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托运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托运

举报
开通vip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托运第5部分托运程序-117-第5.1章一般规定5.1.1适用和一般规定5.1.1.1本部分载述了与托运货物的核可和预先通知、标记、标签、票据[手写的、电子数据处理(EDP)或电子数据交换(ADP)技术印出的]和揭示牌有关的危险货物托运规定。5.1.1.2除了本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将未适当地作标记、贴标签、挂揭示牌、在运输票据上说明和证明以及用其他方式达到本部分要求的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提交运输。5.1.2使用外包装5.1.2.1外包装必须标明“外包装”,并按照第5.2章对包件的要求,标明外包装内每一项危险货物的正...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托运
第5部分托运程序-117-第5.1章一般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5.1.1适用和一般规定5.1.1.1本部分载述了与托运货物的核可和预先通知、标记、标签、票据[手写的、电子数据处理(EDP)或电子数据交换(ADP)技术印出的]和揭示牌有关的危险货物托运规定。5.1.1.2除了本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将未适当地作标记、贴标签、挂揭示牌、在运输票据上说明和证明以及用其他方式达到本部分要求的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提交运输。5.1.2使用外包装5.1.2.1外包装必须标明“外包装”,并按照第5.2章对包件的要求,标明外包装内每一项危险货物的正式运输名称和联合国编号并贴上标签,除非表明外包装内所有危险货物的标记和标签清晰可见,5.2.2.1.12的要求除外。5.1.2.2外包装所装的每个危险货物包件,都必须遵守一切适用的本规章规定。“外包装”标记即表明遵守了本项要求。外包装不得损害每个包件的预定功能。5.1.2.3标有本规章5.2.1.7规定的包件方向标记的每个包件,放在外包装或大型容器内时,其放置方向必须符合该标记。5.1.3空容器5.1.3.1除第7类外,原先装过危险货物的容器必须按照对该危险货物的要求作标志、标记、贴标签和挂揭示牌,除非已采取措施,例如清洗、清除蒸气或再装满非危险物质,消除任何危险性。5.1.3.2用于运输放射性物质的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罐体,不得用于贮存或运输其他货物,除非对于β和γ发射体以及低毒性α发射体,去污水平达到0.4Bq/cm2以下,对于所有其他α发射体,去污水平达到0.04Bq/cm2以下。5.1.4混合包装两种或更多危险货物装在同一个外容器内时,包件必须按照每种物质的要求贴标签和作标记。如果危险性已经反映在主要危险性标签上,即不需要贴次要危险性标签。5.1.5第7类的一般规定5.1.5.1装运的批准和通知5.1.5.1.1概述除了第6.4章所述的包件设计批准外,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装运的多方批准(5.1.5.1.2和5.1.5.1.3)。在有些情况下也需要将装运通知主管当局(5.1.5.1.4)。-119-5.1.5.1.2装运的批准下述事项必须经多方批准:(a)不符合6.4.7.5要求或在设计上允许受控间歇排气的B(M)型包件的装运;(b)装有放射性活度大于3000A1或3000A2(视情况而定)或大于1000TBq(以较小者为准)的放射性物质的B(M)型包件的装运;(c)托运装有易裂变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的包件,如果单个货物集装箱或单个运输工具内各包件的临界安全指数总和超过50。这项要求不包括海船装运,条件是任何货舱、隔舱,或专用甲板区的临界安全指数总和不超过50,并且各组包件或外包装之间保持表7.1.8.4.2所要求的6米距离;和(d)7.2.3.2.2规定的用于专用船舶装运的辐射防护计划。但主管当局可以根据设计批准书中的一项特殊规定(见5.1.5.2.1),在没有装运批准书的情况下批准进入或途经本国的运输。5.1.5.1.3按特殊安排的装运批准不完全符合本规章所有适用要求的托运货物,主管当局可以作出一些规定,在特殊安排下运输(见1.1.2.4)。5.1.5.1.4通知通知主管当局的要求如下:(a)在需要主管当局批准的任何包件首次装运之前,发货人必须确保把适用于该包件设计的每份适用的主管当局批准证书的副本提交托运货物拟经过或进入的每个国家的主管当局。发货人不必等候主管当局的回执,主管当局亦不必在收到证书之后寄回执。(b)对于下列各类包件的每次装运:(一)装有放射性活度大于3000A1或3000A2(视情况而定)或大于1000TBq(以较小者为准)的放射性物质的C型包件;(二)装有放射性活度大于3000A1或3000A2(视情况而定)或大于1000TBq(以较小者为准)的放射性物质的B(U)型包件;(三)B(M)型包件;和(四)特殊安排下的装运,发货人必须通知托运货物拟经过或进入的每个国家的主管当局。通知必须在装运开始前送达每个主管当局,最好至少提前7天收到;(c)如果在装运批准申请书中业已包括所要求的资料,则发货人不必呈送一份单独的通知单。(d)托运货物通知单必须包括:(一)能够用来识别包件或各包件的充分资料,包括所有适用的证书号码和识别标记;(二)关于装运日期、预期的到达日期及所建议的运输路线方面的资料;-120-(三)放射性物质或核素的名称;(四)放射性物质的物理状态和化学形态的说明,或者说明其是否为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或低弥散放射性物质;(五)放射性内装物在运输期间的最大放射性活度,以贝克勒尔(Bq)为单位带适当的前置国际单位制符号(见1.2.2.1)表示。对于易裂变材料,可用克(g)或其倍数为单位表示的易裂变材料质量来代替放射性活度。