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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诉物业公司民事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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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诉物业公司民事反诉状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宝鸡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一区西区17号楼前3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李铎 被反诉人: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一区业主委员会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一区西区17号楼前3号平房 负责人:李铎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房屋维修费用7000 元(已发生实际费用); 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反诉人房屋返还原状费用(待发生费用约113000元); 3、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

个人诉物业公司民事反诉状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宝鸡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一区西区17号楼前3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李铎 被反诉人: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一区业主委员会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一区西区17号楼前3号平房 负责人:李铎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房屋维修费用7000 元(已发生实际费用); 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反诉人房屋返还原状费用(待发生费用约113000元); 3、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反诉人于2009年和2014年两次未经反诉人允许,私自允许第三方电信公司和联通公司在反诉人房屋楼顶违法施工,通过在防水层上多处钻洞、多处砌制水泥底座架设多部大功率微波发射基站,两次造成反诉人楼顶屋面防水层损坏,导致反诉人楼道和屋内至今漏水,经多次与被反诉人交涉赔偿和恢复原状,被反诉方均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被反诉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反诉人的知情权、财产权和健康权,违反了物业契约精神,鉴于此种情况,反诉人于2010年停交物业费以期被反诉人能够尽快履行义务和职责。2016年被反诉人曾提出只简单修 复漏水部分换取反诉方缴纳2012年到2016年物业费条件,但是反诉方考虑到双方诉求相差巨大,没有同意该条件。 反诉方2009年先后两次雇请工程队维修楼顶花费2000元;2014年至今屋内漏水导致部分吊顶损坏和室内维持性维修、清洁花费5000元;先后经三家工程公司现场勘查,楼顶待修复面积在40-50平方米,返还原状修复报价9之间(包括原多个水泥施工物的拆除,但不包括室内装修恢复),询价三方反诉人取平均价113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20000元由被反诉人承担并一次性给付反诉人。 反诉人认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被反诉人两次在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没有积极考虑解决问题,一味推托责任,而在整个期间反诉人一再表明只要被反诉人在履行完全恢复原状、以后不再发生漏水的前提下,愿意补清以前所有物业费,但被反诉人不同意。因此被反诉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指控反诉人恶意拖欠物业费。 反诉人提请法庭注意,当时应承担而未承担责任的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一区业主委员会主负责人李铎,与成立于2015年6月4日的被反诉人宝鸡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李铎为同一人,该物业公司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何时被聘请、管理权限,仅调查小区26号楼、27号楼全体业主,竟无一人知晓;这一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侵占、利益输送、该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反诉人请求贵院在查明本诉起因、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的同时,判决支持反诉人的请求。 现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护反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上马营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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