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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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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 一、建设项目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环评的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1、《环评法》规定: 《环评法》第19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评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评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评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 一、建设项目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环评的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1、《环评法》规定: 《环评法》第19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评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评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评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评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评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评法》第20条:环评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评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评的机构。 上述规定表明: (1)环评机构的性质——属于中介性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的部门存在利害关系); (2)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认定部门——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3)环评机构的选择——建设单位自主决定 2、《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规定 第6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13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14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评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评工作的单位,进行环评。 上述规定表明: (1)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2)从事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3)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或者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评工作的单位。 二、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 1、评价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均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但在乙级评价资质中,有一类仅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为评价范围的乙级资质。根据《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资质证书由国家环保部统一印制并颁发,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 2、评价范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 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指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指除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以外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11个小类中的任何一类,可编制此类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中的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或核工业类别的,可同时编制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11类 :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农林水利、采掘、交通运输、社会区域、海洋工程、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 环境影响报告表2类:前9项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为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结】《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办法》是现阶段对环评资质实施具体管理的依据。甲级资质就可以承担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乙级资质只能承担省级以下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甲乙级别的核心划分标准就是其是否具备不同评价范围所要求的人员条件,资历条件等。此外,有些乙级资质的单位其仅具备编制报告表的人员、技术以及资历条件,所以其虽也是乙级资质,但是却不能编制报告书,仅能编制报告表。 三、建设项目环评机构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 1、资质条件: (1)甲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评;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保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3)具备20名以上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评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评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4)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5)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 6)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7)具有健全的环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8)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2)乙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2)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保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3)具备12名以上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评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评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评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评岗位证书; 4)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5)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 6)具有健全的环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7)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2、环评机构的限制要求 《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办法》第7条: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评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 3、申请审查: (1)申请的类型:5种: 申请新资质; 申请调整评价范围; 申请更名; 申请晋级; 申请资质延续。 (2)申请资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环保部 (3)申请审查:国家环保部负责随时受理评价资质的申请,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资质延续的申请,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决定准予评价资质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评价资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保部在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前,可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建设项目环评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的有关规定 1、评价机构的管理: (1)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 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主持。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应当由本机构的环评专职技术人员主持。 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评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评工作。 (2)环评文件形式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评工程师登记证或环评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评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不包括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的单证复印件 环评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评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表明环评工程师有“两证”) 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评文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评价机构在环评工作中,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3)评价机构变更及资质换领: 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环保部备案。 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环保部。 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环保部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4)评价机构业绩要求: 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目环评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于次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保部,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环评机构应对所承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环评文件纸质和电子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项目委托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或协议、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公众参与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原件。 2、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1)考核主管: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评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并结合环评文件审批对评价机构的环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 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评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 (2)监督形式:国家环保部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3)注销资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保部注销其评价资质: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法人资格终止的。 五、建设项目环评机构违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应受的处罚 第35条 评价机构在环评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失实的,国家环保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评法》第33条的规定,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主持该环评文件的环评工程师注销登记。 第36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保部取消其评价资质: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评技术服务的; (四)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评价资质的,国家环保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评价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除由国家环保部取消其评价资质外,评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第37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保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评工作: (一)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评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三)未按要求承担环评工作的; (四)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国家环保部备案的。 注意:第37条的情况主要是不服从监督管理的问题,结果是行政处罚直至收回许可。 第38条 在审批、抽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保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评工作: “取消”是行政许可,“注销”是行政登记,“吊销”是行政处罚。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三)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四)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不正确的; (六)环评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评结论的; (七)所提出的环保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八)环评结论不明确的。 注意:第38条的情况主要是评价机构的业务水平太差,结果主要是行政处罚,但没有收回许可。 第39条 国家环保部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据本办法被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价资质、降低资质等级和缩减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 六、环评的收费管理 1、收费依据的变化——1981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办法》和1986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办法》,提出按工作量收费的原则,从可行性研究经费中支出。 收费性质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部门管理。 现行建设项目环评收费依据——2002年1月发布《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按照规定,建设项目的环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基准收费价为基础,可以上下浮动20%。 2、建设项目环评收费的两种方式 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行业调整系数和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不方便用估算投资额的用咨询服务工日计费 七、环评工程师登记的有关规定 加强对环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评行为、强化环评责任、提高环评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从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1、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的法律依据 《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 《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公告》(2005年第52号), 《关于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第43号), 《关于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20号) 《环评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关于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47号) 2、登记制度: (1)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实行定期登记,取得职业资格后3年内申请登记,取得《环评工程师登记证》,证书有效期3年。 (2)环评工程师就业要求:应登记在本人全日制工作的环评、评估或环保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机构,且以单位名义接受委托。未经登记者,不得以环评工程师名义从事环评相关义务。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与港澳台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参加考试、登记。 (3)环评工程师登记类别:应按设定类别进行登记,每人只可登记一个类别。 1.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3.轻工纺织化纤类环评;4.化工石化医药类环评;5.冶金机电类环评;6.建材火电类环评;7.农林水利类环评; 8.采掘类环评;9.交通运输类环评;10.社会区域类环评; 11.海洋工程类环评; 12.