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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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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第五讲某市南岸开发区兴建一项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工程,共20栋,累计建筑面积4.6万㎡,该工程于2003年3月初开工,2004年10月全部竣工,并进行工程验收。但后来有6栋出现了较严重的不均匀沉降,房屋最大沉降量达248㎜,影响正常使用。经调查,房屋产生不均匀沉降的原因在于工程设计。该工程设计采用深层水泥搅拌桩,但在荷载计算时忽视了建造重心的位置。水泥搅拌桩作为复合地基,虽对改善地基的承载力有较好效果,但不能完全控制沉降问题。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桩与基础都是均匀设置的,而上部荷载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法规第五讲某市南岸开发区兴建一项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工程,共20栋,累计建筑面积4.6万㎡,该工程于2003年3月初开工,2004年10月全部竣工,并进行工程验收。但后来有6栋出现了较严重的不均匀沉降,房屋最大沉降量达248㎜,影响正常使用。经调查,房屋产生不均匀沉降的原因在于工程设计。该工程设计采用深层水泥搅拌桩,但在荷载计算时忽视了建造重心的位置。水泥搅拌桩作为复合地基,虽对改善地基的承载力有较好效果,但不能完全控制沉降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桩与基础都是均匀设置的,而上部荷载偏心较大,因此建筑物的偏心和软弱下卧层变形验算不准确是引起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引例讲授内容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基本概念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立法现状工程勘测设计标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返回一、概述(一)基本概念1、建设工程勘察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工程测量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地质勘察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一、概述2、建设工程设计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总体规划设计、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设计概(预)算;勘察是基础,而设计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灵魂。一、概述(二)工程勘察设计法及其调整对象1、概念工程勘察设计法是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对象(3个)(1)行政管理关系(2)经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关系(3)内部管理关系一、概述(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基本原则1、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2、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原则3、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和对质量负责原则4、国家鼓励先进原则二、立法现状现行的主要法规有:1999年建设部令第65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建设部令第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2年11月6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勘测设计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国家正在积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勘察设计法》,届时它建成为我国第一部工程勘测设计方面的法律,对工程勘测设计的法制建设,将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返回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一)勘察设计的资质资格管理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或借用他人名义承揽业务,禁止出借单位名义允许他人承揽业务。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资质资质等级返回(1)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资质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由建设部统一印制。返回(2)资质等级工程勘察资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返回2、资质等级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必要的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节能等。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项资质。返回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2、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单位的,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二)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范围1、工程勘察:工程建设、城市规划而进行的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2、工程设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而进行的设计。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3、工程项目建设总承包:勘察设计、设备询价、订货及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招标发包、项目监理、试车考核直至单套或成套交付使用全过程的承包或部分承包。4、岩土工程:解决和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与岩体、土体有关的工程技术问题。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5、工程监理:受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某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技术服务工作。6、技术服务:建设项目中的有关工艺、材料及科技成果的技术开发、技术协作、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相应的技术服务以及相关软件的开发和转让。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7、咨询服务8、其他兼营业务:兼营本单位开发的产品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或者有关的信息服务以及发挥技术装备条件优势,对外承揽加工任务等。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三)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1、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可以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有:(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2、总发包与分包发包方可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其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3、总承包与分包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外,承包方可将工程的其余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4、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6、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7、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8、承包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10、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11、承包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它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返回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一)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1、项目批准文件;2、城市规划;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要求为依据。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要求1、工程勘察文件编制(1)要求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2)主要内容1)工程测量:为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施工提供有关地形地貌的科学依据。2)水文地质勘察: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有关供水地下水源的详细资料。3)工程地质勘察:为建设项目选址、设计、施工提供工程地质方面的详细资料。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勘察阶段①选址勘察阶段:应对拟选厂址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工程地质评价,是否符合确定厂址方案的要求。②初步勘察阶段:应对场地内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并为确定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各主要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方案以及对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方案,提供地质资料,以满足初步设计要求。③详细勘察阶段:应对建筑地基做出工程地质评价,并为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和不良地质条件的防治工程,提供工程地质资料,以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④施工勘察阶段:应满足深基础、地基处理和加固的设计与施工的特殊要求。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2、工程设计文件编制(1)设计文件编制要求1)方案设计文件——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2)初步设计文件——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3)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4)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但设计单位一般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也不得指定商标品牌,除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其意义在于保护公平竞争,防止腐败现象。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2)设计阶段及其主要内容“一般项目”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技术复杂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1)总体设计——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建设总体部署等重大问题。2)初步设计3)技术设计4)施工图设计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三)设计文件的审批1、设计单位的责任(1)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2)对重大设计方案,要认真组织研究讨论,要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审查制度。(3)对设计文件、图纸必须逐级审核,分别签字或盖章。(4)初步设计文件,由院长、总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院所公章。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2、审批——分级管理,分级审批(1)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区市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改委批准,特大、特殊项目由国务院批准。技术设计由隶属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区市批准。(2)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省区市审查批准,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3)小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主管部门或省区市自行规定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总体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相同。