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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重要讲义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教材全部重点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必须适用 2、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上示范文本尽管不是法律、法规,只是推荐使用的文本,对于当事人无强制性,但对减少合同争议,完善合同管理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3.建设工程相关法律体系:  基本法律——《民法通则》,  规范市场经济流转的基本法——《合同法》,...

监理重要讲义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教材全部重点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必须适用 2、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建设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上示范文本尽管不是法律、法规,只是推荐使用的文本,对于当事人无强制性,但对减少合同争议,完善合同管理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3.建设工程相关法律体系:  基本法律——《民法通则》,  规范市场经济流转的基本法——《合同法》, 规范建筑市场工程采购的主要法律——《招标投标法》,  规范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建筑法》,  合同订立履行中需提供担保的——《担保法》, 合同订立履行中需提供投保的——《保险法》,  建设合同工程合同中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法》, 合同需要公证、鉴证的——《公证暂行条例》《合同鉴证办法》,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法》,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诉讼法》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1)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2)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 我国在建筑领域中推行项目法人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这些制度改革中,核心内容是合同管理制3)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4)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中经济违法和犯罪 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方法: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2)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3)建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4)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5)执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1.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3.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7.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8.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9.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10.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11.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这些组织应当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主要内容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12.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合同指向的对象]。 1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14.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15.某建设单位与某水泥厂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 16.某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买一栋宿舍楼的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物]。 17.借款合同的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物]。 18.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1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为]。 20.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合同的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为]。 21.就某知识产权双方达成了购买合同,该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智力成果]。 22.某单位与某设计院就购买该设计院设计专利签订了合同,此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23.合同当事人就某项技术秘密达成了购买合同,此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24.在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签订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智力成果]。 25.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6.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 27.决定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代理关系 1.代理具有的特征包括:[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的具体表现为[代理人有权自行解决他如何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代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3.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 5.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称为[法定代理]。 6.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是[法定代理]。 7.[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8.指定代理的适用条件:[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10.无权代理的情况包括[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11.无权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不做否认表示]、[经被代理人追认]情况下,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2.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代理行为有效。 1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4.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的是:[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5.导致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的原因有:[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监护关系消灭]。 三、合同担保 1.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2.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3.《担保法》是指调整因[担保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最常用的担保方式是[保证]。 6.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7.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 8.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 9.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10.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11.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采用保证方式进行担保时,[保证人与债权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12.不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有[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 13.担保方式中,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是[抵押]、[质押]、[留置]。 14.不可以是第三人做出担保的方式有[留置]、[定金]。 15.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16.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是[一般保证]。 17.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8.[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均可以作为保证人。 19.保证人的资格 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组织可以作为保证人的组织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可以提供保证 20.《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1.保证合同的内容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对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4.保证期间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5.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6.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7.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28.抵押权人是指[债权人。 29.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和不得作为抵押的财产的划分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的财产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土地所有权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0.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的内容:[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 3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2.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3.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抵押权。 3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的清偿规定可以是:[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5.[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 36.合同担保方式中,既可以用当事人自己的财产又可以用第三人的财产作担保的方式是[质押]。 37.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38.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39.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40.[权利质押]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41.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这属于[留置]。 42.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43.在担保方式中,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是[留置]。 44.留置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只能通过[依法行使]产生留置权。 45.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 46.如果[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债权,债权人有权行使留置。 47.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48.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49.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其生效日是指[实际交付定金之日]。 51.勘察合同约定采用定金作为合同担保方式。当事人双方已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发包人尚未支付定金时,该合同处于[成立但不生效]状态。 52.建设工程的保证人一般是[银行]、[担保公司]。 53.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l0%]。 54.[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 55.预付款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 56.预付款保证的有效期为[从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 四、建筑工程一切险 1.建设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2.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由[发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3.在国外,建设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 4.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要求,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5.保险人可以对[设计原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自然磨损]、[维修保养费用]带来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范围:责任范围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除外责任范围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除外责任范围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7.建筑工程一切险加保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上诉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五、合同的公证 1.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依据是当事人的申请,这是[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 2.如果承包人已经进场,但在开工前发包人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撤场前如果双方无法对赔偿达成一致,则可以对承包人已经进场的材料设备数量进行[公证],即进行证据保全,为以后纠纷解决留下证据。 六、合同的鉴证 1.合同鉴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2.合同鉴证应审查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合同鉴证应审查的主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要内容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可以使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纠正违法合同 合同鉴证的作用可以使合同的内容更加完备,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 便于合同管理机关了解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 七、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是:[自愿申请原则相同]、[内容和范围相同]、[目的相同]。 2.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3.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是[性质]、[效力]、[适用范围]不同。 4.经过公证的公司,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分类: 1.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双务合同].2.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3.在现代生活中,绝大部分合同都是[诺成合同].4.合同分类的目的在于[确立合同的生效时间].5.[主合同]的无效、终止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终止。6.[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不能影响主合同。7.担保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8.在市场经济中,绝大部分合同都是[有偿合同].9.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10.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1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一般认为,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2.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以合同形式的产生依据划分,合同形式可分为[法定形式]、[约定形式]. 4.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当事人约定采用]. 5.《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 6.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定形式]. 7.《合同法》采用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的理由是:[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影响]. 8.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的[载体]. 9.某施工合同,在施工任务完成后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发生纠纷,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经成立]. 10.合同自由的重要体现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11.合同的首要条款是[标的]. 12.施工合同中的数量主要体现的是[工程量的大小] 13.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该强制性标准]. 14.在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依[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则依[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地方标准,坝0依[企业标准]执行。 15.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质量标准]. 16.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17.合同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因为仲裁是以[自愿]为原则的。 三、要约与承诺 1.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2.订立合同过程中,[投标书]是要约。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人是指[提出要约一方]. 5.被要约人是指[接受要约一方] 6.要约应当具有的条件是[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的一般条款]. 7.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8.[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均是[要约邀请]. 10.[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 11.《合同法》规定,要约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2.《合同法》规定,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3.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14.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15.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包括[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6.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承诺]. 17.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18.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薪要约]. 19.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0.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 21.非要约对象向要约人作出的完全接受要约意思的表示[不是承诺]. 22.受要约人对解决争议的方法变更,应视为[新要约]. 23.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24.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要根据要约发出的[客观情况]和[交易习惯]确定,应当注意双方的利益平衡。 25.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6.《合同法》规定,承诺的撤回的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7.世界各国对于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主要有[投邮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 28.