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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_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精讲班讲义(打印版)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精讲班讲义前言一、近几年考题分布为什么要进行近几年考题分布统计分析呢?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1.我们是应试学习,也就是说我们学习的目的为了考试,而其它目的可能是次要的,或者是不必要的;2.历年的考题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对考题分数和考点分布的分析,为我们复习提供指导性的方向;3.在明确了上述两个问题后,我们需要研究复习所采用的方法,方法应该是因人而异的,但是也有一些共性的方法,在后面的课程中我们一起探讨一些方法,以提高我们复习的效率;4.在考题分数、考点分布的分析和采用的复习方法有机结合的基...

监理工程师考试_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精讲班讲义(打印版)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精讲班讲义前言一、近几年考题分布为什么要进行近几年考题分布统计分析呢?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1.我们是应试学习,也就是说我们学习的目的为了考试,而其它目的可能是次要的,或者是不必要的;2.历年的考题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对考题分数和考点分布的分析,为我们复习提供指导性的方向;3.在明确了上述两个问题后,我们需要研究复习所采用的方法,方法应该是因人而异的,但是也有一些共性的方法,在后面的课程中我们一起探讨一些方法,以提高我们复习的效率;4.在考题分数、考点分布的分析和采用的复习方法有机结合的基础上,还需要探讨考题的特点,进一步提高阅读教材的效率。章目各章分数与比例1(14)12.7%2(20)18.1%3(10)9%4(10)10%5(4)4%6(26)23.6%748(16)14.5%9(6)5.5%各节分数分布见附件举例:考纲:了解合同的公正与鉴证2007年考题:6.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当双方发生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审理该合同纠纷时,应认定经过公证的合同()。A.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B.直接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C.一定是不可撤销的合同D.若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答案】D【解题思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文书还有强制执行的效力。2008年考题:3.建设工程合同的公证和鉴证,在法律上的相同之处是()。A.性质相同,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工程合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B.效力相同,即经过法定程序公证和鉴证的合同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C.适用范围相同,即在国内国外均可采用鉴证和公证任何一种合同审查方式D.申请原则相同,都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进行合同的鉴证和公证【答案】D【解题思路】合同公证与鉴证,除另有规定外,都实行自愿申请原则;合同鉴证与公证的内容和范围相同;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2009年考题:52.公证与鉴证的区别包括()。A.合同公证和鉴证所依据的法规不同B.公证或鉴证的合同在诉讼中的法律证据效力不同C.公证或鉴证过的合同法律效力适用范围不同D.合同公证具有强制性,鉴证贯彻自愿原则E.公证仅限于合同,鉴证除合同外还可包括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答案】ABC【解题思路】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合同鉴证办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为。而合同公证则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的公证机关依据《公证暂行条例》行使公证权所作出的司法行政行为。2)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经过公证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文书还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经过鉴证的合同则没有这样的效力,在诉讼中仍需要对合同进行质证,人民法院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3)合同公证与鉴证的适应范围不同公证作为司法行政行为,按照国际惯例,在我国域内和域外都有法律效力。而鉴证作为行政管理行为,其效力只能限于我国国内。2011年考题:6.下列关于合同公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合同公证只能确认合同的真实性B.合同公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C.合同公证的效力只能限于国内D.经公证的合同,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答案】D【解题思路】经过公证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二、复习过程的准备工作(方法与技术)考虑到考生大部分是工程建设领域的骨干,几乎没有时间或难于挤出时间复习,作者认为为了提高复习的效率,应认真体会考纲的要求,在研究考纲要求的前提下,应重点阅读教材的相关内容,并参考近几年的考试题目,分析考试题目的类型(或者出题的方式)和考核的知识点,统计考试分数,以分配考生复习的精力和时间。在过去的十几年执业资格培训实践过程中,通过与众多考生的交流,总结了一些体会,与诸位考生分享。1.目标定义与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安排从报名考试到获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过程可以认为就是一个项目过程,我建议应该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运作这个考试项目。项目管理的第一步就是制定项目目标并分解项目目标,考试项目的目标就是各个科目的拟获得的分数,各科考试满分不一样,我们这里所说的本课程预计的目标(分数)不是满分,应该是介于100%和60%之间的分数;获得60%的分数就通过了考试,因此“60%”就是项目最低目标,当然考虑的风险等因素,我们必须加大一些保险系数,各位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将目标定为70%或80%等;然后,分解目标,通过分析历年的考题,考试分数的分布是有规律可寻的,因此,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分数的分布制定自己的本课程预计的目标(分数),进一步按照项目结构分解的方法,分解各章、各节的预计目标(分数);为什么还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呢?主要考虑到每一位考生的知识背景不一样,学习方法与特长不一样,在设置各个子目标时进行取舍。通过上述分数的统计,可以认为本课程的考试分数的分布是有规律可寻的,因此,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分数的分布制定自己的本课程预计的目标(分数),进一步按照项目结构分解的方法,分解各章、各节的预计目标(分数)。考试项目目标结构图完成后,我们再仔细阅读历年的考试题目,体会历年的考试题目在各个子目标覆盖的知识范围内经常考核哪些内容,以及如何考核,由此安排我们的措施计划,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尽可能地节省复习精力。2.风险管理技术+木桶理论(1)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是为了达到一个组织的既定目标,而对组织所承担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的系统过程,其采取的方法应符合公众利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有关法规的要求。风险管理包括策划、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等方面的工作。风险管理过程包括项目实施全过程的项目风险识别、项目风险评估、项目风险响应和项目风险控制。作为考试项目,可能的风险因素不是那么多,无需系统、全面地贯彻风险管理全过程,重点在于风险识别与风险响应。实际上,在我们定义目标和计划安排时,就已经感觉到存在风险,关键在于确定风险因素,并用文字记录项目风险因素,即形成风险识别报告;下一步可以简单地进行风险评级;另一个关键环节是风险响应,风险响应就是制定风险对策,常用的风险对策包括风险规避、减轻、自留、转移及其组合等策略,我们可以利用的对策可能有规避、减轻、自留,考生可以将识别的风险因素一一制定风险对策,这也是因人而异的;在实施我们的考试项目的过程中,这些对策可能会变化,因此还要关注风险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风险控制。