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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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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培训PPT课件养殖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培训第一部分水产养殖业执法概述一、我省水产养殖业执法现状大家都知道,过去的渔政执法,主要集中侧重于捕捞业监管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养殖渔业执法几乎是一片空白。但,养殖渔业执法是渔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后渔政执法应该加强和转向的重要工作。因此,本次培训将养殖业执法作为一个专题进行培训。转变渔业增长方式,保障渔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加强养殖渔业执法工作,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1986年的《渔业法》就规定了水产养殖许可制度,但到2000年《渔业法》全面修订,重新强调和完善了养殖许可制...

养殖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培训PPT课件
养殖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培训第一部分水产养殖业执法概述一、我省水产养殖业执法现状大家都知道,过去的渔政执法,主要集中侧重于捕捞业监管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养殖渔业执法几乎是一片空白。但,养殖渔业执法是渔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后渔政执法应该加强和转向的重要工作。因此,本次培训将养殖业执法作为一个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进行培训。转变渔业增长方式,保障渔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加强养殖渔业执法工作,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1986年的《渔业法》就规定了水产养殖许可制度,但到2000年《渔业法》全面修订,重新强调和完善了养殖许可制度,我省的养殖证发放工作还没有开始,直到2002年,农业部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通知》,我省依此制定并下发了《实施方案》,全省的水产养殖证发放工作才刚刚开始。但养殖业的执法监督工作,除依法查处“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行为外,对于规范及监管水产养殖者养殖行为的执法工作几乎未开展,水产品质量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工作只是从近两年才刚刚开始。二、目前我省水产养殖业执法面临的主要问题1、缺乏执法经费目前,渔政执法工作,不但缺乏养殖执法经费,除工资和一般的办公支出外,几无执法专项经费。且有些渔政机构仍处于自收自支,靠罚没、“要钱”过日子,连工资都没有保障,更别说执法经费了。没有执法经费,别说养殖执法,所有的渔政执法工作都很难开展。因此解决执法经费问题,依然是困扰我们渔政工作和我们将长期面临的一个紧迫而艰难的问题。2、执法队伍需加强、人员需要培训近几年我省虽然加大了执法培训工作力度,每年都举办培训班,但养殖执法培训,才刚刚开始,这项工作我们(包括老师)都还很生疏,从县里到省里,都需要培训和学习。养殖执法工作不同于自然水域捕捞、渔业资源保护执法工作,其法律依据和条款设置分散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其执法主体不同事项又有不同的规定,且其涉及的技术性规范、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类规范特别多,非常繁琐,也很难掌握,有的又难于查找,因此省里今后将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加强这方面资料的收集和培训,以便更好的将我省的养殖执法工作开展起来。3、执法手段、设施落后,或几乎没有。4、法规、规章、标准需配套、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虽已颁布实施,其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但执法涉及的许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需要配套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和执法工作的具体操作。《渔业法》、《动物防疫法》也存在上述问题。5、养殖业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低,且零散、偏远,规模化程度低,各项制度难以落实,给执法工作造成更大的难度。6、宣传力度不够,没有营造一个良好遵法守法平台,法难罚众,“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实中难以实施。三、水产养殖业执法的法律依据(一)水产养殖业执法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兽药管理条例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5)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二)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3)农业部《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4)《食用动物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兽药停药期规定》、《水产品渔药残留限量》、《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等等。(三)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主管:饲料管理部门(农业局、饲料办)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主管:卫生管理部门)注意两个问题:1、上述三个法律、法规、规章不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执罚的依据。注意对处罚主体法定原则的理解,要注意每部法律规范的执法主体,不是任何一部法律我们都可以执行。2、但可以作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标准性”参考依据。四、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违法行为五个方面:1)违反渔业养殖许可管理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管理行为2)违反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3)违反兽药使用管理行为4)违反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制度行为5)违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制度行为五、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一)行动目的1、通过开展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整改和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提高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持证率,促进水产养殖规范化发展。2、通过开展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执法检查,整改和查处违规行为,规范水产养殖和苗种生产秩序,推进水产健康养殖。3、通过开展养殖过程兽药使用的执法监督检查,查处非法使用禁用药物行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二)执法检查的范围重点检查本辖区内的水产品出口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化养殖示范场、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及其他集约化水产养殖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他水产养殖企业和散户纳入检查范围。(三)执法检查的重点1、养殖证持证情况。主要包括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持有有效的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2、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主要包括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3、水产养殖兽药使用情况。主要包括:(1)苗种繁育、养殖生产过程中是否贮存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其他化合物,重点是孔雀石绿、氯霉素、已烯雌酚、硝基呋喃类等;(2)养殖水产品是否被检出药残超标。4、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包括:(1)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2)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生产记录;(3)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等。