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 稿
当公平成为更大的效率
——新破产法中劳动债权特别优先合理性之探讨
口齐砺杰
新破产法的起草十年磨剑,九易其稿,最终于2007年6月1
曰起施行。①新法草案第9稿第113条和第127条的规定相结合,
曾试图建立一种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的新受偿顺序,改变长
期以来被奉为圭皋的担保债权在破产中绝对优先的地位。这一改
动,涉及成百上千亿元人民币的实体权利的最终归属。一边是下
岗职工的生活保障,一边是国有银行的巨额损失,一场关于职工
劳动债权特别优先权之合理性的激烈争论就此展开。这一争论甚
至上升到了“是要市场经济秩序,还是要以人为本”的高度”,②成
为整个新破产法最难以抉择又无法回避的问题。最终,全国人大
常委会以一种被称作“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变通方式,找
到了折衷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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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必须承认,这个折衷方案本身综合考虑了历史
因素和具体国情,同时又简便易行,体现了立法者的高度智慧。
但立法本身并没有对争论的结果作出判断。新法出台,尘埃落
定,并不代表真理已经被昭示。恰恰相反,通过论辩双方各自的论
据和论点的展示,我们可以看出,问题并没有讨论清楚,甚至根
本还没有在它应有的深广度上充分展开。
关于清算顺序产生争论甚至成为争论的焦点并不奇怪,奇
怪的是争论双方的理由和用来支持其立场的观点j为什么给予
担保债权以优先权就是遵守市场经济秩序?而给予职工劳动债
权就违反了市场经济秩序?难道市场经济秩序不是以人为本?
或者以人为本的代价就是要牺牲市场经济秩序?职工劳动债权优
先似乎只是为了照顾特殊社会群体的利益或体现某种分配公平,
因此仅仅是经济学上公平与效率之争的老调重谈。但在充分解
读了现代西方破产和担保法相关理论,以及中国宏观经济的发展
脉络之后,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与第一印象截然相反的结论,那就
是:职工劳动债权优先权在中国这个法域中的提出,不仅不是对
市场经济秩序的违背,反而应当看作是对市场经济规律的一种历
史性回归。
本文主要从职工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理论合理性方面展开论
述。以法律经济学为进路(approach),介绍了近20年西方担保法
和破产法领域的一些主要成果和共识,详细地阐述了担保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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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外部性,有担保债权对其他债权的稀释(dilution),以及破产清
偿顺序因其在促进公司治理方面的潜力而具有的提高经济学上
“分配效率”(allocativeefficiency)的特殊意义。另外,本文还从国
企破产所涉及职工劳动债权问题的形成原因,银行不良债务的实
质,以及对英国法律中类似规定的介绍,充分阐释了劳动债权特
别优先权在中国特殊的历史合理性及其实践意义。
一、担保之谜:担保合同的外部性和非自愿的债权人
担保之谜象一个在地下闷烧了20年的学术富矿。在经历
了法学和经济学界的数次大辩论之后,尽管对现行担保法体制
的总体经济效果评价存在分歧,学术界终于在某些具体的问题
2007年12再S删ZoneEconomy特区经济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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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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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万方数据
上达成了共识。④那就是,担保对有担保债权入和债务入是有益
的,它使前者的受偿获得保障,使后者能够尽可能地进行债务融
资。但是担保对其他债权人的影响却是难以确定的,有担保的
债权“稀释”(dilute)了其他的债权,降低了其他债权人受偿的可
能性。易言之,现行的破产清偿体制更象一个零和游戏,一类
债权人之得,等于另一类债权人之失。从这个角度,清偿顺序在
某种意义上体现的是立法者的价值偏好,取决于政策倾向于哪
一类债权人更能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和提高分配效率。
