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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 第四章 诉讼时效 == 信息中心 == 案例一: 甲欠乙6万元借款,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后经协商,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虽诉讼时效届满,但基于双方感情,甲自愿履行部分义务,向乙返还4万元。此款于本月底支付。”不久后甲;乙因故闹翻,甲即拒绝履行还款协议。乙索要不成,诉至法院。 案例二: 乙公司清理财产时发现,甲公司于3年前应付乙公司的8万。元货款尚未清偿,即派人前去催收。甲公司承认其债务,并当即与乙公司协商订立了书面协议,约定所欠货款先行交付一半,另一半年底结清,乙公司免予追究其违约责任。协议达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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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诉讼时效 == 信息中心 == 案例一: 甲欠乙6万元借款,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后经协商,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虽诉讼时效届满,但基于双方感情,甲自愿履行部分义务,向乙返还4万元。此款于本月底支付。”不久后甲;乙因故闹翻,甲即拒绝履行还款协议。乙索要不成,诉至法院。 案例二: 乙公司清理财产时发现,甲公司于3年前应付乙公司的8万。元货款尚未清偿,即派人前去催收。甲公司承认其债务,并当即与乙公司协商订立了书面协议,约定所欠货款先行交付一半,另一半年底结清,乙公司免予追究其违约责任。协议达成后,甲公司即向乙公司支付了4万元。1个月后,甲公司刚聘请的法律顾问知道了此事,即告诉甲,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超过,甲可以不履行义务。甲公司立即通知乙公司:双方所订还款协议无效,乙公司应返还已收取的4万元。乙公司则答复:协议系自愿订立,依法有效。甲应履行协议,于年底将另外4万元欠款交清。双方发生纠纷。 案例三: 1996年9月2日,甲在使用刚买的洗衣机时,因洗衣机外壳带电被严重击伤,住院治疗后,于1996年10月23日出院,用去医疗费800元。1997年9月10日,甲听说这种情况町以请求赔偿,即请人代写了一份民事诉状,正准备交给法院时,忽然接到通知,其母死亡。甲立即返老家奔丧。至同年10月30日,丧事 办完,甲乘车回家,途中却遇公路塌方,所乘汽车只好改道,于 11月3日才到达。回家后,甲即于11月6日将诉状交给法院。法院判决,甲索赔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超过。甲不服上诉。 案例四: 1951年,甲父(地主)在土改中自杀,其于解放前购买的房屋一幢由甲兄家人居住。1952年,甲兄因反革命罪判刑入狱(1959年死于狱中),其妻与之离婚。此时,甲在外地工作,该房屋即无人居住,被当地房管局安排几户人家住进并收取租金,1953年,房管部门将该房作价处理给该几家住户o 1957年,因该房相邻的中学校须扩大,又经有关领导口头同意,由学校以1000元向该房住户购买了该房屋二此期间,甲虽知道房屋被处理,但基于政治压力,不敢过问。1998年,甲兄之案子反。甲即持保存的老房契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支付居住该房30年的租金)o审理中,学校出示了与房管部门订立的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称:该房屋系经有关领导同意购买,支付了价款,且无争议地占有使用该房屋长达30年,其合法利益应受保护。经查,基于该房的特殊情况,解放以后,房管部门从未对该房发放过房屋产权证。 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 == 信息中心 == 案例一: 甲企业盲目引进一条生产线,由于无原料、无资金而无法投产。甲负债累累,濒临破产。为获得现金偿还到期银行贷款;甲急于将该生产线出售。在与乙公司谈判的过程中,具有丰富商业经验的乙方代表察言观色,稳扎稳打,竟逐步摸清了甲企业所处的困境,遂在谈判中占据了主动地位,以至买卖合同以极不利于甲的价格(进价50万元,报价40万元,售价24万元)订立。合同订立后;有他人出35万元买此生产线,甲企业即以合同系乙公,司乘人之危订立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乙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甲履行合同。 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二: 甲将一珍贵古砚(价值8000元)仅以800元卖给乙。事后不久,甲起诉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为显失公平行为。审理中,甲声称,由于乙长时间以来一直想要甲出让其所有的古砚,纠缠不清。甲只好将之出让。因对古物缺少知识,无法估计其价值,甲请求乙估价,乙即报价八百元,基于对乙的信任,甲轻率同意,导致民事行为的显失公平。乙则辩称,因甲、乙系好友,基于双方感情,甲出卖其古砚时,说明是半卖半送,故甲仅象征性地收取乙价款八百元。成交后,甲、乙因故闹翻,关系恶化,甲才反悔。但是,双方对于自己的主张,均无法加以确切证明。法庭调查的结果,除证实甲、乙确系多年好友以及甲确实不具有对古文物的鉴别能力之外,其他情况均无法确认。 案例三: 甲男与乙女“谈朋友”,甲为使乙答应与之结婚,主动购买一枚金戒指相赠。乙果然十分高兴,同意与甲结婚。后二人因故发生矛盾,乙遂决定解除婚约。甲愤而要求乙返还该枚戒指,认为该赠与行为系以与乙同意结婚为条件,婚约解除,赠与自当丧失效力。乙则认为赠与行为系甲自愿所为,且已履行,当无返还之理。甲为此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乙接受甲赠与的金戒指属于“采礼”,具有借婚姻关系索要财物的性质,故乙应予返还。乙不服,提起上诉。 甲、乙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四: 甲于1992年2月出价10000元向乙购得一辆旧货车跑运输。至同年7月,甲利用该车跑运输,共获得净利润4000元。在此期间,甲曾对该车进行了一次中修,支出有关费用2000元。7月中旬,甲见该车过于陈旧,维修费用太高,便将此车以8000元转卖给丙。后丙得知此类车型按规定属于应予报废之列,不得买卖,即将车退还甲。甲出于无奈,只好找乙要求退车还款,并要求其承担该已支出的2000元修理费用。乙伺意退车还款,但提出:要么修理费用由甲承担;要么乙承担该项费用,但甲应将近半年的营运收入4000元返还给乙。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甲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双方所买卖的旧货车确属应报废的车型,按规定禁止买卖。 审理中,对于合同确认无效后,修理费用的承担以及甲所获得的营运收入的归属,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买卖合同自始无效,标的物所有权一直未发生转移,故修理费应当由所有人乙承担。同时,甲在占有标的物期间利用该标的物所取得的收益(营运收入),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另一种意见是,修理费用应由乙承担,但甲的营运收入系其劳动所得,不属不当得利,故不应返还给乙。 合同行为无效后因标的物而产生的费用及收益应属于谁? 案例五: 甲向乙借款修建房屋以开设一小酒吧店。双方协商一致后,请人代书一合同:“甲借乙5万元,以其修建的房屋作抵押,借款三年还清,本利共计9.6万元。”后乙恐被他人认为是放高利贷,又与甲商量,重新找人写就一份:“典契”:“甲愿将其修建的房屋以 9.6万元典给乙,典期三年,分期赎取,每年交赎金3.2万元,三年交清,赎回房屋,逾期不赎作为绝卖。”一年后,甲的小酒吧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甲便决定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乙闻讯赶来;要求甲还债,见甲偿还无能力,即将甲的该房屋予以强占。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审理中,乙向法庭出示双方所立“典契”,称:甲无钱赎房,应视为绝卖,该房屋所有权已归乙享有。 这一典权关系是否有效? 案例六: 甲因受乙胁迫,被迫同意将其房屋以1万元低价出售给乙。后甲找到乙,声称“如乙不返还房屋或增加价款,则以死相拼”。乙恐甲真的拼命,只好按甲的要求,再付给甲)万元。双方言明,自此以后不再争议此事。事过一年后,甲见当地房价上涨,又想收回房屋,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所订合同因甲受胁迫而无效。 本案如何处理? 第三章 代理 == 信息中心 == 案例一: A地甲企业供销员金某得知B地乙公司有26毫米的圆盘钢出售,即经批准,携带注明“联系购买26毫米圆盘钢”的单位介绍信到B地,与乙公司订立了关于甲企业向乙公司50善26毫米圆盘钢的合同。不料过了几天,乙公司通知金某:26毫米圆盘钢未弄到,只有28毫米的。金即打电话向甲企业领导汇报,该领导明确指示金“不要购买”。但其后乙公司对金某反复做工作,金也估计28毫米圆盘钢在A地可能能卖好价钱。遂同意将原合同的标的物变更为28毫米圆盘钢,双方又订立了一份“补充协议”。货到A地后,金即安排送人甲企业仓库。甲企业领导知情后,表示反对。但金保证其有办法将货高于进价售出,甲企业领导考虑到该货物在A地市场有可能有销路,且货已经到达,遂要求金赶快联系销售事宜,并派人协助金工作。不料刚售出少部分,A地钢材市场发生疲软,价格大幅度下降,该种钢材无人问津。此时,乙公司来人催要货款,甲公司声称2“补充协议”的订立未经甲公司授权,为无权代理,甲对之从未承认,故责任应由无权代理人金某负责。乙公司催款无果,转而找金某,金某更无支付能力。乙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甲企业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案例二: 1997年3月,甲厂派王某外出采购’30吨A型钢材。王知道乙厂的张某是某钢厂的“关系户”,即托其帮忙购买,并向甲厂发电报称2货已办,速汇10万元到乙厂。张某即以甲厂名义与钢厂订立了购买钢材的合同,并以甲厂汇来的款项支付了货款。不想王某按合同规定的发货日期去钢厂验货时,发现由于张某不熟悉钢材规格,以至订立合同时误将B型钢认为是A型钢予以购买。王某急忙要求钢厂停止发货,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此时,甲厂频频催促王某发货。王心急如焚之际,忽打听到丙厂有A型钢30吨出售,王某连忙前去联系购买。但丙厂提出,购买该钢材须以售给50立方米木材为条件。王某为解燃眉之急,来不及请示领导,便答应丙厂的条件,以甲厂的名义与之订立合同。不久,丙厂将第一批钢材运抵甲厂。 在此期间,为向丙厂支付货款,王某一再要求退还收取的10万元。钢厂称:合同既已订立,就应履行。故不予退还。 此时,丙厂依合同规定,派车去甲厂拉木材并收取货款,但甲厂称,钢材货款早已支出;而出售木材之事,甲厂一无所知。丙厂空车返回后,立即通知甲厂:合同所规定的第二批钢材暂停交付,甲厂应支付货款、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并履行交付木材的义务。甲厂则称:甲厂对合同内容不清楚,也无木材可以出售,因而谈不上违约。至于货款问题,甲厂弄清情况后立即支付。这时王某返回,向甲厂如实汇报了所有情况。甲厂即以与钢厂的合同系由乙厂的张某订立,对甲厂不具约束力为由,要求钢厂退还10万元货款,在遭到拒绝后,甲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与此同时,丙厂也起诉要求责令甲厂。履行合同并承担违责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三: 乙未经甲授权,擅自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订立之后,乙要求甲予以承认,甲一直不肯表态。乙只好通知丙暂缓交付出卖物。一段时间以后,甲向乙表示愿意承认其无权代理行为。但当乙将甲的决定通知丙时,方知道丙已将出卖物处理。丙要求乙赔偿因无权代理所造成的损失,乙认为,甲既已承认其无权代理,那么,其代理行为的一切效果即应归属于甲,丙所遭受的损失与乙无关;而甲则认为,丙从未表示撤回其意思表示,也未向甲进行过任何催告,在这种情况下,甲承认乙的无权代理行为;即导致乙、丙所订立的合同成为有效,故丙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三方各执一词,难辨是非,甲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第三人丙的违约责任。 第一章 民事主体 == 信息中心 == 案例一: 1997年某大学用预算外资金,开办一个综合性商贸公司,经工商注册登记为法人。公司当年盈利12万元,学校除收回投资10万元外,余下2万元用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1998年公司经营亏损,欠甲企业货款5万元无力支付,1999年初,公司据有关规定与学校正式脱钩,全面自主经营,当年又亏损5万元。1999年在清理整顿公司时,有关部门决定撤销该综合商贸公司。在清算公司财产时查明,公司现有资金10万元(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应收取的债权),负债50万元。各债权人。纷纷要求某大学连带偿还公司债务。某大学则以公司已与本校彻底脱钩,且又系法人公司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财产清偿责任。 问: 某大学应否对商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案例二: 1998年初,工程师王某辞去原单位工作,通过熟人市科委主任黄某的关系,临时租用科委一间房,由科委出具了投资10万元的证明,成立了一家科技咨询公司,经工商登记为全民所有制法人公司。王某担任经理,他雇用待业青年刘某任公司会计兼秘书。公司当年获利5万元,王某向科委上交管理费及房租费2万元,余下3万元用于购买电脑及其他办公用品。1999年初,王某承接A企业一项新产品开发的市场预测的可行性研究,由于王某论证失误,致A厂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8万元。A厂要求王某依约分担40%的损失,计23.2万元。王某称公司目前只有2万元资产,无力赔偿,一旦公司有了新的收入将陆续赔偿。A厂要求科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科委以公司系法人,应独立承担责任为由拒绝oA厂向市公司清理整顿部门求援。 经查,王某所成立的公司为皮包公司,有关部门已作出决定,撤销该公司。 问: 1.