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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口合同范本篇一:总价包干的详解总价包干的详解 总价包死的合同还意味着单价与单价之间的平衡互调,有偏高的费用也有偏低的费用,如果因为没有发生现场验收而扣除相关费用,那么,现场发生费用当时没有计价的内容是否也可以在增加呢,此问题值得考虑的,最后导致推翻总价进行按实结算的局面发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7.图纸8.工程量...

闭口合同范本
篇一:总价包干的详解总价包干的详解 总价包死的合同还意味着单价与单价之间的平衡互调,有偏高的费用也有偏低的费用,如果因为没有发生现场验收而扣除相关费用,那么,现场发生费用当时没有计价的内容是否也可以在增加呢,此问题值得考虑的,最后导致推翻总价进行按实结算的局面发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范及有关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招标时候措施费的基本费,考评费、奖励费都给予了计算并在投标书内计取了这笔费用;工程结算时,未进行考评及未获得安全文明工地,考评费及奖励费应该予以扣除。招标时候措施费的基本费,考评费、奖励费在投标书内没有计取,固定总价就不包括这笔费用,不应该扣除这笔费用。 采用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单价(全费用单价)的比较 一、工程计价方式 a、清单计价包括:1、实体工程费:分部分项清单单价(清单综合单价)*实体工程量(永久性); (清单综合单价:包括实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综合管理、风险费、利润、税金等。) 2、非实体工程费:措施费、其它工程费、规费、税金。总价=实体工程费+非实体工程费 b、包干单价(全费用单价)计价法:总价=包干单价(全费用单价)*实体工程量(永久性); 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综合管理、风险费、利润、税金;非实体工程的措施费、其它工程费、规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注:非实体工程费 1、措施费:环境保护、安全文明、临时设施、二次搬运、脚手架等 2、其它工程费:a、建设单位:甲供设备材料费、分包工程费、暂列工程;b、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费、深化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费、总分包配合服务费(协调、配合)、甲供设备材料保管费 3、规费:与政府的接入费、办证费、保险费等 二、选择 1、清单综合单价比较明细、清楚;包干单价(全费用单价)含混、不清容易产生分歧。 2、如果有变更,则增加费用的可能性更大,而实体工程量(或费)的增(减)并不与非实体工程量(或费)成正比;量(或费)增加得越多,反而量(或费)应增加得比例更小,这就有可能多计费。 3、清单综合单价作为积累资料更方便、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更容易、加强管理、评标有利于横向比较;包干单价不好分离。 因此,为了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 建议:1、采用实体工程的清单综合单价(包干使用)*实体工程量(永久性) +非实体工程费总价包干使用的办法。 2、实体工程的清单综合单价包干使用,并确定调整办法、承担的风险范围(建议:正负5%,如果超出正负5%范围才可以调整;市场涨跌很大的设备、材料类型的确定)。 3、非实体工程费:措施费、其它工程费、规费等,在本合同范围内(含变更)各总价包干使用;在本合同范围外的签证按造价比分摊增加。 4、以上2条可以作为非政府工程(非国家投资,自筹资金)招标条件的强制规定,如果投单位接受就投,不接受就放弃。 合同包干价分为两种:一种为总价包干,也称为一口价,固定合同价;另一种是单价包干。这两种形式的目的是建设单位为了简化管理程序,便于控制成本和结算。什么是总价包干?总价包干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在发标是提供给投标单位施工图纸和投标文件,投标单 位在投标文件范围内依据施工图纸进行预算和报价。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在比总价的基础上选择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拿到中标通知书后,和业主签署总价包干合同。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在没有业主出具设计变更或材料变更(包括材料型号,品牌,质地等)的情况下,最终结算价格就是合同价格,不会有任何追加签证。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施工单位,你中标后,发现你们在报价过程中漏报,少报,不好意思,业主是不会为你做任何追加,损失全部由你们公司承担。什么是单价包干?顾名思义就是在合同没有执行完毕之前,业主的追加,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所设计的合同范围以外的部分均按合同报价的单价为准,数量按事计算。合同包干价的优势和不足。优势: 一,方便控制成本。很明显固定价格后,施工单位追加很难找到依据,方便业主控制成本;二,利于决算。三,防止业主人员参与营私舞弊。开口合同所有工程量需要业主主管确认,留下很多营私舞弊空间,包干合同有效的防止这一现象。不足: 固定总价合同能否进行开口结算 “固定总价合同”又称之为“闭口合同”或“包干合同”,是一种最为常见的施工合同形式。由于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设计变更、建筑质量标准提高、建材价格波动、工期延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实际的施工量增减等因素,如果按照固定总价结算会造成利益失衡,各地法院指导意见如何平衡双方利益? 《江苏高院意见》规定,一般情况下约定了固定价结算的按固定价结算,但由于工程量变化或者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应该以实际的工程量来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不按固定总价结算。