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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3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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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37号文件)郑 州 铁 路 局 文 件 郑铁办〔2008〕237号 关于印发《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 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管各单位: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执行。请各单位认真细化,贯彻落实。前发郑州铁路局《转发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铁办〔2008〕22号)、《关于修订补充〈转发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

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37号文件)
郑 州 铁 路 局 文 件 郑铁办〔2008〕237号 关于印发《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 及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管各单位: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执行。请各单位认真细化,贯彻落实。前发郑州铁路局《转发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铁办〔2008〕22号)、《关于修订补充〈转发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郑电安〔2008〕239号)、《关于加强营业线立交桥涵施工安全的通知》(郑电工〔2008〕48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规则)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 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及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铁路交通安全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2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包含临管和代维修线路)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铁路交通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 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信息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7)减速顶、停车器等设备的大中修作业。 2. 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应利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主要项目见附件1。 第3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铁路交通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4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管理,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二、天窗和慢行的规定 第5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规定如下: 1. 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2. 维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70分钟。 维修天窗必须按列车基本运行图组织兑现。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除黄金周及铁道部调度命令停止外,原则上不得停止天窗。春运期间提速区段或天窗错牙区段隔日给点;非提速区段应安排每周不少于2天的图定天窗。在完成集中修的地段,根据铁道部要求,铁路局适当调整维修天窗和作业次数(考核基数不变)。维修单位不需要时,可不申请或减少天窗时间,不计入天窗修考核。 3. 各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置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铁路局调整繁忙干线和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见附件2。 4. 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设备检修,每月应保证4次垂直天窗,其中两次不少于30分钟、两次不少于20分钟。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保证2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时间。 5. 编组、区段站接触网停电时间由各大站区在联合文件确定,报铁路局备案。电气化双线区段,每个供电臂每季度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的垂直天窗。 6. 不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和支线施工,天窗时间和次数由铁路局适当调整。 第6条  为做好日常运输调整工作,全局周六、周日停止安排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货物列车对数小于8对的区段除外),不影响局间分界口运输的区段由铁路局调整。遇有成段清筛道床、更换钢轨、更换轨枕及成组更换道岔等连续性施工,只安排周六停止施工。 第7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为45km/h,特殊情况由铁路局施工领导小组确定。 针对施工需要,编制了施工分号运行图时,可依据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 第8条  除路局文件规定的大站区外,在不影响正线的情况下,各站到发线及其他站线设备的检修,可以安排在正线“天窗”时段之外,由设备管理单位提报计划,运输处纳入“月度维修计划”。单独统计,纳入考核。 三、施工等级的划分 第9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一)Ⅰ级施工: 1. 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 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 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 正线整组更换1/18及以上道岔施工。 (二)Ⅱ级施工: 1. 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 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 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4. 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5. 繁忙干线、干线影响时间不足上述条件的以下施工项目: (1)同一站(场)正线一次更换2组及以上道岔。 (2)新线引入、既有线改线拨接。 (3)特大桥明桥面成段更换桥枕。 (4)10m或三孔以上立交架空或顶进。 (5)大型信联闭换装施工。 (6)集中联锁设备换装。 (7)驼峰自动化设备换装。 (8)整组更换一、二部位车辆减速器。 (9)同一站(场)一次更换5组及以上软(硬)横跨。 (10)一次更换2个锚段及以上的接触线或承力索。 (11)正线接触网停电3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三)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主要项目有: 1.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 2. 线路清筛及更换枕下道碴,成段更换或方正轨枕或桥枕。 3. 长大坡道、小半径曲线、调整平纵断面的大修施工。 4. 拨正钢梁、圬工梁,抬高或降低桥梁,桥梁扩孔;更换桥梁支座或支承垫石,支座垫砂浆厚度超过50毫米。 5. 隧道拱顶漏水整治。 6. 更换桥上温度调节器及其主要部件。 7. 一次连续更换钢轨超过100米。 8. 拆开钢轨接头,成段整正轨缝并插入短轨头。 9. 一次起、拨道量超过40毫米。 10. 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11. 成段清理危石。 12. 自动闭塞区段停用一个站间闭塞进行换装施工。 13. 整组更换三部位车辆减速器。 14. 更换电动转辙机10台及以上。 15. 整套更换电源屏。 16. 更换或接续电缆、处理电源不良、成批更换配线或器材影响全站或一个咽喉、一个站间区间。 17. 更换TDCS、CTC、CTCS2主要硬件设备或软件影响一个调度区段以上或停用该系统30分钟以上。 18. 更换控制台(计算机联锁显示器除外)。 19. 架设(更换)800米及以上接触线或承力索。 20. 更换上下行渡线接触悬挂。 21. 单个停电点内架设(更换)1500米及以上附加悬挂。 22. 单个停电点内新立5根及以上接触网支柱。 23. 单个停电点内更换10套及以上支撑装置。 24. 架设硬横梁或更换软横跨。 25. 更换或投运变电所主变压器。 26. 更换变电所交、直流电源装置。 27. 变电所(含大型开闭所)全所停电检修。 28. 变电所(含开闭所)综自、远动系统改造。 29. 站台、风雨棚、客车上水设备大修。 四、施工组织领导 第10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铁路局、主管业务处、站段针对每次施工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 Ⅰ级施工由铁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总工室、安监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总工室、安监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副段长(或以上单位的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第11条  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1. 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 2.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3. 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4. 负责对施工进行全面总结。 第12条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负责人。主体施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施工前,由施工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行规》中“综合‘天窗’修实施办法”第19条的规定,明确详细的作业范围及分界点,明确施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制订细化措施,作为施工组织措施的组成部分,经铁路局批准后实施。 第13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铁路局成立天窗修领导小组,下设天窗修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加强天窗修管理和考核工作,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实施天窗修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天窗修出现的问题,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定期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天窗修质量。 