王某所成立的公司应否撤销? 2.科委对咨询公司所欠的债务应否承担责任? 案例三: 某橡胶厂厂长甲与塑料制品厂厂长乙签订了一项价值20000元的橡胶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橡胶厂二月供货,塑料厂六月付款。二月橡胶厂依约履行了合同。五月塑料厂厂长乙因经营不善被免职,由丙接任厂长。六月,橡胶厂前来收款,丙拒付,理由是,前任厂长乙的行为应由乙负责。 问: 1.丙的拒付货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2.前任厂长甲对20000元货款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四: A厂向B厂购买了旧机械一台,价款11万元,A厂付现款8万元,余下3万元请求延期4个月付款。B厂提出要A厂提供欠款支付担保,才肯交付机械设备。 A厂请求C厂厂长周某为其担保,周某看在与A厂厂长老同学面子上出具了保证书,保证A厂在4个月内支付欠款3万元。保证书署名的保证人为C厂厂长周某,并注明了家庭住址与家用电话号码。A厂未能在4个月内支付欠款,B厂便持保证书到C厂请求保证人付款。此时,周某已调任D厂厂长,C厂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叫B厂找周某本人。 问: 1.周某的保证行为由周某承担责任还是由C厂承担责任?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五: 某供电所职工甲因精神病提前退休。1999年6月1日,甲外出后下落不明,甲之妻仍按月。到供电所领取甲的退休金。1994年7月,供电所向法院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甲妻则坚决不同意法院宣告甲死亡。 经查:按目前我国劳动立法,无法解决失踪退休职工停发工资的问题。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六: 某甲已被法院宣告死亡。一日,甲妻乙收到甲的来信,告知年内将返家。乙得消息后,便将其继承甲的房屋两间以20000元高价卖给丙,随后乙带着20000元卖房款与丁再婚。年底甲返回家乡,丙以乙为恶意当事人为由,主张自己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要求乙向其退伺20000元买房款。甲则主张卖房有效,要求乙补偿其20000元损失,并和其恢复夫妻关系。乙则认为自己与丁的婚姻关系有合法结婚证书,应受法律保护。卖房款中的, 10000元已购置结婚家具,剩下10000元同意补偿给甲。 问: 1. 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乙、丁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七: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了一个果酒厂,在收购鲜果时,果酒厂现金不够开支,甲、乙、丙三人达成协议,由甲借给果酒厂现金2'0000元人民币,月息1.2%,待酒厂资金能周转时还款。半年后,果酒厂因其生产的果酒质次,产品积压库存,面临倒闭。甲以债权人身份,要乙、丙二人对其2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丙二人则提出应以积压的果酒抵债,甲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问: 1.甲是否有权要求乙、丙向自己清偿20000元借款?为什么? 2.乙、丙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 3.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八: 甲系某国营企业厂长,甲之弟乙系某建筑公司的承包人,1993年5月,乙请求甲为其担保,向建行某支行贷款10万元,购买建筑材料,甲便以某国营企业的名义向建行某支行出具了保证书,保证建筑公司于1993年12月底归还贷款。1993年10月,乙承包的建筑公司因出现工程垮塌事故致工程未能按时完工。还款期届至,建筑公司无力还款,于是建行某支行便要求保证人某国营公司还款。 问: 1.某国营企业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2.对某甲擅自为其弟担保造成企业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第六章 物权 == 信息中心 == 案例一: 1953年,原告人之父冯泽云与被告之母郭云九共同购置有X市互助街51号和53号房屋两间,面积均为99平方米。由郭云九使用,用于个体旅馆业。1954年冯泽云病故。1958年该房公私合营,成立支农旅馆,产权正式分立,51号房归冯泽云所有,由其妻李树清继承管业,由支农旅馆支付租金;53号房由郭云九带房合营。文革中,李树清将51号房献产,交给国家由房管局管业。 1974年,房管局落实政策,将李树清的管业证退给她的侄女李玉清。1979年初,李玉清自书赠与书、受赠书各一份,将赠与书带至李树清住地,交由李树清之子冯川送生产队加盖生产队的公章。李玉清以此为据,在房管局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后与支农旅馆协商,用西民巷5号房(69平方米)与其进行产权交换,办了私房管业证。并于1995年元月在支农旅馆领取了产权交换差额654元,房租补偿款216元。1998年4月,李树清诉于法院称:从未将房屋赠与过李玉清,也未向李玉清提交过私人印鉴。1979年只是听李玉清告知过收回私房要出一个证明,我同意了,但不是赠与。李玉清则认为,赠与过程和手续是合法的,双方各持己见。 问: 1,李树清和李玉清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属于何种性质的民事行为?为什么? 2.房管机关关于该房的产权转移登记可否作为产权转移的根据?为什么?试以本案为例,分析房屋产权登记的性质及其效力。 3.李玉清与支农旅馆交换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4.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 1952年12月郑清之妻将房6间出典给李三经营茶叶店,典价350元,典期二年半。 1956年公私合营时,李三将所典之房的原典价投资入股,该房由市副食品公司管理使用至今,1958年以后郑清多次向有关部门协商赎房未果,1994年8月郑向市法院起诉。 问: 1.此案是否适用国家房管局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处理? 2,该典当房屋可否回赎,为什么? 案例三: 原告红旗饭店系1953年公私合营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刁 1955年6月16a将本店所建红星路101号房屋一幢计17间(刀房.11间,偏房5间,厕所1个)出典给区食品公司o 1960年该;撤销改为外贸局,所典房屋由区外贸局作职工宿舍使用至今,原占’面积为372平方米。1967年该局修建了砖楼房2间面积为237平方米。红旗饭店1960年、1962年、1973年先后向外贸局要。求赎取房屋未果,1992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赎取房屋。 问: 1.这种公典公当后的房屋单位能否回赎? 2.区外贸局在原地基上所建砖楼房二间,是否属于回赎范围,产权应归谁所有? 案例四: 某市甲单位1974年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征用了一块农业用地A,由于基建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变更及资金不足,A地西部约20多亩土地一直未投入建设使用01993年,临接A地西侧的乙单位经规划部门批准扩建?其红线内的一部分与A地西部20余亩土地重叠,规划局和乙单位均未通知甲单位o 1995年,乙单位开始在A地施工,甲单位以原批准征地批件拒绝乙单位占地要求,城建部门与双方反复协商不得结果,此时乙单位已在A地西部盖宿舍楼一幢。 1'987年,乙单位要求甲单位拆除宿舍楼,以便按基建计划建设厂房。甲单位不同意并派职工看守,乙单位即向法院起诉。 问: 甲、乙二单位的用地纠纷应如何解决? 案例五: 某市甲单位与乙单位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的协议。协议规定: 由甲方出资,乙方出地共建宿舍楼一幢。房屋建成后,甲方享有33套单元房屋;乙方享有25套单元房屋。1995年由乙单位以原址翻建宿舍为由,经规划部门批准兴建宿舍楼,甲单位先后投资500多万元。宿舍楼盖好后双方按协议划分了产权(当时未实行产权登记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以后双方囚房屋修缮和附属设施经费分摊等问题发生纠纷。1997年全国统一房产登记中,甲单位以房屋全部由其投资建造为由,向房地产主管部门主张全部产权;乙单位以宅基地属其所有,是以乙单位名义申请的建设许可证,要求登记全部产权。甲方诉于法院。 经调查,目前大、中城市市区建设投资情况,土地开发费用一般占全—部投资的1/3至2/30本案建房地基系乙方拆除职工宿舍平房一幢提供的。 问: 1.本案甲、乙双方合作建房是否合法? 2.甲、乙双方的产权应怎样分割、确定? 案例六: 某居委会1975年向一私房所有人李江提出,要在他私房院内盖一间小屋由居委会使用。在当时文革割私有制尾巴的形势下,李违心地同意了。几年中居委会将小屋改大屋,给院内住户带来了很多不便,李提了几次意见未能制止。1996年居委会将所建房屋租给个体户张明居住,租金每月1.50元。之后,个体户在居委会支持下,又在房前加盖厨房一间,只给院内其他住户留下一条很窄的通道。1997年2月,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居委会和个体户拆除所建房屋。 问: 1.居委会建房是否合法?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七: 1994年5月,农民王林与某乡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一份承包果园的合同。合同规定,王林向合作社承包广柑果园20亩,承包期: 1994年6月至1994年5月,每年上交承包款2200元。合同经乡政府签证,王林承包后对果园进行了精心管理,1995年和1996年双方按合同履行从无异议同年10月,王林的儿媳计划外怀孕。乡村干部多次动员其流产遭拒绝,并避往他乡产下婴儿。1997年 3月,该社根据乡政府决定,以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召开村民大会解除了与王的承包合同,以示惩罚,并于1997年4月将果园又承包给陈某。为此,王林于1997年6月2日起诉于法院,请求依法继续履行合同。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八: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申请人和丈夫李某(前妻处留有一亲子即第三人李忆)与被申请人共同生活。1954年12月,用家庭共同劳动所得,购买白象街平房1.5间,偏房1间。过户的所有权证、契证为被申请人名字。1979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家庭问题发生纠纷,分开各自生活。 199'1年1.0月,双方当事人决定,将住房分开。经协商申请人分得平房1间,偏房1间,被申请人分得平房半间,双方立有协议。但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分房析产手续。1997年申请人之夫李某病故后,被申请人推翻分房协议,声称:自己是产权登记人,要求全部使用房屋。申请人为此请求某区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 经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丈夫1954年买房时均有劳动收入,但其女参加工作时间不长,收入要少一些。 问: 本案产权应如何确定和分割,为什么? 案例九: 任英与任华系叔侄关系,双方在原籍某县有祖遗瓦房15间,土改时确权归任英和任华两家共有。任英于1919年在青岛学徒,后经商01943年用自己的积蓄在青岛市购买了10间楼房,私房改造时6间被改造归公,4间自住房于1966年11月被“没收”。1969年1月任英全家被遣返原籍,要求分割祖遗房屋与任华发生纠纷。 1978年12月,在公社、法庭和大队干部的参加下,采用办学习班的方法,违背双方当事人意愿,按析产立了“分书”:15间祖遗房屋任英分7间,任华分8间;任英在青岛被,“没收”的4间房屋,如果国家退回,则由双方平分。1990年4月任英在青岛被“没收”的四间房屋发还,任华要求按“分书”平分青岛的4间房屋, 起诉于某区法院。 问: 1.“分书”是否有效? 2.本案财产应如何分割处理? 案例十: 1971年11月,×县城关镇居民上山下乡办公室将该镇27户地主下放农村,并将他们在镇里的自有房屋一律由财政局作价收购。杨全、黄明夫妇不愿去指定的全三公社落户;经人介绍,田上山下乡办公室批准,愿将在城镇自往的5间瓦房(54.29平方米)与张惠、罗成夫妇在梁红公社自有两间瓦房(35.72平方米)掉换。黄明和张惠出面立约书据。按县财政局规定的房屋价格,由张惠补给黄明208.91元房屋面积差价,杨全、黄明夫妇随即迁到梁红公社落户。张惠向政府登记办理了掉换房屋产权契本。几年后,罗成、张惠夫妇将5间瓦房进行维修和扩建。杨全、黄明夫妇返回县城后,把在梁红公社的两间瓦房也进行了处分。从1979年开始,杨全、黄明夫妇到处指控罗.成利用职权霸占其房产。1993年5月,杨全患病死亡,其子杨林声称其父之死与罗成有关,全家出动,打烂罗家墙壁,强占罗家房屋3间,并在罗家设灵堂、放花圈,致使罗家无法正常生活,张惠即向法院起诉。 问: 黄明与张惠互换房屋产权,是否合法有效,应如何处理? 案例十一: 王灿清夫妇有4个女儿,大女王惠秀,次女王淑秀,三女王桂秀,四女王如秀,均在土改前出嫁。王灿清夫妇在某县城内亨房子一幢,上有南房4间,东房4间。1938年王淑秀因与公婆不和便回娘家居住生活。土改前王灿清夫妇到茂名县谋生。土改时 王淑秀将王灿清夫妇的一幢房院填在自己和自己的三个女儿的名下。王灿清夫妇回来后仍住该房院,至1969年和1979年先后去逝。王淑秀姐妹四人在1979年2月23日将该房院进行了分割。文契载明:为了先人遗留房产一所——当时房产证是王淑秀出名办领,今情愿分给姊妹四人居住。商议决定,王惠秀同王如秀2人分得南东屋两间;王淑秀分得北东屋两间;王桂秀分得南屋3间;家院伙用,过道同行。房产证系王淑秀所有,为了父母遗产,情愿分给姊妹居住……恐口无凭,立此文约契据为证。立约人:王桂秀、王淑秀、王惠秀、王如秀。证人郭彦、武英。1993年1月 2日,王淑秀以自己有房产证为由,要求全部产权归己所有,起诉于某县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分房文契有效,王淑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不服,最后向最高法院申诉。 案例十二: 申诉人张凯与被申诉人李俊系朋友关系。李俊原在X市东长安街81号有私房两间。房前建有约45平方米棚厦一座。1990年春,张凯以妻子金华之名向房产部门申请在李俊棚厦处建私房3间。批件下发后,李俊将棚厦拆除,并同张凯备料,找帮工建房。