这里“重大变化”的标准是什么?该意见并没有具体规定。 《浙江高院解答》规定了从约定的原则,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山东高院纪要》也规定了从约定的原则,这里的约定包括工程款的计价标准和办法。对所谓“大包干”合同,如果没有出现合同约定以外的情况,如设计变更、施工变动等,一方当事人反悔申请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工程价款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可以通过评估或者鉴定的方法确定工程价款。 《广东高院意见》规定,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减的,可在确认固定价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不应撇开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广东高院规定》规定,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深圳中院意见》规定,在固定总价若干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以及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如发包人不能证明该增加的工程量已包括在包干范围内的,应计入合同价款。发包人以固定单价包干形式,招标而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后,发生工程量争议的,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包干总价。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工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固定总价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据实计价。 《重庆高院意见》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或者总价包干,或者单价包干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按定额计算工程款,而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应予支持。篇二:装修合同问题-“闭口合同”不好签 装修合同问题“闭口合同”不好签 “闭口合同”在近年来成了装修公司的流行语,但凡装修的朋友听到不会增加费用就觉得是件美事,草率地便与一些打着“闭口合同”旗号的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然而吃闷亏的 也不在少数。 由于闭口合同对装修公司的实行和落实都有着极高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及成本要求,一旦装修公司的管理模式是欠缺及不完善的,那么闭口合同也只是流于形式的“半开口”,很多装修公司的现状即变成了主材按市场实价收取、包辅材的情况,然而主材部分的浮动早已脱离了“闭口”的范畴,又何来“闭口”的省心与保障呢? 看似可以高枕无忧其实隐患源源不断 案件回放:家住宝山路的火先生与上海红帆建筑装潢公司签订了闭口价4.8万元的装修合同。原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但施工过程中对方不断要求增加费用不说,搬进新居后许多隐藏着的质量问题一一暴露。但因为之前已签了闭口合同,装修公司以此为由不理睬火先生的投诉。闭口价格不闭口 火先生购买了一套118平方米的房子,他找到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进行居室装潢。当时公司负责人表示,如果签闭口合同,双方确定施工项目后,工程款不会再变化,对大家都有利。由于火先生不太懂装修知识,以为这样一来不必太操心,便同意了,双方约定合同闭口价4.8万元。 谁知之后并不像他所想的那样,公司不断向火先生提出附加费用,理由是增加了吊顶等合同 “当初合同上的装修项目是他们拟定的,他们是专业人士,预算外的施工项目,必须另外付款。 我以为他们会替我考虑周全。”火先生只好怪自己不小心,补交了几千元不等的数笔费用。 材料施工偷梁换柱 搬进新居两个月,火先生发现地板受潮严重,检查中无意发现,当初合同里约定应该用细木工板做的顶角线竟然全被密度板“偷梁换柱”,火先生这才意识到装修公司做了手脚。他找出合同仔细核对,发现问题不下十处:门套、窗套等应该用细木工板的地方全是用密度板替代;定做的淋浴房应是4平方米,实际上只做到2.8平方米……火先生找装修公司负责人理论,对方却置之不理。 草签合同吃哑巴亏 由于签订合同太过草率,火先生只有公司负责人的一个手机,记者打了几天始终无法接通。火先生表示其实该负责人也只是挂靠红帆公司的一个包工头而已。于是记者就火先生的闭口合同请教了市消保委家装办。他们表示该合同预算里面有许多必做的项目被故意遗漏了,“这给消费者造成错觉,起初总价较低,但到后来费用越来越多,消费者不做又不行,只好多次补缴费用。”另外,公司故意把一些项目的费用高估,比如预算中淋浴房面积是4平方米,实际只能做到2.8平方米,消费者如果之后提出按实际计算,公司就称合同是闭口价,所以价格不能减。此外,一些施工项目所使用的材料没有约定等级和品牌,给了装潢公司很大的伸缩空间。 不过家装办负责人同时指出,虽然合同中存在这些问题,但是火先生已经在这份合同上签了字,所以赔偿要求很难得到满足。 “我原来对闭口合同的理解是花4.8万元装潢全部到位,但实际上根本不是那回事。造成这一后果,除了不懂装潢方面的专业知识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仔细研究合同,搞到最后自己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火先生表示,现在只能尝试着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消保委:闭口合同学问多 闭口价是国际标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中广泛适用的一种报价形式,指的是在双方确定工程施工项目之后,工程款不再变化的价格。闭口价具有不可更改的特点,合同一旦签订,总价就确定下来了,任何合同总价的错误,无论是计算上的错误,还是其它错误,皆视为已获双方认可。 