认为有担保债权应当享有优先地位的理由不外乎以下两个
方面:一是合同自由;二是物权神圣。所谓合同自由的观点主
张,担保合同是担保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依合同法而签定,除非
有充分的理由,用破产法否认原合同中规定的实体权利就是干
涉合同双方的意思自制,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违反。而合同自
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石之一。所以职工劳动债权优先
于有担保的债权就被认为是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但这
个推论忽视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只有在合同没有
产生外部成本(externalities)的情况下,即没有对第三方产生负
面影响的情况下才是应当遵守的。易言之,合同双方不能通过合
议的方式来损害第三方的利益0否则,法律就完全有必要进行
干预。⑤如果所有的债权人在与债务入建立债务关系的当时以及
之后都能进行充分协商,都拥有相同水平的信息,规模和能力,
可以及时知悉情况的变化,进而在债务合同中对这些变化做出
充分的反映和调整,或许可以说,这种理想状态下,所有的债务
合同都是自愿真实的,不会产生损害其他债权人(第三人)的外
部性。但是现实并非如此,担保合同往往事实上直接影响了非
合同方的无担保债权人(含雇员和被侵权人)的最终受偿。⑥无担
保债权人事先无法参与到担保合同的协商订立过程中,也无法
弥补担保债权对他们的最终损害。
提供担保意味着债务人至少部分地损失了对担保物的控制
和处理的权限,债务人同意这样做通常不是因为他们愿意,而是
因为别无选择。否则就得不到银行贷款,从而导致因缺少流动资
金而倒闭。⑦担保虽然一定程度限制了他对担保物的控制权,但
在公司有限责任的前提下,担保并不会使他失去更多;相反,担
保如果可以为他提供流动资金,避免或者延缓破产的最终发生,
对债务人而言显然是利大与弊。有担保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因
为担保的存在而处境更遭,即都不承担在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
情况下仍继续投资而招致的失败风险,那风险当然只能由无担
保债权人承担。因为即使担保贷款使企业避免了危机,从而得
以偿还所有债务,无担保债权人仍仅依其债权额受偿,企业成功
不会给他们带来额外的收益;但在失败情形下,他们必须承担
所有损失。
所以在资金的压力下,债务人往往会选择“被迫接受”担保
条款,或“主动追求”与某些债权人进行合谋,用担保的方式,降
低他所“不喜欢”的债权人的受偿的可能。无担保债权人之所以
没有获得担保并不是他们不希望如此,而是由于他们不够强势,
18特区经济SpecialZoneEconomy2007年12月
所以往往被迫成为债权损失的实际承担者。这种强加于弱势债
权人头上的“他人行动的自由”,显然不同于我们理想中的“我来
订立契约的自曲”。⑧在具体问题的讨论中一般地主张契约自由
这个基本原则显然是失之笼统。
根据用合同方式调整自己所面临的受偿风险的能力上的差别
,我们可以把债权人分为:①非自愿的债权人(involuntarycred
itors),最典型的如被侵权人;②半非自愿的债权人(quasi—in—
voluntarycreditors)如税务机关和公用设施提供者(电力和自来
水公司等);③过于单纯的债权人(unsophisticatedcreditors);④
标的太小的债权人(creditorswithsmallclaims),如供货商会经常
性地用延期付款的方式提供小额短期“贷款”给债务人企业;⑤
完全自愿的债权人(voluntarycreditors)。⑨过于单纯的债权人也
许出于自愿地向债务人提供了或多或少的“贷款”,但他们往往
缺少分析,发现,和判断各种破产条款的专业知识和能力。雇员
在很大程度上就属于这一类债权人,在签定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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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候,单
个人的信息和能力劣势使得他们与企业谈判时处于悬殊地位。
以上前四种可以统称为不能完全通过合同方式来调整风险的债
权人。固完全自愿的债权人(voluntarycreditors)大概只有两种情
况:一是担保债权人,一是能够通过合同方式来充分调整风险
的无担保债权人。(1”前者是通过约定的担保物来隔绝受偿风险,
后者则是通过对合同内容的充分和及时的修改来调整受偿风险
,他们在现实中是很少存在的。绝大多数的无担保债权人都不能
在各自的“贷款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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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充分反映担保合同对他们的影响。所以
