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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组织规则第一章 设备和备品 第1条 生产行车有关产品的基本条件、鉴定验收及使用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6、7条补充规定 1.生产与行车有关产品的企业,必须具有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产品标准、图纸,具有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手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2.生产与行车有关,且国家或铁道部实行证书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企业认定等生产资质。 3.路局对管内生产、采购和运用,且国家或铁道部未实行发证管理的并与行车安全有关的产品,实行强制性的产品质量认证。 4.企业自行开发设计的产品,在经过科研成果鉴定后...

行车组织规则
第一章 设备和备品 第1条 生产行车有关产品的基本条件、鉴定验收及使用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6、7条补充规定 1.生产与行车有关产品的企业,必须具有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产品标准、图纸,具有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手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2.生产与行车有关,且国家或铁道部实行证书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企业认定等生产资质。 3.路局对管内生产、采购和运用,且国家或铁道部未实行发证管理的并与行车安全有关的产品,实行强制性的产品质量认证。 4.企业自行开发设计的产品,在经过科研成果鉴定后,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路局产品标准审查和备案,在产品投产技术鉴定后方可批量生产和运用。 5.企业首次投产机车、车辆配件,工务、电务器材或配件等与行车安全有直接关系的重要产品,必须经局标准化审查。 铁路局用局外企业生产的行车有关产品,也必须执行上述规定。 第2条 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开通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2、3、4条补充规定 1.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的验收交接工作,严格按管理权限负责。铁路局工程验收委员会负责对铁道部指定由铁路局验收的基建、更改工程项目及由铁路局管理的工程项目的验收交接工作。 2.既有线施工(包括增建复线、电气化改造)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开通使用。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过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准备必要的竣工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后,方能申请验交开通。 运营部门要提前作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人员提前培训,提前配备到岗。 建设单位对经过试运转达到验收开通标准的工程,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开通。 开通后,凡正式行车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运营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联锁设备必须进行联锁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 对不能预先进行试运转的地段及正式通行列车的过渡工程,经静态检验合格,可不进行试运转,先开通,开通24h经过规定的慢行和施工单位整修达到验收标准后,由运营单位接管。 对不影响行车的其他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营单位三方协商解决。 全部工程竣工后,对上述分段开通已交接的项目,不再检验,只将其并入整个项目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3.新建、改建工程竣工经正式验收交接后,接管使用单位要积极组织开通使用。正式开通使用必须以电报为准,电报中明确线路限速等特殊要求由设备接管使用单位的主管业务处申请,经铁路局领导同意后发布;涉及行车有关综合工程的项目,按工程管理权限由铁路局运输处申请,经局领导同意后发布。 ※第3条(第3条) 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桥梁、隧道鉴定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20、155、188条补充规定 1.铁路局组织对正线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速度超过120km/h的线路每5年至少一次;速度不超过120km/h的线路每10年至少一次;铁路局组织有关工务段对站场及专用线的复测,一般每10年至少一次;对自动化驼峰每3年、安装加减速顶的线路每年由工务段复测一次。对改建频繁、变化较大者,根据需要提前复测。 2.站场股道有效长由车务部门组织工务、电务部门共同确定,由工务部门向有关单位提供。 3.工务段应根据批准的复测结果及时移设线路标志,校正平面及纵断面不良处所。 4.扩建、改建及各项大修工程必须保证原有隧道最小综合断面不缩小。引起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变化者,竣工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实测竣工图,交铁路局档案馆、工务段、使用部门各1份。 5.工务段应根据上述批准的线路复测资料及竣工图,及时修改技术图表,送交使用部门。 6.对桥梁、隧道限界的检查,由铁路局组织工务段每5年进行一次,根据检查结果绘出每座桥隧以及区段的综合最小限界图报铁路局;经工务处整理绘制出各线、各区段综合最小限界图报铁道部。如有变化,影响原有最小尺寸时,应随时修正逐级上报。 7.工务段段长、线桥领工员、线桥工长对管内重要设备定期重点检查。必须重点检查的重点设备,由铁路局确定。 ※第4条(第4条) 行车设备施工和检修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84、176、181、305、306、325条补充规定 1.营业线行车设备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的制度。铁道部、铁路局管理的施工,均由行车设备施工方案公布实行,车站(车务段)管理的施工纳入车站日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2.