我国对要约、承诺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 29.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30.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1.一般情况下,[要约生效]的地点为不要式合同成立的地点。 3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3.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4.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四、格式条款 1.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可采用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又被称为[标准条款].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4.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1.《合同法》中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因订立合同时对方提供虚假情况而使本方受到损失,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形成的。 3.缔约过失责任是[独立责任]、[合同磋商阶段责任]、[合同未成立时的责任]. 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缔约一方受有损失]、忙缔约当事人有过错]、[合同尚未成立]、[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条件。 5.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应当有过错,这种过错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 6.缔约过失责任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 7.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最重要原因是[合同尚未成立]. 8.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9.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0.施工企业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而谎称具有,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1.施工企业没有得到进(出)口许可而谎称获得或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2.在合同磋商阶段不会发生的责任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保证责任]、[合同纠纷责任],极易发生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 1.合同成立后,具备其生效的条件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都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承包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这是合同生效条件中[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表现。 3.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就[欠缺生效的条件]. 4.[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这是就[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内容]而言的。 5.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实际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6.不同形式的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可以是[自合同成立时]、[自受要约人承诺时]、[当事人双方签字]、[当事人双方盖章]. 7.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 8.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9.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全部或者主要义务的,应视为[合同有效]. 10.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1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界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2.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合同成立后虽然并未开始履行,但任何一方不得撤销要约和承诺,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3.合同成立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 14.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5.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若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另一方按约定的程序终止合同而发生了争议,此争议应当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处理。 16.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是[无权代理人]、[表见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以后,合同有效。 1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19.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0.“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 21.[“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 22.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订立合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3.某单位推销员拿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与其他单位签订了超越授权范围的合同,此时订立的合同[有效]. 24.表见代理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明确授权,是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2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 26.无处分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27.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中,如果施工企业将施工的商品房卖给该工程的材料供应商,则该买卖合同[无效]. 七、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 2.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3.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 4.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  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5.施工企业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6.材料供应商以败坏施工企业名誉为要挟,迫使施工企业与其订立材料买卖合同,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7.施工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雇员应当接受搜身检查的条款是[无效合同条款]. 8.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规定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担保的约定是[无效合同条款]. 9.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10.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11.合同免责条款[不一定都无效]. 12.合同中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13.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1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15.处理无效合同的主要方式是[返回财产]. 16.建设工程合同如果无效一般应当采用[作价补偿]的方法处理。 17.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应采用[收归国有]方法处理。 八、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1.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是[当事人提出请求]. 3.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合同,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4.可变更的合同在变更前属于[有效]合同。 5.[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均是可撤销的合同。 6.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属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其“重大误解”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的误解,如果是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事实,且一方当事人订立时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没有预见到,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7.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同种贷款利率的[4倍]时,签定的合同,可确认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8.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l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9.可撤销的合同只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10.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到材料供应商处去购买水泥,由于水泥标号不清楚而将425号的水泥当作525号水泥购入。该买卖合同没有仲裁条款,发现问题后,承包人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 11.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现[对方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12.对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的情况有[当事人名称变更]、[法定代表变更]、[当事人合并]、[当事人分立]. 九、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以[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和依据。 2.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首要表现是[合同履行]. 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这体现了合同履行的[全面履行]原则。 4.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是[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合同的价款不明,则应当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6.某施工承包商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运输费用不明确,应[由材料供应商承担]. 7.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在合同内对价款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双方通过协商也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8.《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点不明确的,需给付货币时,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要交付不动产时,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9.依据《合同法》规定,当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当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10.合同在履行中,如果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履行,则市场行情的波动[不应影响合同,合同仍执行原价格]. 11.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12.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13.一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困难,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帮助。这体现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十、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3.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是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4.施工合同中期付款时,对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部分,发包人有权拒付该部分的工程款,这是发包人行使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5.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则承包人可以放慢施工进度,甚至停止施工,这是承包人行使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6.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后履行抗辩权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债务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先履行抗辩权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7.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先交付材料后付款结算,若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方交付的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采购方有权拒付贷款,这是材料采购方行使的[后履行抗辩权]. 8.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成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9.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0.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则[有时承担有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11.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中完全一致的条件是[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12.施工合同订立后,发包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承包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拒绝支付预付款,这是发包人行使[不安抗辩权]. 13.《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而[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十一、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合同不履行的情形有[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提前或部分履行]. 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债消灭],[产生新的合同债]. 4.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依据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5.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6.[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 7.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8.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撤销权]. 9.债权人由债务人不当履行合同行使代位权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0.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均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其发生的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 1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3.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l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十二、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必须针对[有效的]合同。 2.合同变更的必要条件是[协商一致]. 3.合同变更后,当事人须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4.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变更]. 十三、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不改变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2.按照《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同于债务承担的主要区别是[合同当事人未改变]、[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第三人无权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补偿]. 3.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4.《合同法》中规定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不同于债权转让的主要区别包括:[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属于合同内的约定1、[合同当事人不改变]、[债权人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5.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 十四、合同的转让 1.[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2.《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3.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后,合同的当事人是[原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 4.[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5.不得转让合同债权是根据[合同性质]、 [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6.按照《合同法》规定,需经对方同意的情形是[债务承担]、[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7.甲公司将乙公司所签合同中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行使抗辩权]、[丙公司承担甲对乙公司合同有关的从债务履行责任]、[丙公司直接对乙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8.债权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不发生效力]. 9.[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 10.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这种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 11.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1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十五、合同的终止 1.合同终止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2.合同终止是[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随着一定法律事实发生而发生的]、[合同关系的消灭,不能恢复]. 3.合同中止是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暂时停止履行合同]当这种特殊情况消失以后,当事人仍然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 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5.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是[清偿]. 6.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是债的[清偿],是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7.清偿的标的物一般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 十六、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未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 2.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3.合同解除后,如果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合同解除可以[溯及既往的消灭基于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 5.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区别:约定解除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解除条件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 6.