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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内容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法定条款约定条款专项协议企业劳动规则内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防护内容:试用期限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补充保险与福利待遇第二职业条款变更或解除合同赔偿等注意事项劳动合同与协议期限相一致第一节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含义是否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有关合同必备条款的变...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三章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内容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法定条款约定条款专项协议企业劳动规则内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防护内容:试用期限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补充保险与福利待遇第二职业条款变更或解除合同赔偿等注意事项劳动合同与协议期限相一致第一节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含义是否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有关合同必备条款的变化1、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劳动合同法未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加以规定。2、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对于终止条件由法律明确规定,排出了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作为终止的事由。3、违约金劳动法对于违约金没有限制,导致用人单位可能滥用该条款;劳动合同法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三、《劳动合同法》有关合同的必备条款的具体内容(一)劳动合同的期限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长短一般由当事人协商(矿山井下<8年)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约定终止时间(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工作内容涉及岗位、职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等(1)讨论:用人单位能否直接变更职工岗位?(2)变更工作岗位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3)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处理工作岗位变更:视频:公司擅自变更员工岗位被判败诉①工作岗位变更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②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③工作岗位的变更是否意味着劳动报酬的变更劳动者的岗位调整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新岗位所处的岗位和薪酬体系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来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用人单位不得任意降低。2、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此为必备条款,应当明确约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复函,是解决该类争议的唯一参考依据。须协商一致,否则,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思考:劳动者可否概况授权用人单位确定“工作内容”?即“劳动者保证服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职位调整决定和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李某是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外资企业)的员工,在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李某的工作地点是在北京市。公司任命李某为公司的业务经理,主要业务是为公司在外开拓客户。工作过程中公司因业务需要安排李某常年在河南办事处工作。李某多次向公司领导要求调回北京工作,公司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李某一气之下擅自回到北京家中,在两个月中只到河南办事处两次。由于公司不满李某的行为,通过电子邮件向李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太过分,委托律师向公司讨回公道。王律师通过研究案情发现,该公司安排李某常年在河南工作的行为首先已经构成违约。既然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北京,公司就不能单方将工作地点变更到河南,如果要变更合同履行地点就应当取得李某的同意。李某为赌气擅自离岗虽似有不妥,但这也是公司做法不当在先造成的。在接受李某委托后王律师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李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两万元,经济补偿金2万元,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及竞业禁止补偿金6万元。文化传播公司提出李某擅自离岗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须向李支付经济补偿金;李两个月没有到公司工作公司不应当支付其工资。律师向仲裁机构提供了李两次到河南的证明,并认为李作为公司业务经理不同于普通员工,在外开拓客户是其工作需要,公司并没有要求李每天必须到岗。此案经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调解,文化传播公司也认识到了自己理亏,同意一次性向李支付4万元。(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工作时间(1)什么是工作时间?①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②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劳动消耗时间。③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A/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2)工时形式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时间。①标准工时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②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③其他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因自身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的其他工作时间。2、休息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以外,属于部分公民(包括妇女节)放假的,如果节日正好在周休日的,则不补假。(四)劳动报酬视频:薪酬明示引争议1、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2、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1)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2)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3)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3、劳动报酬争议的解决办法(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2)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3)按照用工同酬原则确定。未约定:劳动合同法第11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一条视频约定不清:《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附:从HR角度看薪酬管理视频: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开心一刻:劳动合同法第17条—必备条款之弼马温第二节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一、试用期条款(一)试用期的含义和性质1、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性质: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19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视频:试用期介绍企业开刀剥削,大学生试用期成白用期第十九条视频(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4)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见习期:(1)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不少有识之士已经提出,见习期制应尽早明确废除。