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规定》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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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8-13 信息来源: 点击:2589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环评〔2008〕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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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08〕9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规定》。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08〕9号)精神, 制定本规定。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实行同级审批。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严格按规定报批。
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1.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1.省辖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省辖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国家和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五、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六、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评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淮河流域、巢湖流域内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分别执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
八、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手续。
九、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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