到某种
目的的手段而改变他的地位。,4,人的一切思想行为都是为了追求人的幸福,对于那些选择自杀的人来讲,从道义论的程度上来讲是牺牲他人的幸福为代价的。
在佛教看来,自杀仍然是杀生,是不道德的行为,佛法不允许人自杀。因为一个人的生命,并不是属于个人所有,这具血肉之躯,最初是由父母结合而生养,并且从社会接受种种所需以茁壮、成长。生命的完成是社会大众
的众缘所成就,当然也应该回报于社会大众,因此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使自己
活得更幸福、更有意义,但是没有权力毁灭任何的生命。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得出:个人没有自杀的权力和自由。
不知道大家是否看过葛优主演电影的《活着》,当厄运接二连三的
降临在主人公身上,当家人一个个的离他而去,当生活一步步的把
他逼到绝境,他依然选择坚韧的活着。生命只有一次,当我们呱呱
坠地的那一刻,我们注定不再属于我们自己,我们是父母的孩子,
是老师的学生,是那个ta的前男友或前女友。。。我们也会成为
孩子的父母,学生的老师,好的不好的,幸运的不幸的,都会在时
光的长河中淘洗得一干二净。我们活着,无非要做两件事,遇见问
题和解决问题,结果往往有两种,解决和有待解决。但是,解决不
了又如何,世界上有多少没有解决的问题,逃避没有用,而自杀是
最低级的逃避问题的手段,是一种自私且不负责任的行为,是意志
极其薄弱的表现。有一句话这么说,“生未必是一种痛苦,死又何尝不是
一种解脱”,但还有一句话“好死还不如赖活着呢”。作为个体,我们没有
选择自杀的权利和自由,既然还活着,那就好好的活着吧。
注释:
【1】《自杀论》,又名《Le suicid》,埃米尔?迪尔凯姆著,社会学。巴黎出版社,1897年。
【2】《叔本华论自杀》,Xenopolites的日记。豆瓣网,2011年。 【3】 《佛教对“自杀问题”的看法》,星云大师著。佛教导航,2005年8月。 【4】《生命意识:教育的基本问题》,金树培著。新乡教育学院书报,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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