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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电视广播大学电大《商法》期末考前复习试题及参考答案必考重点汇总【精编打印版】-电大商法考试必备资料小抄 电大《商法》期末考前复习试题及参考答案小抄汇总 一(判断题) (√)1、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2、绝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3、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异词为常业的人。 (√)4、公司以原有的实物作为外投资要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5、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6、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董事会秘书是专门为董事会职能服务的一个专...

2019电视广播大学电大《商法》期末考前复习试题及参考答案必考重点汇总【精编打印版】-电大商法考试必备资料小抄
电大《商法》期末考前复习试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参考答案小抄汇总 一(判断题) (√)1、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2、绝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3、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异词为常业的人。 (√)4、公司以原有的实物作为外投资要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5、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6、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董事会秘书是专门为董事会职能服务的一个专职工作人员。 (√)8、董事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在董事会会议上的表决权,需要由董事会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9、董事要将自己拥有公司的股份(股票)如实地告知公司,要将自己经营或者参加经营的其他产业的范围告知公司,不得与公司同时经营相同的产业。 (√)10、监事会是公司专门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和公司章程而设立的一个职能机关。 (√)11、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2、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13、我国的公民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设立公司的股东。 (√)14、没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可以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 (√)15、外国的公民和法人遵守我国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成为中国公司的股东。 (√)16、公司章程是公司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记载。 (√)17、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现金、实物、不动产、不动产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构成。 (√)18、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公司股东之间的财产关系以登记为准。 (×)19、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60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0、公司发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可以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 (√)21、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 (√)22、公司合并以后,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23、公司的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24、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25、申请合伙企业登记的具体事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从他们当中指定的代表或者他们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负责办理。代表的指定或者代理人的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6、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27、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29、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申请人。 (√)30、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 (√)31、联营企业中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程序。 (√)32、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3、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34、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35、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36、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7、支票记载了有害记载事项的,支票无效。 (√)38、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39、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显著变化不属于证券法所说的“重大事件”。 (×)40、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不必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且可以为客户融券交易。 (√)41、保险公司是指依据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 (√)4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收益人。 (√)43、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44、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45、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义务。 (√)46、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47、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5亿元。 (√)48、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49、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保险公司分公司,其营运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50、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5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52、合伙人退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声明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53、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54、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5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无效,要由股东、董事或监事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 (√)56、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57、破产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并不必然地导致债务人清算倒闭的结局。 (√)58、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59、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分配,是指破产清算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 (╳)60、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指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付款人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1、我国《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对二者的设立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6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显著变化不属于证券法所说的“重大事件”。 (√)63、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6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公司和个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应选择适用其他有关国家的保险法。 (╳)65、即使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也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形式代位请求赔偿的利。 (╳)66、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人员中,哪些属于商人?(A某合伙企业)。 2、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D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3、董事会不可行使下列哪个职权?(D决定增加或者减少监事)。 4、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绝对商行为?(C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 5、以下选项中,哪个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B、以制造业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6、甲欲加入乙、丙的合伙企业。以下各项中,哪个不是甲入伙时依法必须满足的要求? C(甲向乙、丙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自己的个人财产和负债情况)。 7、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因车祸死亡。甲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儿子依法继承甲的遗产。在甲妻提出继承合伙份额的要求时,乙、丙的如下答复中,哪个违反法律的规定(C、如果按退伙处理我们可以不退还你丈夫出资时投入的房产,而改为退还现金。”) 8、甲向某合伙企业购买货物一批,应付价款1万元。该企业的合伙人乙欠甲1万元。甲的这一付款义务,不可因下列原因中的哪个而消灭(D甲以乙的债权与该付款义务相抵消)。 9、破产无效行为包括:(B、欺诈破产行为)。 10、破产无效行为指:(D、个别清偿行为)。 11、票据付款被冒领的,在哪种情况下,付款人不承担付款责任?(A、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 12、票据丢失以后,失票人不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是:(D、和债务人协商)。 13、证券禁止交易行为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D、操纵市场行为)。 14、保险合同成立后,哪种人可以凭自己的意愿解除保险合同?(A、投保人)。 15、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下列选项中哪个不符合法律规定?(B、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3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金的义务)。 二、多项选择题: 1、泛为什么说英美法的商法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ABD A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当于民法典意义上的商法典; B英美的商法没有确定的形式; D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有包括单行法律、判例、民间自治规章等等在内的广渊源)。 2、公司有权以自己的资产外投资,外投资方式有:ABCD A证券投资;B货币投资;C实物投资;D无形资产投资 3、公司可以用自己的无形财产权利外投资,无形财产权利包括:ABCD A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权; B商号权、商誉权、商业信用权; C密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权; D公司关系权和公司特许权等权利) 4、公司股东会有以下的职能:ABCD ``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C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出任的监事代表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其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D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股东会有以下的职能ABCD A审议批准监事会者监事的报告; B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C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D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6、股东会有以下的职能:ABCD A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B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C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D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7、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ABCD A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B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8、公司董事会有如下职能:ABCD A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B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9、公司董事会有如下职能:ABC A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C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B拟订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10、公司经理有如下的基本职权:ABC A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交办的事务; B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C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11、公司经理的基本职权如下:ABC A拟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B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C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12、关于我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概念,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BCD A合伙企业必须履行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合伙企业不包括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非经工商登记的组织;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自然人为限; D合伙企业不能采用有限合伙的形态。 13、我国合伙企业具有如下特征:ABC A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B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C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4、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BC A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B有书面合伙协议; C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15、皇都大酒店于1999年3月2日被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的下列给付请求,哪些不能成为破产债权?AC A某女士于1998年3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C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洗造成的损失18000元; 16、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以下事实构成:ABC A企业经营不善; B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7、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要件如下:ABC A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B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C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8、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BCD A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B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C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D必须是没有担保权的债权 19、破产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几项:ABCD A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债权人或债务人); B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本法院本案有无管辖权; D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 20、票据行为的特征不包括: CD C公正性; D公开性。 21、根据本教材,汇票的可以记载事项有如下几项:ABC A免除作成拒绝证书; B禁止背书的记载; C免除担保承兑责任的记载。 22、支票的相必要记载事项有:ABCD A确定的金额;B收款人名称;C付款地;D出票地)若当事人不予记载,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导致票据无效。 23、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了以下的具体内容:ABCD A规定证券信息公开义务人承担确保证券信息真实性的一般义务; B规定证券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 C确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D规范了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监管方面的职能)。 24、证券上市条件包括:ABCD A上市公司的资本额; B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C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 D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 25、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ABCD A真实性; B准确性; C完整性; D及时性 26、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守下列哪些义务?AC A投保人应当将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告知保险人; C保险人应当就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做出详细的告知 27、在再保险中,再保险人的分出人应当注意哪些义务?ABCD A通知投保人向再保险人交付保险金; B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的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C再保险的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D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28、关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BD B无论投保人是否仔细阅读该条款,保险人都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义务; D保险人为免责条款加以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29、以下几个选项中,( )属于商人AD A金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彦若, D范大兴个体户 30、在以下几个选项中,( )属于绝对商行为。CD C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 D汇票的出票 31、因为( ),英美法的商法概念才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ABC A、英美的商事法律范围有包括单行法律、判例、民间自治规章等在内的广泛渊源 B、英美的商法没有确定的形式 C、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对于民法典意义上的商法典 3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何种情形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ABCD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有徒刑,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C、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不能归还的 33、赵欲加入钱、孙、李的伙企业。在以下哪些,赵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 BCD B、钱、孙、李口头表示同意,未签订书面协议 C、钱、孙在入伙协议书上签字;李出差未归,仅在电话中表示同意 D、钱、孙表示同意,李未置可否 34、关于我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概念,不正确的说法是 CD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法人为限 D、合伙企业可以采用有限合伙的形态 35、所有公司在设立时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BC: B、必须有资本 C、必须制定公司章程 36、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ABCD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37、青城山大酒店于2006年3月2日被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的下列给付请求,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 AC A、吴鸣诗女士于2005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并被剥光衣服检查,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和名誉损失费10000元。 C、瑞连升旅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38、有关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BD B.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法人 D.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39、下列选项中,有关票据背书的正确说法有哪些? AC A、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转让 C、背书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 40、以下几个选项中,哪些属于破产清算组的职责范围? ACD A、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追讨债务 C、将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变卖 D、追回破产企业因破产无效行为而转移的财产 41、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以下事实构成:ABC A、企业经营不善 B、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2、下列选项中,有关票据背书的正确说法有哪些?BCD B、背书是无条件的 C、背书是转让背书和质押及委托收款背书 D、委任背书是非转让背书 43、有关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BD B.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法人 D.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44、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有: ABC A、相关人出具了拒绝付款证书 B、汇票付款人死亡 C、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45、有关的当事人行为的以下判断,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有: ACD A、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提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C、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或者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D、保险人依据自己的调查确认有关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服保险人的调查结论的,可以提起诉讼。 46.商法调整的对象:ABC A.商事关系,B.商人和商行为,C.形式的商法和实质的商法。 47.各国立法规定商人应具备的条件:ABC A.实施商行为,B.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C.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 48.我国立法中商人取得特殊资格的条件:AB A.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B.履行工商登记。 49.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的主要形式:ABCDE A.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B.合伙企业, C.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D.联营企业, E.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50.中世纪商人法的特点:AB A以习惯为渊源, B效力仅及于商人团体内。 51.公司法的特征ABC A.公司法是民法法人制度的特别法。 B.公司法是商事组织组织法 C.公司法是规定企业有限责任的强行法。 52.注册资本的构成ABCD A.现金条件, B.动产出资条件 C.不动产的出资条件 D.只是产权的出资条件。 53.公司债券的种类ABC A.记名债权, B.无记名债权 C.可转换公司债权。 54.发行公司债权的条件ABCDE A.资产条件, B.发行债券总额的限制 C.盈利条件 D利率条件  E.资金用途限制。 55.合伙企业的变更从合伙法的角度讲,指合伙出资份额结构的变更。具体有几种情况ABC A新合伙人入伙;B合伙人退伙;C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 56.破产法的特点ABCD A.破产法的综合性质。 B.破产法的特别法。 C.破产法的灵活性与强制性。 D.破产法的意义。 57.破产法的适用范围ABC A.国有企业。B.非国有企业。C.商业银行。 58.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BC A,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B,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C,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59.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的几种情况。ABCD A、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无给付内容的请求。 B、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C、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的债权. D、未到期的债权。 60.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ABCD A、申报期限。 B、申报范围。 C、申报方式。 D、登记造成册。 61.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ABCD A、对债务人的约束。 B、对债权人的约束。 C、对其他人的约束。 D、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6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ABC A、审查和确认债权。 B、议决和解协议。 C、议决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63.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ABCD A.有形财产。 B.无形财产。 C.货币和有价证券. D.投资权益。 64.生效的和解协议具有如下法律效果。ABC A、破产程序中止。 B、债务人和债权人受协议约束。 C、整顿方案付诸实施。 65.继续营业的特别权利主要有( )个方面:ABCD A、财产的使用和处分; B、贷款式的取得。 C、商事合同的履行和解除; D、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66.票据的作用:ABCD A.汇兑作用、 B.支付作用、 C.流通作用、 D.融资作用 67.票据法的特征:ABC A.具有强行性、 B.具有技术性、 C.具有统一性 68.票据的行为的特征AB A.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B.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69.票据行为的种类AB A.基本的票据行为与附属的票据行为, B.共有票据行为与独有票据行为。 70.票据转让的方式:AB A.单纯交付 , B.背书交付。 71.背书的效力:ABC A.权利移转移效力。 B.担保付款的效力。 C.权利证明的效力。 名词解释 1、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4、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所知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 5、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 5、监事会是指公司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专门行使内部监督权的一个职能机关,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6、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7、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8、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家公司,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合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指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11、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 1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13、追索权,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14、公司债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5、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中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向中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依法登记设立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16、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17、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8、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清算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 19.商法:又称商事法,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21.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 22.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 23.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28.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29.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30.营业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31.形式的商法:最典型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制。 32.实质的商法:广义:包括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其中的国内商法又有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所谓商事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中有关商事的规定。商事私法,指民法、商法以及判例、习惯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狭义:指国内法中的商事私法部分。 33.公示原则:公示的方式有登记和公告。登记是将有关重要事实和相关文件记载和保存于法定登记机关,供厉害关系人随时查阅,公告是通过一定媒介将有关重要实践既使是向公众宣布。 34.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35.美国统一商法典:联邦政府大力倡导各州商法的统一,成立了各州委派代表组成的全国统一州立法委员会。该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一百多种商事统一法,在此基础上,从1940年起,经过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与美国法学会的通力合作,历经12稿,终于在1952年公布了第一部统一商法典,成为美国商法统一运动中最令人瞩目而且最有影响的成果。此后,经过修改,于1957年公布了第二部统一商法典。现在,除路易斯安娜州有部分保留外,美国各州均已接受该法典为本州法律。 36.1807法国商法典: 1807年在拿破仑的主持下,制定了《法国商法典》,该法典共四编。第一编通则,包括商人、商业帐薄、公司、商业交易所及票据经纪人、行纪、买卖、汇票、本票及时效九章;第二编海商,第三编破产,第四编商事发运。法国商法实行客观主义,将商法由商人阶级的法装便为商事交易的法,并对股份公司作了最早的一般规定,具划时代的意义。 37.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由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38.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9.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0.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1.无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42.两合公司:是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两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43.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公司经营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等,统称为公司法。 44.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45.财务报表:指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依照会计的概念、假设、原则、程序和方法,按年、季、月定期地编制以数据的形式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法律资料,他是会计程序的最终结果,以供公司决策和管理机构以及政府、银行、债权人、股东、交易所作财务分析,便于他们对公司的管理、信用、融资和投资作出相应的决策。 46.公司债券: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7.公积金:是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 48.法定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类出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公司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以当年利润弥补上年的亏损。 49.任意公积金: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与否以及提取多少,其用途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没有法定限制。 50.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重要事项和股东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51.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组成,代表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代表机关。 52.监事会:是公司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和公司章程而专门设立的一个职能机关。 53.公司的民主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公司的工会制度和公司职工代表参与公司管理和出任公司监事归成员的相关规定。 54. 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是指由一定的投资者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组建的具有公司名义的企业法人。 55. 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56.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两个或者数个公司,原来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继承。 57.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58.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其成员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9.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指为创办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使其他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完成的各种转背行为的总称。 60.