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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规章制度实验室规章制度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大型分析仪器管理办法大型仪器必须有专人保管,须配有稳压电源,使用前须先检查仪器间各电路连接情况,再开稳压电源,然后再启动仪器开关。必须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关机时间。凡不及时记录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一周。使用仪器必须熟悉本仪器的性能和操作方法,本科生作毕业论文使用时应有教师在场,熟悉操作使用后必须经有关教师和实验人员同意方可进行独立操作。仪器使用完毕,必须将各使用器件擦洗干净归还原处,盖上防尘罩,关闭电源,打扫完室内清洁,方可离开...

清华大学规章制度
实验室规章制度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大型分析仪器管理办法大型仪器必须有专人保管,须配有稳压电源,使用前须先检查仪器间各电路连接情况,再开稳压电源,然后再启动仪器开关。必须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关机时间。凡不及时记录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一周。使用仪器必须熟悉本仪器的性能和操作方法,本科生作毕业论文使用时应有教师在场,熟悉操作使用后必须经有关教师和实验人员同意方可进行独立操作。仪器使用完毕,必须将各使用器件擦洗干净归还原处,盖上防尘罩,关闭电源,打扫完室内清洁,方可离开。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仪器是否有损坏,接通电源后,检查是否运转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若在操作使用期间出现故障,应及时关闭电源,并向有关管理人员报告,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凡自行拆卸者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处罚。用后切断电源、水源,各种按钮回到原位,并做好清洁工作、锁好门窗。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手册及技术资料原件一律建档保存,随仪器使用的只能是复印件。保持仪器清洁,仪器的放置要远离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品,远离水源、火源、气源等不安全源。各仪器要根据其保养、维护要求,进行及时或定期的干燥处理、充电、维护、校验等,确保仪器正常运转。每学期进行一次仪器使用检查,发现有损坏应及时请有关部门维修。仪器不能随意搬动,更不能借给外单位使用;校内人员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在实验室按上述规定使用。注意保持室内卫生,不准携带或吃任何零食,不乱扔杂物。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实验室及库房内外安全,做到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湿、防爆、防腐蚀、防污染,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实验室化学药品的使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化学药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品不得混放。存放药品要专人管理、领用,存放要建帐,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实验室中摆放的药品如长期不用,应放到药品储藏室,统一管理。剧毒、放射性物体及其它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由专人负责管理。存放剧毒物品的药品柜应坚固、保险,要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登记。要经常检查危险物品,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自爆事故。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变质料、废渣及废水等应予妥善处理。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按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避光、防火和防电等,实验室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制定合理的储存量,不许过量且包装容器应密封性好。遇水能分解或燃烧、爆炸的药品,钾、钠、三氯化磷、五氯化磷、发烟硫酸、硫磺等不准与水接触,不准放置于潮湿的地方储存。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对于安全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注意要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的规章制度,要教育本室人员、研究生、学生自觉遵守安全制度。实验室要有一位责任心强的教师任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学生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研究生的实验由导师负责。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人监护。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停水、停电时要及时切断电源,关掉龙头。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管理好药品,对易燃、易爆、有毒药品要谨慎操作,做好防范措施,未用完的药品应严格按其性质注明标签存放箱柜内加锁严格保管。严格看管好门户、水电、各种气瓶,下班前清理器材工具,应检查仪器电源是否关闭,关好窗户,锁好门。如遇紧急情况:水灾,应及时关闭本大楼外或本楼层总水伐;火灾,应及时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灭火,同时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防盗是全室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人人必须提高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重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凡持有本实验室钥匙的人员,均不得随意将钥匙转借他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2.3.4.5.6.实验室卫生制度实验室工作必须保持严肃、严密、严格、严谨;室内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喧哗、打闹、抽烟。实验室各房间应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室内卫生要定期打扫,做到台面、室内整洁卫生。实验室中的废液倒入水槽中,用水冲洗干净,有毒液体集中处理;固体垃圾倒入桶中,由实验值日生清除,防止水池堵塞和腐蚀。实验仪器设备应布置合理,完好整洁,化学药品放置合理、整洁、无泄漏。实验室通风良好,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要求整洁通畅。节约水电,关好门窗,注意安全。篇二:清华大学财经管理办法清华大学财经管理办法--经2000-2001学年度第五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2000年11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清华大学校内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经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财经管理的基本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学校设立财经领导小组,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学校财经工作,讨论决定学校重大经济事项。校内各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设置财务主管协助管理本单位财务工作。第五条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第六条校内教学、科研、后勤等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是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校内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七条校内会计机构的新设、撤销和合并必须经过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并在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办理相应的手续。