(2)木桶理论木桶原理又称短板理论,木桶短板管理理论,所谓“木桶理论”也即“木桶定律”,其核心内容为:一只木桶盛水的多少,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那块木块,而恰恰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那块。根据这一核心内容,“木桶理论”还有两个推论:其一,只有桶壁上的所有木板都足够高,那木桶才能盛满水。其二,只要这个木桶里有一块不够高度,木桶里的水就不可能是满的。木桶原理是由美国管理学家(​http:​/​​/​wiki.mbalib.com​/​wiki​/​%E7%AE%A1%E7%90%86%E5%AD%A6%E5%AE%B6"\t"_parent​)彼得(​http:​/​​/​wiki.mbalib.com​/​wiki​/​%E5%BD%BC%E5%BE%97"\t"_parent​)提出的。说的是由多块木板构成的木桶,其价值(​http:​/​​/​wiki.mbalib.com​/​wiki​/​%E4%BB%B7%E5%80%BC"\t"_parent​)在于其盛水量的多少,但决定木桶盛水量多少的关键因素不是其最长的板块,而是其最短的板块。这就是说任何一个组织,可能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即构成组织的各个部分往往是优劣不齐的,而劣势部分往往决定整个组织的水平。针对我们进行的考试项目,在定义目标、安排计划时,不可能将各个科目、各个章节设置同一水平,也就是说组成木桶的木块都一样高,但是,木桶理论提醒我们,组成木桶最短的木块必须达到标准要求的最低水平,否则,由于“最短的木块”导致考试项目实施的失败。木桶理论进一步提醒我们,考试项目的实施还要兼顾各个科目的集成。3.价值工程管理技术价值工程(ValueEngineering,VE)是以提高产品或作业价值为目的,通过有组织的创造性工作,寻求用最低的寿命周期成本,可靠地实现使用者所需功能的一种管理技术。价值工程中所述的“价值”,是指作为某种产品(或作业)所具有的功能与获得该功能的全部费用的比值。作为我们进行的考试项目,各个科目的功能是标准化的,即达到各个科目满分的60%就是标准要求的最低功能。当然,我们在定义目标和安排计划时不能按照标准要求的最低功能作为考生的“项目目标”,但是,也没有必要将标准要求的最高功能作为考生的“项目目标”,因此,“项目目标”设置的适度是很关键的,也是因人而异的。那么如何提高考试项目的价值呢?我认为“项目目标”是关键,复习的方法也是很重要的,方法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题海战术是不可取的。我推荐一种方法:从教材到考试这是我们必须经历的过程,但是,很多考生没有重视从考试返回教材这一重要环节。我在很多场合提到一个观点:“任何模拟题、练习题都无法与考试题目比拟,考试题目是出题专家们的知识与智慧的结晶”。因此,重视对历年的考试题目的训练是使考试项目成功实施的有效途径。在这个重要环节中,对历年的考试题目的训练不仅仅是将历年考试模拟考核一遍,估计一下我们的水平,更关键的是通过对历年试题的训练,要明确哪些是经常考核的,即统计各个知识点的考核频数,还要体会这些知识点考核的方法。三、近几年考题的特点作者将考题分为填选题、因果题、类比题、程序题和判断题(多点集成)几种形式,这为考生掌握应试技巧可能有所帮助。实际上,作者在全国各地讲课时也是首先帮助考生明确本门课程可能的考题类型,考生可以根据不同的考题类型总结考试技巧,作者认为,不同的考核点可能只能出一种或几种考题类型,考生在学习时,在明确了可能的考题类型的基础上,读到该考核点时,读书的信号可能就敏感,印象就会深刻,这是最为关键的。通过分析近几年考题,其难度、综合性等指标趋于保持比较稳定的水平。其考题特点具体表现为:1.填选式考题例如:◇法人成立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当以()为住所。A.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B.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C.主要合同履行地D.董事长的户口所在地◇某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需要中断主要公路交通2天,发包人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该项目监理机构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按照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监理单位完成的此项工作属于()的范围。  A.正常监理工作  B.额外监理工作  C.变更监理工作  D.附加监理工作2.因果式考题例如:◇某建设项目,承包人与分包人口头约定了施工合同内容,施工任务完成后,由于承包人欠工程款而发生纠纷,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此时应认定()。  A.施工合同成立,但不生效B.施工合同成立,且已生效  C.施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D.施工合同不成立,但有效◇某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约定设计费为10万元,定金为2万元。当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30%时,发包人由于该工程停建要求解除合同,此时发包人应进一步支付设计人()。  A.3万元  B.5万元  C.7万元  D.10万元3.类比式考题例如:◇合同担保方式中,既可以用当事人自己的财产又可以用第三人的财产作担保的方式是()。    A.保证  B.定金  C.留置  D.质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具有对合同未违约方给予补偿,又具有对违约方实行制裁双重性质的是()。    A.罚金  B.赔偿金  C.利息  D.违约金◇《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包括()。A.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C.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D.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E.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程序式考题例如:◇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的,确定价款或报酬时应按()的顺序履行。  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合同有关条款、补充协议  B.合同有关条款、补充协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C.补充协议、合同有关条款、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D.补充协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合同有关条款5.判断(多点集成)式考题例如:◇依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由发包人采购材料交付承包人保管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材料运抵施工现场后,工程师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B.到货材料的种类与合同约定不符,承包人应该代为调剂串换  C.供货商延误到货影响施工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D.到货材料数量多于合同的约定时,承包人应将多余部分运出工地◇下列有关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提法中正确的有()。  A.承包人自检后书面通知工程师验收  B.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在约定的时间与承包人共同检验  C.若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检验要求,又未能按时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检验  D.若工程师已经在验收合格记录上签字,只有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工程有问题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承包人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E.重新检验如果不合格,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但工期予以适当顺延◇某工程材料供应合同被确认无效,双方具有同等过错,购买方有4万元损失,供应方有2万元损失。下列关于双方损失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B.分别赔偿对方的损失C.供应方赔偿购买方1万元损失D.供应方赔偿购买方2万元损失◇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经过修复缺陷后重新检验仍未通过的,工程师有权选择处理方法。下列处理方法中,错误的是()。A.指示承包商修复缺陷后再进行检验B.经业主同意折价接收工程并签发接收证书C.建议业主解除施工合同D.颁发接收证书并延长缺陷通知期的期限需要说明的是:2011年考题判断(多点集成)式考题的数量比任何一年都多,难度加大。可以这样推测:这是未来考核的趋势;进一步推理:学习方法上要侧重于理解,而不是记住什么。