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部门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14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1. 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 (3)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5)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7)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80分钟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以上的施工。 (8)因特殊原因,繁忙干线(侯月线、新焦线新乡至月山段、新菏线除外)慢行处所超过第七条规定时。繁忙干线施工慢行区段划分见附件3。 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应明确施工项目、时间、地点、工作量概况、跨局运输调整措施,并提出相关要求。 2. 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以外的施工及维修天窗,全部由铁路局负责审批。 3. 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的编制。 第15条大型客运站、枢纽、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的Ⅰ级施工,按规定须铁道部审批时,由铁路局主管领导亲自组织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16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六、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第17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铁路局各业务处(室)。其中:建设项目(含路外)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批;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铁路局工程公司中标承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施工方案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报铁路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批,同时确定施工等级。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应急预案、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未经相关业务处(室)审批,行车组织部门不得安排。 第18条  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车辆运行及防护办法)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施工安全协议见附件4—8。 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不予审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协议按项目签订,协议期限应签至工程施工结束,但不准跨年度签订。 局管内各公司(含集经)由铁路局相关业务处和安监室审批,路外施工单位安全协议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安监室审批,未经审批严禁施工。 七、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19条  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全路繁忙干线集中修年度轮廓计划的编制,审批繁忙干线、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和繁忙干线及干线分界口施工停运计划;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本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铁路局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繁忙干线部管施工日计划须由铁路局调度所报运输局调度部审核。 第20条  铁路局运输处于上年12月组织有关业务处编制铁路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各业务处应提前提出部门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包括: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等主要施工。 第21条  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施工单位应于每月7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铁路局工程公司施工计划上报局经济投资管理集团、集体经济管理处。各业务处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由主管处长批准后,于9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单。施工计划申请单见附表9。 (2)运输处每月11日组织相关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审查编制月度施工计划,主要内容报主管运输副局长决定。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以铁路局文件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 (3)第5条规定的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设备检修,每月应保证4次垂直天窗,其中两次不少于30分钟、两次不少于20分钟。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保证2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时间。分站别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或在运行图文件中公布)。 (4)超出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3日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第22条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审批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审批程序如下:每月13日前,铁路局运输处与相关处室及施工单位协调编制次月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以及其他部管施工项目申请计划,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其余以文电形式上报运输局调度部,同时抄送运输局相关专业部门。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可由施工铁路局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第23条  铁路局调度所负责铁路局施工日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其中:0∶00—4∶00进行的施工为前4日)将施工计划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铁路局工程公司施工计划上报局经济投资管理集团、集体经济管理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其中:0∶00—4∶00进行的施工为前3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 (2)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铁路局调度所于施工前2日15∶00前将施工计划申报运输局调度处,运输局调度处根据铁道部繁忙干线月度施工计划和批准的施工文电进行审核后,于施工前2日18∶00前反馈相关铁路局调度所。 (3)编制施工日计划应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施工调度室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进行核对,编制施工日计划,经铁路局运输处主管副处长或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后,纳入调度日计划。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1日15∶00前报运输局调度处。 (4)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00前(0∶00—4∶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于前2日1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传(交)主管业务处,相关列车调度和计划调度台,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第24条  铁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邻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的施工由施工单位向本局提报施工方案,本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向邻局运输处提报次月施工计划(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由邻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部管施工项目由邻局按规定报部审批。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本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邻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邻局调度所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相关运行指示和施工调度命令。施工现场组织实施工作由本局负责。 第25条  在线间距不足6. 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铁路局调度所编制施工日计划时,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由调度所及时向有关车站、动车组、机务段发布限速调度命令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第26条  建立健全繁忙干线施工日分析制度,铁路局调度所每日对施工天窗和工作量进行分析,对于未能按施工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特别是施工延时造成较大影响时,铁路局调度所要督促施工单位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于每日20∶00前报铁路局运输处。 八、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27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须增加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时,铁路局提前5天向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电报,经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第28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已批准的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 对于停止的施工,铁路局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第29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 第30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160km/h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施工申请,同时报调度所,由主管业务处会同调度所向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及时安排施工。 