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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标准化作业第八章能源介质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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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标准化作业第八章能源介质作业管理规定 炼铁部能源介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各类能源介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保障全体员工在实施各类能源介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炼铁部(以下简称炼铁部)所辖各单位及设备维修队伍在实施各类能源介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能源介质是指煤气、氧气、氮气、蒸汽、压缩空气、水、风(热风)等。其中煤气是指焦炉、高炉、混合煤气三种。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工段)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切实做...

2011年标准化作业第八章能源介质作业管理规定
炼铁部能源介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各类能源介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保障全体员工在实施各类能源介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炼铁部(以下简称炼铁部)所辖各单位及设备维修队伍在实施各类能源介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能源介质是指煤气、氧气、氮气、蒸汽、压缩空气、水、风(热风)等。其中煤气是指焦炉、高炉、混合煤气三种。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工段)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能源介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及其各项管理工作,制定和落实各类能源介质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作业的许可手续,认真组织开展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监控,严格考核,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生产工段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能源介质管道及设备(含单独的供气支管)的管理、点检和检修的停气(汽)及检修好后的送气(汽)工作,以及对各类能源介质设备及其附属装置和安全防护装置的本质安全负责,并对能源介质使用过程的的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 生产安全室负责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以及开展能源介质设施及使用和操作的专题安全检查,以及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下载怎么下载操作规程眼科护理技术滚筒筛操作规程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和安全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制定,并负责检修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审批及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和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动火票的办理工作。 第七条 设备室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介质管理制度和台账记录,并负责能源介质管道的检修、维护相关协调事宜包含停、送气(汽)、吹扫、办理盲板票,以及定期组织能源介质管道的检查、年审和标定等工作。 设备室点检站负责能源介质管道及设备的专业点检和检修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安排;能源介质相关设备的申报计划;能源介质检修实施、跟踪、安全监督工作。 第八条 施工作业单位(工段)负责施工安全措施、方案的制定和工作票等相关许可证手续的办理,并督促落实。 第九条 部属各单位和人员对发生的事故,应及时报告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必要时可先行撤离后在开展抢险工作。 第三章 煤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所有煤气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行的《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中所规定的各项安全规范和标准以及本企业《煤气安全防护管理规定》中的各项相关规定,防止和避免引发煤气泄漏、溢流或放散而造成火灾、爆炸、中毒等三大危害事故。 第十一条 设备室必须建立煤气设施档案、煤气设施大、中修及重大事故的记录、煤气设施的管道壁厚、设施腐蚀情况等定期检查的记录。 第十二条 对涉及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煤气设施检修施工作业,应提前制定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报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动火票和抽堵盲板票以及作业方案等相关申报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严禁擅自进行煤气设施的检修施工作业。其审批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图如下: 第十三条 进入煤气危险区域作业和进行煤气危险作业的安全要求: (一)办理动火票、抽、堵盲板和工作票,以及作业许可票。 (二)施工前制订施工计划和安全防护应急措施,并设置指挥机构和作业负责人。 (三)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必须抽堵盲板,打开设施人孔、放散管等通风措施,将内部吹扫或通风到取样化验合格后方可开始检修工作,作业工程中要定期测定一氧化碳浓度,并在关键部位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在确保氧气含量不得低于18%的情况下,当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连续作业时间可在1小时以上;在50mg/ m3(40PPm)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在100mg/ m3(80PPm)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在200mg/ m3(160PPm)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超过200mg/ m3以上时不允许作业;同一操作人员两次进入煤气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 小时以上。 (四)进入煤气设施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炉前半小时。检修动火作业过程中每2 小时一次取样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五)进入内部作业的人员还应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且作业的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设专人监护,作业的照明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 伏,还有要与外部的联系讯号,作业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具。 (六)作业过程应由公司煤气防护站的专业人员实施或者在公司煤气防护人员的指导和监护下实施。作业过程中,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等个人必备的防护器具。 (七)煤气设备设施动火前,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周围易燃物品及容易泄漏煤气的法兰、焊口、阀门;周围的易燃物品应挪走或盖石棉被等防火措施,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准动火。 第十四条 煤气设施停用8 小时以上时必须抽、堵盲板,在可靠切断煤气前,应有不得关停抽风机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停炉和停煤气时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关闭火嘴阀门,停止火嘴运行。 (二)关闭煤气主阀门,调节阀、自动切断阀保持开启状态。 (三)打开各煤气放散阀,管网通入氮气(蒸汽)置换煤气。 (四)煤气主管道堵盲板或封水封。未可靠切断煤气前不得关停抽风机。当炉膛温度高于400 度时,不能停送风机。 (五)打开人孔、炉门、烟道插板、放散管阀门,保持煤气设施内部自然通风。 第十六条 送煤气和点火时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检查确认送煤气前的条件,包括人孔、检查孔、烧嘴的阀门全部关闭;仪表系统正常投运;压力报警器、低压切断装置及设备和安全装置连锁完好等。 (二)开煤气支管炉前放散管。抽煤气盲板或解除水封。开煤气主阀门后,用煤气置换氮气或蒸汽,在支管末端放散管取样化验或做爆发试验,连续三次合格后停止放散。 (三)开抽风机和烟道插板,炉内保持一定的负压。如强制送风,炉子点火前应先开鼓风机。 (四)炉窑点火应由末端的烧嘴开始,烧嘴点火应严格执行先点火后开烧嘴阀门的原则。烧嘴点火时调节翻板要处于关的位置,待煤气烧嘴点燃后再开启调节翻板以调整火焰。 (五)当第一次点火不着或点火后熄灭时,应立即关止烧嘴开闭器,查明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点火程序重新点火。 第十七条 煤气作业过程中发生泄漏、中毒或火灾、爆炸事故时,现场所有人员应迅速撤离,并立即报告公司煤气防护站、消防部门、120急救中心以及煤气调度、总调度室和安全环保部等机构和部门,等候救援;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采取一切有效的自救措施,禁止冒险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章 氧、氮气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凡是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装置、阀门、开关及零部件以及操作、维护、检修氧气生产系统所用的工具、器械和个人防护用品严禁沾染油脂。 第十九条 凡是进入氧气区域、场所、岗位及其要害部位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氧气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火种或吸烟。 第二十条 严禁在氧气管道上敷设动力、照明、通讯等线路或拴挂、连接、附着其它物品、物件;使用管道氧气必须在管道上装设压力表、流量计、减压阀等安全装置,其管道末端应装设逆止阀,并设有可靠的消除静电装置,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管道压力≥0.6×105Pa的,其管道阀门不得采用闸阀;停用后的氧气管道必须堵上盲板,切断气源并吹扫干净。 第二十一条 盛装氧气的容器内严禁积存油脂、水、有机物和其它杂质,并且必须保持其所用器具清洁、干净。 第二十三条 氧气储存、输送场所、岗位严禁堆放油脂和与生产无关的其它物质。 第二十四条 对氧气设备、设施、管道实施动火检修作业或者氧气设备、设施、管道安装后进行吹扫时,吹扫介质必须干净、干燥、无油且足够压力,并将有碍吹扫干净的过滤器、闸阀等附装置拆除下来清洗干净,以保障吹扫过程和吹扫后的氧气设备、设施、管道不遗留任何能够引起火花、爆炸的物质。 第二十五条 在氧的生产区及其它设各和管道动火时, 严格执行动火制度。氧含量必须控制在18~23%范围内。在空分装置周围动火时不得排放低温液体。暂停动火后,再动火前,须重新化验氧含量。 第二十六条 进入充装氧气、氮气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须先切断气源、堵好盲板。再用空气置换内部气体,置换后气体含氧量应不小于18%,确认无危险后,方准工作人员在有人监护下进入。 第二十七条 氮气系统必须用适当的回止阀系统以防止回流,在检修氮气设备、管网和操作氮气相关任何设备前,需考虑非正常情况的操作,若有产生危害人身安全浓度的可能性时,则应采取通风换气和其他防护措施。 第五章 蒸汽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蒸汽系统设备、管道及附属设备出现严重威胁人身、设备、系统安全运行的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运进行处理,消除故障后方能投入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蒸汽系统设备、管道及附属设备停用时,还应在显眼的地方标明蒸汽系统设各、管道及附属设备的“运行”、“备用”、“检修”状态,以避免误操作。 