发起人: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要依靠发起人的活动,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发起人的最低人数。 61.股东大会:又称股东会或股东会议,指由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 62.董事会:由董事组成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关。 63.监事会:即监察委员会,是对公司业务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及。 64.股份的发行: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股份有限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和分别股份的法 律行为。 65.股份转让: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66.上市公司: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67.商事合伙:指任何人们为经营一定事业而获取利润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 68.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69.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损失的契约。 70.合伙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本宗旨,用以表明合伙目的的营利性质。 7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 72.合伙财产:《合伙企业法》第19条1款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73.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依此类推,合伙人受他人委托,为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应当在禁止之列。对此,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加以明确规定。 74.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75.对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即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76.入伙: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77.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78.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为事前协议(协议退伙),也可以为届时通知(通知退伙)。 79.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这种法定鬲可分为两类,一是某种客观情况(当然退伙),二是其他合伙人的决议(除名)。 80.退伙结算:除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形外,合伙人退伙时,其财产和责任,应按退伙结算的规则办理。《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 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81.退伙的效果:指发生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即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归属于退伙人的继承人;二是退伙结算,即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归属于退伙人本人。 82.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 83.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84.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物而支付的费用。 85.取回权: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会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86.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87.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88.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清算人将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 88.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89.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厉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 90.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法院在受到破产案件深情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91.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92.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在全的固定期间。 93.有害性:是指有损债权人一般利益。 94.一般利益:即债权人作为程序意义上的集体所应受承认和保护的清偿利益,它有别于各债权深 作为单独民事主题所主张的个别清偿利益。 95.恢复原状:是使用法律关系含量财产归属回复到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96.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形势全力的决议机构。 97.债权人自治:之指全体债权深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 一系列全力,以及保障这些全力实现的 有关程序制度。 98.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99.破产宣告的裁定: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 事实作主认定的法定方式。 100.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101.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脱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102.优先受偿:就是在全体债权人的气体清偿程序以外个别地和排他地接受清偿。 103.破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 104.破产分配方案:是载明破产财产如何用于破产分配和各破产债权人如何获得破产分配的书面文件。 105.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 106.和解: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107.整顿:是指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采取的旨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系列行政措施。 108.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109.债务清偿法:就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的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 110、形式审查:是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形式条件的工作程序。 111、实质审查:是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的工作程序。又称理由审查。 112、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113、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114、营运价值:就是企业作为营运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 115.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116.有价证券:是指代表某种财产性权利的证券,该证券与其所代表的权利密切结合,行使权利以持有相应的证券为必要。 117.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汇票在出票人有三个代时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118.本票:就是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本票在出票时有两个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119.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支票在出票时有三个代时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120.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1.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或称权利义务关系。 122.票据关系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汇票和本票的付款人、持票人、收款人。 123.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发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兑等六种。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我国票据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包括以上各种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付款(在我国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参加付款、见支票、划线、涂销等。 124.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125.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是指票据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 126.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指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 127.空白票据:是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又称未完成票据。 128.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遗失、被窃等)。 129.普通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第一审普通程序。 130.公示催告制度是丧失票据的人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制度。 13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132.汇票出票:是出票人制作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33.背书:又称为委任取款背书,它是持票人为委托他人(被背书人)代为领取票款而为的背书。 134.背书的连续性:是指汇票上所记载的背书,自收款人至最后的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在形式上均相互连续而无间断。 135.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136.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义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性的附属票据行为。 137.付款:广义的付款是指一切票据关系人,依票据文义向票据债权人支付票载金额的行为;狭义的付款则仅指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所为消灭票据关系的付款。 138.付款的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现实地出示票据以请求其付款的行为。 139.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140.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41.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款式制作本票并将作成的本票交付予受款人的行为。 14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指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付款人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43.证券:是指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 144.商品证券:是指证明持有人对否项商品享有一定数量请求权和处置权的有价证券。 145.货币证券:是指替代货币履行支付和结算职能的有价证券。 146.资本证券:证明持有人对其投资享有收益分配请求权的有价证券。 147.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148.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按期向持有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有价证券,债券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凭证。 149.认股权证: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授与特有人在限定期限内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该公司增资发行股票的选择权凭证。 150.投资基金券: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表明持有人按照所持基金单位数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书面凭证。 151.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与证券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公法上和私法上的法律规范。狭义的证券法指专门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即专指正和规范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监督管理关系及其他与证券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2.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要促进、限制或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关系。 153.证券关系:是指因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54.证券发行: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155.证券发行关系:证券发行人、证券主管及滚、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人等证券法律关系主体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156.证券法的地位:指证券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证券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即指证券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57.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证券法所特有的,反映证券市场客观发展规律,广泛适用于调整各种证券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158.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作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单独法律行为。 159.信息公开:又叫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者及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公司经营的财务等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告,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信息公开分为证券发行之信息公开和持续性信息公开。 160.证券期权交易:是指证券当事人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故证券期权交易又称选择权交易。 161.证券看涨期权:在期权合约约定的有效期限内,权利人有全依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两买入相关证券。 162.证券看跌期权: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权利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两卖出相关证券。 163.双向期权:又称对敲,指期权合约购买者在一定时期内,既购买某种证券的看涨期权,又购买该种证券的看跌期权,其后在证券价格正涨时行使看涨期权,在证券价格下跌时行使看跌期权。 164.证券信用交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涉及有关当事人信用的证券交易方式。包括证券买卖双方相互给予的信用,以及由第三人提供的信用,包括证券期权交易和政权期货交易。狭义的证券信用交易仅指保证金交易。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证券信用交易多指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交易是指证券交易者在买卖证券时,只向主券商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部分证券,其应付证券价款或应付证券不足时,由证券商垫付的证券交易方式。 165.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提供一定数量的现款作为保证金,而由证券商为投资者垫付部分交易资金以购买证券的保证金交易方式。又称保证金买空行为。 166.融券交易:是指证券商向投资者借贷一定数量的证券,而由投资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同等数量证券,并支付一定费用的证券交易方式。 167.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有价格证券,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为。 168.证券上市的暂停:是指上市公司发生法定原因时,其上市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暂时停止交易的情形。 169.证券上市的终止:是指在法定石油出现后,上市公司被取消上市资格,其上市证券不得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情况。 170.公司上市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上市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从而达到对该上市公司控制或兼并目的的行为。 171.强制要约:是指收购者出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必须向目标公司的剩余持股者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当持股比例达到目标公司股票总数的绝对优势比例时(通常是90%),其余的目标公司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者强制出售其所股份。 172.上市公司收购的持股披露制度: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任何收购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法定比例的股份时,或此后所持股量发生一定比例的增减时,必须依法将上述情况进行公开披露的制度。 173.要约收购:是指持有目标公司30%以上股票的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采取“收购要约”的形势收购其他股东所持股票之行为。 174.协议收购:是指收购在场内证券交易市场外,与目标公司管理部门或股东私下达成协议并按协议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 175.内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 176.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有时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177.欺诈客户:是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向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问的身份,事实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178.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向滚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 179.证券商:是依法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至于具体的证券经营业务范围则由各国法律自行确定。 180.综合类证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及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实的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81.经纪类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8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183.结算帐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结算证券交易业务的帐户。 184.清算:指证券买卖双方在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扩买,通过政登记结算机构将各证券商之间证券买卖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相互抵消,最终计算应收应付证券和价款金额的行为。 185.结算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的用于补偿其自身损失的一种基金。 186.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活动,提供专门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 187.证券投资咨询: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提供的专业性咨询服务活动的总称。 188.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是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取得业务资格,运用专门知识和机能向投资者提供涉及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方面的咨询服务的自然人。 189.证券资信评估:证券发行者的信用及其所发行的特定有价证券的质量和投资价值进行的综合评估,专门从事证券资信评估评估工作的机构即为资信评估机构。 190.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191.资产评估机构:为公司资产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法定机构。 192.证券业协会:由政商组成的证券行业自律性管理社团法人。 193.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194.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是指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方式、承担风险方式以及交易所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 195.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由股东出资组建的,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证券交易所。 196.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由证券商依法自愿设立的,是提供证券集中交易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197.场外交易所:广义的场外证券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场所的统称,包括传统的店头市场、第三市场和新兴的第四市场。狭义的场外交易场所仅指广义的店头市场。 198.店头市场:原始意义上的店头市场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而在证券商的证券交易柜台以议价的方式直接进行证券交易得偿所。现代意义上还包括通过电话、电传、计算机网络等形成的证券交易市场。 199.第三市场:指已上市证券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流通买卖得偿所,其实质为上市证券的场外交易市场。 200.第四市场:指投资者不通过证券商而直接进行交易所形成的市场。 201.证券交易:是指证券的合法持有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场所规则将证券转让于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是证券变现,进而实现投资者投资活力或减少损失的重要途径。 202.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03.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应当赔偿或交付的最高限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204.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对财产而言,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205.保险赔付金:财产保险必须具有针对约定的事故造成损失对投保人或受益人予以赔偿的承诺,人寿保险必须具有对约定条件成就时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的承诺,约定的赔偿和给付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一种财产责任,是对投保人支付保费的一种回报。 206.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金融机构。 207.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08.再保险: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 209.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210.无效保险合同: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签订不是当事人的本意以及保险合同的客体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211.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定利害关系以及由此涉及的经济利益。 212.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2内或者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为保险标的的一个大险种,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者生存到一定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量的保险金。 213.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214.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15.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216.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应诚实、全部的告知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 217.免责条款:法律规定的,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合资辐射或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因保险危险引起的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间接损失,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害,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18.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的条件满足时就职有保险利益的人。 219.先予支付: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220.代位求偿权: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 221.保险经纪人:是是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的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222.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队认的利益。 223.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商法》简答题汇编 1、简述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1)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做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做出决定 (2)申请。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3)报批。以公司的名义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4)批准。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5)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经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6)停止。对已经做出的批准如果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 (1)审查和确认债权审查和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首要职权。具体说,包括以下两个步骤。①审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债权表和所有证明材料,并方便他们随时查阅。债权人对个别债权的成立、性质、数额以及担保权有疑问或异议的,可以向申报人提出询问,或者提出异议②确认债权。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审查无异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加以确认。对于有异议的债权,债权人会议认为不应予以确认的,以决议加以否认。对于数额尚不确定或者尚待查证的债权,以决议加以搁置,留待事后确认。因债权未被确认(包括被否认和被搁置)而有异议的债权人,或者对确认的内容(例如被确认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2)议决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有权进行讨论和做出是否予以接受的决议。和解通常是在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基础上达成的。债权人让步(如免除利息、免除部分本金、延长偿还期限、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等)属于权利处分行为,必须由权利人自主决定。由于破产程序是集体清偿程序,故债权人的权利处分也必须通过集体行为来实施。所以,和解协议只有经债权人会议议决方能生效。对于和解协议草案,不得以债权人的私下意思表示或者法院的决定代替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3)议决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清偿利益的实现,故应赋予债权人以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决定的权利。按照我国现行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应由清算组提出方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简述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编制资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申请宣告破产。 (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税款。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的剩余财产。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讼活动。 (7)清算组成原因故意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任。 4、简述上市公司的条件上市公司应当具备以下件: (1)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按照这一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能现股票已经发行的情形 (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人民币五千万元。公司的股本额是指公司章程所订的资本额,该资本总额应当是经过公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成为上市公司。 5、简述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 (1)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依此类推,合伙人受他人委托,为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应当在禁止之列。对此,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加以明确规定。 (2)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为,在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存在着利益冲突:交易条件越是有利于一方,就越是不利于另一方。一般认为,合伙人在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甚至可能以牺牲合伙企业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所以,原则上不允许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如果全体合伙人认为,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某种交易对本企业并无损害,甚至有利,则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同意。 (3)对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即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这实际上是除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之外的一般性规定。其精神是,凡是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例如玩忽职守,提交虚假帐目,隐瞒真实情况,在事务执行中谋取私利,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等,均在禁止之列。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合伙企业法》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该法第68条规定,侵占合伙企业利益或者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1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30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6、简述票据抗辩票据抗辩: (1)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 (2)票据抗辩的种类: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 (3)票据债务人在行使抗辩权方面所受的限制与其有关规定如下: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③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④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7、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1.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要求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具有客观性,所有信息均是实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情势,所有信息必须是确定的,不得虚构或含有虚假内容。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了以下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规证券信息公开义务人承担确证券信息真实性的一般义务;二,规定证券中介机构承担相的协助义务;第三,确立信息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四,规范了证券监管机构在证监管方面的职能 2.准确性。所谓准确性指信息公开义务人所公告的息资料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存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所开的信息产生误解,也不得作导性陈述。也即准确性要求对实的陈述不存在缺陷。 3.完整性。所谓完整性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将能够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以及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须的大信息全部予以公开。从性质讲,所公开的信息必须是“重大信息;从数量上讲,所公开的息必须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足的判断依据。与重大遗漏相应,“完整”要求将法定事项予以记载并公开,否则信息披义务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及时性。指信息公开义务人须将法律法规规章所列举的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各种信应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法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公告,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重要息的平等性,防止内幕交易等券违法行为的发生。 8、简述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 (一)谎称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退还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回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唯一例外的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虚报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A、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B、承兑是无条件的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D、承兑记载在汇票的正面 9.简述商法的一般原则: 1.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主要包括体国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两个方面。 2.提高经济效率原则,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产权的保护,二是信用的维护,三是交易的便捷。 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其主要表现为强行主义、公示原则、外观法则、严格责任、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 10.简述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提高企业素质。首先要求企业具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因此需要有一套有利于企业广泛吸收社会投资和确保企业财产基础的法律制度。其次,提高企业素质还要求在竞争和协作的环境中不断枣强企业的经济势力和交易能力,因此需要有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的法律机制。企业破产制度、企业重整制度和企业兼并制度,在实现这些目标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完善企业结构。