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
FL9570GJB 1048A-99
装甲车辆柴油发动机曲轴
钢锻件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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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fication for crankshaft steel forgings
for diesel engines of armoured vehicle
1999-03-24发布 1999-09-01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
GJB 1048A-99
装甲车辆柴油发动机曲轴
代替GJB 1048-90
钢锻件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rankshaft steel forgings
for diesel engines of armoured vehicle
1 范围
1.1 主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装甲车辆柴油发动机曲轴钢锻件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18Cr2Ni4WA钢生产的装甲车辆柴油发动机曲轴钢锻件(以下简称锻件)。
2 引用文件
GB 226-91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
GB 228-87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T 229-94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 231-84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1814-79
钢材断口检验法
GB 4340-84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6397-86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GB 11354-89
钢铁零件 渗氮层深度测定和金相组织检验
GB 12361-90
钢质模锻件 通用技术条件
GB 12362-90
钢质模锻件 公差及机械加工余量
GB/T 12363-90
锻件功能分类
GJB 931-90
装甲车辆柴油发动机曲轴用方钢
WJ 2350-95
装甲车辆水冷发动机曲轴钢锻件磁粉探伤评定方法
3 要求
3.1 首件
当合同或订单中有规定时,应进行首件检验。
3.2 材料
锻件所用的钢材应符合GJB 931的规定。需经调质处理的锻件所用的钢,其磷含量(熔炼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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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大于0.015%,钨应控制在中下限。原材料必须经过入厂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3.3 工艺
3.3.1 锻造
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该锻件为GB/T 12363中规定的 I 类锻件。
锻件不允许过烧。通过工艺控制使锻件的金属流线方向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且不出现穿流和严重的涡流等疵病。
3.3.2 热处理
锻件应进行正火加高温回火,并在粗加工后进行最终热处理。
3.3.3 校直
3.3.3.1 锻件正火加高温回火后,应逐件进行热校直。热校直过程中,锻件的温度不得低于0℃。
3.3.3.2 锻件在淬火过程中应进行热校直。
3.3.3.3 经氮化处理的曲轴应按有关技术文件进行热校直。
3.4 力学性能
3.4.1 硬度
3.4.1.1 正火加高温回火态
锻件正火加高温回火后,按有关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测点位置要求,在锻件上三点测得的布氏硬度值均应不高于269HBS(压痕直径d≥3.7 mm)。
3.4.1.2 淬火加低温回火或调质态
锻件淬火加低温回火或调质后,硬度应符合表 1 和表 2 的规定。按有关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测点位置要求,在锻件上三点测得的布氏硬度压痕直径之差不得超过0.1mm。
3.4.1.3 氮化处理态
经氮化处理后的曲轴,其维氏硬度应不小于600HV5。
3.4.2 拉伸和冲击性能
3.4.2.1 锻件经淬火加低温回火后,其拉伸和冲击性能应符合表 1 中A组或B组的规定。
表 1
淬火加低温
回火态
力学性能
抗拉强度
σb
MPa
屈服强度
σs
MPa
断后伸长率
δ5
%
断面收缩率
Ψ
%
冲击吸收功
AKU
J
硬度值HBS(压痕直径mm)
不 小 于
A 组
1175
885
10
45
78
375~311
B 组
1130
835
11
50
94
(3.15~3.45)
3.4.2.2 锻件经调质处理后,其试样拉伸和冲击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调 质 态
