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 1671�1653( 2010) 02�0043�06
论�钓鱼执法�及其治理
王春 业
(浙江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摘 要: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某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设置各种形式的执法陷阱,以达
到对行政相对人罚款的目的。这种�钓鱼执法�行为违背了行政执法的初衷, 侵害了行政相对
人的合法权利, 也损害了政府及公务人员的形象,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为此, 必须通过
斩断部门利益的根源、对�钓鱼执法�行为进行严惩、让以�钓鱼�方式执法的结果归于无效等措
施,从根本上消除�钓鱼执法�现象,真正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处罚;部门利益驱动
中图分类号: D926. 34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 3969 / j. issn. 1671�1653. 2010. 02. 008
A Discussion on the "Entrapment"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WANG Chun�ye
( Law School, Zhejian g U nivers ity, H angzhou 310008, Chin a)
Abstract:Driven by interests in the secto r, some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and of ficials set t raps
in various forms in law enfo rcement in or der to f ine the adm inist rat ive counterpart. This " entrapment"
acts are contrar y to the orig inal pur pose of law enforcement , v io lates the legit imate rights o f adminis�
t rat ive counterpar t, damages the image o f go vernment and o ff icials, and reduces the faith of cit izens to
the law . Therefor e, w e must cut the roo t of departmental interests, severely punish behavior of the
"entrapment" and make the "entrapment" ineffect iv e in order to fundamental ly eliminate the "entrap�
ment" and achieve the goal o f administ ration acco rding to law .
Key words: "entr apment"; adm inist rat ive penalty; sector interest�driven
�钓鱼执法�, 又称执法陷阱、执法圈套,是指
执法人员自己充当或雇佣�钓钩�, 来诱使执法对
象上钩,公民在好心帮忙或无法注意或易产生误
解的情况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受到处
罚。近年来,�钓鱼执法�事件层出不穷,有愈演愈
烈之势。它在实践中有各种各样的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形式,比
较典型的有:一是诱饵陷阱,即执法机关通过采取
种种诱惑性手段, 如提供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各
种客观便利条件, 引诱执法对象进行行政违法活
动,现实中常见的有公安派出所用诱惑方式去抓
卖淫女或抓嫖客, 交通执法部门派人冒充乘客去
抓�野的�等;二是放任陷阱,即执法人员看到违法
行为即将发生时并不制止,而是故意等违法行为
既遂后再出现并予以罚款;三是标识陷阱,如限速
的交通标识不醒目, 过小或隐藏在树枝、屏障后
面,驾驶员很难看到,而当司机看到时, 却已被测
速并受到罚款;四是沉默陷阱,即行政执法部门对
相对人一点小小的违规现象, 不予告知提示,而是
等违章罚单积攒成堆时才老账新账一起算,以达
到多罚和重罚目的, �杜宝良案�就是沉默执法的
收稿日期: 2010�05�11
作者简介:王春业( 1970- ) , 男,安徽明光人,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后, 淮北师范大学副教授, 博
士, 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2010 年 6 月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un. 2010
第 10 卷第 2 期 Journal of H ebei Univ er sity o f Science and Technolo gy ( Social Sciences) Vol. 10 No . 2
典型表现。!