首先要求完善企业内部的直隶结构,这在法律上主要是通过投资者权利的明确界定,经营者权力和职责的科学配置,以及监督机制、责任机制的有效建立来实现的。其次,完善企业结构还要求协调企业内部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为此,需要从法律上建立实现职工民主管理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制度。 11.简述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法人。公司与其他商事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司具有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属性。公司的法人属性使公司财产与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完全区别开来,从而使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是一个营业实体,主要表现为,公司拥有营业财产,其次,公司从事营业活动。 3.公司应依法成立。首先,公司成立应依据专门的法律,即公司法和其他有关的特别法律、行政法规;其次,公司成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最后,公司成立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登记手续。 12.简述公司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 1.有限责任的投资形式极大地促进了社会资金向资本转化。 2.股份制的投资形式极大地加快了资金积累的速度。 3股份制企业极大地方便公司的资本运营转化。 4股份制企业可以更方便投资者转让投资。 13.简述动产的出资应符合的条件 1.动产出资作为股本须要经过法定的资产评估,由符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资产评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资的动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 2.强调动产对公司的用途,该动产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使用的,或者能够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的。 3.出资人拥有拟出资的动产产权,而且产权不存在争议。 14.简述不动产的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1.投资者须拥有房屋不动产的产权、土地不动产的使用权,并且这些权利没有争议。 2.如果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军作为投资的,必须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补交土地使用费。如果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股份出资的,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将其转为国有土地,然后才能将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有效的股份。 3.以土地、房屋等不同产出资的,须经过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不实的,除了评估机构须要承担法律责任外,其他的股东对不实部分造成股本减少的,应当对公司登记部门和公司清算承担连带责任。 15.简述知识产权的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1.该知识产权必须是经合法注册登记,是投资者有效的权利。 2.该知识产权没有法律上的争议,是投资者无可争辩的权利。 3.该知识产权必须经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市场价值评估,资产评估不实的,除了评估机构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外,其他的股东对由于不实部分造成股本减少的,应当对公司登记部门和公司清算承担连带责任。 4.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其价值可能会随着技术市场和普通市场的变化而发生较大的变化,为了维持公司一定的资本价值量,《公司法》规定以无形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的,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总注册资本的20%,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一般不超过35%。属于高薪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6. 简述财务报表的意义 1.出于对债权人负责的态度有必要向外界提供公司真是的财政能力,一个公司的资产状况愈好其交易的机会就愈多,外界往往通过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履行能力,真是的财务报表可以供交易对手和债权人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 2.为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提供准确的计税依据,我国税法规定的各种工商税种的征收都与企业的经营数额和所得数额相关,准确的财务报表可以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收入情况,从而使国家的税收管理活动能够正常进行。 3.准确的财务报表关系到股东的利益,股东投资公司就是为了得到回报,股东行使回报权和监督权都要根据财务报表的数据。 17. 简述财务报表的种类 1.资产负债表,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投资者权益)的财务状况及其平衡关系。 2.损益表,是指反映了企业在某一时期内的经营成果(收入-费用=净利润)和留存收益的报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是指企业在一定的器件内营运资金的来源、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 4.利润分配表,是指反映公司年度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5.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的盈亏情况、利润分配情况、资金周转情况、主要税费缴纳的情况、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案的变更、资产承诺事项和年终结账后至报出前发生的重要事项,以及其它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18.简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指公司作为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机关去经营管理公司利益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该机构是股东关注公司的财产命运和投资财产运营效率的产物,其含义是公司机关的构成既要估计股东投资利益,又要估计公司的财产安全和效率,为此要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合理的、有效氯的、有制约的公司管理机关。 19.简述公司权力机构的构成 1.根据公司性质不同而有的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各股东根据自己的出资额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出资额越多,其表决权也越多,也就越能在股东会上表达和通过自己的提议,在投资额决定表决票数的情况下,公司作为一种财产的集合体充分表现出资本民主的作用。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刚刚成立时,参加股东大会的是发起人和私募股份的股东,在此之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参加股东会。 20.简述股东会的职能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12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3.修改公司章程。 21.简述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1.股东会决议。2.申请3.包皮4.批准,5.募集办法6停止 22.简述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 1.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是董事会 根据公司征程授权的条件聘任的业务管理负责任,一般要求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管理经营和业务知识,根据董事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对公司会负责。 2.有限公司设经理机关,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不直接对股东会或其他任何股东负责。 23.简述公司经理的基本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交办的事务; (2)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按,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制人。 (6)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24.简述经理的义务和责任 (1)须对公司授权的工作谨慎负责,履行忠诚和勤勉的义务。 (2)经理拥有公司的股份要如是告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这些股份。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敬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3)定理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4)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以避免将公司的财产为个人或者少数人谋取利益,而将公司的财产处在连带责任的风险中。 (5)经理不经股东会同意或者没有公司章程依据的,不得同本公司定理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如有隐瞒实情与公司进行交易的,所获得的收益应当依法归公司所有。 (6)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实现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7)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5.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优先受让权。4.股东名册登记5.公司变更登记。 26.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根据《公司法》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公司章程。国有独资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或者由公司的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27.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公司资本性。公司信用完全建立在资本的基础上,股份公司本身的资产为清偿债务的总担保,公司的信用与公司成员的信用无关,股份公司的资本证券化,股东权利以股票为证书,随股票的交付而转让,公司的程序与股东的变化、股东人数的增减无关。 2.资本股份性。股份是以金额表示的,是公司资本的最大构成单位。每一个股份表示的股东权相等,股的行使、转让均以股份为单位,股份不可分割,但可共有。 28.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越性 1.便于集中资本,2.有利于减小投资者的风险3.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 29.简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指由发起人自己认足公司全部股份或公司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足股款,使公司得以成立的方式。 2.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全部给分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的向社会公众募集招股,分次发行股份,最终认足股份而使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得以成立的方式。 30.简述发起人的义务 1.联合法定人数以上的发起人2.自己出资3募集资金4制定公司章程5.办理申请成立的各种手续6.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公司机构等等。 31.简述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 1.公司在公开招股,未能募足首次发行的股份时,对未认股份和为缴股款,发起人负连带认缴的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负连带责任,公开募股的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退还股款及法定利息的连带责任。 32.简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程序(1)认足 股份,即由发起人认足公司的全部给分公司首次发行的。(2)缴纳股款。即发起人按其认购的股份额交纳股款(3)选任董事及监事实。发起人缴足第一次发行的股份时,应从速选任董事及监事(4)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监事人被选任后,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的设立登记注册手续。一经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公司便正式成立,取得法人资格。2.募集设立程序(1)先由发起人认购公司部分股份。(2)制定招股章程(3)向主管机关提出募股申请,(4)募集与认股。(5)召开创立大会(6)申请设立登记。 33.简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效力 1.公司自设立登记候机告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取得公司名称专用权,按公司章程所定营业范围营业。2.可以发行股票3.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可以转让其股份,但不得退股。发起人持有的股份,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才能转让。4.发起人和认股人自然转为公司的股东。创立大会自解散,董事会、监事会等正式成为公司机关,行使职权5.公司权利受法律保护 34.简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 1.设立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2.发起人不足法定人数3.章程欠缺绝对必要事项4.创立大会作出撤销的决议。 35.简述股东大会的种类 1.股东常会又称公司年度会议,指法定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的全体股东会议。2.临时股东会,又称股东临时会议,指根据需要在股东常会之间临时召开的不定期的全体股东会议3.特别股东会,又称特种股东会议,指在已发行特别股的公司中,由特别股股东组成的会议。 36.简述股东大会的职权 1.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监事会及审计员的报告2公司董事、监事或审计员的任免及报酬的决定3审定公司会计及股息红利分别方案。4.公司章程的变更,5.公司的解散和公司合并的决定6.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决定,7.公司债券的发行,8.对公司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37.简述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选任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3.任免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提名,任免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4.制定公司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5.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6.申请破产宣告按照,催缴公司债款。 38.简述监事会的职权 1.对董事会和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2.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簿册文件,并可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3.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制止董事会、董事和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如果被制止人无事会的决定而使制止无效时,监事会可向政府或有关机关提出报告,以便对其采取强制措施。5.在公司清算中,可申请解任清算人。6.在特殊情况下,代表公司在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股东大会另选代表人,一般由监事会员国代表公司起诉、应诉,董事会为自己或他人与公司有交易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与之进行诉讼,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门人员审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 39.简述股份发行具有以下特点 1.股份发行的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和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发行的目的是公司的资本 3股份发行的过程中一个出售与分配的过程 4.公司股份发行行为是一个法律行为。 40.简述股份发行原则 1.公开发行,指公司发行股份是要将股份发行的对象、发行的条件、发行的价格、发行的种类、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公之于众。 2.公平发行,指每次发行股份时的发行条件合法性价格对于社会公众要相同,即《公司法》规定的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3.正式发行,指公司在发行股份时要依法处理发行中的问题,做到一视同仁。 4.同股同权。即只要是一个类型的股份,就应当有一样的权利 5.同股同利。即只要是一个类型的股份,就应当有一样的利益。 41.简述股份转让的特点 1.股份的于 《公司法》中特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他人时为出资的转让。 2.股份的转让须依法进行。所谓依法转让是指股份持有人在转让自己的股份时必须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者法规的规定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 3.股份的转让属于自由转让。 4.股份的转让在特定情况下是一种受限制的转让。 5.股份的转让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现的 6.股份的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 42.简述股份转让的形式 1.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之交易场所。 2.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法定转让形式。 43.简述上市公司的特点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2.上市公司是经过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 44.简述上市公司的条件 1.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的股本部门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免职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 1000人,向 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25%5.公司的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5.简述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主要区别 (1)商事合伙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民事合伙则不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2)商事合伙必须从事商业活动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和规模,而民事合伙则不一定以经商为业不以经商为主业或常业。 (3)商事合伙必须拥有自己的商号,并且在商号的民义下进行活动,而民事合伙则不受此限。 46.简述隐名合伙的特点 (1)隐名合伙无独立的合伙财产,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归入营业人的营业财产。 (2)隐名合伙人只分享营业利润和分担营业损失,并不参加营业。 47.简述合伙企业具有的特征 (1)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属于人合性质。(2)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8.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49.简述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全体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50.简述出资的形式 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只是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也就是说,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 51.简述实物出资有两种情形 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权。 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对于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合伙企业有权处分,而对于不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合伙企业只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处分权。第二,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合伙企业承担,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物之所有人承担。第三,实物财产在转移所有权时的评估价格高于仅仅转移使用权时的评估价格。 52. 简述出资义务的履行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企业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这意味着,在计算合伙人出资比例或者其他需要计算合伙人出资的场合,合伙人出资数额的认定职能已实际缴付额为准;认缴而未实际缴付的出资,不得计入。 53.简述在确定合伙企业的名称时,应当注意的点 (1)企业名称应当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登记主观机关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以核定。(2)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3)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1、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2、字号(商号);3、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4)合伙企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等等。(5)企业应当根据其住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表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54.简述营业场所及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性、持续性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须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为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所必需的物资条件,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5.简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3)企业等级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5)经营场所证明;(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此外,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必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6.简述合伙财产由两部分构成 (1)合伙人出资的财产。构成合伙财产的主要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财产。(2)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57.简述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58.简述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能发生个别合伙人因不能偿还其私人债务而被追索的情况。由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拥有财产利益,合伙人的债权人可能向合伙企业提出各种清偿请求。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如下规则。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二、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三、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 59.简述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入伙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条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里包括三项规则。第一,新合伙人入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未获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第二,新合伙人入伙,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应当以原合伙协议为基础。明确新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包括出资形式、数额、缴付时间等),新合伙人入伙后有关事务执行、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事项的相应变更等。第三,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应当就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履行告知义务和如是陈述义务。 60.简述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新合伙人入伙后,原则上应享有与原合伙人同等的地位。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秋,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则原则,应予允许。所以《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1.简述退伙的原因 合伙人退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声明退伙,即合伙人通过向其他合伙人作出退伙的正式表示而退伙;二是法定退伙,即合伙人基于法律规定的鬲而退伙。 62.简述关于协议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63.简述关于通知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7条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见,法律对合伙人通知退伙月一定限制,即附有以下三个条件:一、须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二、须该合伙人的退伙不致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三、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64.简述财产继承 这是在合伙人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机而退伙时发生的效果。《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65.简述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条件 (1)有合法继承权;(2)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3)继承人愿意。在欠缺第2项或者第3项条件时,继承人取得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但不取得合伙人的资格,此时应按退伙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66.简述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 可分为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内部转让是以其他合伙为受让人的转让。对外转让是以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受让人的转让。在对外转让的情况下,存在着相当于新合伙人入伙的变更。在合伙人将期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的情况下,则存在着相当于退伙的变更。不同的是,这些变更并不引起合伙财产的啬或减少。 67.简述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企业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68.简述财产清偿顺序 根据第61条的规定,在清算过程中,合伙企业财产应当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随后,按如下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有招用职工的,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企业既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69.简述如何理解“破产”的概念? 在传统破产法上,“破产”首先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地位,他必然地伴随着倒闭清算的结果。其次,法律上,“破产”常常被用作指称在债务人无力偿债务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现代破产法的概念,“破产”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实践,因为大并不必然地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上首先,当债务人处于无力偿债的状态时,债务人债权人可以有各种不同选择。其次,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以后,无力偿债的债务人漫谈可以寻求通过再建型程序清理债务。 70.简述传统的破产概念与现代破产概念的区别。 传统的破产概念以破产为法律实践,把倒闭清算作为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必然结果。而现代的破产概念则以破产为事实状态,在这种事实状态下存在着种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种种不同的可能结果。在企业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现代破产法陕西尤其注重通过某种拯救程序使企业复兴的法律政策。 71.简述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概念的区别。 按照现代的破产概念,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只是适用破产程序的必要原因(破产原因)。没有破产鸢尾就没有破产程序的按照适用;但破产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地导致破产程序的适用。在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下,人们可以运用司法上的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也可以采用法庭外的适当程序或方法来处理债务人债务清偿问题。 72.简述广义破产程序与狭义破产程序的区别。 就破产程序而论,有广义破产概念与狭义破产概念之 分。广义的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法上的按照各种债务清理正需,无论是再建型的程序还是清算型的程序。而狭义的破产程序仅指破产清算程序,它事实上是传统破产概念的延续。 73.简述你对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是怎样认识的? 性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法首先是债务清偿法。其次,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再次,破产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最后,破产法是私法。 作用:(1)破产法的基本任务就是建立债务清偿的秩序。(2)破产法以债务清偿为首要任务。(3)破产法应当尽可能求得债务清偿法目标与企业法目标之间的统一。(4)在庭外解决的情况下,破产法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两各方面:其一是指导作用,即当事人根据破产法对实体权利有关规定,以及参照破产清算或者和解重整的处理办法,确定他们之间的偿债安排。其二促进作用,即破产清算的分配结果,是当事人确定偿债安排重要的参照系,当事人在考虑了破产清算的可能分配结果以及司法破产程序的费用以后,一般比较容易达成债权人让步为条件的偿债务的协议。 74.简述破产法的意义归纳为几个方面? 1、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能性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淘汰落后,二是起死回生(通过和解、重整、破产企业的整体变价)。对于破产自然人,破产制度还为他们提供了重新创业的机会。 3、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的意义有三。首先,通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组合,促进经济发展。 75.简述破产案件级别管辖。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即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76.简述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裁定主要有几个事项。 1、驳回破产申请;2、确认债务人的破产无效行为;3、认可和解申请;4、认可和解协议5、终结和解程序;6、终结企业整顿。7、破产宣告。8、清算组追索债务和财产中的争议及强制执行。9、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0、破产程序终结。 77.简述破产公告的事项和方式。 事项:1、受理破产案件;2、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3、破产宣告。4、终结破产程序。 方式:其一,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葳二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式全国性报刊上登载。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78.简述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以下义务 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79.简述对债权人的约束在我国现行破产法律上的规定。 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用权权利。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 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代款。违反此规定的,扣划无效,应当退回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 80.简述债权申报的特征 1、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享有申报和不申报的自由。 2、债权申报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内容。申报人主张债权以外我的其他权利(例如财产取回权)的,或者不能提出债权证据的,不予接受。 3、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经确定后,即具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资格,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程序权利。未申报的债权人,不得参加破产程序。 4、申报债权,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规范。 81.简述欺诈破产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82.简述个别清偿具备的条件。 第一,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第二这种生产经营是正常的,即有利于企业财产保值和债权人的清偿利益;第三,所为的个别清偿是必须的,即若不实施这一清偿,将有损于企业财产和债权人利益;第四,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批准。 83.简述如何理解债权人会议自治原则? 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本依据。根据这一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作出决议。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关于债权确认、与债务人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重大事项的决议,是程序进行的重要根据。债权人会议还应享有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84.简述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原因。  1、法律规定,这是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按规定它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2、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3、清算组或者占无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 85.简述会议的议决事项存在两种可能性。 1、如果在会议召开之前,债务人的上组主管部门提出了整顿申请,债务人也提出了和解协议草案,则和解协议草案也可以成为本次会议的议决事项;2、如果在会议召开之前,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已成立清算组,而且清算组已经完成对破产财产的接管、清理并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则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也可以成为本次会议的议决事项。 86.简述人民法院行使下列职权。 1、在债权人对会议审查和确认债权的决议提出争议的情况下,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定;2、在和解协议草案为本次会议议决事项的情况下,对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认可,或者在会议否决和解协议草案的情况下宣告债务人破产;3、在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为本次会议议决事项的情况下,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裁定认可;4、对债权人会议经多次协商仍无法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作出裁定;5、在债权人以会议决议违反法律为由提请裁决的情况下,予以审理和作出裁定。 87.简述清算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清算组是依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宣告后成立的特别机关;(2)清算组是负责执行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关;(3)清算组是以自己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独立机关;(4)清算组是随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解散的临时机关。 88.简述破产清算组的职责。 1、接管破产财产。2、管理破产财产。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4、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5、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6、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 89.简述破产财产范围。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但是,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90.简述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 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91.