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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文件汇编08-2-22-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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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文件汇编08-2-22-ok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 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委办发〔2006〕35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

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文件汇编08-2-22-ok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 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委办发〔2006〕35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落实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1、辅导员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人和引路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提高辅导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建设一支有稳定骨干力量、专兼结合、动态平衡的辅导员队伍。鼓励有兴趣、有能力的专兼职辅导员长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他们成为职业型辅导员或专家型学生工作者。 2、辅导员要以“树魂立根”为主要任务,深入大学生思想实际,通过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专题教育、课堂教育等途径,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顺应大学生组织形态变化实际,利用党团工作、学生组织建设、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生活园区建设等载体,做好学生组织管理工作,发挥学生骨干作用,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结合大学生发展需求,开展帮困助学、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学生事务管理和咨询辅导工作;要参与处理涉及大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 3、要坚持严格的选聘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程序,多渠道选拔素质优良的辅导员。新聘辅导员应为中共党员,一般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热爱学生,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要带满一届学生。 要选拔适合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优秀专业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专业教师职务晋升时,原则上应有辅导员、班主任或本科生导师等学生工作经历。 4、要根据学生数量按比例确保辅导员编制,配足辅导员。辅导员上岗前应明确其专职或兼职身份,专兼职身份可互相转换。本、专科生专职辅导员要按1:150的比例配备,研究生专职辅导员要按1:200的比例配备(不含校级学生工作部门、团委的人员)。在核算配备比例时,兼职辅导员的工作量可按专职的三分之二折算。 要采取“矩阵式”模式配备辅导员。辅导员可配在班(年)级、学生生活园区或专业、二级学科、实验室(课题组)中。学生人数超过1000人的院系,要遴选有专业能力的辅导员兼任学生党团建设、职业发展指导、心理咨询辅导、学生事务管理等专业辅导员。 5、有条件的高校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设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或研究方向),并纳入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要积极利用管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中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关的研究方向,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专业支撑。 开办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有关的研究生班,为工作满2年的优秀专职辅导员提供在职深造机会;有条件的高校要划出一定的名额,给予优秀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免试直升博士研究生;鼓励已具有硕士学位的辅导员,攻读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有关的第二硕士学位。 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纳入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设立市、校两级辅导员科研专项经费,有条件的高校要在社科基金中设立辅导员科研专项,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市级教育类期刊要开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固定版面或专栏,高校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和市级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类期刊要经常刊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成立“上海市高校辅导员协会”,推动辅导员队伍由“实践型”向“实践-研究型”的转变。 6、制定《上海市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加大专业化培训力度,坚持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和骨干培训相结合,提高辅导员的职业素质和能力,使辅导员成为既有学科专业背景,又有思想政治工作专门知识和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制定辅导员上岗培训大纲,依托培训基地,实行“先培训、再考核、后上岗”。辅导员每年要接受一定的专题培训,开展研究型学习,并作为辅导员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加强职业发展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等职业化培训,并提供相应的职业能力资格认定。各高校要把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设立专项经费,有组织地选送优秀辅导员参加境内外培训考察。 7、高校要按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符合条件的高校应成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议组。要坚持工作实绩、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方针,充分考虑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制定具体聘任条件,确保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落实,并按比例给予名额,且不得挪作他用。专职辅导员也可同时作为高校行政管理干部,根据工作年限和实际表现晋升相应的行政职级。 8、制定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办法,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统一,学生评价、自我评价、同事评价和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对辅导员进行严格考核。要注重考核辅导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实效,把考评结果与辅导员的发展和待遇安排联系起来,充分发挥考核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设立市、校两级优秀辅导员奖励基金。对于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要及时进行谈话。对于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要按照岗位聘用合同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9、建立辅导员与校内专业教师、党政管理干部的交流机制。符合教学科研岗位任职资格的专职辅导员转入教学科研岗位、专业教师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期满的,学校应酌情给予学术休假或优先安排参加国内外学术进修。要建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务与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衔接机制。对转到教学科研岗位的辅导员,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原则上即予认可;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经历、实绩和研究成果。要把辅导员作为高校党政后备干部的重要来源,积极向管理岗位输送。高校选拔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有辅导员工作的经历。 10、建立专职辅导员与公务员、社会工作者、职业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岗位的双向交流机制。每年要从上海市公务员考试笔试合格考生中选拔一些优秀考生向相关高校推荐。经聘用单位和应聘人员双向选择,被聘为专职辅导员,工作满四年且考核合格者,重新报考上海市公务员职位时,原公务员考试笔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工作满四年且考核优秀的专职辅导员报考上海市公务员相关职位时,在考试录用过程中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实施细则另定)。 要把辅导员岗位作为全市党政干部挂职锻炼的重要途径,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后备干部到高校担任专职辅导员,凡工作表现优秀并经双向选择,可留高校任专职辅导员。要制定辅导员挂职锻炼和社会实践规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辅导员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挂职锻炼。