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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2007 年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汉文综合版) Jul.2006 第 27 卷第四期 总第 48 期 40 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邵烈娜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 250100) [摘 要]网上购物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词,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出现了许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主要包括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交易安全难以 保障,退换货困难等等。要在网上购物中保护消费者权益,没有必要专门制定法 律进行保护,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可。应在《消费者权益...

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2007 年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汉文综合版) Jul.2006 第 27 卷第四期 总第 48 期 40 网上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邵烈娜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 250100) [摘 要]网上购物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词,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出现了许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主要包括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交易安全难以 保障,退换货困难等等。要在网上购物中保护消费者权益,没有必要专门制定法 律进行保护,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可。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规定经营者严格的信息披露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消费者购物冷静期,设立投诉机构和权威的 信用评价体系。 [关键词]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购物冷静期 online shopping and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bstract: in the development of online shopping, many problems have appeared, such as aggrieving consumer’s legal right, damaging the safety of bargaining, hard to exchange a purchase and so on.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online shopping consumers, there is no need to establish special law, but should amend the . key words: online shopping; legitimate right and interest of consumer; calmness time of shopping 网上购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已经不是陌生的名词了,根据中国 互联网络信息中(CNNIC)2005 年 7 月 21 日发布的“第十六次中国 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到 2005 年 6 月 30 日,我 国上网用户总数为 1.03 亿人,网上购物大军达到 2000 万人,网上 习惯消费者占到了购物网民的 53.1%,网上支付的比例增长接近半 数,网上购物市场巨大,网上购物者半年内累计购物金额达到 100 亿元。在购物网民中,分别有超过 15%的人购买过服装和生活家居 用品,表明中国的 B2C 市场已经从书刊、影像制品及电脑数码产品 为主向一个多样化的消费者市场发展。[1] 一、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网上购物市场欣欣欣向荣的同时,出现了许许多多侵害消费者 权益的问题。上述 CNNIC 发布的报告中显示,用户认为目前网上交 易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分别是: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得不 到保障(48.4%),安全性得不到保障(26.9%),网上提供的信息不 可靠(7.7%)。[2]具体而言,目前网上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主要是以下几种: 1.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传统商店购物相比,网上购物最大 的特点就是虚拟性。由于虚拟性而导致网上购物买卖双方的信息严 重不对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无法亲眼见到商品实物,不能亲 自检查商品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而是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 得商品的相关信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有关的商品的价格、产地、 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 限、检验合格证等均是经营者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单方提供。消费 者在网络上获得的商品信息可能与实际见到的物体本身存在认知上 的差别。从某种程度上讲,网上购物剥夺了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前检 验商品的权利。网络上经营者也经常利用与现实交易的这种差别进 行欺诈或者隐瞒商品质量的真实情况。相对而言,网上购物时经营 者欺诈消费者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2.交易安全难以保证。目前网上购物的付款方式从大的方面来 说包括有网下汇款和网上银行支付。网下付款,一般包括先付款后 发货和货到付款。如果是先付款后发货,经营者发货得不到保障, 消费者很有可能得不到商品且无法追回货款。较成熟的独立网上经 营者会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如卓越网),但这种方式需要较完备的 物流系统,且地区限制性较大,一般只会对较大城市和地区采用这 种付款方式。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采用网上银行支付才是真正的网 上购物。但由于目前我国网上银行发展不健全,网上银行的安全性 难以保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网上购物的发展。由于支付系 统的不完全,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出现了大量的消费者因欺诈而 受损失的事件。 3.退换货困难。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上经营者很多没有实际 经营地址。网络使消费者购物范围和经营者销售半径无限扩大,消 费者和经营者的实际距离可能很大。目前,如果不是消费者主动要 求,网上经营者很少提供商品相应的凭证和购物发票,而一般经营 者均在购物时说明采用“签收即代表表面一致”,由于消费者收货 时的一时疏忽有可能失去退换货的最佳机会。另外,网上购物一般 采用邮寄或快递公司送货,物流速度相对较慢,消费者退换货时间 花费较多。这些都增加了消费者退换货的困难。 