第八条校内事业单位的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规定的帐户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帐号,更不允许公款私存。后勤单位确因需要开设银行帐号的,必须接受学校的审计和财务监督。第九条校内单位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并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征求财务处意见,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务人员和财务主管人员的配备实行迴避制度。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第十条在财经管理工作过程中,校长、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副处长、二级核算单位行政负责人、财务主管的经济责任制,以及财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将另文制定。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一条清华大学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第十三条预算编制方法。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四条预算审批程序。校级预算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和计划与财政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二级核算单位预算经院(系、所)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将预算报学校财务处。全校汇总预算(包括校和二级核算单位两级)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五条学校总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校级预算调整方案需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保证年度预算平衡。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七条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其它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不得改变收入性质入帐。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校级或二级核算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第十九条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校内各单位变化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校内收费及标准核定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不允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条学校各单位在取得收入或收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合法的票据。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票据的专管制度,确定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缴销工作程序和相关责任。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一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二条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业务招待费。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网络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后勤支出是指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第二十三条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第二十四条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五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支出要加强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第二十七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八条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余包括未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已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学校事业收入大于事业支出的余额,经营收支余额。第二十九条未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可结转下年专款专用。已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和高等学校事业收入大于事业支出的事业结余,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在提取专用基金后应全额转入高等学校事业基金,事业基金可以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国家另有规定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第三十二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制定具体办法报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三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篇三:清华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清华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2007-11-2123:14i、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一、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总管理,各分室所用设备由分室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二、仪器设备要建立总账和各分室账,管理员每年与各分室核查账物。三、固定资产做到账、物、卡以及数据库完全相符。四、新进设备要及时建卡入账。五、本实验室设备一般不许借出,各分室互借要进行登记。六、仪器设备及附件定位存放。七、仪器设备登记、验收、上交等均需实验室主任签字。八、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写出报告,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原因、过程,分清责任,并由主任签属意见,及时上报。因违章造成的损失,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九、仪器设备的说明书由各分室管理员管理,借出要登记并按时归还。注:大型设备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ⅱ、phi610/sam仪器管理制度(电子能谱室phi610/sam规章制度)一、确定仪器技术管理负责人,该负责人负责仪器的管理与使用。二、建立完整的操作规程(另行列册)。三、建立仪器工作日记。记载仪器一般情况,管理人员必须按日如实填写。四、建立样品分析档案。对待测样品实行统一安排,以减少操作件的更换。五、建立样品预约时间表。六、建立仪器维修与维护挡案。如果仪器出现故障,视具体情况决定个人或请公司维修工程师进行维修,维修前后做如实记录。七、专人管理仪器技术资料。有关操作说明,任何人不得携出室外。一般不外借,只能在实验室内阅读。八、建立样品接受、“验关”制度,有专人负责验收。放射性样品、带有磁性样品、腐蚀性样品一律拒收。如发现有隐瞒现象,尚未造成事实者予以批评教育;如已对系统造成损坏,要及时报请学校,索取赔偿。九、仪器实行全年工作制,每日必须对电、气、水做检查。十、设立仪器保养制,每周末对主要工作件做检查;每年末对仪器主要技术指标做一次检测。