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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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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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下达我县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的补助资金。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zf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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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第四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
原则
组织架构调整原则组织架构设计原则组织架构设置原则财政预算编制原则问卷调查设计原则
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单位,专项用于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第六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第七条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当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目标任务下达后,将资金按照棚改项目建设任务套数分解到具体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弄虚作假和违规虚报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第四章资金监督第八条对于弄虚作假和违规虚报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数据问题严重的,将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人的责任。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外,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九条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