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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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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016号
河北省税务局:
你局鄂税发(1990)490号请示收悉。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及如何进行复议问
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征税和违章处理行为以及各项税务行政
强制措施都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须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清应纳税款和应缴的滞纳
金、罚款后,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征收管理行为(其
中也必然包括实施强制措施行为),必须经上一级税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方可就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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