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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学习重点: 1、郑国子产铸刑书 2、邓析私造竹刑 3、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论及意义 4、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5、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6、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状况 春秋时期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度逐步确立 1、井田制的破坏 2、郡县制代替分封制 3、礼制的衰落 二、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 (一)各诸侯国的立法状况: 各诸侯国相继公布了成文法 1、郑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书于鼎...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的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学习重点: 1、郑国子产铸刑书 2、邓析私造竹刑 3、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论及意义 4、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5、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6、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状况 春秋时期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度逐步确立 1、井田制的破坏 2、郡县制代替分封制 3、礼制的衰落 二、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 (一)各诸侯国的立法状况: 各诸侯国相继公布了成文法 1、郑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2、晋国 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3、楚国 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楚庄王时作《茆门法》 (二)成文法的公布 1、因成文法的公布而引起的纷争 (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2) 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 2、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打破了法律的秘密状态和神秘色彩,使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 (2)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同时也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三、战国时期的社会状况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政权的地主阶级进行了变法运动。 (一)李悝新政 1、经济方面,推行“尽地力之教”和“善平籴 ” 2、政治方面,废除旧贵族世卿世禄制,实行量才任用制度。 3、法律方面,制定《法经》,推行法治。 (二)商鞅变法 秦国商鞅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公元前359年,其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第二次是公元前350年,其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其措施主要有: 1、编订户籍,实行连坐 2、奖励军功 3、奖励告奸 4、奖励农业生产 5、废井田,开阡陌 6、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 7、统一度量衡 在法律方面主要是: 1、改法为律 2、明法重刑:族刑连坐;行刑重轻;不赦不宥;刑用于将过;奖励告奸 (三)吴起变法 1、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2、“明法审令”,推行法治。 四、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白刑“ 3、“重其轻者” (二)李悝的《法经》 1、《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战国初期由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其主要内容大体可归纳为3个部分: (1)正律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2)杂律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其他犯罪。 如: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 (3)具律部分即第六篇《具法》,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 2、历史地位 《法经》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体系上:首次创立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 基本原则上:“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重刑主义法制原则 (2)《法经》促进了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直躬父窃羊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告发。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刑。他说:“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其父死刑。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据《论语·子路》) 楚庄王太子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据《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子,天正下着雨,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驱车直达茆门。楚国法律规定:车不得至于茆门。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马。后来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子,不追究其罪。另一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了接屋檐滴水的器皿,茆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輈(zhou,车辕),戮其御。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天子的车辕并杀死赶车人。(据《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111 晋刑侯与雍子争田案   此案发生于鲁昭公十四年(公元前528年)。据《左传》载,晋国的刑侯和雍子争夺畜地的土田,调解了很久也没有成功。于是韩宣子命令叔鱼来处理这个案子,认为罪过在雍子。雍子为了贿赂叔鱼,就把女儿嫁给他。叔鱼宣判刑侯有罪,刑侯发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韩宣子询问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叔向说:“三人罪状相同,杀了活着的人而暴尸,死者暴尸就可以了。雍子明知自己的罪,还要用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刑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自己有了罪而掠夺别人的美名是错,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墨、贼,杀,应法办。”于是杀死刑侯并暴尸,把叔鱼、雍子的尸体也暴陈于市。(据《左传·昭公十四年》) 11 孙膑刖足案   此案发生于战国中期。据《史记》载,孙膑,齐人,是军事家孙武的后代。曾与魏将庞涓一起学兵法。庞涓自以为才能不及孙膑,便暗中让人召孙膑到魏国。“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足而黥之,欲隐勿见”。孙膑被断足后方察觉庞涓的阴谋,遂设计逃出魏国,后计杀庞涓。(据《史记·孙子吴起列传》) 邓析被杀案   此案发生于公元前509年。邓析,郑国大夫,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当时,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但为了维护贵族特权,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周礼”;邓析则反对礼治,要求“事断于法”。