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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T3119—2010 新疆地方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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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T3119—2010 新疆地方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ICS 13 ICS 13.220.01 C81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3119—2010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Code of Management for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 2010-03-26发布 2010-05-01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目次 TOC \h \z \t"前言、引言标题,1,参考文献、索引标题,1,章标题,1,参考文献,1,附录标识,1" \* MERGEFORMAT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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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 ICS 13.220.01 C81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DB65/T3119—2010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Code of Management for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 2010-03-26发布 2010-05-01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目次 TOC \h \z \t"前言、引言标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1,参考文献、索引标题,1,章标题,1,参考文献,1,附录标识,1" \* MERGEFORMAT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2 6 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 4 7 建筑消防设施的规范化管理 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15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17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和配电室应急操作规程 21 附录D(资料性附录)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2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登记表..........................................24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34 附录 G (资料性附录) 消防设施运行值班记录............................................35 附录 H (资料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36 附录 I (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37 附录 J (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表......................................40 附录 K (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43 附录 L (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44 附录 M (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式样............................................45 附录 N 本规范用词说明.................................................................71 前言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济成、王育新、李勇、蒋永红、修奇、朱永平、羊广袖、王守江、孔云科、房立蓉、张麓、刘澍、张辉、李刚、金玉祥、柳晶晶、段蓉、彭博、颜艳、辛志云。 引言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筑物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建筑消防设施相关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与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2006 建筑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防火规范 GB 50045-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14107、GB50016、GB50045、GB50084、GB50116、GB50370 、GB50347 、GB50261、GB50166 、GB50263、GB50281、GB13495、GB15630、GA503、GA587、GA76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警示类标识 警示类标识是向公众提供标识对象在日常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信息的一种消防安全标志。 3.2识别类标识 识别类标识是向公众提供标识对象的类别、特征等信息的一种消防安全标志。 3.3提示类标识 提示类标识是向公众提供标识对象的功能、状态、位置、使用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等信息的一种消防安全标志。 4总则 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保障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埋压、圈占、遮挡、挪用、停用和损坏。 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移交,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应共同设立维护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5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5.1建设单位职责 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并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不得选用建筑消防设施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格的施工单位承揽施工,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不得要求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质量。 负责采购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有关产品供货凭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有效证明文件应当齐全。不得要求或暗示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不得随意更改经批准的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文件,确需改动时,应将设计方案报原受理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前,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条件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长期保存本标准5.3.7条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资料。当建筑的使用权或管理权变更时,原建设单位应当将全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资料的原件或影印件移交使用、管理单位。 在竣工前应当按照本规范和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标识。 5.2设计单位职责 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筑消防设施设计,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 应当按照本标准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和建筑消防设施同步设计。 应当在施工前将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5.3施工单位职责 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建筑消防设施,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筑消防设施施工。 必须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消防设计或降低技术标准施工,并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消防设施施工规范的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选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有关产品供货凭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有效证明文件应当齐全。 