要把优秀辅导员列入各级党校培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并作为本市党政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的重要来源。 11、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高校人才培养和党政“一把手”工作的重要职责,纳入高校办学质量、队伍建设、教学评估和文明单位创建的指标体系,并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作为高校党政“一把手”和各院系党政领导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考核辅导员的配备、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高级职务的比例、职业素质的培训和工作经费的落实等情况。 高校所有教师、干部、员工都要树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理念,切实承担育人的责任。要把对教师的育人要求纳入教师的工作职责之中,并把履行育人职责的情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岗位聘任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12、本意见同时适用于高校其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也可参照执行。各高校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沪教委德[2005]25号 学生辅导员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确保教学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学生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课题。学生辅导员队伍在综合素质、数量结构、职责定位、体制机制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上海高校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2004年初原中共上海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加强上海高校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实施贯彻情况。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定位 1、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文件和会议精神,不断优化学生辅导员队伍,为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开展全面素质教育提供保证。 2、学生辅导员队伍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力军,是高校教师队伍和党政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学校党委、行政委派到基层院系并接受所在院系党政领导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3、高校党委和行政要高度重视学生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在选聘、任用、管理、教育、培养和发展等各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这支队伍的建设提供政策、制度保证,创造良好条件。 二、严格选聘与合理配备 4、要按照“高进、明责、精育、严管、优出”的方针建设一支以专业化为目标、专兼职结合的高校学生辅导员队伍。要物色高素质的合适人员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明确学生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建立严格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为学生辅导员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5、要坚持学生辅导员的选聘标准。担任学生辅导员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并且要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具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良好的思想工作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做到讲政治、懂教育、能敬业、有素质、会实践。要在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和优秀中青年专业教师中选聘学生辅导员。可以优先选留硕士以上的优秀毕业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可以专门划出适当比例的免试直升研究生名额,用于从中共党员的优秀本科毕业生中选留学生辅导员。要在源头上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注意在二、三年级学生中挑选优秀的人才,尽早进行跟踪培养。 6、严格选聘程序,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聘学生辅导员;对专职学生辅导员候选人实行“公示”制,听取师生的意见。 7、要按l:120的比例配备本专科生学生辅导员。专职学生辅导员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职。 8、要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辅导员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中应有专人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对研究生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要成立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要强化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道德素质培养方面的职责,落实责任制。 9、学生辅导员的配备,应坚持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除了一定比例的专职学生辅导员以外,可以配备兼职学生辅导员。兼职学生辅导员包括专业教师、免试直升研究生、在读研究生等。学生辅导员可以配在班、年级中,也可以配在专业、二级学科、实验室、课题组或学生生活园区(宿舍楼)中。辅导员队伍中应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专职学生辅导员和专业教师兼任学生辅导员。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尝试在院系设立职业发展、心理咨询、园区住楼等专业辅导员,力争在学生辅导员队伍中培养一批既有专业背景,又有实践经验,专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党政管理工作的职业型工作者。 三、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10、学生辅导员的职责是: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开展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学生德育工作,并从以教育为出发点的管理和服务等各个方面指导学生的成长。 11、学生辅导员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道德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发展指导;指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目标、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法制意识、良好的品行操守及健康的心理。要与学生实行“三同”(同吃、同住、同学习),深入学生,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12、学生辅导员要结合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的学风建设,做好综合测评、考核奖惩等工作;关心学习、生活上有困难的学生,做好帮困助学工作,特别要关心生理、心理方面有障碍和疾患的学生;加强与任课教师及学生家长的联系,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13、学生辅导员要承担有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职业发展指导”等。学校要鼓励学生辅导员开设各种人文和大学生活指导类的选修课程,并为学生辅导员开设课程积极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学生辅导员也可开设部分专业课。 14、学生辅导员要指导学生党团建设,指导学生开展青年志愿培养学生骨干,搞好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学生辅导员要积极指导学生的社会实践、课外创新和社团活动。 15、学生辅导员要主动研究工作对象和环境的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的思路和方法。要组织协调社会教育资源,以创新精神研究运用多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四、教育培养与工作条件 16、学校党委和学生工作部门要加强学生辅导员的专业化培养。要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特别要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教育,同时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职业发展指导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17、要着力提高辅导员的职业能力,加强对学生辅导员的岗位培训,将对学生辅导员的岗位培训作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纳入工作的整体安排。严格对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推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坚持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相结合。 18、要设立市级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表彰、培训、科研和考察活动;建立学生辅导员培训基地,对学生辅导员实行岗前和在岗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优秀学生辅导员到国内外进行学习考察;为40岁以下的专职学生辅导员攻读高一级学位或进修相关课程创造条件;建立学生辅导员协作组,每年举办辅导员论坛,定期开展工作研究和交流。 