合同的协商解除和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的区分:合同的协商解除 合同已开始履行后进行的约定,且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 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合同履行前的约定,它不一定导致合同的真正解除 7.法定解除和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的相同点是[具备一定解除条件时,由一方行使解除权];区别在于[解除条件的来源]不同。 8.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定解除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0.合同依法解除后,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主张[法定解除合同]、[法定债务抵销],应当通知对方。 13.债务抵销可以分为[约定债务抵销]和[法定债务抵销]. 14.《合同法》规定,法定债务抵销的条件必须是:[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15.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16.按《合同法》规定,约定债务抵销的[债务要求不高]、[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相同]、[要求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十七、违约责任 1.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2.按照《合同法》规定对于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严格责任]原则的重要体现。 3.[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的规定,是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合同法律效力最有力的手段。 5.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应当承担[继承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违约责任。 6.《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所做的详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反合同现象的产生]. 7.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错误而导致损失后,首先应由[发包人给承包人赔偿损失]. 8.违反合同而承担的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 9.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违反了[有效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的有效部分]. 10.《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 11.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某一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损失小于约定的违约金,但应赔偿对方违约金,这体现了违约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也具有[惩罚性]. 12.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金责任[不能免除当事人的履约责任]. 13.如果是金钱债务,违约方[必须继续履行]. 1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但对方不得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15.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6.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延期竣工的违约金,承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完成施工任务,承包人应当支付延期竣工的违约金,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施工]. 17.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形式主要发生在[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 18.建设工程合同中,[采取补救措施]是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常用的方法。 19.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适应补救措施后,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0.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中,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1.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损失]. 22.[赔偿损失]是守约者避免损失的有效方式。 2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示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同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具有对合同未违约给予补偿,又具有对违约方实行制裁双重性质的是[违约金]. 26.施工企业与材料供应商订立的材料供应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2.0万元,但供应商的违约行为给施工企业造成的损失是2.2万元,施工企业应要求供应商支付[2.2万元]. 27.对违约责任者以法律制裁,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所签合同的合法性]、[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履约的可能性]. 28.合同当事人甲违约后,给合同另一当事人乙造成3万元的损失,乙方因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增加到5万元后,乙方采取了措施免遭继续造成4万元的损失,但乙方支出了l万元的防止损失措施费,甲方应[赔偿乙方4万元损失]. 29.合同当事人约定了定金3万元,违约金4万元,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返还给付定金一方[6万元]. 30.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 3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2.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后,[未违约一方可以选择违约金或定金]要求对方赔偿。 十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中,[和解和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4.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 5.合同纠纷和解解决的优点是:[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执行]. 6.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法是[调解]. 7.仲裁,又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8.合同产生争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必须是自愿的]、[必须有仲裁协议]、[是由第三者作出的裁决]. 9.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10.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的仲裁原则是[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贪污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11.通常,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7至11人]组成。 12.裁决是[立即生效的]. 13.裁决作出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一纠纷]的起诉。 14.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其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15.仲裁庭的组成一般有两种方式: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当事人各自选出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l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约定由l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16.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作用: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17.仲裁[可公开也可不公开]进行。 18.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19.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0.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工程质量、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外文文献工程造价三级复核钢结构工程造价指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讲义黄色壁纸中文 等专门性的问题,一般需要进行[鉴定]. 22.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3.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24.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补正。 25.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6.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况: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执行的。 27.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8.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29.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0.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则只能通过[诉讼]作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31.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判断是否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依据主要是[合同争议的标的额]. 32.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3.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34.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1.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范畴、具体情况、项目 必须以招标方式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工程项目的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 总体范畴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情况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依法必须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 进行招标的国家资金投资占控股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 2.不进行招标时,采用直接委托方式发包的建设任务: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2)抢险救灾工程;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4)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6)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7)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同标的的招标需满足的条件:1)建设工程已批准立项;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了报建手续,并取得批准;3)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4)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投标的要求;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人应满足的条件:1)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3)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5.招标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此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6.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前,须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对招标文件的核查]. 9.某工程项目的招标资格审查文件中明确规定外地施工单位不允许参与投标,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掩护潜在投标人]内容。 10.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及对招标文件的核查对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资格审查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件的核查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对招标文招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能使投标人明确承包工作范围和责任,并能够合理预见风险编制投标文件的核查,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承包工作范围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 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 11.施工招标的独立合同包工作范围应是[整个工程]、[单位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的施工内容。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进行核查时,主要核查[是否有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设立的不公正评标条件]. 二、招标方式 1.《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优缺点: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中标人 投标竞争激烈 公开招标优点有利于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交予可靠的中标人实施并取得有竞争性的报价  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 缺点评标的工作量较大 招标时间长、费用高,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 不需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 优点节约招标费用 节省时间 邀请招标,减少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违约的风险 ,邀请范围较小,选择面窄 缺点排斥了某些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 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相对较差 3.邀请招标的邀请对象的数目以[5~7家]为宜,但不应少于[3家]. 4.为了体现公平竞争和便于招标人选择综合能力最强的投标人中标,在邀请招标时,仍要求在投标书内报送表明投标人资质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通常称为[资格后审]. 三、招标程序 1.按照招标人和投标人参与程度,可将招标过程粗略划分成[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决标成交阶段]. 2.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招标人的管理能力]确定工程项目发包范围。, 3.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次数和每次招标的工作内容。 4.施工招标时,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中小型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5.施工招标时,若为初步设计完成后的大型复杂工程,则应采用[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6.最终确定招标方式是以[工程项目的特点]、[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合同类型]为依据。 7.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招标手续的备案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作范围]、[招标方式]、[计划工期]、[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 8.为保证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要编制招标有关文件,其内容包括:[招标广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方法]. 9.邀请招标投标阶段是指[从发出投标邀请函开始,到投标截止日期为止的期间]. 10.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项目资金来源]、Ix_程项目概况]、[本次招标工作范围的简要介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价格]等有关事项。 11.公开招标时设置资格预审程序的目的主要是[考察企业总体能力是否具备完成招标工作所要求的条件]、[减小评标的工作量]. 12.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招标工程概况和工作范围介绍 资格预审须知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 指导投票人填写资格预审文件的有关说明 资格预审表列出对潜在投票人资质条件、实施能力、技术水平、商业信誉等方面需要了解的内容 以应答形式给出的调查文件 13.对资格预审表开列内容的要求是[完整、全面、能反映潜在投票人的综合素质]。 14.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基本资格条件:必要合格条件包括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 是潜在投标人应满足的最低标准  视招标项目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有特殊要求决定有无 附加合格条件对于同类工程施工经历,一般以潜在投标人是否完成过与招标工程同类型和同容量工程作为衡量标准 15.招标时,资格预审的合格标准:资格预审:合格标准限制合格者数量,以便减小评标的工作量,招标人按得分高低次序向预定数量的投标人发出邀请投标函并请他予以确认,如果某一家放弃投标则由下一家递补维持预定数量 不限制合格者的数量,凡满足80%以上分的潜在投标人均视合格,保证投标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16.招标人可以针对工程所需的[特别措施或工艺的专长]、[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环境保护方针和保证体系]、[同类工程施工经历]、[项目经理资质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等方面设立附加合格条件。 17.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通常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 18.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考察。 19.招标人对任何一位投标人所提问题的回答,必须发送给[每一位投标人],保证招标的公开和公平,但不必说明问题的来源。回答的函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书面解答的问题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一致,以[函件的解答]为准。 20.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应[举行开标会议],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 21.开标时,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22.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3.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4.专家人选应来自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2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进行初评是以[招标文件]为依据,确定投标书的有效性。 26.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进行初评时,检查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保证有效性]、[报送资料的完整性]、[投标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无实质性背离]、[报价计算的正确性]. 27.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的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两类。 28.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属于初评阶段应该淘汰的投标书: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9.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书,属于[有效投标书].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按照招标投标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开标后允许[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书中的错误加以修正]. 3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中的错误加以修正后请该标书的[投标授权人]予以签字确认,作为详评比较的依据,如果投标人拒绝签字,则[投标无效],[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2.评标委员会修正错误的原则是: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委员会按规定请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作出的澄清或说明内容将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34.评审方法可以分为[定性评审]、[定量评审]. 35.对于标的额较小的中小型工程评标可以采用专家评议法对投标书进行详评,以[协商和投标]的方式确定候选中标人,这种评审方法称为[定性评审]. 36.