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部分水产养殖违法行为主要表现、认定及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制订,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全面修订)。2004年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个别条款)。共分6章50条。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1989年制订1997年、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2005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根据2000年修订的《渔业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共分7章53条。《渔业法》和省条例都专门对养殖渔业进行了重点规范,是我们养殖渔业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掌握其精神实质、各条款规定的含义,并正确适用。一、违反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许可制度,从事水产养殖的行为主要表现:1)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这是执法检查的重点)2)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3)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见《渔业法》第四十条。违反法律条款:《渔业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如何界定《渔业法》中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是指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自然人。特指一个人、单个家庭。即,个体养殖户。单位是指除个人以外的一切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生产者。包括合伙、集体、企事业等。不管是否进行依法注册。(一)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利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行为处罚: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对拒不补办养殖证或者不拆除养殖设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拆除养殖设施。处罚法律依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命令,即要求违法行为人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补办养殖证—按照养殖证的申领、发放程序办理对拒不补办养殖证或者不拆除养殖设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拆除养殖设施。条款比较:《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利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对拒不补办养殖证或者不拆除养殖设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拆除养殖设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渔业法》没有规定强制拆除措施及实施主体,省条例对此进行了补充、细化、明确。执法时应适用下位法的具体规定(下位法不同上位法抵触)。注意:这一规定,并没有规定可以罚款,因此,只能拆除养殖设施。也没有规定“没收”,因此,拆除的养殖设施,理论上,物权(财产权)还应属于养殖水产者。如果当事人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由当事人处置;如果,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强制拆除,可事先通知养殖水产者,其到不到场,都不影响“拆除”工作的实施。拆除:拆毁、除掉。(二)使用国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行为处罚: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开发利用、吊销养殖证的处罚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作出。罚款的处罚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条款比较:《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使用国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荒芜水域、滩涂一年以上的,由核发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仍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意见:适用下位法的具体处罚规定。有关词语解释;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造成水域、滩涂亦不能或不适于养殖。荒芜认定:未放养或放养量未达到规定投放标准一年以上。最低投放标准:正在制定之中。(三)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行为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法律依据:《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认定条件: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有妨碍航运、行洪的危险或后果。处罚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罚适用意见:省条例无具体规定,适用《渔业法》规定。对于有违反本“款”规定的,如“责令限期拆除而不拆除”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权强制拆除养殖设施。由此可见:在审批、发放养殖证和捕捞许可证时,要注意水域使用的多功能性,对于兼具航运、行洪功能的水域,审批、发放养殖证和捕捞许可证时,要考虑其对航运、行洪的影响。在主航道、主河道上一般不得批准定置渔具、拦河渔具。二、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主要表现方面:1、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2、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主要如何理解“非法生产水产苗种”(一)非法生产、进出口水产苗种的行为1、非法生产水产苗种的主要表现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水产苗种未进行产地检疫,即进行运输和销售。(产地检验是水产苗种生产的一个法定环节。)水产苗种的生产不按照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主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水产苗种的生产除遵循《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外,每种苗种的生产,一般还有特殊要求,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保证苗种质量。2、非法进出口水产苗种行为的主要表现进出口水产苗种未经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出口水产苗种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未按批准的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进行进出口违反法律条款:《渔业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至三十一条处罚: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渔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法条适用意见:因《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无相关规定,所以,处罚时适用《渔业法》的规定。自由裁量:罚款:违法所得的1-3倍。不得超过5万元。相关法律条款:《渔业法》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工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是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实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县域间引进水产苗种的,必须持有检疫合格证明。水产苗种检疫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3、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行为客观表现: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词语解释:经营:筹划并管理(通解)经营行为:为牟取利润而进行的活动从本法理解,“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是指除生产培育以外的销售、购买、储存、推广等行为。