市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签订合同是一门学问,消费者尤其要好好学习。合同的条款要逐一研究,主要应当注意下列问题:施工预算项目是否齐全;每个项目的材料是否写明材质、 等级、品牌、计量方法;合同中应当明确竣工后的决算按实计算;消费者应当主动提出使用在行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居室装饰装修示范合同;合同语句清晰、明确、无歧义。 眼睛擦擦亮,要签闭“口”又闭“心”的闭口合同 闭口合同的特色是在施工阶段乃至竣工结算后都鲜少有增项增价的现象,就像做衣服,量体裁衣,选好面料并根据尺寸定好用料量和制作时间,就能按时按量完成。而对于装修客户来说,闭口合同完全是利大于弊的事情,一是防止诸多装修公司报价低开高走的现象;二是控制工程项目量,避免了工人胡乱增料、偷盗浪费等现象;三是装修过程完全让客户省心。但是装修房子又有其特殊性,即使你定好了料和样式,还可以在施工阶段更改,很多装修公司甚至为了低价竞争,故意签订存在漏项的闭口合同,看似非常公道的装修价格,实则漏洞百出,加了钱还算是小事,要是真漏了项目,可真是隐患无穷啊。 家装合同还是有不少问题的。虽然说客户可以选择自行洽谈付款方式,但事实上都采用另一种,这其中就出现了问题。 1、付款的数量和工程进度不符,进度慢而付款多,消费者难以从经济上控制施工队。 2、没有保修金,如何制约装潢公司。 3、合同中固然有保修一年的条款,但没有因违反这一款而采取的经济措施,关键时候给你拖上几天,你只能叫别人修。业主未经许可自行入住意味着认可竣工,这一款是保护施工队的。因业主搬家急,且无专业的验收技术,让施工队可以逃避责任。您可以反向研究了~~~~~~~~~~~~~~~~~~~~~~~~~` 1、当客户只讲出大概要做出什么东西,就询问笼统报价时,应该怎样回答?答:我们公司的单价是统一的,具体的价格只有出完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后根据实际项目与数量才能计算得相对准确,如果笼统报价,出入比较大,是对您不负责任的.在您方便的情况下,我可以按您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并做出报价。 2、客户觉得我公司的报价比其他公司高时,应该怎样回答?答:我们公司的价格并不高,主要要看我们做的项目的具体内容。在性价比的全面衡量后,价格不高,而质量却很好。 3、客户询问为什么由厂商铺地板价格较低,而由我公司来铺则价格较高时,应该怎样回答?答:地板厂商注重的是产品利润,而施工能力薄弱,不专业。我们的施工队有专业的施工水平,加上辅材采用环保材料,地面顺平工艺高。 4、当客户询问我们是否能提供更多价格优惠时,应该怎样回答?答:我们的价格是按公司的运营成本和管理的利润来制定的,没有虚高部分,篇三:闭口如何变开口 “闭口”如何变“开口”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一般来说有两种约定方式:一是约定固定价,俗称“闭口价”,即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确定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若发生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情况时,仅对增加或减少部分作相应调整或按实结算。当事人约定闭口价,一般是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有的采用面积包干方式。 二是约定工程价款按实结算或者通过审计确定,俗称“开口价”,即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不约定固定价格,或者仅约定暂定价,最终通过审计确定工程造价。 在实际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发包人为便于工程投资控制,避免材料费及人工费涨价带来的风险,经常以固定单价的形式进行工程发包。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对工程量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投标人对工程量认可,事后招标人不会因此调整工程量。 承包商遇到此类情况,一方面迫于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压力,急于中标,迫不得已接受发包人苛刻的条件;另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试图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调整自己的价款,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此产生纠纷,导致工期延误,工程价款久拖不决,既 不利于工程经济效益的发挥,也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条款中,可以看出上述问题的严重性,该司法解释共计28条,其中提及造价问题的条款达16条,反映了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 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承包商如何应对固定价合同带来的风险,不同的施工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总结起来不外乎下面几种情况: 一:重视投标书的制作,尤其是有关报价条件的描述,凡是需要明确的,都应一一列明,既有利于分清权利义务的界限,也有利于发生争议时的维权。 固定价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承包商遇到这种合同类型时,要对单价进行分析研究,对于较大的招标工程,在确定单价时要作专题分析,不能套常用定额。因为每个工程现场情况、气候条件、地貌与地质、工程的复杂程度、有哪些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工期长短、对设备和材料有哪些特殊要求、有哪些人参加,都要周密考虑,在确定标价上,一方面要对工资、材料价格、施工机构、管理费、利润、临时设施等,结合初步的施工方案提出原则意见,并确定初步的、总体的投标框架;另一方面要针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与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与要求,逐项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工程材料消耗量。 