在投标文件的报价单中,如果出现总价金额和分项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之和的金额不一致时,应当[以分项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之和为准,由评标委员会修正后请该标书的投标授权人予以签字确认]. 37.大型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评价应采用[综合评分法]和[评标价法]. 38.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时,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书为最优。 39.采用评标价法评标时,应遵循的原则包括:[以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中标后按投标价格签订合同价]. 40.某项目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这时应[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41.一般情况下,[确定中标人]应当由招标人完成。 42.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是[评标报告]. 4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他们的投标保证金和保函]. 44.[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做[实质性]修改。 46.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15天]内,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7.定标原则:《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的必要条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适用于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评标价法进行比较后,最佳标书的投标人应为中标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适用于招标工作属于一般投标人均可完成的小型工程施工;采购通用的材料;购买技术指标固定、性能基本相同的定型生产的中小型设备等招标,对满足基本条件的投标书主要进行投标价格的比较 48.施工招标投标程序 四、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 1.将勘察任务[包括在设计招标的发包范围内],由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完成或由其再去选择承担勘察任务的分包单位,对招标人较为有利。 2.设计招标的特点是[投标人将招标人对项目的设想变为可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竞争]. 3.为了保证设计指导思想连续地贯彻于设计的各个阶段,一般多采用[tt术设计招标]或[施工图设计招标],[不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招标],由中标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任务。 4.鉴于设计任务本身的特点,设计招标应采用[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竞选]的方式招标。 5.设计招标与其他招标在程序上的主要区别是:[招标文件内容]、[对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开标形式]、[评标原则]不同。 6.在建设项目各类招标中,不要求投标人依据给定工作量报价的是[设计招标]. 7.设计招标文件和设计要求文件主要内容的区分:投标须知 设计依据文件 设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项目说明书   合同的主要条件  设计依据资料 组织现场考察和召开标前会议的时间、地点 投标截止日期  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方面的要求 技术经济指标要求 设计要求文件的主要内容平面布局要求  结构形式方面的要求  结构设计方面的要求 设备设计方面的要求 特殊工程方面的要求 其他有关方面的要求,如环保、消防等 8.设计投标书和设计方案的评审内容区分:设计方案的优劣 设计投投入、产出经济效益比较 标书的评设计进度快慢 审内容 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 报价的合理性  设计指导思想是否正确 设计产品方案是否反映了国内外同类工程项目较先进的水平 设计方总体布置的合理性,场地利用系数是否合理 案的评审工艺流程是否先进 内容设备造型的适用性 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是否合理,造型是否美观大方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三废”治理方案是否有效 9.进行设计招标时,应编制设计要求文件,该文件应兼顾[严格性]、[完整性]、[灵活性]. 10.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设计招标时,应从[能力]、[资格]、[经验]进行审查。 11.对设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包括:[证书的种类]、[证书级别]、[允许承接的任务范围]. 12.审查设计投标人的人员技术力量主要考察[设计负责人]的资质能力,以及[各类设计人员的专业覆盖面、人员数量]、[各级职称人员的比例]等是否满足完成工程设计的需要。 13.对勘察投标书进行评审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勘察方案是否合理]、[勘察技术水平是否先进]、[各种所需勘察数据能否准确可靠]、[报价是否合理]. 五、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1.监理招标的特点包括[招标宗旨是对监理单位能力的选择]、[报价在选择中居于次要地位]、[邀请投标人较少]. 2.监理招标的标的是[监理服务]. 3.监理招标与工程项目建设中其他各类招标的最大区别是[监理单位不承担物质生产任务,只是受招标人委托对生产建设过程提供监督、管理、协调、咨询等服务]. 4.招标人选择中标人的基本原则是[基于能力的选择]. 5.监理招标的宗旨是对监理单位[能力]的选择。 6.监理服务是监理单位的高智能投入,服务工作的好坏取决于[是否遵循了规范化的管理程序和方法]、[参与监理工作人员的业务专长、经验、判断能力、创新想象力,以及风险意识]. 7.监理招标选择监理单位一般采用[邀请招标],且邀请数量以[3~5家]为宜。 8.划分委托监理合同包的工作范围时,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工程规模]、IT程项目的专业特点]、[被监理合同的难易程度]. 9.为了指导监理投标人正确编制投标书,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是:[投标须知]、[合同条件]、[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要求]、[有关技术规定]、[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10.监理招标的评标主要侧重于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能力]、[实施监理任务的计划]、[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素质]. 11.监理评标通常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各投标人的综合能力进行对比。 六、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1.施工招标的特点是[发包人的工作内容明确、具体,各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书在评标时易于进行横向对比]. 2.依据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划分合同发包的工作范围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施工内容的专业要求]、[施工现场条件]、[对工程总投资影响]、[其他因素影响]. 3.编制招标文件:施工招标范本中推荐的招标文件组成结构包括: 第一卷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件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件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二卷技术规范  第五章技术规范 第三卷投标文件  第六章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与报价单 第八章辅助资料表 第九章资格审查表(有资格预审的不再采用) 第四卷图纸  第十章图纸 4.土建施工宜采用[公开招标]. 5.设备安装工作宜采用[邀请招标]. 6.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主要侧重于对承包人[企业总体能力是否适合招标工程]的要求进行审查。 7.大型工业项目的资格预审表主要内容:1)法人资格和组织机构;2)财务报表;3)人员报表;4)施工机械设备情况;5)分包计划;6)近5年完成同类工程项目调查;7)在建工程项目调查;8)近2年涉及的诉讼案件调查。 8.施工招标中投标的必备条件:1)营业执照——允许承接施工工作范围符合招标工程要求;2)资质等级——达到或超过项目要求标准;3)财务状况——通过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来体现;4)流动资金——不少于预计合同价的  %(例如5%);5)分包计划——主体工程不能分包;6)履约情况——没有毁约被驱逐的历史。 9.对于大型复杂工程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施工招标,通常在资格预审阶段设置[附加合格条件],考察申请投标人[是否具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和能力]. 10.对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方法是[加权打分量化]. 11.施工招标过程中,对报价部分的评分方式有[用标底衡量]、[用复合标底衡量]、[无标底比较]. 12.评标委员会以标底衡量报价得分时,首先应[以预先确定的允许报价浮动范围确定人围的有效投标]、[然后按照评标规则计算各项得分]、[最后以累计得分比较投标书的优劣]. 13.无标底的综合评分法可以避免因[标底编制得不够合理]造成[对某些投标书的报价评分不公平]. 14.采用评标价法对投标书的评审是以[最低的评标价]的标书为最优。 15.无标底的综合评分法常采用以[最低报价]、[平均报价]为标准值。 16.在施工招标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最低的投标报价比次低投标人的报价相差悬殊,则应首先考察[最低报价者是否有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竞标]. 17.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以[投标价]为准。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指导 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1.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是一份[标准格式文件]. 2.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确定的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表示]. 3.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监理合同包括的文件[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 5.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是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 二、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1.委托人和监理人权利的划分: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少 委托人权利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委托人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 委托监理工程重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 大事项的决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续表 委托人权利 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 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终止合同的权利 监理人权利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时可以行使的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权力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有权发布变更指令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对除委托监理合同外的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3.监理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4.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5.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 6.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7.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 8.监理人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的主要表现:1)对承包人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议;2)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3)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4)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5)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6)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 三、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区分:附加工作 (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 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 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用应急措施等,以及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四、合同有效期 1.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的。 2.委托监理合同终止的标志是[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 3.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是从监理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到[被监理的工程竣工移交后收到监理尾款之日]止。 五、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 1.委托人和监理人义务的划分:委托人义务:外部关系协调 在更换委托人常驻工地代表时提前通知监理人 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要求做出书面决定 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做好协助工作将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权限及时书面通知被监理人 免费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资料 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协助服务 监理人义务:认真勤奋地工作 按合同约定派驻人员 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完成工作后应归还 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 不得参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不得泄露申明的秘密 负责工程施工中有关各方的协调管理 2.委托人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的内容 委托人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 服务的内容 信息服务是指协助监理人获取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构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物质服务是指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备、设施、生活条件等 人员服务是指免费向监理人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 3.当涉及监理服务工作时,委托人所提供的职员只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4.委托人选定某一科研机构的实验室负责对材料和工艺质量检测试验,该实验室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完成相应的试验工作。 5.如果双方议定某些本应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由监理人自备,则应[给监理人合理的经济补偿],其计算方法通常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6.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六、违约责任 1.按规定,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2.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某工程监理酬金总额45万元,监理单位已经缴纳的税金为3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监理单位的责任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60万元,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42万元 4.因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中决策不当,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应当要求[监理单位]赔偿。 5.在[监理合同]内规定: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 6.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 7.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 1.监理过程中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正常监理工作酬金、直接成本、监理人员和监理辅助人员的工资,包括津贴、附加工资、奖金 用于该项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包括差旅费、补助费 监理期间使用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计算机和其他检测仪器、设备的摊销费用 所需的其他外部协作费用  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 经营业务费,包括为招揽业务而支出的广告费 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账表、报刊、文印费用间接成本、 交通费、差旅费、办公设施费(公司使用的水、电、气、环卫、治安等费用) 固定资产及常用工器具、设备的使用费 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其他行政活动经费 2.国际上常用的监理费用的计算方法是[按监理工程概预算百分比计收]. 3.监理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委托人为监理机构提供车辆,开展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使用自备车辆,则在执行监理工作期间的车辆使用费用属于[正常工作酬金范围,由监理单位]承担。 4.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计算方法:[报酬=附加工作天数×(合同约定的报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服务天数)]. 5.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可获得经济奖励。奖金的计算办法是:奖励金额一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6.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有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 7.当委托人在议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予支付的,自[规定之日]起向监理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l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委托监理合同的生效之日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2.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是: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完成之时]的时间。 3.委托监理合同的变更应经[一方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变更。 4.如果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程量或持续时间,增加的工作量应视为[附加监理工作]. 5.如果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出现了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不得不暂停执行某些监理任务,应增加[不超过42天]的合理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6.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目前]通知对方。 7.委托监理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8.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1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9.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若[14日内]未得到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若[第2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 10.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责任。 11.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直辖市,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一、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区分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一) 适用于为设计提供勘察工作的委托任务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等勘察工程概况 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 勘察成果的提交 勘察费用的支付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违约责任 未尽事宜的约定 其他约定事项 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生效 建设 工程勘察合同 (二)仅涉及岩土工程:包括取得岩土工程的勘察资料、对项目的岩土工程进行设计、治理和监测工作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的全部内容 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材料设备的供应 报告、文件、治理的工程等的检查和验收  续表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适用于民用建设工程设计的合同 订立合同依据的文件 委托设计任务的范围和内容 发包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设计人应交付的资料和文件 设计费的支付 双方责任 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 适用于委托专业工程的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的全部内容 设计依据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优先次序 项目的投资要求 设计阶段和设计内容 保密 二、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的现场工作务件:1)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2)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3)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4)平整施工现场;5)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三、发包人订立设计合同时应提供的资料和委托工作范围 1.