凡纳入月度施工方案(施工电报、施工调度命令)的施工项目、天窗修作业,站内利用轨道车或工程车装卸路料以及站段审批后的施工、维修项目,均需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销记。施工或维修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在影响设备使用的施工或维修作业开始前,应与车站值班员核对施工或维修作业计划,填记《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施工),并经三方签字。需下达调度命令时由施工或维修单位负责人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或维修作业调度命令。施工或维修作业结束后,必须经施工或维修单位负责人、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检查负责人共同确认放行列车条件,填记《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施工),并经三方签字。需下达调度命令时,由施工或维修单位负责人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列车调度员据此向有关处所发布施工结束的调度命令。 3.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需抢修时,作业人员必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登记内容为作业内容、影响范围、注意事项,并双方签认,未经签认不得进行作业。作业结束具备开通条件时,方可销记。 4. 站内利用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工程车装卸路料作业时,作业单位要提前安排驻站联络员到运转室(或信号楼)负责联系,并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登记内容要注明作业地点(股道、道岔)、装卸方式、所需时间和作业后返回的股道等内容。涉及正线、到发线时,车站值班员审核无误后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下达准许作业的调度命令,作业结束后具备开通条件时,由作业单位进行销记,车站值班员审核无误后报告列车调度员,不再下达结束的调度命令,需要延长时间的,须重新登记请求调度命令。正线、到发线以外不影响接发列车的站线装卸路料,作业单位登记后,由车站值班员(信号楼值班员)审核、批准,作业结束后具备开通条件时,作业单位进行销记,车站值班员审核签字。 4.列车调度员对运送长轨、轨排的工程列车,要按施工方案规定的时间、区段组织开行;对回程的工程列车要及时放回基地,原则上在基地保证6h整备作业时间,以利于次日施工。 5.车站停电施工时,施工部门应保证自动闭塞区间进站信号机显示红色灯光及进站信号机外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显示黄色灯光。 6.区间或站内电气集中区临时施工插入的道岔,必须将道岔表示纳入联锁。 7.自动化、半自动化和机械化驼峰,电务部门检修设备,利用早晨交接班和中午停轮时进行。 8.在基建、更新、大修改造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设备管理、使用部门提供站场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联锁图表及信号显示图,并说明设备变化、使用、维护等事项。 9.工、电部门对道岔、绝缘接头,每年4、10两个月各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对道岔质量双方按有关规定鉴定并做记录,进行整治。凡涉及工务部门的道岔病害,电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工务部门配合整治。 工务部门新增设绝缘轨距杆,必须经电务部门进行绝缘测试。工务部门对道岔进行日常维修作业时,应提前1天通知电务部门配合。在站内或区间更换钢轨绝缘,应由电务部门要点,由工务部门配合并防护。 10.电务工程大修验收委员会,应在停电施工前组成,并要预先检查停电施工准备情况,对达不到停电施工准备条件或电路模拟联锁试验未合格的,应取消停电施工计划。涉及“试用期限”问题,经路局领导同意,可授权验收委员会确定,并抄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及有关处。 11.接触网停电施工及配合停电施工时挂接触网防护地线的规定 (1)应提前通知电务人员挂地线的位置,在电务人员现场指导下对轨道进行短路(或利用轨道车)。 (2)接触网防护地线可靠挂接后,方可撤除轨道短路设施。 12.车站控制台报警信息反馈处理的规定。 (1)电务部门应向车务部门提供管内各车站控制台电务报警信息说明表,说明各类声光报警指示意义,正常运用及异常报警情况下的显示状态。 (2)车务有关人员应熟知控制台各种电务报警信息的显示含义,车务人员发现异常报警信息后,必须及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并通知电务值班人员;电务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必须及时处理,恢复正常后履行销记手续。 ※第5条(第5条) 轨道电路漏泄及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处理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81、82、328条补充规定 1.发现轨道电路道床漏泄而出现红光带或因分路不良有车占用而无占用表示时,发现人员须及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签字。车务部门在得到电务人员因轨道电路故障而停用设备的通知后,应改按非正常作业办法办理接发列车和调车作业。道床漏泄原则上不得超过24h,超过24h,由工、电部门组织进行修复。 2.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由电务部门在控制台上进行明示提醒。 3.经测试分路不良的轨道区段,在整个区段分路不良时,要登记该区段分路不良;遇轨道电路不良区段为道岔区段时,电务部门在登记整个区段不良的同时,详细注明道岔定位或反位分路不良,车站在办理与该区段相关的进路时,须检查分路不良部位是否有车占用。 4.区间更换钢轨施工或维修,开通前须保证该区段无分路不良区段;站内更换道岔及钢轨应保证首次列车(机车车辆)通过后无分路不良区段;自动选排进路的驼峰下更换道岔及钢轨须保证无分路不良区段。 5.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作业的规定 (1)经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作业前,必须确认该区段空闲(道岔区段,定位和反位均需确认)。 (2)信号机开放后,必须将进路上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内的道岔在控制台上实施单独锁闭,当确认机车车辆出清该区段后,方可解除单独锁闭。 (3)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调车作业时,车站值班员(信号员)须与调车人员或机车(动车)乘务员联系清楚,在得到机车(动车)、车辆到达返岔地点并停车的报告后,方可准备进路。 (4)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停留车辆时,须在控制台上加扣安全帽。