九、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第31条  维修天窗内安排的作业项目,其条件是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涉及上下行渡线时,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完成,不再安排维修天窗。 第32条  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车务段(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编制,报铁路局运输处审批后,交调度所安排实施。各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维修天窗计划时,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施工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等。 第33条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含到达场、出发场不办理接发列车一端)的行车设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维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 第34条  车站驼峰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应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进行,停轮时间应在站区联合文件中明确。车站每天至少安排2次(每次不少于40分钟)停轮,白天至少保证1次,以保证驼峰设备的检修。驼峰停轮修以外时间禁止上道作业。 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电气化区段除外),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负责安排。 第35条  天窗点外作业项目,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见附件1 第36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窗次数及时间兑现。因客运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应提前60分钟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 第37条  每个牵引变电所每年安排1次不少于90分钟的全所停电检修。供电段每年向机务处、运输处、调度所提报一份变电所停电检修计划,应注明越区供电对运输的影响,并在停电检修前五日向机务处、运输处、调度所提报越区供电对运输的影响及措施。 第38条  运输处、调度所原则上在每年的5月31日之前对7月1日至8月30日之间的综合维修天窗时间进行调整,以避开高温时段,便于设备管理单位养护维修。 十、集中修的组织实施 第39条  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综合利用施工天窗,在短时期内集中完成一条线路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一种施工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减少施工对运输的整体影响。集中修主要适应于通过能力紧张的繁忙干线。 第40条  集中修的实施范围由铁道部确定,施工时间根据施工工作量来确定,可集中安排一段时间,也可分段进行施工。为做好集中修工作,一般需调整施工分号运行图,在运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天窗、施工慢行附加时分和处所可适当增加。同时,相应采取整体运输调整措施,为集中修创造条件。 第41条  集中修的施工计划由铁路局编制,先编制总体施工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在总体施工计划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计划调整,以旬或周计划会的方式组织实施。施工计划报运输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42条  铁路局成立集中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参照Ⅰ级施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组织协调、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可指定人员具体负责集中修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根据集中修范围,可分片区成立集中修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本片区的施工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43条  局集中修领导小组下设运输组织协调组、专业技术指导组、路料供应协调组、安全检查督导组,各相关业务处应指派专人参加协调组,负责集中修期间相关协调事宜。 1. 运输组织协调组:由局运输处主管副职任组长,运输、工务、机务、电务、车辆、客运、货运处、总工室、安监室、调度所主管人员为成员。职责:负责制定及适时调整集中修施工计划、运输组织和非正常行车办法,协调解决运输组织问题。 2. 专业技术指导组:由主管业务处主管副职任组长,运输、工务、机务、电务、车辆、房建、信息处、总工室、安监室、调度所主管人员为成员。职责:负责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监控,协调解决施工关键技术问题。 3. 路料供应协调组:由局物资处主管副职任组长,相关部门主管人员为成员。职责:负责施工路料的组织供应,协调解决材料供应中存在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掌握装车、发运、到达情况,及时与路料使用部门沟通,确保施工用料。 4. 安全检查督导组:由局安监室主管副职任组长,运输、工务、机务、电务、车辆处、郑州办事处、洛阳办事处、调度所主管人员为成员。职责:负责施工现场行车和人身安全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施工安全技术问题。 第44条  为强化集中修的安全监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集中修有关的车站,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中间站站长)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 第45条  集中修的施工机械、人力、路料调配工作由铁道部相关部门协调各铁路局确定,铁路局应提前做好集中修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保证集中修的路料运输工作,物资部门、相关业务处制定路料运输方案,调度所加强路料运输的日常组织。 施工单位应向业务处提报施工车辆运行方案,业务处审查后转交调度所,调度所应优先安排施工车辆的运行和返回,纳入日班计划组织实施。 第46条  加强集中修考核工作,安排专人对施工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进行统计、分析、考核,掌握施工进度,提高施工天窗的综合利用效率。 十一、施工登销记程序 第47条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慢行)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见附表10),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施工调度命令。 第48条  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各站、段教育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路工担当并持证上岗。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49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报告列车调度员方可开通线路。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速度160km/h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 十二、施工过渡工程 第50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确保施工和运输安全。 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施工进行指导监督。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51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52条  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53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十三、工程验收交接 第54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验收办法及程序按《关于重新制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铁总〔2005〕219号附件4)执行。 第55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岗到位。 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机构将具体受电日期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第56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57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运营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速度。 第58条  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封锁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 十四、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59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60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要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到质量监督职能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每半年一次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第61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材料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设计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施工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部、局规定的标准。 设计单位应参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铁路交通事故或故障,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项目管理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或故障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62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细则》要求,认真制订监理规划。 