邓析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故而称为“竹刑”。他对法律很有研究,曾聚众讲学,并充当“诉讼代理人”。在邓析的倡导和鼓吹下,当时郑国曾兴起一股革新浪潮,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严重威胁,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公元前501年,“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郑驷歂(CHUAN)是继子产、子大叔之后的郑国执政,他杀了邓析却不得不用邓析的竹刑。(据《左传》定公九年)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 学习重点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秦朝的法律形式 《云梦秦简》 秦朝的刑事立法 1、刑名 2、罪名 3、定罪量刑原则 秦朝的诉讼制度 一、秦朝的社会状况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完成统一大业,建立了战国历史上第一个多民族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为巩固这个刚刚建立起来的统一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 政治方面:在全国范围建立了统一的政治体制。 中央:三公 九卿。 地方:郡、县、乡、亭、里 经济方面:颁布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统一度量衡。 思想文化方面:焚书坑儒、以吏为师、以法为教。 军事方面:驱逐匈奴、修建长城。 二、秦朝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法令由一统 事皆决于法 以刑杀为威 back (二) 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 1、立法活动 初租禾 止从死 商鞅变法,制定秦律 秦朝建立后继承与修改 2、云梦秦简   云梦秦简是1975年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秦律令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 第二部分:《法律答问》,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第三部分:《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整、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第四部分:《为吏之道》,官吏应遵守的一些原则要求。 back (三)法律形式    律 令(制、诏) 式 法律问答 廷行事 back 三、 刑事立法 (一) 刑名 1、死刑: 具五刑、 族诛、 定杀、 坑 2、肉刑:墨、劓、斩左右趾、宫,并与劳役刑结合使用。 3、作刑: 城旦、舂 鬼薪、白粲 司寇、作如司寇 罚作、复作 4、耻辱刑 (1) 髡 (2)耐 5、迁 6、赀 7、谇(sui) back (二) 罪名 盗窃罪 贼杀伤罪 盗徙封罪 投书罪 乏徭罪 不得兼方罪 (三) 定罪量刑的原则 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区分故意与过失 并合论罪 共犯加重 自首减刑 诬告反坐 back 四、 经济立法 (一) 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二) 农业生产管理方面 (三) 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 1、关于产品规格 2、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 (四) 市场贸易管理方面 五、 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关 中央:廷尉 地方:郡首、县令、啬夫、亭长 (二) 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公诉 自诉 其他人告发 公室告:指控告同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 非公室告:控告同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自己的财产或家长刑杀伤害子女奴妾等行为的案件。凡属非公室告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2、诉讼程序 辞者辞廷:指诉讼者要到司法机关起诉。 爰书:调查、勘验笔录。 封守:指查封财产、看守家属。 3、审判程序 秦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 (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 (2)根据其口供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 (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讯后做出判决,并且要向当事人宣读,称为“读鞫(jü)” 如当事人不服审判结果,可请求再审,称之为“乞鞫” back 未决犯患麻风病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甲犯有应处完城旦的罪,案子尚未判决,发现甲患麻风病。法官判定可将其迁往麻风病隔离区隔离,或可在迁往后淹死,此后成为定例。(据《睡地虎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诬陷他人案   这是战国时秦国诬告从重处罚的典型案例。《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应判处耐为隶臣的人,以应为司寇的罪名诬告他人;地方司法机关请示如何论处。中央司法机关批复,诬告者应耐为隶臣,并拘禁为城旦六年。(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夫盗钱妻匿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丈夫盗窃一千钱,在妻处藏匿了三百,夫妻二人均被抓获。法官认为妻如果知道丈夫盗窃而藏匿,应按盗窃三百论处;如果不知道,作为收藏赃物论处。(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坑儒案   此案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秦始皇晚年为求长生不老,多次派方士寻觅仙药,方士侯生、卢生等很受宠幸。后来二人因长期求药不得,无法继续行骗,恐被处死,便互相议论始皇帝专横暴戾。秦始皇闻讯大怒,认为儒生多以妖言惑乱民众,于是命令御史把在咸阳的方士 、儒生捉来审问。诸生互相告密,牵连多人,秦始皇亲自圈定了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另一记载,秦始皇焚书后,恐怕天下儒生不服,便从各地征召诸生到朝廷拜为郎官,前后共七百多人。后秘密派人到骊山陵谷温泉附近冬天种瓜,结实后以为怪异,命博士诸生前往视察,在谷中将其全部坑杀。 (据《史记 秦始皇本纪》、《史记正义》引卫宏《诏定古文尚书序》) 秦博士非所宜言案   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二世召集博士和儒生,询问如何处置此事。诸生三十余人上前奏道:臣民反叛,应该处以死刑,不能赦免,请求陛下尽快发兵镇压。二世闻后大怒。儒生叔孙通上前说:“诸生所讲的话都不对,现在天下合为一家,政府拆掉了郡县的城墙、销毁了民间的兵器,以表示不再动兵用武。而且明主在上,法令颁行于下,使人奉职,四方辐辏,怎么会有人敢造反!这不过是些鼠窃狗偷的盗贼而已,不值得提。郡县的地方长官把他们逮捕论罪就行了,不需要为这事担忧。”二世听了很高兴,并又向博士诸生问了一遍,有些人认为是反叛,有些人认为是盗贼。于是二世令御史将言反者以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言盗者皆罢免。赏赐叔孙通帛二十匹,衣一袭,拜为博士。叔孙通事后即逃归故乡薛。(据《史记 刘敬叔孙通列传》) 李斯具五刑案   李斯是战国、秦代的著名政治家,先后在秦任客卿、廷尉、左丞相。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秦王朝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加深,李斯长子李由为三川守,未能阻截吴广、周文等起义军西进,使者调查此事后弹劾李斯失职,引起秦二世对他的猜疑。郎中令赵高为了独揽大权,故意劝李斯、右丞相冯去疾、将军冯劫在二世与女眷宴饮作乐时进谏,批评朝政,请求皇帝减轻赋税徭役以缓和社会矛盾,激怒了胡亥,下令将他们逮捕入狱,由赵高审理。冯去疾、冯劫自杀,李斯在狱中多次上书辩解,均被扣留。赵高诬陷李斯、李由等和起义军互通书信,意图谋反,对李斯严刑拷打,逼迫他认罪,并将其宗族宾客尽数收捕。李斯呼冤后屡遭毒打。后来二世使人验狱时,李斯再不敢申诉,承认了谋反的罪名。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七月,李斯被“具五刑”,处死于咸阳,并诛灭其三族。(据《史记 秦始皇本纪》及《史记 李斯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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