十一、定期对备件状况做出检查,每年按学校规定日期申报零备件采购清单。十二、有计划地聘请国内外有关专家,交流仪器使用、维护及管理经验。十三、定期向学校报告仪器使用情况及设备性能。十四、操作人员按规定的主要仪器参数进行操作,不可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特殊样品、特殊分析任务),必须按使用手册规定的范围调节,并登记备案。ⅲ、phi610/sam技术安全管理条例(电子能谱室phi610/sam规章制度)本系统特点是:系统复杂、结构精密、价格昂贵,所以技术安全管理应予特别重视。一、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室内电气系统。每日上班后开机前和下班前关机后,对操作系统电源设备做认真检查并登记。二、上机操作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对当日仪器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实验结束前应对仪器状况做详细记录。三、任何人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使用仪器,未经仪器负责人许可不得擅自更改;如有新的设想,经讨论批准再予实施。四、未经培训取得仪器使用执照者,一律不准上机操作。五、操作中如遇设备故障,必须停止操作进行检查,不得让仪器带病工作。六、定期检查自锁系统,确保设备安全操作。七、定期检查设备状况。八、设备烘烤派专人值班。九、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工作状况。十、做好室内清洁防尘工作,防止设备故障。ⅳ、仪器设备借用制度根据清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在保证实验室使用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可以向外出借。一、(1)校外借用仪器设备凭单位介绍信,必须经校方及系方负责人同意且签署意见后,方可借出。(2)外系借用一般仪器必须有该系证明、负责人签字且经我系负责人同意,最后由实验室根据使用情况,确定借出与否。二、(1)根据学校规定借到校外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照每天收取1%-5%的租金(连续期间节假日除外),所得款项作为更新仪器设备之用。(2)借用期限一般为两个星期,到期续借需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且及时追回。(3)凡本室因工作需要外携仪器设备,工作结束后而仪器继续由外单位借用者,应按照上述条文办理出借手续。三、借用单位负责借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证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及逾期不还的情况,可停止对该单位借出,损坏者依损坏赔偿制度给予赔偿。四、仪器设备借出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且提出维护注意事项,借用单位应注明:借用单位、借用人、仪器设备名称、借出及归还日期、借用单位电话号码,以便催还。五、本教研室人员借用仪器设备要进行登记,负责保管好并按期归还。六、各实验室的常规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各室主管人员同意后,方可外借。ⅴ、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制度根据清华大学设备仪器管理条例,结合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订如下条例:一、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系实验室与资产的负责人审核,并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处。二、经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三、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四、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五、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ⅵ、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制度一、单价低于800元的仪器设备与耐用品为低值耐用品。二、仪表类低值耐用品由设备保管员负责总管理,工具类和器件类低值耐用品由各分室负责管理,并入分室账。三、低值耐用品要做到账物相符,设备管理员定期与各分室管理员核对。四、新进低值耐用品及时入账。五、低值用品一般不外借,确实需要外借的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登记,并按期归还。六、低值耐用品损坏、损失的要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补充,保证实验运行。ⅶ、实验室安全制度(四防措施)一、实验室全体人员应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处置,发生火灾主动扑救,及时报警(电话119)。二、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三、工作人员分岗负责:每天下班前检查各室灭火器、门、窗、电器线路、通风设备,发现破损或故障须及时维修或报告。四、实验室每天设值班员。值班人员责任:每天下班前检查所有电源是否已被切断,大门是否确实锁牢。五、节假日前全室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后封门。假期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和报告。六、禁止使用一切电炉及电热器取暖、做饭。七、本室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自行车和其它生活用品。如有废液,应按校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便倾倒。ⅷ、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一、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做好工作。有实验时必须提前开门,实验完后应整理好设备,关好门窗。二、各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对易出事的部位,应提醒教师和同学注意。发生事故及时处理,并通知实验室安全员。三、各实验室要经常保持整洁卫生,做到地面、桌面、设备三清洁。ⅸ、安全检查制度基本电工实验室,是清华大学一级实验室,教学任务多,责任重,为保证实验课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一、各分室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二、实验室安全员负责全室的安全工作,定期对各实验分室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三、安全员在节假日前检查,内容包括:门窗要关好。水、暖管道不要有漏水现象,水龙头要关紧。关闭电源。钥匙要由专人负责。加班条统一送交系办公室。假期没人加班的房间要贴封条。ⅹ、实验室学生守则篇四: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经2004~2005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通过,经2005~2006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市大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清华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组织代表组成,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第三条清华大学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清华大学。学校委派相关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维持学生公寓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使用。学生应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工作。第二章入住与退宿第四条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清华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资格申请在清华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中心统筹安排。