现实申真正存在的唯一完全自愿的债权人通常只是有担保的债
权人。总的来说,学者们虽然承认担保有鼓励贷款,促进宏观经
济的正面效果;f12’但同时也认为通过破产中的优先受偿,有担保
的债权稀释了其他债权,转嫁不能受偿风险给其他债权人,从而
提高了他们的失败率。
二、任何破产清偿顺序都涉及到一个限制和改变破产前权
利部分权能的问题
主张合同自由物权神圣的学者们往往主张破产权利应当且
只能是破产前权利的反射,破产前没有的权利破产程序不能赋
予,破产前已有的权利破产程序也不能改变。但这一主张既不符
合事实,又不能解释现实中的破产法律。设计破产这种集体清偿
的体制来取代民法普通程序下个别清偿的体制在事实上已经是
重塑了破产前的权利而不仅仅是一种反射。“纠是破产程序的开
始带来了一个破产财产的概念,债权人企业不再被视为一个有
前途的可以支撑债权人合理预期的现金流,而成为一堆数量有
限的财产。“4’有担保的债权以担保物的价值为基准,无担保的债
权仅以其所占总破产债权的份额为基准受偿。为什么无担保债
权人必须接受这种在现实中通常打了折扣的受偿。传统理论给
出的理由之二是担保物权的神圣。而担保物权的神圣只是一个
结果,不是理由,就象优先权的受偿顺序为什么是这样排列而不
是那样排列,都只是立法的结果,而不是立法的原因,更不天然
具有合理性。担保物权的地位是法律规定的,法律为什么这么
万方数据
规定?这么规定的合理性是不是普世的?要回答这些问题恐怕不
能从法律规定本身来寻找答案。所以用担保物权神圣来解释现
行破产清偿序列中有担保债权的优先地位实际上是一种循环论
证。事实上有担保债权的权能在破产前后也是不同的。破产
前,其权能的两个要素一是控制,.一是受偿。(15’通过引进别除权
的概念破产法保留了其完全受偿的权能,但是却限制了其对担
保物的控制能力。“6’公元前7世纪的古希腊城邦时代就有了担
保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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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雏形,而有限破产的概念也就是近200年随公司有限
责任制度确立才发展出来的。“7’在之前的无限破产时代,有担保
债权和无担保债权在理论上并没有受偿程度的不同。只是受偿
所凭借的理由或路径不同,一个借助物权的工具用物来保证偿
还,一个是借助债权的工具用信用(credit)来保证偿还,甚至可用
刑罚的方式来追索债务。最后演变为,在进入有限破产时代后,
用物来保证偿还的路径被完全地尊重,而用信用来保证的路径
却遭到新的价值(人道主义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需要等)的挤压
而萎缩了。之所以法律最后会这样演进,很大程度是路径依赖的
结果。物权神圣的观念已经成为了普遍真理,不再需要去重新思
考其中的合理性。假设A有价值1万元的资产,先后向B、C、D各
借3000元,没有提供担保;然后又向E借1万元,用全部财产提
供担保。最后A失败破产,总共负债1.9万元,但除了最后借钱
的E全部受偿,其他在先的债权人一无所获。从这个最简单的例
子可以看出,担保债权对其他债权的稀释,一方面,降低了商业
信用(credit)这种机制对债务人行为的约束能力,鼓励债务人在
资不抵债的状态下仍然可以进行债务扩张,加重了失败的风险
和后果;另~方面,破坏了商业信用这种资源本身,按照搏弈论
的观点,B、c、D在以后的交易中,一定会吸取教训,只提供担保
贷款,增加了社会总的交易成本。(1引由此可以看出,有担保债权
的绝对优先,更多的是出于对担保物权这一路径根深蒂固的依
赖,或者出于维护现存银行贷款体制的目的,并没有更多理论上
的合理性。
三、采用何种清偿顺序涉及到哪种顺序安排更能提高资源
配置效率(经济学中的分配效率aHocafiveefficieney)。而不仅仅
是一个简单的再次分配(’redistribution)的问题
不同的清偿顺序代表利益再分配的不同价值倾向。(1”如果
只是债务人有限的财产是分给A还是B债权人多一些的问题,
那么这个序列设计在经济学上只是一个有关分配正义
(distributionaljustice)的道德问题,体现的是立法者对某类债权
人利益的倾斜。但更新的理论认为,由于债权象股权一样在公
司治理中有对公司行为和代理成本进行控制的某种可能,怛∞而
不同的债权人发挥该种公司治理能力的潜能又有重大差异,所
以通过改变破产清偿顺序的排列可以带给债权人们不同的动力
(incentive),从而激发最有潜力的债权人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公
司治理方面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清偿优先序列或权能再分
配方式的改变就不仅仅是一个只涉及公平的道德问题,同时还
是一个涉及有提高经济学上分配效率(allocativeefficiency)可能
性的效率问题。