一、�钓鱼执法�的危害
(一)违背了行政执法的初衷
1.执法是制止违法而不是诱使违法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
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以实现法律的目的为宗旨,将
法律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 并取得一定法律后
果的活动。[ 1]执法首先应是预防违法现象的发生,
防患于未然,当执法人员发现有即将违法的行为
发生时, 应当及时制止, 防止其进一步扩大,并减
少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而�钓鱼执法�则是执法
者以设置陷阱为手段,以捕获违法者为目的, 利用
人性的弱点而使其实施本来不应实施的违法行
为。它或是放任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任凭某些法
律秩序被破坏, 或是从外因上加速了违法行为的
生成, 甚至把好人诱惑成坏人。[ 2]因此,如果对�钓
鱼执法�不加以限制,必将导致违法犯罪的泛滥,
社会秩序受到破坏。这显然不符合行政执法的
初衷。
2.执法是教育为主而不是为处罚而处罚
执法是一个过程, 执法者通过自己的执法行
为,将法律运用于社会生活中,对公民进行正确的
指引和导向,使之能自觉遵守法律,并最终在全社
会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因此, 在实现法的精神
的同时,执法的根本手段应当是教育,只有在对极
少数人通过教育无法达到效果时, 才不得不采取
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强制手段。因此, 执法的目
的不是处罚,适用行政处罚不应当是一个简单的
�开罚单�的过程, 处罚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在说
服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处罚,让被处罚人认识到自
己行为的危害性与违法性和承担责任的必然
性; [ 3] 通过处罚, 在社会上普及行政法知识, 注重
对社会其他成员发挥普遍教育作用, 树立正确的
行为导向,预防各种潜在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而�钓鱼执法�则把最终的罚款当成了执法的归
宿,重处罚、轻教育, 不纠错,甚至诛而不教,为罚
款而执法的现象十分突出,丢弃了执法的本来面目。
3.执法是为了构建和谐良好的社会秩序
执法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构建良好的
社会秩序,在此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积极配合至
关重要,也是法律秩序能否长久的根本保证。和
谐良好的法律秩序应努力改善行政执法主体与行
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实现两者的和谐共存和相
互促进,�行政权作为一种服务权, 并不以强制为
必要的、本质的属性�,�相反, 行政权必须体现相
对人对服务的可接受性�。[ 4] 因此, 行政执行方式
应尽量多采用相对人易于合作的方式, 以达到构
建和谐的执法环境和法律秩序的目标。而�钓鱼
执法�违背了�权力不能营利原则�,执法者以设置
形形色色的陷阱为手段,以捕获违法者并进行行
政处罚为归宿的非道德的执法方式, 不但得不到
行政相对人的配合, 反而受到社会的一致反感,增
加了被处罚人的内心抵触情绪。如果这些抵触情
绪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就很可能会转化成自觉的、
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众性对抗,会使矛盾摩擦上升
为矛盾冲突,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的社
会秩序的要求相矛盾。
(二)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执法活动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因此,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就应主动把相关执法活
动的目的、意义、方式、途径等具体信息公之于众,
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并理解执法行为。公民对行政
机关执法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的事先知悉,不仅是良法品质的一
般要求,而且也是公民知情权的必然组成部分。[ 5]
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
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 应当公开;要依
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救济权。
在各种形式的�钓鱼执法�中,�诱饵陷阱�是
�栽赃式执法�的典型表现,不仅伤害了公民的自
尊,使公民有一种被欺骗和被捉弄的感觉,侵犯了
公民被尊重的权利, 而且变相地侵犯了公民的自
由权和财产权;�标识陷阱�没有告知有效、明确的
交通标识,使得行政相对人不能真实地了解应该
遵守的规则界限, 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 ∃�放任
陷阱�不仅违背了制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实施的初
衷,而且在违法即将发生时,侵犯了公民有要求被
告知并避免违法行为继续蔓延的权利; 而�沉默陷
阱�, 更是一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在公民第一
次出现违法行为时, 执法机关就该以法律规定的
方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从而减少
其违法行为的重复发生。
44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年
(三)损害了政府及公务人员的形象,影响了
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首先,�钓鱼执法�损害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