力 学 性 能
抗拉强度
σb
MPa
屈服强度
σs
MPa
断后伸长率
δ5
%
断面收缩率
Ψ
%
冲击吸收功
AKU
J
硬度值HBS
(压痕直径mm)
不 小 于
主轴颈
直径
<100mm
1080
737
10
45
74
364~302
≥100mm
1030
735
10
45
68
﹙3.2~3.5﹚
注:主轴颈直径不小于100mm的锻件的一组数据为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指标。
3.4.2.3 当锻件试样的拉伸和冲击性能不符合表1和表2要求,但满足下列规定时允许交验:
a. 试样的抗拉强度σb值在A、B组之间时,其所对应的冲击功AKU应不小于用间推法确定的最小值;
b. 冲击吸收功AKU不符合表1和表2时,可计算两个试样的平均值,当平均值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时为合格;但单个试样的最小值应不小于71J(A组)、86J(B组)和当主轴颈直径小于100mm时应不小于67J(调质);
c. 当冲击吸收功AKU不小于94J时,B组的抗拉强度σb 应不小于1080MPa,屈服强度σs应不小干800MPa。
3.5 断口
锻件经热处理后,其断口上不应有肉眼可见的缩孔、气泡、白点、裂纹、非金属夹杂等缺陷。
断口按附录A(补充件)进行评级,各组的合格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组:一、二、三级;第二组:一、二级;第三组:一、二级。
3.6 磁粉检验
经最终机械加工后的曲轴应进行磁粉检验,其结果应符合WJ 2350的规定。
3.7 氮化层深度及脆性
经氮化处理后的曲轴,其氮化层深度应为0.25~0.40mm,脆性应不大于GB 11354中2级的规定。
3.8 解剖检验
曲轴应定期进行解剖检验,并应符合附录B(补充件)的规定。
3.9 尺寸和公差
3.9.1 锻件的几何形状、尺寸及公差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3.9.2 锻件的未注尺寸公差、加工余量应符合GB 12362的规定。
3.10 直线度和全跳动
锻件毛坯经校直后其全长上的直线度应不大于2mm。锻件淬火加低温回火或调质处理后,主轴颈的全跳动在轴的全长上应不大于2mm。
3.1.1 外观质量
锻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 12361的有关规定,锻件表面氧化皮应予清理。锻件表面存在折叠、裂纹时,应打磨清除,打磨深度不应大于GB 12362所规定的数值。
3.12 产品标志
锻件应在指定部位打上产品标志,包括熔炼炉号及锻件号等,产品标志应清晰明确。
4 质量保证规定
4.1 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
4.1.1 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
4.2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首件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 首件检验
4.3.1 检验项目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首件检验应包括本规范规定的质量一致性检验的所有项目,还应进行金属流线检验和解剖检验。
4.3.2 样件及数量
首件样件的制备及数量要求由承制方与订购方协商确定。
4.3.3 合格判定
首件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若有任一项目不符合时,则判定首件检验为不合格,应重新提交首件检验,直至合格为止,承制方方可投入生产
4.4 质量一致性检验
4.4.1 检验项目
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检 验 项 目
要求的章条号
检查或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硬度
3.4.1
4.5.2.1
拉伸和冲击
3.4.2
4.5.2.2,4.5.2.3
断口
3.5
4.5.3
续表3
检 验 项 目
要求的章条号
检查或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磁粉检验
3.6
4.5.4
氮化层深度及脆性
3.7
4.5.5
尺寸和公差
3.9
4.5.7
直线度和全跳动
3.10
4.5.8
外观质量
3.11
4.5.9
产品标志
3.12
4.5.10
4.4.2 抽样方案
4.4.2.1 组批规则
质量一致性检验的检验批,由同一零件号、同一熔炼炉号、同一热处理炉次生产的锻件组成。
4.4.2.2 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按表4规定进行。
表 4
检 验 项 目
检 验 批 的 抽 样 数 量
正火加高温回火态
淬火加低温回火或调质态
硬度
10%
100%
拉伸和冲击性能
─
100%
断口
100%
─
磁粉检验
─
100%
氮化层深度及脆性
─
100%
尺寸和公差
按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直线度
100%
─
全跳动
─
100%
外观质量
100%
100%
产品标志
100%
100%
4.4.3 试样数量
试样数量为:拉伸试样1个,冲击试样2个,硬度试样2个,氮化试样3个,断口试样1个。
