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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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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1条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1条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七)通过和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规定。 债权人会议在法定议事范围内讨论决定事务的权限,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作出明确规定,既可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也可避免债权人自治因无章可循而权利被滥用。本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十一项职权: (1)核查债权。即在债权人会议上,让每个债权人对已经申报的债权进行核查,并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在债权人会议上无人对已经申报的债权的数额或者性质提出异议,法院就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明材料确定债权。债权人如对债权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要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法律赋予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的审查权,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3)监督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 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破产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人数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全体的共同意思表示机关,债权人委员会则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构。因此,对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债权人会议有权选任和更换。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决定权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债务人继续营业可以增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就可以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反之,则可以决定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通过是指将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同意的过程。这是债权人自治的体现,是重整程序的核心阶段。这个过程主要是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过程。 (7)通过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有权进行讨论和作出是否予以接受的决议。和解通常是在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基础达成的。债权人让步属于权利处分行为,如免除利息、免除部分本金、延长偿还期限、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等,这些必须由权利人自主决定。由于破产程序是集体清偿程序,故债权人的权利处分也必须通过集体行为来实施。因此,和解协议只有经债权人会议议决并经法院认可方能生效。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全部财产为债权人利益分配的物质基础,与每个债权人的利益相关。因此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应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由管理人具体执行和落实。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其变价的方案应当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就变价处理的财产的范围、变价方法、预先估价、变价时间、变价地点等相关事项,拟出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与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一样,在进行破产分配前,破产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对应分配的财产范围、应受分配的债权和债权额、分配方法、分配的顺序、分配的比例、时间和地点等事项,进行表决,确定是否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除行使上述十项职 权外,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还有其他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可以赋予债权人会议行使。这一项属于兜底性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来决定具体事项的内容。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对所讨论议决的事项作成会议记录,以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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