机车车辆原则上不得停在警冲标外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因设备限制必须放行机车车辆在咽喉区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停留临时,应立即放行(接发列车时除外)。车站未及时放行时,司机应主动与车站联系。 车站制定具体作业办法,纳入《站细》。 5.凡道床道碴电阻偏低,雨、雪天气易发生红光带的区段,电务人员应在轨道电路最有利时将继电器端电压调至上限,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6.工务部门要及时整治线路,消除造成红光带区段的积水及冰雪(有分担区的由分担的单位负责),对道床、道岔区要按标准定期清筛,岔区、正线、驼峰的轨底碴石要达到规定标准。车站不准利用撒盐的办法在驼峰除雪。 7.每季度末前,各电务段试验室对管内道床不良、道碴电阻低的轨道电路进行一次参数测试,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将失格和临界状态轨道电路区段的测试数据以通知书形式经主管段长签字,盖章后转有关工务段。工务段接到通知书10日内,制定整改措施签字,盖章后,留存1份,返有关电务段1份,上报铁路局运输、工务、电务、财务处各1份。在雨、雪季节,电务部门要增加巡检和测试次数。 轨道电路严重漏泄区段通知书的格式规定如下: 轨道电路漏泄区段通知书 工务段 年 月 日 你段管内 站 轨道电路区段经测试已失格,道碴电阻分别为: Ω/km以下,请立即组织克服。 电务段盖章 主管段长 整改措施: 我段计划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对上述轨道区段采取措施解决,请予配合。 工务段主管段长 年 月 日 第6条(第6条)对加封加锁信号设备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57条补充规定 1.下列信号设备应加封或加锁: 设备名称 加封或 加锁 钥匙保管及施封者 附注 室外各种继电器箱、电源箱、端子箱、电池井 加锁 信号工长或信号工 色灯信号机构、 加锁 同上 进路表示器、容许信号灯筐 加锁 同上 电动(空)转辙机、电锁器、选别器 同上 同上 电缆接续箱、终端箱 同上 同上 用螺栓紧固的除外 各种操纵台、控制台的外箱盖、轨道照明盘 加锁或加封 同上 引导信号按钮、引导总锁闭按钮、事故(故障)按钮、人工解锁按钮(车站控制按钮)、总辅助按钮、改变方向按钮(单线自动闭塞区段改变方向按钮除外)、区段人工解锁按钮、坡道解锁按钮 加锁或加封 同上 机车自动信号设备的转换开关、共用箱、色灯信号机 同上 同上 车站保管的电动(空)转辙机手摇把、钥匙(包括安全开闭器钥匙)和电锁器钥匙 加锁、加封 车站保管加锁,电务加封 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未设信号工区的车站配置转辙机钥匙 2.对引导总锁闭按钮、引导信号按钮、总人工解锁按钮和半自动闭塞事故(故障)按钮、总辅助按钮、改变方向按钮、坡道解锁按钮必须加装计数器。使用时(含计算机联锁设备),均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单线自动闭塞区段使用改变方向按钮除外)。车站有电务值班人员的,每日早8时应将上述使用过的按钮计数器数字校对后填写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车站未设电务值班人员的,应按月表规定的该站设备检修巡检周期,将上述使用过的按钮计数器数字校对后填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 凡采用显示器显示行车状态的计算机联锁车站,电务人员不再将使用过的按钮计数器数字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但每周需定期检查计算机贮存功能完好、正确,必要时可存盘。 3.电动(空)转辙机道岔手摇把的使用与保管: (1)车站、电务部门对道岔手摇把的管理,实行统一编号、统一装箱、车站保管制度。道岔手摇把由电务部门负责以车站为单位编号,由01~99两位数组成。电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一式两份,车务、电务分别存档。配备数量车务与电务共同确定。道岔手摇把保管箱由铁路局统一配备,设置处所及钥匙保管在《站细》内规定。 (2) 道岔手摇把实行集中保管后,车务加锁,电务加封。电务人员需要使用道岔手摇把时,必须在车站登记要点,电务、车务有关人员分别在电务《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双方签字后,方可开锁、破封,取出道岔手摇把。 车务人员需要使用时,由车站(车场)值班员在车务《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经电务有关人员核对、确认,双方签字后,方可开锁、破封,取出道岔手摇把(车站未设信号工区的,车务使用时应及时通知信号工区。电务人员得到通知后须在24h内,会同车务人员共同清点数量,核对号码,车务加锁,电务加封)。 道岔手摇把使用后及时收回,由车务、电务双方清点数量,并核对号码后,车务加锁,电务加封。 (3)电务段检修基地除修配所道岔手摇把作为日常检修工具予以保留外,其余各所手摇把应全部收缴封存。但修配所道岔手摇把使用及管理须制定制度,落实责任,严格管理,防止流失。 (4)基建系统所属电务工程(大修)施工部门使用的道岔手摇把,要严格控制数量,统一登记编号,集中保管,严禁外借(使用办法自定)。工程开通交付使用后,禁止该施工部门使用道岔手摇把。 电锁器联锁的车站、辅助所或线路所,电锁器备用钥匙的使用、保管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道岔转辙机钥匙使用、管理办法 (1)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未设信号工区的车站(由电务段和车务段或直属站共同确定后,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批准),电务段向车站提供道岔转辙机钥匙。道岔转辙机钥匙(附钥匙牌,标明适用转辙机编号)放置在金属盒(由电务段提供)内并由电务加封,在手摇把箱内保管。 (2)电务段负责对车站人员进行道岔转辙机开锁、加锁及闭合遮断开关操作培训,并经电务段考试合格后方准使用。 (3)在停电期间办理接发车及调车作业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在供电恢复后电务人员不能及时到场恢复道岔正常使用时,车站人员方可使用钥匙打开转辙机。 (4)车站人员在使用道岔转辙机钥匙前,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使用原因、使用人员、时间及打开转辙机的道岔编号。 (5)车站使用道岔转辙机钥匙时,应及时通知电务段调度,电务段调度应详细记录使用站及使用的道岔编号,并组织电务人员及时赶赴车站。电务人员到站后应对使用的道岔转辙机及钥匙进行检查,确认道岔转辙机作用良好,收回钥匙,清点数量装盒加封并销记。 第7条 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加锁及维修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47条补充规定 联锁道岔失去锁闭功能时,由工务段(施工单位)钉固,钉固装置由工务段(施工单位)配备。 集中联锁的道岔联锁失效需加锁时,使用勾锁器加锁;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应加锁;未设联锁需要加锁的道岔,应在《站细》(《行细》)内规定,弹簧道岔应安装锁板,旋转握柄式道岔应上锁。 弹簧道岔由使用单位向工务段提报,工务段负责安装锁板及进行日常维修工作。