发包人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设计依据文件和资料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城市规划许可文件 工资勘察资料等 项目设计要求工程的范围和规模 限额设计的要求 设计依据的标准 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 委托任务的工作范围 明确建设规模 设计范围 详细列出工程项目的名称、层数和建筑面积 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设计要求 委托的设计阶段和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全过程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设计深度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向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处理有关设计问题 参加重要隐蔽工程部位验收和竣工验收 2.发包人委托的工作范围 3.设计标准[可以高于]国家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4.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是采用[仲裁或诉讼],采用仲裁时,需注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四、设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 2.设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3.发包人应在合同签字后的[3日内]支付定金。 4.[设计人收到定金]为设计开工的标志。 5.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安装验收]标志着设计人为合同项目的服务结束。 6.设计合同中,判定设计人是否延误完成设计任务的期限是指[从设计人接到发包人支付的定金之日起,至交付全部设计文件之日止]. 7.发包人、施工承包人、监理人[均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8.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变更部分委托的设计工作内容。由于设计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发包人准备将这部分设计任务转委托给另一设计人。设计合同范本针对此情况的规定包括[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并经设计人同意]、[设计人不对该部分的设计质量承担责任]. 9.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需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首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过修改的设计文件应按[设计管理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使用。 10.发包人变更增加的设计内容专业性特点较强时,须经[原建设工程设计人]书面同意后,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此后,原设计人[不再对修改的部分]负责。 五、发包人和设计人的责任 1.发包人和设计人的责任划分续表 发包人的责任 提供设计依据资料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 解决设计文件中需选用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 对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提供涉及工作、生活、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外部协调工作 对设计成果组织鉴定和验收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其他相关工作 承担设计人参加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的出国费用(制装费除外)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约定委托范围之外的服务工作,需另行支付费用 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发包人将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发包人从施工进度的需要考虑,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 设计人的责任 保证设计质量 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是设计人的基本责任 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设计人负责设计的建筑物需注明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负责修改和完善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并负责调整补充设计范围的内容 设计人的责任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大型工程) 方案设计,主要包括:建筑设计、工艺设计、进行方案比选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完善选定的方案,分专业设计并汇总,编制说明与概算,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修正初步设计 技术设计提出技术设计计划,包括:工艺流程试验研究,特殊设备的研制,大型建筑物关键部位的试验、研究 编制技术设计文件 参加初步审查,并做必要修正 施工图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设备设计;专业设计的协调;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配合施工的义务设计交底 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工程验收 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发包人和设计人的共同责任建筑物(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设计稳定、安全、可靠 设计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设计的施工图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不存在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其他影响 2.设计合同由于采用[定金担保],因此合同内没有[预付款]. 3.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中期支付中,定金[不参与结算],双方的合同义务全部完成,进行合同结算时,定金可以[抵作设计费或收回]. 5.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3天内],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Y0]. 6.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l5天]以内,设计人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在此期限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六、设计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和设计人违约责任的划分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延误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逾期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审批工作的延误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建、缓建时,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实际工作量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续表 设计人的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 设计错误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设计人延误完成设计任务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因设计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作为推荐使用的施工合同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 2.施工合同的总纲性法律文件是[合同协议书]. 3.标准化的施工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生效时间]. 4.通用条款在使用时[不做任何改动,原文照搬]. 5.施工合同的组织文件中,结合项目特点,针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正,使之达到与通用条款共同组成对某一方面问题内容完备的约定的文件是[专用条款]. 6.施工合同范本中为使用者提供了[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三个标准化附件。 二、施工合同管理涉及的有关各方 1.通用条款规定,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料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施工合同订立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将合同转让给第三人,这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4.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定义的工程师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 5.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需要撤换工程师,应至少于易人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6.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师易人,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的约定及前任的任务和义务,[不得更改前任做出的书面承诺]. 三、施工合同的工期和合理价款 1.在合同协议书内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通过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内明确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应为[投标书内承包人承诺的天数]. 3.招标确定中标后,施工合同协议书内注明的合同价款应为[中标人的投标价]. 4.涉及保密要求直接发包的工程在[标准化合同协议书]内仍要求[填写合同价款]. 5.合同价款是由当事人双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协商后的价款填写的。 6.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的费用,包括[发包人补偿承包人施工期间地方税增加需多交纳的款额]. 7.[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 8.费用是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9.通用条款中规定有三类可选择的计价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10.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1.工程承包活动中采用的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属于[固定价格合同]. 12.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通常用于[工期较长]的施工合同。 13.通常用于紧急工程施工的是[成本加酬金]计价方式的施工合同。 14.灾后修复工程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的工程应采用[成本加酬金]计价方式的施工合同。 15.施工合同的支付程序中[是否有预付款],取决于工程的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16.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可以采用[按月计量支付]、[按里程碑完成工程的进度分阶段支付]、[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等方式。 四、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1.订阅合同时形成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除顺序: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施工合同文件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解释顺序应在[工程清单之前]. 3.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 五、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 1.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划分 发包的义务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其遗留问题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到施工场地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用水、用电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的义务  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按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手续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2.属于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义务,如果出现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追加的合同价款,[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六、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1.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项目通常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负责,在工程准备阶段应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图纸经[工程师]审核签认后,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发放给承包人。 2.按规定,发包人应免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供应承包人图纸,承包人要求增加图纸套数时,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不论是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还是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都须经过[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才可以使用。 4.工程对承包人设计的图纸审核签认后,[仍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设计责任]. 5.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经工程师予以认可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发包人和工程师依据计划进行协调和对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 6.施工前合同双方应做好的准备工作:为了施工的顺利展开,施工前合同双方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发包人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开通施工现场公共道路 承包人做好施工人员和设备的调配工作 工程师做好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交验 按时提供标准、规范 做好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8.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未予以答复,则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9.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影响了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时,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10.施工合同范本的通用条件规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工,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1.发包人控制工程分包的基本原则是[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不允许分包],[主要工程量必须由承包人完成]. 12.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需要[提请工程师同意]. 13.按规定,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分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报酬只能依据分包合同由[承包人]支付。 14.合同约定有工程预付款的,其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15.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款时,承包人可以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1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要求预付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时,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七、施工过程中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检验]时的具体工作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现场接收发包人应当提供其供应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发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由双方共同清点 共同清点的主要内容:外观质量检查;对照发货单证进行数量清点;大宗建筑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样检验 材料设备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经双方共同清点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材料保管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损失丢失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 材料检验通过后不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存在的质量缺陷责任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9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材料设备种类、规格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 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到货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 供应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补齐,多于合同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 到货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发包人承担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合同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追加合同价款,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并给承包人赔偿损失 续表 承包人采购材料 设备的到货检验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共同时行到货清点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应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运出,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材料设备[使用前检验]时的具体工作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使、用前检验 由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 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施工中,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检验试验后用于工程,但随后又发现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应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使用前检验 承包人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1.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和产品质量,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2.发包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3.按规定,工程师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达到或超过约定标准的[给予质量认可(不评定质量等级)];达不到要求时,则[予以拒收]. 4.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应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5.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6.经过工程检查检验合格后的工程,又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7.