第五条住宿分配本着分区住宿、按院系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第六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物业管理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第七条学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的,应通过所在院系向物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第八条毕业、住宿协议到期、退学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因休学或出国等原因离校半年以上的,应向物业管理中心申明,并办理退宿手续,返校前一个月向物业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物业管理中心重新安排床位。第九条住宿学生如自愿申请退宿,须经所在院系批准,并与院系签订相关协议,交学生部或研究生工作部、物业管理中心备案。已在学生公寓办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若发生问题,其责任自负。第三章住宿管理第十条住宿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第十一条严禁将公寓门禁卡转借他人,严禁带领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第十二条宿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门换锁或另加门锁。第十三条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关好窗,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第十四条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或校保卫处。第十五条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积极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活动。第十六条宿舍内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严禁使用明火、违章电器,严禁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以下电器在学生公寓内均属违章电器:(1)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等有碍公寓安全电器;(2)1000w(含1000w)以上的超功率电器(经允许安装的空调除外);(3)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事用电器。以下行为属于私拉电线:(1)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第十七条访客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男生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8:00~23:00;女本科生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8:00~22:00;女研究生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8:00~23:00。第十八条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停留不超过1小时的视为滞留,超过1小时的视为容留过夜,发生他人住宿行为的视为留宿。第十九条禁止转让、出租学生公寓床位。第二十条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二十一条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和携带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第二十二条应保持学生公寓室内卫生,爱护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第二十三条爱护公共物品,正确使用学生公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发现损坏应报告工作人员。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学生公寓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第二十四条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第二十五条提倡节约用电,人走灯熄;提倡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如发现学生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第四章奖惩制度第二十七条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明建设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八条学生公寓违规处理方式分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三种。其中纪律处分依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及其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行为,将向当事人送交书面警示。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1)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2)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3)私自在所在宿舍内调换床位的;(4)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如自行车、机动车)的;(5)使用公用物品(如墩布等)不及时归还或丢失的;(6)大声喧哗或运动等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7)在公共场所吸烟的;(8)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的;(9)对安全造成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10)宿舍卫生检查中不及格(10分制,6分以下)者,在同一学期再次不及格的;(11)其它轻微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第三十条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违规行为,将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1)在学生公寓内滞留的;(2)在工作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的;(3)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检查的;(4)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各种宣传品的;(5)对房间或阳台进行装饰(如钉钉子、粘贴图片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6)对室内公共家具或设施进行装饰或改装(如装锁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7)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8)私自更换门锁,或私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9)饲养和携带宠物的;(10)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11)保存违章电器的;(12)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的;(13)违章使用门禁,将门禁卡私自借与他人使用,或故意放任陌生人进入学生公寓的;(14)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15)故意帮助小商贩等外来人员藏身,以逃脱检查的;(16)有向学生公寓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17)有其它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第三十一条一学期内受到书面警示二次以上者,在第三次及以后受到书面警示时,将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在一学年内三次受到通报批评者将按相关程序报请给予纪律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公寓是指清华大学的各类学生住宿建筑物。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四条留学生及培训学员的住宿管理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住宿注意事项1、学生公寓对具有清华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提供住宿,住宿分配本着分区住宿、统一分配、按院系集中的原则进行;对残障学生在住宿分配中将予以必要的特别照顾。