车站对道岔锁板应经常检查,发现锁板不良或丢失时,应立即通知工务段处理。 第8条 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等级分类及管理、维修 根据《技规》第114、119条补充规定: 对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一类设备铁路电力部门应按用电需求提供电压为380V/220V的双路供电电源。采取双机热备、不间断电源等措施,采用防止强电、雷电、静电危害的技术措施确保系统稳定运行。一类设备及其系统需要变更、维修、维护,影响信息系统正常使用时,设备管理单位应事先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经铁路局信息技术所审核,向铁路局有关业务处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按规定登记。 第9条 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网络管理 根据《技规》第116条补充规定 1.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的系统网络由局信息技术所负责管理,网络通道部分由通信部门提供,局电务处负责监管。 2. 禁止运输生产网直接对外网络出口,通过统一IP网络地址、病毒防护、物理隔离等措施保证网络与信息安全。 3.铁路信息系统的网络资源由局信息技术处统一管理、统一规划,所有网络地址应专址专用,不得随意更改和挪用,未经批准的网络地址不得随意使用。 #第10条 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技规》第118条补充规定 1.铁路信息系统设备须设置系统和用户口令,口令由操作使用单位保管,并定期修改。主机系统、数据库和网络骨干设备的口令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铁路信息系统设备须安装使用具有自动升级功能的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外来设备需接入铁路信息系统网络,应事先经过安全检测,方可使用。 第11条(第8条) 行车备品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185条补充规定 1.车站值班员室、信号楼、扳道房等行车房舍,均应配备有关行车规章、表簿、工具,品类、数量在《站细》内规定。交接班时互相检查交接,使用后应及时补齐。车站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保证现场的使用。 规章:《技规》、《行规》、《站细》(或摘录)、《事规》、《调规》、《统规》、《业务通知》、各种《作业标准》等: 表簿:列车运行时刻表、行车凭证填写样式、行车资料揭挂簿、调度命令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日志等; 工具:防溜铁鞋或止轮器,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隔离开关钥匙和手摇把,电气化区段防触电用品(绝缘靴、绝缘手套、接地线),道岔清扫用具及除雪用具,锁闭道岔用具,道岔转辙机手摇把,道岔转辙机、安全开闭器、电锁器钥匙,各种表示牌或安全帽、行车凭证传递器等。 2.车站(助理)值班员室、信号楼、行车扳道房须设备品箱。箱内的备品应有备品表,日常应加锁。 备品箱备品如下: 顺 号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附 注 车站(助理)值班员室 信号楼行车扳道房 1 路票 张 20 每个方向不少于20张 2 绿色许可证 本 1 仅限自动闭塞区段,非直接办理发车的不备用。 3 红色许可证 本 1 4 出站(跟踪)调车通知书 本 1 房 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通知书 本 1 向半自动闭塞区段发车,设有发车进路信号机的车站备用 5 调度命令用纸 本 1 6 手信号灯 盏 1 1 红、绿(扳道房红、黄)色 7 手信号旗 组 1 1 同上 8 防护信号灯 盏 1 进站信号机故障夜间不能显示红色灯光时使用使用 9 行车日志 本 1 TDCS系统的车站配备 10 调度命令登记簿 本 1 11 列尾装置主机钥匙 把 1 非列尾主机配属站(折返站)配置 注:1.手信号灯、防护信号灯可在备品箱外保管。 2.灯泡(灯管)、蜡烛及手信号灯用电珠,根据需要由车站自定,存放在固定地点,不得影响使用。 3.未设行车扳道房的车站还应设应急备品包,备品包和备品及数量由车站自定。 3.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携带备品为: 顺号 名 称 单位 数量 附 注 1 本岗位规章摘录 册 1 2 乘务日志 册 1 3 列车运行时刻表 份 1 限乘务车次 4 手表 块 1 5 手信号旗 组 1 红、绿各1面 6 手信号灯 盏 1 7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台 1 8 响墩 个 6 9 火炬 支 3 限双线、自动闭塞区段 10 短路铜线 条 1 限自动闭塞区段 11 电报用纸 张 自定 12 乘务报告 张 自定 13 电珠 个 自定 14 背包 个 1 15 名章 个 1 注:1.运转车长出乘前,对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进行试验;日常检查维修由提供铁路通信服务的负责; 2.不设运转车长的旅客列车,其车辆乘务员按运转车长的要求携带备品。 第12条(第9条) 响墩、火炬的试验、保管及使用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293、294条补充规定 1.各单位对响墩、火炬、短路铜线,每年于9月份进行一次定期抽查试验(短路铜线电阻不大于0.06Ω),对新领到的响墩、火炬、短路铜线也应进行抽查试验,试验响墩、火炬时,要通知公安部门和司机。试验良好后,应在每一响墩、火炬上注明试验年、月、日。 2.对响墩、火炬要注意保管,防止挤压、摩擦或受潮。 3.使用响墩时,应牢固的扣在轨面上,但不要安放在钢轨接头、道岔、道口、无碴桥、隧道内、积雪和浸水地点。 4.擦燃火炬时,不要对向面部。 第13条 主要行车房舍维修、站台设置站名牌及栅栏围墙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121、164条补充规定 主要行车房建设备由房产部门负责日常检修。 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两侧应设有与站台长度相适应的栅栏或围墙。 客运站舍、栅栏、围墙、天桥、风雨棚、站名牌(每座旅客站台上至少要装设两个站名牌,站名牌(雨棚下吊挂式除外)上要有方向和邻站站名、相距里程)等粉刷或涂油工作,由铁路局房产部门负责具体安排实施。 ※第14条(第11条)房建站场建筑物(设备)、建筑限界管理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13条补充规定 1.对行车房建(设备)等建筑物进行大修、维修或更新改造时,必须符合《技规》对建筑限界的规定。施工前须由房产、工务部门和使用单位会签。 竣工验收时,实测限界符合《技规》规定,施工单位向铁路局总工室、运输、货运、房产、工务部门提供技术资料。 如因特殊情况,侵入建筑限界时,提供技术资料的同时详细注明侵限数据。 2.所有对行车房建设备的限界及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类施工项目,必须事先通知房产部门,项目完工后,由房产部门对受影响的站台、风雨棚、给排水构筑物的限界尺寸进行复测。 3.