的形象。我国公民对政府极为信任, 并赋予相当
高的期望。在他们心中, 政府是公民财产权利、自
由权利的保护神,是捍卫社会安宁,给民众以安全
感的卫士。[ 6]�引导善行、抗制恶态�,原本就是公
权力及其有效运行的重要宗旨, 执法机关代表政
府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实际上是明示相对人, 他赞
成什么、反对什么,是一种路标, 指引着相对人按
照一定的路径行事。行政活动或行为本身具有使
人信赖性。而�钓鱼执法�中所运用的手段属于诈
术,执法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以欺骗和欺诈的手
段执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言而喻:它影响行
政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声誉,使政府诚信受到极大
伤害,也使民众对政府失去信任。
其次,�钓鱼执法�破坏了法律在公众心目中
的地位。行政执法执行的是国家的法律,而在百
姓的心目中, 法律是公正的化身, 是民意的体现,
是人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有力的保护武器。执法
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
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而在
行政执法利益驱动下设置的执法陷阱, 成为实现
执法行为公正性的严重阻碍。当一个执法部门为
了私利而�执法�时, 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
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 而执法者所影
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 更影响了法律
的形象, [ 7]实际上,法律的权威性来源于法律的尊
严和国家的信誉度, 行政权淋漓的发挥也有赖于
公众的尊重与信任。如果执法目标偏离应有的定
位,公众对政府的执法有抵触,最终将导致对法律
的蔑视、对执法机关的仇恨和对立,和谐稳定的法
律秩序便遥遥无期了。
二、�钓鱼执法�的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使是�钓鱼执法�的根源
行政执法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在
履行公共行政职能, 追求的应是公共利益最大化。
执法公正的前提是执法者自身无利益在其中, 与
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否则,就无公正可言。而在目
前的行政执法中, 执法趋利的倾向严重扭曲了行
政执法既定的目标追求,导致行政机关及执法人
员为追求利益而人为地设置执法陷阱, 衍生出�钓
鱼式�执法。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以及我国行政处罚的体
制,行政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实行了分离制度,行
政罚款决定由法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作出,
而罚款的缴纳则由法定的专门机构或机关统一收
缴上交国库,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力私自处理
罚没款。从理论上讲, 此种做法有利于促进行政
机关廉政建设, 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腐败。但
实质上并未分离。罚款的款项与相应的财政拨款
制度存有很大的关联性, 一般会按 40%到 50%的
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 有关部门再
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此办
法被俗称为�两次五五分成�。因此, 所罚之款额
虽然上缴财政,但财政拨款与返还制度使得罚款
机关成为罚款行为的最大�受益者�, 罚款机关与
罚款行为有了直接的利害关系。在此利益驱动
下,行政机关的滥罚、重罚、多罚及其他种种不合
法的罚款,也就应运而生。为了自己或部门的利
益,执法部门已不是预防和减少违章违法,而是希
望变相增加违章违法来创收, 使罚款从手段变成
了目的。
此外,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也寄
望于执法部门创收, 给执法部门下达创收任务,并
将完成情况列入考核目标,把执法单位创收多少
与单位和领导的绩效考核挂钩。而执法单位为了
完成或超额完成政府下达的创收任务, 给单位执
法人员也下达创收指标, %这样, 政府、执法部门
和执法人员之间就形成了一条�经济关系链�, 结
成了一个公权力与私利错位纠缠的利益共同体。
共同体及其成员的目标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因
此,他们自然会把地方、部门和个人利益放在第一
位,利益成了目的,而执法服务却成了手段,这样
执法经济也就有了生存和发展的巨大空间和动力。
(二)监督不力使�钓鱼执法�变本加厉
一般而言,一个完善的、成熟的行政执法监督
机制至少应具有以下几点:一是监督控制的对象
必须是全面和全方位的,即全部的执法权力及其
运行都必须置于监督控制机制约束下, 而不能有
空隙和盲区;二是监督控制的力度必须与执法机
关及其人员职位高低和权力大小相适应,对职位
越高权力越大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监督控制
力度要越大, 措施要越严, 要求要越高; 三是监督
45 第 2 期 王春业: 论�钓鱼执法�及其治理
控制过程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专门监督机关依
法作出的监督决定, 对全社会具有权威性,对监督
控制对象具有强制性, 监督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
和团体都无权修改或推翻。而目前, 我国对行政
执法的监督,从形式上看, 似乎很健全, 但实际情
况并非如此。如监督的主体很多, 但彼此间缺乏
有效的协调,甚至相互间推诿、依赖、扯皮,导致虚
监、漏监等现象的产生; 由于利益的交织, 监督主
体缺乏独立性, 监督者多受制于被监督者;由于各
种监督非正常化和监督的非专业化, 监督过程形
式主义严重,效果不佳; 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由