应按相关消防设施施工规范的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消防产品应当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经进场检验合格或见证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在竣工前应当按照相关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技术标准提供竣工资料,协助建设单位编制以下资料,并存电子备份档案,永久保存: ——建筑消防设计文件;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自动消防设施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自动消防设施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参照附录K制定)。 在竣工前必须对建设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操作和管理技能。 5.4施工监理单位职责 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检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 应当按照相关消防设施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各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合格不得允许施工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严禁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 5.5检测单位职责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条件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检测用工具、设备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不得承揽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它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检测业务。 应当依法建立质量管理、计量认证、培训教育等质量保障体系。 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依法对检测结果负责。 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并提出整改建议。 5.6维护单位职责 应当依法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维护保养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应当依法建立质量管理、培训教育等质量保障体系。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与消防设施管理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协助消防设施管理单位整改。 5.7管理单位职责 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可参考附录A。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公布执行。 ——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检测、保养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为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和管理配备必要的人员,保障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建立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建筑电气防火技术条件进行检测,确保用火、用电消防安全; ——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建立消防工作考评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建立消防工作奖惩制度,保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上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符合附录B的规定。 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消防控制室和配电室应急操作规程,确保火灾时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消防控制室和配电室应急操作规程可参照附录C制订。 应当结合单位实际,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并不断完善,预案可参照附录D编制。 6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 6.1通则 6.1.1标识的构成 建筑消防设施标识由安全色、边框、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 警示类标识应包含设置对象的名称和告知公众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必要时可以辅助简单易懂的图形符号。 识别类标识应包含设置对象的名称,可以辅助必要的图形符号和指向性标志。 提示类标识应包含设置对象的使用功能、使用方法、位置、应保持的状态等的简要说明,可以辅助必要的图形符号和指向性标志。 6.1.2标识的字体和颜色 标识应采用与背景颜色有明显反差的对比色。 识别类标识中的文字宜采用黄色底色,红色黑体字,图形符号采用红色,边框红色,用白色将边框周围勾2mm至10mm窄边作为标志的衬底色。没有边框时,则用外缘颜色的对比色作为标志的衬底色。 提示类标识中的文字宜采用红色底色,白色黑体字,图形符号采用白色,边框黄色,用白色将边框周围勾2mm至10mm窄边作为标志的衬底色,没有边框时,则用外缘颜色的对比色作为标志的衬底色。 警示类标识中的文字宜采用红色底色,白色黑体字,边框白色,用黄色将边框周围勾2mm至10mm窄边作为标志的衬底色,图形符号采用白色底色,黄色衬底色,图形符号的颜色应符合GB13495的要求。 当图形符号和文字组合使用时,文字的底色应和图形符号的底色相一致。 识别类标识和警示类标识联合使用时,识别类标识的颜色宜和警示类标识的颜色保持一致;提示类标识和识别类标识联合使用时,提示类标识的颜色宜和识别类标识的颜色保持一致;三者同时使用时,宜采用警示类标识颜色。 6.1.3标识的尺寸 地面设置的标识尺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室外设置的界限标线宽度不宜小于100mm,室内设置的界线标线宽度不宜小于50mm。 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规程和流程图、安全疏散指示图和消防控制室的提示类标识的尺寸在保证清晰、醒目的前提下,根据设置地点面积合理确定。 建筑室内出入口处、防火门和墙面设置的标识尺寸不宜小于宽160mm,高256mm的长方形幅面。 设备、管道上设置的标识尺寸不宜小于宽160mm,高100mm的长方形幅面。在保证清晰醒目的前提下,可根据设备、管道实际尺寸合理确定。 阀门设置的标识尺寸不宜小于宽160mm,高100mm的长方形幅面。 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阀门井等室外设置的标识尺寸应符合GB13495的要求,不宜小于宽400mm,高250mm的长方形幅面。 建筑内部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尺寸应当由最大观察距离确定,测出所需的最大观察距离后,根据GB13495附录A确定所需标志的大小。 标识的偏移距离、偏移角应当符合GB15630的规定,对于超市、商场等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设置要求的场所,应适当加大标志的尺寸以满足醒目度的要求。 6.1.4标识的材质 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应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如金属板、塑料板、铝塑板等;有触电危险场所的标识应当使用绝缘材料制作;对于照明条件差的场合,标识可以用荧光材料制作,还可以加上适当照明;室外设置的标识应当采用不褪色的材料制作,有条件的可采用逆向反射材料制作。 6.1.5标识的参考式样 根据设置需要,警示类、提示类、识别类标识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在识别类标识远离指示物时,必须联用指示方向的提示类标识。标识组合方法应符合GB13495的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式样可参照本标准附录M执行。 6.2设置场所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当按照本标准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其他单位参照本标准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标识。 6.3设置原则 6.3.1消防供配电设施 6.3.1.1消防配电 a)​ 配电室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 b)​ 消防设施配电柜(配电箱)应设置区别于其它设施配电柜(配电箱)的识别类标识;备用消防电源的配电柜(配电箱)应设置区别于主消防电源配电柜(配电箱)的识别类标识;不同消防设施的配电柜(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的识别类标识。 自备发电机房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 6.3.2消防供水 6.3.2.1消防水池 c)​ 消防水池应设置标明设计容量的识别类标识。 d)​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 e)​ 消防水池的补水、排水和消防泵吸水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f)​ 消防水池分池设置时,连通管的阀门井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连通管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6.3.2.2消防水箱 g)​ 消防水箱间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 h)​ 消防水箱应设置标明设计容量的识别类标识。 