对站内线路进行抬(落)道、拨道施工,施工单位应会同房产部门对建筑物、给排水设施进行实测,确定方案。竣工后,施工单位会同房产、牵引供电及使用部门共同检测限界并作记录。 4.在客运站台运行的行包车、邮政车及专运车速度不得超过10km/h,其他车辆禁止驶入;货运站台允许承受机动车的荷载,由车站与房产部门共同确定。 5.施工部门在站台埋设电缆或管道施工时,应事先与房产部门及车站联系,共同签订站台损坏和修复协议。竣工后按协议修复并由房产部门会同使用部门验收。 第15条铁路道口、平过道管理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48、49、50条补充规定 1.在有人看守的道口上所设的栏杆(门)或其他遮断设备,原则上向公路开放的状态为定位。如需改变定位方式时,须报纳入《行细》,报铁路局备案。 2.临时道口的铺设、拆除、区间人行过道及站内平过道的铺设、拆除须报铁路局批准。 3.站内平过道,由车站统一管理,确定主要使用单位责成其管理并监护,并签订协议。 4.站内确需设2处及以上平过道时,须由使用单位报局主管处、工务处、运输处、安监室批准,但50m之内不准设置2处。 5.对岔线、段管线上的道口,各车务站段要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要求企业、段管线所属单位派人防护,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责任。设有人行过道或平过道的企业专用线、专用铁道、段管线应在车站取送车前派人监护。 第16条列尾装置管理、维修、检测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194、195、196条补充规定 1.列尾装置属铁路局固定资产,配属车站(车务段)。机车控制盒及附属设备列电务固定资产,由电务部门负责管理,机务部门负责日常的保管、使用及交接;列尾主机及附属设备列车务固定资产,由车务部门负责管理,并负责日常的维修、检测及充电。列尾主机的编号及涂记由车站(车务段)负责(编号为顺序编号,号码为4位组成)。 列尾装置要固定区段循环使用,计划调度员根据有关车站上报的列尾主机现存数量和日班计划,及时调整。 2.列尾装置实行定期检修和状态检测维修相结合的维护办法。由铁路局根据需要确定设立列尾装置维修中心,并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设施。列尾装置的定期检修和状态检测维修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3.列尾装置的检测设备要定期由铁路局指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校验。 4.使用列尾装置需要的作业、管理人员由铁路局确定。 第17条 行车电话维修使用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104条补充规定 提供铁路通信服务的部门必须保证车站值班员室(信号楼)与室外现场各地点电话接线盒通道畅通。行车设备联合检查时,提供铁路通信服务的部门应在各地点与车站值班员室(信号楼)进行通话试验;有计划施工的前一天,车站也需进行通话试验,发现通信中断或电话机故障时,应及时通知提供铁路通信服务的部门进行修复。行车电话正常情况下,车站不准使用电务维修电话办理行车。 文字[p:5]文字 精华2 积分1064 威望1064 点 贡献值2 点 阅读权限70 在线时间54 小时 注册时间2006-5-3 最后登录2008-7-17 查看详细资料 TOP 小车前卒 金牌会员 UID9752 帖子85 威望1064 点 个人空间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2#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2-10 18:26 只看该作者 第18条(第14条)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修管用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106条补充规定 行车通信记录装置是记录办理行车作业语音信息的重要设备。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产权归电务部门,并由提供铁路通信服务的安装、维修、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使用。 ※第19条(第条)为除雪扒掏道岔枕盒、道床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23条补充规定 为便于除雪,每年入冬前,按除雪分工由相关单位对所负责除雪的道岔,进行扒掏枕盒、道床工作。待春融时,各相关单位做好回填工作。扒掏、回填要由工务段(外锁闭道岔还应由电务段)协助、监督、检查和验收。道岔扒掏只限扒掏转辙部分(含可动心轨),深度为轨底向下100mm左右,宽度不超过轨枕两端。 ※第20条(第16条)车辆清灰、排污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25条补充规定 1.机车车辆及客货站台上清扫的炉灰、垃圾污物都不得扫到线路上,客车不得带垃圾入库。站内污物,由产生单位负责组织人力清除至站场以外。 2.铁路局每年要对清灰和站场清扫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保持站场清洁。 ※第21条(第17条)行车钟表时刻校对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178条补充规定 各铁路行车房舍内的时钟应有专人负责按规定校对。 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及修理办法按附件1《行车钟表配置校对检查及修理办法》执行。 ※第22条(第18条)防洪组织及汛期行车办法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22条补充规定 1.每年防洪期间,铁路局要建立防洪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防洪预案,及时掌握降雨量及洪水位,指挥防洪抢险工作。防洪指挥部在汛期前,应对管内线路、桥涵、隧道等技术设备进行重点检查,组织工务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危险地段通知有关单位。站、段建立防洪领导小组,负责做好防洪抢险的一切准备工作。 2.列车调度员接到汛情或险情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发布列车停运、限速运行的命令。车站值班员遇下列情况,必须拦扣列车: (1)接到有危及行车安全的水害报告时; (2)站内水漫线路,无法确认前方进路时。 3.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对防洪地段应做到重点水害位置清楚。列车运行中,机车乘务员要认真瞭望,遇情况不明、瞭望困难、异常晃车时适当减速或停车检查,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两端站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按其指示办理。 4.工、电人员应对重点地段进行检查和看守。工务人员发现下列情况时,必须拦停列车: (1)水漫钢轨情况不明时; (2)道床冲空、路基边坡冲刷严重,危及行车安全时; (3)山体滑坡落石及不易搬出的障碍物侵入限界时; (4)路基严重松软下沉,线路几何尺寸发生较大变化时; (5)桥梁墩台基础冲空、桥上轨向变化时; (6)洪水水没桥梁梁底时; (7)其他情况危及行车安全时。 5.