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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民法典买卖合同第645条“拍卖”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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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民法典买卖合同第645条“拍卖”条文释义PAGEPAGE1民法典买卖合同第645条“拍卖”条文释义第六百四十五条【拍卖】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条文释义  条文要旨:本条是关于确定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拍卖程序有关法律依据的规定。  【条文理解】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规范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主要是《拍卖法》。除《拍卖法》有特殊规定的内容以外,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效力、实质性条款等问题,仍需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来认定和处理...

645.民法典买卖合同第645条“拍卖”条文释义
PAGEPAGE1民法典买卖合同第645条“拍卖”条文释义第六百四十五条【拍卖】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条文释义  条文要旨:本条是关于确定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拍卖程序有关法律依据的规定。  【条文理解】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主要是《拍卖法》。除《拍卖法》有特殊规定的内容以外,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效力、实质性条款等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仍需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来认定和处理。  一、拍卖人的权利义务  《拍卖法》中关于拍卖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拍卖人有权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18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第19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第20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22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23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第24条)。  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拍卖法》中关于委托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27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第28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第29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30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第31条)。  三、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拍卖法》中关于买受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第36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第37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并补足差额(第39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第40条)。  四、违法拍卖的法律责任  《拍卖法》第58条规定,委托人违反该法第6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该法第18条第2款、第27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拍卖法》第40条第1款和第61条第1款的适用关系  《拍卖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该法第18条第2款、第27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根据前者,买受人在寻求违约救济时似乎对合同相对人有选择权;根据后者,买受人似乎只与拍卖人存在合同关系,而与拍卖委托人不存在合同关系。由此产生了诸多困惑。在任意拍卖场合,通过拍卖建立的买卖合同究竟是成立在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还是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抑或三者之间?拍卖人的法律地位是出卖人,是委托人的直接代理人,还是促成买卖的中介人?应当由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理论上的困惑导致了实践的混乱。有拍卖人根据纠纷类型的不同对自身法律地位进行“选择”,在买受人因迟延支付价款而需要支付违约金时声称自己作为出卖人有权请求支付违约金,而在涉及是否有拍卖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时强调自己只是提供中介服务而已,各种不诚信现象由此而生。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拍卖法》第40条第1款应理解为间接代理规则的组成部分,是买受人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在拍卖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出卖时,根据《民法典》第162条发生直接代理的效果,即买卖合同成立在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在拍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出卖或者开展名义不明的出卖时,则要依据“知悉”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进行区分。根据《民法典》第925条,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关系存在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但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拍卖人和买受人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926条,在买受人不知代理关系时,既可能发生直接代理效果,也可能发生间接代理效果(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行使合同相对人选择权,选择拍卖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拍卖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对竞买人的瑕疵说明义务和成功竞买人的佣金支付义务符合中介合同的特征,买受人在拍卖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以请求拍卖人返还佣金,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规定可视为《民法典》第962条的特殊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拍卖人、委托人违反瑕疵说明义务的行为,分别属于中介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委托人违反善意指示义务,须各自向其合同相对人承担违反中介合同、违反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拍卖法》第40条第1款应解释为买受人主张买卖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第61条第1款应解释为买受人向拍卖人主张中介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据此,拍卖人在充当出卖人时,原则上负有瑕疵担保义务,通过特别约定进行减轻或免除时应受《民法典》第618条的制约;而拍卖人在仅充当中介人时,即使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也不须担保买卖合同标的的相关品质。[1]  二、司法网拍中买受人“悔拍”的民事责任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属于线上拍卖和司法拍卖的结合。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优先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网络司法拍卖规定》中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法院强制拍卖是带有公权力性质的公法行为,有别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任意拍卖。社会公众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特殊性缺乏正确认识,有人认为网拍类似网购,买受人享有反悔权,还有人认为法院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可以随意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针对实践中随意悔拍的乱象,《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24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据此,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该规定改变了以前的二次拍卖价与前次拍卖价持平即退还保证金的规定,[2]体现了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但未明确保证金不足以填补差额时是否应当由悔拍人承担填补责任。对此还应进行辨析。  关于“悔拍”的定义,应注意与违约行为进行区分。《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为严格责任,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而“悔拍”的“悔”字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其中包含主观过错成分,是因买受人主观原因导致的拒绝履行合同,不同于标的物本身存在瑕疵以及买受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的情形,应区分而论:  第一种情况是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或者实物与描述存在重大出入。《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15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法院在拍卖公告中一般会明确,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责任。司法拍卖中不存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主动出卖人,苛求买受人通过拍卖财产的照片、视频或现场查看等方式发现标的物之瑕疵亦不现实。因此,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或者实物与描述存在重大出入时,应当允许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此种情形不属于“悔拍”,亦不适用《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24条。  第二种情况是因客观原因发生的违约,包括支付不能和逾期付款。成交后支付不能的,应当适用《拍卖法》第39条,认定合同无效,标的物重新拍卖,违约人承担差额填补责任,当无异议。成交后逾期付款的问题则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竞买人逾期支付价款是否应当重新拍卖的复函》中认为,不应仅因其延迟付款而认定拍卖目的难以实现进而否定拍卖的效力。对该答复应综合把握。一方面,若逾期付款买受人已向执行法院全额支付了拍卖价款,视为执行法院对延期付款行为的默认。如果法院裁定重新拍卖,既会增加拍卖成本,也会降低执行效率。另一方面,司法强制拍卖不同于民事任意拍卖,执行法院不是普通拍卖中的委托人,亦不是被执行人的代言人,不存在任意拍卖中出卖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来认可逾期违约效力的情况。基于司法拍卖的公信力以及杜绝执行权“寻租”的风险,应当慎重认定逾期付款的效力。原则上逾期付款应视为本次拍卖无效,法院应当裁定重新拍卖,除非买受人已经向法院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执行当事人均认同逾期付款拍卖有效,法院才可据此认定本次拍卖有效并裁定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存在主观过错(包括故意、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且非因标的物本身瑕疵导致的拒绝支付标的价款,方属于狭义“悔拍”的范畴。对此,应首先适用《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24条,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等;对于保证金不足以填补二次拍卖与再次拍卖差价的部分,应当适用《拍卖法》第39条,由悔拍人承担相应的差额填补责任。这既是违约责任履行利益赔偿原则的体现,也是拍卖问题体系化处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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