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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2【案例】王东(已满18周岁)和李鬼(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均系化名)均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平时总在一起玩,且均喜欢上网,平时没事总泡在网吧里,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王东和李鬼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靠打工勉强供他们上学,已经拿不出多余的钱供他们玩乐了。 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王东和李鬼从网吧出来,身上仅有的20块钱只够让他们吃顿晚饭了,接下来的日子该怎么过呢?两人合计了一下,决定铤而走险,找个有钱的同学,抢点钱。当天晚上8点左右,王强和李鬼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外出的同学陆陆续续...

模拟法庭剧本2
【案例】王东(已满18周岁)和李鬼(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均系化名)均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平时总在一起玩,且均喜欢上网,平时没事总泡在网吧里,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王东和李鬼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靠打工勉强供他们上学,已经拿不出多余的钱供他们玩乐了。 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王东和李鬼从网吧出来,身上仅有的20块钱只够让他们吃顿晚饭了,接下来的日子该怎么过呢?两人合计了一下,决定铤而走险,找个有钱的同学,抢点钱。当天晚上8点左右,王强和李鬼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外出的同学陆陆续续回学校了。突然隔壁班陈刚引起了他俩的注意,听说陈刚家挺有钱的,开学的时候还是他爸爸开小车把他送到学校的,他俩决定就找陈刚下手。王东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和李鬼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随后两人互相使了一下眼色,李鬼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陈刚想反抗,王东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说:不要动,我们是求财的,再动我砸死你!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边上的树林,逼陈刚把身上的钱拿出来,陈刚不肯,李鬼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王东举起手里的砖头就砸在他头上,流血了,陈刚不敢反抗了,李鬼上去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这时,前面好像有人(注:系附近某电子厂员工杨阳上中班回家路过)经过,王东和李鬼拿着钱赶紧逃走了。陈刚找到同学胡军,把自己被人抢劫的事情告诉了他们,胡军随即拿出自己的手机报警了。民警迅速展开了调查,两个小时后,民警在学校附近的网吧里把正在上网的王东和李鬼抓获,两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陈刚头部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 审判席(3人)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2人) 法定代理人席(1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 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2人) 第一阶段: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不准吸烟; (5)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 (6)不得发言、提问;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法庭审理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东、李鬼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东、李鬼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 王东:我叫王东, 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家住江苏省稀里糊涂县稀里糊涂镇稀里糊涂村7组83号,我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王东: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王东: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简化审告知书、开庭通知书是否收到? 王东:都收到了。 审判长:被告人李鬼,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 李鬼:我叫李鬼,男,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家住江苏省稀里糊涂县稀里糊涂县镇一塌糊涂村8组12号,我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李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李鬼,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李鬼: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人李鬼,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简化审告知书、开庭通知书是否收到?李鬼:都收到了。 审判长:东吴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审理,理由是李鬼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 审判长:先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名单:由东吴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包拯、人民陪审员王菲、李亚鹏组成合议庭,包拯、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曹有才担任法庭记录,东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朝、马汉出庭支持公诉。东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存瑞出庭为被告人王东辩护;东吴市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继光出庭为被告人李鬼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申请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两名被告人听清了没有? 