各级防洪指挥部应积极组织工务、电务、车站等有关部门对病害地段进行抢修、抢险,减少对行车的干扰。 第二章 编组列车 ※第23条(第19条)超长列车开行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189条补充规定 1.列车长度超过运行图规定长度时,即为超长列车。车站接发列车时,虽系超长列车,但该列车不超过接车线有效长时,不按超长列车办理;虽系非超长列车,但车站接车线有效长小于列车长度时,亦应按超长列车办理, 2.开行超长列车时,必须在班计划及阶段计划内确定。跨局时,应事先取得有关局列车调度员同意。列车调度员应在开车前3h做出会让计划,在始发站发车前以调度命令将车次、计长下达有关站段,最晚在会让前1h通知有关车站。 单线区段除到发线能安排会让外,不得对向开行超长列车。 3.旅客列车不得超长。必须超长时,由铁路局局长批准。 4.超长列车在技术站必须编在两条线路上时,列车的技术检查应平行作业,连挂一起后进行全部制动试验。 5.超长列车到达后妨碍邻线,需要转线时,可由本务机车担当作业。对转线甩下部分,有列检作业的车站,必须经列检进行技术检查后,方可分解作业。 各站接发超长列车的办法,应结合车站的设备在《站细》内规定。 ※第24条(第20条)编组隔离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191、192、210条补充规定 1.小运转列车,按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规定隔离。遇编组辆数不足时,按规定隔离4辆的可以隔离2辆,其他应隔离的一律隔离1辆。 2.调车时,内燃或电力机车与△1隔离2辆;专用线取送与△7、△8隔离2辆。 3.装有蜜蜂的货车,不得与整车装运的敌敌畏、666、1605、1059等农药车(即标△丰的车辆)编挂在同一列车上。如因车流不足,分别挂运有困难,在本次列车运行全程内,中途不发生折角转向的条件下,可编挂在同一列车上。但应将蜜蜂车挂在农药车的前部,并隔离4辆以上。 4.列车运行途中需首尾变向折角运行时,始发站编组列车,在机车后部列车尾部前3辆以内均不得编挂关门车,并应注意装载货物的隔离限制。 5.旅客列车后部不得加挂装载高出车帮易窜动货物的车辆。 ※第25条(第21条)客车与货车连挂限制及旅客列端门加锁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189、192条补充规定 1.货车带人力制动机端除50t棚车及已改人力制动机(闸台宽270mm)的60t棚车外,一律不得与带风挡的客车连挂。 2.旅客列车中乘坐旅客的车辆,需加锁的端门由该车列车员负责加锁。 ※第24条(第22条)军用列车、车辆编组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189条补充规定 1.编组军用车辆10辆及其以上并且押运人超过10人,所编挂的军用车辆不适合押运人乘坐时,须编挂1辆供押运人员乘坐的棚车或代用客车。 2.整列使用客车或自备客车编成的军用列车和按《科学尖端保密产品重要保密物资铁路运输警卫工作规定》办理的军用列车须派运转车长值乘,列车最后一辆应给运转车长安排值乘位置。无运转车长或运转车长未在尾部最后一辆值乘的军用列车应挂列尾装置。 3.军用人员列车换长按55.0,牵引重量不超过2500t。超过此规定不超过所运行区段的换长和牵引定数时,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局管内还须经铁路局和驻局军代处同意;跨及两个铁路局时,由两个铁路局和驻局军代处协商并同意;跨及三个及其以上铁路局的由铁道部运输局和总后军交部确定,并以调度命令承认。在列车换长不足52.0的区段,可按该区段规定换长办理。 4.编组开行在局管内运行的军用列车,重量和换长未达到所运行区段的规定,准许以相同到站及其以远的车流补轴,但须取得驻局军代处同意。下列军用列车不得补轴: ①军用卫生列车; ②全列由客车编成的军用列车; ③整列警卫方案运输; ④总后军交部或军区军运部指定不得补轴的列车。 下列车辆不得编入军用列车: ①装载毒害品、易燃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及牲畜的车辆; ②需限速运行和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 ③有押运人的车辆; ④在中间站甩挂作业的车辆。 补轴的车辆应挂于原列车的前端或后端。 5.军用车辆的编挂: (1)按《科学尖端保密产品重要保密物资铁路运输警卫工作规定》办理的军用车辆,必须严格按编组隔离规定编入货物列车,编挂位置从列车尾部第二位开始编挂;不得与装有易燃、易爆或性能抵触货物的车辆以及其他有押运员的车辆编挂在一起。 (2)装有不需要限速、禁止会车的军用超限货物的车辆,在批复超限电报时应注明“准挂直通列车”字样,准许编挂于直通货物列车中。 6.军用危险货物车辆编组与隔离的特殊规定 (1)车站编解作业,应当按照军用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组级代号规定对军用危险货物车辆进行隔离。部(分)队整列输送,装载1组9级、3组34级和35级的军用危险货物车辆(包括装载于载重车、牵引车和运油车上的该组货物,下同)与机车的隔离条件不足,或者途中列车首尾变换时,至少隔离一辆。 (2)部(分)队整列输送,装载1组9级、3组34级和35级的军用危险货物车辆之间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可以不隔离;不足整列的,乘坐人员的车辆与装载军用危险货物的车辆之间,同车组中没有其他车辆的,可以不隔离;乘载有人员和装载第7组军用危险货物的军用自备专用车辆,可以与机车和其他乘载有人员的车辆不隔离。 (3)军用自备专用车辆装运7组71级军用危险货物,不受爆炸品和放射品不准编入同一列车的限制。 (4)对特殊运输和重点运输的军用危险货物车辆,应当安排最近车次或者指定直达、直通货物列车挂运,必要时可以采取列车留轴或者换挂车组等措施。 (5)军用危险货物车辆在车站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需要保留或者停留超过24小时的,车站应当会同押运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分工及时上报。 (6)编组“140产品” 车辆的规定 ①按整车运输,使用快运货物列车车次,车次前冠“0”字。 ②装运“140产品”的车辆编组在机后第15位至第20位之间均可。押运人乘坐车可编组在“140产品”车之后第5位。推进运行的后部补机和使用火炉的车辆,可编在“140产品”车后第5位之后。 ③靠近“140产品”车前后的隔离车,禁止编入高出车帮易于窜动货物的车辆。 ④禁止标有△3、△4、△5、△7、△8隔离标记的车辆与“140产品”车编入同一列车。标有△1、△2、△6隔离标记的车辆与“140产品”车应隔离4辆以上。“140产品”重车及“140产品”空重车之间可不隔离。 ⑤始发局的编组站要组织直达终点站及以远车流补轴。 ⑥调车作业时,调车机与“140产品”车隔离4辆以上,并按△W车辆的调车作业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办理,禁止通过驼峰。 ⑦电气化区段运输,“140产品”与电力机车最少隔离11辆。 ⑧“140产品”车与电力机车最少隔离11辆。 (7)装载公路液氧槽车的平车与装载消防车的平车及生活车编成固定车组挂运,中间的平车同时作隔离车。 ※第26条(第23条)运转车长值乘位置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189、269条补充规定 1.直达特快列车和动车组不设运转车长,其他旅客列车应设运转车长。 2.旅客列车最后一辆为邮政车时,运转车长在乘务室值乘;最后一辆为行李车(含与邮政共用)时,运转车长在行李员办公室值乘;最后一辆为两个乘务室时,运转车长在便于瞭望的大乘务室值乘。 