同年10月房屋主体完工,张凯以金华之名办理了房照。1991年8月金华申请安装自来水。9月底,张凯的女儿与李俊的儿子同时搬入新房,各住—间半。 1993年5月,李俊以该房系他所建,批件是求张凯帮忙办理,用张凯的建材是花400元买的为由,起诉于区法院,要求房权归己。张凯辩称:李俊的棚子是花500元买的,建房中李俊虽帮工帮料但大部分建材系本人购置,按批件和房照房权应归属自己。 经调查,建房中双方均投工投料。房地产部门批给金华建房用地100平方米,经测量含李俊土地使用面积61.1平方米。 问: 本案产权应如何确定?是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第七章 知识产权 == 信息中心 == 案例一: 1994年,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根据需要,将本校某教授的讲课内容录制成教学磁带。本次录制限于电大教学需要,并经教授本人同意且支付了报酬。1995年,浙江某电大为提高教学质量,完全按照中央电大的该录音磁带编制出“录音讲义”(上下两册),印刷2万余套,按成本价卖给本省电视函授大学学员。该“录音讲义”既未经某教授和中央电大许可,“也未署某教授的姓名,未支付报酬。 该教授发现后认为浙江省电大的行为构成侵权,于1996年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 12000元。西湖区法院认为省电大的行为属于“不尊重他人著作权的错误行为”,但鉴于被告发现错误后已登门道歉,且其行为是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不以营利为目的,应属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据此,驳回某教授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于中级法院,中院维持原判。原告仍不服申诉。1992年浙江省高院再审判决省电大的行为构成侵权。 问题: 假设浙江电大的行为发生在1991年6月1 HIO,后,请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浙江电大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之一?如何理解《著作权法》第22条(六)所指的“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 2.浙江电大的复制行为是否构成对中央电大的侵权?为什么? 案例二: 1995年2月,北京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新法编排汉语词典》。该书上市后,《现代汉语词典》的编者发现其中许多词的释义十分熟悉。经对照发现,《新法编排汉语词典》在词条排列上与《现代汉语词典》完全不同,但其中对词条所作释义以及例句,90%以均与《现代汉语词典》相同。(《现代汉语词典》系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写的,197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于是,社科院语言研究所和商务印书馆于1996年5月诉于北京市中级法院,状告《新法编排汉语词典》的编者及出版者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 审理中,后一词典的作者并不否认其释义、例句等内容来自《现代汉语词典》,但他们认为,按新法重新编排词条顺序后,可以形成独立的新作品,不会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后一词典的编者和出版者侵犯了《现代汉语词典》编者的著作权和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并主持双方调解,达己协议如下: 1.出版社赔偿语言研究所3.3万元,商务印书馆2,5万元; 2.已出《新法编排汉语词典》可自行处理,但不得重印或再版。 问题: 1.为什么说后一词典的编者和出版者侵犯了《现代汉语词典》的编者和出版者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 2.后一词典的编者是否有权自行对《现代汉语词典》的词条进行重新编排?这种重新编排的词典可否认为是“编辑作品”? 案例三: 美国时代图书公司出版了一套有关烹饪的图书,公司本身即为版权人。该公司在保留在美国及加拿大的复制发行权的同时,将 在全世界其他地区的复制发行权以‘独占许可方式授予它在荷兰的子公司时代生活书店。 澳大利亚洲际快速发行公司从时代图书公司在美国的合法发行人那里购买了一批已投放美国市场的烹饪图书,运往澳大利亚销售。该发行公司在澳销售该批图书的价格明显低于时代生活书店同样的烹饪图书的售价。时代生活书店认为洲际快速发行公司的进口、销售行为侵犯了它的独占发行权,向澳高等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洲际快速发行公司行为侵犯其权利并禁止其继续销售。洲际快速发行公司辩称其所购图书是版权人在美合法印制的,而且已在美国经版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故其在澳大利亚的销售。洲成侵权。1978年,澳高等法院判决认定洲际快速发行公司未经时代生活书店许可而从美国进口该批图书并在澳发行,应视为发行非法复制晶。其行为侵犯了时代生活书店的独占发行权,应立即停止销售活动。被告不服上诉,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试用版权国际保护的理论说明该判决的理由。 案例四: 瑞典乐曲作者劳埃德·韦伯与词作者杰姗·莱斯共同创作了 23首不同的歌曲,并将其录制在一套歌曲集的录音带中。该录音带的作者与美国MCA;出版商签订版权使用许可合同,规定MCA有权在全世界(包括瑞典)范围内生产、销售该录音制品,并有权发放从属许可证,作者保留在瑞典生产与销售该制品的权利。 MCA在美国制作并发行了该歌曲集录音带后,美国戴卡公司也开始生产和经销这种录音带(按当时有效的美1909年版权法,这种行为属于法定许可),并向MCA公司支付提成费。1970年到1972年,戴卡公司将它制作的该录音带输往瑞典销售。代表瑞典作者行使权利的DET欧洲版权局(NCB)认为这是侵权行 为,于1973年向斯德哥尔摩地区法院起诉,要求戴卡公司停止销售并向NCB支付赔偿金。戴卡公司则出示了它与MCA签订的长期合同中的“合同义务说明”,说明中写明,MCA承认“戴卡公司凡按法定许可制作的,由MCA享有版权的作品复制晶,均被视为经MCA许可后制作的复制品”。据此,戴卡公司认为自己并未侵权。1973年3月法院作出否定侵权的判决。原告不服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原告继续上诉,1975年6月,瑞典最高法院仍维持原判。 问题: 戴卡公司复制发行韦伯莱斯歌曲录音带,并将其复制品输入瑞典销售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对作者的侵权? 案例五: 法国设计师莱考布希自本世纪。20年代末开始设计家具式样。 70年代,他将一些设计以独占许可的形式许可给意大利一家家具厂商,该厂商获得在全世界独占生产并销售有关家具的权利。1995年,联邦德国一家厂商购买了意大利厂商的一些样品后,即依照样品批量复制在联邦德国销售。意厂商认为该家具样式属于实用艺术晶,德厂商的行为构成了对设。计者和独占被许可人的侵权。于是向德法院起诉,要求制止其侵权活动并赔偿损失二一审法院认为,德保护的实用艺术品须具备二个前提条件: 1.有关客.体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平;2.有关客体受保护部分须不仅反映出其“实用性’,而且反映出其“艺术性”。而该家具是为家庭及办公使用而设计制作的,不具备德国法上受保护客体的两个前提条件,不享有版权,因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上诉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而德国最高法院则撤销一审法院与上诉法院的判决,令其重审。最高法院认为,该批家具是否应视为艺术品,是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而不是.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而在事实的认定上,不仅应考虑制作目的,而且要考虑专家和消费者对该家具的印象,此外,还应考虑这些来自意大利的家具曾经在德国的博物馆及“艺术品展览会”上展出这样一个事实。 问题: 1.德最高法院对本案的指令,对我们有何启示? 2.德国的厂商按购买韵家具样品批量复制销售家具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设计者和独占被许可人的版权的侵犯?为什么? 案例六: 案情:佛山陶瓷研究所研制成功专用陶瓷辊棒,该陶瓷辊棒是各类现代化高效陶瓷烧制窖不可缺少的关键部件,可在高温中承载、传动被烧制瓷器,是省级和国家级火炬项目。佛陶所先后投资1300多万元,经8年攻关研制成功,1992年通过国家级火炬计划鉴定验收,证明其生产工艺在国际上属首创。佛陶所对这一技术严格保密。正当佛陶所雄心勃勃准备大干一场时,突然从报纸上发现南海松岗特种材料厂和西樵金昌厂也在筹备生产同样原料、工艺、规格的辊棒。佛陶所怀疑系本厂技术泄密,立即进行自查,并将线索报市后湾区检察院。经查系佛陶所林某、招某二人收受松岗厂20万元酬金,向其提供了生产辊棒的技术。金昌厂以同样的手段获得了该项技术。佛陶所在查明情况后,鉴于技术已被泄露,不得已申请专利,并于1993年4月12日获得专利权。佛陶所随即对松岗厂和金昌厂提起侵犯专利权的诉讼。审理中,被告以“先用权”为由进行抗辩,理由是松岗厂筹办生产线在前,佛陶所申请专利在后。 1.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之前,佛陶所的该项技术成果是否应给予法律保护?其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2.本案被告是否享有“先用权”?为什么? 案例七: 案情:陶义原为解放军基建工程兵某部副总工程师,1993年 1月调任工程兵北京指挥部预制构件厂任厂长。工程兵集体转业后,该厂改名为北京市建设总公司构件厂,陶仍任厂长,该厂核定经营范围是建筑构件。其间,构件厂从事了一些基地施工活动。 1994年4月2日,总公司将“小桩技术的试验及应用”列入科研、技术革新计划,下达构件厂和设计院执行,并拨给科研经费5000元。1994年4月16日,陶义根据自己在工程兵部队肘多年的施工经验,构思出“在流沙、地下水、坍孔等地质条件下成孔成桩工艺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记载于自己多年来专门记载技术资料的笔记本上。此后,陶曾多次向构件厂的其他几位领导讲解和演示该技术方案。 1994年6月,经上级批准在构件厂内成立北京长城地基公司,陶兼任经理。1994年9月,北京科技活动中心大楼地基工程施工遇、到困难,请陶义帮助解决。陶在用小桩技术打了5根桩均告失败的情况下,向委托单位讲解自己构思的施工方法,委托单位同意使用。在此情况下,长城公司向郑州勘察机械厂购买Z400型长螺旋钻孔机,于1995年l月15日运抵工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试钻孔2个,打桩2根,经检验完全合格,该技术方案首次应用成功。之后,该技术方案多次被运用01996年1.月25日,在构件厂其他领导的催促下,陶义将该技术方案以“钻孔压浆成桩法”为名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并于1998年。2月11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1995年10月3日,北京长城地基公司与构件厂脱离,成立北京地铁地基公司,陶义任经理。 1998年6月,陶义因故辞职离开北京地铁地基公司。1998年12月25日,公司请求专利局确认“钻孔压浆成桩法”为职务发明。1999年8月1日,专利局确认该发明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北京地铁地基公司所有。陶义不服,向北京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将该专利权判归自己所有。1991年12 月23日,北京市中级法院以原告对“钻孔压浆成桩法”技术方案的构思完成起了决定性作用,但该技术在试验过程中使用了被告专门为此购买的设备为由,判决专利权属原被告共有。陶义不服,上诉于北京市高级法院。1992年5月8日,北京市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归陶义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年第3·期整理), 问: 1.什么是职务发明?确认职务发明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2.你认为两审法院的判决哪个正确?为什么? 案例八: 斗家经营咖啡加工、出售以及咖啡加工器具和茶叶出售的“咖啡屋公司?’,—在加拿大申请将McBeanS作为该公司的商品及服务商标注册,麦当劳公司提出异议,理由是:麦当劳公司已搏“McDonald”注册,…‘而且将McChicken、McMuffin等注册为联者商标,McBeans会与McDOnald的开头字母Me发生混淆。加拿大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驳回麦当劳的异议,准许McBeans作为咖啡屋公司的商品商标注册,但拒绝将其作为服务商标注册。双方均不服,诉于加拿大联邦法院。联邦法院认为,麦当劳在快餐领域成为驰名商标,并不能使其享有在非快餐领域的“排他权”。咖啡屋公司的“Mc”字母开头的商标,无论使用在咖啡器具、咖啡或茶叶商品上,还是使用在该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上,均不会在消费者中产生误认。据此判决驳回麦当劳的诉讼请求,认可了咖啡屋的诉讼请求。 请结合本案研究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案例九: 1997年4月24日,广东省东升电子厂申请SherWood商标 注册,并获批准。香港域雄公司发现后向我国商标局提出撤销东升电子VSherWood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是,SherWood商标原系美国SherWood电子实验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1991年授权南朝鲜东原电子公司先后在韩国等许多国家注册,商品行销世界各地,是驰名商标,域雄公司根据东原公司授权在香港注册和保护 SherWood商标。1997年4月11日东原公司与东升电子厂签订协议,授权东升电子厂组装1000套音响设备,使用SherWood商标销售。东升电子厂却采用不道德手段将该商标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因此该注册应予撤销。 东升电子厂答辩称:按巴黎公约规定,商标保护具有独立性,域雄公司、东原公司以及美国的SherWood电子实验有限公司均未在中国注册该商标,因此,东升电子厂有权在中国申请注册 SherWood商标。