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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 2006年5月 总第146期第5期 学 术 交 流 AcademicExchange May,2006 SeriaiNo.146No.5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 王元庆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摘要]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合法存在为基本前提,谊制度只 能适用于特定的个案,且只能是事后适用,而不能预先适用,适用的结果是滥用套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启动谊帝j度的原告只能是公司的债权人,并且 应当将奢司和滥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
2006年5月 总第146期第5期 学 术 交 流 AcademicExchange May,2006 SeriaiNo.146No.5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司法适用 王元庆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摘要]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合法存在为基本前提,谊制度只 能适用于特定的个案,且只能是事后适用,而不能预先适用,适用的结果是滥用套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启动谊帝j度的原告只能是公司的债权人,并且 应当将奢司和滥用权利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管辖法院应当取被告住所地来确定。诉谙中应当由 原告负责举证,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套司财产混同的特殊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关键词]公司海;法人人格否认;股东 [中圈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06)05--0053--03 随着2005年lO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的正式通过,有关公司法的各种立法 争议已尘埃落定。公司法变革和创新是巨太的,“最为突 出的修改是对一人公司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全承认 和采纳”^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这个制度变得非常完整, 成为中国公司法在世界公司法制度中一个最独特的创 新。”口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系统规定是在公司法第 一章的总则中,并在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作了规定。 该制度的特别规定出现在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的“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中,该节中第64条规定:“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 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上可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两项:第一项是确 立了股东不得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 法原则;第二项是当股东出现上述滥用行为时,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该制度在公司法理论中被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在司法实务中被称为。直索股 东责任”或“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1993年的原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 度,但在公司法修订之前的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已被实际 适用,在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人民法院是根据民事法律诚实信 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来判令滥用权利的股东对公 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 判例oj。在本次公司法修订之前,由于公司法没有直接 正面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 该制度的司法适用过于谨慎,但随着公司法对这一制度 的直接的正面肯定,我们现在应当防止另一个极端—— 对该制度的滥用。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按照程序法与实 体法的规定审理具体案件,处理具体法律关系,最终确定 案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司法恬动。公司法只在实体上规 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在程序上对该制度如何 适用尚无相应司法解释,本文的目的就是对该制度在法 律适用中的有关问题作以探讨。 一、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限制 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不是无条件的,而 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相 关规定,但从该制度的立法宗旨出发,对该制度的适用至 少应作如下基本限制; 1.公司独立人格的合法存在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 认制度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 限责任是公司法的两蛱基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 不是对以上公司法两块基石的动摇,恰恰相反,是对这两 块基石的加固,是对该两项基本制度的必要补充、完善和 发展。该制度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 尤其是控般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为维护债权人利益而设计的法 律救济手段,以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进行事后规制,将 公司背后的股东揪到前台,由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 责任。如果公司法人人格根本就不存在,公司的股东就 [收稿日期]2。05—1213 [作者简介]王元庆(1962一),男,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剐所长,法学硕士,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导 师,从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担保法研究。 ·53· 万方数据 不可能披着公司法人的面纱,将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 任作为其损害债权人利益牟取私利的道具,而将自身隐 蔽于公司背后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所蹦,公司法人人 格的合法存在一方面是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现实前提, 另一方面也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必要条件。如果 公司束取得独立的法人人格,或者该独立人格被依法撤 销,或者该独市人格被认定为无效,法律对利益相关者权 利的保护所适用的并不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是适用 直接追索公司设立人的民事责任的救济方法,在这种情 况下不存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宅问。