简述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 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非合同债权。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5、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请求权。 92.简述取回权的法律特征: 1、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2、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3、取回权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行使的特别请求权。4、取回权标的物在被取回以前,视同为破产财产,由清算人管理和支配。 93.简述破产债权的法律特征。 1、破产债权是请求权。2、破产债权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3、破产债权是以破产财产为义务主体的请求权;4、破产债权是具备破产法规定条件的请求权。 94.简述破产债权人的法律特征。 1、享有破产债权;2、参加破产程序。由此可见,无破产债权者固然不得成为破产债权人,享有破产债权但未通过债权申报而参加破产程序的请求权人,仍不得成为破产债权人。未成为破产债权人的请求权人,不得享有和行使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有关权利。 95.简述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1、出席债权人会议;2、在债权人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3、受领破产分配;4、对债务人(破产人)、清算人实施的影响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提出异议;5、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提出异议。 96.简述破产债权的范围。 1、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经由担保物清偿后的未足清偿部分。(4)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5)应计算利息的债权,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利息。(6)票据追索权。(7)待履行合同之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8)其他合法请求权。 2、不得成为为债权的请求权。(1)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的利息。(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3)对破产人科处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请求权。(5)其他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情形。 97.简述破产抵消权与民法上的抵消权相比有三个特点: 1、享有破产抵消权的人,须为破产债权人;2、与破产债权相抵消的债务,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3、该债权和债务的抵消,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98.简述别除权法律特征: 1、别除权以担保权为基础权利。2、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3、别除权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5、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 99.简述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和行使别除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3、债权已依 法申报并获得确认。 100.简述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应当包括以下三类 答: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101.简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4条的规定,破产费用的偿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应当先于破产分配,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2、破产费用应随时发生,随时偿付,不需要债权申报,更不必留待清算分配时偿付。3、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费用的支付,以防止因不合理增加开妈而损害其清偿利益。债权人认为破产费用支出不真实或者不合理的,可以提出异议。4、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102.简述破产程序终结事由。 1、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2、债务人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3、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以上四种事由中,第一、第二种属于破产宣告前的终结事由。第三种可以为破产宣告时的终结事由,也可以为破产宣告后的终结事由。第四种为破产宣告后的终结事由。 103.简述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和解制度有何特点? 1、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2、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的请求。3、和解请求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4、和解协议采用让步方法了结债务。5、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之间达成协议。6、和解程序受法定机关监督。 104.简述和解程序受法定机关监督职业的范围。 1、对和解申请的认可。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3、对已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认可。4、对执行和解协议的监督。 105.简述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程序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申请和解的案件必须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2、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有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顿申请。3、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申请和解时必须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106.简述重整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重整企业的经营方案。2、债权调整方案;3、债权的清偿方案;4、重整执行人。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有利于企业重整的其他方案。 107.老师我国新破产法规定。 首先,具备规定事由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终止重量重整程序。其次,在通过和准重整计划的过程中,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而该草案在协商后仍未获得有关债权人的通过,或者被法院不予批准的,应终止重整程序。再次,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重整企业无理或者拒绝遵循重整计划的,法院可以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此时,如果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应宣告其破产 108、简述怎样理解票据的无因性特征?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因而票据是无因证券。 109、简述怎样行使票据追索权? (1)保全追索权后,才谈得上行使追索权,保全追索权是行使追索权的开端。(2)通知拒绝事由,持票人于作成拒绝证书后,应该在法定的期间内将自己被拒绝付款的事由通知其所有的被追索对象,这种通知称为“拒绝事由之通知”或“追索通知”。 (3)债务人自动偿还。被追偿人收到通知后,如自动偿还票款,持票人应予受领,持票人的追索权至此实现,并将汇票移转于自动偿还的被追索人。(4)确定追索对象,持票人依法发出追索通知后,无人自动偿还,持票人便要确定具体的追索对象,进行追索。(5)请求偿还。追索对象确定以后,持票人可以向其出示汇票、拒绝证书或其他替代文件,请求其依法偿还追索的金额。该请求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也可以采用诉讼外方式实现。(6)受领导和交回汇票。被追索人如果为清偿,追索权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拒绝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至此,一次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即告结束。 110.简述票据的特征 是设权证券、债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完全有价证券、 111.简述票据关系的种类 票据的发行关系,票据的背书转让关系,票据的承兑、付款关系,票据的参加、保证关系等。 110.简述票据当事人 分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两种,基本当事人是随出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即票据一经发行就存在的当事人。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有出票人与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票据被收款人转让后的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汇票中参加的承兑人、预备付款人。以上对票据当事人的划分是以他们是否随票据的出票行为的出现为标准,票据尚未运作的静态为前提的。 111.简述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关系 (1)、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虽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而成立,但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的影响,这是作为无因证券的票据的流通所必需的。(2)票据关系的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当事人如明确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消失的,依票据债务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职能行使票据债权。否则,应依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据权无效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 112.简述票据抗辩的种类 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人的抗辩,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 113.简述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感到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3)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间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4)持票人取得票据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114.简述汇票的种类 以到期日为标准分为即期汇票、远期汇票。与流通的地域不同分为过么汇票与国外汇票。以当事人是否由一人担任双重身份为标准分为一般汇票与变式汇票。以对权利人的记载粉饰为标准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无记名汇票。另外还有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115.简述汇票绝对记载事项 票据文句,一定金额,支付文句,出票日期,收款人或其指定的姓名,出票人签名。相对应记载事项,付款人姓名,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可以记载事项,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免除担保承兑责任的记载,免除做成拒绝证书,禁止背书的记载。 116.简述票据转让的特点 单方面法律行为,要式行为,票据转让后,让与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仍留有票据关系中,承担担保承兑(在汇票)与担保付款(在汇票、本票与支票)之责。 117.简述背书的分类 依目的,分为转让背与非转让背书。以效力不同分为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 118.简述背书的连续性重要意义 (1)支票人得以背书之连续,证明其权利。(2)付款人对其付款,应以背书的连续主张免责。原则:(1)、各次背诵书形式上均为有效。(2)背书的连续,仅以转让背书的连续为认定标准。(3)背书在汇票上的记载顺序应有连续性 119.简述承兑的程序 持票人提示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 120.证券和证书的不同? 答:证书是记载一定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文书,证书的作为仅在于证明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曾经发生,而不能直接决定当事人之权利是否存在及权利的存在状态。证书所记载的法律事实可以脱离证书而独立存在并由法律加以确认。证书不仅可以体现各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而且可以体现一定的道德事实和道德关系。而证券则不同,证券不仅记载并证明一定的权利,它本身就代表一定的权利。证券与权利密不可分,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民事权利的证券化使得只有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才能不持有证券而直接行使其所代表的权利。 121.证券的种类 答:1.金券。又称金额券。是指具有一定金额并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证券。金券的特征是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密不可分,持有金券是权利行使之惟一要件。2.资格证券。是指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资格证券的持券人向义务人行使一定权利,义务人向权利人履行完义务后即可免责,故资格证券又称为免责证券。3.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记载并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是有价证券的本质所在,也是有价政权区别于其他证券的根本标志。 122.股票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1.股票是要式证券,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的制作合法性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2.股票是证权证券,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因股东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法律事实而产生,股票的制作与发行只是对该种法律事实的证明和确认。 123.股票的种类? 答:以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按照股东权利的性质,可分为普通股票和特别股票;按照股票是否附有表决权,可分为有表决权股票和无表决权股票;按照股票票面是否记载金额,分为额面股票和无额面股票;我们股票发行对象不同,可分为发起人股、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 124.债券的特点? 答:1.债券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2.债券的投资风险小;3.债券具有期限性。 125.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的内容? 答:一是证券发行关系。二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转让证券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证券而与其他投资者发生的交易关系。三是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自律管理组织对证券和证券活动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126.证券法与民法的关系? 答:联系:证券法调整的证券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部分;证券法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均根源于民法;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在证券法未作规定时也可以用来调整证券法律关系。 区别:从调整对象看,证券法调整的主要是因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而产生的证券法律关系,而民法除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外,还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从法律性质来看:法民具有私法性质,而证券法具有私法公法化倾向;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而证券法则是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相结合;从规范的着眼点来看,民法偏重于伦理性,证券法偏重于技术性,;从适用范围看,民法的区域性较强,而证券法的国际性较强。 127.证券法的特征: 答:(1)证券法多为强行性规范;(2)证券法具有技术性;(3)证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4)证券法具有国际性。 128.怎样理解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答:(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的核心是信息披露,一般包括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公开原则要求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有关证券的发行信息、上市信息及上市后应依法披露的财务状况、收购并购状况及其它重大事项。公开原则是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和基础。(2)公平原则是指证券活动中,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所有的证券投资者都应基于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参与证券活动,其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公平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享有特权。(3)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公正原则主要是强调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它要求证券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及机关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依法履行职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与公正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证券纠纷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依法公正进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29.证券发行的分类。 答:依证券种类不同,可分为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和基金证券发行。其中股票发行按是否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进一步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依证券发行对象的范围,可分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依据发行是否借助中介机构,可分为直接发行和接见发行。接见发行是各国证券发行的主要方式。依发行条件确定方式的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议价发行和招标发行。依发行价格与票面金额的关系,可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依发行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发行和无担保发行。 130.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答:1.就证券发行注册的主体而言,证券法未规定证券发行者的财务与素质,能够发行证券的公司既可以是业绩优良的公司,也可以是业绩较差的公司。申请发行者必须提供与发行者及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2.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审查证券发行申请人对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以保证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始终。管理者无权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也无权决定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条件。3.对于证券投资者而言,只要发行公开要素具备,投资者即可依据公开信息作出投资决断。投资者能否得到投资回报,完全取决于所投资公司的实际营业状况,投资的投资风险由其自负。 131.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优劣。 答:优点:1.证券发行注册制以公开原则为指导思想。证券发行者必须公开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使得政发行者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增加,使得证券主管部门能对发行者进行有效监管,社会公众能对发行者进行有效监督;2.由于证券主管机关只对申请发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证券发行制采取主动生效的办法,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审核量,免除了烦琐的授权程序,同核准制等其他证券审核制度相比,注册制具有较高的效率。3.由于法律要求证券发行相关主体诸如证券承销商、证券交易所和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内幕人员公布发行的必要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证券违法行为,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作。 缺点:在实践中,投资者常难以获得正确的投资信息,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故而公开原则和证券发行注册制并不能完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132.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内容。 答:证券发行须遵守信息披露义务,证券发行也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并接受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府有全对证券发行人资格及其所发行的证券作出实质审查和决定等。 133.证券发行核准制的特点。 答:1.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的发行资格及证券发行实质要件,只有具备法定资格的发行人在遵守法定条件时才可发行证券。2.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享有独立审查权,有权依法决定是否批准证券发行者上市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在核准证券发行申请后,若发现其他违法问题,有权撤销以作出的核准和批准,且其对以作出的核准或批准不承担责任。 134.证券发行核准制规定的发行实质条件。 答:1.发行公司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公司的经济效益如何,有无发展潜力。3.发行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健全合理。4.发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了必要的资格;5.发行公司公开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6.发起股东出资是否公开等。 135.证券发行核准制的优劣。 答:优点:它规定证券发行人的发行资格及证券发行的实质要件,并由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发行人的发行申请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从而决定是否批准证券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以有效地确保证券发行人的九歌和条件。此外,核准制并未抛弃公开主义思想,其仍然以公开原则为核心,从而使投资者的利益获得双重保障。 缺点:1.不能配合发行公司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2.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发行的事先核查,容易使投资者产生依赖心理,形成错误的安全感,不利于投资者成熟的投资心理和投资机能的形成。且一旦出现投资风险,投资者往往将其直接归于证券主管机关和政府,容易诱发各种非经济行为。3.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发行的审核难免会有有失公允之处。4.所有证券发行者均采用同一发行保准,该标准是否科学、合理也值得怀疑。 136.信息公开制度在证券法律制度中发挥的作用。 答:1.有利于证券发行价格和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为证券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从而保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2.信息公开是防止证券欺诈的重要手段,贯彻信息公开制度能有效防止散布虚假信息、滥用证券信息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的发生;3.有利于证券发行者在社会的监督下不断改善经营管理;4.便利于证券监管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 137.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答:1.真实性。所谓正式性是要求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具有客观性,所有信息均是实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情势,所有信息必须是确定的,不得虚构或含有虚假内容。2.准确性。所谓准确性是指信息公开义务人所公告的信息资料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存在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所公开的信息产生误解,也不得作误导性陈述。也即准确性要求对事实陈述不存在缺陷。3.完整性。所谓完整性是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以及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须的重大信息全部予以公开。4.及时性。指信息公开义务人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所列举的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各种信息依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式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公告,从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重要信息的平等性,防止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生。 138.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 答:1.证券发行信息公开。指证券发行人及其它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公布与所发行证券有关的各种法定信息。2.持续性信息公开。指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证券后对与已发行证券投资价值及证券发行人有关的各种信息按时或及时予以披露。主要采取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形式。 139.证券交易的方式。 答:1.现货交易。是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即时清算交割证券的价款的证券交易方式。是证券交易的最基本形式,也是一种较为安全的证券交易形式。2.期货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签订的证券期货合约中约定,在契约规定的日期以约定的价格进行清算交割的证券交易方式。 140.证券期货交易的经济职能。 答:1.套期保值。指的是证券期货交易通过采取与现货交易相反的行为即在买入或卖出证券现货的同时,卖出或买会同一品种证券的期货,从而实现回避风险的目的。2.价格发现。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是通过供需双方公开讨价还价的方式实现的,能真正反映供求双方的意向和预测,也给出了今后一定时期证券的价格信息,为广大证券投资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格。 141.证券上市对上市公司的意义。 答:正裙上市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信誉和知名度,有利于其筹措生产建设资金;有利于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其开拓新的市场领域。 142.证券上市条件。 答:1.上市公司的资本额;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3.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4.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5.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情况;6.申请上市证券市场价值;7.上市公司的开业时间等。 143.A股的上市条件。 答:1.其股票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已公开发行;2.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持有人民币1000股以上的个人股东不少于1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4.社会公众股不少于总股本的25%,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不少于15%;5.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3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6.内部职工股不超过社会公众股的10%;7.股票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8.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9.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10.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44.B股上市的条件。 答:1.其股票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已公开发行;2.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证券法规规定的数额;3.持有人民币1000股以上的个人股东(包括A股、B股股东)不少于1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4. A股股东和B股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A股和B股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少于15%;5.发起人对公司净资产的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5000万元;但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B股或者《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颁布之前已发行完毕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此限;6.发起人持有股份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35%;7.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8.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9.所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利用外商投资的规定;10.依法已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和能力;11.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45.债券上市的条件。 答: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0年以上;2.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4.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5.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到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利息;6.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符合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或非生产性支出;7.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146.证券上市程序。 答:1.上市申请。2.上市审核。3.安排上市。4.订立上市协议。5.进行上市公告。6.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147.股票上市后应提交的文件。 答: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一例的财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7.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 148.公司债券上市提交下列文件。 答: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公司债券募集办法;6.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 149.股票上市暂停条件。 答: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150.股票上市终止的条件。 答:1.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2.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3.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期限内未能消除;4.上市公司在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期限内未能消除;5.公司决议解散;6.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7.宣告破产。 151.公司债券上市暂停的条件。 答: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资金不按照深品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152.公司债券上市终止的条件。 答:1.五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3.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内未能消除;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6.公司解散、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 153.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征。 答:1.上市公司收购是以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的收购,上市公司收购实质上也是一种证券买卖行为,但与一般证券交易谋取买卖差价不同,其目的在于通过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以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2.上市公司收购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证券,包括有表决权股票和可转换为有表决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目标公司发行的无表决权股票和一般的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则不能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3.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为主体须具备法定资格。上市公司收购主体应当是目标公司以外的其他人。4.上市公司收购是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目标公司股份或其他途径来实现的。收购主要是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的,故须遵守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则。 154.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答:依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股份数量的不同,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依目标公司管理部门与收购人是否合作为标准,可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以收购主体的数量为标准,可分为单独收购和共同收购。我国《证券法》将上市公司的收购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 155.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原则。 答:1.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指目标公司股东有权平等地参与要约收购和和的平等的收购条件。2.持股信息披露原则。指收购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上市公司法定比例股份时,应将收购意图、收购要约及相关信息予以充分披露。3.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常处于若是地位,其利益很容易受到侵犯。 156.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的内容。 答:1.目标公司股东有权平等地参与要约收购。对于要约人而言,应向目标公司某类股份全体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即所谓的“全体持有人规则”。2.目标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平等的收购条件。要约人对同一种类股份持有人应提供相同的收购条件,向不同种类的股份持有人提供的收购条件也应当类似,不得给予特定股东以收购要约中未载明之利益。 157.要约收购的条件。 答:我国《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伐区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整钱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158.要约收购的程序。 答:1.报送。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应载明下列事项:收购人的名称、住所;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收购目的;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收购的期限和价格;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保送上市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与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2.收购要约的发出及效力。收购人从依照规定保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公告有效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也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159.什么是内幕交易? 答:内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我国《证券法》将内幕交易定义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公司的轻盈、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160.