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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普法检查验收考试资料山西省“五五”普法总结验收考试辅导资料 山西省“五五”普法总结验收考试辅导资料 1、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在我国,依法治国有其特定的内涵和要求,它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地结合起来。 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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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五五”普法总结验收考试辅导资料 山西省“五五”普法总结验收考试辅导资料 1、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在我国,依法治国有其特定的内涵和要求,它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地结合起来。 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4)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主要原则和要求是: (1)必须建立一个以宪法为核心,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和协调发展的完备的法律体系。 (2)必须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程序,切实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廉洁和高效。 (4)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3、法律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的社会行为的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我国的法律规范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形式有哪些?其制定机关是谁? 我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5、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责任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3)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6、什么是违法行为?如何认定某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认定:(1)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2)违法行为必须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3)违法行为人必须具有责任能力;(4)违法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7、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三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为实施法律、法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章程、规章所禁止的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8、什么是刑法?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 刑法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予以理解。狭义的刑法是指以法典形式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在我国,狭义的刑法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刑法,不仅包括以法典形式表现的刑法,还包括对刑法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解释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犯罪的规定。 9、简述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定罪,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判处刑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则不能定罪,更不能判处刑罚。 (2)适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具体体现和反映。 适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其一,司法机关必须平等地适用法律。即司法机关对于任何人犯罪,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以及职位高低、功劳大小,一律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追究,平等地适用法律。其二,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即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人人都没有可以不遵守法律的权力。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总的要求:在对犯罪分子确定刑罚时,做到轻罪轻判、重罪重判,罪罚相当、罚当其罪。 10、犯罪的含义是什么?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犯罪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是一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犯罪是一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 11、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由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犯罪构成包括四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1)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中的法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以及对该行为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3)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4)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2、什么是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的犯罪。故意犯罪具有两个基本特征:①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明知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和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发生或者放任发生的态度。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 过失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而构成的犯罪。过失犯罪包括两种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于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的犯罪。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的犯罪。 13、什么是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具有法定性、严厉性、专属性的特点。 14、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刑法在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5、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并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在第十八条对刑事责任能力作了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什么是正当防卫?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有何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7、什么是紧急避险?我国刑法对紧急避险是如何规定的?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属于避免本人危险的,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18、什么是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犯罪的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9、什么是共同犯罪?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有何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对此作了规定。 (1)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什么是单位犯罪?如何对单位犯罪进行刑事处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1、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不能附加适用,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22、什么是主管?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范围是什么?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范围包括:(1)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2)劳动争议。首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纠纷。 23、什么是管辖?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4、什么是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级别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判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以下三种:(1)重大涉外案件;(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5、什么是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归该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6、民事诉讼法有关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有关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7、什么是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有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8、什么是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有哪些? 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根据其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29、什么是证据?有哪些表现形式(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0、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31、什么是期间?期间如何计算?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所有应遵守的期限和日期。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 32、什么是送达?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33、民事诉讼有哪些程序? 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 34、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5、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是多少?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6、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间是多少?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间是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7、什么是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案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在作出终审判决前,生产或生活上有急需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或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产,并立即执行,这种措施就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38、什么是仲裁?仲裁有何特点?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制度有以下特点:(1)协议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应当自愿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2)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为终局裁决。 39、仲裁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选择争议。 40、什么是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类。仲裁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专门约定仲裁事项的条款;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专门就仲裁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41、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42、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43、什么叫复议前置? 所谓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只有在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时,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复议前置时,才必须适用复议前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当事人则可以选择适用。 4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从两方面作了规定: (1)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4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哪些?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46、什么是一般地域管辖?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所谓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则是:原告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7、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所谓特殊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其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则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8、如何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诉讼后果的行政主体。具体的确认情形包括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5)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9、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被告负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5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过复议的案件,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1、什么是公司?有何特点?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在我国,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有以下特点:(1)必须依法设立,主要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等设立;(2)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即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具有营利性,公司是企业法人,是经济组织。 52、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要条件。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53、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以下组织机构: (1)股东会。股东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设立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公司权力机构。所谓权力机构,是指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需要由该机构来作出决议。 (2)董事会。董事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设立的由董事组成的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 (3)经理。经理是公司具体业务的执行者,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工作。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 (4)监事会。监事会是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依法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关。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54、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何特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主要特点:(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5、有限责任公司怎样进行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5)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6、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57、什么是合伙企业?其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合伙书面协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8、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有何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有以下特点:(1)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能以其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2)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企业财产也为投资人所有;(3)企业债务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4)具有营利性,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 59、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有以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0、什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何特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即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即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主要特点:(1)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分为外国合营者和中国合营者。其中,外国合营者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合营者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2)外国合营者或者中国合营者的一方,既可以是一个投资者,也可以是一个以上投资者;(3)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4)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61、什么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特点是什么?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即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即中国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有以下主要特点: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依照合作企业的约定,或者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 62、什么是外资企业?有何特点?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的主要特点是:没有中国的投资者参加,即全部资本都有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一个以上。 63、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消费者有以下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64、消费者协会有哪些职能?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65、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有哪些解决途径?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6、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67、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6)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68、怎样理解合同法上的合同?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据此,有以下理解:(1)合同的主体有三种,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合同的内容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分为财产性关系和非财产性关系。非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由其他法律如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专门规范,不适用合同法。 69、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订立、履行、终止合同以及处理合同纠纷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有以下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和不损害公共利益原则。 70、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有以下形式: (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具体包括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 (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面对面地谈话或者通过通讯设施如电话交谈订立的合同。 (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是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如行为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1、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72、订立合同的方式是什么?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即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73、什么是格式合同?有何特点?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标准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有以下特点:(1)作为要约,其对象具有广泛性。要约向公众发出,任何人只要同意要约的规定就可以签订合同。(2)条款具有持久性。格式合同一般是经过认真研究拟定的,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3)条款具体细致。格式合同往往内容繁杂,条款甚多,具体细致。(4)由经营者提出。不论是由经营者自行拟定或由经营者所在的行业协会拟定,但都由经营者一方提出。 74、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75、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和自始无效的特征。 无效合同的情形有: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中具有下列免责条款的,该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6、什么是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77、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78、什么是抗辩权?抗辩权有几种?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合同履行过程中,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79、什么是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即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此外,还有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 80、什么叫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金钱。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为约定违约金。 81、什么是定金?定金法则是什么?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法则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82、劳动合同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条对此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83、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84、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5、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必须具备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86、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试用期有多长?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87、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有:(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8、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89、用人单位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两方面的情形。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0、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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