5.1.5.2主管当局颁发的批准证书5.1.5.2.1以下情况需要主管当局颁发批准证书:(a)下述诸项的设计:(一)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二)低弥散放射性物质;(三)装有0.1千克或更多六氟化铀的包件;(四)装有易裂变材料的所有包件,6.4.11.2所豁免者除外;(五)B(U)型包件和B(M)型包件;(六)C型包件;(b)特殊安排;(c)某些运输(见5.1.5.1.2);批准证书必须确认适用要求得到满足,设计批准证书必须赋于该设计一个识别标志。包件设计批准证书和装运批准证书可以合并为单一的证书。批准证书和这些证书的申请必须按照6.4.23的要求。5.1.5.2.2发货人必须持有每一适用的批准证书的副本。5.1.5.2.3对于不需要主管当局颁发批准证书的包件设计,发货人必须应要求为有关的主管当局进行检查提供表明包件设计符合所有适用要求的文件证据。5.1.5.3确定运输指数(TI)和临界安全指数(CSI)5.1.5.3.1包件、外包装或货物集装箱,或无包装LSA-I或SCO-I的运输指数(TI),必须是按照下述程序导出的数值:(a)确定距包件、外包装、货物集装箱或无包装LSA-I和SCO-I的外表面1米处的最高辐射水平(以毫西弗特/小时(mSv/h)作单位)。所确定的数值乘以100得出的数值即为运输指数。对于铀和钍矿石及精矿,在距货载外表面1米处的任一位置的最大辐射水平可以取:铀和钍矿石及物理精矿,0.4mSv/h;钍的化学精矿,0.3mSv/h;铀的化学精矿(六氟化铀除外)0.02mSv/h-121-(b)对于罐体、货物集装箱和无包装LSA-I和SCO-I,上述程序(a)确定的数值必须乘以表5.1.5.3.1所列的适当乘数;(c)上述程序(a)和(b)得到的数值必须舍入到第一位小数(例如1.13变成1.2),但0.05或更小的数值可以视为零。表5.1.5.3.1罐体、货物集装箱和无包装LSA-I和SCO-I的乘数货载尺寸a乘数货载尺寸≤1米211米2<货载尺寸≤5米225米2<货载尺寸≤20米2320米2<货载尺寸10a所量的是货载的最大截面积。5.1.5.3.2确定每个外包装、货物集装箱或运输工具的运输指数,可为所含全部包件的运输指数之和,或通过直接测量辐射水平加以确定,但非硬质外包装的情况除外,其运输指数仅能按全部包件的运输指数之和加以确定。5.1.5.3.3每件外包装或货物集装箱的临界安全指数,须以所含全部包件的临界安全指数(CSI)之和加以确定。确定一批托运货物或运输工具载货的临界安全指数总和,也须采用同样的程序。5.1.5.3.4包件和外包装必须按照表5.1.5.3.4中规定的条件,并按下列要求,划为I类(白)、II类(黄)或III类(黄):(a)在确定包件或外包装的适当类别时,必须考虑运输指数和表面辐射水平两个条件。在运输指数满足某一类别的条件,而表面辐射水平却满足另一类别的条件时,必须把该包件或外包装划归级别较高的一类。为此,必须将I类(白)视为级别最低的类别;(b)必须按照5.1.5.3.1和5.1.5.3.2规定的程序来确定运输指数;(c)若表面辐射水平超过2mSv/h,则包件或外包装必须按独家使用方式并酌情根据7.2.3.1.3、7.2.3.2.1或7.2.3.3.3的规定运输;(d)特殊安排下运输的包件,必须划归III类(黄),除非原设计国的主管当局对包件颁发的批准证书另有规定(见2.7.2.4.6);(e)在特殊安排下运输内含包件的外包装,必须划归III类(黄),除非原设计国的主管当局对包件颁发的批准证书另有规定(见2.7.2.4.6)。-122-表5.1.5.3.4包件和外包装的类别条件运输指数外表面任一位置的最高辐射水平类别0a不大于0.005mSv/hI类(白)大于0大于0.005mSv/hII类(黄)但不大于1a但不大于0.5mSv/h大于1大于0.5mSv/hIII类(黄)但不大于10但不大于2mSv/h大于10大于2mSv/hIII类(黄)b/但不大于10mSv/ha若测得的运输指数值不大于0.05,则依据5.1.5.3.1(c)的规定,此数值可以为零。b也必须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123-第5.2章标记和标签5.2.1标记5.2.1.1除本规章另有规定外,根据3.1.2确定的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及前加字母“UN”的相应联合国编号,必须显示在每个包件上。如果是无包装物品,标记必须显示在物品上、在其托架上或在其装卸、储存或发射装置上。对于1.4项S配装组的货物,项号和配装组号也必须在包件上标明,但贴有1.4S标签者除外。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包件标记为:有机酸性腐蚀性液体,未另作规定的(辛酰氯),UN32655.2.1.25.2.1.1要求的所有包件标记:(a)必须明显可见而且易读;(b)必须能够经受日晒雨淋而不显著减少其效果;(c)必须展示在包件外表面的反衬底色上;和(d)不得与可能大大降低其效果的其他包件标记放在一起。5.2.1.3救助容器必须另外标明“救助”一词。5.2.1.4容量超过450升的中型散货集装箱和大型容器,必须在相对的两面作标记。5.2.1.5第7类的特殊标记规定5.2.1.5.1必须在每个包件的容器外部,醒目而耐久地标上发货人或收货人或两者的识别标志。5.2.1.5.2在例外包件的情况下,无须标记正式运输名称。5.2.1.5.3总重超过50千克的每个包件必须在其容器外部醒目而耐久地标上其许可总重。5.2.1.5.4每个包件:(a)如果符合IP-1型包件、IP-2型包件或IP-3型包件的设计,必须在容器外部醒目且耐久地酌情标上“IP-1型”、“IP-2型”或“IP-3”型;(b)如符合A型包件设计,必须在容器外部醒目而耐久地标上“A型”标记;(c)如符合IP-2型包件、IP-3型包件或A型包件设计,必须在容器外部醒目且耐久地标上原设计国的国际车辆注册代号(VRI代号)和制造商名称,或原设计国主管当局规定的其他容器识别标志。5.2.1.5.5符合主管当局所批准设计的每个包件,必须在容器外部醒目而耐久地标上下述标记:(a)主管当局为该设计所规定的识别标记;(b)专用于识别符合该设计的每个容器的序号;(c)如为B(U)型或B(M)型包件设计,标上“B(U)型”或“B(M)型”;和(d)如为C型包件设计,标上“C型”。-125-5.2.1.5.6符合B(U)型、B(M)型或C型包件设计的每个包件,必须在其能防火、防水的最外层贮器的外表面用压纹、压印或其他能防火、防水的方式醒目地标上下图所示的三叶形标志:图5.2.1基本的三叶形标志比例基础为半径X的中心圆。