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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铁路客运合同null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null《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1997.12.1) 《关于修改部分旅客运输规章和办法的通知》铁运【2001】68号(2001.7.12)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概念(规程7-1):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null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铁路客运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特定的,即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客运合同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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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null《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1997.12.1) 《关于修改部分旅客运输规章和办法的通知》铁运【2001】68号(2001.7.12)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概念(规程7-1):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null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铁路客运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特定的,即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客运合同的标的是运送旅客的行为,旅客本身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铁路客运合同采用票证形式; 铁路客运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定性。null铁路旅客车票是铁路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 (规程7-2) 铁路客票的内容(规程11): “车票票面(特殊票种除外)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站名;   2.座别、卧别;   3.径路;   4.票价;   5.车次;   6.乘车日期;   7.有效期。null铁路客票的有效期(规程25,26) 第二十五条 车票的有效期按下列规定计算:   1.客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两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1 0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1 0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市郊票的有效期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使用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客票使用有效。   3.各种车票的有效期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计算。   4.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指定乘车日起计算。   5.变径后的客票有效期按分歧站以后的里程重新计算。   6.其他票种按票面规定的时间或要求使用有效。null第二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1.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客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null铁路客票的法律性质: 铁路客票是铁路客运合同的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形式; 铁路客票的内容是铁路客运合同的组成部分; 铁路客票是铁路客运合同的凭证; 铁路客票是旅客运输的凭证; 铁路客票是资格证券并可转让; 铁路客票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与报销凭证。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的成立、生效、解除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的成立、生效、解除(一)合同的成立 一般,售出车票时 《规程》§8:“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合同法》§293: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先乘车后补票的:登车时成立 采取预定票制的: 取票制:取票时 送票制:送达时 持有特殊证件者乘车的:以每次上车的时间为准null特殊乘车证件,如: 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 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机要部门使用的软席乘车证 邮政部门使用的机要通信人员免费乘车证、邮局押运人员免费乘车证、邮局视导员免费乘车证 口岸站的海关、边防军、银行使用的往返免费乘车证书面证明等等null(二)合同的生效 一般,为检票时间 上车补票的,(1)征得乘务员同意上车的——上车时间;(2)未征得乘务员同意的——补票时间 车票的有效期与铁路客运合同的有效期?null(三)合同的转让 【案例】“小伙卖火车票被拘5天,状告铁路公安获赔500” (四)合同的变更 (规程34~39)null(五)合同的解除 协议解除——退票(规程48~50) 单方行使解除权——拒绝运送(规程46~47)退票退票第四十八条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h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h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3.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站台票售出不退。   市郊票、定期票、定额票的退票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   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退票退票 第四十九条 因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分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五十条 发生线路中断旅客要求退票时,在发站(包括中断运输站返回发站的)退还全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但因违章加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如线路中断系承运人责任时,按本规程第四十九条处理。退票退票从2006年1月1日起,铁路部门对退票费进行修改,将原来实行的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收费标准为2元/人次,改为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四舍五入到元)。 举例说,一张票价52元的火车票,原来的退票费为12元,而新规定执行后是10元。 春运期间的特别规定:办理退票手续应在开车前6小时! 退票退票2008年7月,发改委首次建议铁道部取消火车票退票手续费。 作为对律师董正伟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国家发改委在回函中提出建议: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运输企业因自身原因,没有按合同约定正常完成旅客运输任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null  国家发改委在回函中坦承,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   据了解,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退票费主要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虚糜损失的赔偿,属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责任。   从铁路法的角度看,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铁道部在《铁路运价规则》中明确将退票费列为铁路客运杂费,并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铁路运输企业收取退票费,属于执行铁道部依法制定的客运杂费的行为。null铁道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态模糊   据了解,董正伟也曾向铁道部发出《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对此,铁道部近日回函称,“关于建立票价及相关价格听证问题,现行的铁路票价政策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制定的,实际运用中也始终处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之下。”然而,回函中并未对取消退票费的建议作出明确回应。   对于铁道部的模糊表态,董正伟于6月16日向铁道部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铁道部明确取消退票手续费。但铁道部在6月19日的回函中称,该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昨天,董正伟表示,他已于6月底向国务院提交了行政复议终裁申请,申请声称“退票手续费是欺诈性收费”。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主要法律依据:《合同法》,《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9,10《规程》第九条 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程》第九条 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规程》第十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规程》第十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3.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义务: 1.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 2.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予以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失予以赔偿。四、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四、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法律依据:《合同法》,《铁路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9.1),《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责任范围 归责原则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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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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