比如,美国学者曾经提出赋予侵权之债特别优先权的建议,
幢¨认为如果提高侵权之债在破产清偿中的地位,比如给予先于
有担保债权人受偿的最高优先权,就能促使主要的有担保债权
人一银行及其他机构债权人等一加强对债务人企业行为的监督
和控制。如果他们对企业产品或行为上的风险疏于监督,巨大的
侵权之债一旦发生,就必然危及他们自身的利益;而不再能象以
前那样可以把不能受偿的风险转移给人数众多的被侵权人们
了。银行及其他机构债权人等之所以能够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
和控制一是在于他们通常扮演持续向债务人提供资金的角色,
有足够的谈判筹码可以随时威胁停止贷款发放;二是因为他们
都足够的强大,复杂和有能力,能够调查相关债务人的责任保险
和生产经营状况,并作出正确评价和及时反应。机构债权人的这
种特殊能力和地位是其他类型的债权人完全不具备的。所以主
要的有担保债权人一银行及其他机构债权人一无疑是最具有
“影响债务人公司治理”潜力的一类债权人。
同理,职工劳动债权的特别优先权也符合这个思路。发达国
家的破产法体系之所以没有设计这样一个劳动债权的超级优先
权不是因为这个设计本身不合理,而是现行历史条件下,相对业
已建立的发达而完善的劳动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雇员的工资
和社保因企业破产而得不到清偿的现象根本就不构成一个社会
问题。因此劳动债权特别优先没有出现在西方发达资本国家是
合理的,丝毫也不能得出:他们的“保守”就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我们要做些许改变就是一种背离这样的结论。事实上,侵权之债
特别优先权在美国的提出,就有力地证明了为了提高破产清偿
顺序的分配效率,一定程度地降低传统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时
的法律地位是合理和必要的,可以促使银行及其他机构债权人
运用其独有的特殊能力和优势地位来加强对债务人公司治理的
监控。
四、外法的借鉴
号称法律上最保守的国家,英国在进入2000年以后在企业
破产和重整的立法方面却有很多“惊世骇俗”的犬手笔。除程序
方面的改革外,一个重大变化就是从担保物权实现的金额中划
出一部分平均分给无担保债权人。【22’这里涉及的不是所有的担
保物权,而是仅限于英国特有的浮动担保(floatingcharge)——一
种通常是银行在提供贷款时所获得的担保,往往覆盖了该公司
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财产上被设定了这种浮动担保的公司如
果进入了清算或管理(1iquidationoradministration)程序,清算人
或管理人就可以从浮动担保所实现的金额中按规定保留一部分
将来平均分配给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除非无担保债权人全部
受偿后还有剩余,否则不准再反还担保债权人。(2”在理论上,这
确实是部分降低了担保债权的地位,减少了有担保债权人的受
偿份额,与我国破产法草案赋予劳动债权特别优先地位的建议
异曲同王。__项讨论多年,并一直遭受银行系统强烈反对的建
议,最终得以在象英国这样具有明显保护债权人传统的并以保
2007年12月SpecialZoneEconomy特区经济19 万方数据
守闻名于世的国家通过,这事实本身就说明了许多问题。尽管外
法的经验也不是什么普世的真理,但至少说明担保债权“神圣不
可侵犯”的优先地位决不代表什么市场经济秩序。
五、职工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在中国的“历史及现实合理性”
然而这种理论合理性适不适合中国这一法域的特殊国情
呢?特别是考虑到中国银行系统那惊人高出的不良贷款比例和
大量破产企业惊人巨大的工资和社保费用缺口。更多的新增银
行不良资产又会不会动摇整个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呢?鉴于篇
幅所限,具体的论述不在此展开,仅给出大致理由如下:
①之所以说劳动债权特别优先权在中国具有现实意义和实
行的必要性是因为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以劳动保险为主体的城
市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与此同时旧的劳动保障体制又已崩溃。旧
体制(俗称“铁饭碗”)主要是以由企业为主体向其职工提供社会
福利为特征。工资标准只是为了满足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需要
而定,没有体现劳动力折旧的问题,怛4’也没有养老保险的概念。
(25)
②1995年《商业银行法》出台以后,为抑制各商行不良资产
的继续增加,人民银行作出了所有商行的不良资产率每年必须
降低2%。3%的规定。在这样的压力下,商行采取了若干“抵御
性调整”的对策。其中之一就是紧缩银根:既几乎所有的贷款都
需要担保。除银行的利率损失之外,企业和银行还完全捆绑在一