19、要为学生辅导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在学生宿舍区内建立工作和生活单元;为学生辅导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供设施和条件。 20、兼职学生辅导员的职务聘任,要充分考虑其所兼职工作的特点,科学合理地折算工作量,并将其在做兼职学生辅导员时的工作实绩作为职务评聘的重要条件。 21、各高校要根据学生辅导员的岗位特点和要求评聘职务。学生辅导员队伍是高校教师队伍的一部分,要健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职务系列,可以分别设立初级、中级、副高、正高职务。有条件的高校应对学生辅导员晋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职务单列指标;其他高校可参加上海市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职务评聘。要将学生辅导员的工作实绩作为职务评聘的重要条件,成绩突出的可破格晋升。要进一步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完善评聘办法;党政分管学生德育工作的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上海市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议组。 22、要在评优、出国进修访问等方面为学生辅导员单列指标。 五、规范管理与科学考核 23、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是代表校党委管理学生辅导员的主要职能部门,党委组织部门、行政人事部门要积极参与学生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在校内综合改革中要根据学生数量按一定比例设置学生辅导员的工作岗位,确定编制,统一管理。 24、要建立和完善学生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学生辅导员工作考核的指导意见;各高校党委要建立学校学生辅导员工作考核体系。对学生辅导员的考核应由学生工作等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指标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科学公正。对表现优秀的学生辅导员,学校和院系应给予奖励和表彰,并在升级、升等、推优中予以优先考虑;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生辅导员应调离岗位,作为学校待聘人员或进入社会人才市场。 25、原市教育党委、市教委199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有关学生辅导员的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继续执行。各高校要设立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和奖励基金,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给予辅导员相应的岗位津贴,对工作出色的学生辅导员予以奖励。 六、培养选拔与合理分流 26、要高度重视学生辅导员的教育、培养和提高,要把学生辅导员队伍作为高校青年后备干部、党政管理骨干、学科专业骨干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源头之一。 27、要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畅通辅导员的业务发展出口,鼓励有志于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走职业化道路。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组织部门和所在院系党政领导应对学生辅导员的培养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对其中特别优秀者要列入青年后备干部培养计划,推到学校重要岗位任职;推荐选拔校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继续强调优先从有专职或兼职从事学生工作经历的同志中产生。 28、从事学生辅导员工作一定时间并且表现突出者,如选择从事教学科研岗位工作,学校应安排其一定时间的专业进修。对愿意从事社会其它工作的同志,学校要积极向外推荐和输送。 29、要畅通工作的信息流和人才流。加强专兼职辅导员间的相互流动,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之间的相互兼职,辅导员队伍与学校专业教师队伍、行政管理队伍的相互交流,学校和社会间的相互贯通,努力形成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的“大循环”。 七、加强队伍建设的领导,推动合力育人 30、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切实承担起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责任,把这支队伍既作为当前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使用,又作为未来党政领导干部和教学、科研、管理干部队伍的后备力量培养。要统筹规划、完善政策、严格要求、健全机制。党政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把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1、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不仅仅是学生辅导员的工作,学校所有教师、干部、员工都应该承担育人的责任。要树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理念,全面做好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工作。 32、要按专业、按年级配导师,导师要深入学生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的成长;导师与辅导员要密切联系,明确分工。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按学生小组配备导师,鼓励更多的专业教师担负本科生导师职责。加大对导师的考评力度,增加导师工作在专业教师工作考评中的权重。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高校研究生导师不仅要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更要在思想品德、学术道德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要在《高校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严格落实育人职责。要把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作为导师遴选、专业教师职称晋升、评优评奖的重要指标。 33、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要充分发挥教师在全员育人中的重要作用。学校要把对教师的育人要求纳入教师的工作职责之中,并把履行育人职责的情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岗位聘任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34、要在学校的党政管理干部和广大职工中强化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服务也是育人的观念,把育人作为管理、服务的重要目标,寓教育引导学生于日常的管理和服务之中。 八、其它 35、高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团委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院(系)分党委(党总支)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团委(团总支)书记等队伍的建设,有关内容可以参照本《意见》。 36、各高校可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 沪教委德〔2007〕2号 各高校: 现将《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辅导员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人和引路人。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积极参与和谐校园建设,明确自身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努力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能手。 第2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要以“立德树人”为主要任务,深入大学生思想实际,通过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专题教育、课堂教育等,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条 辅导员要顺应大学生组织形态变化实际,利用党团工作、学生组织建设、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生活园区建设等途径和载体,做好学生组织管理工作,发挥学生骨干作用,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 辅导员要结合大学生发展需求,开展帮困助学、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学生事务管理和咨询辅导工作。 第七条 辅导员要参与处理涉及大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 第3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承担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实际,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每学期至少同每个学生谈心一次,定期与学生家长及任课教师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注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第九条 做好专题教育的指导和组织工作。辅导员要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紧密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定期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第十条 积极参与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的教育教学工作。辅导员要紧密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参与承担“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教育”、“党课”、“团课”等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大力加强党团组织和班级建设。