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主编:
郭元亮童有武鹿道智孔伯汉陈南岭
张秉昌钱公李军郭华
编写人员(按照姓氏笔画顺序)
马殿忠王晓雷王骄凌王兴胜冯维君
刘树华邢士运李文健李林录冷浩
张勋奎陈新中陈雅芬何泾渭杨佩良
杨麟宗黎新赵欣刚姚本荣俞维根
宫献平郭国顺郭召松郭爱国贾建民
程黎明窦文宇廖晓炜薛以泰
主审:宋继红
前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年10月23日发布公告〔第162号),正式颁布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该规程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制定,是将原劳动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布)、《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1年颁布,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布),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修订工作组从2007年9月起,历时5年,2012年10月完成了修订工作。
与原规程相比,修订后的规程有很大变化,由于四个原有的锅炉规程现已合并为一个锅炉规程,对原有各规程中内容相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合并,对一直行之有效的条款子以保留,对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原有条款进行了修改,对已经不适用的部分条款,或不再包括在新版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删除,新增加了很多大型电站锅炉内容和以前没有在规程中做出要求但对安全技术监察又很重安的条款内容。
本书编写人员由参加本次规程修订的人员组成。编写组将修订后的条款逐条解释,将各条款内容以及历史背景、制定的本意以及与该条款内容相关的国内外要求等进行整理,形成本书释义,希望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有所帮助。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颁布后,为及时宣贯需要,编写组抓紧时间完成本释义,由于时间仓促、恐书中有疏漏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本释义不属于官方解释,解释内容是作者对规程的理解,不具备法律效力,仪供读者参考
编者
2012年10月
目录
第一部分编制说明 (1)
第一章修订过程 (2)
第二章修订原则 (4)
第三章主要变化 (5)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 (7)
第一章总则 (8)
第二章材料 (20)
第三章设计 (44)
第四章制造 (80)
第五章安装、改造、修理 (140)
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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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第七章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188)
第八章使用管理 (198)
第九章检验 (214)
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229)
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238)
第十二章铸铁锅炉 (270)
第于三章D级锅炉 (276)
第十四章附则 (283)
附件一有机热载体系统示意图 (284)
附件二:火焰直接加热有机热载体锅炉最高液膜温度计算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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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附件三:有机热载体燃煤链条炉排锅炉最高液膜温度计算方法的说明 (295)
附件四:规程引用法规、规范和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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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录 (307)
第一部分编制说明
第一章修订过程
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全体会议,讨论形成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形成各部分起草稿初稿。 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将各分小组的起草内容汇总整理并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2008年8月至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67号文向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1294条。
2009年9月至12月,在第一次征求意见汇总的基础上,工作组召开各专题小组讨论会,并分别召集各部分负责人提交小组讨论结果,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0年1月,起草组提交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511条。
2010年5月至9月,工作组针对第二次征求意见汇总,开始了各专题小组研讨和修改工作,特别就比较突出的电站锅炉材料问题召开多次专题小组会议,协调锅炉厂和电力部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2010年10月至12月,根据上级指示,将征求意见稿中按“第X条”的形式改为“1.1……”的标准形式,同时为了满足将来规程的顺利实施,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起草形成了有机热载体液膜温度计算特别是燃煤锅炉推荐计算方法。
2011年2月至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形成了报批稿。
201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原则通过报批稿。
2012年2月至6月,国家质检总局向WTO通报,并对通报结果讨论汇总。
2012年10月23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硕布。
本次修订工作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牵头组织,由于本次修订范围广、涉及专业领域多,人力和物力投入都比较大。在本次起草过程中,除参加单位和人员为此做出很大努力外,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锅炉厂、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力聚热水机有限公司等单位还为本次《锅规》制(修)订提供了大力支持和帮助。
参加本规程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郭元亮童有武张秉昌马殿忠
钱公陈新中窦文宇李林录
浮晓炜王兴肚刘树华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王晓雷李军冷浩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鹿道智郭华王骄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冯维君赵欣刚
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孔伯汉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健
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姚本荣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杨佩良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郭国顺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薛以泰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宫献平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勋奎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郭召松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郭爱国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贾建民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侧院东莞分院何泾渭
北京电力建设公司邢士运
北京康威盛热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陈南岭
江苏省特检院无锡分院宗黎新
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杨麟
国家电网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程黎明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陈雅芬
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加热炉事业部俞维根
第二章修订原则
●将锅炉相关规程合并为一个规程,原有的三个锅炉规程和局长令[原劳动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布)、《热水锅炉安全枝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布,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3年颁布)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全部整合,形成新的《锅规》。