因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造成施工质量、施工材料不合格,构成铁路交通事故或故障,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63条  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部、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时组织召开施工方案和施工协调会,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 因施工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故障的,除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项目管理机构的责任。 第64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65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局外施工单位人员须参加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和安全监察室组织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知识进行的培训、考试,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66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建设部门培训,爆破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培训,特种设备检验和操作人员培训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67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68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19执行)。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69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70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派驻安全监督检查员。安全监督检查员必须经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培训、考试合格、对设备及行车安全规章熟悉、有独立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19执行)。 第71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72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如构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设备故障,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或故障,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73条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措施,提前调整车流,加强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指挥,为施工作业创造条件。 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74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及《铁路运输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管理办法》(铁财〔2003〕119号)规定支付(不含局内大、中、维修项目)。 第75条  各级施工领导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安全监察等部门、单位人员,要在组长或副组长的领导下,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见附件11。 第76条  进一步加强路外建设项目的管理。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跨(穿)越铁路设施的立交桥、涵、管、线等,凡与铁路既有设备有关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或代管。代建单位对代建工程按照建设管理程序进行全过程管理,对代管工程按照代管协议进行过程管理。 铁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路外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和施工设计图进行审查;同时对代管项目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进行审查。 铁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代建的路外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批复。 施工单位必须到铁路局土地管理、林业管理部门办理铁路土地使用和林业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施工单位应持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中标通知书(委托施工合同)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到铁路局总工程师室办理《路外建设项目施工通知书》(见附表18),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如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追究代建或代管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77条  未经路局批准擅自同意施工单位施工的,要追究站、段领导责任,必要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78条  对未经批准、未签安全协议的施工,站段有义务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及时上报局安全监察室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79条  所有纳入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含局外施工单位),实行路局、办事处、站段三级督导管理。 1. Ⅰ级施工,路局施工领导小组负责人、主管业务处副处长以上及相关处室领导到位督导。 2. Ⅱ级施工,主管业务处领导及办事处安监室人员和相关站段领导和胜任人员到位督导。 3. Ⅲ级施工,主体施工站段领导和相关人员必须到位包保,配合单位指定胜任人员到位督导。 第80条  各部门责任 1. 运输部门:负责营业线施工与运输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制订车流和运输调整方案;按时制订月度施工计划,负责平衡、协调并审批各线施工安排,组织制订施工中的行车办法,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完善施工方案;负责对车站施工作业的管理、检查、监督,车务部门安全措施的审核,按要求对施工现场作业把关,督促、检查车务站段认真落实施工登记的有关规定,检查调度命令收受情况,负责组织施工按计划实施。严格落实施工天窗和封锁、慢行计划,为施工创造条件;按规定程序正确及时发布调度命令,做好施工期间运输指挥调整,维护正常运输秩序。 局调度所要切实做好调度命令的发布及非正常行车组织工作,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2. 机务部门:参加施工行车办法的制订,负责本部门施工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的制订;需派员参加施工时,负责监控行车凭证、车机联控、机车运行速度等作业组织工作;列车进入慢行地段必须按规定速度运行,下浮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并严禁超速运行;对供电施工方案、计划进行审核、签认;对电力电源接转、过渡按照电务等有关主体工程要求进行配合协调。检查本系统施工人员、机具、作业车辆等的准备和施工过程情况,掌握施工进度;监督指导施工有关规章的执行以及按规定标准施工。按规定组织协调施工,参加现场监督指导。 3. 工务部门:参加施工行车办法的制订,负责本部门施工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的制订;对工务施工方案、计划进行审核签认;组织协调施工,参加现场监督、指导。检查本系统施工人员及机具设备等的准备情况;监控施工准备情况;检查各关键点人员责任落实情况;掌握施工进度,指导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按标准作业。 4. 电务部门:参加施工行车办法的制订,负责本部门施工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的制订;对电务施工方案、计划进行审核签认;检查本系统施工人员及机具设备等的准备情况;监控施工准备情况;检查各岗点人员盯岗及责任落实情况;掌握施工进度,指导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进行联锁试验。组织协调施工,参加现场监督、指导。 5. 车辆部门:负责监护受施工影响的5T车号识别等系统的移设工作;按施工任务及运输车流调整方案的要求,安排好列车技检作业。 6. 客运部门:按施工及运输车流调整方案的要求,做好客运组织工作,维护好站车秩序。 7. 建管部门:参加施工行车办法的制订,对所负责的施工项目,按规定做好招投标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把好施工队伍关;全面安排好施工前期组织工作,处理好施工开工前和开通后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措施、施工安全措施的审定,做好施工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按规定参加现场监督、指导。 8. 安全监察部门:参加施工方案、行车办法的制订,审批路外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协议。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行车办法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行车、防护、人身安全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9. 总工程师室:参加施工方案、行车办法的制订;对所负责的路外建设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组织处理施工前和开通后的有关技术资料工作。对设备变化较大的施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公布设备变化情况并组织制订开通后的行车办法。 10. 房建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施工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的制订;对施工方案、施工计划进行审核签认;负责对客车上水设备、站台限界和隐蔽设备进行调查、标识和记录。加强现场监督,掌握施工进度,指导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按标准作业,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11. 林业部门负责对沿线绿化及树木的监护。 12. 公安部门负责对施工期间治安和封闭栅栏的巡视工作,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13. 设备管理单位: (1)设备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派驻安全监督检查员。安全监督检查员要按施工需要按时到岗到位,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发现擅自扩大施工范围或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整顿,不听劝阻继续施工造成事故,由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封锁施工完了,无双方确认签字开通设备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单位负全责。经共同确认开通后发生事故的,追究施工单位责任的同时,追究设备管理单位的责任。 (2)因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发生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外,同时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及部门的责任。 第81条  各施工和配合单位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卡死制度。 (一)行车组织做到“三必须”“五清楚”、“六不准”。即: “三必须”: 1. 必须参加施工方案会; 2. 必须参加点前预备会; 3. 必须细化施工运输组织方案; “五清楚”: 1. 清楚施工方案; 2. 清楚运统—46登记内容; 3. 清楚设备使用条件; 4. 清楚调度命令内容; 5. 清楚施工行车办法和安全措施。 “六不准”: 1. 无计划、无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不准施工; 2. 值班干部必须提前40分钟到岗监督作业,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干部不到岗时车站值班员不准签点; 3. 不清楚设备使用条件时,不准操纵信号设备或使用线路(包括手摇道岔); 4. 未确认位置正确的道岔不准擅自钉固、加锁,已钉固、加锁的道岔未经准许不准解锁; 5. 施工完毕未确认放行首列列车条件时,原则上第一趟不准放行旅客列车; 6. 未经车站(车务段)负责人同意,配合施工人员不准擅离岗位。 (二)工务施工做到“十不准”、“十严禁”、“六关键”。即: “十不准”: 1. 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不准施工; 2. 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不准施工; 3. 技术交底不清、安全责任不明不准施工; 4. 施工前准备不到位不准施工; 5. 未设好防护不准施工; 6. 施工负责人不到位不准施工; 7. 安全监督检查员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8. 调度命令未下达不准施工; 9. 电气化区段未设好回流线不准施工; 10. 未登记《运统—46》不准施工。 “十严禁”: 1. 没有计划严禁施工; 2. 严禁天窗点外作业; 3. 施工负责人严禁低职代高职; 4. 防护员及安全监督检查员无证严禁上岗; 5. 严禁超挖、超卸; 6. 达不到放行列车条件严禁开通线路; 7. 无职工带领民工严禁上道; 8. 装卸路料严禁偏载、侵限; 9. 配合人员未到严禁开工; 10. 严禁超范围作业。 “六关键”: 把好施工要点、点前准备、施工防护、放行列车条件、机具材料侵限、阶梯提速整修巡养等关键环节。 (三)电务施工做到“四不、三个三、七严禁”。即: “四不”: 1. 施工负责人不到现场不施工; 2. 没有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不施工; 3. 给点不充分不施工; 4. 准备工作未准备好不施工。 “三不动”: 1. 未登记联系好不动; 2. 对设备的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 3. 正在使用中的设备不动。 “三不离”: 1. 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好不离; 2. 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一时克服不了的缺点,应先停用后修复); 3. 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 “三预想”: 1. 工作前预想:联系、登记、检修准备、防护措施是否妥当; 2. 工作中预想:有无漏修和只检不修及造成妨害的可能; 3. 工作后预想:是否检和修都彻底,复查试验、加封加锁、销记手续是否完备。 “七严禁”: 1. 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 严禁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3. 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构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 4. 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 5. 严禁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 6. 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7. 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 (四)接触网施工做到“五不准、五必须”。即: “五不准”: 1. 停电作业无工作票、无调度命令不准作业; 2. 倒闸作业无调度命令(操作卡片)、不确认不准作业; 3. 作业组无防护、作业人员无监护不准作业; 4. 未做好验电接地不准作业; 5. 施工登记未得到运转值班员签认不准作业。 “五必须”: 1. 宣读工作票必须全体人员在场,做到人人明确作业分工、对象、范围和安全注意事项; 2. 作业防护、监护人员必须明确防护、监护对象、范围,做好施工登记簿的登、销记,杜绝违章作业,防止意外事故; 3. 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安全用具和工具,状态良好方准使用; 4. 大型作业或整锚段更换线索,必须有段级干部到场指挥; 5. 监护、作业人员必须精力充沛,注意力集中,禁止做与监护、作业无关的其他事。 (五)建设项目施工做到“五不准、五必须”。即: “五不准”: 1. 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准施工; 2. 无建设单位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不准施工; 3. 无开工报告不准开工; 4. 没有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部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和未经路局有关部门审批不准施工; 5. 没有书面的技术交底不准施工。 “五必须”: 1. 施工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 2. 防护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正式职工担任并持证上岗; 3. 驻站联络员必须按规定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记; 4. 现场防护员必须执行与施工负责人和驻站联络员联系制度; 5. 防护备品及通讯设备必须齐全有效。 (六)安全监督检查员做到“四清楚”、“三到位”。即: “四清楚”: (1)清楚施工起止地段及起止时间; (2)清楚施工作业内容及影响安全范围; (3)清楚施工作业的技术标准; (4)清楚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三到位”: (1)开工前1小时到位,并在施工单位的签到簿上签到; (2)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监控到位,做到施工不停止,监督检查不间断; (3)工作责任要到位,发现问题要及时填发安全整改通知书,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立即停止施工,并指导做好安全防护。 十五、加强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第82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既有线提速200~250km/h线桥设备维修规则》、《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郑州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临时补修标准及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违章使用封连线或手摇把等易发事故和可能发生危及铁路交通安全的问题,要制订专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铁路交通安全。 第83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或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考试,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铁路交通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并追究施工单位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 第84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订防洪预案。 第85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施工单位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由施工单位向所在工务(桥工)段提出申请,共同调查提出意见后,报铁路局审批。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专人看守(电气化区段需设置限界门),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第86条  为加强铁路线路防护设施管理,保护铁路设备、设施安全,新建、改建、拆除、恢复等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按照关于印发《郑州铁路局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线路防护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铁监管办〔2008〕67号)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减少相撞事故的发生。 十六、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87条  建立健全营业线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加强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考核。路局成立营业线施工安全考核领导小组:主管安全副局长任组长,运输处、机务处、工务处、电务处、车辆处、建设处、劳卫处、财务处、总工室、安监室负责人为组员。下设营业线施工安全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室,安全监察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各项施工安全考核和奖惩工作。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关于补充〈郑州铁路局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内容的通知》(郑铁劳卫〔2008〕173号)执行。 第88条  建立健全营业线施工安全抵押金制度。在营业线施工中对设计、监理和局外施工单位、局内各公司承担的施工项目均实行施工安全抵押金制度。由财务处设立专门科目进行管理,扣除的安全抵押金按照郑铁劳卫〔2008〕173号执行,同时用于购置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检查所需的量具和器材。工程竣工前抵押金不足时,由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时补交。 第89条  施工安全抵押金按照工程预算的1%收取,不足5万元按5万元收取。设计、监理在审查施工设计图、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协议前,凭安全监察室填发的《施工安全抵押金缴纳证明》(见附件15)到铁路局财务处办理交款手续。财务处收到安全抵押金后,在《施工安全抵押金缴纳证明》上签字盖章,财务处、安全监察室、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备查。施工单位凭《施工安全抵押金缴纳证明》到安全监察室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第90条  加强对营业线施工的监督检查,铁路局各业务处(室)、施工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和各级安全监察人员要深入现场,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表12)和《施工安全停工通知书》(见附表13),对严重问题及时填发《安全监察通知书》和《安全监察指令书》,并按规定填发《施工安全处罚通知书》(见附表14),扣除责任单位施工安全抵押金5000—10000元。并于5日内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备核。 1. 无计划、超范围施工; 2. 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安全协议未报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开工; 3. 未按规定登、销记《运统—46》; 4. 未按规定设置防护; 5. 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擅自进入封闭网内和上道进行作业; 6. 