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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算清缴资料纳税人汇算清缴须知 (一)汇算清缴的主体及责任、权利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年度汇算清缴资料
纳税人汇算清缴须知 (一)汇算清缴的主体及责任、权利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等企业,但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股份制企业,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含1人有限公司);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包括以下两类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包括以下两类: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上述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 1.纳税人的责任: (1)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3)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管理办法》规定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纳税人的权利: (1)延期申报权: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纠错重报权: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3)结清税款权: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4)延期缴款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征管法》地31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汇算清缴的相关要求 1.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为泉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汇算清缴的期限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意: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汇算清缴的报送资料 A.企业应报送的纸质资料 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送以下纸质资料,纳税人报送的各种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1)查账征收企业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②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事业单位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③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详细说明(包括调整项目、政策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 ④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应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⑤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并附送中介机构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要求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核定征收企业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填报B类申报表及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5);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通过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将上述纸质资料于网络申成功报后10日内,报送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受理窗口。 B、企业应报送的其他纸制资料 除上述应报送资料外,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应区分不同情况报送以下纸质资料。 (1)发生资产损失(审批类)申请税前扣除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于2011年2月15日前报送相应报批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根据闽国税函〔2010〕8号规定,企业自行计算税前扣除的五类资产损失,应根据不同项目采取在损失实际发生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专项资料和建立基础信息台账等方式自行整理归类、汇总备查。 ①年度申报须附报有关资料的资产损失(见附件六) a.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b.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资产损失的有关资料,在损失实际发生并按规定税前扣除后,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作为附件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②建立基础信息台账的资产损失(见附件六) a.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b.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c.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上述资产损失,企业应建立基础信息台账,详细记录资产损失所属年度、类型、资产损失扣除金额等信息备查。 (2)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税收优惠审批、备案资料及附报资料,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具体应报送的资料及文书见面(见附件七)。   (3)涉及财税[2009]59号文件列明重组业务并申请享受特殊重组的企业,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及总局2010年4号公告规定在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为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和申报质量,降低征纳双方成本,节约时间和人力、物力、财力,避免办税大厅前台出现拥堵问题,请纳税人尽量通过网络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操作有困难的,或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建议纳税人使用易财税企业端软件填写申报表,填写完毕保存成功后,拷出.xml格式文件,打印申报表并加盖公章,一并带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前台进行申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的方法: (1)查帐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采用离线填写与在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使用的软件为《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系统(企业端)》(以下简称“易财税软件”),纳税人可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n的“办税大厅”中的“操作手册 (第六册) ”下载该软件的压缩文件。  易财税软件的具体操作和使用的方法,纳税人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的“办税大厅”中的“操作手册”(第六册)中下载。  纳税人在线提交成功申报表后,须使用易财税软件打印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的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网上申报的方法相同,即直接登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的办税大厅选择“2008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B类)”进行申报,具体可查看网站的“办税大厅”中的“操作手册第五册”。 (3)超过申报期限和申报提交成功后需更正或补充申报的应到办税大厅前台申报。 对上述两种情况,为方便纳税人进行申报表逻辑审核,建议纳税人仍用易财税企业端软件填写申报表。申报表填写完毕保存成功后,拷出.xml格式文件,打印申报表并加盖公章,一并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申报,避免可能因为自行填写的申报表不符合逻辑关系无法申报成功而造成多次往返申报。 (4)特别提醒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申报表填写过程中,应认真核对“易财税软件”自动带出提示的相关涉税信息(如:申报表类型、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减免税额、亏损额等)与本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如发现与实不符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局申请核实后再进行申报。 二、2010年度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业务问题解答  一、关于企业收入管理的若干问题 ⒈问: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收入需要分期纳税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租金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其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收入应在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日,由支付人一次性全额扣缴企业所得税,不得分期扣缴企业所得税。 2. 问:房地产项目满足何种条件就可以结转收入项目完工应该以何为依据? 答: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2010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又对开发产品完工确认进行了补充。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结转收入一定是开发产品已经完工,为了避免企业人为的长期不结算工程价款,长期挂帐不确认收入成本等情况,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明确只要开发产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就视为完工。  3.企业无经营收入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办实业,资金来源于资本金收入及被投资公司分回的股息分红(被投资公司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其他经营业务收入,但有资产折旧,以及办公费、工资、利息等支出。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确实未实现自身经营业务收入,则应该不涉及流转税,但是仍需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核算缴企业所得税。对于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虽然本年度无收入也就无利润暂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企业计算的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按规定进行弥补。 (1)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 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因此,对于企业所取得的股息分红也应计入收入总额。但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息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根据《法》第二十六条和《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收取的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应按上述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另外,根据《条例》第129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法》第54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企业所得税的弥补亏损。《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度最长不得超过5年。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述的收入往往与税法上实际所规定的收入确认存在差别,企业应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于是否实现收入进行确认,与税法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4.问:企业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债务重组收入,是指债务人按照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所获得的债务豁免额。债务重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问: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差额。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6.问: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7.问: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计入企业利润总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范畴,其既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收入,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无须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问: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9.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10.问: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企业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11.问:“买一赠一”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企业的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企业对笔记本电脑和移动硬盘实行“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买一台电脑(不含税售价10000元),赠送一个硬盘(不含税售价为1000元),电脑不含税进价8000元,硬盘进价不含税800元。请问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的收入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10000元,其中电脑确认收入9090.91元[(10000÷11000)×10000],移动硬盘确认收入909.09[(1000÷11000)×10000]。 二、关于税前扣除管理的若干问题 ⒈问: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处理与财务、会计处理之间存在差异,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即在不违背企业所得税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如果企业某项交易或事项企业所得税无明确规定,可以暂按财务、会计处理作为税务处理掌握。 ⒉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收上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3.问:工会经费按税收规定扣除,应提供哪些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由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可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电子缴款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问:未设立职工食堂的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午餐补贴,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畴。未设立职工食堂的企业,依照企业管理机构的规定,按照合理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向职工发放的午餐补贴,属于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补贴范畴。企业可将其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依照税收规定扣除。 5.问:企业内设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医务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税务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医务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使用的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应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6.