根据《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水产新品种须经专门机关—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对审定合格的水产新品种,经农业部公布后方可推广。据此,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不得经营。违反法律条款:《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处罚: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法律依据:《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处罚机关: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这个处罚是选择性的,可罚可不罚。由处罚机关决定。适用法律条款时要注意“并处”、“可以并处”、“并可处”等不同表述的区别。第三部分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表现、认定和处罚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由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分8章56条,对农产品产地、生产、包装、安全标准、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了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除农产品(水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环节外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是对渔业法中关于养殖业在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方面的补充和完善,拓展了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执法领域。主要概念理解:初级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的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见法第二条)农业活动:是指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活动。“及其产品”:包括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指工业加工、熟制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植物、动物、微生物的产品。工业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遗憾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虽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技术规范”,但未规定“检测、鉴定”是强制性的。因此,不“自觉、主动、配合、接受”检测、鉴定,没有规定处罚措施或强制措施。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1、禁用药物禁而不止!从2002年公布禁用药物目录以来,氯霉素、呋喃唑酮的使用没有绝迹,又出现了大范围使用孔雀石绿。水产品质量不稳定,出口产品质量事件经常发生。2、渔业企业制度(记录)建设迟缓。据调查,多数没有建立,已建立的也不完整、不规范,甚至有假记录。3、基层监管流于形式;质量管理说的多做得少;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差,不明白管什么、怎么管,日常监管不扎实。4、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建设基础薄弱“截至2006年,已建设国家级(部级)质检中心323个,省地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1780个,其中渔业占8%”。约168个。5、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相对落后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相对滞后于其他农产品,根据农业部新闻办公室(2007-7-30)公布的资料,“农业部自2001年开展例行监测工作以来,共检测蔬菜样品8.3万个,畜产品4万个,水产品1500多个,获得有效数据110万个”。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执法主体处罚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可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注意:应办理书面委托,或明确授权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专门的或另设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执法机构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执法机构的首选,除非主管部门明确禁止。三、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方面八个方面:1、水产养殖单位不按规定建立、保存或伪造《水产养殖生产纪录》2、销售的水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3、销售的水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及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5、冒用无公害和其他农产品质量标志6、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未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7、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8、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一)水产养殖单位不按规定填写、保存或伪造《水产养殖生产纪录》行为检查水产养殖单位是否按规定填写、伪造或保存《水产养殖生产纪录》是目前养殖执法的重点事项。客观表现:水产养殖单位不按规定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疫病的发生和防治情况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违反法律条款: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相关法律条款:《农》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水》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处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实施处罚时,首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不能未“责令改正”就直接实施罚款。处罚法律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处罚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相对人: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个体养殖者,法律只规定了“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纪录”,未作强制性规定,即不是必须“建立”,因此,处罚上未规定相应的“第二性义务”。有关词语理解:“未建立”包括完全的“未建立”,也包括“未按规定建立”。“未按规定建立”也可能是“伪造”。因此,“未按规定建立”可定性为“未建立”或者“伪造”。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的内容、记录格式有一定的标准型、制式性,相关单位必须按要求填写、记录,否则,可认定为“未建立”或“伪造”。注:违反《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行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处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概念理解这是一个比较生疏的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形成一定的产业化、规模化、组织化的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类型: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与功能:1、组织功能。2、中介功能。3、载体功能。4、服务功能。目前我省较少。(一)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典型形式。其基本特征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平等持股、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合作经营的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组织一般是实体性的,内部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形成劳动者约定共营企业和社会利益共同体。农民入股需交纳一定股金,合作社除按股付息外,主要按购销产品数量向社员返还利润。专业合作社也是企业,有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专业合作社在东部地区较多,中部地区次之,西部极少。