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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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2011年 6月 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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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