施工慢行期间超挖超卸; 7. 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盲目放行列车; 8. 检查发现设备质量超临修处所; 9. 线路状态严重不良,盲目提速或不能按规定阶梯提速的; 10. 机具、材料侵限未按规定下道; 11. 自轮运转设备未按规定操作运行; 12. 发现严重违章违纪和危及其它行车安全隐患的。 第91条  对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铁道部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辞退责任施工单位等;铁路运输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责任单位承担铁路营业线工程项目,或在招投标时对其进行扣分。具体处理办法应在施工安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92条  施工中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一般事故或设备故障,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郑州铁路局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分析定责。发生一般A类责任事故罚款50万元,一般B类责任事故罚款30万元,一般C类责任事故罚款20万元,一般D类责任事故罚款10万元;发生设备故障罚款5万元。 因施工组织不力、施工措施不落实造成施工延点,按安监部门核定的时间进行处罚。繁忙干线每分钟0. 2万元,干线每分钟0. 1万元,其它线每分钟0. 05万元。 《施工安全扣除抵押金通知书》(见附件16)由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填发,从责任单位施工安全抵押金中扣除。待工程验交后,施工单位凭《施工安全抵押金缴纳证明》和《扣除抵押金通知书》到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办理施工安全抵押金退款清算手续后。铁路局财务处凭《施工安全抵押金退款清算证明》(见附件17)及时退款。 第93条  铁路局安监室每月10日前将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包括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铁道部安监司。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招标人要将事故责任情况作为评标重要的评审条件。 第94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施工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定责情况,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等),责成其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十七、附则 第95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电报、施工方案等资料保存期1年;跨年度的施工项目,待工程结束后保存期1年。 第96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和局外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97条  本办法由铁路局安全监察室负责解释。 附件:1. 维修天窗点内、外作业项目 2. 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 3. 繁忙干线施工慢行区段划分 4. 施工安全协议书(行车组织单位) 5. 施工安全协议书(通信信号) 6. 施工安全协议书(牵引供电及电力) 7. 施工安全协议书(工务大修、大型机械) 8. 施工安全协议书(基建更改线桥工程) 9. 施工计划申请单 10.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11. 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 12. 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 13. 施工安全停工通知书 14. 施工安全处罚通知书 15. 施工安全抵押金缴纳证明 16. 施工安全扣除抵押金通知书 17. 施工安全抵押金退款清算证明 18. 路外建设项目施工通知书 19. 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附件1: 维修天窗点内、外作业项目 一、工务系统“天窗”点内、外作业项目 (一)维修“天窗”点内作业项目 1. 更换伤损钢轨; 2. 更换接头夹板; 3. 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叉的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 4. 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5. 在线路上焊接钢轨; 6. 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平轨机调直钢轨; 7. 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头; 8. 单根抽换轨枕; 9. 使用有碍行车的中小型养路机械; 10. 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11. 抬起钢轨,单根抽换桥枕; 12. 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0mm及以下时; 13. 有碍行车的隧道内刨冰; 14. 检查桥隧施工所搭的脚手架; 15. 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 16. 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影响行车安全时; 17. 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 18. 整修道口; 19. 整治钢轨接头错牙、伤损钢轨焊补、打磨等综合项目; 20. 冻、胶结钢轨接头; 21. 清筛道床、边坡; 22. 成段松开扣件; 23. 夹板螺栓涂油; 24. 成段整治或更换胶垫; 25. 移动桥枕进行钢梁上盖板涂装; 26. 隧道衬砌裂损加固; 27. 跨线路转移较重的小型机械等作业; 28. 影响行车的长大桥隧的综合检查; 29. 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冒泥; 30. 起道量、拨道量不超过40mm的起道和拨道; 31. 其他影响行车的维修项目; 32. 轨道车收集路料。 (二)在线路允许速度120km/h<Vmar≤250km/h区段上“天窗”点外作业项目,工务(桥)段要制定安全控制措施 1. 人工均匀、补充道碴,整理线路外观; 2. 清筛道床坡脚土垅; 3. 人工补充、复紧螺栓、连接零件,补充打紧防爬设备; 4. 整修路肩,疏通排水设备,清除道床杂草和路肩大草; 5. 修理补充栅栏和刷新线路标志; 6. 特殊情况下人工使用道尺、弦绳检查设备。 (三)在线路允许速度Vmar≤120km/h正线“天窗”点外作业项目 1. 人工锚固失效轨枕螺栓; 2. 手工钢轨除锈涂油; 3. 收集线上料(不跨线路正线作业); 4. 设备巡视检查及测量; 5. 钢轨探伤检查、线路检查小车检查线路作业; 6. 修理轨枕; 7. 整修栅栏、刷写线路标志; 8. 交分道岔长轨枕间铰接板拆装、紧固; 9. 手持砂轮机打磨钢轨; 10. 手持电钻木枕钻眼; 11. 整理道床,均匀补充道碴; 12. 道床除草; 13. 点前桥梁护轨联结零件拆装(只限于当天施工,且按隔二紧一固定,安装、拨接护轨必须在点内进行); 14. 清理、疏通排水设备。 二、电务系统“天窗”点内、外作业项目 (一)“天窗”(不影响上、下行正常使用)点内作业项目: 1. 室外转辙机、轨道电路、信号机、电缆、各种变压器箱、接线盒等各种信号设备的检修、整治和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测试。 2. 室内电源屏、组合架、控制台等各种信号设备的检修、整治及电源接地、电缆全程等影响设备使用的测试。 3. 影响道口及车站设备正常运用的检修及试验。 4. 可在维修天窗时间内完成的零小型器材的更换。 5. 影响驼峰信号设备使用的检修作业实行停轮修。 6. 更换转辙机一次不超过5台(含正线)。 7. 年度信号联锁关系检查试验。 8. CTC/TDCS、CTCS—2设备检查。 9. 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二)“天窗”点外作业项目: 1. 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进行道岔缺口检查、道岔转换试验、轨道电路电压测试、主副灯丝转换试验、各部螺丝检查坚固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2. 施工调查、施工准备工作。 3. 信号设备外部的清洁、注油,培土除草等不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工作。 (三)垂直“天窗”(影响上、下正常使用的项目) 1. 正线渡线道岔的集中检修作业。 2. 检修和更换影响全站或上、下行正常使用的室内、外设备及器材。 3. 进行影响全站或上、下行正常使用的年度联锁试验,故障查找,克服设备缺点等项目。 4. 对信号机械室内组合架、分线盘、电源屏、控制台等设备进行集中检修,倒屏试验,更换器材,处理绝缘不良,克服设备缺点等。 三、供电系统天窗点内、外作业项目 (一)“天窗”点内(需停电)作业项目 1. 检调接触悬挂。 2. 检调(更换)软横跨。 3. 检调锚段关节。 4. 检调(更换)中心锚结。 5. 检调线岔。 6. 检调(更换)分段绝缘器。 7. 检调(更换)分相绝缘装置。 8. 检调(更换)电联结器。 9. 检调(更换)支撑、定位装置。 10. 测量导线磨耗。 11. 检修隔离开关、避雷器及引线。 12. 检调附加悬挂。 13. 检调、安装接触悬挂、支撑装置上的设备标志、号码。 14. 更换800米以下接触线。 15. 更换800米以下承力索。 16. 车梯(检修作业车)巡检。 17. 立杆、拔杆。 18. 安装、改造软横跨节点。 19. 清扫、更换、安装绝缘子。 20. 检调更换补偿装置。 21. 单个停电点更换(或架设)1500米以下附加悬挂; 22. 其他可以在天窗点内完成的作业项目。 (二)“天窗”点外作业项目 1. 开挖、回填基坑(包括锚坑、支柱坑、接地极沟),浇注基础、埋设接地极。 2. 测量接地电阻。 3. 接触网设备巡视检查及测量。 4. 在非带电部分检调、安装保安装置、标志、参数牌。 (三)垂直“天窗”作业项目 1. 由不同馈线供电的分段绝缘器、绝缘子、隔离开关等设备检调、清扫。 2. 架设或更换跨越不同馈线供电线路的软横跨(硬横跨)供电线等设备。 3. 其他需接触网垂直停电的作业项目。 四、车辆系统天窗点内、外作业项目 (一)“天窗”点内(需停电)作业项目 1. TP设备大修、更新、新建。 2. TF设备大修、更新、新建。 (二)“天窗”点外作业项目 1. 5T、车号设备临时故障处理,日常检修、春秋季整修。 2. 红外、车号设备大、中、小修和更新。 3. TP设备小修。 4. TF设备中修。 5. TA设备大、小修。 五、房建系统天窗点内、外作业项目 (一)“天窗”点内作业项目 1. 成段整修站台帽。 2. 整修风雨棚。 3. 客车上水设备维修。 (二)“天窗”点外作业项目 1. 检查站台、风雨棚。 2. 在限界以外整修站台面和风雨棚及站牌。 3. 整修站场供水管网设施。 附件2: 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 一、繁忙干线 京广、京九、陇海、侯月(嘉峰—月山)、新焦(新乡—月山)、新菏。 二、干线 太焦(月山—长治北)、焦柳(莲东—郜营)、孟宝(孟庙—平顶山西)、宁西。 附件3: 繁忙干线施工慢行区段划分 一、京广线:安阳—郑州、郑州—孟庙(不含) 二、陇海线:虞城县(不含)—商丘 、商丘—郑州、郑州—洛阳、洛阳—三门峡西、三门峡西—太要 三、京九线:梁堤头—王楼(不含) 四、太焦线:夏店—月山 五、新焦线:月山—新乡 六、新菏线:新乡—菏泽南(不含) 七、侯月线:嘉峰—月山 八、焦柳线:莲东—关林、关林—平顶山西、平顶山西—南阳、南阳—郜营(不含) 九、宁西线:小林(不含)—南阳西、南阳西—商南(不含) 十、局管内支线均按一个施工慢行区段来划分 (注:标明 区段安排一处慢行) 附件4: 施工安全协议书 (行车组织单位) 甲方:(行车组织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为确保施工期间的铁路交通安全和施工的正常进行,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根据《铁路法》、《合同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郑州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安全协议如下: 一、施工内容 二、施工地段及影响范围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防护内容 五、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保证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和施工的正常进行。 