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类环评;13.核工业类环评;14.环境影响技术评估;15.竣工环保验收监测;16.竣工环保验收调查。 所在单位为环评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13;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4;所在单位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5;所在单位为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的环评或技术评估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6。 (4)登记条件: ①取得《职业资格证》具备相应能力; ②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③坚持本岗工作,身体健康,70周岁以下; ④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5)不予登记: 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环评及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并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③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④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以环评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评及相关业务的。 ⑤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申请登记的; ⑥申请登记的单位名称与其所持有的环评岗位证书中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⑦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6)登记申请的材料:申请登记不同类别需提交不同的证明材料,首先申请各类别均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①环评工程师登记申请表; ②《职业资格证书》; ③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④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证明; ⑤所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申请登记类别2~16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①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相应类别环评项目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②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受聘证明; ③相应类别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相应类别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对不同的登记类别,要求也不同。 登记类别2~12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满足以下之一即可: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的至少8项省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申请登记类别2者,亦可提交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表;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和有国际统一书号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至少5篇相应类别环评专业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的清单及期刊、论文首页复印件; ③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相应类别环评专业著作清单及首页、人员名单页复印件,本人独立撰写章节累计不少于10万字; ④作为原国家环保总局或环保部组织的相应类别环评培训授课教师,近五年内独立承担的至少20学时培训授课时间的情况说明: ⑤登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相应类别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登记类别13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满足以上(1)~(3)之一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登记类别14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满足以下之一即可: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主持编制的至少30项省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清单、首页复印件及报告主持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至少8篇环评或技术评估专业论文的清单及期刊、论文首页复印件; ③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评或技术评估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累计不少于10万字)清单及首页、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④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颁发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或登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相应类别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登记类别15~16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满足以下之一即可: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主持编制的至少5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 调查报告 行政管理关于调查报告关于XX公司的财务调查报告关于学校食堂的调查报告关于大米市场调查报告关于水资源调查报告 清单、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及报告主持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至少5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专业论文的清单及期刊、论文首页复印件; ③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SN)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累计不少于10万字)清单及首页、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④作为原国家环保总局或环保部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培训授课教师,近五年内独立承担的至少40学时培训授课时间的情况说明; ⑤原国家环保总局或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逾期登记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3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登记的,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逾期登记。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除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4、再次登记 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评工程师名义从事环评及相关业务的,应当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自登记有效期满起6个月内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再次登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登记期内具备环评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 (2)在登记期内完成《环评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要求的继续教育; (3)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4)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5)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申请再次登记人员业绩要求: (1)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13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至少1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负责人,编制至少3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 ③作为项目审核(定)人,审核(定)至少3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4类的,在登记期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定)人编制、审核(定)至少3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 (3)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5-16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至少1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负责人,编制至少3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表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③作为项目审核(定)人,审核(定)至少3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申请再次登记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环评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 (2)与本公告第三项中最低业绩要求相应的登记期内环评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①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13类的,提交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②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4类的,提交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③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5-16类的,提交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3)在登记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①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举办或认可的环评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提交培训证明复印件; ②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评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提交著作清单及封面、版权页和编写人员名单复印件; ③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环评相关论文(不少于2000字)的,提交论文清单及期刊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 (4)所在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①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原件; 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一般应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有效期内在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三年清单凭证或证明原件。登记期内曾发生单位调动的人员,可只提交调入新单位以来在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原件; ③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及现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评工程师登记证》原件。 5、变更登记: 登记者的受聘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发生变更或登记者单位调动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单位变更登记。因登记者单位调动发生的变更登记,一年内只可申请一次。再次登记同时可申请变更登记类别,每次只可申请变更一个登记类别,未获准再次登记者不予变更登记类别。登记类别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工程师,在符合登记条件后,可在登记有效期内,将登记类别变更为与所在单位资质评价范围一致的其他登记类别。 6、注销登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办公室予以注销登记(7 8 9项的自注销之日3年内不能重新参加环评师考试)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登记的; (3)脱离环评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的;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评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评及相关业务的; (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评及相关业务的; (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或登记的; (7)在环评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评相关技术文件失实的; (8)因环评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的; (9)受刑事处罚的。 (10)现所在单位不具备环评及相关业务资质的; (11)年龄超过70周岁的; (12)死亡的。 办理注销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环评工程师注销登记情况表;(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3)《环评工程师登记证》原件;(4)因调动至不具备环评及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交原登记单位开具的人事关系调动(或解聘)证明或劳动仲裁文件等其他可证明发生调动情形的材料。 7、重新登记 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评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评工程师,其《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重新登记。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环评工程师重新登记申请表(附件二);   (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4)专职受聘证明;   (5)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6)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其中(4)、(5)项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执行。   申请重新登记人员的登记单位与注销登记时的所在单位不一致的,还需参照本公告第三条中的(4)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重新登记时不得变更登记类别。 八、环评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环评工程师在其职业资格登记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累计不少于48小时。 下列形式和学时计算方法作为环评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累计的依据: (1)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举办的环评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2)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认可的其他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3)承担第(一)项中环评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授课任务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的两倍计算; (4)参加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审题工作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5)在正式出版社出版统一书号(ISBN)的环评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6)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环评相关论文1篇(不少于2000字)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16学时。 环评评价工程师申请职业资格再次登记时,应提交在登记期内接受的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 环评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登记管理办公室不予办理再次登记。 九、环评工程师的职责: 1、恪守职业道德;2、参加继续教育;3、主持环评文件的编制,并签字注明登记证号;4、主持环评类别的业务领域与登记类别一致,不得越资质和范围从事环评;5、以单位名义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保密 十、环评工程师违反有关规定应受的处罚 对环评工程师的处罚还有通报批评和暂停业务,对以下8种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3-12个月的处罚: (1)有效期满未申请再次登记的; (2)私自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登记证的; (3)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后仍使用原登记证从事环评业务的; (4)以个人名义承揽环评及相关业务的; (5)接受环评及相关业务委托后,未为委托人保守商务机密的; (6)主持编制的环评相关技术文件质量较差的; (7)超出登记类别所对应的业务领域或所在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从事环评及相关业务的; (8)在环评及相关业务活动中,未执行法律、法规及环评相关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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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英语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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