而且,按我国商标法规定,对注册商标的争议应在一年内提出,现SherWood商标注册已超过一年,不能再提出争议。 问: 1.什么是独立保护原则? 2.域雄公司要求撤销东升电子厂商标注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十: 1995年,澳大利亚鸿图有限公司申请在第33、34类商品上注册.“PizzaHut”字母及屋顶图形商标,我国商标局依法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美国必胜客公司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商标局接到异议后,通过调查了解到,美国必胜客公司是“PizzaHut”商标的创始人,自1958年在美国堪萨斯州开办第一家PizzaHut餐馆以来,已在全世界开办4952个饮食网点,其中设在澳大利亚的就有142家oPizzaHut字母商标已在104个 国家和地区获注册,在67个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注册了艺术体 PizzaHur及屋顶图形商标。必胜客公司认为鸿图有限公司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是违反诚信原则的,不应批准鸿图有限公司注册Pizza Hut商标。 问: 1.鸿图有限公司申请PizzaHut商标注册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商标局是否应支持必胜客公司的请求?为什么? 案例十一: 1996年北京日化五厂(后变更为北京丽源公司)在染发香波商品上注册了“光明”文字商标。1999年,丽源公司日用化学五厂设计了一个女性人头像图形,并于1990年开始将其使用于光明牌—一洗黑洗染香波的外包装上,后又用于光明牌-- 娟黑染发膏的外包装o 1992年丽源公司以该人头像图形申请商标注册,并于1993年获批准,核定使用的商品中包括化妆晶。1993年3月24日丽源公司开始在其商品的外包装上为人头像图形商标加注⑧标记。 1991年8月起,北京顺义光明化妆晶厂未经丽源公司许可,擅自将人头像图形用于自己的产品“春宝”牌一洗黑洗染香波,后又用于一梳黑 发油。光明化妆晶厂生产的上述二种商品的包装不仅在文字上,而且在图形、色彩上均与丽源公司同种商品的包装极为相似。1993年12月28日,丽源公司通过律师向光明化妆晶厂发出法律意见书,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994年1月 7日光明化妆晶厂复函称并未侵权。同年4月4日,丽源公司向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判令光明化妆品厂停止侵极,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光明化妆品厂辩称,我厂在“春宝”牌一洗黑洗染,香波和一梳黑娟发膏外包装上使用女人头像只是 做为装潢使用,并未作为商标使用,未构成商标侵权。丽源公司在使用人头像商标时,未加注册标记,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不应受商标法的保护。 北京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光明化妆晶厂在其生产的“春宝”牌一洗黑洗染香波和一梳黑 发膏的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在同类商品上已经注册的人头像图形商标相近似的图形,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鉴于丽源公司在使用人头像商标时有—段时间未加注册标记,且光明厂使用人头像始于丽源公司将该人头像注册之前,赔偿数额可予以酌减,据此判决光明化妆品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丽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被告不服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丽源公司自1993年3月24日开始印刷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人头像图形商标的外包装,计算赔偿额却从1991年8月20日(光明厂开始使用人头像图形作装璜的日期)开始算起,显失公平;(2)一审判决混淆了商标侵权与装潢近似的界限,违背了商标侵权的处理原则。 问: 1.注册商标未加注册标记是否受法律保护?光明厂上诉理由 (”能否成立?为什么? 2.人头像未注册前作为包装装潢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其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是什么? 3.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案例十二: 1993年8月26日,深圳市景田公司经商标局批准,受让沈阳某饮料厂的注册商标“太空”。深圳市天人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景田公司许可,生产并销售“天人地太空水”。景田公司认为,天人地公司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对 本公司造成极大危害。而天人地公司则以“太空水”是商品通用名称抗辩。 1.太空水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称。天人地公司认为,太空水是依据美国航天飞机上所用“复合膜逆渗透法”制水原理生产的一种纯净水。太空水自1993年进人中国市场以来,已被社会各界广泛认为是以上述方法制作的纯净水的商品名称使用。工商局为天人地公司签发的营业执照中,即写明“经营范围:生产太空水”。而景田公司曾申请“太空水”商标注册,被商标局驳回。这说明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都认为太空水是商品名称,不能作为商标册。 景田公司则认为,本公司1992年引进美国设备并开发生产了白水型饮料,将其定名为“太空水”,在此之前,中国市场上根本没有“太空水”:这一概念。目前市场上确实存在多种品牌的“太空水”,但这是在景田公司花费了数千万元广告费大力宣传以后而产生的仿效行为,是对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关于“太空”牌注册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范围。景田公司认为,太空牌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与转让前的商标保护范围相一致,即为《类似商品区分表》中的第32类商品。天人地公司则认为,太空商标的保护范周应为太空商标注册证上写明的核定使用的商,品,即果味碳酸饮料和波萝汁汽水。因此,景田公司不具有在纯净水(太空水)上使用太空商标的权利。此外1994年景田公司曾状告杭州“龙全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权,认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龙潭”太空水构成侵权,该案被深圳市中院和广东省高院判决被告构成侵权。 问题: 1.如何认定商品通用名称? 2.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就本案而言,景田公司是否有权在太空水商品上使用太空商标,并禁止他人使用? 3.(本案例根据法制日报1996年2月29日所载《深圳太空水商标纠纷案思考》一文整理,此案目前尚无下文)。 第八章 合同 == 信息中心 == 案例一: 1993年春,某市水泥供求趋紧。A建筑公司担心停工待料和水泥涨价,便于3月15日向甲、乙、丙三个水泥厂发出同样内容的电报,电文是:“本公司急需300—号水泥100吨,如贵厂有现货,吨价在1500元以内者,请于4月1日前发货,货到立即付款。”甲厂收到电报后,于3月25日以吨价1450元发出300号水泥100。吨,乙厂于3月28日以吨价1500元发出300号水泥100吨,丙厂于4月2日以吨价1430元发出300号水泥100吨。建筑公司收到三份提货单后,研究决定接受丙厂的水泥,对甲、乙两厂的水泥则以已收他人货物,不再需要为由拒收。甲、乙两厂派人前来协商,要求A公司收货,A公司则以双方无合同为由,拒绝接受。由于水泥市场风云突变,水泥价格看跌,甲、乙两厂坚决要求A公司收货,A公司则坚决拒绝,引起纠纷,诉于法院。 问: 1.A公司与甲、乙两厂是否成立了水泥购销合同关系?为什么? 2.A公司与丙厂是否成立了水泥购销合同关系?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案例二: 某罐头厂与某百货公司素有业务往来。 1998年3月2日,罐头厂打电报给百货公司称:我厂有500克一瓶的清蒸猪肉罐头 5000瓶,单价4.50元,质量一级,你司要否?百货公司同月4日回电,电文如下:“你厂3月2日来电我司同意。另请考虑250克一瓶的货,下次电告。”罐头厂接电后,认为百货公司要250克一瓶的货,因该品种现未生产,无法成交,遂另找买主。5日,罐头厂向某副食品公司发电,该公司回电表示愿意购买。3月10日,罐头厂将5000瓶罐头交某运输合作社用木船运往某码头交货。此时,恰好百货公司也来码头看货,当副食品公司来码头提货时,百货公司认为是罐头厂把收货人搞错了,因而阻止副食品公司提货,致使货船停运5天,造成各项损失(营运收入、顿存费)2000余元。有关各方协商未果,诉于法院。运输合作社要求副食品公司赔偿损失;副食品公司则要求百货公司赔偿因其阻止提货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并认为应由百货公司承担运输合作社的损失;百货公司认为问题系由罐头厂一物二卖,违约所致,责任应由罐头厂承担;罐头厂则认为自己与百货公司无合同关系。 1.罐头厂与百货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了合同关系? 2.罐头厂与副食品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运输合作社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副食品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例三: 某市通达贸易货栈1998年9月18日填写了一份单方盖章的合同书。合同书写明供应电解铅国标1号200吨,单价5500元,总金额1100000元;交货日期:第一批100吨,1998年11月30日,第二批100吨,1998年12月30日;结算方法:需方须在1998 年10月5日前将10%的货款即110000元电汇至供方帐号,其余货款在交货验收前一次付清,10%的货款未到,合同解除。填写完后,贸易货栈即将合同寄给天马蓄电池厂。天马蓄电池厂收到该合同书后,除填上本厂名称外,还在合同生效栏内填上“本合同自1998年11月8日至1998年12月3)日有效”,并加盖了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01998年11月9日,天马蓄电池厂信汇7万元货款给通达贸易货栈,贸易货栈未供货,双方发生纠纷。天马蓄电池厂诉于法院,要求判令通达贸易货栈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贸易货栈答辩称我方已在合同中写明,10月5日前10%的货款未到,合同解除,天马蓄电池厂1.1月9日才将7万元汇入帐户,因此合同已解除。至于货款,因已被占用,暂时无法退还。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意思互有勉强,违背了《经济合同法》第5条关于“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并据此判决贸易货栈返还天马蓄电池厂7万元货款。 问: 1.天马蓄电池厂与通达贸易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无效,还是不成立?为什么? 2.贸易货栈在返还7万元货款时,是否应返还7万元货款的利息?为什么? 案例四: 广东省某市饲料公司与吉林省某采购供应站订立了一项玉米 购销合同。合同先由饲料公司在合同单上将内容填好,并加盖公章后寄给供应站。合同内容为供应站销售玉米2万吨给饲料公司,每吨单价480元,公司收货后即应付款。此外,公司还特别附加一条:公司因货源过剩或仓容饱和,可电报通知供应站终止执行 合同。供应站收到合同后,未与饲料公司协商便将附加的一条划掉,并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此后供应站即向某县粮食公司订购玉米1.3万吨,并购置了装玉米用的麻袋,准备六月份发运1000吨。但五月二十三日壕到饲料公司电报,要求终止合同。经多次协商,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供应站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饲料公司履行合同。 问: 1.饲料公司是否必须履行合同?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五: 1997年2月15日,A市机电设备厂与H县竹木器厂签订了购买电机芯所用竹签的合同一份。合同规定,供方竹木器厂须于 5月底前向需方机电设备厂发运竹签1000件,每根竹签0,10元,货款和运费由需方在收货后10天内付清o 4月10日,竹木器厂第一次向机电设备厂发运竹签500件,机电设备厂在验收时发现,发运的竹签已远远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数量,便电告竹木器厂立即停止发货并派人前来协商。竹木器厂对机电设备厂的要求不予理睬,于5月8日,又向机电设备厂发运竹签500件。机电设备厂拒绝收货,再次要求竹木器厂来人解决。竹木器厂派人前来协商时才发现,双方对“件”的理解不同,机电设备厂通常把10根竹签作为一件,因为电机芯每槽用竹签10根,而竹木器厂通常把100根作为1件。竹木器厂要求机电设备厂支付货款和运费,机电设备厂则认为竹签大大超过生产需要,要求将多余的9万根竹签全部退货。双方争执不下;诉于法院。 问: 1.本案竹签购销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案例六: 1997年12月5日,个体户陈某卖给某市A厂劳动服务公司 (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下属的综合商店蚕蛹4000斤,每斤0.82元,总价款3280元。综合商店验收入库后,陈某开具发票给综合商店,并要求当即付款,综合商店表示以后汇款。此后综合商店将该批蚕蛹在门市零售,并以0.85元、0.90元一斤的价格卖给一些单位。后因蚕蛹保管不善,存放期较长致使大部分蚕蛹变质。1998年1月,经双方协商陈某拉回1500斤蚕蛹自行处理o,综合商店在 1月12日付给陈某800元货款,尚欠1250元,陈某多次催讨没有结果,遂于1998年5月诉于法院,要求综合商店偿付欠款及银行利息。综合商店答辩称与陈某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商店只是受托为陈某保管蚕蛹。