辅导员要带领并指导学生党支部做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指导团支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理论学习、校园文化、科技创新、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充分发挥班级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经常召开学生干部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三次有特色的主题班会。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辅导员要熟练掌握网络基本应用技术,积极利用网络工具与学生沟通、交流,掌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权。 第十三条 大力开展学生生活园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辅导员要将育人工作融入到大学生生活园区的管理与服务之中,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生活园区“思想教育、文化建设、行为规范、生活服务”的功能,使学生在生活园区健康成长。 第十四条 扎实开展帮困育人工作。辅导员要掌握贫困大学生的基本情况与思想动态,建立贫困大学生档案,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帮困助学、诚信教育等工作,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 第十五条 开展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辅导员要积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择业观,指导学生进行职业发展规划,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辅导员要掌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基本常识,积极开展生命教育,配合学校心理咨询教师做好大学生的个体咨询及团体辅导,在心理咨询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校、院系、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网络建设。 第十七条 做好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辅导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等工作,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及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努力维护校园和谐、安全与稳定。辅导员要熟悉学校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置涉及学生的有关矛盾和问题,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辅导员要做好年度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主动掌握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升自身工作水平。按照《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完成规定培训任务,提高做好辅导员工作的各项能力。积极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咨询师等辅导员工作相关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二十条 加强德育研究。辅导员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工作对象与工作环境的变化,掌握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工作,每学期坚持撰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努力实现从“实践型”向“实践-研究型”辅导员的转变。 第4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上海高校在岗专、兼职辅导员。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应依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细则,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德[2007]4号 各高校: 高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人和引路人。加强辅导员培训工作,是提升辅导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的重要保障,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落实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和完善辅导员培训体系,加大辅导员专业化培训力度,提高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二、培训目标 构建上海市科教党委和上海市教委、辅导员培训基地、高校三个层次分层递进,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职业化培训四种类型横向贯通,融教学、科研、交流三位一体的高校辅导员培训体系。通过系统培训,使辅导员队伍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培养一批专家型辅导员。 1、建设分层递进的培训组织体系。上海市科教党委、上海市教委做好辅导员培训的规划和指导工作,依托上海市科教党校,重点抓好职业化培训;上海市科教党委、上海市教委依托高校建立若干个辅导员培训基地,各培训基地发挥区域辐射作用和教育资源优势,重点抓好专题培训和区域统一岗前培训;各高校立足本校实际,结合日常工作,重点抓好日常培训和校内岗前培训。 2、建设优质高效的培训课程体系。加强对培训需求的调研,科学设置培训内容,积极探索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学习考察、课题研究等多种培训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精心编写岗前培训和专题培训的教学大纲,建立上海市辅导员培训师资库,加强师资培训,不断优化师资配置,形成一批辅导员培训的精品课程。 3、建设科学规范的培训管理体系。制定各类培训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经费投入,完善考核评估,推动辅导员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培训原则 1、实现辅导员个人成长与队伍整体发展相融合。将辅导员个人职业发展规划纳入辅导员队伍整体发展规划,通过相应层次的培训,使辅导员明确职业发展目标,激发职业发展潜能,提高职业能力,提升队伍的整体素养,促进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2、强调培训内容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紧密联系新的形势和任务,联系辅导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增强辅导员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水平。 3、注重面上培训与骨干培训相结合。在开展全员培训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分类培训,鼓励和培养有兴趣、有能力的辅导员长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专家型学生工作者。 4、促进培训质量和培训效益相协调。实现培训资源有效整合,加强培训管理和考核,遵循教育培训规律,按照理论创新、体制创新、方法创新的要求,积极借鉴国内外优秀的教育研究成果,不断丰富和创新辅导员教育培训的内容与模式。 四、培训对象 全市高校所有高校专兼职辅导员均应按本意见要求参加相关培训。 高校学生工作部门、团委等其他学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培训类型和负责机构 上海市高校辅导员的培训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及职业化培训。 岗前培训由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基地和各高校分别组织实施。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基地承担所在区域内新任辅导员统一岗前培训;各高校在统一岗前培训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组织校内岗前培训。岗前培训重在应知应会的通识教育,帮助辅导员认知岗位,掌握基本技能,提高适应岗位的能力。 日常培训由各高校组织实施,重在提升辅导员的工作技能。由各高校结合辅导员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 专题培训由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基地和上海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区域示范中心组织实施,重在通过开展研究型学习,满足辅导员更高层次的知识和技能需求,推动辅导员队伍由实践型向实践-研究型转变。 职业化培训由上海高校辅导员专业培训基地——上海市科教党校负责,上海市科教党校可委托专业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重在提高辅导员的专业化知识和技能,培养和造就一批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六、考核要求 1、实行培训记录制度 由上海市科教党委、上海市教委编制统一的《上海市高校辅导员培训手册》,辅导员参加各类培训时,应将培训手册交由培训负责机构盖章确认。 由各高校负责对本校辅导员培训证书进行年检,确认辅导员参加各类培训的情况。上海市科教党委、上海市教委不定期对全市辅导员培训证书进行抽查。 2、实行学时管理制度 上海市科教党校委托的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每年必须组织不少于2次的职业化培训;高校辅导员培训基地每年必须组织1次(5天40个学时)的区域统一岗前培训和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天24个学时)的专题培训,各高校每年必须保证组织1次(2天16个学时)校内岗前培训和不少于8次(32个学时)的校内日常培训。 新任辅导员必须接受培训基地的统一岗前培训和各高校的校内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辅导员必须完成规定的年度培训任务,并与年度工作考核直接挂钩。其中专职辅导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次的职业化培训或专题培训,以及不少于6次的校内日常培训;兼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次的校内日常培训。 3、实行培训质量评估制度 加强对辅导员培训效果评估。