X的最小允许尺寸为4毫米5.2.1.5.7LSA-I物质或SCO-I物体,如装在贮器内或包裹材料里,并且按照4.1.9.2.3允许的独家使用方式运输,可在这些贮器或包裹材料的外表面上相应做上“放射性LSA-I”或“放射性SCO-I”标记。5.2.1.5.8如果包件的国际运输需要主管当局对设计或装运的批准,而有关国家适用的批准型号不同,那么标记必须按照原设计国的批准证书作出。5.2.1.6危害环境物质的特殊标记规定5.2.1.6.1装有符合2.9.3标准的危害环境物质(UN3077和UN3082)的包件,必须耐久地标上危害环境物质标记,但以下容量的单容器和带内容器的组合容器除外:-装载液体的容量为5升或以下;或-装载固体的容量为5千克或以下。5.2.1.6.2危害环境物质标记,必须位于5.2.1.1要求的各种标记附近。5.2.1.2和5.2.1.4的要求必须得到满足。-126-5.2.1.6.3危害环境物质标记,必须是如图5.2.2所示者。容器的标记,尺寸须为100毫米×100毫米,除非包件的尺寸只能贴较小的标记。对于运输装置(见5.3.2.3.1),最小尺寸必须是250毫米×250毫米。图5.2.2符号(鱼和树):黑色白底或适当的反衬颜色5.2.1.7方向箭头5.2.1.7.1除5.2.1.7.2规定的情况外:-内容器装有液态危险货物的组合容器;-配有通风口的单容器;和-拟装运冷冻液化气体的低温贮器,必须清楚地标上与下图所示者相似的包件方向箭头,或者符合ISO780:1985规格的方向箭头。方向箭头必须标在包件相对的两个垂直面上,箭头显示正确的朝上方向。标识必须是长方形的,大小应与包件的大小相适应,清晰可见。围绕箭头的长方形边框是任择的。或两个黑色或红色箭头,底色:白色或适当的反衬颜色。长方形边框是任择的。5.2.1.7.2装有下列物项的包件不需要标方向箭头:(a)压力贮器,但不包括低温贮器;(b)危险货物装在容量不超过120亳升的内容器中,内容器与外容器之前有足够的吸收材料,能够吸收全部液体内装物;(c)6.2项感染性物质装在容量不超过50亳升的主贮器内;-127-(d)第7类放射性物质装在IP-2型、IP-3型、A型、B(U)型、B(M)型或C型包件内;或(e)任何放置方向都不漏的物品(例如装入温度计、喷雾器等的酒精或汞)。5.2.1.7.3用于表明包件正确放置方向以外的箭头,不得展示在按照本小节作标记的包件上。5.2.2标签5.2.2.1标签规定注:这些规定主要是涉及危险性标签。但表明包件在装卸或贮藏时应加小心的附加标记或符号(例如,用伞作符号表示包件必须保持干燥),也可在包件上适当标明。5.2.2.1.1表明主要和次要危险性的标签必须与5.2.2.2.2中所示的1号至9号式样相符。“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签是1号式样。5.2.2.1.2危险货物一览表具体列出的物质或物品,必须贴有一览表第3栏下所示危险性的类别标签。危险货物一览表第4栏下以类号或项号表示的任何危险性,也须加贴次要危险性标签。但如果第4栏下未列出次要危险性,或危险货物一览表虽列出次要危险性但对使用标签的要求可予豁免的情况下,第6栏下所示的特殊规定也须加贴次要危险性标签。5.2.2.1.3除5.2.2.1.3.1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某种物质符合几个类别的定义,而且其名称未具体列在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则必须利用第2.0章中的规定来确定货物的主要危险性类别。除了需要有该主要危险性类的标签外,还必须贴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所列的次要危险性标签。5.2.2.1.3.1装有第8类物质的包件不需要贴6.1号式样的次要危险性标签,如果毒性仅仅是由于对生物组织的破坏作用引起的。装有4.2项物质的包件不需要贴4.1号式样的次要危险性标签。5.2.2.1.4具有次要危险性的第2类气体的标签项第2.2章所示的次要危险性主要危险性标签次要危险性标签2.1无2.1无2.2无2.2无5.12.25.12.3无2.3无2.12.32.15.12.35.15.1,82.35.1,882.382.1,82.32.1,85.2.2.1.5对第2类规定有三种不同的标签:一种表示2.1项的易燃气体(红色),一种表示2.2项的非易燃无毒气体(绿色),一种表示2.3项的毒性气体(白色)。如果危险货物一览表表明某一种第2类气体具有一种或多种次要危险性,必须根据表5.2.2.1.4使用标签。5.2.2.1.6除5.2.2.2.1.2规定的要求外,每一标签必须:(a)在包件尺寸够大的情况下,与正式运输名称贴在包件的同一表面与之靠近的地方;-128-(b)贴在容器上不会被容器任何部分或容器配件或者任何其他标签或标记盖住或遮住的地方;和(c)当主要危险性标签和次要危险性标签都需要时,彼此紧挨着贴。当包件形状不规则或尺寸太小以致标签无法令人满意地贴上时,标签可用结牢的签条或其他装置挂在包件上。5.2.2.1.7容量超过450升的中型散货集装箱和大型容器,必须在相对的两面贴标签。5.2.2.1.8标签必须贴在反衬颜色的表面上。5.2.2.1.9自反应物质标签的特殊规定B型自反应物质必须贴有“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签(1号式样),除非主管当局已准许具体容器免贴此种标签,因为试验数据已证明自反应物质在此种容器中不显示爆炸性能。5.2.2.1.10有机过氧化物标签的特殊规定装有B、C、D、E或F型有机过氧化物的包件必须贴5.2项标签(5.2号式样)。这个标签也意味着产品可能易燃,因此不需要贴“易燃液体”次要危险性标签(3号式样)。另外还必须贴下列次要危险性标签:(a)B型有机过氧化物必须贴有“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签(1号式样),除非主管当局已准许具体容器免贴此种标签,因为试验数据已证明有机过氧化物在此种容器中不显示爆炸性能;(b)当符合第8类物质I类或II类包装标准时,需要贴“腐蚀性”次要危险性标签(8号式样)。5.2.2.1.11感染性物质包件标签的特殊规定除了主要危险性标签(6.2号式样)外,感染性物质包件还必须贴其内装物的性质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标签。