内幕信息的范围。 答: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该信息能影响证券价格;二是信息尚未公开。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主要包括重大事件和其他内幕信息。 161.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的内容。 答: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懂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离、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62.《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的内容。 答:1.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3.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4.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5.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别长责任;6.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主要信息。 163.内幕人员的范围。 答:1.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终结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164.内幕交易行为的种类。 答: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该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 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4.其他内幕行为。 165.操纵市场行为的种类。 答: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2.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传统,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4.出售或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5.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6.利用职务之便,认为地压低或抬高证券价格;7.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166.操纵市场行为的类型。 答: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167.欺诈客户行为的种类。 答:1.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2.证券经营机构违背被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3.证券经营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处理证券买卖委托;4.证券经营机构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代理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书;5.证券登记、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等;6.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7.证券经营机构以多获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在客户的帐户上翻炒证券;8.发行人或发行人代理人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募说明书;9.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允诺赔偿客户投资损失;10.其他违背客户真是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168.虚假陈述的种类。 答: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3.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及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5.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169.证券商的分类。 答:依证券商是否专营证券业务,可分为专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依业务性质为标准,证券商可分为证券承销商、证券自营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综合商。 170.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2.主要人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171.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答:1.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2.其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172.证券商与公众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答:二者是行纪关系。根据民法的一般理论,行纪是指行纪人为委托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并收取佣金的制度。行与代理的不同主要在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指示的权限从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行纪人,间接归于委托人。在证券经纪关系中,证券经纪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证券交易并承担交易后果,故其法律地位同行纪人,也有利于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17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特征。 答: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非营利法人;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专业服务机构,其职责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 17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具备的条件。 答: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答:1.证券帐户和结算帐户的设立。证券帐户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每一个具体证券的帐户,如股票帐户和公司债券帐户。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证券托管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投资者保存证券并予以管理的行为。3.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予以登记造册,以提供给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使用。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收。清算和交收是证券交易的最后环节,在清算和交收的过程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5.受证券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此类证券权益包括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和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包括向债券持有人派发的债券利息。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查询。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办理上述证券业务时,投资者、证券公司、司法和行政部门,都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询问或查询有关证券和资金情况,证券登结算机构必须如实予以答复。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176.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定义务。 答:1.必须具备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基本条件。首先,具备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其次,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最后,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2.提供资料、保存资料。首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资料。其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仿造、篡改、毁坏;最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3.设立结算风险基金义务。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中提取,并可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177.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答:1.专门从事证券咨询业务的机构,至少得有5名取得证券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并且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从业资格;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床地设施;4.有公司章程;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17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形式。 答:1.接受投资人或客户的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2.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17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在从事业务活动时不得从事那些行为。 答:1.代理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2.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收益;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朝宗市场或进行内幕交易;6.直接或者间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7.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向证券经营机构介绍客户,收取佣金或介绍费;8.以证券经营机构的名义与自己的客户订立代理合同,收取佣金或介绍费;9.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欺诈行为。 180.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内容。 答:1.为股票的发行和上市出具各种报告。2.接受委托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准备提交给股东会讨论表决的各种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计和核查;3.接受委托制定,对证券经营机构向人民银行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报表进行审计;4.接受委托对股票发行和交易机构的其他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咨询等。 18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的证券业务的范围。 答:1.为证券的发行、上市和进行交易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由法律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符合有关规定的法律文件,是发行人向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对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形式,证监会的有关规章作了规定;2.审查、修还,制作与证券发行与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书。 182.证券业协会的法律特征。 答:1.证券业协会的会员主要是证券商,特别是证券公司。此外还包括兼营证券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团体会员;2.证券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证券业协会是一种民间非政府机构,其职责主要在于检查、监督其会员的业务状况。3.证券业协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不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证券经营活动。 183.证券业务协会的职责。 答: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黑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与纪律处分。 184.证券业协会和证监会的关系。 答:两者是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两个重要环节,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商的自律性组织,证监会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法定行政机构。二者在管理权限、管理范围和管理方式上存在着差别:胜券业务协会进行自律管理,而证监会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拥有制定证券市场的管理规章兵役法管理的权力;证券业协会的自律仅限于五会员,而证监会的范围广泛;证券业协会管理方式是给与违纪会员以纪律处分,证监会的管理方式多样包括经济方式、法律方式和行政方式。 185.证券业协会的活动应当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内容也哪些。 答:1.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2.证券业协会的理事会成员或者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有违反法律或者不当行为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建议协会解除其职务;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其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建议证券业协会修改其章程、规划和决议;4.其他相应的指导和监督。 186.证券交易所的整特征。 答:1.证券交易所是独立的法人。2.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竞价的场所。3.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 187.证券交易所设立的条件。 答:1.有自己的名称。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近似的名称。2.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一般可分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一般可分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和监事会。3.必须有自己的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是设立证券交易所的基本文件,其作用在于确定证券交易所的运行规则并约束各会员单位和其自身的行为。4.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成员。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会员。 188.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优缺点。 答:优点:证券交易所经营者与证券交易参加者向分离,可以保证其在证券市场的运作中采取不偏不倚的中立和公正的态度,其以获利为目的,故必须为交易参加者提供良好的市场设施和优质的交易服务,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交易效率;保证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 缺点: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存在着追求其本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从而可能会有不合理地提高交易成本,纵容甚至主张市场投机行为,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同时公司制证券所交易若经营不善而破产,会给整个证券市场带来巨大冲击。 189.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 答:1.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由会员组成的。2.恩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非盈利法人。3.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以自律管理为主。 190.场外交易场所的特征。 答:1.场外交易场所一般没有集中的、有组织的交易地点,而是一种分散的、无形的市场,通过遍布于各地的电话、电传、电脑网络等联接起来,其信息床波速度和成家效率并不比证券交易所逊色。2.在场外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证券种类众多,既包括大量未上市证券,也包括一部分上市证券。3.在长外交易场所证券投资者可以委托证券经纪商进行买卖,也可以同经纪商直接进行交易,从而面组生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4.场外交易的管理规定比较宽松,但也必须在正裙监管机构监督下进行;5.场外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广泛,场外交易没有成员资格的限制;6.场外交易场所主要包括店头治厂、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 191.第三市场的特点。 答:1.交易的对象主要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2.交易主要发生在证券商(非证券交易所成员)与团体投资者之间;3.交易一般不在交易所进行,其经纪人也不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192.第四市场的特点。 答:1.市场的参加者完全是机构投资者;2.交易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的终端设备直接进行的,具有较大的隐蔽性;3.交易不需要证券经纪商充当中介;4.交易对象不限于上市证券,可以是各种证券。 193.证监会法定监管职责的内容。 答: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和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管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证监会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证券管理职责;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94.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答:1.对证券交易所活动的监管;2、对会员进行管理,包括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席位管理办法、审查会员的业务报告,监督会员所派出的代表在交易场所内的行为等3、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如规定具体的上市规则等。 195.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管职能。 答:协助证监会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通过自身活动规范会员行为及会员相互之间的关系;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协会章程的会员,可按照规定给与纪律处分等。 196.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1、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3、最大诚信原则。4、损害赔偿原则。5、保险代位原则。 197、简述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法律意义。 答:1.保险责任,指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保险责任须明确保险陈所承担的风险范围,即保险人可能承保的危险,构成可保危险须符合下列五个条件:可能,合法,偶然,确定,未来性。2.责任的免除。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也即是一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的范围。 198.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有何法律意义? 答:《保险法》规定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当事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保险法》另规定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前提,主要是防止投保人(有时也包括保险公司)的赌博投机,避免当事人为了骗取保险赔付不惜违反法律而产生不道德危险。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还可以派生出损害赔偿原则,即按照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限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补偿的过分追求。 199.投保人有哪些主要权利义务? 答:(1)按时交付保险费。(2)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3)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 200.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不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01.为什么受益人可以向保险人主张有关保险权利? 答: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合同签订后,即具也法律效力,双方都应依约履行。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事项发生后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约定的金额予以赔偿,或者向受益人支付约定的保险金。 202.简述再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保险法》规定,经保监会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其分业经营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即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再保险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基础,是对第一次保险的再次保险。再保险需要签定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均是有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一方称为分出公司,一方为分入公司。再保险合同的,是分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入公司不是直接对保先事故的损失赔偿,而是对分出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约定得不偿。再保险与投保人没有直接关系,分入公司只能请求分出公司给付保费,而不得请求保护人直接给付保险费;投保人只能请求分出公司(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而不得请求分入公司(再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203.什么是代位请求赔偿权? 答: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 204.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1)资金的条件。在全国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哉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设在省、自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力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2)从业人员条件。包括任职资格、禁止任职人员、违反任职资格选任人员的法律责任。(3)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4)设立、变更、消灭的审批程序。 论述题 1、试述公司股东会的职能。公司股东会的职能有: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出任的监事代表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及其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方案主要指公司日常行政性支出,以及相关的费用。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12、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2、试述破产法上的债权人自治原则。 破产法上的债权人自治原则: 一.说明债权人自治的概念。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实行债权人自治,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说明债权自治的意义。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本依据。根据一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做出决议。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做出的关于债权确认、与债务人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程序进行的重要根据。债权人会议还应享有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3、试述追索权两方当事人。 追索权涉及两方当事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 一.追索权人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种,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发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二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了其后手(包括原追索权人)的追索金额后,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款人。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三款就有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的规定。 二.被追索人即偿还义务人,包括:(1)发票人。发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发票人发票时,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对其行使追索权(2)背书人。背书人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然具有偿还义务。同样,如果背书人背书时,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对其行使期前追索权,如了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则其不能为被追索人。(3)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 4、试述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论何种理由,投保人都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这是《保险法》第14条和38条赋予投保人的权利:“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法》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规定当某些事项存在或者出现新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所防范或者对约定的风险有所选择,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通知对方,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违反特约条款。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与对方协商。 5、保险欺诈。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保险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虚构保险标的包括投保根本不存在的财产以及超出投保财产的价值投保的两种情况。《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合同,如果是出于投保人的欺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包括自己制造事故伤害自身的情况,以及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情况的行为。其中自伤的情况只追究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责任。故意制造被保险人保险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的,除了追究有关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欺诈责任外,还须追究其刑事责任。(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股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5.试述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民法和商法有一个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性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者限制的作用。首先,承认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商法处于特别法的地位,我们既可以把民法看作是商事基本法,也不妨把商法看作是民事特别法。民法提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制度框架,商法提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具体操作工作,二者有着共同的社会使命、价值目标和功利目的,相辅相成,相互协同,构成了实现市场秩序和经济效率的重要支柱。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商法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民法处于优越的地位。从法律使用的角度看,按照特别法有限之于普通法的原则,商法规则相对于民法规则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从法律的体系结构看,民法有一个逻辑严密和内部和谐一直的封闭体系,具有高度的稳定性,而商法所包括的各种法律之间没有严格的逻辑联系,他们更多地表现为“各自为政”的状态,因此商法从整体说是一个开放体系,具有显著的变动性。这是由于这种变动性,商法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不但地进行自我变革和制度创新,而这种变革和创新的成果固定下来后,又可能引起某些民法基本制度的变化,从而导致民法的修改和补充。 6.什么是经济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反映了当今一种独特的现象,即经济事物的普遍存在和这些经济事物对法律秩序的无可估量的影响。与其说经济法是法的独立分支,还不如说它是一系列关系到秩序性、纪律性的特别法律问题,似乎也可能说,它是自工业革命以来法的演变中一种异彩纷呈的现象。二者之间的区别:(1)商事关系的平等性和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律决定了商法必须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性原则。而经济法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是代表国家在经济领域各种事关社会利益的问题上的政策性意志。(2)商法的各主要领域,都有其固有的原则和体系,而不能以国家意志、政府职能、政策主导和法律部门综合为基本特征。而绝大多数国家的经济法都是以某一经济领域中的特定关系或特定问题为对象,以国家为调整这些关系或者解决这些问题所确定的政策为依据,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则。二者之间的联系:(1)从性质上讲,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都具有有限的效力。(2)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敢于,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3)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地实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的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4)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着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事法律的规定中吸收经济法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立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 7.试述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 之所以提出维护交易公平的要求,主要是因为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公平交易行为的本质在于扭曲市场竞争的条件。正常的市场竞争是鼓励经营者通过改进技术、完善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诚实经营来赢得市场优势。这样的竞争是健康的,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而不公平交易行为实际上是利用特权、欺诈、降低品质以及损害他人来获取市场。所以商法维护交易公平的任务,首先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撑场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一般的公平原则,对这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平等原则:现代商法上的平等原则主要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原则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均等原则。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他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代商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禁止恃强凌弱,禁止以政治权力或其他特权谋取交易中的优势,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损人利己,禁止垄断和歧视。商事法律中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性条款,就体现了这样的要求。(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商法中的一项及其重要的原则。在许多场合规定了当事人披露有关事实义务和履行约定条款的义务,禁止欺诈和背信行为。在商事组织法律中,企业内部的重视义务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准则。 8.试述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1)商事交易的技术手段。实现交易便捷有时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支持,包括法律上的技术支持。 (2)默示行为在商法上的法律效力。民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一般不认为沉默能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商法上,为了实现交易便捷,往往赋予沉默以积极的法律效果,即规定在一定情况下达到一定期限的沉默构成同意。 (3)商法上的证明形式自由。商事合同的证明形式比较自由。商法并不以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为惟一有效的证明形式;允许通过证据或者依据相关事实的推断证明合同的存在。 (4)商法上的短期时效。对于商事行为所生的债权,实行短期时效制度,可以达到促使当事人迅速形势权利,了结债务的目的。 (5)商事仲裁。对于商人们来说,仲裁有如下好处:第一,迅速了结纠纷,这意味着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损失;第二,清专家进行仲裁,这将使那些主要围绕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纠纷能够得到更公正的裁判;第三,为当事人保密,由于商事仲裁是不公开进行而且其案情不允许公布,这有利于防止当事人的信誉受到纠纷的影响。 9.商法实行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的理由何在? 交易安全是与交易风险相对立的。在市场经济中,风险是制约交易开展和引起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人们针对各种自然风险和商业风险,创立和发展了保险制度。保险制度是一种风险分配社会化的机制。通过保险合同筹集保险基金,实现个人风险准备金的社会化,在此基础上使个人的风险分散于社会,消化于无形。在现代,由于市场的国际化和金融化导致了风险因素的扩大,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往往需要更多的制度支持。保障交易安全,还涉及到交易中的制度性风险。制度性风险通常表现为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定因素,它使人们无法确切地把握其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从而减少交易的动机或者增大交易的成本。因此,商法的一项任务,就是尽量减少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切、不稳定因素,提高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以增强人们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的积极性。 10.试述董事权利的限制 1.董事拥有公司的股份股票要如实告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人质期间不得转让这些股份。如违反规定转让股份的,根据《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人质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敬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董事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接待给他人,一面借出去的资产不能回收或者不能暗示回收,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3.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例帐户存储,以避免董事假公济私或者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的损失。 4.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以避免将公司的财产为个人或者少数人谋取利益,而将公司的财产处在连带责任的风险中。 5.董事不经股东会同意或者没有公司章程依据的,不得同本公司定理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这是董事忠诚义务的主要内容之,如果董事隐瞒实情与公司进行交易的,所获得的收益应当依法归公司所有。 11.试述董事会的职能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结算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任,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试述董事会秘书的职能 1.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董事会和董事长的指令负责为召开董事会作准备工作 2.为董事会会议作记录, 3.保管董事会会议记录材料档案 4.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各种对外联络事务。 13.试述监事会的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更充分地了解公司的事务,也有利于更好地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2)检查公司的财务。公司的财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事会的检查。