于种种原因制约,工作力度不大,甚至有时形同虚
设,等等。
由于监督不力, 导致执法机关有权无责、权责
脱节的现象滋生,而当行政执法没有责任约束时,
执法行为必将偏离法律的轨道,变得随心所欲,侵
害国家、社会和群众的利益,甚至在有些地区和部
门,长期存在着执法违法问题,并形成了一定的气
候, [ 8]�钓鱼执法�现象更是随处可见。
(三)陷阱取证是否合法的模糊性, 纵容了�钓
鱼执法�现象
利用�钓鱼执法�有利于获取证据, 确凿的执
法证据往往会让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违法者吃
�哑巴亏�。那么, 利用陷阱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
处罚的依据? 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对此, 无论是
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有不同的做法和主张。
在实践中, 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做法。公安部
法制局相关人员曾明确表态:�暗中执法�交通监
控方式是法律允许的,�该种方式如实反映了违章
行为人的违章行为, 可以作为证据,使违章行为人
受到处罚。�[ 9] 北京市有关部门的人士也明确表
示,北京不会禁止交警�暗中执法�。但与此同时,
却有另外一种相反的态度。2007 年 3 月 31 日
∀中国青年报#报道, 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出台了
新的规定:不准交警�暗中执法�; [ 10] 江苏省公安
厅也曾专门下发通知,取消交通隐蔽执法,要求规
范机动车测速, 坚决禁止�执法陷阱�,道路交通管
理执法要透明、公正和人性化。[ 11]
在理论上, 通过设置陷阱而取得的执法证据
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存在不同的争议。有的认为
是合法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不能因手
段非法而否认�客观真实�的证据价值; 有的认为
是非法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该适用证据排除
规则,不予采信; 有的认为是瑕疵证据, 而瑕疵证
据并不等同于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究竟是属于不
可采信的非法证据, 还是属于具有可采性的合法
证据,需按照一定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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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查和判断后方能
得出结论。[ 12]
正是由于理论上的误区, 以及实践中的不同
做法,使得通过设置陷阱的�钓鱼执法�现象游离
于法律的边缘,在某种意义上纵容了这种现象的
进一步蔓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陷阱取证在一些特殊刑
事案件侦查中加以使用, 尚有可以理解之处,但在
行政执法时能否使用却值得商榷。因为每个人都
具有人性的弱点, 当面对难以抗拒的金钱或者其
它诱惑时,都有可能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从这个意
义上来说,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违法者。执法机关
的责任应该设法把违法的念头消灭在萌芽状态而
不是促使之成为现实。
三、治理�钓鱼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斩断利益的根源
执法的本质就是服务, 就是为广大纳税人提
供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服务性的�公共物品�,而
绝对不是为私人或者个别利益集团谋取私利。[ 13]
由于现实中每个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收入与其
罚没收入直接或间接有关,也就必然刺激执法机
关千方百计地设置执法陷阱, 以扩大自己的罚没
收入,乱罚款就在所难免。因此,解决�钓鱼执法�
的核心就是使罚款收入与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在
经济利益上完全脱钩, 消除其逐利基础。只有这
样,才能彻底铲除执法机关在小集团利益驱使下
执法的弊害,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钓鱼执法�现
象的产生。
要遏制这种执法部门借权力赢利的现象, 最
关键的是构建完善的财政分配关系, 切断利益关
系链。首先,执法机关的所有经费,包括人员的工
资、奖金和福利都由国家财政统一划拨,财政划拨
经费与执法机关的收费和罚没多少毫无关系, 从
制度上消除执法机关和人员创收的内在动机。其
次,明文规定, 任何以单位名义搞的补贴、福利都
属违法。任何执法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办公经费也
只能来源于财政,自筹资金建房、买车等也以非法
论处。再次,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部门在
46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年
执法中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
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彻
底清查部门设置的小金库、小钱柜,以期从源头上
堵塞乱收费、乱处罚。此外,还要注意用科学的方
法来平衡国家各区域、各部门的工资,防止行政执
法机关之间形成互相攀比之风, 致使一些部门通
过违法行为来创收。
(二)对�钓鱼执法�行为严惩
要对设置陷阱的执法机关及相关人员实行行
政问责制。所谓行政问责制, 是指一级政府对现
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
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
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
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