第三十条 备用蒸汽管道与运行蒸汽管道之间有联络门时,必须关闭联络门,以避免备用蒸汽管道积水腐蚀和水冲击。 第三十一条 蒸汽系统设备、管道及附属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正常投用,并有定期检查和试验制度,如须停用或取消某保护时,必须获得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其审批流程图: 如下: 第三十二条 蒸汽设施、管道检修时必须进行现场危险因素分析和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现场作业时要确认是否有灼烫的可能,并配备有效的防护设备。   第六章 水系统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高炉水系统水泵、水处理设备、管道及管道附属设备必须经过新安装或检修后验收合格的方能投入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 高炉水系统水泵、水处理设备、管道及管道附属设备出现严重威胁设备、管道或系统安全运行的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运进行处理,消除故障后方能投入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高炉水系统送水管道应进行涂色管理,并标明水流方向。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处理构筑物及管道附属设备应编号,并绘制完整准确的工艺流程图。 第三十六条 高炉水系统水泵、水处理设备、管道及管道附属设备有备用时,应在显眼的地方标明高炉水系统水泵、水处理设备、管道及管道附属设备的"运行"、"备用"、"检修"状态,以避免误操作。 第三十七条 高炉水系统水泵、水处理设备、管道及管道附属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微阻缓闭止回阀、水锤消除器等必须正常投用,并有定期检查和试验制度:如须停用或取消某保护时,必须获得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八条 水泵和某些水处理设备属于转动运行设备,在运行时旋转部分必须有防护罩或防护栏等隔离装置,运行操作人员戴好压发帽,以免出现危险事故。 第七章 风能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炼铁部风能作业是指高炉热风炉的生产与检修时的作业, 第四十条 高炉休风前要停烧热风炉,清理干净除尘器的淀灰,按停煤气操作程序切断煤气后,并堵盲板和支管封水封;对重力除尘器进行蒸气、氮气吹扫放散。涉煤气区域或设备检修时需安装煤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 第四十一条 热风系统检修完成后需确认设备、管道内外无人和异物后才可封人孔,净煤气送风后,必须由能源中心专业人员做爆发试验,合格后按烧炉操作步骤进行烧炉操作。 第四十二条 因鼓风机故障,冷风压力骤降,可能发生炉内煤灌,引起煤气爆炸事故时,应采取紧急休风措施,快速准确完成休风操作。如助燃风机突然发生故障停风,应立即关燃烧炉的煤气调节阀,立即启动另一台风机或者按停烧操作停烧;待查明风机停风原因,并处理完风机故障后启动风机,将炉内残余煤气抽尽后送风烧炉。 第四十三条 倒流休风时先按休风操作步骤,完成休风操作,然后逐渐开倒流阀倒流。只通知送风操作时,先停倒流,然后进行送风操作。 第四十四条 当热风炉通风时,禁止打开各阀门进行检修;热风炉燃烧时,禁止修复重要部位。 第四十五条:修理热风管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卸下全部直吹管,堵严全部风口; (二)打开有关热风炉的烟道阀 (三)打开有关热风炉的热风阀或倒流阀,使热风管道处于有抽力状态; (四)热风管道中有人工作时,禁止燃烧本高炉的热风炉。 (五)烧炉用的煤气管道必须保证正压,压力低于3Kpa时,立即停止烧炉。 (六)没有接到倒流休风信号时,严禁进行倒流休风操作,严禁在复风前打开混风阀。 (七)热风炉区域禁止闲人逗留,热风炉设备禁止非操作人员乱动。 第四十六条 处理热风阀冷却水时,应先确认进出水管,操作时注意力集中,管口方向不许站人,防止热水蒸汽烫人。 第四十七条 热风炉倒流休风阀的破损检查,应先倒换工业水,然后进行常规“闭水量”检查,倒换工业水的供水压力,应大于风压0.05Mpa应按顺序倒换工业水,防止断水;并且至少每2小时检查一次热风炉风压,低于0.05Mpa时,应先关闭混风切断阀,热风炉炉顶发红、开焊或有裂纹时应立即停用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 煤气区域作业时按照煤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严防煤气事故发生。 第八章 压缩空气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压缩空气的设备及管道是压力容易属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和报验及年审;作业人员同属特种作业人员,各相关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条 使用压缩空气作业时必须佩带护目镜,输气管道输送的压缩空气不得正对人体,输气胶管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阀前,应再次确认连接状态。 第五十一条 压缩空气的设备和管道开机及使用前必须确认安全附件正常可靠,不得带负荷启动设备。 第五十二条 压缩机的吸气口应设有不致使衣服被吸入的防护网,未配有吸入空气过滤器或筛网系统的压缩机,不应安装和使用。对人有危险的所有转动件和往复件应提供防护装置,飞轮也应有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应便于拆卸和安装,应有足够的刚度承受变形,并能防止因人体接触而引起运动件和防护装置的摩擦。 第五十三条 压缩设备停机时,应先卸去载荷后再停设备。 第五十五条 发现压缩机各管路连接处有松动漏气、漏油时,应在压缩机停机后方可进行修理。修理压缩机时,应采取措施以避免由于疏忽而使压缩机起动,应断开起动电源,并在起动装置上挂一指示牌。禁止使用明火察看压缩机或压力容器内部。 第五十六条 压缩设备及管道和管道附属设备出现严重威胁设备、管道或系统安全运行的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运进行处理,消除故障后方能投入正常运行。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部生产安全室负责解释。   � � EMBED Word.Picture.8 ��� PAGE 2 _1383925099.doc 使 用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点 检 站 审批 设备室 生产安全室 设备室 组织实施 提出申请 措施审批 审 批 备 案 返 回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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