2、新生报到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照报到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学生在非新生报到日入住时,需持院系相关证明、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学籍证明、本人学生证到学生公寓区事务科提交《清华大学学生宿舍申请表》,审批后凭《住宿安排通知单》领取宿舍钥匙。3、住宿人对自己在住宿范围内的一切活动要负全部责任,办理入住手续后,须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在宿舍范围内遵守学校及公寓楼的规章制度,不得使用违章电器,如经发现违反规定,立即勒令退宿。4、进住公寓楼后发生异常(如失火、失窃等),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住宿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大学生活须知一、如何进出学生公寓大部分学生公寓楼门采用的是门禁系统。同学们凭学生证ic卡刷卡进楼门。大家将卡在门禁读卡器前停留5秒钟左右,门禁锁会自动打开。ic卡只能在本楼使用。女生楼进出都需要刷卡。男生楼进门需要刷卡,出门按左侧“钥匙”开关。为了避免给同学生活休息造成不便,请同学们自觉遵守来访时间的规定。特别提示:养成随手关楼门的好习惯!防止坏人进入!爱惜门禁,它在保护着我们!学生证和ic卡要保管好哦,不能借与他人使用啊!远程开门服务是为了应付突发情况或者特殊情况而由学生一站式服务总台提供的专有服务!在凌晨24:00至早上5:00期间要进行远程开门的学生,请携带个人有效证件(身份证等)到学生一站式总服务台(综合服务楼1层)登记后提供远程开门。二、使用家具入房间第一件事——验收家具同学入住宿舍后要填写《房间验收登记表》检查所配家具是否齐全完好。本科生使用的家具按床位号码对应。公共家具由大家共同使用和维护。检查验收完毕,请同学们认真填写《房间验收登记表》并及时交给楼长。有损坏的家具,楼长会通知人员维修,否则将来发现家具损坏,使用者是要按价赔偿的哦。赔偿标准请详见附件。(南区学生公寓不必填写《房间验收登记表》,直接向楼长报修即可。)使用家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①用力推、拉、踩、踢、砸家具会带来损伤;②请保持学习桌钢腿牢固,发现松动时将钢腿逆时针旋转即可紧固;③杂品柜和吊柜内请勿放置过重物品;④家具表面淋水请立即擦干,防止变形;⑤衣柜内下面两层隔板可以拆卸,存放旅行包时可拆下,但要将隔板保存好。⑥要爱护家具。发现家具损坏请立即拨打总服务台电话或上网报修。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造成的损失是要由个人承担维修费用的。⑦南区宿舍内各房间家具情况不同,一般会配有2~3个上下床,2~3个二人书桌,每人1个方木凳。对于房间内现有家具不得私自拆卸和丢弃。三、电话的使用方法如何获取宿舍电话号码?大家可以到楼长处或打总服务台电话查询。紫荆公寓的大部分电话,插电话卡即可显示本电话号码。如何打电话?紫荆公寓内部可以直接拨打后五位号码,通话免费,不需插卡。例如对方电话为51532999,则拨打32999。同学们拨打校外电话时,需用电话卡。铁通电话出现故障或电话断线,不能正常使用,请直接拨打112咨询、报修。网通电话故障请直接拨打62782060报修。如何为电话卡充值?本科生入学时每位新生有一张电话主卡,该卡可反复充值、使用。该电话卡不能挂失,请同学妥善保管。如丢失请到紫荆公寓售卡处重新办理。研究生入学时可以直接到售卡处买电话卡(综合服务楼109室)。电话主卡内金额不足会影响通话,请及时到紫荆公寓售卡处购买专用充值卡进行充值。篇五:《清华大学章程》正式发布《清华大学章程》正式发布清华新闻网10月9日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和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教育部核准发布《清华大学章程》。《清华大学章程》全文如下:清华大学章程序言清华大学的前身清华学堂始建于1911年。1912年更名为清华学校。1928年更名为国立清华大学。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南迁长沙,与北京大学、南开大学组建国立长沙临时大学,1938年迁至昆明改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1946年迁回清华园。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清华大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后成为多科性工业大学。1978年以来逐步恢复和发展为综合性的研究型大学。建校以来,本校始终与国家民族共命运,走在社会进步前列,全力培植人才、发展学术、服务社会,形成了优秀文化传统和光荣革命传统,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史册上写下了隽永篇章。本校秉持“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校训、“行胜于言”校风、“严谨、勤奋、求实、创新”学风,弘扬“爱国奉献、追求卓越”传统和“人文日新”精神,学术上倡导“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清华大学,系由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法定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责,服务国家和人民,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第四条学校坚持世界一流、中国特色、清华风格的发展道路,以学生为本、学者为先、学术为基、学风为要,致力于成为全球卓越的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机构。第五条学校坚持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实行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培养模式,致力于培养学生具备健全人格、宽厚基础、创新思维、全球视野和社会责任感,实现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第六条学校举办者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第二章职责和任务第八条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办学行为,创新教育思想、理论和实践,以实现发展目标。学校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和机制,对自主办学行为实施监督。有关事项按规定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学校发展需要,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建立学科自我发展、动态调整、交叉融合机制,保持合理的学科结构、专业规模和学科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第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招生的层次、结构、方案和模式,建立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招收素质全面、品学兼优、特质突出的优秀学生。学校设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监督和协调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培养环节,依法自主调整学生的具体修业年限,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主确定学位证书印制规格等事项。第十二条学校面向国家战略需要和世界学术前沿,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发挥文化育人作用,为人类文明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第十三条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同境外教育、研究、商业、政府等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培养高水平境外学生,提升办学质量和国际声誉。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坚持人才强校战略,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第十五条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学校统筹、集约高效的资源配置模式,根据社会承受力和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等收取标准、方式及用途,自主处置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学校建立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与资产监管体系。