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建 议 书
一、基本情况:
当事人:徐林峰,男,汉族,26岁,高中文化,家住:万年县石镇镇西商街,身份证号码:362331198605210539,职业:务农,电话号码:18720318172。
二、主要违法事实:
2012年05月29日,我局工作人员在石镇西商街巡查时,发现徐林峰正在石镇西商街经销涉嫌假冒旺旺碎冰冰食品,其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构成了违法行为。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2年05月29日以49元/箱的价格购进了100箱分别有柠檬味、草莓味、桃子味、葡萄味、甜橙味五种不同口味的假冒旺旺碎冰冰食品,尔后在万年县石镇正大街以56元/箱的价格销售,至案发之日共销售了40箱,经营额计2240元,尚有60箱假冒旺旺碎冰冰未售出,累计经营额为:5180元。
三、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扣留涉嫌假冒旺旺碎冰冰摄影图片1份,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案件事实; 证据二:财物清单1份,证明扣留货物的数量;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告知当事人有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六:旺旺食品公司(上高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旺旺碎冰冰系假冒的事实。
四、违法的法律法规及处罚建议
当事人徐林峰涉嫌经销假冒旺旺碎冰冰食品,其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的第(二)项“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销假冒旺旺碎冰冰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和依据《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第一百六十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不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以非法经营额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销毁没收扣押的60箱假冒的旺旺碎冰冰。
三、处以非法经营额零点五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59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交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万年县支行帐号:061101040001622;地址:万年县六0北大道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万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