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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管理null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学习与交流2008年4月15日 昆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YEPBYEPB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 鲜 卫 Tel:0871-4137970 E-mail:xianwei@ynepb.gov.cn学习交流提纲学习交流提纲环评审批的定位思考环评审批的操作实务环评制度的法律渊源学习交流提纲学习交流提纲环评审批的定位思考环评审批的操作实务环评制度的法律渊源1986年以前1986年以前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引入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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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学习与交流2008年4月15日 昆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YEPBYEPB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 鲜 卫 Tel:0871-4137970 E-mail:xianwei@ynepb.gov.cn学习交流提纲学习交流提纲环评审批的定位思考环评审批的操作实务环评制度的法律渊源学习交流提纲学习交流提纲环评审批的定位思考环评审批的操作实务环评制度的法律渊源1986年以前1986年以前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引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1978年:中央批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提出:“选择厂址要注意到保护环境,合理布局。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要包含环境保护篇章,阐明企业建设前的环境状况,设计所采用的主要保护环境措施,建成后环境质量状况的预计以及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等内容null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五届第十一次会议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发布1986年~1998年1986年~1998年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委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联合发布 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从基本建设项目扩展到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null1993年:《关于进一步作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要求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环境管理由此纳入轨道 1993年: 《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指出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设专章表述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1994年:《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农业、林业、水利、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99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995年,《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国家环保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 第三产业纳入环评管理1998年~2002年1998年~2002年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环评文件的编制、报批程序、资质要求、公众参与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设专章规定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三同时”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和审批部门各自的法律责任; 规定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null《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总局令第14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总局令第15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试行 ) 1999.08.03 环发[1999]178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及格式(试行) 1999.08.03 环发[1999]178号2002年以后2002年以后 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 九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由微观层面的建设项目提升到宏观层面的规划战略,旨在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null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7月3日颁布(环发[2004]98号)文件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总局令第18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学习交流提纲学习交流提纲环评审批的定位思考环评审批的操作实务环评制度的法律渊源环评审批的定位环评审批的定位两把刀 一票否决 !?? 调节器 控制闸 杀手锏 第一审批权 !??null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对象、方法目的、作用、跟踪)环境影响评价法null ⑴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从这个层面上,环境影响评价指的是方法,包括物理学、化学、生态学、文化与社会经济学等方面; ⑵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境管理中的一项制度规定下来,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认定。在这个层面上,环境影响评价指的是制度; ⑶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拟议中的政府有关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单位或业主欲兴建的建设项目;null ⑷ 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 分析、预测和评估所评价对象在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⑸ 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 通过分析、预测和评估,要提出具体而明确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⑹ 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 环保部门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实际环境影响,要进行跟踪监测和分析、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 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 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nullnullnull改革项目审批制度 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改革项目审批制度 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规范政府核准制规范政府核准制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健全备案制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第1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第19号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null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模糊!!监管失职??模糊!!监管失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在滇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申请国家资金支持的备案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备案。 null第四条 备案机关主要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第十三条 经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企业应依法向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能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按规定应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和虽然申报但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null第十九条 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在备案申报和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备案机关依法撤销备案或者报请上级部门撤销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学习交流提纲学习交流提纲环评审批的定位思考环评审批的操作实务环评制度的法律渊源环评审批的操作实务环评审批的操作实务审批权限 审批类别 审查要点 验收管理 资质管理审批权限  分级审批审批权限  分级审批国家审批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2年7月 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15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2004年12月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发改委环发[2004]164号)null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法》null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发〔2004〕164号环发〔2004〕164号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该文件附录中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该文件附录中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该文件附录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null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null  三、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null  四、本通知附录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六、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消。 null《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总局令第15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建议或调整建议: (一)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投资性质、立项主体、建设规模、工程特点等因素为依据,分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两类规定审批级别; (二)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null省级审批 依据省级审批 依据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 第10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昆明市政府请求赋予省级审批权的批复(2004年1月12日云政发〔2004〕11号) 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 (环发〔2006〕93号)省政府105号令省政府105号令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和分级审批管理。   