第三章学生和教职工第十六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本校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本校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学校的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不得在校外兼职;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师生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学校建立师生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第十七条学生系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有权依照培养方案接受教育,依规依约申请获得发展机会、资助、奖励和荣誉,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学生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协议约定,尊敬师长,和睦同学,进德修学,自强不息,努力成为社会的栋梁。第十八条教师系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研究、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教师依法享有学术自由,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教师应模范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完成教学等本职岗位任务,关心指导学生,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崇德尚业,追求卓越,努力成为社会的表率。第十九条学校面向国内外选聘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学术潜力的教师。学校设置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并重的教研岗位,分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三个岗位等级,实行准聘和长聘两种聘任方式。学校充分发挥教研岗位教师等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术活动、学术评议等工作中的作用。学校根据教学、研究工作需要,设置教学岗位和研究岗位。教学岗位以教学工作为主,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岗位等级。研究岗位以学术研究工作为主,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三个岗位等级。第二十条职工系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管理、教学研究辅助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服务等事务的工作人员。职工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本校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职工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履行岗位职责,投身全员育人,爱岗敬业,服务师生,团结协作,务实进取,努力成为业务专家和岗位能手。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四章管理和机构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学校党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第二十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依法全面负责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务工作。校长由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并设教务长、秘书长、总务长等岗位,协助校长处理校务。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方针,制定和修订章程等基本规章制度,制定发展战略和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干部任免,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负责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党委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届排次召开。第二十五条学校定期召开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和具体规章制度,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的计划和安排,副校长推荐人选,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机构负责人任免,教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师生员工的奖励和处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拟订和执行,校产保护和管理,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行政工作重要事务。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校党委负责人和副校长、教务长、秘书长、总务长等参加,按学年排次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院系、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第二十六条学校设校务委员会作为咨询审议机构,依照有关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通过民主协商,定期讨论关系本校全局的决策并提供咨询意见。校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部分学校负责人和院系负责人、校工会主席、教授专家及其他方面代表。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担任。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代表学校参加校内外活动。第二十七条学校设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教授代表组成,成员包括各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按教授比例推荐选举的委员、校长直接聘任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和职务委员(两名)。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务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第二十八条学校设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本校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教学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经校务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九条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决定本校学位和名誉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分委员会主席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经校务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第三十条学校设学院、学系和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等教学研究机构,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有关事务。[*AT*]F10FD3154A124808B39CA9C8345FC0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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