5.2.2.1.12放射性物质标签的特殊规定5.2.2.1.12.1除按照5.3.1.1.5.1使用加大标签的情况外,盛装放射性物质的每个包件、外包装和货物集装箱必须按照该包件、外包装或货物集装箱的类别(见5.1.5.4.4),酌情贴上至少两个与7A号、7B号和7C号式样相一致的标签。标签必须贴在包件外部两个相对的侧面上,或货物集装箱外部的所有四个侧面上。盛装放射性物质的每个外包装,必须在外包装外部相对的侧面至少贴上两个标签。此外,盛装易裂变材料(根据6.4.11.2例外的易裂变材料除外)的每个包件、外包装和货物集装箱,必须贴上与7E号式样相一致的标签;这类标签适用时必须贴在放射性物质标签旁边。标签不得盖住5.2.1中规定的标记。任何与内装物无关的标签必须除去或盖住。5.2.2.1.12.2必须在与7A号、7B号和7C号式样相一致的每个标签上填写下述资料:(a)内装物:(一)除LSA-I物质外,以表2.7.2.2.1中规定的符号表示的取自该表的放射性核素的名称。对于放射性核素的混合物,必须尽量地将限制最严的那些核素列在该栏内直到写满为止。必须在放射性核素的名称后面注明LSA或SCO的类别。为此,必须-129-使用“LSA-II”、“LSA-III”、“SCO-I”及“SCO-II”等符号;(二)对于LSA-I物质,仅需填写符号“LSA-I”,无需填写放射性核素的名称;(b)放射性活度:放射性内装物在运输期间的最大放射性活度,以贝克勒尔(Bq)为单位加适当的国际单位制词头符号(见1.2.2.1)表示。对于易裂变材料,可以克(g)或其倍数为单位表示的易裂变材料质量来代替放射性活度。(c)对于外包装和货物集装箱,必须在标签的“内装物”栏里和“放射性活度”栏里分别填写“外包装”和“货物集装箱”全部内装物加在一起的5.2.2.1.12.2(a)和5.2.2.1.12.2(b)所要求的资料,但装有含不同放射性核素的包件的混合货载的外包装或货物集装箱除外,在它们标签上的这两栏里可填写“见运输票据”。(d)运输指数:按5.1.5.3.1和5.1.5.3.2确定的数字。(I类(白)毋需填写运输指数)。5.2.2.1.12.3必须在与7E号式样相一致的每个标签上填写与主管当局颁发的特殊安排批准证书或包件设计批准证书上相同的临界安全指数(CSI)。5.2.2.1.12.4对于外包装和货物集装箱,标签上的临界安全指数栏里必须填写外包装或货物集装箱的易裂变内装物加在一起的5.2.2.1.12.3所要求的资料。5.2.2.1.12.5如果包件的国际运输需要主管当局对设计或装运的批准,而有关国家适用的批准型号不同,那么标记必须按照原设计国的批准证书作出。5.2.2.2标签规定5.2.2.2.1标签必须满足本节的规定,并在颜色、符号和一般格式方面与5.2.2.2.2所示的标签式样一致。注:必要时,5.2.2.2.2所示的标签可按照5.2.2.2.1.1的规定用虚线标出外缘。标签贴在反衬底色上时不需要这么做。5.2.2.2.1.1标签形状为呈45°角的正方形(菱形),尺寸最小100毫米×100毫米,但包件的尺寸只能贴更小的标签和5.2.2.2.1.2规定的情况除外。标签边缘内侧5毫米有一条与之平行的线。标签上半部,线的颜色与符号相同,下半部与底角的数字颜色相同。标签必须贴在反衬底色上,或者用虚线或实线标出外缘。5.2.2.2.1.2第2类的气瓶可根据其形状、放置方向和运输固定装置,贴有类似本节所规定的标签,尺寸可按照ISO7225:2005予以缩小,以便贴在气瓶的非圆柱体部分(肩部)。标签可在ISO7225:2005“气瓶――警戒标签”规定的范围内重叠,但在任何情况下表明主要危险的标签和任何标签上的编号均应完全可见,符号易于辨认。-130-5.2.2.2.1.3除1.4项、1.5项和1.6项外,标签的上半部分须为图形符号,下半部分则根据情况为分类或项的编号(且对第1类货物而言,配装组字母)。根据5.2.2.2.1.5,标签可包括文字,如联合国编号或说明危险类别或项的文字(如“易燃”),但文字不得遮盖或妨碍看到其他必需的标签要素。5.2.2.2.1.4除1.4项、1.5项和1.6项外,第1类的标签在下半部分标明物质或物品的项号和配装组字母。1.4项、1.5项和1.6项的标签在上半部分标明项号,在下半部分标明配装组字母。1.4项S配装组一般不需要标签。但如果认为这类货物需要有标签,则必须依照1.4号式样。5.2.2.2.1.5第7类以外的物质的标签,在符号下面的空白部分填写的文字(类号或项号除外)必须限于表明危险性质的资料和搬运时应注意的事项。5.2.2.2.1.6所有标签上的符号、文字和号码必须用黑色表示,但下述情况除外:(a)第8类的标签,文字和类号用白色;(b)标签底色全部为绿色、红色或蓝色时,符号、文字和号码可用白色;(c)第5.2项的标签,该标签可用白色显示;和(d)贴在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气筒上的2.1项标签,可以贮器的颜色作底色,但须有足够的颜色反差。5.2.2.2.1.7所有标记必须经受得住风吹雨打日晒,而不明显降低其效果。-131-5.2.2.2.2标签式样5.2.2.2.2Specimenlabels第1类爆炸性物质或物品CLASS1Explosivesubstancesorarticles(1(No.1)号)Divisions1.1项、1.21.1,项和1.21.3and项1.3Symbol(explodingbomb):black;Background:orange;Figure'1'inbottomcorner符号(爆炸的炸弹):黑色;底色:橙色;数字“1”写在底角(No.1.4)号(No.1.5)号(No.1.6)号Division(1.41.4)Division(1.51.5)Division(1.61.6)1.4项1.5项1.6项Background:orange;Figures:black;Numeralsshallbeabout30mminheight底色:橙色;数字:黑色;数字高约30毫米,宽约5毫米(按标签尺寸andbeabout5mmthick(foralabelmeasuring100mmx100mm);Figure'1'inbottomcorner为100毫米×100毫米计算);数字“1”写在底角**Place项号的位置—fordivision—留着空白,如果爆炸性是次要危险性。-tobeleftblankifexplosiveisthesubsidiaryrisk*Place配装组字母的位置—forcompatibility—留着空白,如果爆炸性是次要危险性。