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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状交通事故起诉状   交通事故起诉状(一)   **年1月22日 11时12分,被告***驾驶津Nk3760号三菱牌普通客车沿泰兴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林道交口,被告由南向西转成林道时,与由南向北驾驶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7天,共花医疗费24873.68元,出院诊断为:腰椎骨折、腰部挫伤、创伤小轻度颅脑损伤。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生于 19**年**月*日 ,住**市**区**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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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状   交通事故起诉状(一)   **年1月22日 11时12分,被告***驾驶津Nk3760号三菱牌普通客车沿泰兴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林道交口,被告由南向西转成林道时,与由南向北驾驶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7天,共花医疗费24873.68元,出院诊断为:腰椎骨折、腰部挫伤、创伤小轻度颅脑损伤。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生于 19**年**月*日 ,住**市**区**公寓****号   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生于 19**年*月**日 ,住**市**区****大道*****号   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生于 19**年*月**日 ,住**市**区**公寓**号   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址:*****区盛达街***层**号   负责人:梁凯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24873.68元、门诊挂号费5.00元、护理费35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31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34777.43元。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月22日 11时12分,被告***驾驶津Nk3760号三菱牌普通客车沿泰兴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林道交口,被告由南向西转成林道时,与由南向北驾驶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7天,共花医疗费24873.68元,出院诊断为:腰椎骨折、腰部挫伤、创伤小轻度颅脑损伤。 2010年6月20日 ,天津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津公交认字{2010}第201003064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为其所有的车辆Nk3760号三菱牌普通客车在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 》、《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2020元(不在原告的住院费用内),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具状人:***   交通事故起诉状(二)   原告:刘芳芳,女,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太行办事处亢庄3号,电话:*****   被告:武汉宅急送快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北路杲村。电话:   法定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李宝利,总经理。   被告:姚万申,男,汉族,1983年2月3日出生,河南省唐河县源潭镇良于庄村前良于庄125号人。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   1、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74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9日14时40分,被告姚万申驾驶的豫ANA200轻型厢货沿花园路由北往南行至宏大路口时,撞住骑自行车过马路的原告,致使原告多处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11年6月14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19798号。认定被告姚万申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行图文)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豫ANA200轻型厢货属于武汉宅急送快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所有,豫ANA200轻型厢货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拥有保险。在此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医院接受了治疗。原告在病情好转的情况下出院,医生建议原告需要后续治疗并建议休息一个月。至今原告身上留有伤痕,严重影响工作。之后,原告及家属多次与被告协调本事故的赔偿事宜,被告拒绝,至今未赔偿任何费用。给原告的精神和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诉。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起诉状(三)   原告:王×× ,女,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某市某区某街,电话:158××   被告:张×× ,男,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某市某区某街,电话:131××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75元,误工费24.700元,护理费1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37.875元。   2、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 年× 月× 日,原告送完孩子上学后,在×× 道口过道时被被告驾驶的红色奇瑞车撞伤,造成原告脚踝骨折。经××× 市公安交警支队×× 大队于× 年× 月× 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被告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原被告曾在交警队主持下进行和解,但被告拒不赔偿,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特诉请贵院,请求贵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权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875元。   此致   ××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年× 月× 日   附:证据材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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