施工过程中,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影响了承包人施工的正常进行,如检查检验合格时,应由[发包人支付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8.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9.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发包人]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10.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首先取得[工程师]认可,然后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九、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 1.施工合同文本规定,如需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应首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3.隐蔽工程检测结果表明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 4.如果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应在[承包人通知的验收时间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验收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5.经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6.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若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施工进度管理 1.施工合同履行进入施工阶段,工程师进行进度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施工工作按进度计划执行,确保施工任务在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完成]. 2.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3.不管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只要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工程师]都有权通知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 4.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所有的后果都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工程师[不对确认后的改进措施效果负责],如果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工,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工程师和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权利划分 工程师暂停施工的权利外部条件的变化后续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工程停建、缓建 地方法规要求在某一时段内不允许施工 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后续施工的现场或通道的移交工作 发包人订购的设备不能按时到货 施工中遇到了有考古价值的文物或古迹需要进行现场保护 协调管理的原因 同时在现场的几个独立承包人之间出现施工交叉干扰 工程师需要进行必要的协调 承包人的原因 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 施工作业方法可能危及现场或毗邻地区建筑物或人身安全 承包人暂时停工的权利延误支付预付款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可在约定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预付通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要求预付通知后仍不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拖欠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程款,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按规定,工程师应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8.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在收到复工通知后[48小时内]应给予相应的答复。若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9.如果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工程师未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0.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师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1.施工合同规范文本规定,提前竣工协议包括的内容:1)提前竣工的时间;2)发包人为赶工应提供的方便条件;3)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用的赶工措施;4)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 12.符合顺延工期条件时,承包人可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延误的工程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l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13.工程师确认工期是否应予顺延,应当首先[考察事件实际造成的延误时间]. 14.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发包人出于某种考虑要求提前竣工,则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并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为承包人提供赶工的便利条件]. 十一、设计变更管理 1.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其他实质性变更,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2.工程师有权指示的设计变更,及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 工程师有权指示的设计变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4.施工中发包人需要变更的工程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5.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7.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工程师]同意。 8.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9.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若在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0.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若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11.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十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2.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合同约定工期内和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合同责任区分 合同约定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的合同责任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负责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合同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的责任 如果是发包人办理的工程险,承包人获得工期顺延时,发包人应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 如果是发包人办理的工程险,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应自费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 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全部弥补损失的部分,应由合同约定的责任方承担赔偿义务 十三、工程试车 1.单机无负荷试车和联运无负荷试车的区分 单机无负荷试车由承包人组织试车 承包人应在试车前48小时向工程师发出要求试车的书面通知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 发包人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后,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必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书面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则应承认试车记录 联运无负荷试车由发包人组织试车 发包人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做好试车准备工作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 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由于[设计原因]试车未达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 4.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不参与投料试车]. 5.投料试车组织和试车工作由[发包人]负责。 十四、竣工验收 1.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 2.竣工验收分为[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整体工程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时需满足的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3)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4)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4.实行监理的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并递交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 5.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28天内]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发包人在工程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发包人运行使用,[承包人不再承担工程保管责任]. 8.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同时,[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9.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确认为[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 10.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十五、工程保修 1.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 2.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费用]. 3.工程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应[由双方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的时间确定。 4.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按规定,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 6.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7.按规定,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竣工结算时[不再扣留质量保修金],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十六、竣工结算 1.依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3.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手续]. 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l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施工合同即告终止。 5.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K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6.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l[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7.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承包人有权[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时,[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仍应承担保管责任]. 第七章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一、材料采购合同的交货检验 1.材料采购合同的交货检验过程中,可以作为双方验收依据的资料及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 可以作为双方验收依据的资料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供贷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 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名称 产品合格证、检验单 图纸、样品或其他技术证明文件 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 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产品,按部颁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作为依据时,可按企业标准执行 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某一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时,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2.交货时,数量与质量的验收方法划分 交货数量的验收方法衡量法如胶管衡量其长度;钢板衡量其面积;木材衡量其体积;钢筋衡量其重量 理论换算法如管材等各种定尺、倍尺的金属材料,量测其直径和壁厚后,再按理论公式换算验收 换算依据为国家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换算标准 查点法 采购定量包装的计件物资,只要查点到货数量即可 包装内的产品数量或重量应与包装物标明的一致,否则应由厂家或封装单位负责 交货质量 的验收方法经验鉴别法 通过目测、手触或以常用的检测工具量测后 物理试验 进行拉伸试验、压缩试验、冲击试验、金相试验及硬度试验 化学实验 抽出一部分样品进行定性分析或定量分析的化学试验 3.由供货方代运的货物,采购方应在[站场提货地点]与运输部门共同验货。属于交运前出现的问题,由[供货方]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运输部门]负责。 4.按水泥采购合同现场交货时,实际供货数量少于合同内约定的订购数量,但差额在合理尾差范围内,则采购方应当[按订购数量及时支付货款]. 5.供货方在交付货物时,超出了合同内约定的磅差和尾差,采购方同意接受的多交付部分,应按[订购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比较,不再考虑合理磅差和尾差因素]. 6.供货方在接到采购方对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通知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7.材料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产品的质量检测、试验结果发生争议,应按[《标准化法》]的规定,请[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二、材料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 1.材料采购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均应以[违约金]的开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施工承包人为了避免停工待料,不得不以较高价格紧急采购因供货方不能供应部分的货物而受到的价差损失应由K供货方]承担。 3.因供货方逾期交货,[按合同约定依据逾期交货部分的货款总价计算违约金]. 4.发生逾期交货事件后,供货方有义务发出[发货协商通知],如果采购方认为已不再需要,有权在[接到发货协商通知后的l5天内],通过供货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供货方继续发货]. 5.在材料采购合同的履行中,如供货方交付的数量多于合同规定,采购方可[在承付期内]、[拒付多交部分的贷款和运杂费]. 6.当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双方又不在同一城市,采购方应先把货物接收下来并负责保管,然后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在到货后的10天内]通知对方。供货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0天内]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对方的处理意见]. 7.供贷方交付贷款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如果采购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 8.在材料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供货方如果将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时,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承担对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9.对于实行供货方送货或代运的物资,采购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要承担[按退货部分的货款总额计算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10.约定为自提的产品,采购方不能按期提货,则需[支付按逾期提货部分的货款总值计算延期付款的违约金]、[承担逾期提货时间内供货方实际发生的代为保管、保养费用]. 11.采购方逾期付款,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率一般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12.[采购方在合同内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未在合同内约定到货地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将变更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通知对方],导致供货方送货或代运过程中不能顺利交接货物,所产生的后果均由[采购方]承担。 三、设备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对设备制造过程的监造实行[现场见证]和[文件见证]. 2.设备制造阶段和验收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检验 部件的加工检验和实验 出厂前预组装检验 包装检验 设备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启动试车 性能验收,又称性能指标达标考核 最终验收 3.性能验收试验完毕,监理与采购方与供货方[共同会签]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第八章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 一、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FIDIC施工合同文件主要内容组成 合同协议书业主发出中标函的28天内,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有效履约保证后,双方签署的法律性标准化格式文件 为了避免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专用条件指南中最好注明接受的合同价格、基准日期、开工日期 中标函业主签署的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投标函承包商填写并签字的法律性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 包括报价和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确认文件 合同专用条件  合同通用条件  规范除了工程名主要部位施工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外还可包括 对承包商文件的要求 应由业主获得的许可 对基础、结构、工程设备、通行手段的阶段性占有 承包商的设计 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 合同涉及的第三方 环境限制 电、水、气和其他现场供应的设施 业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指定分包商 合同内规定承包商应为业主提供的人员和设施 承包商负责采购材料和设备需提供的样本 制造和施工过程中的检验 竣工检验 暂列金额 续表图纸  资料表以及其他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资料表—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文件,包括工程量表、数量、列表及费率/单价表等 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他文件——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范围的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 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合同担保 1.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属于承包商应提供的担保是[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履约担保],接受预付款前应提供[预付款担保]. 2.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履约担保的保证期限是到[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为止。 3.业务提供的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可以[按总价或分项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计算,担保期限至[缺陷通知期满后6个月],并且为[无条件担保]. 4.业主是否向承包商提供支付保函,取决于[业务主动选用]或[融资机构的强制性规定]. 5.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业主可凭保函索赔的情况:1)专用条款内约定的缺陷通知期满后仍未能解除承包商的保修义务时,承包商应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长; 2)按照业主索赔或争议、仲裁等决定,承包商未向业主支付相应款项;3)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接到业主修补缺陷通知后42天内未派人修补;4)由于承包商的严重违约行为业主终止合同。 