王东:听清楚了。 李鬼: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东: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人李鬼,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鬼:不申请。 第二阶段: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 起诉书 东检诉刑诉〔2009〕50号 被告人王东,男,1990年8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8199008205098,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稀里糊涂县稀里糊涂镇稀里糊涂村7组83号,。被告人王东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鬼,男,1991年5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8199105204035,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稀里糊涂县稀里糊涂县镇一塌糊涂村8组12号。被告人李鬼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李鬼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东、李鬼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东、李鬼,听取了被害人陈刚及被告人李鬼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东、李鬼经预谋,于2009年1月20日晚8时许,隐藏在本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扼脖子、捂嘴巴,殴打、持砖块砸头、搜身等手段,劫得陈刚人民币50元,并致陈刚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刚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破案后,被告人王东、李鬼的亲属已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李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东、李鬼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鬼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东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朝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审判长:法庭调查分别进行,被告人王东留庭,被告人李鬼退庭候审。 审判长:现在被告人王东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王东:不需要。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王东:我认罪。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王东,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王东:属实 公诉人: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的事实是否属实? 王东:属实的。 公诉人:是谁提出来去抢劫的? 王东:是我们两人一起商量的。 公诉人:在抢劫过程中,你们分别实施了什么行为? 王东:我和李鬼把陈刚拖进了树林,逼他把钱拿出来,他不肯,李鬼打了他一个耳光,我拿砖头砸了他的头,李鬼还搜了他的身。 公诉人:总共抢到了多少钱? 王东:50块钱,钱是李鬼拿的。 公诉人:砸陈刚的砖头呢? 王东:砖头是我在地上捡的,逃跑的时候也就随手扔掉了。后来警察带我去找过,但是我不能确定是那块砖了。 公诉人:抢完钱你们又去哪里了? 王东:去网吧上网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王东:抢完后,我和李鬼在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没多久,警察就过来把我们抓住了。 公诉人:审判长, 我的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王(辩):你和被害人陈刚是否认识? 王东:我知道他是我隔壁班的,但跟他不熟,平时没什么来往的。 审判长:传被告人李鬼到庭,被告人王东退庭候审。 审判长:现在被告人李鬼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李鬼:不需要。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李鬼:我认罪。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李鬼,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李鬼:属实 公诉人: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的事实是否属实? 李鬼:属实的。 公诉人:是谁提出来去抢劫的? 李鬼:是我们两人一起商量的。 公诉人:在抢劫过程中,你们分别实施了什么行为? 李鬼:我和王东把陈刚拖进了树林,逼他把钱拿出来,他不肯,我就打了他一个耳光,王东还拿砖头砸了他的头,我上去搜了他的身。 公诉人:总共抢到了多少钱? 李鬼:50块钱。 公诉人:抢完钱你们又去哪里了? 李鬼:去网吧上网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李鬼:抢完后,我和王东去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没多久,警察就到网吧把我们抓住了。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法定代理人李有法:孩子,父母供你上大学不容易啊,你为什么要走上这条路呢? 李鬼:爸爸,我对不起你,上大学后,我迷上了上网,但是身上又没钱,一时冲动才去抢了同学的钱,我现在真的很后悔,我好想回学校去上课。 审判长:因为被告人李鬼还未满十八周岁,法庭要了解以下被告人李鬼的成长背景、犯罪原因等情况。 审判员:被告人李鬼,把你的成长过程跟法庭如实地陈述一下。 李鬼:我从小在老家的学校上学,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去年考上了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 人民陪审员:从你的成长经历来看,你一直是个不错的学生,怎么会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呢?有没有仔细考虑一下这个问题? 李鬼:考上大学后,大学的课程相对中学来说轻松了很多,这时我认识了老乡王东,他比我早一年上大学,我们两个成了好朋友,他经常带我去上网,我也渐渐地迷上了网络游戏,但是我们两个人都没什么钱,一天到晚泡在网吧里,吃饭都成问题了,又不敢告诉家里,所以才有了抢劫的想法。 审判长:传被告人王东到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在公安证据卷25-28页。被告人李鬼的供述和被告人王东的供述基本一致,主要证实了其与王东抢劫的犯罪过程。