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授主要题纲讲授主要题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形成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其它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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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际公约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形成与发展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形成与发展1.1 安全立法的起源与发展趋势
一、安全生产法规的起源
安全生产法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障生产经营人员的利益和应享受的法定权利,保障社会生产资料和国家及人民财富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总称。起源:起源:1802年英国议会制定了最初的安全法规《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
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的工时、妇女、儿童劳动保护的系列国际公约。
英国、德国、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是劳动安全立法最早和最为完善的国度。其它国家的安全立法一般在20世纪开始。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趋势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趋势已经颁布了综合性法律《安全生产法》,目前正在加紧完善配套法规;
进一步完善相关各类安全生产法规,需要按机构改革的职责分工和执法主体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充分发挥现有的安全生产法规的效力;
随着生产理念的转变、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各项法律法规都需修订和完善。2.2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2.2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2.2.1 国外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简介
1970年美国最早颁布《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日本 1972年6月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
我国台湾地区于1974年4月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
联邦德国于1974年12月颁布了《职业安全法》
联合国所属机构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对重要生产领域的国际管理也采取了有效的约定和建议。2.2.2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形成2.2.2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形成1、第一阶段:初建时期(1949~1957年)
《 宪法》中对改善劳动条件和建立 工时休假制度也都 有明确规定;
在国家经济恢复时期,各种安全生产法规有119种,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三大规程”。null2、第二阶段:调整时期(1958~1966年)
从1958年下半年,出现了盲目冒进的苗头。出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安全事故第一个事故高峰期。
1961年开始调整中,安全生产工作也转入正轨。
1963年我国进入国民经济三年恢复调整时期,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null3、第三阶段:动乱时期(1966~1978年)
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被认为是“活命哲学”而受到批判,出现了第二个事故高峰,这是安全生产工作遭受破坏和倒退的阶段。null4、第四阶段:恢复发展时期(1978~1990年)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发出了中央(78)76号文件和国务院(79)100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报告》“三同时”制度,《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等。
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安全监察体系和检测检验体系,安全生责任制得以逐步落实
安全科研、教育长足发展,加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null5、第五阶段:逐步完善时期(1991年至今)
199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程》(75号令)
1992年4月3日,新《工会法》
1994年7月5日,僵八届人大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自1936年我国政府批准了第一个国际劳工公约《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开始,至今,由我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公约已达26个。2.2.3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2.2.3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成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五个门类。
null1、宪法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基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
2)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如,《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null 3) 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null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全国性安全生产法规
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2)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本地区安全生产为目标。null3) 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4、安全生产标准4、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标准大致分为四类:
设计规范类
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
生产工艺安全卫生
防护用品类5、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5、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0多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统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目前,我国政府批准的公约有26个,其4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除保留条件的条款外)。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
2.2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及其基本框架
2.3 《安全生产法》 的基本内容
2.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2.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2.1.1 立法的简要经过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工作经历了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
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于1987年5月由当时的劳动部上报国务院。后在修改《劳动保护法(草案)》过程中,改名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1994年,原劳动部决定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并做了许多具体工作。2.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1996年4月,原劳动部与原国务院法制局共同商定,将正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3个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此后,原劳动部成立了起草小组,并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承担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并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职业安全法(草案)》,于1999年12月21日报国务院法制办。
2.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2.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2000年底,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法制办将法名由《职业安全法》改为《安全生产法》,并在国务院2001年立法计划中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起草单位。
2001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十分重视《安全生产法》的起草工作。成立了《安全生产法》起草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工作小组,并聘请6位知名法律专家和安全专家,形成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2.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2001年11月21日,《安全生产法(草案)》经第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24日至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
2002年4月2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根据《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审议程序,《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2.1.2 《安全生产法》的地位2.1.2 《安全生产法》的地位《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2.1.3 《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2.1.3 《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安全生产法》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2、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了应尽的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安全;2.1.3 《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任务和责任。只要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真正把安全生产当作重要工作来抓,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稳定发展的关系,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就能够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2.1.3 《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2.1.3 《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5、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安全生产法》对其生产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这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1.3 《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2.1.3 《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6、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执法主体,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了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有关专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就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关系界定清楚了,有利于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依法各司其职,相互协同,齐抓共管,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1.3 《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2.1.3 《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如果从业人员能够切实履行这些义务,逐步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将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的事故隐患,从而掌握安全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2.1.3 《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2.1.3 《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8、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加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关注安全,人人有责。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监管和执法等活动,增加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2.1.3 《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2.1.3 《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9、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针对近年来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是空前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有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原则,秉公执法,严惩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违法犯罪分子,才能形成一个强大的法制氛围,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2.1.3 《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2.2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及其基本框架2.2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及其基本框架2.2.1 内容特点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也是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或者综合性法律。该法共七章九十七条。内容特点体现16个字:
重在预防
突出核心:生产经营单位(共49条,占一半多)
强化监督:多层次监督(内部监督、外部监督)
责任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2.2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及其基本框架2.2.2 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但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
1、安全生产法适用 的广义范围
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法适用的特别范围
除专门规定的外,适用于此法。
3、安全生产的对象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专门调整涉及安全生的相关关系的法律,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2.2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及其基本框架2.2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及其基本框架2.2.3 基本框架
综述: 《安全生产法》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到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到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全面地规范了安全生产的管理行为。
注意:对“危险物品”给予专项明确,体现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
该法将“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对安全生产经营的法律规定和责任更加明确。2.2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及其基本框架2.2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及其基本框架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15条,主要说明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矿山企业必备条件,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相应的法律责任,重申了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2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及其基本框架2.2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及其基本框架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本章共28条,主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和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规定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的职责,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选拔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此外还规定了对矿山工程设计、施工的审批和竣工的验收制度。2.2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及其基本框架null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本章共9条,主要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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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全保障的规定,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力,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的规定等。2.2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及其基本框架null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章共15条,主要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作出的各项规定,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监督管理机关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安全机构的资质条件