辅导员参加培训情况作为辅导员考核、评优、晋职、晋级、进修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参评上海市优秀辅导员的,在提交推荐参评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培训手册;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取消参评资格。 加强对各类辅导员培训基地的监督和培训质量的检查,完善培训基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在岗前培训、专题培训等培训工作结束后,培训基地要组织自评;上海市科教党委、上海市教委根据基地自评情况,结合跟踪调查情况和培训反馈意见,实行动态管理,并组织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培训基地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将减少或停拨经费,直至取消培训基地的资格。 七、经费管理 1、经费来源。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上海市教委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各高校辅导员专项培训经费、培训基地单位投入经费以及参加培训人员所在学校应承担的部分培训经费。 2、经费用途。上海市教委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制定培训规章制度、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组织职业化培训以及资助上海市高校辅导员培训基地建设等。各高校要加大辅导员培训经费的投入,鼓励支持辅导员参加各类培训。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高校辅导员培训基地项目实施意见》的规定,被确定为“上海市高校辅导员培训基地”的单位,除上海市教委每年拨给一定的经费外,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经费投入,用于培训基地建设和培训组织工作。培训基地组织的培训部分经费由参加培训人员所在学校承担。 3、各级培训机构应保证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加强辅导员培训经费管理,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其中,上海市教委对培训基地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经费动态调整,对考核合格的基地核拨下年度的经费。当年节余经费可顺延至下年度使用。 八、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上海市科教党委、上海市教委进一步加强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从资金、人力、政策等各个方面加大对培训基地的支持。各培训基地应保证完成规定的培训计划,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发挥培训基地的区域辐射作用,利用培训基地的专业特色和资源优势,认真开展培训的组织工作。各高校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把培训作为辅导员队伍建设重要的环节,纳入师资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建立辅导员专项培训经费,积极组织辅导员参加各类培训。 2、积极开辟其他培训渠道。建立辅导员网上工作论坛,搭建网络交流平台,探索网络培训教育新途径。积极开辟境内外培训基地,选送优秀辅导员赴境外学习考察。创造条件,积极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和学习考察。加强高校之间的学习交流,不断拓展辅导员的工作思路,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推进相关专业学历教育。鼓励辅导员攻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专业的硕士或博士学位,为辅导员提供在职深造机会。 附件:1.《上海高校辅导员岗前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2.《上海高校辅导员日常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3.《上海高校辅导员专题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4.《上海高校辅导员职业化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5.《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基地考核办法》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上海高校辅导员岗前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为规范上海高校辅导员岗前培训工作,实行高校新任辅导员“先培训再考核后上岗”制度,根据《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目标 岗前培训重在应知应会的通识教育,帮助新任辅导员明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义和任务,了解岗位职责,熟悉工作程序,掌握基本工作方法、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提高适应岗位能力。 二、培训机构 岗前培训由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基地和各高校分别组织实施。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基地承担所在区域内新任辅导员统一岗前培训;各高校在统一岗前培训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组织校内岗前培训。 三、培训对象 各高校新任专兼职辅导员。 四、培训内容及课程安排 新任辅导员岗前培训共7天,56学时。 辅导员培训基地组织的统一岗前培训共5天,40学时。课程设置要求:岗位认知与思想政治素质提升(2学时);依法开展学生日常事务管理(2学时);学生党建、团学工作和主题教育(4学时);心理健康教育(4学时);职业发展教育与学习指导(4学时);网络思想政治教育(2学时);校园危机处理(4学时);大学生生活园区学生工作(2学时);思想理论研究(2学时)。 另外,团队训练(4学时);主题讨论(4学时);新老辅导员交流(2学时);考核总结(4学时)。 校内岗前培训共2天,16学时,由各高校根据本校实际设置培训内容。 五、培训方式 以课堂讲授、案例教学为主,以情景模拟、主题讨论、视听教学等形式为辅。 六、培训要求 1、培训基地应于每年8月中下旬组织实施本区域辅导员岗前培训,保证完成规定的培训计划,按照培训大纲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配备优秀教师,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培训任务。 2、各高校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培训基地,精心组织岗前培训。新任辅导员须接受培训基地组织的统一岗前培训和校内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七、考核办法 岗前培训考核以现场答辩为主,结合培训考勤、课堂表现及学习小结等情况综合考察。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基地和各高校分别在《上海市高校辅导员培训手册》上登记考核结果并盖章确认。 附件2: 上海高校辅导员日常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为规范上海高校辅导员日常培训工作,提高辅导员日常培训的实效,根据《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目标 通过日常培训,提高辅导员工作技能,提升辅导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保证辅导员能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培训机构 由各高校学生工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培训对象 各高校专、兼职辅导员。 四、培训内容及课程安排 各高校应联系辅导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日常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重要理论知识、时事热点分析、相关法律政策解读等理论政策类,党团建设、职业发展教育、心理咨询辅导、社团指导等工作实务类,心理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人文素养类等相关内容。 各高校每年应组织不少于8次(32学时)的校内日常培训。 五、培训方式 各高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采取专题讲座、辅导员论坛、案例研讨、团队训练、实况模拟、小组讨论、课题调研、交流考察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 六、培训要求 1、各高校应将辅导员日常培训作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纳入学校学生工作的整体安排,设立专项经费,安排专人负责,并制订辅导员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推动辅导员日常培训工作系统化、常规化。 2、各高校举办高质量、有特色的培训,可向其他高校发布信息,实现培训资源共享。辅导员参加外校日常培训时,应主动将培训手册交由组织培训的学校盖章,辅导员所在学校应将其参加外校日常培训情况计入年度日常培训次数。 3、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日常培训的时间不少于6次(24学时),兼职辅导员每年参加日常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次(16学时)。 七、考核方式 日常培训考核以考勤情况为主。培训结束后,各高校应在《上海市高校辅导员培训手册》上登记考核结果并盖章确认。 附件3: 上海高校辅导员专题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为规范上海高校辅导员专题培训工作,满足辅导员高层次的知识和技能需求,根据《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目标 通过开展研究型学习,帮助辅导员开阔视野,更新观念,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理论水平,推动辅导员队伍由实践型向实践-研究型转变。 二、培训机构 专题培训由上海市科教党委、上海市教委委托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基地和上海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区域示范中心承办。 三、培训对象 培训基地组织的专题培训面向全市高校专兼职辅导员。示范中心负责辐射区域内高校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题培训。每次专题培训由各高校学生工作部门择优推荐3名左右辅导员参加,确保专职辅导员每年分批轮流参加专题培训。 