2. 乙方必须加强对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按有关规定明确施工负责人和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到现场指挥。 3.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局月度施工计划批准的施工项目和内容进行施工。 4. 乙方必须派驻站联络员在甲方信号楼(运转室)进行联系防护和施工登销记工作。驻站联络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5. 乙方驻站联络员应按规定时间进行施工登记要点,经甲方车站值班员同意并签认后,乙方驻站联络员方可通知作业人员施工。乙方必须按规定时间结束施工并进行施工销记。 6. 甲方车站值班员应做好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在接到乙方的施工要点请求后,及时和列车调度员联系,并将联系结果反馈给乙方驻站联络员。 六、安全责任及考核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未按本协议条款执行,发生施工延点、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七、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安全配合费用: 1. 安全监督检查员费用          元。 2. 施工配合费用          元。 八、其它事项。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一份,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二份,转施工工程队及施工所在甲方车站一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并执行。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施工安全协议书 (通信信号) 甲方:(设备管理单位名称) 乙方:(施工单位名称) 由乙方承担施工的×××工程项目(合同号:__),需在×××段管辖内施工,为确保施工期间铁路交通安全和施工的正常进行,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铁路法》、《合同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郑州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对乙方施工地段进行调查和共同协商,签订如下施工安全协议: 一、施工内容: 二、施工地段及范围: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防护内容:(设备和人身) 五、双方在施工中的义务和责任: 1. 甲方要积极协助乙方和设计部门核查既有设备的情况,提供电、光缆埋设的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设计单位应会同甲方、乙方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2. 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包括设备图纸、说明书、地面电码化码序图、信号连续显示图、电、光缆埋设径路图等)。 3. 乙方应将每日施工的地点、进度、范围、起止时间向甲方通报。在对隐蔽设施施工时(如光电缆),要通知甲方派员参加,检查施工质量。 4. 乙方开工前7天,应向甲方的上级部门(电务处)提交开工报告,开工报告要经甲方会签经批准后发开工电报。 5. 乙方在施工点施工期间,甲方派专人负责到现场与乙方配合;乙方向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配合费用。 6. 乙方对施工范围内的铁路交通安全全面负责,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对既有运用中设备的影响,凡发现乙方在施工中质量不合格及危及铁路交通安全时,有权停止其作业,并向上级报告,如乙方不听劝阻,继续施工造成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因未履行本协议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故障,由甲方负主要责任;因甲方监督不力造成事故,除追究有关单位外,同时追究甲方的责任。 7. 在施工地段内,凡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铁路交通安全,构成事故,乙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在施工地段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乙方要及时组织人员抢修处理,甲方要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8. 在施工地段内,营业线既有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由乙方负责,凡甲方发现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问题,应立即通知乙方处理,乙方不得拖延。 9. 在对既有设备进行配线校对、测试数据等作业时,乙方要与甲方联系,甲方要有专人配合。 10. 对新技术设备的施工,乙方与甲方要加强协调,做好对接管维修人员、新增人员的培训。 六、双方具体施工安全措施 施工组织、人员分工、施工任务、安全保证措施、施工 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方案及措施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皮带机检修技术措施皮带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开通组织方案(另附)。在开通方案内应包含一表一票一图(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表,施工工作票,电气集中换装施工组织安排图)。 七、质量标准 按有关文件规程规范进行说明。 八、安全责任及奖罚考核办法 甲乙双方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如有一方未按本协议条款执行,发生的事故,按部、局有关规定定责考核。 九、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安全配合费用: 1. 安全监督检查员费用          元。 2. 施工配合费用          元。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对既有设备造成损坏,应按规定进行赔偿。 十、施工中涉及水利、电力、公路等其它方面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一、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2份,转施工工程队及施工所在地甲方车间各1份。双方盖章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协议附件一并执行。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施工安全协议书 (牵引供电及电力) 甲方:(设备管理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根据乙方    年  月  日与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号:      ),乙方承建          工程施工,为确保施工期间营业线铁路交通安全,根据《铁路法》、《合同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郑州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施工内容: 二、施工地段: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防范内容: 五、乙方应负责任和义务: 1. 乙方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要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时间组织施工,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制订确保铁路交通安全的应急措施。 2. 乙方须在施工前一天通知甲方。 3. 乙方应派驻站联络员、工地防护员和设专职安全员,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证明有效期的上岗证书和附有照片的上岗牌、同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4. 因乙方责任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铁路交通安全,构成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六、甲方应负责任和义务 1. 甲方对乙方施工负全面监督责任,在施工期间,甲方发现乙方有影响铁路交通安全隐患,要通知乙方立即整改。危及铁路交通安全时,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 2. 甲方实施行车安全监督制度,派出技术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网工或电力工担任安全监督检查员。 3. 甲方未履行安全协议、安全监督失职,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而影响铁路交通安全构成事故,除依法追究肇事者责任外,同时要追究甲方责任。 七、结合部安全管理 1. 双方要加强结合部(分界点处)设备的检查工作,施工范围以外的铁路技术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由甲方负责,因施工影响铁路技术设备的正常使用由乙方负责,凡乙方发现甲方运行技术设备异常,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甲方不得延误。当危及铁路交通安全的问题来不及通知时,乙方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2. 凡属影响铁路技术设备正常使用危及铁路交通安全,乙方未通知甲方,应急处理不当造成的问题和事故列乙方责任。凡属乙方已通知甲方,甲方未及时处理造成的问题和事故,列甲方责任。 3. 因乙方设备故障,影响甲方设备破坏而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4. 乙方对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督检查员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必须立即整改。否则,甲方安全监督员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施工。 5. 双方应加强施工地段的安全检查,双方安全员、安全监督检查员均应做好日常工作记录。 6. 施工中涉及水利、电力、公路等其它方面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八、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安全配合费用: 1. 安全监督检查员费用          元。 2. 施工配合费用          元。 九、本协议一式6份,双方各执1份,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2份,转施工工程队及设备管理单位施工所在地车间各1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协议附件一并执行。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 施工安全协议书 (工务大修、大型机械) 甲方:(设备管理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本着安全第一,共同负责的原则,为了互相配合共同搞好×××项施工,确保施工期间铁路交通安全,据《铁路法》、《合同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郑州铁路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签订以下施工安全协议: 一、施工名称: 二、施工内容: 三、施工范围: 四、施工期限: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1. 乙方负有确保施工范围内铁路交通安全和设备安全的责任,甲方负有施工安全监督的责任。造成设备损坏和影响铁路交通安全构成事故的,按上级文件有关责任划分规定,追究双方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因施工晚点或设备不良影响铁路交通安全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任。 