法院经审查综合商店不具有法人资格,即通知综合商店的上级单位服务公司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服务公司则以综合商店未经授权购买蚕蛹属于越权行为,公司不予承认,因而该合同无效为由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1)陈某卖4000斤蚕蛹给综合商店,综合商店验收入库并组织人员销售,向购买单位开具本商店的正式发票,并自纳税金,而且于1月12日付给陈某800元货款;(2)综合商店对蚕蛹保管不善,造成蚕蛹变质;(3)综合商店是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领有营业执照,购销蚕蛹在其营业范围以内。据此,法院认为陈某与综合商店的蚕蛹买卖关系成立,综合商店关于为陈某保管蚕蛹的辩解不予采信;综合商店虽无法人资格,但属于依法领有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范围内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因此而产生的债务服务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陈某拉回1500斤蚕蛹,形成事实上的退货,对此批蚕蛹综合商店不再承担责任。基于以上认识,法院判决陈某与综合商店的蚕蛹买卖合同有效,服务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尚欠货款1250元以 及逾期付款的罚款,诉讼费用由服务公司承担。判决后服务公司不服上诉,上诉理由是,综合商店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且该合同不具备书面形式,违反《经济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因而合同应当无效,服务公司不应负责支付货款和逾期罚款。 问: 1.陈某和综合商店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不具备书面形式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陈某与综合商店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3。服务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案例七: 1998年1月2日,某县供销社委托李某推销贡菊花10吨,每 公斤售价可在10一12元之间,并交给李某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 合同三张。李某于1月10日和15日分别与两个医药公司签订了 中药材贡菊花购销合同,销售数量10吨。1月20日,李某将剩下的一张合同书交给邓某,请他代为推销。1月27日,邓某持该合同书与某市医药公司签订了购销贡菊花3吨的合同,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公斤10元,货款总价3万元;交货地点,买方所在地;交货时间,1998年2月10日;运杂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应于2月 2日前预交1万元货款。合同签订后,医药公司于2月2日按约定将1万元预付货款汇人卖方帐户o 2月5日,卖方电告医药公司“邓某不是我方代理人,所签合同本供销社不予承认。”医药公司接电后即派人与供销社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3月5日,医药公司诉于法院,要求责令供销社履行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完成推销1.0吨贡菊花的任务后,其代理权因任务完成而消灭,李某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转托邓某签订合同,事后又采获被代理人追认,因此该贡菊花购销合同无效,其责任应由代理人承担,据此判决。 1.邓某代理供销社与医药公司所签3吨贡菊花购销合同无效; 2.供销社返还医药公司1万元预付货款; 3.因合同无效给医药公司造成的1万元资金被占用的损失由代理人李某承担。 判决后医药公司不服上诉,要求判令供销社履行合同。理由是,邓某持盖有供销社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书与我方签订合同,我方有理由相信他是代理人,有代理权,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供销社应当履行。 问: 1.本案的问题是擅自转委托、越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为什么? 2.医药公司的上诉请求是否应当支持?案例八: 1997年3月5日,某市服装厂与本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签订了20万米再生布的购销合同,每米0.8l元,总金额16.2万元, 1997年底以前分批交货。合同签订后,废旧回收公司积极收购布,角废料,并与浙江某综合加工厂签订了20万米再生布加工合同。第一批生产出的32274米再生布服装厂于5月25日全部提货,并按期付款。进人6月份,市场上再生布人造革滞销,服装厂业务人员朱某曾口头向废旧回收公司李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7月 12日,第二批再生布64790米运到,服装厂以已通知终止合同和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提货,经再三交涉,服装厂提走10521米,剩下的5万多米再生布积压在废旧回收公司仓库。为避免损失扩大,废旧回收公司与浙江某综合加工厂协商终止了再生布加工合同,并为此向加工厂支付违约金2200元。此后,废旧回收公司多次催促服装厂提货,服装厂均以已通知解除合同为由拒绝。废旧 回收公司无奈,于1998年2月3日起诉于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服装厂接受已力口工的再生布54269米,支付全部货款,并赔偿全部损失。 问: 1.服装厂与废旧回收公司之间的再生布·购销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为什么? 2.服装厂拒绝收货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九: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曾书面协议合伙成立“结义货栈”,但实际上,只有张某投资2000元,王某、李某均未投资,亦未参与经营。张某孤掌难鸣,便口头邀请刘某参加合伙,并参与货栈的组建与经营。刘未投资,只提供商业管理和财务管理服务。张自任经理,委刘为”副经理,共同经营。1998年元月,货栈向银行贷款10万元进货。 3月底贷款到期,货栈未能主动还贷,银行从其帐户扣收2万元,其余无款可扣。一周后银行派员上门催收,刘某表示一月内保证偿还全部贷款。到期后货栈仍未还款,银行派员第二次上门催收,却见“货栈”的招牌已为“飞天公司”的招牌代替,张经理不见踪影。经询问,刘某说因货栈内部不合,经营亏损,经理张某为避债出走,货栈已经歇业。飞天公司是刘某本人挂靠街道办事处成立的集体性质的公司,原货栈的房屋、货架、银行帐户仍归刘某使用,人员归刘某管理,‘库存商品及资金由刘某掌握经营。经催收人员与刘某交涉,刘某同意将货栈的8万元借款转到公司名下,先由公司偿还,并委派其妻到银行办理转贷和开户手续。银行为安全收回贷款,即为飞天公司办理了8万元的借款合同,贷新还旧,结清了原货栈的贷款债务,同时注销贷帐户,为公司开立新的帐户,并将货栈帐户中800元存款全部 转入公司帐户。新贷款到期后,公司仍未主动偿还贷款,银行分五次从其帐户中扣收5万元,至第六次扣收1万元时,公司提出议异,称其是独立法人,不应为货栈还贷,并在信用社另开户头,逃避银行监督与扣款。银行多次交涉无果,于1999年飞2月诉于法院,要求判令飞天公司偿还尚欠的2,万元贷款的本息。 被告辩称:(1)刘某(飞天公司经理)是应张某邀请到货栈参加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不是合伙人,不应对合伙债务承担偿,还责任;,(2)飞天公司是经街道办事处批准成立的独立企业,对原货栈的债务没有代行偿还的义务,银行所扣的6万元款项必须退还;(3)公司未向刘妻正式授权,她无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原订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经查,张某邀刘某共同经营后不久,二人发生分歧,张某一气出走,刘接管了货栈的全部财产和商品,并掌握了货栈的印鉴、支票、经理张某的私人印章,继续使用着银行的帐户。飞天公司的设立,并没有新的投资行为,完全是在原货栈的物质基础上建立的,只不过变更了企业名称和负责人而已。银行与飞天公司8万元的借款合同,是刘某委派其妻持公司支票、印鉴和经理刘某的印鉴与银行签订的。 据此,法院判决:(1)刘某与张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对货栈债务应负无限连带责任;(2)货栈与公司的关系属于企业变更关系,飞天公司应对货栈的债务负责;(3)银行与飞天公司8万元贷款合同有效,飞天公司应继续清偿所欠2万元债务及全部利: 问: 请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析,说明理由。 案例十: 1997年某市农工商联合公司派业务员刘某到河南联系购置 猪油事宜。 12月4日,该业务员找到河南某市东城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经理向某,说明欲购猪油,并说可以马上预付一笔货款。向经理想,本公司正急需资金,便与之签订了300吨猪油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猪油每斤1.50元,共计货款90万元,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15万元,其余货款于收货后10天内交付。合同还对质量标准、交货地点、方法等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向经理要求刘某将随身携带的15万元汇票存人经济协作发展公司帐户,刘某同意,但要求向某找个单位担保。向某找到本市荣昌纸箱厂财务科科长李某,要求其以纸箱厂名义为发展公司担保,并说“这事办成之后,不会亏待你的”、李某未经本厂厂长同意,即出具了一张保证书,内容是“农工商联合公司刘某交给发展公司的预付款 15万元,’由我单位监督使用并担保”、并加盖了财务科的印章。事后,李某亦未向领导报告。后来,由于经济协作发展公司无货源,预付款已挪作他用,农工商联合公司多次催促其履行合同’,或返还预付款均无结果,遂于1998年3月20日诉于法院,要求判令经济协作发展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审理中发现经济协作发展公司清偿能力不足,遂将荣昌纸箱厂列为共同被告。 审理中,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荣昌纸箱厂列为共同被告,并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李某是厂财务科长,有权使用该公章,因此他以厂的名义出具保证书并加盖公章,当然产生保证责任。至于,厂里不知道此事,属于该厂的内部管理问题,荣昌纸箱厂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李某追偿。而且,《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为其他单’位提供保证,是一种广义上的经营活动,因此荣昌纸箱厂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将荣昌纸箱厂列为共同被告,因为第一,李某不是法定代表人,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第二,李某的这 种行为不应视为民法通则第43条所说的经营活动。 第三种意见认为铲可以将荣昌纸箱厂列为共同被告,但不宜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列为共同被告是程序上的问题。不是实体问题,保证书上落款为荣昌纸箱厂并盖有财务科公章,即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第二,经审理最后确认厂里不知担保这回事,李某私盖公章为人担保,属于越权行为,保证合同无效,纸箱厂不应负连带责任。 问: 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案例十一: 黑龙江省龙江县某生产队,持内蒙呼盟畜牧局准予到呼盟新巴尔虎左旗购买耕马的介绍信到新巴尔虎左旗耕马服务部购买耕马。经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如下:(1)需方先到牧业生产队选马,然后由供方收购,再卖给需方;(2)需方选好马后,将购马款先存人供方帐户;(3)耕马到呼盟所在地海拉尔市耕马服务部交货,供方加收10%手续费、、3%税金、1%的工商管理费及500元赶运费;(4)为防止鼻疽病传染,要在海拉尔市铁路兽医站对耕马进行检疫,检疫合格者归需方,由耕马服务部负责发运,不合格者由供方自行处理。需方到牧业生产队选好耕马102匹,价值50250元。供方收购后沿着历年赶马的路线赶运,途中突然遭遇特大暴风雪袭击,87匹马被卷进水泡牛淹死,损失47487元。此后,双方为损失承担发生纠纷,需方主张损失应由供方承担,供方主张由双方平均分担。双方争执不下,诉于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 问: 1.87匹马被淹死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2.手续费、赶运费等费用应如何处理? 案例十二: 1993年元月17日,某进出口公司与某水上运输公司(简称水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规定由水运公司将一批用于出口。的高锰酸钾(系危险品)1000桶于2月4日前运抵上海港,然后由外轮转运联邦德国,运费按规定支付。合同签订后,水运公司于元月27日将1000桶高锰酸钾用驳船运到上海,被上海港安排在装卸危险品的十区码头卸货。因泊位紧张,港务局水运公司驳船的卸货时间是2月4 H 6点至1.1点,11点必须离开码头。因驳船主机发生故障,结果延迟至9点10分才抵达,到11点钟只卸下434桶。由于安排时间已到,港务局要求驳船立即离开码头。经收货主联系,港务局同意次日再作安排,但驳船不肯等待,未经托运人和收货方同意,也未办理离港手续,便于当晚离港返回某市,并将未卸下的566桶货物带回。结果导致外商开来的装船期为2月15日的信用证无法履行。进出口公司为此立即向外商表示歉意,并要求延期一个月交货。外商虽同意延期至3月15日交货,但表示如再不履行,将解除全年7000桶的订货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进出口公司为保证履约,于3月3日用3辆10吨卡车将被驳船带回的566桶货物运到上海交货。由此多支出运费 8100元,由于往返运输,造成货物破损损失3100元。