4.4.4 取样
4.4.4.1 力学性能
锻件经粗加工后,在延长部位制取筒形力学性能试块.随锻件进行同炉热处理,在热处理后的试块上切取拉伸、冲击纵向试样(硬度、氮化试样),试样的中心应位于二分之一壁厚处。
4.4.4.2 断口
在锻件易于过热端切取。
4.4.5 判定与复验规则
锻件经质量一致性检验,所有项目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锻件准予验收。若有任一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则按下列情况复验或拒收。
4.4.5.1 力学性能
锻件毛坯抽检硬度不合格时,该批锻件应百分之百进行硬度检查。硬度不合格的锻件判为不合格。
拉伸和冲击性能试验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在该锻件上选取双倍数量试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有任意一项不合格时,该锻件判为不合格。
力学性能不合格的锻件,若确定为热处理原因,可重新热处理,热处理后按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重新进行力学性能或硬度检查,但重复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2次。
若因试样制作质量问题或试验操作和试验仪器误差而造成试验结果不合格,经订购方同意,可用同样数量的试样,重复检验那些首次试验不合格的项目。
4.4.5.2 断口
当按附录A(补充件)第二组评定断口结果为三级时,允许重新对锻件进行正火加高温回火,并按本规范4.4条的规定重新检验;合格后,准予交货。重新正火加高温回火次数不得超过2次。
4.4.5.3 磁粉检验
磁粉检验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锻件报废。
4.4.5.4 氮化层深度及脆性
氮化层深度及脆性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允许重新进行氮化处理,合格后准予交货,重新氮化处理次数不得超过2次。
4.4.5.5 尺寸及公差
尺寸及公差抽检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该批锻件应百分之百进行检查。若存在不可修复的缺陷,则该锻件报废。
4.4.5.6 直线度和全跳动
直线度和全跳动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允许进行重复热处理并校直,重复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2次。
4.4.5.7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若存在不可修复的缺陷,则该锻件报废。
4.4.6 不合格
当缎件有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则应停止产品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应根据合格签定单位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若试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的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
4.5 检验方法
4.5.1 金属流线
金属流线试样按GB 226的规定制取,检验方法按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4.5.2 力学性能
4.5.2.1 硬度
布氏硬度试验方法按GB 231的规定;维氏硬度试验方法按GB 4340的规定。
4.5.2.2 拉伸
拉伸试样按GB 6397的规定制取。试验方法按GB 228的规定。
4.5.2.3 冲击
冲击试样制取和试验方法按GB/T 229的规定。
4.5.3 断口
断口试验方法按GB 1814的规定,并按附录A(补充件)进行评级。
4.5.4 磁粉检验
磁粉检验方法按WJ 2350的规定。
4.5.5 氮化层深度及脆性
氮化层深度及脆性检验方法按GB 11354的规定。
4.5.6 解剖检验
解剖检验的方法按附录B(补充件)的规定。
4.5.7 尺寸和公差
尺寸和公差应用直尺、卡尺等量具进行检查。
4.5.8 直线度和全跳动
直线度和全跳动应用专用量具进行检查。
4.5.9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用目测的方法检查。
4.5.10 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用目测的方法检查。
5 交货准备
5.1 贮存和运输
贮存和运输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5.2 质量合格证书
每批锻件都应有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内容应包括:
a. 生产厂名称;
b. 生产日期;
c. 零件号;
d. 零件名称;
e. 材料牌号;
f. 熔炼炉号及数量;
g. 供货状态;
h. 化学成份;
i. 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的数据和结论;
j. 其它。
6 说明事项
6.1 订货文件内容