以各级机构安全报告责任,以及相关的奖励措施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舆论监督作用等。2.2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及其基本框架null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本章共9条,主要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的责任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及救援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等。2.2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及其基本框架null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本章共19条,规定了本法的各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经及刑事处理的详细规定,如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吊销有关证照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2.2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及其基本框架null第七章 附则
本章共2条,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作出规定,规定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2 《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及其基本框架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2.3.1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该法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宗旨和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包括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管理两部分。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等。null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等。
3)监察机关的监督。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承担安全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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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检验等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证明等结果负责。
5)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6)新闻媒体的监督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2.3.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概念:
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具备或达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的制度。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物质条件,各种责任制、规程等制度条件,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等心理、技能上的条件。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1)安全生条件保障(第十六条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广义讲,指在生产经营活动开始前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个系统、作业环境、生产经营设备和设施,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管理组织、管理机构、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等,应达到安全生产的标准和满足安全生活动的需要,不致发生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的条件的综合。
狭义讲:法律、法规中对其必须具备的强制性的要求条件。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2)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3)安全资金投入、安全设施、设备保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注意: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注意: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若投入不足导致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null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制度及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软环境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依法进行。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分为一般的和专门的两类。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一般教育培训:
安全意识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制、劳动纪律教育等;
安全科学技术知识教育,主要是安全技能教育,包括:安全设备的性能作用、一般结构原理、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等;
安全知识教育,包括: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卫生知识,生产过程、操作方法、工艺流程、危险设备和区域,个人防护用品的结构、性能、使用方法,紧急情况的急救措施和职业病的日常预防知识等。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一般教育的方式主要有:
厂级、车间级、班组级的三级轮岗教育
特种专业人员教育,如电气、起重、焊接、爆破、驾驶、变压容器等特种作用持证上岗等;
日常安全教育:如日常培训班、班前班后的强调、广播、简报等文艺形式等
典型案例教育,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原因、危害责任、教训等分析,强化安全意识。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专门培训:
主要针对生产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学习其安全技术措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掌握所进行的专业性的安全培训。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2.3.3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述:是指为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强加生北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心,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自己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容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在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副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依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专设或指定的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班组长的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重大。班组长应当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从事生产经营作业的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不违章作业,对本岗的安全生产负责。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某一具体工艺、工种岗位所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一项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才能建立和规范安全管理程序,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投入:
建设安全技措工程,如防灭火工程、通风工程等
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要求:不得少投、投入的要用好、定期检查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主要三方面工作: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督促安全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根据需要,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和处理;
支持安全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予以保证。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是一种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好的事故救援方案,一旦发生,就能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确定的救援方案开展工作,避免事故救援的盲目性。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如实地向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2)单位领导副职和主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副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依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
①在做好生产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监督检查自己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②组织制定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细则、安全技术操作细则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③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查明安全事故隐患,并组织整改和消除;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④负责分管部门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考核工作;
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⑥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①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利
该法中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应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②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许多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伤亡严重的教训之一,就是从业人员不知道危险因素以及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权,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③ 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安全生产法》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监督权利的问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④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⑤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说明:说明: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
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而不间接危及人身安全(只需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如飞行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岗位。null⑥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安全生产方面管理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用品。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从业人员要求: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null⑧ 报告事故隐患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2.3.5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满足政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需要,对于企业的生产条件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由依法成立并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中介组织来完成服务。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1)安全评价
主要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系统进行评判,通过评判以判别某个安全系统或其部分系统是否达到法定的安全标准,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需求。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评价结果,对系统进行调整,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进行整改。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对过去状态的安全评价
对系统设计阶段的安全评价
对正在运行的系统安全评价
注:2003年3月31日安监局、煤监局:《安全评价通则》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2)安全认证
中介机构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验,以确认其是否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标准,从而确认其是否具有进行安全生产所必须具备的安全资格的活动。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3)安全检测、检验服务
主要职责有:监督性监测、建设项目投产前的检测、检验工作、特种设备的检测、对经营场所的检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测、检验提供指导、对劳保用品进行检测等。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2.3.6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总述:是指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的制度。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负责事件: (失职、渎职、领导)
特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理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其他特大安全事故。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2) 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及责任人员
责任事件: (弄虚作假)
对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企业的从业人员
责任事件:
对安全生产依法都负有各自的职责和责任,在工作中违背自己应尽的义务,引发安全事故发生的,都要根据自应负责责任大小,予以依法追究。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罚款、吊销有关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
刑事处罚:主要是追究责任者的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民事责任:主要是发生安全事故致人伤亡应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即不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经营单位职工或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仍不采取措施;
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事责任: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 后,对事故隐患朋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3) 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4)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刑法》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
构成条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若是故意,则构成爆炸罪等;
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关于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必须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必要条件。
刑事责任: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及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注:刑事责任指《刑法》136、139条规定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刑法》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犯罪
构成条件:
行为人主观上对于严重后果的发生是过失;
客观上违反了消防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7)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的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刑法》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构成条件:
从业人员客观上实施了有不服从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造成重大事故。
刑事责任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以及以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所构成的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第168条 失职罪
构成条件:
实施了严重不负责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就是一种严重不负责的行为。
在客观上造成了国有公司、企业的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从重处罚。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2、其他涉及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刑事责任
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2)承担安全评价、论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刑法》第229条 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构成条件:
主体必须是中介机构;
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
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3)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所构成的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注:刑事责任以《刑法》397条处。2.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null《刑法》397条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ull3.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