(3)监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4)采取纠正措施。对非董事管理人员不听劝阻拒绝改正的,可以要求董事会解聘其职务。对董事管理人员不听劝阻拒绝改正的,可以提交股东会要求对此作出表决。(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面临重大问题,或者董事会采取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经劝阻无效的,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讨论表决公司的重大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在公司面临重大问题或者当董事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劝阻无效的,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将有关公司重大利益的事物提交股东会表决。(6)形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4.试述设立公司的条件 (1)有一定的投资主体(发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至少要有2个股东最多不超过50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要有5个发起人,其过半数的发起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即过半数的发起人是中国的公民或者中国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上限。(2)有公司章程(草案)(注册后始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记载。公司章程由公司的创立者制定出草案,在经过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登记后成为正式的法律文件。(3)有一定的资产,这些资产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后就成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分为三种情况:从事生产性和批发性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从事零售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从事咨询业和服务性质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现金、实物、不动产、不动产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只是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构成。(4)一定的场地和生产设备。(5)完善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具备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公司管理机构;有一定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也要求具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但成员可相对少些。规模比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个执行董事,代行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并兼任公司的经理,对公司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 15.试述设立公司的程序 (1)登记管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公司股东之间的财产关系以登记为准。 (2)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不予登记。(3)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核准登记、公开登记、公示登记。 16.试述公司登记事项 (1)公司的名称,一家公司职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司的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地名、商号、公司主业和公司类型; (2)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的住所地只能有一个,而且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区内; (3)法定代表人,包括其姓名、国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个人履历,以及是否受过形势出发或者市场进入者等情况; (4)注册资本,是公司投资者的出资,包括现款、实物、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除了宽之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经过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财产价值评估。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企业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包括提供经营所必需的各种资质法律文件; (7)营业期限; (8)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17.试述公司登记的程序 (1)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受到申请人提交全部申请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在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核准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3)公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4)公示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30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发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应当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一致。 18.试述公司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发现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2)申请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制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制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当由全体股东制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19.试述公司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2)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登记决议或者决定;公司登记及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写该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减少注册资本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此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其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0. 试述公司注销登记 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21.试述分公司登记 1.分公司登记申请,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分公司登记的程序,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应的文件。 3.分公司的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分公司的名称,职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2.试述公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的各方公司签订合并协议,参加合并的公司必须是合法存在的公司,包括通过年检的条件。资产清算,编制公司的资产负责表及财产清单。 2.周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3.债权安排。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23.试述公司分立的程序 1.股东会决议。公司分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和为了适应市场的要求提出公司分立的方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在决议中要对公司的财产作出相应的分割,子清算,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周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3.债务安排。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货币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24.试述公司合并、分立后的后果 1.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可以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合并后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自己的清偿义务,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分立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知和公告的,公司分立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5.试述公司解散的法律制度 1.解散的事由。《公司》第190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敬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2.强制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有有关主观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的,进行清算。 26.试述公司的清算法律制度 1.清算程序。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90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当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结算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况出现时进行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2.清算职权。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驶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贝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的业务(4)倾角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7)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申报。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4.公司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雇工会 或者有关主观机关确认。公司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照下列顺序 分别支付清算费用、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拖欠的税款、清偿公司的其他债务。 5.股东权益。公司财产在对公司所有的债务作了清偿之后,剩余部分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分配。 6.清算终结。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观机关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27.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基本最低限额。 3.股东的出资(1)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谷底使用权作价出资。(2)股东应当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家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5)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以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必须是实际缴纳的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11)股东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28.试述设立有限责任的程序 1.申请设立(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3)提交文件。 2.设立登记。(1)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营业执照 3.签订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清明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29.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法律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成立、变更、消灭以及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的重大的事项由股东决定。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了《公司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4.股东会会议的形式。 5股东会的职权。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 1.董事会会议(1)董事会的法律地位,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权力执行机关,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长。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的章程规定。(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3)董事会的议事方式(4)召开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的组成(1)具有一定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3至13人,因为公司是资本民主制度的产物,董事会实行民主运作方式,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所以董事会的成员最少要有3人。(2)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3)国有公司的董事长的例外情况。2个以上的国有企业2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 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公司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经理 1.经理的法律地位,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较少的或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2.经理的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主持实施董事会的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6)聘任或者解聘除了应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7)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是公司专门行使内部监督权的一个职能机关,经营规模比价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明召集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监事。监事的任期媒介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会的职权,(1)列席董事会会议。(2)检查公司的财务(3)监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4)采取纠正措施(5).召开临时股东(大)会。(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0.试述合伙协议的订立和生效 合伙以合伙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故合伙协议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鉴于这种人身性质,法律还要求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各当事人应当如实说明自己的财产和负债情况,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合伙企业法》第14条1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这是因为,合伙协议属于诺成合同,一经订立就应当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但是,合伙企业的设立,应从它完成等级时开始。《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合伙协议成立至合伙企业完成登记这段期间,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单纯的合同关系而非企业组织关系。在此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实施的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该协议加以修改或者补充。 31.试述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 (1)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工作。 (2)申请人。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申请人。但是,按照规定,申请合伙企业等级的具体事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从他们当中指定的代表或者他们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负责办理。代表的指定或者代理人的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登记事项。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其中,经营范围应当载明经核准等级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商品类别。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等。合伙企业如果确定了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登记事项中还应当包括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4)应提交的文件。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四、合伙协议;五、出资权属证明;六、经营场所证明;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登记发照。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等级,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6)登记的法律效果。《合伙企业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这意味着,在此之前,合伙企业并未成立。所以该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2.试述合伙财产的处分 在交易实践中,合伙企业的财产处分通常是通过个别合伙人实施的。按照合伙财产的共同共有性质,个别合伙人处分合伙财产,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的授权。如果个别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授权,擅自处分了合伙财产,应当如何处理?按照各国通行的规则,此时应根据财产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予以区别对待。所谓善意,就是不知情,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合伙财产时,不知道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他应当知道该财产是合伙财产,或者他虽然知道是合伙财产,但不知道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他应当知道该合伙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则应认定为善意;否则,应认定为恶意。根据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法律制度,合伙企业不得以个别合伙人未经授权擅自处分合伙财产为由,主张其处分行为无效。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开展,而且有利于合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易言之,如果法律要求人们在与合伙企业交易时承担因合伙人越权行为而致合同无效的风险,或者迫使他们为避免这种风险而支付查明合伙是否越权的成本,则人们可能倾向于不愿同合伙企业交易。所以,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3.试述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该法第六十九条还规定,对于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个别合伙人擅自处理,经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4.试述合伙企业的分配 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基本准则。而共担风险体现在分配上,就是共负亏损。《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合伙结算期到来时,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合伙协议可以规定以财政年度为结算期,也可以规定以其他约定期限为结算期,甚至可以规定在合伙清算前不进行结算分配。结算昔,如果企业有盈利,可以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的方案,应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确定。合伙协议未规定比例的,全体合伙人可以就当年的分配比例作出一致同意的决定。但是,以决议确定当年分配比例的做法不为我国《合伙企业法》所认可。所以,在合伙协议无分配比例规定的情况下,只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按法定比例,即平均分配,二是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在合伙协议中补充规定分配比例。实践中,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有以下几中类型:(1)固定比例,一般是平均分配,也可以是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任何比例;(2)资本比例,即按出资比例分配;(3)混合比例,即先支付资本利率(资本利率可采用银行利率,也可以另行约定),然后按固定比例分配剩余利润。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按比例分担弥补亏损的责任。这种比例的确定方法 ,与以上所述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方法相同。一般说来,亏损分担的比例应当与利润分配比例相一致。但是,如果基于正当理由,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与利润分配比例不同的亏损分担比例,也是允许的。无论采用何种比例,均不得违反利润共享和亏损共担的原则和公平原则。为此《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5.试述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关于清算的程序规则如下:(一)通知和公告。第58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二)选任清算人。第59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果在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三)执行清算事务。根据第60条的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应执行以下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民事诉讼。 36.试述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如何?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2.对债务人的效果。3.对债权人的效果。4.对第三人的效果。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处程序。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和解或者其他方式(例如取得担保,在短期内清偿债务)而避免破产清算。而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破产宣告对债务人产生身份上、财产上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项:(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 3、对债权人的效果。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后的债权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3)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4)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4、第三人的效果有如下情况:(1)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取回。(2)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清算人清偿债务。(3)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当向清算人交付财产。(4)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当将破产人银行账户供清算人专用。(5)待履行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时,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6)破产无效行为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受领的利益。 37.试论重整制度的理论根据。 1、营运价值论。营运价值包含了资本组合的成本。营运价值包含了无形的资产和利益。企业资产在清算变价中可能存在着价值损耗。 2、利益与共论。法律应当使债权人成为重整企业的事寮上的所有人,从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投资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利益与共的关系,使他们共同致力于企业拯救。 3、社会政策论。创立和发展重整制度的动力,不仅来自当事人基于个别利益的个别理性判断,而且来自社会基于整体利益的整体理性判断。这种整体理性判断就是我们所说 的社会政策。它所依据的理性标准就是效率和公平的价值。 38.按照新破产法草案的设计,重整与和解在程序规则上有如下主要区别: 1、重整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和解则没有这种限制; 2、重整不仅适用于无力偿债的企业,也适用于建些因经营或财务困难将要成为无力偿债的企业,而和解仅适用于前一种情形; 3、申请重整仅可于破产宣告以前提出,而和解既可以在破产宣告前提出,也可在破产宣告后提出; 4、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但不能申请和解; 5、担保物权的行使,在重整保护期间仍受约束,而在和解开始后失去约束; 6、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开始以后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和解开始之前提出; 7、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提出,而和解协议草案由则债务人提出; 8、重整计划由重整执行人执行,而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执行; 9、重整程序于计划执行完毕时终结,和解程序于和解协议成立时终结。 《商法》案例分析汇编 一、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甲股东以自己的一幅面积2000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出资,即每平方米作价1500元,而当时同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为每平方米为800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甲股东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试分析: 1、甲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4、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答题要点: (1)甲股东的出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但是其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额与该土地的真实市场价值相距过远,有欺诈的嫌疑。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即当该评估不真实导致公司的债权人损失时,要求评估者和被评估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要求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额内清 (4)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根据,因为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甲公司承租乙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甲公司将此楼房投保500万元,保险公司经过核实认为甲公司拥有对该楼房的承租权,所以具有保险利益,同意承保,甲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甲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乙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甲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 料。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试分析: 1、承租的楼房可否投保? 2、投保500万,损失300万,应当如何赔偿? 3、甲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4、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 答题要点: (1)承租的楼房可以投保。 (2)投保500万,损失300万,应当请求全额赔偿。 (3)甲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租赁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11条第3项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某公司增资扩股,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作价90万元增资,车辆按时交付公司,公司也使用该车辆运营,但是因种种原因,始终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扣押了该公司的三辆自卸车,但是甲股东出面称者三辆车并没有过户,是自己的财产,不属于公司,不能被扣押。法院见甲股东有产权证书,只得解除保全。债权人继续追索,但是该公司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以用于清偿,称有限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现在公司的资产不足清偿债务,债权人无权主张更多的清偿金额,债权人对此辩解不服。 试分析: 1、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债权人能否申请将该公司运营的三辆自卸车作诉前保全? 3、公司的股东的辩解有无法律依据? 4、债权人若不服,有何救济方法? 答题要点: (1)甲股东以三辆重型自卸车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应当经过资产评估才能生效。 (2)债权人不能申请将该公司运营的三辆自卸车作诉前保全,因为该三辆车不属于债务人。 (3)公司的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甲股东的车辆没有过户,所以视为出资未缴付,股东应当在此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4)债权人若不服,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诉请甲股东在未缴付出资9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四、甲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经理在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与仓库安全的意义。但甲公司经理称没有问题。保险公司遂与甲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2吨香蕉水,香蕉水属于高度危险物品,保险公司当即要求甲公司将香蕉水立即转移出去,但甲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香蕉水,保险公司遂解除了该保险合同。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100万元。甲公司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试分析: 1、甲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2、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有何意义? 3、甲公司在仓库里堆放香蕉水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 4、保险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甲公司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答题要点: (1)甲公司投保时的陈述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甲公司的经理没有将仓库堆放香蕉水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事实,构成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2)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符合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3)甲公司在仓库里堆放香蕉水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故意隐瞒行为。 (4)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5)甲公司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因为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保险关系。 五、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数额40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二年来,经营业绩良好。现股东大会决议申请公司上市。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认为公司上市的条件不完全具备。公司董事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吹毛求疵,转而求助一家证券律师事务所,要求其出具一份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意见。 如果你是该证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你认为在法律意见书中至少应当陈述哪些内容? 答题要点: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上市必须具备的以下5个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其次,还应当指出该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第一,公司现有股本总额只有4000万元,低于法定最低额;第二,公司开业仅两年,未达到规定的年限。最后,应得出结论:公司目前还不能申请上市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议:(1)增资扩股,将公司股本总额提高到5000万元以上;(2)继续保持连续盈利一年以上 六、职员张某因病做手术。办理住院时,他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住院期间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记载有“如果患者在保险期间离开医院,发生的重大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字样,张某在签署合同时没有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的工人员也没有向张某解释该免责条款的含义。张某在手术前一天晚上离开医院回家取衣物,不慎跌倒,造成大腿骨折,花费医疗费7000元。张某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称:张某是擅自离开医院造成的骨折,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张某称自己不知道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签署合同时陪同在旁的医院陈医生证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向张某说明合同含有免责条款的内容。 试分析: 1、张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有没有生效? 2、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对免责条款应当如何处理? 3、张某离开医院回家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4、张某是否有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 答题要点: (1)张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 (2)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对免责条款应当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含义,医院的陈医生证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告知。因此, 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违反了保法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3)张某离开医院回家的行为从形式上看违反了保险合同,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将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说明,该条款没有生效。所以,实质上张某没有违反合同。 (4)张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 七、甲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四家公司一致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甲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累计为60万元,拟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公司创立大会通过了这四个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该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由四家公司各出一名代表作董事,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公司的董事兼任,一个监事由甲公司派员出任是执行监事,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 如果你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1、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2、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股份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构成? 3、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董事组成? 4、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监事所组成? 