三、FIDIC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期限的概念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内所称的合同工期是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 2.作为衡量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施工义务的标准是[合同工期]的时间界限。 3.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承包商的施工期是指:[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庆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 4.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5.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缺陷通知期是指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6.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应在[专用条件]内具体约定。次要部位工程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 7.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合同有效期是指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 8.颁发履约证书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完成结束,还剩有管理和结算等手续。 9.[结清单生效]是指业主已按工程师签发的最终支付证书中的金额付款,并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函。结清单一经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 四、FIDIC合同条件下的合同价格 1.接受的合同款额指业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复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额,来源于[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并对其确认。 2.[合同价格]指按照合同各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 3.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不包括在中标价格内的是[调价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业主的行为导致承包商增加施工成本,合同相应条款规定应对承包商[补偿实际损失]. 5.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可凭[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内扣减给业主带来损失的款额的情况: 1)不合格材料和工程的重复检验费用;2)承包商没有改正忽视质量的错误行为;3)折价接收部分有缺陷工程。 6.FIDIC合同条件规定,签订合同时双方需约定[日拖期赔偿额]和[最高赔偿限额]. 7.如果因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竣工时间迟于合同工期,将按[El拖期赔偿额]乘以[延误天数]计算拖期违约赔偿金,但以[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赔偿业主的最高款额。 8.专用条款中的日拖期赔偿额视合同金额的大小,可在[0.03%~0.2%合同价]的范围内约定具体数额或百分比,最高赔偿限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10%].误期损害赔偿总金额=折减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天×延误天数(≤最高赔偿限额) 9.FIDIC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商提前竣工应给予奖励,在计算奖励时,约定的分项工程完工日期应[固定不便]. 10.某些项目的工程师清单中包括有暂列金额款项,对此款项的理解是:[业主方的备用金]、[用于招标时对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储备金额]、[施工过程中工程师经业主同意而用于施工或提供物资、设备,以及技术服务等内容的开支]、[可以作为供意外用途的开支]. 五、FIDIC合同条件下的指定分包商 1.[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2.按规定,指定分包商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一般分包商由[承包商]选定。 3.指定分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 4.一般分包商的工作是[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5.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 6.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指定分包商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对此事件[如果承包商没有向指定分包商发布错误指示,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7.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业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8.某项工作将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实施是[招标文件]规定,并由[承包商]在投标时认可。 9.[业主必须保护承包商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选择指定分包商的[基本原则]. 六、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包括[提交工程师决定]、[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双方协商]、[仲裁]. 2.FIDIC编制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之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模式]. 3.按规定,不论是承包商的索赔还是业主的索赔均应首先[提交给工程师]. 4.按规定,裁决委员会应在收到提交的争议文件后[84天内]作出合理的裁决。作出裁决后的[28天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满意裁决的通知,[此裁决即为最终的决定]. 5.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最终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是[仲裁]. 6.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为了解决工程师的决定可能处理得不公正的情况,通用条件增加了[争端裁决委员会]处理合同争议的程序。 7.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设立的合同争端裁决委员会是由[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合同争端裁决委员会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 [合同每一方应提名1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共同并商定第三位成员,[第三人作为主席]. 8.裁决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在关键施工作业期间到现场考察,但两次考察的间隔时间[不少于l40天],离开现场前,应向[业主和承包商]提交考察报告。 9.付给争端裁决委员会委员的酬金分为[月聘请费]和[日酬金]两部分,由[业主与承包商]平均负担。 10.争端裁决委员会成员的最基本义务是[保证公正处理合同争议]. 1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未经对方同意],任一方不得就任何事宜向争端裁决委员会征求建议。 12.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时,争端裁决委员会成员[只能作为证人向仲裁提供争端证据]. 七、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风险责任的划分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为了合同地分担风险责任,定义[投票截止日期前第28天]为基准日,作为业主与承包商划分合同风险的时间点,从此日期起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日]止的期间,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能合同预见的风险归[业主]承担。 2.FIDIC合同条件履行过程中,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损害是否应给予赔偿,工程师应[以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票阶段能否合同预见]作为叛定准则。 3.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义务: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这5种风险都是业主或承包商无法预测、防范和控制而保险公司又不承包的事件,业主应对承包商受的实际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给予补偿 工程所在国内发生的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不属于承包商施工原因造成的爆炸、核废料辐射或放射笥污染等 超音速或亚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压力波 暴乱、骚乱或混乱,但不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员因执行合同而引起的行为 因业主在合同规定以外,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业主提供的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 一个有经验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作用 4.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的范围:1)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人为干扰;2)招标文件和图纸均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污染物的影响;3)招标文件未提供或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质和水文条件;4)不包括气候条件。 5.其他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外币支付部分由于汇率变化的影响。当合同内约定给承包商的全部或部分付款为某种外币,或约定整个合同期内始终以基准日承包商报价所依据的投标汇率为不变汇率按约定百分比支付某种外币时,汇率的实际变化对支付外币的计算不产生影响 若合同内规定按支付日当天中央银行公布的汇率为标准,则支付时需随汇率的市场浮动进行换算 由于合同期内汇率的浮动变化是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计的情况,业主应承担汇率实际变化对工程总造价影响的风险 法令、政策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如果基准日后由于法律、法令和政策变化引起承包商实际投入成本的增加,应由业主给予补偿 若导致施工成本的减少,也由业主获得其中的好处,如施工期内国家或地方对税收的调整等 6.工程师与承包商进行协商并做出决定的判定原则:1)承包在多大程度上对该外界条件不可预见;2)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影响程度,评定损害或损失的额度;3)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或决定补偿之前,还应审查是否在工程类似部颁上出现过其他外界条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时合理预见的物质条件更为有利的情况;4)如果承包商不依据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提出索赔时,不考虑类似情况下有利条件承包商所得到的好处,另外对有利部分的扣减不应超过对不利补偿的金额。 7.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承包商对业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未约定,则[不应超过中标的合同金额],但对于因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限额的限制]. 八、FIDIC施工阶段合同管理——施工进度管理 1.FIDIC合同条件中,如未约定开工日期,承包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开工,工程师则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 2.在FIDIC施工合同中规定,承包商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按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3.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应该说明:[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安排]、[按季度列出根据合同预计应支付给承包商费用的资金估算表]. 4.进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实施工程的进度计划]、[每个指定分包商施工各阶段的安排]、[重要检查、检验的次序和时间]、[保证计划实施的说明文件]. 5.承包商有权按照他认为最合理的方法进行施工组织,工程师[不应干预]. 6.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计划的审查主要涉及的内容有:[计划实施工程的总工期是否与合同的约定一致]、[重要阶段的里程碑工期是否与合同的约定一致]、[承包商各阶段准备投入的机械和人力资源计划能否保证计划的实现]、[承包商拟采用的施工方案与同时实施的其他合同是否有冲突或干扰]. 7.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承包商将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的[21天内],工程师未提出需修改计划的通知,即认为该计划已被工程师认可。 8.不论因何方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商都无权对修改进度计划的工作要求额外支付]. 9.工程师对修改后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意味着承包商可以摆脱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0.承包商因自身管理失误使得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竣工日期将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工程师考虑此计划已包括了承包商所有可挖掘的潜力,只能按此执行而批准后,[承包商仍要承担合同规定的延期违约赔偿责任]. 11.FIDIC合同文件规定,可以给承包商合理延长合同工期的条件:1)延误发放图纸;2)延误移交施工现场;3)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4)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5)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而对施工进度的干扰;6)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7)发生变更或合同中实际工程量与计划工程量出现实质性变化;8)施工中遇到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异常不利气候条件影响;9)由于传染病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的延误;10)施工中受到业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扰;11)施工涉及有关公共部门原因引起的延误;12)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导致对后续施工的延误;13)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检验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14)后续法规调整引起的延误;1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九、FIDIC施工阶段合同管理——施工质量管理 1.承包商对施工中涉及的以下相关事宜的资料应有充分的了解:1)现场的现状和性质,包括资料提供的地表以下条件;2)水文和气候条件;3)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约定的工作范围和性质;4)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雇佣劳务的习惯作法;5)承包商要求的通行道路、食宿、设施、人员、电力、交通、供水及其他服务。 2.业主对承包商依据资料的理解、解释或推论导致的错误[不承担责任]. 3.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工程师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据变更程序,指示承包商变更规定检验的位置或细节,进行附加检验或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和工期变化应[视检查结果是否合格划分责任归属]. 4.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运抵施工现场的自有施工设备,在[经工程师批准后]可运出施工现场。 5.承包商租赁施工设备时,应在租赁协议中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商违约解除合同时,设备所有人应[以相同的条件将该施工设备转租给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商]. 6.若工程师发现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了工程进度或施工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商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商应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十、FIDIC施工阶段合同管理 1.工程变更对合同条件内约定的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改动,只是对[施工方法、内容]做局部性改动,属于[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 2.合同变更属于对原合同需进行[实质性改动],应由[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 3.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发布变更指令的情况: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5)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4.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 5.在FIDIC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工程师可以在[颁布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6工程师发布变更指标的内容:详细的变更内容 变更工程师 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 有关部门文件图纸 变更处理的原则 承包商依据工程师的指示递交实施此项变更的说明内容:实施工作说明书 变更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 提出工期顺延要求 提出变更费用要求 7. 变更估价的原则: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 实施变更工作未导致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则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的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费用的变动超过1% 8.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若工程师同意,则按工程师发布的变更指示的程序执行。 9.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可能被采纳的情况有[加速完工]、[可降低业主实施、维护和运行工程的费用]、[对业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为业主带来其他利益]. 10.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承包商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 十一、FIDIC施工阶段合同管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管理 1.预付款又称动员预付款,是业主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施工前期开展工作]时的资金短缺,从未来的工程款中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 2.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内针对预付款金额[不少于合同的22%]的情况规定了管理程序。 3.按规定,预付款的数额应由[承包商在投标书内]确认。 4.承包商需首先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交给业主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21天内]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外币比例支付预付款。 5.预付款保函金额始终保持与[预付款]等额,即[随着承包商对预付款的偿还逐渐递减保函金额]. 6.依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动员预付款的扣还应当[自承包商获得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达到合同总价(减去暂列金额)的10%那个月起扣]. 7.预付款每次支付时的扣减额为从每月承包商应获得的合同款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中扣除/25%]作为预付款的偿还,直到还清全部预付款。即:每次扣还金额=(本次支付证书中承包商应获得的款额一本次应扣的保留金)× 25% 8.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订购大宗主要材料和设备所占用资金的周转,订购物资经工程师确认合格后,按发票价值[80%]作为材料预付的款额,[包括在当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内].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修正这个百分比,目前施工合同的约定通常在[60%~90%]范围内。 9.接到工程开工通知的[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每一个总价承包项目的价格分解建议表]. 10.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款规定,承包商的第一份资金需求估价单应在开工日期后[42天]之内提交。 11.业主接到承包商的资金需求请求后,应在[28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作出了资金安排。 12.业主接到承包商的资金需求请求后,未能按照资金安排。计划和支付的规定执行,承包商可[提前21天]以上通知业主,将要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 13.[保留金]是按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减的一笔金额保留在[业主]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之一。 14.当承包商有一般违约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可从[保留金]内直接扣除损害赔偿费。 15.