2. 乙方施工前应制订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交甲方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3. 乙方应按照《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线路修理规则》、《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和《郑州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 施工期间甲方派出专职安全监督检查员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施工安全隐患要立即纠正,危及铁路交通安全时,有权发停工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整改,乙方不得拒绝。整改合格双方确认签字后方准复工。 5. 当日施工作业完成后,乙方负责人应对施工线路进行检查,并决定是否开通线路放行列车,甲方应检查认定,达不到放行列车条件的严禁放行列车。 6. 乙方在施工中如造成既有线行车设备损伤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进行抢修和维护,造成损失的要按规定和划分责任进行赔偿。若乙方请求甲方帮助时,甲方应积极予以支持、配合,确保行车安全。 7. 施工中涉及水利、电力、公路等其它方面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安全配合费用: 1. 安全监督检查员费用          元。 2. 施工配合费用          元。 七、本协议一式6份,双方各执1份,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2份,转施工工程队及施工所在地甲方车间各1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协议附件一并执行。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施工安全协议书 (基建更改线桥工程) 甲方:(设备管理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为确保施工期间铁路交通安全和施工的正常进行,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铁路法》、《合同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郑州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经甲乙双方人员对乙方施工地段进行调查和共同协商,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1. 施工项目: 2. 作业内容: 3. 施工地点: 4. 施工时间: 5. 影响范围: 二、施工责任地段: 三、施工期限: 四、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五、安全防范内容及措施: 六、双方责任与义务: 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批准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并将相关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报甲方一份。 2. 乙方在施工中,凡影响既有线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 3. 乙方必须加强对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按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到现场指挥。乙方要严格按照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郑州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施工。施工期间乙方负责施工地段(包括影响范围内)的行车和设备安全。 4. 施工期间,甲方应派出专职经培训合格的安全监督检查员,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安全隐患,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立即纠正。危及铁路交通安全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果断措施,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否则造成事故应由乙方负责。 5. 乙方在施工中如造成既有线行车设备损伤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进行抢修和维护,造成损失的要按规定和责任划分进行赔偿。若乙方请求甲方帮助时,甲方应积极予以支持、配合,确保铁路交通安全。 七、交验:乙方按设计施工完毕达到标准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向甲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八、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由局有关部门认定双方的责任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郑州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承担事故赔偿。 九、如果施工中涉及水利、电力、公路等其它方面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安全配合费用: 1. 安全监督检查员费用              元。 2. 施工配合费用            元。 十一、本协议一式6份,双方各执1份,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2份,转施工工程队及施工所在地甲方车间各1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协议附件一并执行。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9: 施工计划申请单 (  )号 月度施工计划编号: (或局批复电报号)   一、施工内容: 二、限速要求及行车办法: 三、施工单位: 四、配合单位: 备注:   施工单位申请人   办公电话   审核人   手机   项目管理机构审核人   主管业务处审核人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管理机构(盖章)  主管业务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1: 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 施工项目   施工地点   施工日期   起止时间 施工等级   施工单位   设备管理单位   施工内容   单位及部门 单位及职务 姓名 重点监控处所 监控关键项点 组长或 副组长                 安监部门         运输部门         机务部门         设备主管 业务部门                         施工单位 及主管部门                                         设计部门                 监理部门                               附件12: 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 单位:                        编号: 检查 发现 问题   整改 意见 及期限   落实 情况   备注       施工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负责人或 安全监督检查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注:本通知书一式五份,主送施工单位,抄送建设单位、铁路局安监室、主管业务处,自存。 附件13: 施工安全停工通知书 单位:                        编号: 你单位在          施工,因违反          规定,经检查组(安全检查员)检查,目前施工危及营业线铁路交通安全。应立即停工并采取措施,确保营业线铁路交通安全运行。特此通知。 复工前书面报告我单位(部门)                    。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发通知单位:              接通知单位: 姓      名:              姓      名: 时      间:              时      间: 附注:本通知书一式五份,主送施工单位,抄送建设单位、铁路局安监室、主管业务处,自存。 附件14: 施工安全处罚通知书 (施工单位): 年 月 日在                施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发生)                      问题。根据《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扣除你单位施工安全抵押金                    万元(大写:)                    。 填发部门盖章:            施工现场负责人 填发人(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单一式三份,施工单位、填发单位各一份,并报局安全监察室一份。 附件15: 施工安全抵押金缴纳证明 财务处: 管内        线            工程,由      承担施工任务,工程预算          万元。按《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施工单位应交纳施工安全抵押金万元(大写:                  )。 安全监察室                  财务处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一式三份,安全监察室、财务处、施工单位各持一份。 附件16: 施工安全扣除抵押金通知书 施工单位: 你(          )单位在      线        施工中,发生下列问题: 1. 铁路交通        事故,事故损失费        元; 2. 损坏既有设备,直接损失费          元; 3. 影响行车        分钟,损失        元; 4. 《施工安全处罚通知单》扣款          元; 按《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赔偿责任,扣除施工安全抵押金           元,并与7日内上交路局财务处。 安全监察室(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3份,施工单位、财务处、安全监察室留各存1份。 附件17: 施工安全抵押金退款清算证明 财务处: 管内          线                      工程,由                                    承建施工任务,按《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已缴纳施工安全抵押金      元。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并经铁路局组织验收合格,达到开通条件,已交付使用。同时在施工中,发生行车事故、设备故障和施工延点,罚款          元;因违反《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罚款      元,应退还施工安全抵押金万元(大写):                。 安全监察室                  财务处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一式三份,安全监察室、财务处、施工单位各持一份。 附件18: 路外建设项目施工通知书 编号:      项目名称 及批准文号   施工单位   工程所在地 线 站,里程: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应持文件 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协议 审批单位 郑州铁路局总工程师室 审批日期       主题词:   安全  细则  通知 抄送:铁道部安监司、运输局,铁道部驻武昌特派员办事处,北京、西安、太原、济南、上海、武汉铁路局,铁通河南分公司,河南省地方铁路局,中铁七局,中铁十五局,中铁电化局,中铁建电化局,局机关行政各处室,党群各部委。 郑州铁路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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