进出口公司诉于法院,要求水运公司赔偿损失。 问: 水运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损失?为什么? 案例十三: 某县酒厂与某市贸易货栈签订一份代销“高粱酒”的合同,规定由贸易货栈为酒厂代销“高粱酒”400箱(8000瓶),代销费为销售收入的6%。1994年元月4日,酒厂通过铁路,在火车站将 400箱酒一次发出。元月15日,该批货物到达某市火车站,火车 站于次日向收货人贸易.货栈发出收货通知。同日,该市烟酒公司到火车站领取石家庄发来的600箱果酒时,火车站未对货位和货物件数进行核对清点,任其自提,结果烟酒公司将400箱高粱酒一起提走。第二天贸易货栈前来提货,火车站找不到该批货物,便答复说货未运到。18号和20号贸易货栈又来提了两次货,均未提到,从此未再过问。直至三月份酒厂前来查询时,火车站才查出这批货物已由烟酒公司提走,并已销售11箱。货物追回以后,贸易货栈因春节销售时机已过,不愿再履行代销协议。烟酒公司因该酒销路不好,积极要求贸易货栈将货提走,并且要求货栈偿付仓储保管费《火车站认为货物未损坏和短.少,铁路没有责任。由于各方互相推诿,酒厂诉于法院,要求判令贸易货栈继续履行代销合同,铁路赔偿因错发货物给发货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烟酒公司支付11箱酒的价款。 问: 1.高粱酒被烟酒公司错提是谁的责任? 2.贸易货栈是否应当向烟酒公司支付仓储保管费?为什么? 3.贸易货栈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代销合同? 4.烟酒公司所得11箱酒的货款属于什么性质的利益?应如何处理? 案例十四: 1997年6月17日,天津市某区综合商店函请福建省东阁服装厂携带样品到天津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服装厂派人携带服装样品5件到天津,称衣料为尼龙哔叽。综合商店经试穿认为服装做工尚好,并亦认定衣料为尼龙哔叽,遂于7月30日签订购销 合同,约定综合商店向服装厂购买以尼龙哔叽为面料的男、女式西裤、女西装套服共1850件,总价款为38195元,服装分三批发运,综合商店封存样品,货到后按样品验收,综合商店于货到后 7天内付款50%,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 8月28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第一批男、女式西裤 135-0条发运至天津,综合商店按样品验收,质量、数量相符。 9月 1日商店将,该批服装投放市场,顾客提出面料不是尼龙哔叽,要求退货。该批服装滞销。综合商店请有关部门化验,证实面料是涤纶。于是综合商店于9月20日通知服装厂,要求退货并停发第二、三批服装。服装厂立即派人赴天津协商。协商中综合商店提出服装厂将绦纶服装当作尼龙服装出售,是欺诈行为,违反合同中规定的衣料条款,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因此要求退货,并终止其余部分的履行。服装厂则认为衣料是从当地百货公司按尼龙哔叽购进的,况且合同中规定了按样品验收,而所发服装面料与样品相符,因此不存在欺诈和违约行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经反复协商,服装厂愿意将已发来的西裤的价格由11.50元降至11元,而综合商店则要求降低为10元。对于其余部分,服装厂要求继续履行,综合商店则坚持终止履行。双方协议不成,诉于法院。法院查明:(1)天津市纤维检验所对封存样品和发来的裤料进行鉴定,证实均为涤纶纤维,而不是尼龙哔叽;(2)服装厂的衣料是从福建省长乐百货公司按尼龙哔叽买进的;(3)福建当地有将涤纶哔叽称为尼龙哗叽的习惯;(4)物价部门证明涤纶哔叽和尼龙哔叽在价格上接近。 问: 1.服装厂和综合商店之间的服装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样品与合同规定的质量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案例十五: 1.983年7月四川某县种子公司与高峰二队签订合同,约定由 种子公司派技术人员前往海南岛采购玉米良种。2100斤,在1994年5月上旬将种子交给高峰二队。高峰二队负担2名技术人员的差旅费,选留育种用的105亩冬闲地,负责育种经费,并保证将所育良种交售给种子公司。 1994年3月,种子公司的2名技术员在海南岛购好良种后,在发货时将到站误填为通阁。因通阁境内无火车站,货到广州港货运信托公司后,无法转交铁路承运,在广州港滞留20多天。4月16日,广州港货运信托公司将到站改为离通周最近的竹林坝火车站,从广州发出。 4月30日,该批货物到达竹林坝火车站,由于车站管理混乱,直到6月9日才发出提货通知,6月14日高峰二队接到提货通知。此时播种季节已超过20多天,农民不得不改种本地低产晚熟玉米和杂粮,造成粮食减产和玉米良种培育计划落空,.高峰二队损失3万多元。 事情发生后,农民四处请求解决,但有关各方互相推诿,.种子公司说我们已按期将种子购回,造成贻误时节的原因是广州港货运信托公司在发货后未通知提货人。广州港货运信托公司则说,托运人错填到站是造成贻误农时的原因,我公司本着负责精神,将货改发竹林坝,已尽到了最大努力,不应负责。竹林坝火车站承认自己未及时发提货通知有一定责任,但又认为托运人(信托公司)发货后未通知收货人,也负有责任。 请根据合同原理回答: 1.良种公司是否应对高峰二队韵损失负责?为什么? 2.信托公司和竹林坝火车站是否应向高峰二队负责?为什么?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十六: 1997年11月12日,甲市软轴机具厂(A厂)与乙市建筑装修机具厂(B厂)签订一份震动器机电购销合同,约定由B厂在 1998年度供应.A厂托入式震动器电,机600台,每台192元。之后,因原材料涨价,B厂先后两次与A厂协商提高电机价格,双方于 1998年7月15日达成协议如下:1998年8月至12月B厂分批供给A厂托人式震动器电机400台,单价219元,同年8月15日前交40台,8月3]日前40台,9月至12月每月交80台,总价款 87600元。交货方式:凭B厂的交货电报,A厂接电报之日起3日内办好信汇手续,B厂代办托运,违约方应承担10%的违约金。 8月28日,B厂交货40台,A厂按期付款。9月份B厂未交货,A厂派人去B厂催货,B厂答复10月15日才有货,并给A厂厂长写信,提出“下个月按省物价局所定价格办理。”10月14日,A厂再次派人去B厂催货时,B厂提出。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每台电机价格涨到330元,不能再按原定价供货。A厂因生产急需,只好同意按330元提货,但B厂又提出只能在10月26日交货。经 A厂与B厂协商,由A厂给付赶工费200元,A厂才在10月18日提走电机40台。A厂提货后以B厂没有按期交货为由拒付货款,并向B厂发电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后再付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A厂诉诸法院,要求B厂履行1998年7月15日协议,并给付违约金和赔偿金;B厂则辩称,我方交付40台电机后,预料到电机材料价格要上涨,所以我们暂时不交货,可A厂于1998年10月18日提货后不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A厂在提货时同意按330元结算。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A厂和B厂7月15日修改原合同的协议有效。B厂1998年8月交货40台,其余均未按约定日期交货,应负违约责任01998年10月14 13A厂和B厂达成的每台电机提高到330元的协议,是一个因生产急需,迫于无奈违心地同意对方要求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协议,无法律效力,双方仍应按7月 15日协议执行。A厂在提货40台以后未按原协议约定价格付款,也是违约行为,应负相应的责任。据此判决如下: 1.A厂与B厂1998年7月15日修改合同的协议有效。B厂未履行的320台电机不再履行,由B厂向A厂支付违约金7008元。 2.A厂1998年10月18日提走的40台电机按219元一台的价格向B厂付款,并承担逾期136天的违约金357.40元; 3.B厂返还A厂的赶工费200元; 4.1998年7月15日协议终止; 5,诉讼费750元由A厂承担150元,B厂承担600元。 问: 1.B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市场行情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有无合法依据? 2.本案是否可按情事变更原则处理?为什么? 3,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试加以评析。 案例十七: 甲厂和乙公司就苎麻购销达成意向性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供给甲厂二级苎麻100吨,每吨2000元左右,双方各自落实准备工作,并在一个月以内签订正式合同。甲厂代理人回厂汇报后,厂长表示同意,但在筹集货款时遇到困难,同时了解到苎麻织品滞销,即不想再订合同,但未告诉乙公司。 20天以后,乙公司组织好货源要求甲厂签订正式合同,并尽陕收货付款,甲厂表示不愿签订合同,叫乙公司另找销路。公司指责甲厂不守信用,要求其赔偿损失,甲厂认为没有合同关系,谈不上责任。你认为甲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十八: 王某在H市解放路106号有房屋一栋六间01997年王某与刘某结婚,婚后王某去深圳做生意,一去多年无音信。1993年1月, 其妻刘某以10万元将房屋卖与吴某,刘某将房屋连同房产证一起交与吴某,吴某向刘某付款10万元。双方未到房地产交易所对合同进行鉴证,亦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吴某花1万元对该房整修后作为门面出租,月租4000元o 1994年2月,王某从外地回到H市,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卖,便向吴某索还,吴某声称房屋是买来的,坚持不退。王某便诉于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吴某返还房屋,吴某则要求王某返还价金10万元和整修费1万元。’ 法院判决刘某与吴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吴某返还房屋及产权证书给王某,王某返还吴某10万元人民币,吴某要求偿付1万元装修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试分析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十九: 1990年1月,A市服装公司与B市百货批发公司签订了5000套童装和5000套连衣裙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于5月5日前交货。同月20日,服装公司与本市某服装厂签订了2000套童装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童装厂必须于5月1日前将2000套童装送到服装公司交货。此外,合同还对面料、式样、质量、价格等做了详细规定,4月中旬,服装公司电话询问童装生产情况,答复正在生产中。服装公司重申5月1日前必须交货。5月1日,服装厂未如约交货。5月2日,服装公司派车前往服装厂提货,发现服装厂大部分力量投入到另外的服装生产,童装只做好800多套。服装公司提出将已做好的服装提走,终止合同,服装厂则主张面料已备好,不能终止合同,如要终止合同,已做好的童装也不准提走。双方达不成协议,服装公司空车而返。5月3日,服装公司将向另二家服装厂订购的3000套童装和5000套连衣裙发往B市百货批发站,同时电话告知另外2000套童装不能按时交货的情况。百货批发站表示,若在5月10日前发出尚可收货,超过此期限, 因赶不上六一节前的展销,批发站将拒绝收货。当天,服装公司函告服装厂,厂方最迟应于5月9日将服装交给服装公司,否则,合同视为自动解除,服装公司将拒绝接受所交服装。但是,直到 5月17日,服装厂才电告服装公司童装已做好,要求服装公司前来提货。服装公司称因交货期限已过,合同已自行解除,拒绝提货。)8日,服装厂派车将2000套童装送到服装公司,遭拒收。服装厂诉于法院,称该批童装是按服装公司要求制作的,不适宜在本地销售,要求服装公司履约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服装公司答辩称,服装厂一再违约,交货超过最后期限,合同已解除,不存在履行合同与赔偿损失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服装公司与服装厂的2000套童装购销合同有效,服装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拒收货物是毁约行为,服装厂逾期交货也有一定责任,据此判决: 1.服装公司应接受服装厂交付的2000套童装,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货款31400元; 2.服装厂向服装公司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160 3.驳回服装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服装公司不服上诉。 问: 1.服装公两与服装厂的服装购销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为什么? 2.服装厂是否应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为什么? 3.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第九章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 信息中心 == 案例一: 1974年10月3日,某市青年商店从糖烟酒公司进糖果、烟酒一批,总价款21672元,青年商店以转’账支票通过工商银行某分理处向糖烟酒公司付款。由于分理处的疏忽,将该笔款项误人青年糖果店的帐户。直到年底对账时,糖烟酒公司才发现青年商店 2万多元的一笔货款尚未入帐,便向青年商店追讨,青年商店则称早已付款,后经分理处查明,该款误人青年糖果店的帐户。糖烟酒公司要求青年糖果店偿还货款21672元,并赔偿资金被占有所造成的损失。青年糖果商店答应归还货款,但拒绝赔偿损失,理由是本店无过错。 问: 1.糖烟酒公司和青年糖果商店之间有无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有,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什么法律事实引起的? 2.糖烟酒公司要求青年糖果商店归还货款的根据是什么? 3.青年糖果商店是否有义务赔偿糖烟酒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二: 某市一中语文教研室赵老师下班回家时,在离校门口不远的路上拾得一只劳力士牌手表。赵老师认得此表是本教研室胡老师的,便告诉传达室工友小刘,自己捡到了胡老师丢失的手表,明天给他带来,叫他不要着急。