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东:无异议。 李鬼: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公安证据卷34-38页。被害人陈刚是这样陈述的:2009年1月20日晚上8点多,其从外面回来,走到学校附近的小路时,其身后突然窜出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一上来就一手搂住其脖子,一手捂住其嘴巴,其刚想反抗,另外一个人手里举着砖块说:再动就砸死你。其不敢动了,那两人将其拖进路边的树林,便开口问其要钱。其不肯,那个一上来搂住其脖子的人打了其一个耳光,其还是不想给钱,那个手里拿砖块的人就用砖块砸了其头部,当时就流血了,其不敢反抗了。那个搂住其脖子的人就开始搜其身,在其上衣口袋里拿走了50元钱。后来路上好像有人经过,两个人就逃掉了。那两个抢其钱的人好像就是和其一个学校的学生,其中那个拿砖块砸其头的人好像就是其隔壁班的。这份陈述主要证实被害人陈刚被抢劫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东:无异议。 李鬼: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公安证据卷51-53页。杨阳的证言证实:其是东吴某电子厂员工,2009年1月20日晚上8点多,我下中班回家,走到东吴农机技校旁边的马路时,我看到两个小青年,大概20岁上下,一高一矮,慌慌张张的从树林里跑出来,往东跑掉了,我也不知道有什么事,就直接回家了。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东:无异议。 李鬼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 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公安证据卷90-102页。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地点及案发现场的情况,案发地点系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马路边的树林,经现场勘查,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出示一下现场勘查的照片)。 法警向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出示照片。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东:无异议。 李鬼: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 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8)下面宣读东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在公安诉讼卷25-28页。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刚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 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 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公安证据卷第1页。2009年1月20晚上8点42分,东吴市公安局接到110报警称:农机技校有人被抢,还被歹徒打伤了。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调查,被害人陈刚称,其在学校附近的路上被两个年青人拉到树林里抢走了50元钱,还被人用砖头砸伤了头。那两人就是该校学生,其中一个就是其隔壁班的。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东、李鬼有重大作案嫌疑。经线索发现王东和李鬼在学校附近的网通家园网吧上网,民警遂赶至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审查,王东、李鬼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份证据主要证实被告人王东和李鬼没有自首情节。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东:无异议。 李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 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公安证据卷105页。收条的内容是:今收到王东的父亲王开明,李鬼的父亲李有发共同退赔的人民币50元及赔偿的医药费人民币500元。收款人是陈刚,时间是2009年2月8日。该份证据证实两名被告人的近亲属已为两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并对被害人陈刚进行了赔偿。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东:无异议。 李鬼: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 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王(辩):这是一份王东所在村的村委会出具的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证实王东在老家的时候一直是一个老实、乖巧、懂事的孩子,从来没有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情。 审判长:公诉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异议。 李(辩):提供一份李鬼中学时的班主任杨云的证词,证实李鬼在中学时一直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高考的时候也是以比较优异的成绩考上大学的。(法警将该份证据呈交审判长、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举证。 王(辩):无异议。 李(辩):无异议。 第三阶段: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一百六十、一百六十五、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东吴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本院指控被告人王东、李鬼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针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王东、李鬼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宣读了有关证人证言,并出示了有关证据材料。这些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应认定合法有效。这些证据已经充分说明本院指控两名被告人抢劫的犯罪事实,两被告人经预谋,于2009年1月20日晚8时许,至本市农机技校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暴力的手段对途径此地的陈刚实施抢劫,劫得现金人民币50元。 