3.尾部为硬座车时,运转车长在乘务员室值乘。 4.临时加挂车辆时,仍按原编组指定坐席值乘;尾部为宿营车时运转车长可在乘务室值乘。 5.冬季采暖期时,在管内运行的旅客列车,运转车长在邮政车内值乘有困难时,可在前一车内的乘务室内值乘。 ※第27条(第24条)列尾装置安装使用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194、195条补充规定 1.挂有列尾装置的列车以列尾主机作为列车尾部标志。列车在站始发前,由机务段调度员分阶段向车站值班员提供担当始发列车本务机的机车号码,并由车站值班员在《站细》规定的时间内将担当的本务机车号码通知列尾作业人员。列尾作业人员将机车号码及其他有关内容填记在固定的表簿册内,并将机车号码输入列尾主机,经确认无误后,将列尾主机安装加锁在待发列车尾部最后一辆车后端的车钩上。开车时,车站值班员将列车尾部车辆号码及列尾主机编号一并记入《行车日志》记事栏,并报告列车调度员以备查对。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连挂并连接软管后,司机必须通过司机控制盒查询本务机车号码是否已正确输入列尾主机,如发现错误及时通知车站处理。 2.列车终到或运行途中需更换本务机车时,摘车前,由原本务机车司机使用控制盒消除尾部主机机车号码。更换的本务机司机自行将机车号码重新输入列尾主机并确认。如更换的机车无列尾装置机车控制盒时,可继续运行至终到站,由终到站列尾作业人员负责摘下列尾主机。 3.列车在中间站保留时,车站值班员指派胜任人员及时从列车尾部摘下列尾主机,断开电源,妥善保管,并做好继续使用的准备工作,回送或继续使用按列车调度员指示办理。 4.挂有列尾装置的列车,使用后部补机时,连挂前由负责连结软管人员将列尾软管与车辆软管摘开,并固定在列尾主机上,再连结车辆与补机的软管;摘解补机时,由摘解人员负责将主机软管与车辆软管连结,并确认列尾装置安装牢固后,通知本务机司机进行确认。 ※第28条(第25条)列尾装置使用前检测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196条补充规定 列尾主机使用前由车站列尾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司机控制盒在机车出库前由提供铁路通信服务的部门按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第29条(第26条)货物列车不挂列尾装置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194条补充规定 枢纽小运转列车和运行距离不足50km的区段小运转列车不挂列尾装置(特殊规定的除外),应将尾部车辆软管用铁线吊起(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站人员负责,捆绑铁线由列检、车站分别自备)作为列车尾部的标志。始发站及途中站尾部车号发生变化时,车站值班员应将列车尾部车号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TDCS系统已输入的除外)。 现暂未安装列尾装置的自动闭塞区段开行的货物、军用列车可不挂列尾装置,不下达未挂列尾装置的调度命令。 ※第30条(第27条)列车使用补机和双机牵引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197、300条补充规定 1.凡运行图规定使用补机的车站,列车编挂补机时不发布调度命令。临时使用补机时应发布调度命令,其内容应指示运行方法。 2.使用后部补机时,应连结软管并运行至前方站内摘开;补机需途中返回时,不连接软管。 3.挂有后部补机的列车在车站通过,本务机车未接上凭证时,本务机车应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补机司机。车站值班员应向后部补机显示停车信号,此时本务机车应采取常用制动停车。 4.车站值班员室距列车后部补机较远,可在列车运行中交递行车凭证,交递方法在《站细》内规定。 5.后部挂有补机的列车,在区间内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运行需退回原发站时,本务机司机应与车站值班员联系,并得到准许后,将补机变为本务机车,经过制动试验,补机与原本务机联系好,即可向原发站运行,按进站信号机的显示或引导信号返回站内。 6.补机连挂与摘解的规定: (1)补机的连挂无论前部或后部均由机车乘务组负责。软管的连结,在有列检作业的车站由列检负责;无列检作业的车站由机车乘务组负责;双机牵引(包括前部补机)机车与机车的连挂和摘解软管由前部机车乘务组负责。 (2)补机的摘解,在有列检作业的车站由列检负责;无列检作业的车站由机车乘务组负责。 (3)担当补机的调车机须配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调车机担当后部补机时,补机的连挂由调车长负责并应确认机车与列车连挂处两车钩的高度差不超过规定,连挂机车后须进行试拉;利用调车机车担当后部补机不越出站界时,由调车长负责摘钩。 第31条(第28条)回送机车、轨道起重机编挂位置及机车重联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198条补充规定 1.非铁路局所属的机车回送时,必须办理无动力挂运手续。 2.在局管内回送限速运行的无动力机车,应按回送到站编挂于摘挂列车的相应位置,但不得编在机车次位。 3.机车次位挂有随本务机出入库的回送机车,软管的摘结由本务机车乘务员负责。列车中挂有回送机车,软管的摘结按列车中车辆办理。 4.蒸汽机车重联的限制: 顺号 线 名 区 间 桥名中心里程 隔离辆数 附 注 1 通让线 孔家—西辽河 西辽河大桥20+130 2台机车不隔离3台及以上须隔离1辆 跨度48m 2 通让线 大安北—他石海 嫩江4号桥280+543 2台机车不隔离3台及以上须隔离2辆 跨度64m 3 京哈线下行 姚家—陶赖昭 松花江桥1119+183 同上 17号墩基浅跨度60m 4 京哈线上行 姚家—陶赖昭 松花江桥119+190 同上 跨度60m 5 平齐线 郑家屯—山场屯 西辽河桥94+794 2台机车不隔离3台及以上须隔离1辆 跨度47m 6 沈丹线 丹东—国境 鸭绿江桥245+392 2台机车不隔离3台及以上须隔离5辆 跨度94m 7 凤上线 上河口--国境 鸭绿江桥155+273 2台机车不隔离3台及以上须隔离2辆 跨度62m 8 长图线 吉林—龙潭山 松花江桥 129+300 2台机车不隔离3台及以上须隔离1辆 跨度47m 9 九江线 新九站—棋盘 松花江桥 3+213 2台机车不隔离3台及以上须隔离1辆 跨度48m 10 新义线 沙拉—新邱 喇叭河桥35+945 2台机车不隔离3台及以上须隔离1辆 跨度47m 5.回送15t以下内燃轨道起重机的速度,不得超过40km/h;有技术文件时,可按文件要求的速度回送。 6.车站在承运回送无动力机车、轨道起重机(臂架平车)前,应严格执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凭检查合格的记录承运;经铁路检修完毕的机车、轨道起重机(臂架平车),凭铁路局驻段验收室《机车竣工验收记录》承运。轨道起重机的附随车,由车辆部门负责技术检查。 ※第32条(第29条)单机挂车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199条补充规定 1.多台机车重联时,亦按1台机车附挂车辆办理。 2.单机挂车经过坡度超过12‰的区间时,其所挂车辆不得超过8辆,重量不得超过该区段牵引定数的1/2。 3.在坡度超过20‰的区段,其所挂车辆不得超过3辆。 ※第33条(第30条)调整货车自动制动机空重位置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201条补充规定 1.有列检作业的车站,由列检负责调整(对装载重量有疑问时,向车站问清后再调整)。 