5、股份公司的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 答题要点: (1)仅4个发起人不足以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起人。 (2)根据公司法第83条的规定,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所以,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制少应当为2100万元。其余的股份数额由社会公开募集。 (3)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5名董事组成,该公司董事会只有4名董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4)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组成。 (5)股份公司的监事有资格限制,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八、李某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李某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李某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唐某,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李某找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要求某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李某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他偿了,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后就拒绝赔偿。 试分析: 1、李某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2、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 3、李某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答题要点: (1)李某有权不要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因为财产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 (2)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根据,因为李某放弃了对肇事者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无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3)李某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自己对唐某的弃权行为对保险公司也发生效力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九、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170万元。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①现金9.3万元;②存料9l万元;③制成品盘存86万元④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⑤运输设备65万元;⑥盈利19.7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550万 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70万元。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280万元,由5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o万元。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并且,将280万元资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7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 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产。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答: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的减少。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答: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1)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3)对案例十、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人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将来工作方便,从工商局请一位副局长担任公司董事。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自己兼任,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出任,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 如果你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1、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 答:1.工商局长是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董事。 2.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组成。 3.股份公司的监事有资格限制,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兼任监事。 十一、倒淌河大酒店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1年3月2日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 提出如下给付请求: 1.某女土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26日对其做出罚决定: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 3.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4.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 问:如果你是清算组成员,你认为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 答:1.某女土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30元;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损失18000元。这两项是破产债权。 2.对破产人科处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破产宣告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破产人做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等处罚决定,如果没有执行,在破产宣告后即不得再执行。 因为,破宣告后,破产财产即成为供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财产。此时如果继续执行这些处罚决定,无异于让债权人代破产人受过。 3.借用他人财产,由他人取回。(六)甲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四家公司一致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甲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累计为600万元,拟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公司创立大会通过了这四个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该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由四家公司各出一名代表作董事,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个监事由甲公司的董事兼任,一个监事由甲公司派员出任是执行监事,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 如果你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1.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答:仅4个发起人不足以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 2.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股份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构成? 答:根据公司法第83条的定,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价总数的35%,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所以,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制少应为2100万元。其余的股份数额由社会公开募集。 3.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董事组成? 答: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名董事组成,该公司董事会只有4名董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4.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监事所组成? 答: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组成。 5.股份公司的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 答:股份公司的监事有资格限制,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案例十二、1999年10月,A证券公司在增资后注册资本金达到6亿元。现查明,在成立后的一年里,围绕该公司发生了如下情况:①公司将业务范围确定为以替客户提供经纪服务为主,兼从事证券投资;②该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为争取大客户,对开户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大户公开许诺,保证年收益率在10%以上,不足部分公司愿意用自该客户处所得佣金返还弥补;③为挽留一个大客户,在该客户资金周转不灵时,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数额不详的一笔股票供其操作以解燃眉之急;④该公司私下得知B上市公司在一次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时,及时抛售了其所持有的全部B上市公司的股票;⑤该抛售行为引起了B上市公司股票的异常波动,客户吴某根据盘面的走势毅出货"减仓,避免了一部分损失。 问:1.A证券公司能同时从事经纪和自营业务吗?为什么? 答:该证券公司可以同时从事经纪类和自营类证券业务,因为该公司增资后注册资金已达6亿元,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要求。 2.A证券公司为某大户提供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我国证券法对证券信用交易持什么态度? 答:A证券公司提供股票供其客户炒做的行为不合法,我国证券法对信用交易持禁止态度,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的证券买卖融资、融券。 3.对A证券公司抛售股票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A证券公司抛售股票的行为是一种内幕交易行为。 4.如何看待客户吴某的行为? 答:吴某的行为是合法的风险避让行为。 案例十三、2000年3月?日,甲公司出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目的,在并无现货可供的情况下,仍与外地的乙公司签定丁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纸浆30吨,价款56万元。为此,乙公司开具了一张以其开户行A银行为承兑人的付款期为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向其开户行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发票,便发电报给A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l》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据此,B银行给甲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56万元转入甲公司账户。一个月后,乙公司因迟迟未收到货,派人去催货时才发现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供,于是立即告知A银行。2000年9月10日,B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付。B银行以A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 请问: 1.A银行能否以该汇票所依据的购销合同是虚构的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 答:A银行不能拒付。理由是: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一旦成立,就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入主张抗辩,就本案而言,无论购销合同有效与否,都不会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成立和流通。 2.如果甲公司没有向B银行贴现而直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可否拒付? 答:此时A银行可以拒付。依据《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属于手段违法,不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3.B银行以甲、乙公司为被告依据的是什么? 答:B银行依据的是追索权,当汇票到期得不到付款时,善意持票人可以行使该权利,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这种追索不分先后顺序。(一)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富丽商行和凯蕊有限责任公司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自己的一幢工业用厂房所有权作价3000万出资,而当时同样的厂房市场价格约为9000万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试分析: 1、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 4、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答题要点: (1)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其出资额与真实市场价值相距过远,有欺诈的嫌疑。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即当该评估不真实导致公司的债权人损失时,要求评估者和被评估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要求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额内清偿。 (4)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根据,因为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十四、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太度的方式不一样。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霍光来依据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 参考答案: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因为。,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案例十五、万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大小股东15个,召开股东大会讨公司经营问题,由于股东之间在经营战略方向上意见分歧,有的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经过表决,11个股东,代表了大多数的股份,同意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解散。 由于股东们对公司已经没有兴趣,又要过元旦和春节,直到2002年3月1日清算组成立。3月15日,清算组向有关债权人通报公司解散情况,要求申报债权债权人之一,冬利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有关情况,感到清算组工作不规范,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就万得福有限责任公司和清算组的做法以及清算组的职权向自己的律师咨询。 问:如果你是该律师,如何就得福有限责任公司和清算组的做法以及清算组的职权作出回答? 参考答案1、《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公司可以由股东会决议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 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7)清算组成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总经理在福安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福安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与仓库安全的意义。但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称没有问题。福安保险公司遂与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福安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2吨石油液化气,石油液化气属于高度危险物品,福安保险公司当即要求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将石油液化气立即转移出去,但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石油液化气,福安保险公司遂解除了该保险合同。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100万元。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福安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福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试分析: 1、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2、福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有何意义? 3、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在仓库里堆放石油液化气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 4、福安保险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5、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要求福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答题要点: (1)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投保时的陈述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没有将仓库堆放石油液化气的事实告知福安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事实,构成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2)福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符合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3)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在仓库里堆放石油液化气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故意隐瞒行为。 (4)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福安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5)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要求福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因为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保险关系。 案例十六、金福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数额40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二年来,经营业绩良好。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申请公司上市。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认为金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不完全具备。金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吹毛求疵,转而求助一家证券律师事务所,要求其出具一份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意见。 如果你是该证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你认为在法律意见书中至少应当陈述哪些内容? 答题要点: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上市必须具备的以下5个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1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其次,还应当指出该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第一,公司现有股本总额只有4000万元,低于法定最低额;第二,公司开业仅两年,未达到规定的年限。最后,应得出结论:公司目前还不能申请上市,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议:(1)增资扩股,将公司股本总额提高到5000万元以上;(2)继续保持连续盈利一年以上。 案例十七、2001年6月7日,刘德福为自己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2年5月30日晚,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电话报案,声称他的车与一辆桑塔纳轿车相撞,已向事故发生地的天津北区交警队报了案。该保险公司当即决定派人去天津查勘现场。当业务员到达天津时,肇事车辆已被拖至天津市某汽车修理厂修理。经了解,情况如下:5月30日,货车行驶在北郊时,迎面驶来一辆桑塔纳轿车。为躲避一横穿马路的骑车人,货车司机向左打方向盘过猛,轿车撞在货车右脚踏板后弹出,撞在路边的大树上,骄车驾驶员和同车的一名乘坐人受伤。事故发生属实,但交警队尚未进行责任认定。1个月后,刘德福带着各种证明和资料来这家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其中有出事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医院收据、车辆定损单等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内勤人员在审核有关单证时,发现刘德福提供的天津北区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经济赔偿凭证上所盖公章印模在几个单证中的字体和颜色不一致,有异常。保险公司决定派员再调查。业务员首先到达医院,核实住院收据。经过比较,刘德提供的住院收据上的印章与该院住院处的收费印章差别很大。最后,该院出具了没有开出刘德福所提供的两张收据的证明。随后,公司的业务员又来到交警队,对有关证明、凭据的真实性作进一步的调查。交警队也出具了刘德福所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均 为伪造的证明。保险公司根据内查外调的情况,依法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处理决定。 问:1、什么是保险欺诈? 2、根据教材谈谈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 3、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付? 参考答案: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回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唯一例外的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虚报损失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案例十八、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常晓芙,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史建华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永安保公司赔偿损失。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 试分析: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3、史建华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答题要点: (1)史建华有权不要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因为财产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 (2)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根据,因为史建华放弃了对肇事者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无权请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 (3)史建华不能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自己对唐某的弃权行为对永安保险公司也发生效力。 案例十九:某公司职员经常出差,在1999年7月5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60万元……B公司则以章某重复保险为由,认为保险合同无效,应当解除合同。 问: 1、解释保险金额的含义,并举本案例说明 答: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例如,本案例中的30万元即是保险金额。 2、什么是重复保险? 答: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合同不一定一律无效,投保人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并不是直接导致第二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抗辩权产生,并不必然导致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 3、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对被保险人而言,根据保险补偿原则,不能获得超过保险价的赔偿金。对保险人而言,实行责任分摊原则。 4、A、B保险公司应当向章某各承担支付多少保险金的义务?并说明理由 答:A、B保险公司应当向章某各承担支付15万元保险金的义务。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金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在保险金额相同的情况下,A、B保险公司应按1:1的比例对章某承担赔偿责任。 5、重复保险是否一律视为具有保险欺诈因素? 答:重复保险不一定完全是无效保险合同,只要投保人将对同一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告知投保的保险公司,该保险合同就没有欺诈,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二十:金福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其出具一份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意见。 问:如果你是该证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你认为上市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⑴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⑵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⑶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⑷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公司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⑸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计载,其次,还应当拍出该公司不符合法律的条件:第一,公司现有股本总额只有4000万元,低于法定最低额;第二,公司开业仅两年,未还到规定年限,最后应得结论:公司目前还不能申请上市,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议:①增资扩股,将公司股本总额提高到15000万元以上;②继续保持盈利一年以上。 案例二十一: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请来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立权咨询。 问: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答:该抵押无效。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退伙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提出如下意见: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志。未经基本合伙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该抵押无效。如果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作为退伙处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十二: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避免。于是,请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国静咨询解散清算事宜。 问:⑴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 答: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不可以的。 ⑵如何选任清算人。 答:《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了如何选任清算人。 ⑶如何认定乙的出资? 答:乙的出资只能按15万元计算。 ⑷甲是否可以退伙? 答:甲不可以退伙。 ⑸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答: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⑹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 答:五年内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⑺合伙企业是否应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答:合伙企业不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⑻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答:按下列顺序清偿: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⑼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答: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 ⑽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 答: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无效。 ⑾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答:张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⑿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答: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⒀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答: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应该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二十三: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万元,…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人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⑴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答: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 ⑵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什么? 答:债务人申请破产要得到他人同意。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决为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做出决议的职权。 ⑶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包括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不妥。清算组成立不妥。 ⑷国有企业破产原因是什么? 答: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无效。 ⑸如果是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答: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权优先受偿。 ⑹债务人申请破产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答:《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这是就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为条件,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权力。这与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其所有权人同意是相类似的。例如,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做出决议的职权。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⑺债权人会议召开和清算组成立时间有无不妥? 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于4月5日后的15天内召开,2月10日召开不妥。清算组应于2月11日后15天内成立,3月9日成立不妥。 ⑻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答:《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这是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现代规定。要构成“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这一例外,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①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②这种生产经营是正常的,即有利于企业财产保值和债权人的清偿利益。③所为的个别清偿是必需的,即若不实施这一清偿,将有损于企业财产和债权人利益。④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批准。所以,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2条规定的期间实施的个别清偿,凡不具备这四项条件的,应认定为无效。 ⑼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权优先受偿,理论上属于别除权。或把抵押财产单独拍卖优先受偿银行债务,如果拍卖会是整体财产价值减少,也可以整体拍卖,但是保证抵押债权优先充分受偿。 案例二十四:倒淌河大酒店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1年3月2日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 问:如果你是清算组成员,你认为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 答:这两项是破产债权:⑴某女士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万;⑵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案例二十五: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自己买卖股票是一般股东的投资行为,也不会引起股市波动。公司处罚是不公正的。 (1)张玉霞是否属于债券内部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 答:张玉霞属于证券内部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 (2)债券内部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哪些人? 答:《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⑴发行股票或者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⑵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⑶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⑷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⑹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案例二十六: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⑴该楼房可否投保? 答:《保险法》第12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对该楼房的承租权,所以具有保险利益,承租的楼房可以投保。 ⑵投保500万,损失300万,应当如何赔偿?(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答: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租赁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⑶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保险法》第12条第3款的规定。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时,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12条规定。 案例二十七:郑旺之子郑晓旺正在上小学。…于是郑旺于2004年6月1日,请教律师,计划起诉。 ⑴在人身保险中,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答: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⑵能否起诉? 答: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所以不能起诉。 ⑶本案涉及几个法律关系? 答: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郑晓旺与事故责任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⑷如果是在财产损失保险中,涉及第三者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答:在其赔偿金额以内代位取得对第三者的追偿权利。 案例二十八: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如果你是律师,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①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答:四个发起人不能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③本股份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构成? 答: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余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此案中,经纬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拥有1000万的股份,其他三家只拥有6000万元的股份,其他股民拥有4400万元的股份。 案例二十九: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 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 答: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表示同意张德权入伙,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单国强有正式书面委托,霍光来代为签字。