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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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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nullnull《企业办税员培训》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内容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内容税务登记的管理 账簿凭证的设置和管理 发票管理(p15) 纳税申报的管理 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一章 税务登记管理第一章 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范围与种类 1、税务登记的概念 2、税务登记的范围 注意企业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 3、税务登记的种类税务登记的种类税务登记的种类 1、开业税务登记(注意时限要求) 2、变更税务登记(注意适用范围和时限要求) 3、注销税务...

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
nullnull《企业办税员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内容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内容税务登记的管理 账簿凭证的设置和管理 发票管理(p15) 纳税申报的管理 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一章 税务登记管理第一章 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范围与种类 1、税务登记的概念 2、税务登记的范围 注意企业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 3、税务登记的种类税务登记的种类税务登记的种类 1、开业税务登记(注意时限要求) 2、变更税务登记(注意适用范围和时限要求) 3、注销税务登记(注意适用范围和时限要求) 4、停业复业税务等你(注意适用范围)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意管理证明的有效期) 6、非生产经营的税务登记 7、扣缴税务登记(注意时限要求)第一章 税务登记管理第一章 税务登记管理 二、税务登记的程序(了解) 1、税务登记的内容 2、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3、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第一章 税务登记管理第一章 税务登记管理 三、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1、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 2、税务登记证的用途 3、凭证办理银行账户 4、税务登记证的审验 5、税务登记证的保管使用第二章 账簿、凭证的设置与管理第二章 账簿、凭证的设置与管理 一、账簿设置的范围 二、账簿设置的要求 1、账簿设置的时间要求(重点) 2、账簿设置的种类 3、电子账簿的法律地位 三、会计帐簿的登记、对账和结帐(了解)第二章 账簿、凭证的设置与管理第二章 账簿、凭证的设置与管理 四、会计凭证的种类 五、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 注意备案时间 六、会计与税收制度的协调第四章 纳税申报的管理第四章 纳税申报的管理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二、纳税申报的时限 1、各税种的申报时限 2、申报时限的顺延 3、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四、纳税申报的要求 五、纳税申报资料的保管 六、违反纳税申报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的法律责任 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期限内办理。 延期申报时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第五章 纳税人的权利第五章 纳税人的权利 一、纳税人的平等权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享受陈述、申辩权 4、要求举行听证权(注意听证的适用条件) 5、申请回避权 6、委托税务代理权 7、控告、检举权 第五章 纳税人的权利第五章 纳税人的权利 二、纳税人的税收业务权 1、延期申报权 2、延期纳税权 3、申请减税和免税权 4、要求退还多交税款权 5、索取凭证权 6、拒绝权(见p39) 延期缴纳税款制度延期缴纳税款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包括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缴纳税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注意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延期;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税款的退还税款的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退税当天的活期存款利率算),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第五章 纳税人的权利第五章 纳税人的权利 三、行政法律救济权 1、行政法律救济简介 2、申请行政复议 3、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税务行政赔偿权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二)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消等决定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1.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一般由原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相衔接。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相衔接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相衔接对于因征税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可以起诉; 对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单方面行为。 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等不作为行为 8.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 10.税务机关做出的其它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 所依据的规定所依据的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它部门的规定; (2)其它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部、委一级的规章不得提请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1.对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2.对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3.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裁决为终局裁决。 4.对上述机构以外的其它机关、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以下规定办理申请复议。 (1)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2)对扣缴义务人做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做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为方便纳税人,按复议法有关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1.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在申请复议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以外的其它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3.申请人在得知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1.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2.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3.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决定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必要时应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2.复议机关内部有关工作机构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3.申请人和第三人可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决定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向申请人和其它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5.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6.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决定7.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8.复议机关内部有关工作机构应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决定9.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0天,并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公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0.被申请人应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的,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决定11.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或不履行最终裁决的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下列规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1)决定维持 (2)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决定撤消、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注意“决定撤消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六)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七)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1.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2.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一种诉讼活动一种诉讼活动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根本区别。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两条重要途径。由于税务行政争议范围广、数量多、专业性强,大量税务争议由税务机关以税务行政复议方式解决,只有由人民法院对税务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才是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的根本区别,具体表现为: (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授权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 (2)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是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即复议前置。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间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或经复议,裁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2)特殊地域管辖: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最先收到起诉书的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裁定管辖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移送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 第二,移送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第三,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级法院管辖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的移送管辖权的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移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具体如下: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4.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1.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2.起诉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而且税务机关不能反诉。起诉人必须符合的条件起诉人必须符合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必经程序和法定的起诉期限。 符合法定的必经程序和法定的起诉期限符合法定的必经程序和法定的起诉期限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而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时限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1年。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1.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2.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1.维持判决;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2.撤消判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同时可以判决税务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税务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变更判决。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第六章 纳税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第六章 纳税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管理中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二、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中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具体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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