四、培训内容及课程安排 各培训基地根据各自学科特色和资源优势,开设培训专题,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高校学生党建工作、学生事务管理、生活园区思想政治工作、网络思想政治工作、校园文化建设以及辅导员自身素养提升等内容。 各培训基地每年必须组织不少于2次的专题培训,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区域示范中心每年必须组织不少于1次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题培训。每次专题培训不少于3天24个学时。课程设置应不少于4次专题讲座,同时安排1次以上的分组讨论。 五、培训方式 以专题讲座、主题讨论为主,开展研究型学习。各培训基地和示范中心可结合培训专题,开展课题研究,举办专题论坛,推动辅导员校际交流的开展和科研能力的提高。 六、培训要求 各培训基地和示范中心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培训方案和培训大纲,报上海市教委德育处;由上海市教委德育处协调制订年度专题培训计划,各高校根据计划组织辅导员分批轮流参加培训。 各培训基地和示范中心应从具有较深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学校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优秀辅导员中选聘培训教师,并做好学员住宿、餐饮、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学员提供良好学习条件。 各高校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组织辅导员参加,确保专职辅导员每年每人至少参加1次专题培训或职业化培训。 七、考核方式 专题培训考核方式以提交论文为主,同时结合培训考勤、课堂表现及学习小结等情况综合考察。培训结束后,需由培训基地或示范中心在《上海市高校辅导员培训手册》上登记考核结果并盖章确认。 附件4: 上海高校辅导员职业化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为规范上海高校辅导员职业化培训工作,加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目标 通过职业化培训,提高辅导员专业化知识和技能,培养和造就一批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二、培训机构 由上海高校辅导员专业培训基地——上海市科教党校负责。上海市科教党校可委托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三、培训对象 主要面向全市各高校专职辅导员,由各高校选拔推荐有兴趣、有能力的专职辅导员参加培训。 四、培训内容及课程安排 主要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培训,并根据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形势和要求,不断拓展培训内容。 职业化培训的课程设置应包括以下三个环节:基本理论课程、实务操作课程和综合实践课程。在课时分布上,根据培训的不同专业方向、不同等级认证,由培训机构对培训课时进行具体安排。 五、培训方式 以在职、短期、集中培训为主,强调理论讲授与岗位实践相结合,积极运用体验式团体辅导、分组讨论、角色扮演、参观考察、技能操练、岗位实践等形式开展培训。 六、培训要求 上海高校辅导员专业培训基地委托的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应保证每年至少组织不少于2次的职业化培训,科学安排培训计划,精心编写培训大纲,做好培训考核和后勤保障工作。 各高校应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参加职业化培训,为辅导员参加培训创造条件。 七、考核方式 参加职业化培训经考核合格的辅导员应将《上海市高校辅导员培训手册》交由培训机构盖章确认,并获得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辅导员应积极参加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的“职业咨询师”、“学校心理咨询师”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 附件5: 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基地考核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体系,推进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基地建设,确保培训工作质量,根据《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上海市高校辅导员专业培训基地——上海市科技教育党校; 2、上海市高校辅导员培训基地。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以考核促建设、重在建设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1、教学情况 重点考核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培训基地应按要求制定教学计划,确保一定学时。其中,辅导员专业培训基地——上海市科教党校委托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每年必须组织不少于2次的职业化培训;各高校辅导员培训基地每年必须组织1次(5天40个学时)新任辅导员岗前培训以及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天24个学时)专题培训。 (2)教学大纲的编写质量。培训基地应积极吸收国内外优秀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在上海市教委的指导和协调下,组织授课老师、有关专家成立教学团队,精心编写教学大纲,制作教学课件。 (3)课程安排情况。培训基地应科学设置培训内容,积极探索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学习考察、课题研究等多种培训形式,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师资队伍情况。培训基地应配备优秀教师,加强师资培训,积极向上海市辅导员培训师资库推荐优秀授课教师。 2、组织管理情况 重点考核以下几个方面: (1)培训需求调研情况。培训基地应建立科学、准确、快捷的信息系统,定期搜集整理辅导员的素质现状和需求状况,适时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 (2)培训证书管理情况。培训基地应对《上海市高校辅导员培训手册》实行严格管理,对辅导员参加培训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认。 (3)上报材料情况。培训基地应按要求及时上报培训计划、培训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保证材料质量。 3、后勤保障情况 重点考核以下几个方面: (1)经费使用情况。培训基地应给予相应的经费投入,并保证专款专用。 (2)后勤服务情况。培训基地应做好餐饮服务、车辆交通、住宿安排、场地设置等后勤服务工作,为学员提供良好学习条件。 (3)媒体宣传情况。培训基地应编写培训简报,在校内外媒体上积极宣传培训工作。 四、考核程序 1、由上海市科教党委、上海市教委负责组织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培训基地进行考核。 2、实行自评、互评和组织考评相结合。 (1)自评。在岗前培训、专题培训等培训工作结束后,培训基地要对照考核办法进行自评,根据自评情况撰写培训工作总结; (2)互评。各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工作交流,进行互评。 (3)组织考评。考核小组在培训中通过实地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培训工作实施全程跟踪管理;在阶段培训任务结束后,根据培训基地自评和互评情况,结合跟踪调查情况和培训反馈意见,对培训工作进行阶段考核;每年年末,结合过程考核、阶段考核情况和培训手册抽查情况,对培训基地进行年度考核。 五、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根据考核结果对投入经费进行必要的调整,对考核优秀的培训基地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减少或停拨经费,直至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 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7]3号 各高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文件要求,现制订《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文件要求,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同意上海高校试行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复函》(沪人〔2002〕10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高校在岗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校(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二、聘任原则 (一)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 (二)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 (三)强调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 三、岗位设置与比例 (一)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设立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务。 (二)高校应根据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总数,按照不低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 (三)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应单独设置,不得用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四、聘任中级以下职务条件 聘任中级以下职务,应达到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具备学士以上学位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一定年限学生工作,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五、聘任高级职务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聘任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对思想政治素质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要求 1、教授: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8年以上;但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共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5年以上;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者,共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6年以上。 