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给行
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进行内部监
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对在行政执法中,执法单
位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设置执法陷阱的行为,要确
立行政问责制, 对主要领导和执法人员要追究行
政责任。目前, 我国一些地方虽然也对�钓鱼执
法�行为有所禁止,但一般只是笼统规定给予行政
处分,而行政处分的弹性很大,小到警告, 大到开
除都是行政处分, 加上一些执法机关的领导人员
自认为不是谋取个人私利而有恃无恐, 难以起到
威慑作用。实际上, 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
无论是否具有谋私的目的,故意违法是绝对不能
容忍和宽宥的。因此, 为杜绝�钓鱼执法�现象的
出现,应制定严厉的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如,
对于下达创收指标的,要严查;对于设置任何形式
执法陷阱的, 要严查; 对于以各种形式搞任何补
贴、福利的, 要严查; 对任何单位无论以何种理由
有坐收坐支行为的, 要严查;财政部门以任何形式
返还的,要严查。这是对违法的执法单位的处理。
而对执法人员的处理应包括: 一旦发现上述违法
行为的,单位一把手首先要撤职查办;具体的当事
执法人员一律开除; 如发现有谋私行为(如占为己
有或私分给小集团成员) ,则应坚决绳之以法。这
里,江苏省公安厅和南京市公安局的做法值得借
鉴。江苏省公安厅明确表示, 如果有举报的执法
陷阱被证实的, 当事人一律下岗, 没有任何余
地。[ 14] 南京市公安局也出台了一系列从严治警措
施:治安、交管等一律不得制定、下达罚款指标,如
有违反,相关人员一律就地免职。这些举措,从制
度上严格约束执法人员, 从根源上杜绝�钓鱼执
法�等不良执法行为。惟有如此,才能让�钓鱼执
法�彻底销声匿迹,才能切实保证行政机关执法人
员不再为�创收�而执法,老百姓的权益也才能得
到执法者更好地尊重。
(三)将�钓鱼执法�结果归于无效
1.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效
根据行政法治理论, 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
不同之处在于, 对于公民的权利, 法不禁止即自
由;对于公共权力来说,法不授权即禁止。因此,
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
定依据, 否则越权无效, 要受到法律追究, 要承担
法律责任。[ 15]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
法行政实施纲要#也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权
的执行者, 必须依法行政。这些都表明: 行政权
力,尤其是这种侵益性的权力的实施必须有法律
的明确规定。而引诱相对人违法的�钓鱼执法�,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规定、默许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诱使相对人违法的
方式实施执法, [ 16]因此,�钓鱼执法�于法无据,其
行为背离了法治原则,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所
做出的行政行为应予无效处理, 由此造成的一切
后果理应由设置执法陷阱的机关和执法人员承担。
2.因证据获取的不合法而无效
证据必须以合法的形式获取。∀行政处罚法#
第 36条规定: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 必须全面、
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2002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
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7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
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规章以下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中, 也有禁止陷阱执法
的规范性文件,如江苏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
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禁民警以
诱导他人实施卖淫、嫖娼等方式查处卖淫嫖娼案
件;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
47 第 2 期 王春业: 论�钓鱼执法�及其治理
权、隐私权,防止侵犯人权等等。而�钓鱼执法�是
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
�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
证据,其获取证据的方式不符合正义原则,不符合
法律的规定,不符合民众的正常心理,不符合对公
民权利保护的要求, 不应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由此而做出的处罚行为应视为行政违法行为, 应
该归于无效;所有的罚款应如数退还,给行政相对
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由相关执法机关和具体人员
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严重违反正当程序而无效
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 也需要程序正
义。程序正义, 也称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法律的
正当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法治观念, 在英国最
早体现为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原则, 在美国则体
现为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程序正义的含义之