group-tobeleftblankifexplosiveisthesubsidiaryrisk第2类CLASS2气体Gases(No.2.1)(No.2.2)Division(2.1号)2.1Division(2.2号)2.2项Flammable2.1gasesNonflammable,2.2non-toxic项gasesSymbol(flame):易燃气体blackorwhite;Symbol(gascylinder):blackorwhite;非易燃无毒气体(except符号asprovided(火焰):黑色或白色;forin5.2.2.2.1.6c))Background:green;Figure'2'inbottomcorner符号气瓶:黑色或白色;Background:(5.2.2.2.1.6(d)red;Figure规定的情况除外'2'inbottom)corner()底色:红色;数字“2”写在底角底色:绿色;数字“2”写在底角。CLASS第3类3Flammableliquids易燃液体33(2.3(No号2.3))(No.(3号3))Division2.3项2.3Symbol符号((flame):火焰):黑色或白色;blackorwhite;Toxic毒性气体gasesBackground:底色:红色;数字“red;Figure'3'3in”写在底角bottomcorner符号Symbol(骷髅和两根交叉的大腿骨(skullandcrossbones):):黑色;black;Background:底色:白色;数字“white;Figure2'2'”写在底角inbottomcorner-132-第4类4444(No.(4.1号4.1))(4.2(No.号)4.2)(No.(4.34.3)号)Division4.1项4.1Division4.2项4.2Division4.3项4.3Flammable易燃固体solidsSubstances易于自燃物质liableSubstances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which,incontactSymbol(flame):black;tospontaneouscombustionwithwater,emitflammablegases符号(火焰):黑色;符号(火焰):黑色;符号(火焰):黑色或白色;Background:底色:白色,带有七条whitewith底色:上半部分为白色,Symbol(flame):black;Symbol(flame):blackorwhite;sevenverticalredstripes;Background:upperhalfwhite,Background:底色:蓝色;blue;Figure垂直的红色条纹;'4'inbottomcorner下半部分为红色;lowerhalfred;Figure数字“'4'in4bottom”写在底角corner数字“4”写在底角Figure数字“'4'4”写在底角inbottomcorner第CLASS5类55.15.25.2号号(No.(5.15.1))(No.(5.25.2))Division5.1项5.1Division5.2项5.2Oxidizing氧化性物质substancesOrganic有机过氧化物peroxidesSymbol符号(flame(圆圈上火焰overcircle):):黑色black;Symbol符号(flame):(火焰):黑色或白色blackorwhite;Background:底色:黄色yellow;Background:底色:上半部红色;下半部黄色upperhalfred;lowerhalfyellow;Figure'5.1'inbottomcornerFigure'5.2'inbottomcorner数字“5.1”写在底角数字“5.2”写在底角第CLASS6类6(6.1号)(No.6.16.1)项Division毒性物质6.1符号(骷髅和两根交叉的大腿骨Toxicsubstances):黑色;底色:白色;数字“Symbol(skull6and”写在底角下半部分为红色;crossbones):black;Background:white;数字“Figure4”写在底角'6'inbottomcorner号(No.(6.26.2))Division6.2项6.2Infectious感染性物质substancesThelowerhalfofthelabel标签下半部分可载明:“maybeartheinscriptions:感染性物质'INFECTIOUS”,SUBSTANCE'and'Inthecaseofdamage和“如有破损或渗漏,立即通知公共卫生当局”;orleakageimmediatelynotifyPublicHealthAuthority';Symbol(three符号crescents(三个新月形重叠在一个圆圈上superimposedonacircle))和印文:黑色;andinscriptions:black;Background:white;Figure'6'inbottomcorner底色:白色;数字“6”写在底角-133-第7类放射性物质(7A号)(7B号)(7C号)I类-白色II类-黄色III类-黄色符号(三叶形):黑色;符号(三叶形):黑色;底色:白色;底色:上半部分黄色带白边,下半部分为白色;文字必须有:黑色,在标签下半部分写上:文字必须有:黑色,在标签下半部分写上:()'(')“放射性”......“放射性”“内装物”“内装物”......'......“放射性强度......”“放射性强度......”在“放射性”字样之后必须有一条红杆;在一个黑边框格内写上:“运输指数”;在“放射性”字样之后必须有在“放射性”字样之后必须有数字“7”写在底角两条垂直红杆;三条垂直红杆;数字“7”写在底角(7E号)第7类易裂变物质底色:白色;文字(必须有):黑色,在标签上半部分写上:“易裂变”;在标签下半部分的一个黑边框格内写上:“临界安全指数”;数字“7”写在底角。第类第9类8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8号)(9号)符号(从两个玻璃器皿中溢出的液体符号(上半部分有七条垂直条纹):黑色;腐蚀着一只手和一块金属):黑色底色:白色;底色:上半部分为白色,下半部分为黑色带白边;数字“9”下边划线,写在底角数字“8”写在底角-134-5.3章运输装置的揭示牌和标记5.3.1揭示牌5.3.1.1揭示牌规定5.3.1.1.1定义在本章中:运输装置包括公路运输的罐体和货车、铁路运输的罐体和货车,以及多式联运的货物集装箱和便携式罐体。