详细内容参阅2011年考题答案与解题思路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1)1、内容提要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一、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体系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三、代理关系2、考纲要求:熟悉:代理关系掌握:合同法律关系三、内容讲解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1)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一、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体系(一)合同管理的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必须适用2、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上示范文本尽管不是法律、法规,只是推荐使用的文本,对于当事人无强制性,但对减少合同争议,完善合同管理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二)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体系1、 基本法律——《民法通则》——本章第二节2、 规范市场经济流转的基本法——《合同法》——第二章、第四章、第七章3、 规范建筑市场工程采购的主要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三章4、 规范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建筑法》5、 合同订立履行中需提供担保的——《担保法》——本章第三节6、 合同订立履行中需提供投保的——《保险法》——本章第四节7、 建设合同工程合同中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法》8、 合同需要公证、鉴证的——《公证暂行条例》《合同鉴证办法》——本章第五节9、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法》10、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诉讼法》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一)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二)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我国在建筑领域中推行项目法人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这些制度改革中,核心内容是合同管理制。(三)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四)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中经济违法和犯罪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方法(一)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二)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三)建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四)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五)执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1、概念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1、自然人2、法人(1)概念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成立,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社会组织。(2)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依法成立——程序合法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实体要件,也是承担责任的基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外在表现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本质的条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它的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注册登记所在地)。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营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社会组织。如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等。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3、智力成果。是指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四)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也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它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是联结合同主体的纽带。1.权利:权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2.义务:义务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举例:1.委托监理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A.监理工程B.监理服务C.监理规划D.监理投标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答案:B解析: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成果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2.监理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为()日。A.注册资金到位B.公司成立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答案:C解析: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类,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1)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二)法律事实的概念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三)行为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此外,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四)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行为和事件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是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三、代理关系(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学员应根据教材的内容,理解下列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二)代理的种类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委托监理、招标代理等。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四)代理关系的终止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4)监护关系消灭举例:1.某施工企业在异地设有分公司,分公司受其委托与材料供应商订立了采购合同。材料交货后货款未支付,供应商应以()为被告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材料款。A.监理单位B.分公司C.建设单位D.施工企业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的是“代理”的有关内容。关于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这种代理是()。A.委托代理B.法定代理C.指定代理D转代理答案:A解析: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2)3、内容提要第三节担保合同1、担保的概念2、担保方式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第四节工程保险一、保险概述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三、保险合同管理第五节合同的公正和鉴证法律制度一、合同的公正4、合同的鉴证5、合同的公正和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二、考纲要求:了解:合同的公正和鉴证熟悉:建筑工程一切险掌握:合同担保三、内容讲解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2)第三节担保合同一、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担保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例: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包括()。