二、完善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是非常棘手的问题,世界各国 政府对这些问题的反应是不同的。有一些国家,如欧盟已经制定专 门的法律给消费者以倾斜性保护;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比如澳大利 亚,只是对现有立法作了轻微的调整,行业自律和现行的法律能够 为消费者在网上购物行为提供足够的保护。美国一个消费者组织提 议建立一个类似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样的机构,来制订条约以对电 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协调。[3] 我国目前主要可以参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有《民法通则》、《合 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缺乏针对性和 可操作性,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 切需要。[4]目前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电子商务 问题的主要法律《电子签名法》也未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作出相关的规定。 笔者认为,应对我国目前网上购物中出现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 益的情况,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只需要修改《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相关的规定即可。 网上购物中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归根到底仍然是属 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网上购物与传统商店购物尽管存在众多 的不同,但众多的不同也只是销售过程的不同,消费者和经营者关 系是一致的,国家对消费者保护的政策也是一致的。因而没有必要 专门制定法律进行保护。即使以后制定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消费 者保护的问题也没有必要规定过多,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即可。 由于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在相关制度设计上 要更多地向消费者倾斜。笔者认为,在制度设计时,可以参照适用 邮购的相关法律规定。因为网上购物与邮购相比,只是消费者获得 信息的来源不同,在经营者与消费者地位,物流方式等有很多相似 性。从目前出现的网上购物来看,在送货时也较多的采用邮寄的方 式,从而使这两种购物方式有了更多的一致性。从其他国家和地区 的立法例来看,也较多地采用了这种方式。如美国对于网络销售的 规范主要依据邮购买卖的有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了网上交 易适用邮购的规定。[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6 条规定了邮 购的相关规定,但只规定了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 照约定提供,否则,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 并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条对邮购中经营者和消费者 的其他权利义务规定不够全面。网上购物适用邮购的相关规定时, 可也考虑增加其他制度规定。 1.规定经营者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OECD 电子商务消费者保 护指南》规定经营者披露义务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商家自身信息, 包括:身份信息(包括法人名称、贸易商号名称、主要经营地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或电子通讯方式或电话、登记地址、相关政府登记资 料及许可证号码)、通讯信息、争议解决信息、法律处理服务信息; 提供的货物、商品信息,经营者对所提供的货物、商品的描述应当 是正确,足以使消费者作出是否完成交易的决定,并使消费者能对 这些信息进行保留;交易信息,要求经营者提供交易条款、价格、 费用的足够信息,这类信息应当清晰、正确、易于得到,并提供消 费者在交易前进行审查的机会,包括:经营者所收取全部费用的详 细列明;通知消费者存在经营者不收取但消费者日常发生的费用; 交货或履行条款;支付条款、条件与方式;购买的限制;正确使用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的提示;售后服务信息;撤回、撤销、归还、调换、取消、退 款方面的详细规定;担保与保证。台湾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18 条规定:企业经营者为邮购买卖或访问买卖时,应将其买卖之 条件、出卖人之姓名、名称、负责人、事务所或住居所告知买受之 消费者。我国可以参照规定经营者必须披露与交易密切相关的信息 2007 年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汉文综合版) Jul.2006 第 27 卷第四期 总第 48 期 41 论一人公司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王雁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无锡 214101) [摘 要]本文主要探讨了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适用的场合、 适用的要件、以及在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顺应了时 代的潮流,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承认一人公司的主要理由 有:一是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 地位。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为了发展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必须顺应这种潮流,与世界接轨。二是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 外商独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人公司,但这种公司的投资主体排除了 国内的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这种对境内外投资主体未能一视同仁 的对待,造成投资者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在我国已加入 WTO 的今天,不应当对不同的投资主体适用不同的标 准。三是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 经营风险,提高了投资热情,从而可以大大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 现实生活中,通过挂名股东、袖珍股东等方式,来达到公司股东最 低为二人的为数不少。与其让其规避法律,容易引起纠纷,不如直 接承认一人公司,减少和防止矛盾和纠纷。四是一人公司内部组织 机构简单,避免多数股东情况下的相互计较与算计,避免效率底下 的议事程序与繁琐的决策过程,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以谋取公司 利润的最大化。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 2 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从一人公司的定义中可知,一人公司有两种,一是一个自然人为股东 的一人公司,一是一个法人为股东的一人公司。