一要求有利害人要执行回避制度。我国∀行政处
罚法#第 37条第 3款就明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这是利害关系的
一种形式。利害关系不仅限于这一种形式,如罚
款如果能给处罚机关带来财政上的利益,该机关
的罚款处罚都属于有利害关系。虽然, 这些情形
在∀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出来,但确属
公正处罚的应有之义。[ 17] 国务院 2004年颁布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程序正当�作为
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其中要求�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
关系时,应当回避。�而�钓鱼执法�的执法部门与
执法行为之间存在如此大的利益关系, 应当回避
但未回避,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反正当程序
的表现,世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会允许执法
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诱惑, 诱使其�违法�、�违规�
后, 再由执法部门来查处, 中国当然也不能
例外。[ 18]
注 释:
!外地来京以卖菜为生的小贩杜宝良,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
连续 105次被电子眼拍下在同一地点闯禁行,不得不交 10 500
元的交通违章罚款。同一个人在同一地点以同样方式违法
105次,却没有及时从执法部门得到警示。
∃实际上,无论行政执法,还是刑事诉讼,都赋予当事人接受告知
之权,规定执法部门履行告知义务。然而,一旦进入现实环节,
�给工作造成不便、影响效率、无法操作、多此一举&&�,这些
借口都成为执法部门逃避告知义务的依据。在这些借口之下,
�执法必严�被过度放大,�有法必依�的意识却被无形消解。
%如,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卖淫嫖娼、赌博等按金额提
成等。在∀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 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
单位工作总结#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
辆 5 000多辆�,�罚没款达到 5 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
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创收指标从中可略见一斑。
参考文献:
[ 1]张 猛.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 [ M ] . 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5. 9.
[ 2]宋桂芳.�引诱式执法�本质是诱人违法 [ E B/ OL ] . ht tp: / /
w ww . news365. com. cn/ sp/ 200803/ t20080310_1788152. htm,
2009�10�06.
[ 3]杨小君.行政处罚研究[ M ]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55.
[ 4]叶必丰. 行政法的人文精神 [ M ] . 武汉: 湖北人民出版社,
1999. 187.
[ 5]杨 芬.论行政执法中公民权益的保障[ D] .南京:南京师范大
学, 2008. 10.
[ 6]姚忠伟.试论诱惑性行政执法[ D] .南京: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2007. 14.
[ 7]魏文彪.�钓鱼执法事件�不能止于道歉[ N ] .成都日报, 2009�
10�29.
[ 8]彭
书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国.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J ] .世界
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2007, ( 2) : 52~ 53.
[ 9]法律允许交警暗中执法? [ EB/ OL] . ht tp: / / n ew s. sohu. com /
20051221/ n241050971. sh tm l, 2009�07�03.
[ 10]江子骏.交警暗中执法理当禁止[ EB/ OL] . ht tp: / / gov. red�
n et . cn/ c/ 2007/ 06/ 04/ 1219919. htm, 2009�08�05.
[ 11]王骏勇,凌军辉.江苏:力推交管执法人性化,禁设�执法陷
阱�[ EB/ OL] . ht tp: / / news. sohu. com/ 20060818/ n244868692:
shtml, 2009�08�03.
[ 12]范林波.论行政执法中�瑕疵证据�的采信规则[ D] .北京: 中
国政法大学, 2007. 1.
[ 13]刘武俊.�执法经济�可以休矣[ E B/ OL ] . ht tp: / / w ww. peo�
ple. com. cn/ GB/ paper66/ 9801/ 901390. html, 2009�07�06.
[ 14]江苏:设置�执法陷阱�的一律下岗[ E B/ OL] . ht tp: / / news .
sina. com. cn / c/ 2006�12�04/ 054810673905s. shtml , 2009�07�
05.
[ 15]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 [ M ] .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167.
[ 16]陆伟明.�钓鱼执法�是执法能力低下的缩影 [ J] . 中国报道,
2009, ( 11) : 92.
[ 17]杨小君.行政处罚研究[ M ]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48.
[ 18]李克杰.�钓鱼式执法�实质是合谋陷害[ J] .检察风云, 2009,
( 21) : 64.
48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