5.3.1.1.2揭示牌必须挂在运输装置的外部表面上,目的是提出警告:装置内是危险货物,能造成危险。揭示牌必须表示运输装置内所装货物的主要危险性,下列情况除外:(a)运送任何数量的1.4项配装组S的爆炸品、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或放射性物质(第7类)的例外包件的运输装置不需要挂揭示牌;和(b)装运第1类中一个项别以上物质和物品的运输装置只需要挂上表明最高危险性的揭示牌。揭示牌必须展示在反衬底色上,或用虚线或实线标出外缘。5.3.1.1.3揭示牌还须展示根据5.2.2.1.2需要加贴的次要危险性标签。不过,装载1类以上货物的运输装置不需要挂次要危险性揭示牌,如果有一主要危险性揭示牌已表明了该次要危险性揭示牌所代表的危险性。5.3.1.1.4装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装置,或尚未彻底清洗的罐体或空散装货箱仍残留有危险货物者,必须在装置的至少两个相对侧面展示清晰醒目的揭示牌,无论如何揭示牌的位置必须能使所有参与装卸作业的人员看到。如果运输装置上有运送多种危险货物和(或)残留有危险货物的多隔间罐体,则必须在每一侧面的有关隔间位置上,展示适当的揭示牌。5.3.1.1.5第7类的特殊规定5.3.1.1.5.1运载包件(例外包件除外)的大型货物集装箱和罐体,必须显示四块符合图5.3.1所示的7D号式样揭示牌。必须将这些揭示牌竖直地固定在大型货物集装箱或罐体的每个侧壁和每个端壁。必须除去任何与内装物无关的揭示牌。允许仅用如7A号、7B号、7C号和(必要时)7E号标签式样所示的具有图5.3.1中的揭示牌所要求尺寸的放大型标签来代替标签和揭示牌。5.3.1.1.5.2运载那些贴有5.2.2.2.2中所示的7A号、7B号、7C号或7E号式样的任何标签的包件、外包装或货物集装箱或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载托运货物的铁路车辆和公路车辆均必须悬挂图5.3.1(7D式样)所示的揭示牌,揭示牌的位置如下:(a)对于铁路车辆,在两个外侧壁上;(b)对于公路车辆,在两个外侧壁和后端外壁上。-135-对于无侧壁的车辆,只要揭示牌醒目,揭示牌可直接固定在载货装置上;对于大型罐体或货物集装箱,罐体或货物集装箱上的揭示牌必须足够大。对于无足够大位置固定大型揭示牌的车辆,图5.3.1所示的揭示牌尺寸可以缩小到100毫米。必须除去与内装物无关的任何揭示牌。5.3.1.2揭示牌规格5.3.1.2.1除5.3.1.2.2规定的第7类揭示牌外,揭示牌必须:(a)不小于250毫米×250毫米,内有一条颜色同符号一致离边缘12.5毫米并和边缘平行的线;(b)颜色和符号与所运危险货物类别的标签一致;和(c)按5.2.2.2对相应标签规定的方式,标明所运危险货物的类号或项号(第1类货物还应标明配装组字母),数字高度不小于25毫米。5.3.1.2.2第7类揭示牌的最小总尺寸必须为250毫米×250毫米(5.3.1.1.5.2允许的情况除外),内有一条离边缘5毫米并与其平行的黑线,在其他方面必须如图5.3.1所示。使用不同的尺寸时,相对比例必须维持。数字“7”的高度不得小于25毫米。揭示牌底色上半部为黄色、下半部为白色,三叶形和印文为黑色。揭示牌下半部的“放射性”字样并非强制性的,也可用于标明托运货物的相应联合国编号。图5.3.1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揭示牌5mm10mmMINIMUMRADIOACTIVEMINIMUMDIMENSIONNIOSNE250mmIMmDmM0U57IM2INM(7D号)符号(三叶形):黑色;底色:上半部黄色带白边,下半部白色;下半部标明“放射性”或者必要时适当的联合国编号(见5.3.2.1);数字“7”写在底角。-136-5.3.2标记5.3.2.1联合国编号的标示5.3.2.1.1除第1类货物外,联合国编号必须按本节的要求标示在下列托运货物上:(a)装在罐式运输装置内运输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在多隔间罐式运输装置的每个隔间上;(b)散装货箱内的固体;(c)装满运输装置的单一品种的包装危险货物;(d)装在车辆内或车辆上或装在货物集装箱内或罐体内的无包装第7类LSA-1或SCO-1物质;和(e)装在车辆内或车辆上或装在货物集装箱内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仅有一个联合国编号的包装放射性物质。5.3.2.1.2货物的联合国编号必须以高度不小于65毫米的黑色数字标示,并且:(a)放在图形符号下方、类或项号及配装组字母上方的白色衬底上,不得遮盖或妨碍看到其他必需的标签要素(见图5.3.1和5.3.2);或(b)写在一块高120毫米、宽300毫米、带10毫米宽黑边的橙色长方形面板上,紧靠着每个揭示牌放置(见图5.3.3)。5.3.2.1.3联合国编号的标示例子图5.3.2图5.3.3*类号或项号位置**联合国编号位置-137-5.3.2.2高温物质运输装置如装有以液态在温度等于或高于100℃下或者以固态在温度等于或高于240℃下运输或提交运输的物质,必须在其每一侧面和每一端面上贴有如图5.3.4所示的标记。标记为三角形,每边必须至少有250毫米,并且必须为红色。图5.3.4高温运输的标记5.3.2.3危害环境物质标记5.3.2.3.1运输装置如装有符合2.9.3标准的危害环境物质(UN3077和UN3082),必须在装置的至少两个相对侧面,无论如何在能使所有装卸作业的有关人员看到的位置标上,按照5.3.1.1.4有关揭示牌的规定,加贴危害环境物质标记。-138-第5.4章票据前注注:本规章并不排除使用电子数据处理(EDP)和电子数据交换(EDI)传输技术,作为书面票据的辅助手段。5.4.1危险货物运输票据5.4.1.1概述除非另有规定,交运危险货物的发货人必须在运输票据上说明该危险货物并提供本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和票据。5.4.1.2运输票据格式5.4.1.2.1危险货物运输票据可以是任何形式,但须载有本规章要求的一切资料。5.4.1.2.2如果危险货物和非危险货物同时列在一份票据上,危险货物必须先列出或以其他方式予以突出。5.4.1.2.3续页危险货物运输票据可以有一页以上,但须顺次编号。5.4.1.2.4危险货物运输票据上的资料必须易于辨认、易读和耐久。