i)​ 消防水箱的补水、排水和消防出水管路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j)​ 消防水箱的补水、排水和消防出水管道应设置相互区分的识别类标识,并标明流向。 k)​ 多个消防水箱并联使用时,消防水箱之间的连通管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6.3.2.3稳压泵、增压泵和气压水罐 l)​ 稳压泵、增压泵和气压水罐应设置区分所属系统、编号的识别类标识。 m)​ 稳压泵、增压泵和气压水罐的进出口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n)​ 稳压泵、增压泵的控制柜应设置标明所属系统的识别类标识。 6.3.2.4消防水泵 o)​ 消防水泵房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 p)​ 消防水泵应设置区分所属系统、区域和编号的识别类标识。 q)​ 消防水泵的进出口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r)​ 消防水泵的控制柜应设置区分所属系统、区域的识别类标识,控制按钮应设置区别控制功能的标识。 s)​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回流管、试水管控制阀应设置区分所属系统的提示类标识。 6.3.2.5水泵接合器 t)​ 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地点应设置区分所属系统和区域的识别类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 u)​ 水泵接合器管路上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6.3.3消火栓 6.3.3.1室内消火栓 v)​ 室内消火栓的门确需装修时,应设置识别类和“消防设施严禁圈占、遮挡”警示类标识。 w)​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给水管道应设置与其它系统区分的识别类标识,并标明流向。 6.3.3.2室外消火栓 x)​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 y)​ 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的阀门井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标识,给水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6.3.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报警阀组应设置区分系统类型和保护区域的识别类标识。 报警阀组的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当未采用信号阀时,应设置具有可靠锁定装置的控制阀。 连接水力警铃的管道上控制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的设置地点应设置识别类标识。 水流指示器前控制闸阀应设置提示类标识;当隐蔽设置时,设置地点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6.3.5气体灭火系统 6.3.5.1管网灭火系统 z)​ 储瓶间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 aa)​ 储瓶间室内墙面明显位置应设置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等提示类标识。 ab)​ 储瓶间灭火剂储存容器宜涂红色油漆,正面应设置标明灭火剂名称、类型和编号的识别类标识。 ac)​ 选择阀应设置标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性识别类标识。 ad)​ 气体驱动装置驱动气瓶上应设置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性识别类标识。 6.3.5.2预制灭火系统 ae)​ 预制灭火系统的机柜应设置和系统名称一致的识别类标识,并设置“消防设施严禁遮挡、移动”警示类标识。 af)​ 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墙面明显位置应设置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等提示类标识。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与采用的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名称相一致的永久性识别类标识。 当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配置有空气呼吸器时,空气呼吸器的存放地点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6.3.6泡沫灭火系统 6.3.6.1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泡沫消防泵、消防泵控制柜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泡沫消防泵、消防泵控制柜的标识设置应符合6.3.2.1、6.3.2.4的要求。 6.3.6.2泡沫液储罐 泡沫液储罐的罐体上应设置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型号、配比浓度、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和储量的识别类标识。 6.3.6.3泡沫混合液管道 6.3.6.3.1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管道应涂红色油漆,阀门井应设置识别类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控制阀应设置区分保护对象的提示类标识。 6.3.6.3.2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控制阀门或消防车接口应设置区分保护对象的提示类标识。 6.3.6.4泡沫消火栓 地下式泡沫消火栓应设置识别类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并应和消火栓有明显的区分。 泡沫灭火系统操作人员值班室或设置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房间应当在墙面醒目位置设置系统操作规程和系统流程图等提示类标识。 6.3.7干粉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和灭火系统名称一致的永久性识别类标识。 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装置间的入口处应设置和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 组合分配系统中,选择阀上应设有标明防护区的识别类标识。 干粉灭火系统的所有手动启动装置应设置与对应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名称相一致的识别类标识。 干粉灭火系统手动启动装置设置地点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系统操作规程和系统流程图等提示类标识。 干粉预制灭火装置机体应设置和系统名称一致的识别类标识,并设置“消防设施严禁遮挡、移动”警示类标识。 6.3.8灭火器 灭火器的设置地点宜设置提示类标识。 6.3.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9.1消防控制室 ag)​ 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 ah)​ 消防控制室墙面明显位置应设置以下十种提示类标识。 ——消防行政许可文书; ——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上岗证;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流程图;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流程图; ——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建筑总平面布局图;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示意图; ——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表。 6.3.9.2手动报警按钮 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地点宜设置提示类标识。 未设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在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部位的墙面明显位置应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6.3.10防排烟系统 6.3.10.1风机 风机房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风机应设置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识别类标识。 6.3.10.2控制柜 风机的控制柜应设置注明系统名称和与对应风机相同编号的识别类标识,控制按钮应设置区别控制功能的标识。 6.3.10.3正压送风口 送风口应设置注明系统名称的识别类和“消防设施严禁遮挡”的警示类标识。 6.3.10.4电动排烟窗 电动排烟窗的控制柜和手动开启装置应当设置识别类标识。 6.3.11防火分隔设施 6.3.11.1防火门 ai)​ 常闭式防火门应当设置“常闭式防火门,请保持关闭”警示类标识。 aj)​ 当防火门作为疏散用门时应当设置符合6.3.12.1的标识。 6.3.11.2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底部地面应当设置“防火卷帘下禁放物品”警示类标识。 6.3.12安全疏散设施 6.3.12.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 ak)​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当按照GB50016、GB50045设置“安全出口”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l)​ 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期间需要供人员疏散的门应当设置“安全出口,禁止锁闭”警示类标识。 