被告人王东、李鬼不仅在主观上具有抢劫公民合法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被告人王东、李鬼的认罪态度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王东、李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东、李鬼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鬼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东、李鬼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综合以上意见,建议法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东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抢劫罪判处李强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王东:由辩护人帮我辩护。 李鬼:由辩护人辩护。 审判长: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王(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公诉人: 东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东的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王东的辩护人,为履行法律赋予我的职责,出席今天的法庭为其辩护。现在,我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发表以下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犯有抢劫罪不持异议。但下列情形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希望能引起法庭的注意,并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得到体现。 其一、被告人王东一贯表现较好,以前也从未受过任何处罚,是初犯。其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是毕竟他才刚满十八周岁,而且还是个大学生,教育的可塑性大。而且在辩护人提审他时,王东也多次向我们表达了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意愿。 其二、被告人王东犯罪动机单纯,其供述自始至终就是“搞点钱,上上网,吃吃饭。”尽管这一动机不仅违法而且幼稚,但其危害性相对较小。 其三、被告人王东如实供述自己所犯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悔罪态度良好。 其四、被告人王东的父母已退出赃款,并已对被害人做出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王东作案时因为年龄较小,在没能充分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一时糊涂所至。另外,王东能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且悔罪深刻,系初犯,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因此,恳请法庭在对王东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情形,从轻处罚,给王东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李(辩): 东吴蓝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鬼的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李鬼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李鬼及其法定代理人,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于被告人的适用刑罚问题,辩护人有话要讲,请法庭允许: 今天在场的公诉人也好,审判员也好,包括辩护人在内,都曾经办理过不少未成年人的抢劫案件。相信其中最令人痛心疾首的,就是在本市有正当学业,本该有着良好前途的孩子,在聚在一起娱乐之余,有的为了获取一些游戏费用,有的仅仅为了体验一种威风八面的感觉,实施了所谓的抢劫行为,最后锒铛入狱。之前他们几乎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一无所知,他们不知道自己不知不觉中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抢劫犯。最后,往往都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们的亲人痛不欲生。本案被告人李强就是这一类失足的孩子。 至于他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这一情节,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辩护人不再赘述。辩护人要讲的是现在面对这样一个幡然悔悟、低头认罪的孩子,究竟应当给予何种处罚?辩护人首先恳请法庭给他一个宽容的处罚。因为他们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抢劫犯,但是还不能算是社会意义上的强盗。他们的作案有着一个共同的模式,即抢劫金额都不大,对象都是和他们差不多大的同龄人。而当时他们对自己向同龄的被害人的行为,都误认为不是犯罪,这才有胆子干。在会见中,辩护人了解到被告李鬼人也曾经被其他同龄人抢劫过,但是年少无知使得他没有采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错误认为别人能干的事情自己也能干,用报复的心态作了同样的错事。如今的铁窗生涯已经给了李强沉重的教训,对他来讲,其实人生已经为此付出了难以磨灭的巨大代价,他原来所憧憬的美好的梦想恐怕就此彻底灰飞湮灭了。 被告人李鬼还是个未成年的孩子,平时表现一贯优异,这次因为一时糊涂而误入歧途,他现在也已经翻然悔悟了,他的父母也已经为其退出了赃款并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充分看到被告人李鬼改过自新的决心,对被告人李鬼减轻处罚,给其重新做人的希望和机会。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鬼鬼,爸爸妈妈实在是想不通,你怎么会走到了这一步。想想去年九月份,你拿到了大学的录取通知书,爸爸妈妈一起送你上大学,那是多么开心的事情啊。可是,才过去短短的几个月,你就因为抢劫走上了被告席,爸爸妈妈真的心痛啊!从小,你就是一个乖巧、懂事的孩子,学习成绩也不错,你一直是爸爸妈妈的骄傲,也是爸爸妈妈的希望啊!你现在这个样子让爸爸妈妈怎么办呢? 你妈妈的身体一直不太好,她听说你出事以后,整个人就跨掉了,整天以泪洗面,不吃也不喝。我们家的条件是不好,但是,爸爸妈妈还是咬着牙供你上了大学,本以为等你大学毕业了,找一份好工作,我们也就熬出头了,可是,你却做出了这样的事情!你对得起我们吗?! 恳请法官看在孩子还小的份上,判得轻一点,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针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公诉人:本案的两名被告人年龄较小,被告人王东刚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李鬼未满十八周岁,还是个未成年人,且两人都是大学生,本来有着美好的前途,但是仅仅为了获取上网的费用,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真是令人感到可惜,又觉得可恨。