可是不巧,赵老师回家路上被小偷摸包,手表被摸走了。第二天,胡老师找赵老师要手表,并表示感谢,赵老师说;“实在对不起,昨天我在车上被摸包,您的手表 被小偷摸去了。”该手表是胡老师的心爱之物,听说手表被偷走了,心情十分懊丧,以至怨恨赵老师,因此坚决要求赵老师赔偿。赵老师则认为自己好心帮胡拾得并保管手表,路上被小偷摸包,实属意外,自己并无过失,胡老师要自己赔偿损失毫无道理。二人争执不下,找校长解决。 问: 1.赵老师拾得并保管手表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赵老师是否应赔偿胡老师损失?为什么? 案例三: 秦某和项某是邻居,同住万某出租的私房。1998年3月,秦某夫妻双方出国留学,临走前请项某代为照看,并嘱咐房子不退,回来后还要继续居住。秦某夫妇出国后,与项某无通讯联系。秦某走后,项某经常为其照看房子,倒也平安无事。但后来,房东万某多次问及房租问题,项某都答复说秦某未曾委托,希望等秦某回来后一并交付。同年8月,万某再次找到项某,要求其代秦交付所欠房租,并威胁说,如果欠租6个月不交,就要按照法律收回房屋。项某经了解确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又想到秦某出国前曾嘱托房子不退,在与秦某联系不上的情况下,便于9月份代秦某交付了6个月的欠租900元,并于以后每月代其交租150元。 1999年7月3日,秦某从国外打来电话,委托项某立即将房屋退掉。项某要求其偿还代交的一年零三个月的房租1950元,秦某以未委托代交房租为由拒绝。项某一气之下诉于法院,要求判令秦某偿付代交房租款1950元及利息。 问: 1.项某代秦某交付房租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2.项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案例四: 某甲在山脚下拾得一头走失的黄母牛,便牵回家中喂养,并向村长报告,还在周围村子贴出招领启事。第三天,母牛生一小牛,某甲夫妇精心照料二不幸在喂养时,某甲的老伴被母牛踩伤布脚,花去医药费82元。十天以后,失主按招领启事寻上门来,经辨认确属自己走失的每牛。失主向某甲表示感谢后便要将母牛和小牛拉走,某甲要求其偿付老伴的医药费82元和饲养母牛小牛的饲草饲料费100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问: 你认为某甲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十章 财产继承 == 信息中心 == 案例一: 陈某早年丧妻,,独自抚养两个儿子长大。长子陈一系建筑公司工人,于1998年因工死亡。陈一死亡之时遗有妻子刘某及一岁的女儿陈晓。依照有关规定,建筑公司按月发给陈晓定期抚恤金 30元。次子陈二系某百货公司营业员,已结婚另过。 1990年陈某自书遗嘱一份,内容是:我死后'属本人所有的私房6间,存款 20000元,全部归次子陈二继承。1991年12月,陈某病故。次子陈二依据遗嘱占据了父亲全部遗产。刘某不服,以陈某所立遗嘱违反《继承法》第19条规定为由,请求法院确认陈某所立遗嘱无效。 审理中,法院内部对此案有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代位继承人陈晓每月可从建筑公司领取30元抚恤金,又有其母刘某提供抚养费用,因而陈晓虽缺乏劳动能力,但不欠缺生活来源。陈某用遗嘱取消陈晓的代位继承权并不违反《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陈某所立遗嘱有效。第二种意见认为,代位继承人陈晓年仅三岁,其生活完全靠抚恤金和抚养费维持,正好说明其属于典型的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陈某遗嘱取消陈晓代位继承权的作法违反了《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该遗嘱无效。 问: 1.你认为法院的两种意见哪种较为正确? 2.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 3.就本案而言,陈某遗嘱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为什么? 案例二: 个体商人甲早年丧偶,养有三子乙、丙、丁。 1997年8月甲因患胃癌住院治疗。同年9月10日手术前委托医生张某与护士黄某代书遗嘱一份,内容是:我死后,属个人所有的存款50000元,由大儿子乙和女儿丙平均继承;属个人经营中的资产,包括现货与流动资金约50000元,由小儿丁继承。遗嘱人甲和见证人张某、黄某当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随后甲手术获得成功,于1997年12月1日出院。甲住院期间,丁常在医院照顾父亲,结识了护士黄某,经恋爱,两人于1999年春节结婚o 1990年元月,甲病故。 在处理甲之遗产时,丁提出按父亲所立遗嘱分割遗产。乙和丙则主张,见证人黄某系继承人丁的配偶,因而父亲1997年9月 10日所立遗嘱因见证人不合格而无效。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双方争执不下,引起诉讼。 问: 根据民法原理,应以什么时间为准判断见证人是否具备见证人资格? 案例三: 被继承人李某与其妻刘氏生有二子,长子李汉章1950年去世,留下儿子李仁祥。李仁祥.取妻张氏,生有一女李英。次子李汉贵系某厂工人。李某与刘氏夫妻分别于1972年、1973年去世。他们生前一直同次子李汉贵一起生活。李某夫妻在本市有私房12间,1965年划为经租房。1995年国家落实私房政策时,发还原主。因李某、刘氏夫妻早已过世,有关部门将该房退在李汉贵名下,并发给李汉贵继承此房的契证。长子李汉章,的儿子李仁祥于1996年病故。1997年,李仁祥之妻张氏听说政府发还了祖父母的12间私 房,便找到李汉贵要求继承祖父遗产,李汉贵拒绝。张氏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对祖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问: 李仁祥之妻的要求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该案遗产应如何分配? 案例四: 被继承人宋甲夫妇生有一个儿子。儿子1966年死亡,遗有妻子黎某。黎某未生育子女。丈夫死后,黎某继续与公婆一起生活。 1970年黎某再婚后,继续同公婆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生养死葬义务。1998年宋甲夫妇相继死亡,遗留下私房五间和一些家具、农具和日常生活用品。宋甲的两个弟弟宋乙、宋丙出面,要求继承兄长遗产,并要求黎某搬家腾房。黎某拒绝,认为丈夫死后,自己一直赡养公婆到死,而且这五间房屋长期由自己管理使用,从未发生过争议。宋乙、宋丙不依,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保护亲兄弟的继承权。 问: 1.黎某是否有权继承宋甲夫妇的遗产? 2.宋乙、宋丙的要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五: 甲独身一人,年老体弱。其生活金靠住本村的妹妹乙及外甥丙照顾。其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靠丙耕种。缝补浆洗靠乙帮助。1999年甲患病住院,乙、丙日夜护理,并代付了部分医疗费。其余400元医疗费系甲向村委会借款支付的。甲住院期间委托医生张某、刘某代书遗嘱一份,言明其全部遗产,包括6间私房,家俱、生产工具和其他可收获的作物约合人民币10000元,由妹妹乙和外甥丙平均继承。甲、张某、刘某分别在遗嘱上签了字,并 注明立遗嘱时间为:1999年4月7日。 1991年初,甲病故。乙、丙为其操办了丧事。在乙和丙清理甲的遗产时,几位村干部集体出面阻止。理由是,甲无妻室子女,系五保户,享受了村上的医疗费照顾,因而无权立遗嘱处分其遗产。甲死后,其遗产归村集体组织所有。 问: 1.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2.村干部的主张是否有理?为什么? 3,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案例六: 被继承人甲有私房一所,共计6间。甲原配妻子黄氏,生有一子乙。黄氏去世后,甲续取郑氏为妻。郑未生育子女。乙由父亲和继母扶养成人。乙结婚后,妻子红某嫌郑年老体弱,不能干家务活,又非丈夫的亲生母亲,常和婆母争吵。特别是1994年甲病逝后,红某还想把婆母赶出家门,独占甲的遗产。郑氏无奈,于 1995年6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继承丈夫甲的遗产,并和继子乙夫妻分家,自己独立生活。诉讼中,乙拿出一封其父生前写给姑母的书信,信中写到打算将来把6间私房全部交由儿子乙继承,但儿子须承担对继母的生养死葬义务。该书信注明的时间为1993年12月25日,郑氏坚决不同意该份遗嘱,也不愿再与儿子共同生活。 经查:,该封书信系甲临终二月前写给其妹的信,信出自甲亲笔,内容亦属实。 问: 1.甲在书信中表达的意思可否作为遗嘱执行? 2.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案例七: 公民甲早年丧妻,有两个儿子。长子在外地工作,并在外地结婚成家。次’子丙在父亲身边工作,与父亲同住,父子关系融洽。丙结婚后,翁媳之间不和谐,常为小事吵闹。甲一气之下,投奔了长子乙,与乙一家相处很好。1990年,甲在长子家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50000元存款全部留给长子继承,并持该份遗嘱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丙知道父亲立遗嘱之事后,深感对不起父亲。丙做好妻子的工作,让她向父亲赔礼道歉,想和父亲重新和好。丙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哥哥乙,通过乙做工作,父亲答应谅解小儿媳。 1992,年3月20月。乙护送父亲回弟丙的家,兄弟俩一起给父亲做寿,小儿媳又当着大家的面,向父亲赔了不是,全家人都非常愉快。生日之后,甲当着乙、丙写下遗嘱一份,内容是:本人自愿修改1990年所立公证遗嘱的内容,要将50000元存款分给两个√乙子平均继承。遗嘱写好后,父子三人商量次日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当晚甲患脑溢血死亡。甲死以后,丙夫妻俩坚持原公证遗嘱已被父亲撤销,应按父亲临终前的真实意愿分割遗产。而乙之配偶与儿子则坚持原公证遗嘱有效,应按公证遗嘱分割遗产。乙开始也打算按父亲的最后书面遗嘱处理父亲遗产。但一听见丙夫妻俩一口咬定原公证遗嘱不符合父亲真实意愿,已被父亲撤销,很生气。一气之下,也主张按照公证遗嘱处理父亲遗产。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问: 1.甲所立自书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法院应执行甲的哪份遗嘱?为什么? 案例八: 被继承人李某与贺某夫妇,生有二子。长子李忠早年病故,妻子张某系某厂工人。李忠与张某生有一子李明。李忠死后,张某 带着李明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操持家务。每月的工资交79%给公婆作生活费。公婆年老体弱之后,张某尽心照顾公婆的饮食起居。李某与贺某的次子李信系某厂工人。也住在李某夫妇的私房里,但独立门户,另开伙食。李忠病故的头几年,李信每月都按时交给父亲一些钱,帮助父母及嫂嫂的生活。以后,一直不定期的给父母一些钱,尽了作儿子赡养父母的义务。1999年李某病故, 1993年贺某又病故。二人的丧事均由李信与张某出钱合办。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李信与张某发生了冲突。李信认为父母遗留的9间私房应由他全部继承。考虑到嫂嫂守寡30余年,并一直对公婆很孝顺,可送两间房给嫂嫂,以表达对嫂嫂的敬意。而张某主张,虽然丈夫早年去世,但自己一直代替丈夫对父母尽孝心,而且一直同公婆共同生活,所以公婆遗留的9间私房应均分为二份,长子的一份由自己继承,次子的一份由李信继承。二人各执已见;互不相让,诉讼到法院。 问: 李某与贺某所留遗产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案例九: 被继承人甲、乙二人是夫妻,有存款50000元。他们的长子丙,结婚后生有一子丁,其妻早亡,丁随祖父母生活。甲的次子戊结婚后另立门户。一日,甲、乙与丙带着丁外出旅游,不幸遇飞机失事,祖孙四人同时遇难,不能按实际情况确定每个当事人死亡的具体时间。戊在办理继承父母遗产手续时,丁的外祖父母出面主张,要代替外孙子继承亲家部分遗产。 问: 本案遗产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第十一章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 信息中心 == 例—: 被告人唐某撰写的中篇纪实小说《妖氛》,于1996年2月发表在某文学期刊上,小说使用原告朱某丈夫王某(1979年因工伤事故死亡):的真名实姓、真实地址和王某与三名真实亲属关系称谓,以社会上的谣传和捏造的事实,描写王某生前担任民兵营长期间,横行乡里,肆意抓人关人,吊打村民,扫荡他人婚宴,逼死新郎,逼疯新娘的情节;王某之所以这样干,就是倚仗着表兄陈某担任公社党委副书记的权势,陈莱丧失原则,说服大队吸收王某入党,王某死后变成牛犊,朱某对牛犊产生“恋情”,忘却了人间羞辱;陈某之妻沈某同他人通奸等。该小说发表后,使朱某、陈某、沈某等人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朱某由于遭到非议,几欲自杀,陈某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沈某深感无颜见人,三人共同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唐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法院首先进行了调解,由于唐某拒不认错致使调解无效。试问: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1997年11月初,某工商报社派记者赵某前往某省医疗器械公司采访。该公司经理许某向赵某介绍了某电管局职工医院从某市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购买的200多万元医疗器械设备,其中许多大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康达公司还有以高出国家牌价的价格销售商品等问题。赵某根据上述采访内容扩写出《应加强对医疗器械产销监督的管理》的新闻稿,经工商报编辑部审核后,刊登于1998年3月18日该工商报上。该文见报后,康达公司即向工商报反映上述报道失实。工商报向省医疗公司反映了这一情况。省医疗公司就此问题致函工商报编辑部,函称:“文章发表后反映较好,文中所提的一些主要论点都是……国家所规定的一些政策和法规,具体内容也是基本属实的,至于个别文字上有出入,不属实质性问题。我们欢迎贵报今后多发表这方面的文章。”