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PAGE\*MERGEFORMAT2—岳池县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办法(修改送审稿)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56号)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安置对象(一)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二)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2.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二、安置原则按照公平公正、择优择岗的原则,把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的表现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结合量化评分进行排序选岗,为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提供工作岗位,确保其第一次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安置在机关工勤岗位,也可以安置在事业单位相关岗位。当年安置在县城单位的人数占应安置总人数的40%。三、安置程序(一)拟定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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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安置任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安排并收集各单位的需求计划,经县委编办审核后,报县委编委研究同意确定安置岗位。若需求岗位不足,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商县委编办增补安置岗位并报县委编委审定。(二)审定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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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定退役士兵安置方案,报送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实施。(三)评分选岗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组织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严格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56号)对退役士兵的档案量化评分结果进行审核,组织拟安置退役士兵按量化评分高低顺序依次选择安置岗位,并将选岗情况向社会公布。拒绝选择岗位的,指令性确定其安置岗位。(四)审定岗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将选岗及指令性确定安置岗位情况及时报送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审定。四、其他事项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池县退役士官安置办法》(岳委办〔2016〕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