am)​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应当设置标明使用说明的“紧急出口”提示类标识。 6.3.12.2疏散走道 an)​ 疏散走道应当按照GB50016、GB50045和GB13495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ao)​ 商场(市场)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6.3.12.3疏散楼梯间 疏散楼梯间每层平台应设置 “禁止占用、堵塞楼梯间”的警示类标识,疏散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走道应设置“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警示类标识。 6.3.12.4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在每层应设置识别类标识。 6.3.12.5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人员密集的公众建筑辅助疏散逃生设施设置地点应设置标明使用说明的提示类标识。 6.3.12.6安全疏散指示图 ap)​ 在宾馆、大型餐饮场所、商场(市场)、医院、公众娱乐场所等各楼层的主要入口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aq)​ 宾馆客房、公众娱乐场所包厢的房间门后或附近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6.3.13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应设置明显的界限标识,并设置“消防车道禁止停放车辆”警示类标识。 6.3.14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 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应设置明显的界限及禁停标识 ,并设置“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其它车辆禁止停放”警示类标识。 6.4设置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标识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视读的障碍物。 除必须处,标识一般不应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的地方。 设置标识时,应避免出现标识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识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消防安全标识设置应牢固,避免倒伏、移位、脱落,以保证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6.5设置方法 建筑墙面设置的消防标识可以采用钉挂、粘贴、镶嵌等方式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的墙面。 设备上设置的标识可以直接粘贴或采用吊杆、拉链等将标识悬挂在相应位置上。 把标识固定在标志杆上时,应竖立于其指示消防设施附近。 管道上的标识可直接用油漆喷涂在管道表面。 地面设置的标识可以采取喷涂、粘贴或镶嵌的方式直接附着在地面。 6.6检查与维修 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应纳入日常防火巡查和检查的内容,至少每月组织全面检查一次,破损、松动、退色、丢失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7建筑消防设施的规范化管理 7.1通则 建筑消防设施投人使用后应保证正常运行。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值班、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为委托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中维修时限、维护内容和周期、检测范围等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的应同时报有监督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7.2值班 7.2.1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m2。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专业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值班每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8h,每班不少于2人。 值班人员应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运行情况,每日至少检查一次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以及主备电源切换等功能,并认真填写附录F的相关内容。 发现故障报警,应及时查找故障部位和故障原因,并在附录H如实登记。 值班人员应确保正常工作状态下,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和操作的要求。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当立即按照消防控制室应急操作规程处置火警。 7.2.2无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系统值班 无消防控制室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值班,应当符合单位实际,保证工作、生产、经营期间至少有一名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值班。 值班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方法和火警处置程序,通过消防专业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 值班人员应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以及主备电源切换等功能,并认真填写附录G的相关内容。 发现故障报警,应及时查找故障部位和故障原因,并在附录H如实登记。 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参照消防控制室应急操作规程立即处置火警。 7.3检查 7.3.1一般规定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也可结合实际,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分为巡查和定期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巡查记录可参考附录I制定,定期检查记录可参考附录J制定,检查发现的故障应按照本标准7.5的要求处理。 7.3.2巡查 7.3.2.1频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至少开展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可与每日防火巡查合并进行;其他单位应当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 7.3.2.2巡查内容 ar)​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当结合单位实际,按照GA587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以消防设施外观和工作状态为主要内容。 as)​ 下列内容为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必查内容: ——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电源主电源、备用电源工作状态;发电机外观及燃油储量;消防配电房、UPS电池室、发电机房环境。 ——消防水源及供水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水位;消防水泵、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及控制柜工作状态;消防水箱间、消防水泵房控制阀门启闭状态和标识完好情况;水泵接合器外观及标识完好情况。冬季还应当每天对消防水箱间、消防水泵房的室内温度进行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外观和运行状况,消防控制室工作环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控主机的外观及工作状态。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主机的外观及工作状态。 ——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室外消火栓标识及外观,消防炮外观及周边环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外观和水源侧压力值,末端试水装置处压力值。 ——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消火栓、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外观,泡沫液贮罐外观及罐间环境,泡沫液储存量,控制阀门启闭状态和标识,泡沫泵及控制柜外观、运行状况。 ——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控制器外观、工作状态,储瓶间环境,气体瓶组外观,容器阀、选择阀、驱动装置等组件外观,紧急启/停按钮外观,放气指示灯及警报装置外观,预制灭火装置外观、设置位置、控制装置外观及运行状况,低压二氧化碳系统制冷装置、控制装置、安全阀等组件外观、运行状况。 ——防烟排烟系统:风机控制柜外观及工作状态。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集中供电型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集中电源工作状况。 ——应急广播系统:功放、卡座、分配盘外观及工作状态。 ——消防专用电话:消防电话主机外观、工作状况。 ——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控制器工作状态,储气瓶和储水瓶(或储水罐)间、消防泵间环境,储气瓶和储水瓶(或储水罐)外观,泵组外观及工作状态,稳压泵外观及工作状态(闭式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压力值(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等组件外观,紧急启/停按钮外观,防护区状况。 ——干粉灭火系统:灭火控制器工作状态,设备储存间环境,驱动气瓶和灭火剂储存装置外观,选择阀、驱动装置等组件外观,紧急启/停按钮、释放指示灯外观。 at)​ 除本标准7.3.2.2.2规定的必查项目外,其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规定的巡查内容:室内消火栓、消防卷盘、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喷头、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排烟口外观、送风口、防火窗,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设施外观和状态可在巡查过程中随机抽查,也可将上述设施的巡查工作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由相关部门、岗位负责对自身责任区域内的上述消防设施进行巡查。 7.3.3定期检查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每月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单项功能检查。 定期检查可由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组织,也可委托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进行检查。 7.3.3.1检查内容 au)​ 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电源配电箱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发电机自动、手动启动试验,发电机启动电源充、放电试验。应急电源充、放电试验。 av)​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报警功能;警报装置警报功能;报警控制器、CRT图形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等报警、显示、打印等功能;消防联动控制器及控制模块的手动控制功能,显示功能,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备用电源充、放电功能。其中火灾报警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检查数量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1个。 aw)​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功能;电气火灾监测控制器的报警、显示、打印、控制功能;主、备电源切换、告警功能,备用电源充、放电功能。 ax)​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功能;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显示、报警、打印及控制功能;主、备电源切换、告警功能,备用电源充、放电功能。其中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10%,且不少于1个。 ay)​ 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进水阀供水功能;消防水泵自动、手动启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的自动启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阀门启闭功能;减压装置减压功能;消防水泵接合器外观、配件;消防水泵房内环境是否整洁,管道和设备有无漏水、锈蚀等现象。 az)​ 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以及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静压检测;最不利点消火栓、消防炮出水压力;消火栓启泵按钮检查数量每个供水分区不少于1个。 ba)​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外观及距周边障碍物或保护对象的距离;消防水泵接合器外观、配件;火灾探测传动装置、手动控制装置的火灾探测及控制功能;充气、排气装置充、排气功能;报警阀组放水,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放水,其中试水阀放水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10%,且不少于1个。 bb)​ 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有效期;泡沫消火栓、泡沫喷头、泡沫产生器出水或出泡沫功能;泡沫泵手动、自动启动及主、备泵切换功能;阀门启闭功能及信号反馈功能。 bc)​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储量;检漏装置称重、检漏报警功能;紧急启动/停止按钮模拟试验;选择阀手动启闭试验。 bd)​ 防烟和排烟设施:电动送风阀启闭功能,送风机启、停功能;电动挡烟垂壁释放,排烟阀、电动排烟窗启、闭功能,排烟机启、停功能。 be)​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电源切换和充、放电功能;应急电源供电时间测试;每个防火分区随机抽查2—3具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 bf)​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扬声器广播质量及音量,主、备扩音机切换功能,合用广播系统应急强制切换功能;分区及选层广播功能。 bg)​ 消防专用电话:电话主机与电话分机、插孔电话之间通话质量,消防水泵房、配电室、风机房、消防电梯及其机房内消防插孔电话必须检查。 bh)​ 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自动启动、现场释放功能及信号反馈功能;防火卷帘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功能及信号反馈功能;防火阀的启、闭功能;检查数量每次不少于1个防火分区,每年应当对所有防火分区检查一遍。 bi)​ 消防电梯:首层按钮控制电梯回首层功能;消防电梯应急操作功能。 bj)​ 细水雾灭火系统:储瓶式细水雾灭火系统检测启动装置性能;泵式细水雾灭火系统手动/自动启动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分区控制阀手动及模拟自动启动。 bk)​ 干粉灭火系统:驱动气瓶压力和干粉储存量。 bl)​ 灭火器外观,压力显示,摆放位置和有效期,抽查数量按实际确定,每年至少全部检查一遍。 7.4检测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应当每年至少一次,检测对象包括系统所属全部设备、组件。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将年度检测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因重大节日、活动消防安全需要,可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应当委托和本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承担,检测人员和检测单位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按照GA503的规定执行。 7.5维修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由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对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修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维保单位承担。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保资质的单位可承担本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修。 检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相关人员应填写附录H。 对需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单位或生产厂家解决的故障,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 故障排除后应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维修情况应记入附录H。 7.6保养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消防设施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维护保养要求制定保养计划。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计划应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应明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参考附录K)。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由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也可委托消防设施维保单位承担。每次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进行维护后,维保人员应当填写附录L。 建筑消防设施所用称重、测压等计量仪器仪表,泄压阀,安全阀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单位应经常性储备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或维保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安装数量10%的备品;联动控制模块储备数量不少于10只,打印纸不少于5卷,打印机专用色带不少于5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7.6.1保养内容 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根据使用环境不同,需要对采样管道进行定期吹洗,最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超过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当及时更换。