A.投标保证B.留置C.动产抵押D.定金E.违约金答案:BCD解析: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根据本题的备选答案,违约金不是担保的方式,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而答案A投标保证是担保的方式之一,但不是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是订立合同的担保方式之一。回答本题的关键在于注意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不是所有的担保方式。(一)保证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注意: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2.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社会团体。3.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4.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①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例:担保方式中的保证,实际运用过程中应理解为()。  A.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  B.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  C.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  D.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答案:C解析: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二)抵押1.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2.抵押物(学员应注意区别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时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抵押的效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4.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例:在《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中,不能作为抵押的财产包括()。A土地使用权B.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C.土地所有权D.抵押人所有的交通工具E.依法被监管的财产答案:BCE解析:依据《担保法》,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三)质押1.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2.质押的分类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四)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注意:(1)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2)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五)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在建设工程中,保证是最常用的担保方式。保证是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的担保形式。银行出具的保证称做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保证称做保证书。在建设项目中,无论是施工投标阶段,还是施工履约阶段,由银行或第三人提供的信用担保(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都是担保法中所规定的保证。预付款担保也是如此。第四节工程保险一、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用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概念。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的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三)保险合同的分类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建设工程涉及的险种很多,但狭义的工程保险则是针对工程的保险,只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一)建筑工程一切险1.概述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建设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因此,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则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可以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人或者分包人;(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3.责任范围: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4.除外责任(学员应理解或记住除外责任的全部内容)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仅指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5.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则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6.赔偿金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7.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大纲无要求)1、概述: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的险种。2、责任范围: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3、除外责任4、保险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应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一般是从被保险项目被缷至施工地点时起生效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如验收完毕先于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日,则验收完毕时保险期也终止。三、保险合同的管理(大纲无要求) (一)投保决策 保险决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否投保和选择保险人。 针对建设工程的风险,可以自留也可以转移。在进行这一决策时.需要考虑期望损失与风险概率、机会成本、费用等因素。例如:期望损失与风险发生的概率高.则尽量避免风险自留。如果机会成本高,则可以考虑风险自留。当决定将建设工程的风险进行转移后.还需要决策是否投保。风险转移的方法包括保险风险转移和非保险风险转移。在比较风险自留的损失和保险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定量的计算方法。在进行选择保险人的决策时,一般至少应当考虑安全、服务、成本这三项因素。在进行决策时应当选择安全性高、服务质量好、保险成本低的保险人。(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管理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地、全面地按保险合同订明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均应履行告知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对于损坏的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或者修理。如果选择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时此保险标的的价值取得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三)保险索赔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的根本目的是发生灾难事件时能够得到补偿.而这一目的必须通过索赔实现。首先,工程投保人在进行保险索赔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作为索赔的依据。其次.投保人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第三,要计算损失大小。例:建设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A.业主B.总承包商C.分包商D.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E.