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能适用于个案。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征求意见稿)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公 司法规定的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仅在 具体法律关系中存在本规定所列的滥用公司人格的特定 事由时.判令控股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 任。”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公司人 格否认规则的,不得将公司判决效力扩张适用于未参加 诉讼的其他公司或者股东。”由于该制度的适用必须存在 股东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事实,所以 该制度只能在债权人作为原告,将公司或股东作为被告 喵垂诉列人民法院,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加以适用。所以,该 制度只能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关系,适用于特定的案件。 该制度的适用结果仅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不再享 受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庇护,而将该股东与公司视为一体, 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仟。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下,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只是“一时”、“一事”的否认, 而不是“永久”、“普遍”、“彻底”的否认。I叫时,对公司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仅是该股东.其他股东对公司债务仍 承担有限责仟。 3.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程序限制。适用该 制度岿须具备以下两个客观条件:一是公司股东滥用法 人人格给债权人利益已造成实际损害;二是股东的滥用 行为与债权人的实际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该制 度的这一特征就决定了该制度只能是事后适用,而不能 预先适用。但该制度是不是适用于所有的诉讼程序或适 用于何种诉讼程序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就该制度的立 法初衷而言,该制度不应适用于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 在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具有法人人格是适用破产程序 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空间;在执 行程序中,如果适用该制度直接追究股东对公司的连带 责任就摹i夺了股东的诉讼权利。对公司是否负有债务, 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滥用权利股东的严重损害,这些 基本的法律事实在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是无法得到全 面、正确认定的,只有通过必要的诉讼程序才能够加以解 决。 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的限制。根据公 司法第20条的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必须 ·54· 具备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要件、债权人利益受到严 重损害的结果要件以及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在以上要件中,最核心的是滥用 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要件。对此,公司法理论界对行为 要件的理解与概括虽有所不同,但基本认识渐趋一致。 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主要类型有四:一是利用公司法 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这里讲的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 公司应当承担的强制性法律义务,如果股东成立公司是 为r逃避税收或者进行洗钱等非法目的,就可必认定该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是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台 同义务,合同是公司进行经营括动的主要渠道与手段,股 东利用公司规避合同义务的常见情形主要是:第一,股东 设屯新公司以逃避合同的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第二,股东 设立新公司将原公司的优良资产转移到新公司,降低原 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以逃避原公司的债务;第三,利用 公司欺诈、胁迫债权人以逃避合同义务。二是公司法人 资产显著不足,在这里判断公司资产是否足显著不足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并不应当以法定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来衡量,而应 当以公司的性质、经营状况、交易成本与风险等标准来进 行判断。判断的时问也并不应以公司成立时资产是否充 足,而应以债权形成时公司贤产来衡量。在司法实践中, 经常出现股东虚假出资或m资后抽逃出资资金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出资股东就出现r法律责任的竟台,相对 于债权人就出现了请求权的竟合,债权人既町以通过追 究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直接追索出资股东责任。四是人格混同, 人格混同叉称人格形骸化,人格混同的主要表现是:资金 混剐、业务混同、利益分配混同、治理机构混同。引发人 格混同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一个股东成立数家公司引起 人格混同、母公司监用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引起母、 子公司的人格混同、控股股东滥用控股资本导致公司与 控股股东人格混同、股东间相互投资引起人格混同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5l条规定:“因下列情形致使 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 对公司债务承扫连带责任;<一)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 益小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不清的;(二)公司与股东 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三)公司与股东 之间的北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 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由上可见,在司 法实践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是十分复杂的, 无论是学理还是法律对该情形的列举都难以穷尽。所 以,未来的司法解释应当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 大陆法系传统的司法解释模式。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司法适用中的具 体问题 该制度的适用必然要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主要是原 万方数据 告、被告、管辖法院、举证责任、诉讼时效、法律责任。现 对其中的主要问题分述如下: 1.原告。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启动该 制度的原告只能是公司的债权人。按照民法原理,债发 生的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 的当事人、侵权的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利益受损人、无因 管理的管理人都可能成为公司的债权人。