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清洗、可燃气体探测器气敏元件的更换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 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气瓶检测规程》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 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包括灭火性能在内的测试。 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其他类型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按下列要求对产品设备及时进行更换:易损件的更换周期不应超过其寿命;消防设备的更换周期不应超过产品寿命期;经检查测试,已不能再投入使用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 7.7档案 7.7.1内容 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应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和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登记表(附录E中表E-1~10)。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表、维护保养记录等。 7.7.2保存期限 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 附 录  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1.1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针对本场所的实际,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1.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的整改。 组织实施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3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1.3.1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具体负责实施单位内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的落实。 按照规定实施每日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具体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和标识的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根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等的运行情况以及人员调整等,及时做好修改补充。 按照单位消防工作制度、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同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1.3.2建筑消防设施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组织本单位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或消防设施维护单位,做好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保障消防设施、安全设备完好有效。 监督本部门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和操作规程,随时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解决消防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并向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反馈。 组织本部门人员配合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定期检查和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 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掌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各类设施的管理、操作技能。 发生火灾时,按照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保障消防设施正常运转。 1.3.3其他部门职责 掌握本部门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状况,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立即上报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积极配合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的防火巡查、检查。 发生火灾时,按照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1.4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1.4.1消防控制室值班岗位职责 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对火警信号应立即进行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自动消防设施,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值班期间坚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岗位职责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按照维护保养计划,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认真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修、维护保养记录,存档备查。 1.4.2防火巡查人员职责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做好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工作。 对巡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1.4.3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岗位职责 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A​  附 录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 应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2.1.1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本单位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2.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工作、生产、经营特点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2.2.1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消防设施、器材的外观和状态; 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清晰;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企业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2.2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消防水源的管理; 建筑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的管理; 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标识的维护、管理情况; 消防控制室、消防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重要的消防设施操作控制场所管理和值班制度落实情况,其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用火、用电管理情况;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落实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宜采用电子巡更系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工作。 2.3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根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值班、检查、维修、保养、检测、建档等工作制度。 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检查、维修、保养、检测、建档工作参照本规范第7章执行。 2.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参照本规范第7章执行。 2.5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 易燃易爆场所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年对电气防火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及时消除电气火灾隐患。 商场(市场)、餐饮场所、公众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2.5.1用火、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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