起,增加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由于担保物帐面价值高于实际
价值,评估价值高于清算价值的矛盾普遍存在,企业倒闭就连带
引起金融风险。
③在西方市场经济体制下,银行、企业、劳动者、甚至政府在
作为平等的主体交易时,之间建立的是真正单纯的债权债务的
关系。但中国的情形不同,国企和国有银行虽在法律上有各自独
立的法人资格,但其关系更象两个国家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分
别代表国家执行不同的经济任务,实现统一的政治经济目标。
而职工才是真正意义上独立的市场主体。劳动债权问题的形成
正是过去没有遵守市场经济规律之恶果,现在不能再以市场经
济规律的名义让劳动者群体去吞下。无视这一基本分歧,套用西
方的法律原理和概念不是对市场经济原则的尊重。
④职工劳动债权特别优先权的现实性和可承受原因:⋯是
由银行坏账的实质决定的。国企对国有银行的债务,属于“准国
债”,最后都要由国家(全社会)来承担责任。以发展中国家的标
准看,中国的政府债务并不算高,政府国债占GDP的比重不过
16%左右,在世界上几乎是最低的。即使构成国家债务的三个主
要方面:银行坏帐、国债、外债统统相加,累计总和也仅占中国
GDP的60%~70%。这样的比例是在可以控制范围以内的。旺6’
原因之二是劳动债权特别优先并不是一个新出现的概念,类似
做法早就在相关国家政策中做了规定,自1994年起已在实践中
执行了多年,是一个相当“成熟”和有高度认知程度的政策,新破
产法不过是把它合法化r。
综上所述,似乎没有必要过分担忧劳动债权特别优先对金
融稳定的冲击。当然也许会有人担心短期内引起银行系统的强
20特区经济SpecialZoneEconomy2007年12月
烈反弹,造成信贷萎缩,那也可以折中一下,制定一个职工优先
权的受偿比例,比如保持之前政策性破产的做法;再或者采用某
种计算方式,规定职工优先权按担保物权变现价格的某--bEl歹0,
比如变现所得的50%优先受偿,剩下的50%归担保权人。这种
比例受偿的好处是能寻找两种优先权的受偿平衡点,并将其总
量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最后通过的新破产法采用了一种更
为简便的历史折衷法,即前文提到的“老人新人”的变通方案,平
息了争议,使新法得以顺利通过。但这并不意味着问题的终
结,真正的施行情况会在未来的日子里逐渐明朗。劳动债权特别
优先的诉求有可能被再次提及,当然这已经超出本文要讨论的
范围。
六、结论
这里要强调的是,劳动债权特别优先权的赋予决不仅仅是
一个只涉及公平的道德问题,同时还是一个涉及提高分配效率
(alloeativeefficiency)之可能性的效率I司题,具有理论和实践的
双重合理性。随着国企改革的完成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
工人再就业费用的缺口会下降,劳动债权之特别优先权的现实
重要性也会有所下降。一方面,银行已经能够充分考虑到法律的
规定和担保物权的风险,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贷款的相关风险,
来抵消劳动债权因素的冲击;另一方面,社保体系的完善将给予
职工进一步的保障,社保和工资的遗留问题将仅存在于较小的
程度和范围。届时,职工特别优先的规定事实上可能遂成”具
文”,既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它适用情形,但在实践中却不常被用
及。所以从这个角度,劳动债权特别优先权是对职工法律权利的
特殊时期的特别保护,而不是对担保债权的永久性的降低。所以
如果不是教条地看待法律权利包括担保物权的抽象状态,而是
动态地看待现实中诸权利的消长,我们会发现劳动债权特别优
先权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影响并不是想象中那么巨大。更多的只
是一种功能性的改进,一种对现实问题的变通或细节上的制度
创新,而不是彻底的颠覆。那种对18世纪市场经济原则的简单
崇拜和形而上学的拘泥,无疑是对现时代法律理论和中国社会
经济状况的严重误读。 口
注释:
①新破产法1994年开始起草,2004年6月21目,在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草案第8稿被正式提交审议。lO
月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再次修改,形成草案第9稿并提交第十二次会
议进行分组审议。最后一稿(第10稿)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并公布。本文依据草案第9稿和正
式法案(第十稿)的内容而写。
②余力:《新企业破产法面临最后抉择》,《南方周末》2004年12月
23目;房煜:《破产法草案三审在即一争议条款修改可能不大》,《经济观
察报》,2005年05月21日。
③稍后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