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没有明确同意。贾军山出国未归,仅仅在电话中表示同意,没有书面表示同意。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在没有取得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以前,张德权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总之,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案例三十:2001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法院裁定异方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①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吗? 答: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得成为破产债权。 ②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什么?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是:⑴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书面申请;⑵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入破产还债程序;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并发布公告;⑷通知后30日内,公告3个月内,申报债权;⑸3个月加15天后,由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⑹企业可以与债务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认可,并发公告,中止破产程序;⑺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15日内成立清算组,管理,处理有关事务,并分配;⑻分配完毕,法院终结破产程序;⑼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案例三十一: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戊询问其律师,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①此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 答:此背书具有连续性。 ②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有哪些? 答:甲、乙、丁是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 案例三十二: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家上市公司。…自己买卖股票是一般股东的投资行为,也不会引起股市波动。公司处罚是不公正的。 ①张玉霞是否属于债券内部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 答:张玉霞属于证券内部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 ②债券内部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哪些人? 答:《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⑴发行股票或者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⑵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⑶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⑷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⑹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案例三十三:★甲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拒绝转移香蕉水。 ①甲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答:甲公司投保时的陈述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这份保险合同属意思表示不真实,甲公司欺诈行为合同属于无效保险合同《保险法》等16条规定投保人如不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损失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保险合同危险增加时,投保人有义务近十天告知保险人。 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有何意义? 答:所有的合同,均须从诚实信用为基础,无论是民事合同,还是商事合同,当事人都须将订立合同的背景情况和合同各个条款的真实情况完整准确地告知对方或者在合同中表述清楚,保险公司涉及当事人规避风险和承受风险的重大财产利益,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必须说明,投保人要将被保险利益的真实情况完全告诉给保险人如有任何隐瞒则可能导致整个保险合同无效,因投保人的告诉是保险人评估中风险和计算保险费率的基本依据,保险人也要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如实知投保人。 ③甲公司在仓库里堆放香蕉水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 答:《保险法》第36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行为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明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时,因保险时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三十四: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①甲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答:甲股东出资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股东200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实际作价应只有100万元,而被其估成300万元。根据《公司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理。 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公司法》第21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 答:不能要求股东清偿《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④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答:股东的辩解有法律根据《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案例三十五: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 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答:史建华有权不要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因为财产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 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根据。《保险法》第46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示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因为史建华放弃了对肇事者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无权请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 3.史建华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答:史建华不能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自己对常某的弃权行为对永安保险公司也发生效力。 案例三十六:职员张某因病做手术。办理住院时,他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住院期间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向张某说明合同含有免责条款的内容。 1.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有没有生效? 答:张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义务履行; 2.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对免责条款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对负责条款应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含义,医院的陈医生证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违反了保险法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3.张某离开医院回家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 答:张某离开医院回家的行为从形式上看违反了保险合同,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将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说明,该条款没有生效。所以,实质上张某没违反合同; 4.张某是否有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 答:张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损失费。 案例三十七: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数额4000万元人民币。…要求其出具一份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意见。 如果你是该证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你认为在法律意见书中至少应当陈述哪些内容? 答:⑴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⑵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⑶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⑷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公司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⑸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计载,其次,还应当拍出该公司不符合法律的条件:第一,公司现有股本总额只有4000万元,低于法定最低额;第二,公司开业仅两年,未还到规定年限,最后应得结论:公司目前还不能申请上市,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议:①增资扩股,将公司股本总额提高到15000万元以上;②继续保持盈利一年以上。 案例三十八:甲、乙均为国有企业。1995年1月,…出资的1/2。 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1)设立的公司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甲乙两企业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2)甲乙两企业的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3)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4)公司设立后,股东不能抽回其出资的。 案例二十一:某商业公司与某经营部签定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为20万元,…要求某经营部和某农银支付票款,并赔偿损失。 (1)某农银的行为是否为票据保证行为? 答:不是票据保证行为。因为欠缺保证的记载事项。 (2)某农银该不该承担责任? 答:农银应该承担责任。依据民法上的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三十九:某有限责任公司有9个股东……4个股东通过的决议没过股东的半数,因此是无效的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有和法律意义: 有限则陈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内进行生产经营的资产,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 。所以,公司必须维持公司章程规定数额并英公司登记的资本,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规定注册资本应维持不变,不得减少,如果再生产经营中发生亏损,必须以下个年度的盈利弥补 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如何提取公司公积金: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类如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类如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可不再提取。 3.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应当如何分配: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的 顺序是弥补上年的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后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应当如何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如何行使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资最多的 股东召集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本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暗示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如果你是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应该如其起草有关分配的律师意见书: 1.公司盈利1200万元,应当首先弥补上年亏损的600万元。2.在弥补上年亏损后,公司的盈利应当提取公积金,即公司税后利润1200万元的10%计120万元。3.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提取5%至 10%的法定公益金按较少的比例提取,也要提取利润的 5%,即1200万元的5%,计60万元。4.在弥补亏损600万元,提取法定公积金120万元,法定公益金60万元后,剩余420万元,由各股东按照资比例分配。5.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以公司全部1200万元税后利对外投资的决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改正,否则根据《公司法》第77第5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请您删除一下内容,O(∩_∩)O谢谢!!!2016年中央电大期末复习考试小抄大全,电大期末考试必备小抄,电大考试必过小抄Acetylcholine is a neurotransmitter released from nerve endings (terminals) in both the peripheral and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s. It is synthesized within the nerve terminal from choline, taken up from the tissue fluid into the nerve ending by a specialized transport mechanism. The enzyme necessary for this synthesis is formed in the nerve cell body and passes down the axon to its end, carried in the axoplasmic flow, the slow movement of intracellular substance (cytoplasm). Acetylcholine is stored in the nerve terminal, sequestered in small vesicles awaiting release. When a nerve action potential reaches and invades the nerve terminal, a shower of acetylcholine vesicles is released into the junction (synapse) between the nerve terminal and the ‘effector’ cell which the nerve activates. This may be another nerve cell or a muscle or gland cell. Thus electrical signals are converted to chemical signals, allowing messages to be passed between nerve cells or between nerve cells and non-nerve cells. This process is termed ‘chemical neurotransmission’ and was first demonstrated, for nerves to the heart, by the German pharmacologist Loewi in 1921. Chemical transmission involving acetylcholine is known as ‘cholinergic’. Acetylcholine acts as a transmitter between motor nerves and the fibres of skeletal muscle at all neuromuscular junctions. At this type of synapse, the nerve terminal is closely apposed to the cell membrane of a muscle fibre at the so-called motor end plate. On release, acetylcholine acts almost instantly, to cause a sequence of chemical and physical events (starting with depolarization of the motor endplate) which cause contraction of the muscle fibre. This is exactly what is required for voluntary muscles in which a rapid response to a command is required. The action of acetylcholine is terminated rapidly, in around 10 milliseconds; an enzyme (cholinesterase) breaks the transmitter down into choline and an acetate ion. The choline is then available for re-uptake into the nerve terminal. These same principles apply to cholinergic transmission at sites other than neuromuscular junctions, although the structure of the synapses differs. In the autonomic nervous system these include nerve-to-nerve synapses at the relay stations (ganglia) in both the sympathetic and the parasympathetic divisions, and the endings of parasympathetic nerve fibres on non-voluntary (smooth) muscle, the heart, and glandular cells; in response to activation of this nerve supply, smooth muscle contracts (notably in the gut), the frequency of heart beat is slowed, and glands secrete. Acetylcholine is also an important transmitter at many sites in the brain at nerve-to-nerve synapses. To understand how acetylcholine brings about a variety of effects in different cells it is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membrane receptors. In post-synaptic membranes (those of the cells on which the nerve fibres terminate) there are many different sorts of receptors and some are receptors for acetylcholine. These are protein molecules that react specifically with acetylcholine in a reversible fashion. It is the complex of receptor combined with acetylcholine which brings about a biophysical reaction, resulting in the response from the receptive cell. Two major types of acetylcholine receptors exist in the membranes of cells. The type in skeletal muscle is known as ‘nicotinic’; in glands, smooth muscle, and the heart they are ‘muscarinic’; and there are some of each type in the brain. These terms are used because nicotine mimics the action of acetylcholine at nicotinic receptors, whereas muscarine, an alkaloid from the mushroom Amanita muscaria, mimics the action of acetylcholine at the muscarinic receptors. Acetylcholine is the neurotransmitter produced by neurons referred to as cholinergic neurons. In the peripheral nervous system acetylcholine plays a role in skeletal muscle movement, as well as in the regulation of smooth muscle and cardiac muscle. In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acetylcholine is believed to be involved in learning, memory, and mood. Acetylcholine is synthesized from choline and acetyl coenzyme A through the action of the enzyme choline acetyltransferase and becomes packaged into membrane-bound vesicles . After the arrival of a nerve signal at the termination of an axon, the vesicles fuse with the cell membrane, causing the release of acetylcholine into the synaptic cleft . For the nerve signal to continue, acetylcholine must diffuse to another nearby neuron or muscle cell, where it will bind and activate a receptor protein. There are two main types of cholinergic receptors, nicotinic and muscarinic. Nicotinic receptors are located at synapses between two neurons and at synapses between neurons and skeletal muscle cells. Upon activation a nicotinic receptor acts as a channel for the movement of ions into and out of the neuron, directly resulting in depolarization of the neuron. Muscarinic receptors, located at the synapses of nerves with smooth or cardiac muscle, trigger a chain of chemical events referred to as signal transduction. For a cholinergic neuron to receive another impulse, acetylcholine must be released from the receptor to which it has bound. This will only happen if the concentration of acetylcholine in the synaptic cleft is very low. Low synaptic concentrations of acetylcholine can be maintained via a hydrolysis reaction catalyzed by the enzyme acetylcholinesterase. This enzyme hydrolyzes acetylcholine into acetic acid and choline. If acetylcholinesterase activity is inhibited, the synaptic concentration of acetylcholine will remain higher than normal. If this inhibition is irreversible, as in the case of exposure to many nerve gases and some pesticides, sweating, bronchial constriction, convulsions, paralysis, and possibly death can occur. Although irreversible inhibition is dangerous, beneficial effects may be derived from transient (reversible) inhibition. Drugs that inhibit acetylcholinesterase in a reversible manner have been shown to improve memory in some people with Alzheimer's disease. abstract expressionism, movement of abstract painting that emerged in New York City during the mid-1940s and attained singular prominence in American art in the following decade; also called action painting and the New York school. It was the first important school in American painting to declare its independence from European styles and to influence the development of art abroad. Arshile Gorky first gave impetus to the movement. His paintings, derived at first from the art of Picasso, Miró, and surrealism, became more personally expressive. Jackson Pollock's turbulent yet elegant abstract paintings, which were created by spattering paint on huge canvases placed on the floor, brought abstract expressionism before a hostile public. Willem de Kooning's first one-man show in 1948 established him as a highly influential artist. His intensely complicated abstract paintings of the 1940s were followed by images of Woman, grotesque versions of buxom womanhood, which were virtually unparalleled in the sustained savagery of their execution. Painters such as Philip Guston and Franz Kline turned to the abstract late in the 1940s and soon developed strikingly original styles—the former, lyrical and evocative, the latter, forceful and boldly dramatic. Other important artists involved with the movement included Hans Hofmann, Robert Motherwell, and Mark Rothko; among other major abstract expressionists were such painters as Clyfford Still, Theodoros Stamos, Adolph Gottlieb, Helen Frankenthaler, Lee Krasner, and Esteban Vicente. Abstract expressionism presented a broad range of stylistic diversity within its largely, though not exclusively, nonrepresentational framework. For example, the expressive violence and activity in paintings by de Kooning or Pollock marked the opposite end of the pole from the simple, quiescent images of Mark Rothko. Basic to most abstract expressionist painting were the attention paid to surface qualities, i.e., qualities of brushstroke and texture; the use of huge canvases; the adoption of an approach to space in which all parts of the canvas played an equally vital role in the total work; the harnessing of accidents that occurred during the process of painting; the glorification of the act of painting itself as a means of visual communication; and the attempt to transfer pure emotion directly onto the canvas. The movement had an inestimable influence on the many varieties of work that followed it, especially in the way its proponents used color and materials. Its essential energy transmitted an enduring excitement to the American art scen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s quite a broad category, and it covers everything from studying the stars and the planets to studying molecules and viruses. Beginning with the Greeks and Hipparchus, continuing through Ptolemy, Copernicus and Galileo, and today with our work on the International Space Station, man continues to learn more and more about the heavens.  From here, we look inward to biochemistry and biology. To truly understand biochemistry, scientists study and see the unseen by studying the chemistry of biological processes. This science, along with biophysics, aims to bring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how bodies work – from how we turn food into energy to how nerve impulses transmit. analytic geometry, branch of geometry in which points are represented with respect to a coordinate system, such as Cartesian coordinates, and in which the approach to geometric problems is primarily algebraic. Its most common application is in the representation of equations involving two or three variables as curves in two or three dimensions or surfaces in three dimensions. For example, the linear equation ax+by+c=0 represents a straight line in thexy-plane, and the linear equation ax+by+cz+d=0 represents a plane in space, where a, b, c, and dare constant numbers (coefficients). In this way a geometric problem can be translated into an algebraic problem and the methods of algebra brought to bear on its solution. Conversely, the solution of a problem in algebra, such as finding the roots of an equation or system of equations, can be estimated or sometimes given exactly by geometric means, e.g., plotting curves and surfaces and determining points of intersection.  In plane analytic geometry a line is frequently described in terms of its slope, which expresses its inclination to the coordinate axes; technically, the slope m of a straight line is the (trigonometric) tangent of the angle it makes with the x-axis. If the line is parallel to the x-axis, its slope is zero. Two or more lines with equal slopes are parallel to one another. In general, the slope of the line through the points (x1, y1) and (x2, y2) is given by m= (y2-y1) / (x2-x1). The conic sections are treated in analytic geometry as the curves corresponding to the general quadratic equation ax2+bxy+cy2+dx+ey+f=0, where a, b, … , f are constants and a, b, and c are not all zero. In solid analytic geometry the orientation of a straight line is given not by one slope but by its direction cosines, λ, μ, and ν, the cosines of the angles the line makes with the x-, y-, and z-axes, respectively; these satisfy the relationship λ2+μ2+ν2= 1. In the same way that the conic sections are studied in two dimensions, the 17 quadric surfaces, e.g., the ellipsoid, paraboloid, and elliptic paraboloid, are studied in solid analytic geometry in terms of the general equationax2+by2+cz2+dxy+exz+fyz+px+qy+rz+s=0. The methods of analytic geometry have been generalized to four or more dimensions and have been combined with other branches of geometry. Analytic geometry was introduced by RenéDescartes in 1637 and was of fundamental importan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alculus by Sir Isaac Newton and G. W. Leibniz in the late 17th cent. More recently it has served as the basis for the modern development and exploitation of algebraic geometry. circle, closed plane curve consisting of all points at a given distance from some fixed point, called the center. A circle is a conic section cut by a plane perpendicular to the axis of the cone. The term circle is also used to refer to the region enclosed by the curve, more properly called a circular region. The radius of a circle is any line segment connecting the center and a point on the curve; the term is also used for the length r of this segment, i.e., the common distance of all points on the curve from the center. Similarly, the circumference of a circle is either the curve itself or its length of arc. A line segment whose two ends lie on the circumference is a chord; a chord through the center is the diameter. A secant is a line of indefinite length intersecting the circle at two points, the segment of it within the circle being a chord. A tangent to a circle is a straight line touching the circle at only one point, the point of contact, or tangency, and is always perpendicular to the radius drawn to this point. A circle is inscribed in a polygon if each side of the polygon is tangent to the circle; a circle is circumscribed about a polygon if all the vertices of the polygon lie on the circumference. The length of the circumference C of a circle is equal to π (see pi) times twice the radius distance r, or C=2πr. The area A bounded by a circle is given by A=πr2. Greek geometry left many unsolved problems about circles, including the problem of squaring the circle, i.e., constructing a square with an area equal to that of a given circle, using only a straight edge and compass; it was finally proved impossible in the late 19th cent. (see geometric problems of antiquity). In modern mathematics the circle is the basis for such theories as inversive geometry and certain non-Euclidean geometries. The circle figures significantly in many cultures. In religion and art it frequently symbolizes heaven, eternity, or the universe.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致力于合同简历、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觉得好可以点个赞哦 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文档资料,可以留言告知我们哦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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