●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
●连续性原则,即新的《锅规》保持我国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连续性,对成熟和行之有效的条款子以保留。
●先进性原则,即新的《锅规》与时俱进,充分采纳我国近些年发展形成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并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发展预留出路。
●与国际接轨原则,即新的《锅规》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的,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基本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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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监管原则,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将锅炉按照不同风险程度进行分级,并按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技术要求和不同的监管内容。
●充分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行政审批程序,既方便了企业又落实了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安全与节能并重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调整和简化了一些过繁的检验要求,降低了企业的制造成本。
第三章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锅规》在表达方式方面,与以往规程相比有很大改变,采用标准的格式对条又进行编号并增加了标题。在结构框架方面,按照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改造、修理、使用、检验各环节制定相应阶段的要求,对特殊的热水锅炉及系统、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首先要满足专项条件,其他锅炉和专项条件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要满足其他章节要求。在内容万面,本规程主要有以下变化。
3. l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锅炉最危险的失效模式是爆炸、锅炉爆炸有承压部件爆炸和炉膛爆炸。锅炉爆炸释放的能量与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紧密相关,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越大,爆炸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越大。锅炉设备共分为A、B、C、D四个级别。
3.2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制定了安全的解决途径。鼓励创新,但创新是有风险的、新规程明确规定,对此类问题应当由专家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既可突出专家的作用,又可回避风险。
3.3增加了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近些年由于电站锅炉的迅猛发展,原规程所列材料
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的需求。本次修订结合我国锅炉设计、制造、运行和检验等方面的实际经验积累,经锅炉制造单位、电力单位、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等方面充分协商,在参考国外材料标准及应用的基础上,大量增加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并规定了这些材料的适用范围。
3.4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随着我国锅护用材料,特别是常规用材料制造水平的提高,从材料的制造源头提高了锅炉用材料的质量。因此,本规程修修时增加了对B级
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材料,满足一定的要求后,不再强制要求进行人厂后的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同时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增加了材料使用单位人员在材料制造单位源地验收后,不强制要求进行入厂后的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这样在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厂可以大大地减少制造成本。
3.5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考虑到近些年立式锅炉爆炸事故,本次修订针对容易
发生事故的部位,特别是立式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部位,做出采用氩弧焊打底的规定,以保证此薄弱部位的焊接质重。同时为检修方便,下部必须开设3个及以上的手孔。
3. 6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考虑到目前我国焊接水平特别是常规用材料的焊接质量
已大幅提高,并根据多年来实际焊接试板检验发现问题的概率极小的情况,木次修订大量减少碳素钢材料的产品焊接试板。
3.7增加了无损检测方法,总体减小了无损检测比例本次修订增加了超声检测的使
用范围,同时新增了超声衍射时差法(TOFD)无损检测方法。对无损检测比例按锅炉设备级别作了较大调整、总体上减小了工业锅炉产品无损检测比例。
3.8增加了锅炉重大修理的定义及内涵由于原规程对锅炉重大修理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对其理解的差异,因此本次修订按照锅炉设备的类别对重大修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3. 9删除了锅炉房章节按照部门管理分工的要求,把锅炉房建筑、消防方面的标准
直接引入,不再单独设立锅炉房一章对锅炉房提出详细要求。
3.10新增电站锅炉设计、安装(含调试、验收)和使用管理要求考虑到近几年对电站锅炉监管的实际需要,本次修计在广泛征得电站锅炉制造单位、电力行业意见的基础上,新增了对大型电站锅炉设计、安装(含调试、验收)、辅助设备、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3.11增加和完善了对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器安全技术要求考虑到近些年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的使用增多,出现燃烧器方面的安全问题也随之增多,针对此类问题,在参照国内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本次修仃做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3.12增加了锅炉水处理要求考虑到锅炉水处理工作对锅炉安全和节能至关重要,本次修订从锅炉设计,安装、运行到使用,全面系统地增加了水处理相关技术要求。
3.13明确规定了锅炉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内容、范围及结论本次修订对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的监督检验以及定期内外部检验的内容及范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增加了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增加了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调整了水〔耐)压试验周期的规定;增加了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增加了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耐)压试验结论的规定。
3.14修订并大量增加了有机热载体、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的技术要求增加和修改关于有机热载体、型式试验要求及其使用条件的规定;增加了有机热载休锅炉的最高允许液膜温度规定及计算;增加了有机热载休系统设计型式的规定;增加了对有机热载体循环泵结构型式和冷却方式,以及对其供电保障条件的要求;增加了在系统运行条件下向系统内补充有机热载体的有关技术要求。
3.15增加了铸铁锅炉的适用范围,完善了型式试验内容,降低了锅片最小壁厚本次修订根据铸铁锅炉实际使用情况同时参照国外规范,把铸铁锅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额定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蒸汽锅炉;锅片的最小壁厚进行了重大调整.由原来的10mm改为5mm;型式试验由原来只做单个锅片的爆破试验,增加了新设计的铸铁锅炉整体进行验证性水压试验要求。
3.16调整了D级锅炉相关技术要求修改了D级锅炉用材料要求,D级汽水两用锅炉和热水锅炉可以采用铝、铜合金以及不诱钢材料,管子可以采用焊接管;明确了蒸汽锅炉的设计图样上标明的水容积应当是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时的水容积;在汽水两用锅炉基础上进一步放宽T形接头的使用;修改了D级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使用登记、安装告知、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