在一人公司中通常是 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 衡及公司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容易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 财产,股东可以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或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 借贷等,从而损害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妨碍交易安全。本文拟 对一人公司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相对于公司人格独立提出的一个法律概 念,并被美国的司法判例最早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公司法 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ion Personality),指为阻止 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 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 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因为该制度将掩 盖在公司身上的法人面纱去掉,责令背后的股东承担责任,因而又 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 二、一人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场合 由于公司人格否认主要在司法实践中被适用,因此司法实践中 对公司人格滥用的认定情形较为复杂,而学者们在对其适用场合进 行归纳时也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主要适用以下几 种场合: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本是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物 质基础,也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之一。如果公司资本显著不 足,则公司将失去独立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的独立人格也会受到 质疑。而且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表明公司股东缺乏以公司经营事业 的诚意,意欲利用较少资本经营较大事业,从而利用公司人格和有 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因此为了切实地保护债权 人的利益,应把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作为判断滥用法人人格行为是否 存在的一项很重要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2.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实质是指一 人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被当做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工具, 没有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决策,因而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一人公 ~~~~~~~~~~~~~~~~~~~~~~~~~~~~~~~~~~~~~~~~~~~~~~~~~~~~~~~~~~~~~~~~~~~~~~~~~~~~~~~~~~~~~~~~~~~~~~~~~~~~~~~~~~~~~~~~~~~~~~~ 以及经营者自身的重要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使消费 者退换货和索赔更加便利。 2.规定消费者购物冷静期。由于网上购物较之现实购物,消费 者获得信息完全依赖于经营者,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立法都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试用商品并 无条件解除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权利,即规定了“冷静期”。[6]如欧盟《远程合 同指令》第 6 条第 3 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自受到经营者的商品之日 起或者在与经营者缔结服务合同之日起 7 天内,不说明任何理由, 就可解除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合同解除后,经营者必须在收到通 知 30 天内返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全部价款。如果供应商没有以适当 方式提供必要信息,冷却期将延长至 3 个月。台湾地区 2002 年修改 适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9 条规定:未来消费者若经由广 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质、因特网,传单所刊登 的广告邮购商品,将视为“特种买卖”,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 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 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而我国 新近生效的《直销管理条例》对冷静期已经有了相关规定,该条例 第 条规定:在设计网上购物制度时可以借鉴。在制度设计时应区 分网上购物商品的不同性质而区别适用冷静期的规定,否则会造成 新的不平等。如对于完全通过在线交付的数字化产品,除非存在信 息的不完全或有严重错误或含有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严重情况,消 费者不得要求退货。[7] 3.设立投诉机构和权威的信用评价体系。针对消费者网上购物 退换货困难的问题,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该机构类似于 消费者协会,集中处理网上购物的消费者问题。同时为了增强网上 交易的诚信度,可以建立权威的信用评价体系。网络的虚拟性使网 上购物更容易出现欺诈,建立网上交易信誉评价体系,对从事消费 类电子商务的商业机构进行信誉等级评定,是防止商业机构否认交 易、怠于履行的重要手段,对于商业机构的欺诈行为或者不适当履 行义务起到惩戒和预防作用。[8]网上购物更需要买卖双方的诚信。 目前大部份购物网站都设计了买家卖家的评价制度。买家卖家在交 易完成后可以给予对方评价,网站进行统计,并以一定的方式体现 出来,对于以后的交易者可经提供一定的诚信参考。但是由于这种 评价是各网站自主进行的,相关的信息不具有普遍可利用性,同时, 由于购物网站的买家的注册相对简单,存在着自卖自买以及自我评 价以增加好评率的情况。在经营者实名制的基础上,建立综合的信 用评价体系,从一个购物网站扩展到整个互联网,在消费者决定购 物之前就可以得到相关经营者相对真实可信的信用度,从而减少交 易风险。 参考文献: [1]http://www.cnnic.net.cn. [2]http://www.cnnic.net.cn. [3]孟霜主编.电子商务与法律[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P235. [4]李卉,鲁世平.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J].财经问题研究, 2005(3),P97. [5][6]王利民.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冲击与因应[M].北京:人民法院出 版社,2005,P111. [7]范晓宇.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第 31 卷(5),P111. [8]张剑文.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J].法学,2001(11),P52. 作者简介:邵烈娜(1982-),女,浙江余姚人,山东大学法学院 2005 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竞争法。 收稿日期:20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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