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经事先预谋,寻找作案目标,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两人均积极实施,采用了扼脖子、捂嘴巴,殴打,用砖块砸头的手段,并导致被害人头部的损伤达到了轻微伤,两名被告人虽然年龄较小,但是作案手段老练、残忍,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两名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赃款也已退出,对被害人也作出了相应的赔偿。对被告人王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鬼因为还是个未成年人,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其可以适用“应当减轻处罚”。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补充? 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王东能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被告人李鬼的一贯表现及悔罪态度,且还是个未成年人,能够对其减轻处罚!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孩子他还小,给他一次机会吧!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补充。 公诉人:没有。 第四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面关于被告人王东、李鬼犯罪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相关证据以及控辩双方辩论的内容,本合议庭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李鬼,现在你们可以分别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陈述。 王东:上大学以后,我逐渐迷上了网络,被网络的虚拟世界深深的吸引,欲罢不能,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我们家在农村,父母都在外面打工,在支付了我的大学费用后,父母再也没有多余的钱来支付我玩乐了。我真的好后悔啊,我也没想到自己会走上犯罪道路,我对不起我的父母,他们含辛茹苦供我上了大学,我却令他们失望了;我也对不起我自己,这么多年寒窗苦读,好不容易考上了大学,却没有好好珍惜!请你们相信我,我会好好改造的,争取早日出来,重新做人的。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罚! 李鬼:走到这一步,也没什么太多可说的了……我原来以为在学校门口向同学要点钱,只要数不太大,顶多也就是拘留,真没想到为了这事能把我按抢劫罪给起诉了。唉……早知道,我肯定不会这么做的……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我希望法官能根据我比较好的认罪态度,能对我从轻处理。将来从监狱里出来以后,我一定好好做人,不再做违法的事了。没抢之前觉得这种行为挺牛的,也挺刺激的,但真做了以后,感觉一点都不好。我现在特别的后悔……这些天在看守所里,感觉特别受煎熬。想到自己现在和那些小偷、流氓一样了,已经成为一名囚犯了,心里特别不好受。我妈前几天来看我,她头发都白了,精神也不好,我以前从来没见她那么憔悴过。我现在是既对不起自己,也对不起我家里人…… 审判长:庭审到此结束,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庭审不公开,但宣判应公开,所以今天暂不宣判,何日宣判另行通知。现在闭庭。(使用法棰,合议庭人员退庭) 一周以后: 第五阶段:宣判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全体起立。被告人王东、李鬼抢劫一案,经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评判,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及证据,依法确认被告人王东、李强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元。被告人王东、李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东、李鬼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鬼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东、李鬼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对被告人王东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鬼可适用减轻处罚。现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庭教育阶段] 审判长:因本案一名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因而需进行法庭教育。 在最后陈述阶段,你们说出了你们现在的真实感受。从你们说那些的话中可以看出,你们的认罪态度都是好的,对自己的行为都有了一定的反省。 虽然你们现在已经被法庭作出了公正的刑事处罚,但在这里,作为一名法官,我想和你们多说几句。毕竟,你们将来的路还很长,有些道理应该动脑子多想一想。作为一名年轻人,首先应该有法制意识。不要以为自己离法律很远,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多学习、多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在日常生活中,要时时刻刻在头脑中绷紧法律这根弦,做每一件事之前,要经常想想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是否是法律允许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有了法律意识,才会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在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还要从小事做起,防微杜渐。小事上不警惕,往往会酿程大错。一种行为如果经常实施,就会形成习惯,如果一种不良行为形成了习惯,就会导致恶性循环,以致不能自拔。打架斗殴、小偷小摸、向同学强拿硬要财物,这些做法都是很危险的,发展下去都很有可能都变成犯罪。 另外,青年人应该远离网吧,不要痴迷于网络。许多青少年犯罪都是因为痴迷网络,受到了网络的不良影响,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你们马上就要开始服刑了。我希望在这几年里,你们能好好思考一下我说的这些话,如果你们真的把这些话听进去了,记在心里了,这些话对你们的一生将大有帮助。我相信你们将来重新回到社会以后,会吸取这次的教训,奋发努力,成为一名有知识,守法律,对社会有用的好公民。 被告人王东:谢谢您说的这些话,我将来在监狱里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被告人李鬼:您说的这些话我一定会记在心里的,在监狱里的这段时间, 我会好好地反省自己,改过自新。 审判长:现在将被告人王东、李鬼带出法庭。 [两名法警齐步走到被告席,将被告人王东、李鬼带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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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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