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四)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权2、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应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修改权的转移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3、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修改的报告权、要求权4、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重大修改权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五)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使用与实施1、使用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1)应当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2)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2、实施(1)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2)工程施工中出现勘察设计问题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予以解决。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案例分析A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设计院B和建筑公司C签订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裂缝。为此A厂向法院起诉建筑公司C。经勘察,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A厂又诉讼设计院B,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据A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A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某厂的地质资料,事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请问:事故的责任者是谁?分析:1、事故是由于设计图纸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最终导致墙壁裂缝。所以,事故涉及的是设计合同的权责关系,而与施工合同无关,即建筑公司C没有责任。2、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方的义务,而且要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所以委托方提供假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委托方A厂是事故的责任者之一。3、设计院B接对方提供的资料设计,似乎没有过错,但直到事故发生前设计院仍不知道资料虚假,说明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院并未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否则,有可能防患于未然。所以,设计院也是责任者之一。4、结论:委托方(A厂)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承接方(设计院B)为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知识回顾某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则( )。A.设计单位应和建设单位协商一致修改后即可使用B.设计单位可直接进行修改C.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D.须开专家论证会后,设计单位方可修改【答案】C  【解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引例有网友提问:商住房房高标准是多少?我现在住的商品房房高为2.6米,是不是符合标准?专家回复: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中心主编的《健康住宅建设技术要点》(2004年版)指出,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5米;建设部主编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20012001年11月1日实施)中,规定:层高优先尺寸系列宜为:2米~3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1999年6月1日施行)第3.6条款层高和室内净高规定:3.6.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3.6.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l/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3.6.4厨房、卫生问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3.6.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颁发的《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对层高和室内净高的高度控制做了解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建住房<2002>74号2002年5月1日执行)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关于工程建设标准我们应如何来选择适用?五、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一)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性规定。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指标。法律依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1989年4月1日正式施行;1990年4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00年8月1日建设部颁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标准化法》分为五章,共二十六条,分别对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作出了规定。(二)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1、按级别(适用范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特别提示下级标准只能是上级标准的补充,不得低于上级标准。当不同级别的标准发生矛盾时,以上级超标准为准。在解决引例中的问题时,我们也要遵循此原则和方法,查找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其等级与效力进行判断与适用。(2)按属性(执行效力)——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必须执行的标准,如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质量标准等。推荐性标准—当事人自愿采用的标准,凡是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皆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建筑行业常用标准代号GBGB/TGBJJGJ标准的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国家标准建工行业工程建设标准标准名称编号和批准年份标准代号常用标准的代号建筑工程制图与识图常用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工程制图与识图常用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3)按标准的性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4)按适用阶段——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设计标准建筑设计标准可分为:建筑设计基础标准:建筑术语、建筑物等级划分等;建筑设计通用标准:采光、照明、节能、防火等;建筑结构设计通用标准:建筑荷载、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规范等;建筑工程设计专用规范:旅馆、住宅设计规范;相关专业设计标准:给排水、采暖通风等方面的标准。3、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工程勘测设计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2)标准设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强制性勘测设计标准。“一经颁发,就是技术法规,在一切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都必须执行”。勘察设计规范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计单位四级。标准设计——推荐性设计标准。“一经颁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因地制宜的积极采用,凡无特殊理由的不得另行设计”。标准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4、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相关法规规定⑴: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时,不得擅自更改国家及行业的强制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不得批准使用;不按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⑷对于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自愿采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特殊情况:工程建设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①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②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③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⑤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监督机构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2)监督检查的方式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①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②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③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标准的规定;④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⑤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监督检查的内容案例7-4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习题1、由国务院建设、铁路、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审批,编号和发布的标准,属于( )。  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  C.地方标准  D.企业标准【答案】B  【解析】《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2、某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拟采用的新技术与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不符,应由( )组织专题技术论证,并报批准该项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监理单位  D.设计单位【答案】A  【解析】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3、以下关于建筑节能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B.国家实行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C.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D.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低于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答案】D  【解析】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思考题1、何谓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它有哪些种类?2、何谓工程建设标准?它是如何分类的?3、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4、工程设计分几个阶段进行?其内容和深度都有什么要求?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FAITHIMEANAVISIONOFGOODONECHERISHESANDTHEENTHUSIASMTHATPUSHESONETOSEEKITSFULFILLMENTREGARDLESSOFOBSTACLES.BYFAITHIBY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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