设备供应商答案:ABCD解析:按照所提供的教材的解释,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可以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人或者分包人;(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第五节合同的公正和鉴证法律制度一、合同的公证(一)合同公证的概念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的公证机关是公证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依据是当事人的申请,这是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二)合同的公证程序二、合同的鉴证(一)合同鉴证的概念和原则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我国的鉴证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国的合同鉴证实行的是自愿原则,合同鉴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二)合同鉴证的管辖和鉴证审查的内容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2)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3)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4)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5)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三)合同鉴证的作用合同鉴证的作用有以下几点:(1)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纠正违法合同;(2)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更加完备,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3)经过鉴证审查,便于合同管理机关了解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三、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重点)(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原则、内容和范围、目的相同。合同公证与鉴证,除另有规定外,都实行自愿申请原则;合同鉴证与公证的内容和范围相同;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二)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合同鉴证办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为。而合同公证则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的公证机关依据《公证暂行条例》行使公证权所作出的司法行政行为。2.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经过公证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文书还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经过鉴证的合同则没有这样的效力,在诉讼中仍需要对合同进行质证,人民法院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3.合同公证与鉴证的适应范围不同公证作为司法行政行为,按照国际惯例,在我国域内和域外都有法律效力。而鉴证作为行政管理行为,其效力只能限于我国国内。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1)6、内容提要第一节合同法概述3、合同的概念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合同法》的内容简介四、合同的分类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二、要约与承诺5、合同示范文本6、格式条款7、缔约过失责任二、考纲要求:了解:合同的分类、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熟悉:合同的形式掌握:要约与承诺三、内容讲解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1)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各国的合同法规范的都是债权合同,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依据,因此,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而广义的合同还应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特别是工程项目,标的大、履行时间长、协调关系多.合同尤为重要。因此,建筑市场中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都要依靠合同确立相互之间的关系。合同作为一种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合意,必须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缔结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这样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是指合同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合同法》对自愿原则有以下含义:第一、合同当事人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第二、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相对人;第三、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的内容;第四、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3、公平原则。合同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中形成的道德准则。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善良风俗是以道德为核心的。三、《合同法》内容简介:《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8章,分则将合同分为15类。四、合同的分类:(一)、合同的基本分类《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这可以认为是《合同法》对合同的基本分类,《合同法》对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二)、其他分类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计划合同是依据国家有关计划签订的合同;非计划合同则是当事人根据市场需求和自己的意愿订立的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则要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这种合同分类的目的在于确立合同的生效时间。4、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主合同的无效、终止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但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不能影响主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均须给予另一方相应权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而无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须给予相应权益即可从另一方取得利益。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如果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和分类合同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是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其他形式则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根据合同形式的产生依据可划分为: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法定形式。(二)合同形式的原则:《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合同法》采用不要式原则的原因: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4、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影响。(三)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还在于: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之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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