10号,200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迸一
步规定:享受这一特殊政策保护的范畴,仅仅局限于2006年8月27日前
万方数据
所欠的职工权益,而形成于法律公布日之后所欠的职工权益不适用本条,
只能从担保物之外的其他财产中受偿。
④Warren,E.andWestbrook,J.L,”ContractingOutofBankruptcy:
AnEmpiricalIntervention”(2005)118HarvardL.Rev.1198;Mokal,R.
J.,”TheSearchforSomeonetoSave:ADefensiveCaseforthePriorityof
SecuredCredit”(2002)22OxfordJournalofLegalStudies687;LoPueki,L.
M.,”TheUnsecuredCreditor’sBargain”(1994)80VirginiaL.Rev.
1887;Bebchuk,LA.&Fried,J.M.,”TheUneasyCaseforthePriority
ofSecuredClaimsinBankruptcy”(1996)105YaleL.Rev.857;Bebchuk,
L.A.&Fried,J.M.,”TheUneasyCaseforthePriorityofSecuredClaims
inBankruptcy:FurtherThoughtsanda ReplytoCritics”(1997)82Cornell
L.Rev.1279;Hudson,J.,”TheCaseAgainstSecuredLending”(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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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SecuredCreditorsinBankruptcy”(1984)51 U.Chi.L.Rev.97:,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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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rs’Bargain”(1982)91YaleL.J.857:,Jackson,T.H.,(1986)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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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tts:Baird,nDG.&Jackson,T.H.,”BargainingAftertheFallandthe
ContoursoftheAbsolutePriorityRule”f1988)55U.ChEL.Rev.738and
BairdD.G.&.Jackson,T.H.,”CorporateReorganizationsandtheTreat-
mentofDiverseOwnershipInterests:ACommentonAdequateProtectionof
SecuredCreditorsinBankruptcy”(1984)51U.Chi.L.Rev.97.
⑤Bebchuk,L.A.&Fried,J.M.,”TheUneasyCaseforthePriority
ofSecuredClaimsinBankruptcy”(1996)105YaleL.Rev.857,a1.p933.
⑥Ibid,
⑦Mokat,R.J.,”TheSearchforSomeonetoSave:ADefensiveCase
forthePriorityofSecuredCredit”(。2002)22OxfordJournalofLegalStudies
687andScott,R.E.,”ARelationalTheoryotSecuredFinancing”(1986)
86ColumbiaL Rev,901.
⑧这种谈判能力的不对称,主要是由信患优势,规模经济和提供中
长期贷款的能力决定的。Bebchuk,L.A.&Fried,J.M.,”TheUneasy
CaseforthePriorityofSecuredClaimsinBankruptcy”(1996)105YaleL.
Rev.857,andHudson,J.,”TheCaseagainstSecuredLending”1995)15
InternationalReviewofLawandEconomics47.
⑨Warren,E.andWestbruok,J.L,”ContractingoutofBankruptcy:
AnEmpiricalIntervention”(2005)118HarvardL.R.1198:,LoPucki,L.