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5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   (三)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环保部门确定由省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 null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  ( 2006年6月18日 环发〔2006〕93号)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  ( 2006年6月18日 环发〔2006〕93号)处于环境敏感区和单机装机容量在50000千瓦-1000千瓦的小水电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处于非环境敏感区和单机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的小水电项目,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当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未取得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或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006年7月31日转发  云环发〔2006〕421号null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审批类别  分类管理null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环境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一)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nullnullnull资质管理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资质管理null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评价范围 null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null 第二十二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null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 机构一致null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证书规范null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公众参与 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条例第七条null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环境质量状况; 评价适用标准;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环境影响分析(专题); 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结论与建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主要内容预审意见、下一级环保部门意见和审批意见null报告表如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当地环境特征,可进行1~2项专项评价。专项评价按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的要求进行。 报告表应有必要的附件和附图。 注意:null 项目内容及规模、原辅材料(包括名称、用量)及主要设施规格、数量、水及能源消耗量、废水排水量及排放去向、周围环境简况、生产工艺流程简述、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写不要求必须是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建设单位自行填写也可以。null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null 对这种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采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管理程序,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因此应按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null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一条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总局令第41号:删除项目类别中的流域开发和区域开发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评价文件基础数据的科学性、可信性评估 对工程数据与环境数据的来源、真实性、时效性、可靠性、科学性进行评估。 评价文件环境现状调查评估 评估评价文件环境现状调查的客观性、准确性。 评价文件环境影响预测的科学性、可信性评估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环境的特点评估评价文件采用预测方法(模式)及所选用的参数、条件的科学性、可信性。null评价文件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可靠性评估 按照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达标、生态保护的要求先进、稳定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评价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可行性评估。 评估公众参与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评价文件规范性的评估 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符性 术语、格式、图件、 表格 关于规范使用各类表格的通知入职表格免费下载关于主播时间做一个表格详细英语字母大小写表格下载简历表格模板下载 的规范性 审查要点审查要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null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null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是否符合环境风险防范管理的相关要求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 是否符合公众参与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null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的项目;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的未征得相应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的项目。 确因国家重大工程需要或受自然条件限制,必须穿越、跨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或功能区作出调整的项目。生态类项目null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项目;国家重大工程选址选线确实无法避开,必须穿越、跨越或占用风景名胜区,但未征得相应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同意的 在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城市建设项目环评价管理城市建设项目环评价管理环办〔2008〕70号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null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城市道路交通项目、涉及搬迁量大的其他交通类项目,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必须明确噪声防护距离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科学论证项目的环境影响和选址的合理性,注意周边环境问题对拟建项目的影响,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房时必须公示有关环评及环保验收信息;在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及可能危害群众健康的区域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居民住宅项目。 审批餐饮、娱乐业项目。应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明确有餐饮门面功能的房地产项目必须修建专用公共烟道,划定噪声防护距离和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项目的选址、烟道设置、排放口与敏感目标的间距等提出明确要求。环保验收管理环保验收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三同时”过程管理环保验收管理投运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null法律依据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13号令第七条、第八条分别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关于试生产试生产时限与违法行为的处罚试生产时限与违法行为的处罚 建设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并未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但对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理    建设项目自试生产之日超过3个月或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成投产超过3个月却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认定为“其主体工程已经投入正式生产”;如其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理。关于未批已建成项目的处理关于未批已建成项目的处理 2007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法工委复[2007]2号”文件,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答复。其中关于未批已建成项目的处理答复如下:“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关于分期验收关于分期验收   《条例》第21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2005年环保总局以“环函〔2005〕137号”关于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给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的复函,解释如下:根据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了分期建设,并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null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含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null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 2004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规定: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null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审批程序和时限null 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和《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对凡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有一个相对独立的水土保持方案,并设置一个前置审查的程序,要求该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将包括有该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null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null 需重新报批的项目的规定 “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五项中只要其中的一项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就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null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影响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null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规定null 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是指对正在进行建设或已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投产运行后,由于建设方案的变化或运行、生产方案的变化,导致实际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情况不符,针对其变化所进行的补充评价。 null ①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品方案、主要工艺、主要原材料发生重大变化,污染物种类和排放与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情况相比有较大变化; ② 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发生较大变化或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新的环境敏感目标产生影响,或可能产生新的重要生态影响的; ③ 建设、运行过程中,当地人民政府对项目所涉及区域的环境功能作出重大调整,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后评价的; ④ 跨行政区域、存在争议或重大环境风险的。“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 :null ⑵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体是建设单位。 ⑶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项目是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与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的建设项目。 null ⑷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间。“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即从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建设后,直至项目完工,进行正常运行的整个阶段。 ⑸ 后评价不需再审批。应当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没有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重新或补充审批。 null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掌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 ,擅自开工建设,应承担的责任。null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敬请批评指正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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