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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法硕笔记(第 7版)》补充单
【YPJM-2010-BGR-11-009】
Title: 《永平法硕笔记(第 7 版)》补充单—2011 年法硕专业课变化详解-宪法篇
From: 李志勇学长:永平法硕/永平法律工作室
To: 20100207-20101115
Issue Date: 2010-11-15
BGR No. YPJM-2010-BGR-11-009
Key Words 一国两制 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 政治体制 行政主导 司法独立 立法会 行
政与立法的制衡与配合 行政会 三权分立与制衡 地方人大 地方人大常委
会 地方政府 双重领导体制 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 立法备案 法院与检察
院 检察长的任命 政府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考试范围
Notes: 本资料为《永平法硕笔记(第 7 版)》的 009 号补充单。切记任何资料
包括《永平法硕笔记》本身均只是辅助之用,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吃透
和理解《法硕指南》(或《考试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切记不要本末倒置,任何鼓吹其资
料或书籍如何神奇都是不可信的。法硕择校的问题,自己好好看一看“永
平法硕择校 3 因素论”最新版。
另外,高强度的习题训练(无论是主观题还是案例题)与总结也是必
不可少的,否则就是“眼高手低”,切记。
Pages: 共 4 页
【李志勇学长特别提示】:
能否“100%静下心来”,这是剩下的 1、2 个月能否突飞猛进的关键所在。
李志勇学长之宪法学 2011 年大纲/教材变化要点与解析
一、 增加一个知识点:特别行政区(SAR)的政治体制
【主要法律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具体分析】(大家可结合一些香港影视剧或香港新闻报道进行理解和记忆):
(一) SAR 政制特点:
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互相制约与配合 (VS 大陆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vs 回
归前的总督集权制 vs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
1、 行政主导:行政长官代表特区;政府的立法提案权;政府议案的立法会优先权;立法的
长官签署宣告生效权;长官对立法的相对否决权;长官的法定解散立法会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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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基本原则;终审权;司法活动不受任何干涉(vs 大陆立法对司法独
立审判原则的表述);司法官履职不受法律追究;法院系统独立于大陆。
3、 行政与立法的制衡:
行政长官:(1)、拒签法案权:3 个月内发回立法会重申;(2)解散立法会(任期内只
有一次):拒签再次通过的法律或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等重要法案;(3)法律草案长官
事先书面同意权:限涉及政府政策的法律草案。
立法会:(1)重审法案最终决定权:立法会 2/3 通过,长官 1 个月内必签署,否则解散
立法会;(2)迫使长官辞职权(非常苛刻):2 次拒签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仍然新立法会以
2/3 通过仍然拒签,或者是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等法案而被解散后新立法会仍然拒绝通
过(3)弹劾权:长官违法或渎职,立法会可以提出弹劾案,但最终决定权在中央人民政府。
4、 行政与立法的配合(行政会议/行政会的设置):
行政会议(澳门叫“行政会”)组成人员:由西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
社会人士中委任;长官在行使重大决策与权力时,需征询行政会意见;长官拒绝其多数意见
的,记录具体理由在案。
(二)SAR 的政权组织
1、行政长官
对特区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作为政府首长对立法会负责;
任职要求:40 岁以上,20 年连续居住;特区永久性居民;要求无国外居留权,(但澳门
无此规定);中国公民。
选举或协商产生,中央人民政府任命,5 年一任,可连任一次(董建华、何厚铧)。
2、行政机关
对立法会负责;主要官员由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15 年连续居住;特区永久
性居民;要求无国外居留权,(但澳门无此规定);中国公民】;
3、立法机关
(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财政权)。
4、司法机关
香港(英美法系):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等。无单独检察机关,
检察职能属于行政机关的律政司(律政司司长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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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大陆法系):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含专门审理行政诉讼与税务诉讼
的行政法院)。有单独检察机关(PS: 现任检察长为连任三届的何超明,西南政法大学 79
级法律系毕业生),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序列。
二、 增加一个知识点:地方国家机关(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
【主要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2004 年第四次修正)
【具体分析】:
与中央一级对应,但会有一些自己特色的东西,尤要注意(无特别说明的,不含乡级)。
(一) 人大篇:
1、县级以上人大的间接选举方式 vs 乡级县级人大的直接选举;乡级人大无常委会;
2、人大任命权:
人大常委、政府正副长、检察长、法院院长 (区别于人大常委会:不能选举政府、法
院、检察院的一把手,只能任命代理人选,其中任命代理检察长的,需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
大常委会备案;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命;其他相对较低职务的任命或决定—正好体现其“常设
机关”的定位和优势)
检察长的选举任命:同级人大选出后还需要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报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提
示:请复习上下级法院与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关系的区别)。对应的,罢免检察长,须报经上
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冲突,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备案。
省会与较大市(副省级)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相
冲突,并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才可以生效施行(期限 4 个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
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备案。
(注意:立法中的备案与否均不影响其生效。)
5、 会议制度:
临时人大会议-1/5 代表联名
议案:10 名代表联名;
候选人提名:省级人大 30 代表联名;市级人大 20 代表联名;县级人大 10 代表联名;
罢免案:1/10 代表联名(乡级是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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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案:10 名代表联名。
决议:过半数通过。
6、省级和市级人大常委会有秘书长,县一级没有秘书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西
政机关、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职务(但可以是军事机关、党群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所以,我们的人大常委目前还不是真正意义的“专职制”。)
(二) 政府篇:
1、双重负责制:既对同级人大与常委会负责,又对上一级政府负责,且都服从国务院领导。
2、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报国务院与同级人大常
委会备案(体现了双重领导体制)。
省会与较大市(副省级)政府规章:备案机关为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省
级政府、国务院。
3、派出机关(需要上一级政府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很多已经改为地级市了,现有的如新疆喀什行政公署);
县级政府派出的“区公所”(现在基本上没有了);
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在城市中大量存在)
职权行使:既可代表派出的政府(受委托性质),又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进
行行政管理活动。
【李志勇学长特别提示】:
2010 年岁末,全国人大又修改了《居委会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以及非常重要的
《人大代表法》,但是因为修改的时间较晚,所以,不属于 2011 年法硕考生的考试内容(注
意:2010 年早期修订的《人大代表选举法》则属于 2011 年法硕考生的考试范围),但是 2012
年法硕考生则需要掌握这些修改,对此,我会在适合 2012 年考生的《永平法硕笔记(第 8
版)》中增加相关内容。
坚持,不一定都会胜利;
但放弃,你肯定会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