2.无列检作业由车站负责调整。 #第34条 长大下坡道及重载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201条补充规定 长大下坡道及重载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长大下坡道及重载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500kPa。 ※第35条(第31条)关门车编入货物列车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201、202条补充规定 1.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时,应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司机签认。有列检作业时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时,由车站值班员提供书面有关数据,司机计算。 当每百吨列车重量的闸瓦压力低于《技规》第201条规定的数值时,应将结果报告列车调度员(列检人员可通知车站值班员转告),由调度员发布列车限速运行的调度命令。 2.下列货物仅限使用停止制动作用的棚车装运: ⑴ 11001 电引爆雷管(爆破用); ⑵ 11002 非电引爆雷管(爆破用); ⑶ 11007 导爆索(外包金属的); ⑷ 11008 导爆索(软的); ⑸ 11020 重氮甲烷; ⑹ 11035 三硝基甲苯(干的,或湿的,含水<30%); ⑺ 11040 三硝基苯基甲硝胺; ⑻ 11041A 环三亚甲基三硝胺(湿的,含水≥15%); ⑼ 11041B 环三亚甲基三硝胺(减敏的); ⑽ 11049A 季戊四醇四硝酸脂(湿的,含水≥25%或减敏的,含减敏剂≥15%); ⑾ 11096 黑火药(颗粒状或粉状); ⑿ 11138 硝化甘油混合炸药; ⒀ 11143 硝化纤维素(含氮量>12.6%); ⒁ 13013 硝化二乙醇胺火药。 3. 主要列检所所在站编组的始发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各主要列检所对到达的改编列车中需甩车处理故障的车辆,在车辆技检作业完毕后立即将故障车的编挂位置及车号通知车站。车辆技术交接所、装卸检修所,应对交出检查的车辆中因车辆故障导致的关门车编挂位置及车号通知车站。局管内主要列检所为: 图们、浑江、白城、梅河口、山海关、叶柏寿、阜新、四平、沈阳西、沈阳、沈阳南、大官屯、灵山、金州、通辽、棋盘、大连北、本溪、丹东、珠斯花。 ※第36条(第32条)机车摘挂时开闭折角塞门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182、206条补充规定 摘解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软管前,须先关闭机次第一位车辆的折角塞门,后关闭机车折角塞门;连结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软管后,须先开启机车折角塞门,后开启车辆折角塞门。 ※第37条(第33条)自动制动机试验和凉闸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213条补充规定 1.在始发站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连挂后,必须按规定进行简略试验,特殊情况下需进行全部试验时,由列检人员通知司机。 2.列车运行中司机发现列车制动力减弱或制动失灵时,有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的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挂有列尾装置的列车,司机应使用列尾装置制动停车;采取措施后列车仍不能停车时,立即呼叫前方站,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列车停车。 列车停在区间时,司机应会同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及时检查车辆;列车停在车站时,司机应会同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公安及车站人员共同检查车辆,有关情况须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根据检查人员的具体意见处理。 3.当司机发现列尾装置发出列车管压力不正常报警时,应采取停车措施,检查判明原因,妥善处理后,方可重新开车。同时,应将停车原因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由车站值班员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 4. 在车站折返的旅客列车(不包括动车组),应进行全部试验。有客列检的车站由客列检人员负责,无客列的车站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5.列车在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自动制动机全部试验,由列检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给司机,司机签认。 (1)下列车站为制动保压试验地点: 梅集线通化站下行、鸭大线浑江站下行、临江站上行、浑白线泉阳站上行、松树镇站上下行、牡图线春阳站下行、鹿道站上行、和龙线八家子开往福洞方向的货车、白阿线白城站(大石寨以远)、阿尔山站上行、白狼站上下行、大石寨站下行、索伦站上行、锦承线叶柏寿站下行、凌源站上下行、叶赤线平庄南站上行、京通线赤峰站上行、叶柏寿站对魏塔线下行、锦州站对魏塔线上行、沈丹线本溪站下行、丹东站上行、辽溪线本溪站上行、金家堡站上行、凤上线凤凰城站下行。 (2)货物列车制动保压试验时间在运行图内规定。 (3)旅客列车出库前,必须进行制动保压时间不少于5分钟的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 6.凉闸地点、时间及办法: (1)叶赤线石脑站上行、京通线银镇站上行,站停时间不少于5min; (2)梅集线黄柏站、鸭大线珍珠门站下行客货车各停车不少于5min;浑白线大东~大阳岔间32km(不得在34km桥上停车)和松江河~珠宝岗间118公里上行货车途中停车不少于3min。 ※第38条(第34条)货检站的设置及货检人员职责的规定 根据《技规》第215条补充规定 货运检查站应配备录像、照像、通讯工具及有关监测设施。货检人员工作职责除执行《技规》第215条外,具体交接和检查办法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局管内货运检查站为: 山海关、沈阳西、沈阳南、四平、长春北、通辽、梅河口、白城、大安北、棋盘、吉林北、鹿道、敦化、太平川、郑家屯、赤峰、叶柏寿、锦州、大虎山、盘锦、大石桥、鲅鱼圈、金州、本溪、。 第三章 调车工作 ※第39条(第35条)替换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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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交通与物流
上传时间:201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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