2、副教授: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4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其从事学生工作年限可累计3年以上。 (三)学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教授: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且担任3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且担任4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7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且担任8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且担任10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且担任7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且担任8年以上讲师职务。 (四)工作实绩要求 1、教授:具有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 (2)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4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为准); (3)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 2、副教授:具有较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 (2)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为准); (3)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五)科研要求 1、教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本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3篇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3项以上,研究成果经鉴定或已组织实施; (2)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奖励2次以上;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 2、副教授: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 任现职以来在重要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1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1项以上,研究成果通过鉴定或已组织实施; (2)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奖励1次以上; (六)教学要求 每年承担一定量的第一或第二课堂教育教学任务。 (七)外语要求 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执行。 (八)计算机能力要求 具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需的计算机能力,取得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 (九)参加培训要求 1、专职辅导员应根据《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年度培训任务。 2、其他应聘人员应在任现职以来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1次以上,并取得相应证书。 (十)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十一)破格要求 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聘任。 以上十一项要求是聘任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的基本要求。对研究型高校、教学研究并重的本科高校,有关要求应适当提高。 六、组织与管理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设立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上海市科教党委、市教委分管领导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包括职务聘任条件的确定、评议专家的选聘、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的认定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教委德育处,具体负责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的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负责评议工作的具体操作事务。 (二)已独立开展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高校,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评议。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校成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各校评议组经领导小组认定同意后,可依据本办法自行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的评议工作。对于暂不具备条件的高校,学校应将应聘高级职务教师的有关材料和本校年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设置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评议。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高校上报的材料,组织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组成上海市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简称“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相关能力和水平进行评议。应聘人员获评议组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三年内有效。 七、其他 (一)任现职以来取得上海学校心理咨询师或职业咨询师中、高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经评议组认定,并满足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考核要求、外语、计算机聘任条件的,可聘任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讲师、副教授职务。 (二)鼓励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间正常的职务流动。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转聘其他岗位的,一经聘任,应同时聘为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经认定后可转聘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三)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四)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五)各高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六)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翁铁慧(市科教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李骏修(市教委副主任) 成 员:蔡桂其(市科教党委组织处处长) 周国明(市教委人事处处长) 王宏舟(市科教党委宣传处副处长、市教委德育处处长) 丁晓东(市教委高教处处长) 王 宏(市教委学生处处长) 王兴放(市教委科技处处长) 江彦桥(市教育评估院副院长) 陆 震(市教委人事处副处长) 赵 扬(市教委德育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教委德育处,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王宏舟(市科教党委宣传处副处长、市教委德育处处长) 副主任:赵 扬(市教委德育处副处长)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德〔2008〕12号 各高等学校: 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高校辅导员工作的考核,是提升辅导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落实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上海高校辅导员考核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结合人事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辅导员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实现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高校辅导员的综合素质。 二、考核对象 上海市各类普通高等学校的专、兼职辅导员。 三、考核原则 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四、考核组织 各高校要设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分管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包括考核原则的确立、考核指标的确定、考核结果的审定、考核争议的处理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校辅导员考核的相关工作。 各高校院(系)要成立辅导员考核小组(简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院(系)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辅导员考核的相关工作。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包括职业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及特色和创新工作等内容,以辅导员年度工作为依据。具体考核内容参照《上海市高校辅导员考核指标》(见附件)。 