合同或订单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a. 本规范的名称和编号;
b. 产品图样及技术条件的名称;
c. 数量;
d. 其它。
附 录 A
锻件断口评级图及评级规定
﹙补充件﹚
A1 锻件断口评级图及评级规定分为三组:
a. 第一组:断口总的结构;
b. 第二组:加热与锻造缺陷;
c. 第三组:光亮线条缺陷规定。
A1.1 第一组评级图
第一组的评级图见图A1~图A5。
非纤维状或稍呈纤维状断口
图A1 第一组一级
纤维状断口
图A2 第一组二级
纤维状稍呈木状断口
图A3 第一组三级
木状断口
图A4 第一组四级
粗木状断口
图A5 第一组五级
A1.2 第二组评级图
第二组的评级图见A6~图A9。
纤维状断口
图A6 第二组一级
纤维状基体上有分散的细颗粒过热特征
纤维状基体上有堆集的细颗粒过热特征
图A7 第二组二级
纤维状基体上有较粗颗粒过热特征
图A8 第二组三级
分布在整个断面的粗颗粒石状过热特征
图A9 第二组四级
A1.3 第三组评级规定
A1.3.1 断口光亮线条缺陷按其大小、数量共分为五级:
a. 第一级:断口上有一个长为1~3mm或2~3个长为1~2mm的光亮线条;
b. 第二级:断口上有4~5个长为3~5mm或6~7个长为2~3mm或8~10个长为1~2mm的光亮线条;
c. 第三级:断口上有一个或数个相近,宽为1~3mm的光亮线条;
d. 第四级:断口上有一个或数个相近,宽为3~8mm的光亮线条;
e. 第五级:断口上有宽度大于8mm的光亮线条。
A1.3.2 光亮线特征图片见图A10。
图A10 光亮线条特征
附 录 B
解 剖 检 验
(补充件)
B1 要求
B1.1 力学性能应符合表B1或表B2的规定。
表 B1
取
样
部
位
试
样
方
向
热处理
状态
抗拉强度
σb
MPa
断后伸长率
δ5
MPa
断面收缩率
Ψ
%
冲击吸收功
AKU
J
布氏硬度
硬度值
HBS
压痕直径
mm
不 小 于
轴的
两端
纵
向
淬
火
加
低
温
回
火
A组
1175
10
45
78
375~311
3.15~3.45
B组
1130
11
50
94
轴
颈
纵
向
A组
1175
10
45
63
B组
1130
11
50
71
曲柄
臂
沿
弦
A组
1175
10
40
55
B组
1130
11
45
55
曲
柄
横
向
A组
1060
5
25
39
B组
1015
5.5
30
47
表B2
取
样
部
位
试
样
方
向
热
处
理
状
态
主
轴
颈
直
径
抗拉强度
σb
MPa
断后伸长率
δ5
MPa
断面收缩率
Ψ
%
冲击吸收功
AKU
J
布氏 硬度
硬度值
HBS
压痕直径
mm
不 小 于
轴的
两端
纵
向
调
质
<100
1080
10
45
74
364~302
3.2~3.5
≥100
1030
10
45
68
轴
颈
纵
向
<100
1080
10
45
59
≥100
1030
10
45
59
曲柄
臂
沿
弦
<100
1080
1130
10
10
40
40
47
47
≥100
曲
柄
横
向
<100
960
960
5
5
25
25
31
31
≥100
B1.2 断口应符合本规范第3.5条的要求。
B1.3 在纵向低倍试样上,应按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金属流线检查。
B1.4 淬火加低温回火的曲轴,应按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疲劳试验。
B2 抽样及检验
B2.1 淬火加低温回火的曲轴,每1500件随机抽取一件合格品进行解剖检验,每6个月不少于一次;如年产量少于1000件,允许每年抽取一次。
经调质处理的曲轴,每1000件随机抽取一件合格品进行解剖检验;每6个月不少于一次;如年产量少于500件,允许每年抽取一次。
B2.2 检验项目、试样数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B3的规定。
表 B3
检 验 项 目
试 样 数 量
检 验 方 法
拉 伸
14
按GB 228规定
冲 击
14
按GB/T 229规定
断 口
3
按GB 1814规定
纵向低倍
1
按GB 226规定
疲劳性能
按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B2.3 试样取样位置按图B1所示。
图B1 解剖取样示意图
B2.4 试样的加工、制备方法均应符合本规范中第4章的规定。
B3 复验
B3.1 当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取双倍数量的曲轴进行复验。
B3.2 当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时,由订购方与承制方协商解决生产及验收的有关问题。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由国营第六一七厂、国营第六一六厂、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六一六厂军事代表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六一七厂军事代表室、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缪文民、许 彪、谢学明、闫 平、陈京生、李树秀、杜文泽、王红军。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项目代号:5BQ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