问: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如何确定其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7.问: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但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8.问: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资产损失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追补确认的,不论按当时税收规定属于自行申报扣除项目,还是属于审批扣除项目,均应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在资产损失年度税前扣除。 9.问: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010年1月1日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10.问:企业政策性搬迁产生的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毁损、报废损失,以及无形资产的处置损失等,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除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外,企业政策性搬迁产生的其他资产损失,如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损失等与规划搬迁有关的各类资产损失,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 11.问: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别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但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可按照税收规定准予扣除。一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提供以下资料:①企业与自然人签订的借款合同。②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12.问:企业为取得免税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问:企业被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4.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按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具体范围。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能在税前按照年度利润总额12%的范围内准予扣除,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捐赠的对象必须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需通过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每年发文进行认定,只有在文件公布的名单之内的团体,才能在指定的年度认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如某团体只在公布的2008年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而没有在2009年的名单中,则该团体只能在2008年认定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2009年则不能认定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团团体。相关文件见(闽财税[2010]32号、闽财税[2010]94号、闽财税[2010]59号、闽财税[2009]59号、闽财税[2009]90号、闽财税[2009]109号、闽财税[2010]34号、闽财税[2010]52号、闽财税[2010]83号)。(2)企业的捐赠要税前扣除,必须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票据上需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公章。 三、关于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注意的事项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1、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包括的范围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2、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1)除上述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二)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应注意的事项 1、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在申报表中的填报要求      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财产损失”项对企业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之外的资产损失均进行了反映。因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填报在《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外,其他损失均应填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42行“财产损失”项中。        2、企业应保存与损失相关的各类材料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十条的规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和实地核查,具体要求按照闽国税函〔2010〕8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需报批资产损失应注意的事项      1、了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      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我市国税机关的审批权限如下:   (1)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报设区市局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区局审批。 (2)实行总分机构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含国税发〔2008〕28号文第二条所列的14类行业企业),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按上述审批权限报相关税务机关审批。 (3)闽财预〔2008〕45号文所列按照现行省对下体制规定为省级收入的,13类省内跨地区经营不实行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按上述审批权限报相关税务机关审批。 (4)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5)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其发生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报送时限提出申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3、按政策规定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材料      企业申请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报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及相关证据材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应做到政策适用合规、证据要件齐全。        四、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若干问题 1.问: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问:2010年,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2010年度,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便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可直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之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当中。 3.问:如何确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等符合税收抵免条件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4.问:我公司是集茶叶种植和初加工于一体的企业,依据目前税法规定,茶叶种值应减半征收,茶叶初加工产品则是免税,请问我公司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分别计算减半和免征两个项目收入、成本、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方法核定计算其减免税的具体数额。 (1)按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入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2)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入难划分,但能准确核算其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的,按照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的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5.问: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居民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是否同时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6.问:企业减免税项目产生的盈利以及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是否应当用于弥补当期或以前年度应税项目的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7. 企业减免税项目所得亏损时,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五、关于税收征管的若干问题 ⒈未按规定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相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对应开发票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罚。 ⒉问:企业善意取得虚假发票的,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企业不论何种原因,取得的虚假发票均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能够提供相关经济合同、价款支付凭证等有效证据,证明经济业务真实性的,其从发票开具方重新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支出税前扣除的依据,但成本费用支出税前扣除不得改变经济业务所属纳税年度。 ⒊问: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是否可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费、电费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费、电费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⒋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如何预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答: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①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②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③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项目部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认: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资薪金支出问题。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解释,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2、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企业实际发放的,且申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对于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1、要注意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国税函[2009]3号文中以正列举的方式列明了职工福利费的具体内容,不在列举范围的,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2、要注意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将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的盘亏、毁损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按规定应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请注意以下几点: 1、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税前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2、注意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的保存。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损失类型,企业应准备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特别是一些过后无法补充的证据材料,更要在损失发生、处置时做好归集。 四、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捐赠支出均可税前扣除,只有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范围,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的捐赠支出才可以按照规定比例税前扣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捐赠支出及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五、利息支出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利息支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3、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六、员工个人报销通讯费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作为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如果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其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七、行业准备金问题 根据《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目前文件规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包括:证券行业准备金、保险公司准备金、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具体扣除条件和方法请您参看相关文件。 八、目前已出台的资产税务处理问题 1、企业资产应严格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年限进行税前扣除,短于最低年限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2、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相关资料。 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购买软件的发票(发票名称与软件名称必须一致)、购买合同以及软件性质的确认(即企业说明该软件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管理的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4、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及核准的,不得自行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或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九、预提费用问题 对于企业计提的预提费用,在年度终了前,如未取得相关票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十、取得的票据是否为真实有效的合法凭证。 对于取得金额较大的票据,应认真核实是否为真实有效的合法凭证。如果是国税发票,建议您登录www.bjsat.gov.cn网站首页,点击“发票查询”予以鉴别。 十一、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实施加计扣除企业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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