案例:一机械制造公司将一厂房工程发包给一建筑公司,合同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采固定总价方式,承包范围为施工图上的工程量,包工包料。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投标文件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投标文件由《标书编制综合说明》、《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三部分组成。在《标书编制综合说明》中,建筑公司确定以5000万为最终报价,同时用了20个条款对该5000万元报价的基础性条件进行了陈述,其中一个条款规定,工程用钢筋工程量暂按上海市93定额含量计入报价,最终按实际使用数量按实调整。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未能达成一致。 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制造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500余万元。法院委托审价公司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审价,审价结论为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为人民币1400余万元,其中因钢筋翻样增加的工程量的工程款有800余万元,该部分被列入争议项目由法院决定。诉讼中双方就实际钢筋用量超过定额含量部分的工程量是否属于增加的工程量进行激烈的争论。建筑公司认为根据投标文件,5000万元报价的基础之一是钢筋用量按93定额含量计算,如果实际用量超过93定额含量,超过部分的量为报价范围外的增加的工程量,机械制造公司应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机械制造公司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5000万元的价款是一个固定价,其包含的工程量范围为施工图上的所有工程量。实际的钢筋用量与施工图上要求的用量是一致的,并没有增加,因此钢筋用量部分根本不存在增加的工程量。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的约定,投标书的效力要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故关于钢筋用量是否存在增加的问题应根据投标书的约定来判断和处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 1 请。○上述案件中,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5000万元是固定总价,风险范围是施工图纸上的所有工程内容。甚至《协议书》部分也约定“合同价款5000万元,指总价一次包干,除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外”。 而投标文件中的《标书编制综合说明》中,也讲明5000万元报价是根据施工图纸、上海市93定额、当前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而进行的。 这种状况下,法院为什么会支持承包商的请求,按照投标书的约定进行结算呢? 首先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基础条件来看,投标活动是承包商的要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并且应当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本案中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明确指出“5000万元报价的基础之一是钢 筋用量按93定额含量计算。”因此,发包人在确定该承包商中标,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应当认定为发包人已经充分理解投标书的内容,并愿意接受投标书的约束。《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对此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第二条对合同组成文件及优先解释的顺序规定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从本条规定来看,在合同专用条款未对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进行特别约定时,投标书的效力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的效力。 虽然“协议书”顺序排在投标书之前,但是协议书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不存在,因为招投标文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如果“协议书”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合同书将无法备案。 《协议书》只是笼统地说一次性包干,没有明确包干范围,就没有实质性的意义,没有明确比较对象,也无法判断何为变更,何为增加。故《协议书》的这一约定要得到操作和履行,还要看投标书中关于报价基础的描述、看《专用条款》中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所以说《协议书》的这一约定和投标书有关约定是一种补充关系,而非矛盾关系。 二:固定价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承包商应当合理分析工程建造期间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材料、设备的价格浮动范围。 建设工程本身需要大量的物资、材料,在目前日趋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整个工程的建设期内,物资、材料的市场价格一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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