(二)股份合作社是在合作制基础上实行股份制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基本质特点是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与一般专业合作社不同的是,资本在股份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收益分配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这类组织一般也是实体性和紧密型的,全国各地都有,尤其在东部较多。近年发展较快,农民在兴办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储藏、资源开发和水利建设等方面多采取这种形式。(龙头+散户型)(三)专业协会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形式,包括农业服务协会和专业协会等。农业服务协会为农户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专业协会主要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组建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着重为会员提供技术和运销服务,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团组织。凡是从事专业生产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民都可以加入协会,协会对会员进行无偿和低偿服务,入会农民根据协会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衡量是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标志有三个:一、是否以农民为主体组建。为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民属性,农业部起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专业合作组织中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不得超过总数的10%;二、是否由农民当家作主,主要体现在:民主选举本组织领导人,民主制定章程制度,民主决策经营服务的内容和办法、是否交纳股金会费等重大事项。三、是否盈利返还。合作组织当年经营收益,按一定的比例留足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后,应全部按股份和按社员参与合作的数量返还社员。这是合作组织与一般企业的主要区别。 (二)销售的水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客观表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而未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即进行销售。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未附具《产品标签》,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违反法律条款: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处罚法律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相关法律条款:《农》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农》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处罚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主体:销售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注意:哪些农产品必须包装和标识,须由农业部或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规定。为此,农业部于2006年11月制定发布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对农产品的包装进行了规范。规定了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必须包装,但鲜活水产品除外。其他非鲜活水产品是否包装,并没有进行规定,但,同时规定: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示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养殖生产单位抓紧建立并在销售时附具《产品标签》。《产品标签》属于产品标识。(三)在水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为客观表现:在水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违反法律条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处罚: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法律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处罚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无害化处理由水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者实施。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销毁:熔化毁掉。问题是:1、当事人不自己销毁怎么办,那么,只能由监督管理机关代为销毁。但代为销毁的费用由谁承担,一般应由违法当事人承担,但本法并未明确。2、代为销毁缺乏资金经费保障;3、各地多未建立化制厂、集中统一销毁场。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销毁。相关法律条款: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水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无公害水产品加工原料应来自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品质新鲜,各项理化指标符合相应无公害水产品的品质要求;原料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保鲜、保活措施;运输工具、存放容器、储藏场地必须清洁卫生。无公害水产品在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未经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如果生产过程中需要加入添加剂时,其添加剂种类、数量、加入方法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色素、防腐剂、品质改良等添加剂。(四)销售的水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或者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和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客观表现:销售的水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违反法律条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处罚: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法律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首先“追回”,追回之后能无害化处理的无害化处理,不能的予以监督销毁。处罚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对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意: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有上述销售行为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规定、标准:药残限量规定:《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0—2002)禁用药物:《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有毒有害物质:《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NY5072—2002)《水产品卫生管理规定》注:《水产品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含有自然毒素的水产品,如:鲨鱼、鲅鱼、旗鱼必须去除肝脏;鳇鱼应除去肝、卵;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应剔出集中妥善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加工食用的应在有条件的地方集中加工,在加工处理前必须先去除内脏、皮、头等含毒部位,洗净血污,经盐腌晒干后安全无毒方可出售,其加工废弃物应妥善消毁。水产品药物残留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一般是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含有违禁药品或渔药残留超标的初级水产品、水产食品、养殖环境等,以防治违禁药物或化合物、残留药物对人类及其它生物造成危害,防治对环境的再次污染的技术和方法。简单的说,无害化处理就是将有药物残留的水产品转变为可安全可用的过程。处理方法:一般对冰鲜水产品、鱼干等水产食品,如果发现违禁药物或渔药残留超标后,要做到无害化处理比较困难,对含易分解的违禁药物或渔药残留的水产品,一般采取高温、高热、分解、提炼、发酵等物理或生物的技术和方法,去除水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然后制成鱼粉、鱼油及其它水产制品。对不易分解的违禁药物或渔药残(残)留,如重金属残留等,一般只能采取彻底销毁的方法。