由于该报道在工商报上的发表,有的用户不再向康达公司订货,有的用户终止了康达公司的业务关系,使康达公司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康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省医疗器械公司、工商报社赔偿所造成的20万元损失,并恢复名誉。 经查,电管局职工医院从原告康达公司处所购的大型医疗器械设备,均经过专业技术人员验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亦未发现原告有高出国家牌价出售商品的问题。 法院认为厂原告系独立的法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产品价格经营医疗器械设备,其行为是合法的。被告省医疗器械公司和工商报对他人反映的情况,不经核查,竟在报上指名批评原告高出国家牌价销售产品,且销售的许多大型医疗器械设备质量不合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款的规定,一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法人名誉权,据此法院判决: 一、被告工商报社登报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被告省医疗器械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省医疗器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要求上诉。 试问: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妥当?为什么?如果你认为不妥当,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判决? 例三: 原告人沈某准备盖住房,请了被告人姜某帮助崩石头,双方议定由沈某支付工资兼管吃饭。在工程的最后一天,由姜某和另一社员点火,两个炮眼只响了一炮,姜某认为没点着,即去点回头炮,在场的人劝阻不听,当姜走到石头坑弯腰点火时,炮眼突然爆炸,姜的双眼及左手食指被炸伤,经住院治疗有了好转,但双眼已不能再恢复正常视力。用去去疗费用500余元,由沈某承担。姜经济困难,又要求沈以工伤待遇扶养到底。沈不能满足这个要求,姜就到沈家吵闹纠缠不休。经有关组织调解无效,沈只得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试问:如果你是本案的审判人员,你将如何处理? 例四 1996年3月25日,某化工厂司机林某驾驶厂交通车欲去江对岸的县城接人回厂,途中见本厂职工潘某在马路上招手,要求搭车,林某即停车让潘某及其妻、女和其他亲属6人上了车,当车行至码头附近离江边30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林连踩了三下脚刹车,并立即拉了手刹车,均不能把车刹住,汽车俯冲落入江中,5人淹死,林某、潘某的女儿被打捞得救。 经现场勘察:公路两侧均低于路面,右侧低于路面0.6米,左侧低于路面3米二林开车来到时,公路右方有待渡汽车多辆,左前方又有行人数人。 受害人亲属要求化工厂和司机林某赔偿损失。 试问:化工厂及林某该不该负责?为什么? 例五: 被告人王某与邻居莆·某及其妻发生斗殴。两天后,莆妻和王妻相遇吵骂,王赶到将莆妻打了一顿,但未造成伤害后果。莆见其妻被打,一急之下形成反映性精神病,已一年不能参加生产劳动。 对本案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王打莆妻,虽未造成伤害,但莆的反映性精神病是王的违法行为的后果,王除应赔偿医疗费之外,还应承担刑事责任;一种意见认为,莆的反映性精神病不是王某行为的必然后果,而是莆自身特异体质所致,因此,王不应赔偿莆患病所付的医疗费以及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的损失,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例六: 1994年2月,某乳制品厂设计员郑某与苏某相识,发现苏某相貌酷似神话传说中的老寿星,故邀请苏某为该厂作广告,苏某欣然同意。郑某经请求厂领导同意,以苏某肖像作该厂产品长寿牌麦乳精的听包装图案,苏某无异议01994年11月,该厂印制以苏某肖像为中心图案的麦乳精听包装铁罐4万只,用于生产。苏某见到自己的形象印制在产品装潢上,十分高兴。工厂给苏送去价值40元的食品答谢。苏要去数个铁罐,陈列于自己家中欣赏。 1995年上半年,该厂又印制该种包装铁罐22万只,苏得知,要求工厂给付报酬,经协商,该厂给付苏某300元。 1996年10月,该厂还要印制这种包装铁罐,苏某要求先议定报酬,否则不同意继续使用其肖像。该厂不同意,强行印制42万只,苏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侵害其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试问:被告厂第三次使用苏某肖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如何处理? 例七: 1997年5月,某饭店从某机电供销公司冷冻机械经销部购买一台某冷冻机厂生产的白象EL—IB]型冷藏柜。同年7月2,1日,饭店职工马某开启冷藏柜取食物时触电身亡。饭店要求经销部承担赔偿责任。经销部经理认为这是生产厂家的责任,表示愿意协助饭店与冷冻机厂联系。冷冻机厂拒绝赔偿损失。理由是,白象牌冰柜系获奖优质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不会有漏电的隐患,更何况,经销部购买冷藏柜是到厂提货.,提货时由机电公司工程师逐个验收合格,因此,厂方不应承担责任。饭店于是向法院起诉r要求机电公司经销部赔偿损失。 试问:冷冻机厂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 例八: 1999年3月,李某打算拆除旧房盖新房,与赵某商定换工,条件是赵驾驶自己的拖拉机帮李运建筑材料.李某帮赵犁5亩田,李又请谢某帮工装卸车,付给30元工钱。由于连日阴雨山道路基松动,·拖拉机行进中忽遇路基崩塌,赵某来不及反应便连车带人翻至30余米的坡下,赵某当场死亡;谢某身受重伤净赵某亲属和谢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问:你认为李某有无法律上的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 例九: 钟某与邓某的丈夫张某经常在某区公园跳舞,引起邓某不满,邓某曾劝阻钟某与张某跳舞未果,双方因此产生矛盾。 1992年5月邓某持编造的钟某给张某的情书到钟某所在单位及丈夫的单位,大肆张扬,钟某为此遭到其丈夫的殴打。为了报复,钟某曾在邓某下班回家必经的路上拦住邓某,双方发生抓扯,被人拉开,同年7月1日,邓其携其儿子市场买菜,途遇钟某,双方发生口角和抓扯,钟某在抓扯中将邓某打伤。经医院检查,邓某左面部可见三个牙齿痕迹,头部有多个血肿。邓某共花去医疗费197.40元,,交通费4元。在有关单位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曾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后钟某反悔协议。邓某于是状诉法院,要求钟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钟某反诉原告侵害名誉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例十: 陈某与马某、周某均系某厂下属职工子弟小学学生。1993年 5月4日,在校上体育课时,陈某、马某、周某三人在玩耍中发生抓扯和扭打,由于任课教师因事离开,未能及时制止宁丁斗,致使陈某头部在抓打中受伤。陈某被送到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866元,同时,保险公司赔偿了陈某人身保险金 1715元。嗣后,陈某家长就医药费赔偿问题与马某、周某家长协商未果,陈某的法定代理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周某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全部损失。 问:职工子弟校及其任课体育教师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人身保险金,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有无影响? 例十一: 1993年9月12日晚,樊某、张某、李某、郑某、刘某等人吃 完生日酒宴回家,途经某冶金化工厂;因天黑,铁路不好走,见化工厂锅炉房处铁门未关,遂径直进厂,走到化工厂化验室;该厂化验工朱某上前告诫他们不得吸烟。尔后同意他们经过。樊某等一行人来到化工厂大门欲出厂门,门卫邓某以他们之中有人穿带铁钉的鞋为由不允许出厂门,要求他们原路返回,刘某、郑某与’邓某发生口角,这时门卫室电话铃响,邓进入门卫室欲接电话,樊某、张某即跟进门卫室,张以手压住电话,不让邓抓听筒。朱某听到吵闹声出来劝解,说:“这么多男子打一个女子:-不像话!”樊某、张某、李某转而围攻朱某,朱的眼镜被抓落,朱挣脱后冲进门卫室抓起一个防火罩返回乱舞,将樊某头部击伤,樊某倒地后朱某即丢下防火罩逃跑。张某、李某、郑某追至化工厂厕所将朱某围住殴打,第二天朱某要求住院治疗,经医院检查、朱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用去医疗费1420元。樊某被朱某打伤后去医院治疗,经检查,樊某头部有3.5厘米Y型伤口,轻微脑震荡,用去医疗费450.20元。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樊、张、李、郑、刘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奖金和物品损失共计1800元,庭审中,被告樊某提起反诉,要求朱某赔偿其医疗费。 问:樊某反诉理由是否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例十二: 1993年3月2日,周某从住处出采沿公路右侧行走去大堰农贸市场买菜,当行至大堰老年活动室路段时,见公路右侧石子占道,占道石子前在几米处靠公路右侧停着一辆四川03/19499大货车,周某即绕过石子继续往前走,边走边看老年活动室的人跳迪斯科。这时,后面开来的解放牌卡车司机王某发现公路右侧停着的货车和货车尾的周某后,即向左打方向盘,顺利通过。卡车后的被拖车(渝州牌越野车)司机林某(系实习驾驭员)突然发现公路右侧的货车和货车尾部的周幕后,赶紧向左打方向盘,但 已来不及了,被拖车接触周某,将周撞倒在地致使其腰椎骨折。经法医鉴定,周某的腰椎骨折系车祸所致,未达伤残等级;周某受伤后医院住院17天,用去医疗费1357元,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法医鉴定费共742元。 问:受害人周某有无过错?拖车驾驶员王某有无过错?本案应如何处理? 例十三: 1990年7月接连暴雨,江某住房濒临垮塌,暂借大队饲养所居住。第二年初,大队决定将此房卖给李某。江某请求大队让他住到下半年,被队长拒绝,队部通知江某于1991年3月21日搬出,江拒不搬家,同年5月4日,李某强行维修房屋,将江的粮食、衣物等压在屋内。事后,大队派人进行了清点登记;屋内主要财产计有:大米约150斤、菜油10斤、木箱三只、木床一张、蚊帐一顶、餐桌一张、半导体收音机一台等。大队长让江某将物品收回,对受到损害的物品,由李某折价赔偿,江拒不收回东西。大队长让人将屋内物品搬到院子中暂时存放;这些财产长期无人保管,以日晒雨淋和虫蛀鼠咬,绝大部分已经毁损。同年9月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问:李某应否对江某所损失财物负责? 例十四: 马某、李某;黄某、陈某;赵某系某乡村中学同班同学。1998年4月21日,马、李、黄、陈、赵五人放学回村途中;路经铁道路口。这时,远处一列火车驶来,马、李二人各拾起一块路基石在手,其他三人也跟着拾起一块石头。列;车经过时,马某喊了一声“开火”!五人一同将石头投向火车,一个碎石渣反弹回来,击中赵某的太阳穴,致使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例十五: 1998年3月,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塑料厂)向一自称是陕西省轻化公司派来检查工作,名叫“张建平”的人提出协助.购买聚丙烯的要求,“张建平”表示愿意帮忙。3月23日,“张建平”持伪造的物资调拨通知单及证明信来到塑料厂,称其可以从陕西省轻化公司分配给陕西省咸阳市扬陵区塑料制品厂的聚丙烯中调拨10吨给塑料厂,贷款4.8万元,要求速汇款提货。塑料厂担心无货,汇款被骗,与“张建平”共同到县工商支行询问汇款办法后决定采用“留行待取”的方式汇款。3月25日,塑料厂填写了4,8万元汇款凭证,收款单位填为刘占斌,汇款用途是购货款。县工商支行据此凭证,给咸阳市工商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咸支营业部)电汇4.8万元。电文是“留交刘占斌48000塑料厂货款”。咸支营业部收回J汇款后,即人账。3月30日,一个持“咸阳市扬陵区塑料制品厂刘占斌”工作证和“刘占斌”私章的人,到咸支营业部要求提取现金,咸支营业部核对了证章后,按其要求支付现金2000元。31日,咸支营业部又按“刘占斌”的要求将余款4.6万元以“刘占斌”私款的名义,转入该行人民路储蓄所个人储蓄户。4月1日,“刘占斌”从储蓄所将余款全部提走。4月 6日,塑料厂的刘占斌去咸支营业部取款时方知汇款已被他人冒领。塑料厂向法院起诉,要求咸支营业部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10条第2项的规定:“汇款单位派入到汇人银行领取汇款的,可在汇款委托书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同条第6项规定:“汇入银行对汇人的采购资金,必须凭当地有关部门同意采购的证明,以汇出单位名义开立采购账户,由银行按当地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支付……除采购员旅差费可支取少量现金外,一律转账。”塑料厂的 汇款电文中已明确购货款,并要求按“留行待取”的方式,由汇款单位派出的刘占斌提取。咸支营业部违反结算办法的规定,在取款人既无汇款单位委派证件,又无任何购货证明的情况下,仅凭工作证和私大印章,便让其提取现金,并将余款以个人名义转入储蓄账户,给取款人骗走购货款创造了条件,致使塑料厂遭受损失,是有过错的,据此,判决咸支营业部赔偿4.8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塑料厂在汇款时对留交的刘占斌末限定单位,致使咸支营业部无法核实取款人的证件与限定单位是否相符。咸支营业部在解付此汇款时,向取款人询问了相关情况,验对了取款人所持的身份证件,在银行帐页上加注了证件号码,并让取款人签名盖章,才解付汇款;根据储蓄所的业务范围和取款人的要求将余款转存,整个解付汇款过程符合程序。咸支营业部无过错。造成汇款被人冒领的责任在塑料厂。据此,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第一审判决;二、驳回塑料厂的诉讼请求。 问:二审法院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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