M.,”TheUnsecuredCreditor’sBargain”(1994)80VirginiaL,‘Rev.1887:,
Bebchuk,L.A.&Fried,J.M.,”TheUneasyCaseforthePriorityofSe-
curedClaimsinBankruptcy”(1996)105YaleL。一Rev.857;andBebchuk,
L.A.&Fried,J.M.,”TheUneasyCaseforthePriorityofSecuredClaims
inBankruptcy:FurtherThoughtsandaReplytoCritics”(1997)82Cornell
L.Rev.1279.
⑩Ibid.
⑥Bebchuk,L.A.&Fried,J.M.,”Theuneasyc舔eforthePriority
ofSecuredClaimsinBankruptcy”(1996)105YaleL Rev.857,atp881:
⑩Mokal,R.J,,”TheSearchforSomeonetoSave:ADefensiveCase
forthePriorityofSecuredCredit”《2002)22OxfordJournalofLegalStudies
687.
⑩Finch,Vanessa(2002)CorporateInsolvencyLaw:Perspectivesand
Principles,CUP,Cambridge,atPP.32.
⑩Flessner,A.(1994)”PhilosophiesofBusinessBankruptcyLaw:An
InternationalOverview”inZiegel.J.S.(ed)CurrentDevelopmentsinIn-
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CorporateInsolvencyLaw,ClarendonPress,Ox—
ford.atPP.25—26.
⑩Goode,Roy(2nded,2002)LegalProblemsofCreditandSecurity,
Sweet&Maxwell,LondonatPP.1—2andWestbrook,J.L.,”TheControlof
WealthinBankruptcy”f2004182Tex.I。.Rev.795.
⑩破产申请之后的担保物权在受偿程序,实现方式,和实现时间上
已经完全不同于破产前的。Bebchuk,L.A.&Roe,M.J.,”ATheoryof
PathDependenceinCorporateOwnershipandGovernance”(、2000,)52Stan.
L.Rev,127.
⑩韩长印:《破产理念的立法演变与破产程序的驱动机制》,《法律科
学》2002年第4期;田土城:《担保制度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兼论我
国担保立法的健全与完善》,《郑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⑩Cooter,Robert&Ulen,Thomas(4thed,IE,2003)LawandEco-
.nomics,PearsonAddisonWesley,London,atPP,38—42.
⑩Warren,EE,”BankruptcyPolicymakingInAnImperfectWorld”
f1993)92Mich.。L.Rev.336;Warren,E.,”BankruptcyPolicyr”(1987)
54U.Chi.L.Rev.775;韩长印:《破产优先权的公共政策基础》,《中国
法学}2002年第3襄。
④Armour,J.,Cheffins,B.R.&Skeel,D.A.,Jr.,”Corporate
OwnershipStructureandtheEvolutionofBankruptcyLaw:Lessonsfrom.the
UnitedKingdom”(2002)55Vand.L.Rev.1699.
⑤Notes”SwitchingPriorities:ElevatingtheStatueofTortClaimsin
BankruptcyinPursuitofOptimalDeterrence”(2003)116:HarvardLRev.
2552:Bebchuk,L.A.&Fried,J.M.,”TheUneasyCaseforthePriorityof
SecuredClaimsinBankruptcy”(1996)105YaleL.Rev.857.
②《英国2002年企业法》,(EnterpriseAct2002),Section252.
@《英国1986年资不抵债法》(InsolvencyAct1986)(PrescribedPart)
Order2003(SI2003/2079)para.3.
@王卫国:《中国企业债务重组理论与实践》(西南政法大学五十周
年学术讲座),h印:.//www.civillaw.corn.cn/weizha“g/default.asp。
⑤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是两个概念。1986年企业法破产法(试行)
和劳动法规章的颁布,中国才开始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
④“意大利的政府债务占GDP仍然达90%,日本这个数字是
140%。”见樊纲:《中国经济为什么没有“崩溃”?》,http://
WWW.china.o唱.cn/chinese/jiH西i/181274.him,转自中国经济信息网,
2002年07月31日。
作者简介:齐砺杰(一键),男,1976年生,英国曼彻斯特大学
博士,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国际商法硕士,全英中国法学会副理事
长,律师。
2007:年12序SpecialZoneEconomy特区经济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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