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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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我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或短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带班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接班(一班:8:00—8:30;二班:16:00—16:30;三班:0:00—0:30),30分钟以内交接完毕。 4、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5、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隐患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6、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位,交班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特殊情况除外)处理。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7、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技术室负责发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