5.4.1.2.5危险货物运输票据举例本章末尾图5.4.1所示的表格是危险货物运输票据的一个例子。15.4.1.3发货人、收货人和日期危险货物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必须列在危险货物票据上。危险货物运输票据或其电子版本填写或交给第一个承运人的日期必须列入。1关于标准格式,也见联合国欧洲经委会贸易便利和电子商务中心(联合国/简化手续中心)的有关建议,特别是第1号建议(联合国贸易单证样式)(ECE/TRADE/137,81.3版)、联合国贸易单证样式――使用指南(ECE/TRADE/270,2002年版),第11号建议(危险货物国际运输的票据方面)(ECE/TRADE/204,96.1版――修订中),和第22号建议(标准托运指令样式)(ECE/TRADE/168,1989年版)。并参见《联合国欧洲经委会贸易便利建议概要》(ECE/TRADE/346,2006年版)和《联合国贸易数据元目录,第三卷,贸易便利建议》(UNTDED)(ECE/TRADE/362,2005年版)。-139-5.4.1.4危险货物运输票据上要求的资料5.4.1.4.1危险货物说明危险货物运输票据必须载有交运的每一危险物质、材料或物品的下列资料:(a)前加字母“UN”的联合国编号;(b)按照3.1.2确定的正式运输名称,并根据情况将技术名称放在圆括号内(见3.1.2.8);(c)货物的主要危险类别或划入的项别,包括第1类货物的配装组字母。“类”或“项”等字,可以写在主要危险性的类号或项号之后;(d)必须加贴的次要危险性标签,与之对应的次要危险性类号或项号如已划定,必须写在主要危险性类别或项别之后,放在圆括号内。“类”或“项”等字,可以写在次要危险性的类号或项号之后;(e)划定的物质或物品包装类别,可在前面加上“PG”(例如“PGII”)。5.4.1.4.2危险货物说明的顺序5.4.1.4.1中规定的说明危险货物的五项内容,必须按上文所列顺序写出(即(a)、(b)、(c)、(d)、(e)),不夹杂其他资料,本规章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例如以下危险货物的说明:UN1098烯丙醇6.1(3)IUN1098,烯丙醇,6.1项,(第3类),PGI注:除了本规章要求的资料外,主管当局或某些运输方式可能要求其他资料(例如,海运要求闪点)。除非本规章允许或要求,附加资料必须放在危险货物说明之后。5.4.1.4.3危险货物说明中补充正式运输名称的资料危险货物说明中的正式运输名称必须补充下列资料:(a)“未另作规定的”和其他类属货名的技术名称:危险货物一览表第6栏中注明了特殊规定274的正式运输名称必须附加3.1.2.8所述的技术名称或化学族名称;(b)未清洗的空容器、散装货箱和罐体:空的装载装置(包括容器、中型散货箱、散装货箱、便携式罐体、公路罐车、铁路罐车)如含有第7类以外的危险货物残余物,必须如是说明,例如,在正式运输名称之前或之后加上“空的未清洗”或“最后所装货物残余物”;(c)废料:如果运输危险货物废料(放射性废料除外)是为了处理,或者是为了加工后处理,则必须在正式运输名称之后加上“废料”字样,除非这已经是正式运输名称的一部分;(d)高温物质:如果以液态在温度等于或高于100℃情况下或以固态在温度等于或高于240℃情况下运输或交付运输的物质的正式运输名称不能表达高温条件(例如,使用“熔融”或“高温”作为运输名称的一部分),必须在正式运输名称之前加上“灼热”一词。5.4.1.5危险货物说明所需的附加资料在危险货物运输票据上,除了危险货物说明,必须在危险货物说明之后列入以下资料。-140-5.4.1.5.1危险货物总量除了未清洗的空容器外,具有不同正式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或包装类别的每项危险货物的说明所包括的危险货物总量(酌情按体积或重量计算)必须列入。对于第1类危险货物,数量必须是净爆炸品重量。对于用救助容器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提供估计危险货物的数量。还必须说明包件数目和种类(例如桶、箱等)。联合国容器编码只能用于补充包件种类说明(例如,一箱(4G))。可以用缩写表示总量的度量单位。5.4.1.5.2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按照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栏和第3.4章规定的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例外运输时,必须列入“有限数量”或“限量”一词。5.4.1.5.3救助容器危险货物装在救助容器中运输时,必须列入“救助容器”一词。5.4.1.5.4通过温度控制稳定的物质当“稳定的”一词是正式运输名称的一部分时(也见3.1.2.6),如果稳定是通过温度控制实现的,那么控制温度和危急温度(见7.1.5.3.1)必须在运输票据上写明如下:“控制温度:……℃危急温度:……℃”。5.4.1.5.5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在运输期间需控制温度的4.1项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其控制温度和危急温度(见7.1.5.3.1)必须在危险货物运输票据中写明如下:“控制温度:……℃危急温度:……℃”。5.4.1.5.5.1对于4.1项的某些自反应物质和5.2项的有机过氧化物,如果主管当局准许具体包件免贴“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签(1号式样),必须在危险货物运输票据中说明此事。5.4.1.5.5.2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如在需要批准的条件下运输(有机过氧化物见2.5.3.2.5、4.1.7.2.2、4.2.1.13.1和4.2.1.13.3;自反应物质见2.4.2.3.2.4和4.1.7.2.2),必须在危险货物运输票据中说明此事。未列表的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分类批准和运输条件副本必须附在危险货物运输票据上。5.4.1.5.5.3如运输的是一种有机过氧化物样品(见2.5.3.2.5.1)或一种自反应物质样品(见2.4.2.3.2.4(b)),必须在危险货物运输票据中说明此事。