彻底销毁虽然是处理违禁药物或渔药残留超标水产品的最直接和有效方法,但采用该方法后渔业经济损失大,销毁成本过高,同时处理当易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的风险。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方法:高温;高温高压;深埋;焚烧;化制。(五)冒用无公害水产品标志和其他水产品质量标志的客观表现:冒用无公害水产品标志和其他水产品标志违法法律条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法律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处罚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条款: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进行商标注册的品牌农产品等。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属于商业欺诈行为,且扰乱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秩序,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六)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未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客观表现: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未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未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违反法律条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处罚: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法律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处罚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第五十条第四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七)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检测结果不实的行为客观表现: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违反法律条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处罚法律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处罚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检测资格的决定由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伪造检测结果与检验结果不实的区别:伪造检测结果一般是故意行为;出具检测结果不实不是故意行为,可能是过失行为(检测人员技术水平、检测仪器检测能力等)。其他法律责任: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条件和资格认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目前,我省水产系统只有“吉林省渔业生态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具有水产品质量检测资格。(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环保等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多讲)四、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水体进行养殖行为的处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几年,养殖水体、养殖水源受污染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污染侵害者的监督和处罚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已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但对于养殖者不及时处理受污染水体而继续从事养殖生产、甚至销售受污染水体中的水产品行为,如何监管和处理,是摆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过去,仅依据渔业法律法规很难处理。现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结合渔业法律法规,就可以设计一套完整的处理方案。相关规定:《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淡水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养殖生产者应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否则,渔业执法部门可作如下处理:首先,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禁止生产、捕捞的命令、通知、或通告。有捕捞许可证的暂时中止其捕捞权。受污染水体的养殖者或捕捞者应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有效处理受污染水体,欲捕捞、销售的,应首先对水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方可销售。否则:1、未经检验检测,擅自捕捞销售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其不记录、不真实记录或伪造水质特殊变化情况,可以定性为:“未建立(未按规定建立、或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依据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处理。对发生问题的养殖水质进行检测,是水产品生产记录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可以依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前提是此前已发布了禁止捕捞的命令、通知、通告。)2、经检验检测,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予以查封、扣押。”对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理,“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如检测,水产品无质量问题,水质有问题,水体又不能及时有效处理,会影响水产品质量时,应及时组织捕捞,转塘、转库或销售,以减少损失。第四部分兽药使用违法行为水产养殖用药执法监督是养殖渔业执法的一个主要方面,是保证水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产养殖业执法的重点工作。加强养殖用药执法监督,主要是为了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身健康,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执法的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一、兽药管理条例概述1987年颁布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4年进行了全面修订,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监督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全面规定。条例共分九章七十五条。二、水产养殖中兽药使用监管的执法主体《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根据此条,条例赋予了渔政执法部门水产养殖环节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我们应加强农业投入品—渔药使用的监管,保证水产品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三、规范兽药使用的主要规定: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四、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的主要表现两个方面:1、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2、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五、关于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这里先主要强调一下用药记录,是我们执法检查的一个主要事项没有法定的格式记录样本主要记录事项:鱼病发生情况,主要症状,使用药物的名称,时间,用量,休药期,用药后鱼体的主要症状反应等。《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水产养殖中渔用药物的使用应遵守:《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材料中有。六、违法用药主要表现、处罚客观表现:水产养殖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主要:《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水产养殖单位不按规定填写、保存或伪造《水产养殖用药纪录》水产养殖中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违反法律条款:《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水产养殖用药记录》的主要内容、要求前面已经讲过了,不再重复。