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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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悦
被申请人: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吴江笠泽路店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请求事项:
1.发还2011年11月和2011.12月暂扣工资,共计¥4556.07元整。
2.更正国美电器行字【2011】第528号发文(附后),撤销其中要求
张悦个人承担的11478.50元销售损失。
3.补发2011年9月23日—2011年10月9日加班费,共计¥1179.77
元整。
4.核查国美电器加班费发放问题。
事实与理由:
1.2011.11工资应发2327.21元,实发912元。2011.12月工资应发
4052.86元,实发912元。(附工资条明细及,及工资卡电子银行
账单明细)
2.对于公司第528号发文要求个人承担11478.50元
存在以下几点异议:①发文指出的十一黄金周公司对于夏普彩电的价
格指导是7折销售,低于7折即违规,我不认同.公司在2011年十一黄
金周期间整体的销售指导是“成交为主”。没有明确的表示说低于多
少不可成交。整个公司十一黄金周期间,夏普彩电低于7折销售的不
计其数,(列举几例附后),笠泽路店所销售的夏普彩电也非公司十一
黄金周销售期间最低价。②公司发文指出的化整为零,低价销售夏普
彩电45台,无任何依据。
3.2011.9.23—2011.10.9累计加班98小时,(打卡机电子记录附
后),2011.10.1-2011.10.3为3倍工资,依据基本工资1140元计算:
1-3号共加班40小时,1140/21.5/8*40*3=795.35元.其余加班58小
时,1140/21.5/8*58=384.42元。合计1179.77元整。
4.本人从2006.3月入职国美,期间涉及的法定假日无数,基本没休
息过,公司也为发放过任何加班费用。
此 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 份。
注:1、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
2、申请书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第三人人数提交。
3、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明确的要求。
4、事实与理由部分页面不够使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张续加中页。
5、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户口性质、出生年月日、住址、确认有效的通讯住址和邮编、电话等;当事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性质、住所地、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和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