5.4.1.5.6感染性物质票据上必须写明收货人的详细地址以及一个负责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5.4.1.5.7放射性物质5.4.1.5.7.1每批第7类物质托运货物必须按所给定的顺序列入适用的下列资料:(a)每种放射性核素的名称或符号,或者,对于放射性核素混合物,适当的一般性说明或限制最严的核素清单;(b)放射性物质的物理状态和化学形态的说明,或者表明该物质是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或-141-低弥散放射性物质的一种符号。关于化学形态,一般的化学描述是可以接受的;(c)以贝克勒尔(Bq)为单位,前置适当的国际单位制符号(见1.2.2.1)表示的放射性内装物在运输期间的最大放射性活度。对于易裂变材料,可以克(g)或其适当倍数为单位表示的易裂变材料质量代替放射性活度;(d)包件的类别,即I类(白)、II类(黄)、III类(黄);(e)运输指数(仅II类(黄)和III类(黄));(f)对于内装易裂变材料的托运货物(按6.4.11.2规定为例外的托运货物除外),临界安全指数;(g)适用于托运货物的各类主管当局批准证书(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低弥散放射性物质、特殊安排、包件设计或装运的批准证书)的识别标记;(h)对于一个以上包件的托运货物,必须对每个包件提供5.4.1.4.1(a)至(c)和5.4.1.5.7.1(a)至(g)中要求的资料。对于放在外包装、货物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内的包件,需详细说明外包装、货物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内每个包件的内装物,并视情况包括每件外包装、货物集装箱或运输工具的详细说明。若打算在某一中途卸货点从外包装、货物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取出包件,则必须提供相应的运输票据;(i)在托运货物需按独家使用方式发运时,注明“独家使用装运”字样;(j)对于LSA-II、LSA-III、SCO-1和SCO-II,以A2倍数表示的托运货物总放射性活度。5.4.1.5.7.2运输票据中必须说明需要由承运人采取的措施(如果有的话)。这种说明必须使用承运人或有关当局认为必要的语言书写,并且至少必须包括下述几点:(a)对包件、外包装或货物集装箱的装货、堆放、搬运、装卸和卸货的补充要求,包括关于安全散热的任何特殊堆放规定(见7.1.8.3.2),或作无需这类要求的说明;(b)关于运输方式或运输工具的限制,以及任何必要的运输路线指示;(c)适用于托运货物的应急安排。5.4.1.5.7.3如果包件的国际运输需要主管当局对设计或装运的批准,而有关国家适用的批准型号不同,5.4.1.4.1要求的联合国名称和正式运输名称必须以原设计国的批准证书为准。5.4.1.5.7.4适用的主管当局批准证书不一定需要伴随托运货物。但是,发货人必须在装货和卸货之前向(各)承运人提供这些证书。5.4.1.5.8用散装货箱运输固体非货物集装箱的散装货箱,应在运输票据上显示以下说明(见6.8.4.6):“……主管当局批准的散装货箱BK(x)”5.4.1.5.9在最后一次定期试验或检查到期之后,中型散货箱或便携式罐体的运输。按4.1.2.2(b)、6.7.2.19.6(b)、6.7.3.15.6(b)或6.7.4.14.6(b)的运输,须在运输票据上作出相应说明如下:“按4.1.2.2(b)运输”、“按6.7.2.19.6(b)运输”、“按6.7.3.15.6(b)运输”,或“按6.7.4.14.6(b)运输”。-142-5.4.1.6证书5.4.1.6.1危险货物运输票据必须列入一份证书或声明,表明托运货物可以运输,货物已按照适用的规章正确地加以包装、标记和贴标签,并且状况良好适宜运输。该证书案文为:“我声明,本托运货物的内容已在上面用正式运输名称充分准确地作了说明,并按照适用的国际规章和本国政府的规定作了分类、包装、作标记和贴标签/揭示牌,各方面状况良好,适宜运输。”证书必须由发货人签署并注明日期。如适用的法律和条例承认传真签字的法律效力,传真签字可被接受。5.4.1.6.2如果危险货物运输票据是通过电子数据处理(EDP)或电子数据交换(EDI)传输技术发给承运人,签名可以由受权签署的人的姓名(大写字母)取代。5.4.2集装箱/车辆包装证书5.4.2.1如危险货物装入将海运的集装箱2或车辆,负责集装箱或车辆包装作业的人必须提供“集装箱/车辆包装证书”,其中注明集装箱/车辆识别号码并证明作业是按照下列条件进行的:(a)集装箱/车辆是干净、干燥、看起来适合容纳这些货物;(b)按照适用的隔离要求需要隔开的包件,没有一起装上或装入集装箱/车辆;(c)所有包件外部都作了损坏检查,只有完好的包件被装进去;(d)所有货物都按拟经路程的(各)运输方式适当地装载,并在必要时用固定材料适当地紧固;(e)散装的货物在集装箱/车辆内是均匀地分布的;(f)托运货物如包括1.4项以外的第1类货物,集装箱/车辆按照7.1.3.2.1的规定是结构上耐用的;(g)集装箱/车辆和包件酌情适当地加标记、标签和揭示牌;(h)当使用固态二氧化碳(CO2-干冰)冷却时,在集装箱/车辆外部一个显著的地方,例如门端,作标记或贴标签并写上:“内有危险的CO2(干冰)。彻底通风后才可进入”等字;和(i)对于集装箱/车辆所装的每一托运危险货物,已收到5.4.1.1所述的危险货物运输票据。注:罐体不需要集装箱/车辆包装证书。5.4.2.2危险货物运输票据要求的和集装箱/车辆包装证书要求的资料可以合并在单一文件中,如果没有合并,必须将其中一个文件附在另一
本文档为【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托运】,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15.0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中小学教育资料大全
暂无简介~
格式:pdf
大小:1MB
软件:PDF阅读器
页数:32
分类:交通与物流
上传时间:2022-12-02
浏览量: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