但就实际情况 而言,公司的经营行为大多是通过合同来完成的,所以合 同债权人,包括主合同债权人和从合同债权人将是最为 常见的原告。较常见的原告应当是被侵权的债权人。在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接追索股东责任时,滥用 权利的股东对债权人的损害一般而言在主观上应当是故 意的,在行为上应当是主动的,而在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之债中,债务人的行为往往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所 以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债权人一般难以成为原告。 2.被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结果是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所以就连带责任的理论而言,公司债权人既可 以单独起诉公司,又可以单独起诉滥用权利的股东,还可 以将公司和该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但就公司法 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而言,应当将公司和滥用权利的 股东一并作为被告,共同起诉,其中公司应列为第一被 告,滥用权利的股东应作为第二被告。即使作为原告的 债权人只起诉滥用权利的股东,而未起诉公司时,人民法 院也应当依职权裁定追加公司为被告。这是因为公司法 人人格否认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至少存 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二是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 关系。所以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实质是对以上两种法律 关系、两个案件的法定合并审理。如果公司对原告不负 有债务,那么就根本谈不到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 此可见,首先确认债权人对公司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是 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前提。如果作为债权债务 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公司未作为被告参与案件诉讼的 话,对债权人享有的公司债权就无法确认,从这一点上 看,在法人人格蕾认之诉中无论是债权人起诉还是法院 追加都应将公司作为当然的被告。再者,弦人人格否认 之’诉的最终结果是向滥用权利的殷东直接追索责任,所 “泼股东也应当作为该诉的当然被告。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立法原意,作 为否认法人人格之诉的被告是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而不仅仅是控股股东。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 求意见稿)第48条中将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被告仅限定 为控股股东,是在当时法律环境下的一种权宜之策,主要 根据是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设立、运营等重大问题有实质 性的决策权,控股股东更有可能滥用公司人格。但实际 情况是,滥用公司人格不仅有控股股东,还有其他股东, 所以公司法第20条对否认法人人格案件的被告股东没 有仅限定于控股股东。 3,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股东 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的诉讼案件(即公司法中的否 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与诉讼标的 直接相关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上,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确定管辖法院为一般琢则,所 以在否认法人人格案件中灶被告——公司和滥用权利的 股东住所地柬确定管辖法院是完全可行的。 4.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规则在举 证责任分配问题上的基本原则是 谁主张权利,谁负 责举证,即以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为一般原则,而以被告负 有举证责任为例外,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亦称举、正倒置。 当举证倒置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司法第64条 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下的法人 人格否定问题,公司法确认的举证原则是一举汪责任 倒置,以此来加大一人公司的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的 压力,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公司法在第 20条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性规定中,对于举证 责任只字未提。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于一般的法人人 格否认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证据规则中有关 举证责任的上述原则性规定,即由原告负责举证。 如上所述,在法人人格否认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 系十分复杂,所要确认的法律事实繁多,所以原告债权人 的举证责任过于重大。任何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 其行为都是非常隐蔽的,往往是以合法方式掩盖其非法 的不正当行为,尤其在人格混同情形时,特别是资金混 同、利益分配混同时,相关证据材料往往在公司及滥用权 利的股东,尤其是拄股股东的掌控中,并以商业秘密为由 秘而不宣,以对抗债权人。所以在法人人格否认案件中, 将举证责任均推给原告一⋯债权人也是不十分公平的。 笔者建议,在未来的司法解释中,应当考虑以被告的不同 来分配举证责任,如果控股股东作为被告,就应当适用举 证倒置。但在对公司与债权人债权的确认上,举证责任 仍应由原告承担。 [参考文献] [1]江甲,李国光.最新公司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 版杜,2006.2 [2]赵旭东公司法评论[M1北京:^民法院出版社,2005 188. [3]奚晓明.民商事审判指导[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192. [责任嫡辑:张毫]. ·55· 万方数据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 作者: 王元庆 作者单位: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刊名: 学术交流 英文刊名: ACADEMIC EXCHANGE 年,卷(期): 2006(5) 被引用次数: 3次 参考文献(3条) 1.奚晓明 民商事审判指导 2005 2.赵旭东 公司法评论 2005 3.江平;李国光 最新公司法条文释义 2006 引证文献(3条) 1.鲁晓慧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化与实际操作研究——审视公司类案件执行难的一个新视角[期刊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西 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3) 2.刘平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建[期刊论文]-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3) 3.张小溪 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体适用的思考[期刊论文]-河北学刊 2007(4)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xsjl20060501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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