什么是假、劣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规定。注意:兽药使用记录只规定了“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第三十八条),未规定个体养殖者也必须建立。因此,兽药使用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对于个体养殖者,从保护人体健康角度,应鼓励其建立用药记录,没有用药记录的,不进行处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相关规定处理。(二)关于第六十三条的适用见《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何谓休药期:是指动物停止给药到允许屠宰或允许上市的最短间隔时间。是兽药安全休药期。每种兽药对每种动物的休药期可能不完全一样。违反法律条款:《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处罚适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水产品,对违法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法律依据:第五十条第一款。相关条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五项。处罚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什么这样适用?争议:为什么不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而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解决:首先需确定上述“销售”行为是否是《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情形,即是否由渔业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颁布施行前,可以,也应该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理由:从普通汉语理解,生产和销售是两个不同的环节,兽药的使用是生产环节,销售水产品是销售环节。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章节设定和条款排列,其第四十三条“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列入兽药使用一章,因此也可以说,此“销售”行为属于“兽药的使用”范畴(虽有些牵强)。因此,上述违法行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作出处罚。但是,自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施行后,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农业投入品”中的“兽药”使用违法行为须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处罚,但销售农产品应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处罚。虽然,《兽药管理条例》将第四十三条“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列入“兽药的使用”一章,但,销售水产品行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兽药使用”范畴。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渔政部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监管只能管到生产使用环节,不能管到销售环节。特别是,依据“上违法优于下违法”、“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兽药条例应作适当修订。大家以后在处罚适用法律条款的时候必须注意不同位阶或相同位阶的不同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规定,正确的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原则,来正确的适用法律条款。七、相关标准、规定休药期规定:《兽药停药期规定》、《不需要制定停药期的兽药品种》(农业部第278号令)药残限量规定:《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0—2002)禁用药物:《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兽药使用规定:《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第五部分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违法行为目前,《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虽然对动物的防疫活动(检疫、防疫监督)作了较细致的规定,但两法规定的水生动物的防疫监督及处罚权还没赋予给渔政部门,因此我们还不能据此开展防疫监督和执罚工作。农业部制定的《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国渔养[2000]16号)虽然规定了“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水生动物检疫防疫机构的设置、条件、工作对象、技术操作等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因此,在《动物防疫法》没有进行修订,没有对农业部试行的《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进行确认,目前渔业部门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只能从事技术检验工作,特别是我省,渔业和畜牧兽医并不是同一个主管部门,不能像农业部那样作简单的内部分工(即使农业部的内部分工也应当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中编办或国务院办公厅的同意和批准)。在我省,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没有经省政府重新分工、编制部门核准,“吉林省水产苗种及初级水产品检疫防疫办法”没有制订之前,渔业部门成立的“水生动物检疫防疫机构”只可以有限地开展水生动物的检疫工作,但开展防疫监督、执法处罚工作,会构成越权。但尽管如此,根据《渔业法》中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零散规定,渔业执法部门还是可以有限地开展个别方面的水生动物的防疫监督和处罚工作。主要是:水产苗种未进行产地检疫;进出口水产苗种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行为。在前面已经讲过了,这里只是从检疫防疫的角度再重述一遍。客观表现:水产苗种未进行产地检疫,即进行运输和销售;进出口水产苗种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违反法律条款:《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定性:从渔政处罚角度,此行为可定性为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行为处罚: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渔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注:水产苗种的防疫检疫工作,主要目的是保证苗种质量、保证养殖安全、保证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其检疫技术工作按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农业部《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执行。第六部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违法行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是水产养殖的一个特殊方面,受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因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执法监督是养殖业执法的一项内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等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2、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行为(一)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客观表现: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擅自进行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活动;虽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但擅自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根据违反法律条款:《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相关法律条款:《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五条从事水生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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