(2)见习期和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小马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毕业时签了一家公司,它要求见习期为一年,而同学又告诉他《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后来,他在报纸上确实看到部分国务院有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时间为一年。因此,他就有点弄不清,到底该听哪一个?区别:首先,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而试用期是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是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产生的;其次,两者对劳资双方的约束力不同,见习期只对毕业生有约束力,对单位则无约束力,而试用期对劳资双方都有约束力。再次,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见习期是强制性的,毕业生必须经过见习期才能转正,即转为人事部编制的国家干部。而试用期不具有强制性,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可以约定有无。3、学徒期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一般为技工岗位,如钳工、焊工等)的新招员工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见习期和试用期也可以同时约定。见习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各有不同的含义,其区别主要在于:(1)期限不同。见习期至少有1年的时间;试用期不允许超过6个月;学徒期则按照技术等级标准所要求的时间来确定。(2)确定方式不同。见习期、学徒期是按照现有的政策法规所必须执行的;试用期是双方约定达成的,并且在6个月的时间内双方协商确定。(3)执行的对象不同。见习期主要针对新录取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试用期则针对所有劳动者,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再次就业;学徒期则主要针对某些特定岗位的新招劳动者。(4)调整的法规不同。见习期内发生争议时由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解决,劳动法不调整此领域;试用期内发生争议则由劳动法来调整。另外,劳动者在不超过试用期期限的见习期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已经超出了试用期的见习期剩余期限内,因自己原因提出辞职,则构成违约,需要按照约定缴纳违约金。(二)试用期的期限与范围(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案例分析】王先生被招聘到一家民营钢铁公司。入职之后,公司与他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现在一年过去了,王先生来信询问,公司哪些做法是违法的?他应该得到什么赔偿?。结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规定,应按照第八十三条规定,按照他试用期满的工资标准向王先生支付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三)试用期的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HR提问、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四)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附:HR操作需要知道的试用期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登陆我的博客“秦军启的个人中心-新浪博客”视频:职场新人如何顺利度过三个月试用期【案例1】:小张应聘某工厂操作工,经面试合格后工厂告知他试用期一个月,工资1000元,到期合格后转为正式员工,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张觉得不妥,但招聘人员告诉他,“别担心,我们工厂一直如此,所有员工都是这样的。”小张不再坚持,但一个月期满后,小张并未能如期转正,而是被告知试用期不合格,要么走人要么试用期再延长一个月。小张选择了留下,但第二个月快到期时,小张被工厂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雇。小张认为工厂违法解除,一纸诉状将该工厂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问:小张最多可以得到多少补偿。【案例2】:小李应聘某公司服务员,公司认为管理要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因此小李入职即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月薪1200元,转正后月薪1500元。但劳动合同期限只约定了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快到期时,公司以小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小李认为公司违法解除,提起仲裁。问:小李可以得到多少补偿?二、服务期条款视频: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矛盾(一)服务期条款的含义即最低服务期,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的,劳动者因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应当与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限。它属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当事人双方是否约定服务期,则取决于其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特点。(1)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二是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2)服务期与保密期劳动关系中的保密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期限(二)为什么规定服务期(三)出资培训服务期的特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1)前提条件对于出资培训服务期的前提条件,关键在于理解“出资”。如何界定“专项培训费用”?(2)服务期长度及待遇服务期的长度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四)违约金的标准和支付违约金的存在是服务期条款产生约束力的关键所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五)违反服务期义务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三、商业秘密的保护视频: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力拓四人被捕郎咸平说力拓案(一)商业秘密的含义和特征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性。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第二,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及其它知识产权的一个最显著的区别,即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或部分丧失。第三,措施性。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三)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保密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1、保密义务人。2、保密内容、范围。3、保密方式。4、保密期的待遇、违反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的责任第二十三条视频四、竞业限制条款(一)竞业限制的含义和性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所规定的竞业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二)竞业限制义务主体的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对象,或者说义务主体,从本质上说是那些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三)竞业限制事项约定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依据和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补偿金的支付一般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实践中,也有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就开始按月发放补偿金视频:跳槽别忘依法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五)违反保密事项与竞业限制条款的责任(1)违反保密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开心一刻视频:孙悟空智斗二郎神五、其他条款:1、补充保险。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它用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保险需求的愿望,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用人单位必须在参加基本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实行补充保险。因此补充保险的事项不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2、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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