承包商未能在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缺陷工程部位,业主雇用其他人完成后,这笔费用可从[保留金]内扣除。 16.业主扣留承包商保留金时,每次月进度款支付扣留的百分比一般为[5%~l0%],累计扣留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2.5%~5%]. 17.保留金的返还: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返还颁发了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时,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商 如果颁发的接收证书只是限于一个区段或工程的一部分,则: 返还金额=保留金总额×移交工程区段或部分的合同价值/最终合同价值的估算值×40% 保修期整个合同的缺陷通知期满,返还剩余的保留金 满颁发履约证书后将剩余保 留金返还如果颁发的履约证书只限于一个区段,则在这个区段 的缺陷通知期满后,并不全部返还该部分剩余的保留金: 返还金额=保留金总额×移交工程区段或部分的合同价值/最终合同价值的估算值×40% 18.当保留金已累计扣留到保留金限额的[60%]时,为了使承包商有较充实的流动资金用于工程施工,可以允许承包商[提交保留金保函代换保留金].业主返还[保留金限额的50%],剩余部分待[颁发履约证书]后再返还。保函金额在颁发接收证书后[不递减]. 19.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通用条款内规定为公式法调价 式中,Pn为第n期内所完成工作以相应货币所估算的合同价值所采用的调整倍数,这个期间通常是l个月,除非投标函附录中另有规定;a 为在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一个系数,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调整的部分;b、c、d为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系数,代表与实施工程有关的每项费用因素的估算比例,如劳务、设备和材料;Ln、E0、M0:为第n期内使用的现行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以该期间(具体的支付证书的相关期限)最后一日之前第49天当天对于相关表中的费用因素适用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确定;L.、E0、M0为基本费用参数或参照价格。 20.为了合理分担市场价格浮动变化对施工成本影响的风险,在合同内要约定调价方法,如因承包商的原因发生工程延误,在后续支付时,分别计算[应竣工日]和[实际支付日]的调价款,经过对比后[按照对业主有利的原则执行]. 21.FIDIC施工合同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政策的变化,使承包商需缴纳的税费发生变化时,[可调整相应费用]. 22.FIDIC施工合同中,业主每月支付承包商进度款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作为支付依据。 23.可以按图纸工程量作为支付依据的是[总价合同]或[单价包干混合式合同中按总价承包的部分]. 24.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的月度支付报表中包括的内容:1)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包括变更);2)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3)作为保留金扣减的任何款额;4)预付款的支付(分期支付的预付款)和扣还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5)承包商采购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应预付和扣减款额;6)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包括索赔、争端裁决和仲裁),应付的任何其他应增加和扣减的款额;7)对所有以前的支付证书中证明的款额的扣除或减少(对已付款支付证书的修正)。 25.工程师可以不签发证书或扣减承包商报表中部分金额的情况:1)合同内约定有工程师签证的最小金额时,本月应签发的金额小于签证的最小金额,工程师不出具月进度款的支付证书。本月应付款接转下月,超过最小签证金额后一并支付;2)承包商提供的货物或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可扣发修正或重置相应的费用,直至修整或重置工作完成后再支付;3)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规定进行工作或履行义务,并且工程师已经通知了承包商,则可以扣留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直到工作或义务履行为止。 26.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报表后[28天内],按核查结果以及总价承包分解表中核实的实际完成情况签发[支付证书]. 27.业主的付款时间不应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5 6天],如果逾期支付将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延期付款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加3%]计算。 十二、FIDIC合同条件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 1.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所需报送的资料后,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准备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指示在该日期后[l4天内]的某日进行验收。 2.工程通过竣工检验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可以在完成移交工作前[l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该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已通过竣工检验,[能够按照预定目的交给业主占用或使用]. 3.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申请后的[28天]内,如果认为已满足竣工条件,即可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接收证书中包括[确认工程达到竣工的具体日期]. 4.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不仅表明[承包商对该部分工程的施工义务]已经完成,而且[对工程照管的责任也转移给业主]. 5.某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工程,未经竣工检验,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并确认[以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承包商对该部分工程的施工质量缺陷仍负有责任]. 6.FIDIC合同条件规定,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验,工程师应以[本该进行竣工检验日]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将这部分工程移交给业主照管和使用。工程虽已接收,仍应在缺陷通知期内进行[补充检验]. 7.某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为5月1日,承包商在4月15日就完成了施工,并提前通知了工程师,要求在该日期进行竣工检验。但由于外部配合条件不具备竣工检验的要求,直到5月15日工程师才发出竣工检验的通知。经过3天试验后表明质量合格,到5月18日有关各方的验收记录上签字。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竣工日期应为[4月15日]. 8.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84天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报送[竣工报表]. 9.工程师接到承包商提交的竣工报表后,应进行工程量详细核算,并在收到竣工报表后[28天内]完成签证工作,业主依据工程师的签证予以支付[竣工结算款]. 10.履约证书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因此该证书颁发后[工程师就无权再指示承包商进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办理最终结算手续。 11.缺陷通知期内工程圆满地通过运行考验,工程师应在期满后的[28天内],[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承担工程缺陷责任的证书,并将副本送给承包商].此时意味着[承包商与合同有关的实际义务已经完成,而合同尚未终止,剩余的双方合同义务只限于财务和管理方面的内容]. 12.业务应在收到工程师颁发的解除承包商缺陷责任证书后的[14天内],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证书]. 13.缺陷通知期满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或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通知期,推迟颁发证书,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应超过竣工日后的2年]. 14.颁发履约证书后的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及有关资料]. 15.工程师审核后与承包商协商,对最终报表草案进行适当的补充或修改后形成[最终报表].承包商将最终报表送交工程师的同时,还需向业主提交一份[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中的支付总额],作为同意与业主终止合同关系的书面文件。 16.工程师在接到最终报表和结清单附件后的[28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务应在收到证书后的[56天内]支付,只有当[业主按照最终支付证书的金额予以支付并退还履约保函]后,结清单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赔权也即行终止。 十三、分包合同条件的管理 1.工程分包后,承包商应[对分包工程承担的风险合理地转移给分包商],并且应[收取相应的分包管理费]. 2.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查阅主合同],但不包括主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承包商的报价细节]. 3.FIDIC分包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现为:[依据主合同对分包工作内容及分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行使确认权或否定权]. 4.为了准确地区分合同责任,工程师就分包工程施工发布的任何指示均应发给[承包商]. 5.承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实施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6.分包商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向承包商报送该阶段施工的支付报表,分包支付报表应[列入主合同的支付报表内一并提交工程师批准],[承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分包工程款],[逾期支付要计算拖期利息]. 7.承包商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的情况包括:[程师不认可分包商报表中的某些款项]、[业主拖延支付给承包商经过工程师签证后的应付款]、[分包商与承包商或与业主之间因涉及工程量或报表中某些支付要求发生争议]. 8.在FIDIC分包合同中,承包商代表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分包工作内容],以及[改变分包商原定的施工方法、作业次序或时间]向分包商发布变更指令。 9.承包商以自己名义就分包商的合理索赔要求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报告的事件可能是出现下列情况时,承包商可以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报告 应由业主承包风险的事件如施工中遇到了不利的外界障碍、施工图纸有误 业主的违约行为如拖延支付工程款 工程师的失职行为如发布错误指令、协调管理不力 执行工程师指令后对补偿不满意如对变更工程的估价认为过少 10.承包商就该索赔对分包商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是[从业主处获得批准的索赔款]. 11.分包商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索赔,导致承包商不能按总包合同规定的程序提出索赔时,[承包商不承担责任],而且为了减少事件影响使承包商为分包商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12.FIDIC分包合同中,产生于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索赔事件,如果是应由承包商承担责任时,则[工程师不参与索赔的处理]. 第九章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一、1.施工索赔的分类情况: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 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名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 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具有法律效力 按索赔目的分类 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 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 由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损失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是工程中常见的一类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续表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工程加速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弓l起的索赔 2.施工合同约定,风力超过8级以上的停工应给予工期顺延。某承包人在5月份一水塔高空作业的施工中遇7级风,按照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停工5天,为此提出工期索赔的要求。其理由是当地多年气候资料表明5月份没有大风,此次连续大风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况。该承包人的索赔理由属于[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二、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和累计索赔额。 3.如果索赔事件发生时,现场施工非常紧张,工程师不希望立即处理索赔而分散各方抓施工管理的精力,[工程师有权不马上处理该项索赔],[但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否则他就失去了就该项事件请求补偿的索赔权力]. 4.工程师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以后,应首先[认真研究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 5.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6.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的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事态调查]、[损害事件原因分析]、[分析索赔理由][实际损失分析]、[证据资料分析].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递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8天后,工程师未对此索赔要求作出任何表示,则视为[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已经成立]. 8.通常,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承包人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可以按合同中的争议条款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诉讼]. 9.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业主的索赔主要限于[施工质量缺陷]、  [拖延工期]等违约行为导致的业主损失。 10.FIDIC施工合同内规定业主可以索赔的条款涉及的内容:1)拒收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2)承包人未能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完成缺陷补救工作;3)拖期违约赔偿;4)业主为承包人提供的电、气、水等应收款项;5)未能通过竣工检验;6)缺陷通知期的延长;7)未能补救缺陷;8)承包人违约终止合同后的支付;9)承包人办理保险未能获得补偿的部分。 三、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 1.如果工程师在工作中出现问题、失误或行使施工合同赋予的权力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应赔偿责任。 2.工程师处理索赔问题的权力包括:1)在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以后,工程师有权检查承包人的现场同期记录;2)对承包人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分析,反驳承包人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或索赔要求中不合理的部分。可指令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解释,或进一步补充资料,提出审查意见;3)在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给承包人的工期和费用的补偿量达不成一致时,工程师有权单方面作出处理决定;4)对合理的索赔要求,工程师有权将它纳人工程进度付款中,签发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 3.工程师的索赔管理任务包括[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发生]、[公平合理地处理和解决索赔]. 4.工程师索赔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索赔]、[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诚实信用]. 5.某工程项目,发包人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和电梯安装分别发包给了甲、乙两个承包人,乙承包人在进行电梯安装时,由于甲承包人不配合,给乙承包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该损失应当由[发包人一承担。 6.FIDIC施工合同规定,承包人索赔时应提供的有效证据:1)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2)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4)施工现场记录;5)施工会议记录;6)工程照片;7)工程师书面指令;8)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9)检查和试验记录;10)汇率变化表;11)各类财务凭证;12)其他有关资料。 7.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停工是属于[可原谅但不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 8.当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后,工程师[无权要求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 9.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10.工程师在审查承包商的索赔报告中要求顺延工期时,若被延误的工作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应批准顺延工程]. 11.工程索赔时,对于已知部分工程延期时间的比例计算法公式为: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合同总价×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 12.工程索赔时,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价格的比例计算法公式为: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价×原合同总工期 13.FIDIC施工合同中规定,承包人可提出索赔的费用 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 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材料费  保函手续费 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 扣减 贷款利息  保险费  利润  管理费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 14.FIDIC施工合同中规定,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可补偿内容 主要内容  工期费用利润 延误发放图纸 √ √ √ 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 √ √ 承包人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 √ √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 √   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 √ √   非承包人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 √ √ √ 变更导致竣工时间的延长 √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    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的延误 √    业主或其他承包人的干扰 √    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    业主提前占用工程  √ √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 √ √ 后续法规的调整 √ √   业主办理的保险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部分  √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害 √ √   15.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只提出费用索赔,不可提出工期和利润索赔的是[业主办理的保险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部分]. 16.依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工程师审查承包商的索赔报告时,对因[施工中遇到有文物价值的古迹所做的保护工作]提出的索赔,不应计入利润损失补偿。 17.[能否有力地反驳索赔],是衡量工程师工作成效的重要尺度。 18.[对承包人的施工活动进行日常现场检查]是工程师执行监理工作的基础。 19.工程师通常可以对承包人的索赔提出质疑的情况:1)索赔事项不属于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责任,而是与承包人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责任;2)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负有责任,承包人必须划分和证明双方责任大小;3)事实依据不足;4)合同依据不足;5)承包人未遵守意向通知要求;6)承包人以前已经放弃(明示或暗示)了索赔要求;7)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8)承包人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9)损失计算夸大。 20.工程师对索赔的预防和减少要做到[正确理解合同规定]、[做好日常监理工作,随时与承包人保持协调]、[尽量为承包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建立和维护工程师处理合同事务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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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大小:529KB
软件:Word
页数:25
分类:建筑/施工
上传时间:2018-09-10
浏览量: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