六、考核标准 辅导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第。各等第参照标准如下: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能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优良的师德,能出色地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并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深受学生好评。 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师德良好,能较好地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学生评议均较好。 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基本能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能力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不能正确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辅导员考核为“优秀”的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人事考核“优秀”的比例,由高校人事部门划拨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单列。 七、考核方式 辅导员的最终考核结果由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院(系)考评、学校评定五部分组成。 自我评议:辅导员本人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对自己的年度工作及其成效作出客观评价,形成个人工作小结。 学生评议:“考核小组”对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随机抽样进行问卷调查、网上评价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满意度测评,形成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整体反馈。其中有效抽样数不低于所带学生数的20%。 辅导员互评:在院(系)范围内开展本院(系)辅导员间互评。 院(系)考评:“考核小组”结合辅导员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等各方面情况,依据《上海市高校辅导员考核指标》对本院(系)辅导员个人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考核评语和考核等第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校评定:“领导小组”对院(系)提出的“优秀”和“不称职”辅导员名单进行综合评议,审定院(系)上报的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辅导员的考核等第。 八、考核结果及运用 考核结果经辅导员本人确认后直接作为学校年度人事考核结果,并记入其个人档案。兼职辅导员的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占其年度人事考核的比重不得低于50%。 辅导员考核结果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和各类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辅导员直接授予校级年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作为参评市级优秀辅导员的必备条件。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不再聘为辅导员。 各高校应依据本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本意见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高校辅导员考核指标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高校辅导员考核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基本观测点 一、职业素质 1.1政治素质 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提升理论素养,提高政治鉴别力。 1.2道德素质 师德高尚,富有人格魅力;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身作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努力成为学生的知心朋友和人生导师。 1.3业务素质 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积极参与校内外培训,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职业化培训或专题培训不少于1次,校内日常培训不少于6次,兼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次的校内日常培训;注重工作研究,每学期撰写或发表至少1篇与思政工作相关的论文;积极参加学校心理咨询师、职业咨询师等资格考试,获得相应证书。 二、思想政治教育 2.1日常思想政治教育 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深入学生实际,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每学期至少同每个学生谈心1次;经常性与学生家长及任课教师保持联系,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与学生沟通、交流,掌握网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动权。 2.2专题教育 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组织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国防教育、诚信教育、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各种专题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积极参与第一、第二课堂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参与承担“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教育”、“党课”、“团课”等教育教学任务。 2.3学风建设 重视学风建设,积极开展班级优良学风创建活动;开展考风考纪教育,所带班集体考风考纪良好;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配合专业教师做好学生学业指导工作。 三、学生组织建设 3.1党团组织建设 指导学生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重视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指导团支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理论学习、校园文化、科技创新、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积极参与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工作。 3.2班级建设 班级建设有目标、有计划,每学期至少召开三次有特色的主题班会;注重对学生骨干的培养,经常召开学生干部会议,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所带班级或学生个人获各类奖项及荣誉称号较多。 3.3生活园区建设 深入学生宿舍,开展宿舍文明、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教育活动;积极推进生活园区文化建设,将育人工作融入到学生生活园区的管理与服务之中。 四、学生事务管理 4.1帮困育人工作 熟悉并及时传达政府和学校的帮困政策,国家助学贷款等各项帮困措施落实到位;对困难学生的认定做到真实、细致、无遗漏;准确掌握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关心经济困难学生的身心健康;重视帮困育人工作,积极开展感恩、诚信、自强等教育活动。 4.2职业发展教育 根据不同年级的学生需求和特点开展职业发展教育,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毕业班辅导员及时传达各项就业政策、提供就业信息、开展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择业观。 4.3心理健康指导 掌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常识,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生命教育;配合学校心理咨询师做好大学生的个体咨询及团体辅导,及时做好心理问题学生的转介工作;在心理咨询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学校、院系、班级三级危机干预网络建设。 4.4奖励和惩处工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等工作,材料审核认真、无误、上报及时,投诉率低;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及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校园稳定 5.1日常安全与稳定工作 经常性开展安全与稳定教育;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置涉及学生的有关矛盾和问题;熟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相关规定。 5.2突发事件处理 熟悉学校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学生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到位并妥善处理;对敏感时期的学生安全与稳定工作能预先防范;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疏导工作。 六、特色和创新工作 6.1创新工作 具有创新意识,善于创新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念、方法与手段,成效显著。 6.2特色工作 能结合学生工作的特点,积极整合资源,形成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可推广性的特色工作项目和机制。 6.3专业化工作 在院(系)辅导员矩阵式配备模式下,负责本院(系)党团建设、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项工作,专业方向明确,工作成绩突出。 说明: 1.本方案共有一级指标6项,二级指标18项。 2.二级指标分为A、B、C、D四个等第,各高校可以结合实际,根据基本观测点自定等第标准。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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